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公告(宿迁宏创中试化工有限公司2026)



信息时间:2026-03-17信息来源:宿豫专区阅读次数:

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公告二次
标段编号:JSJY1110002044941001001
宿迁宏创中试化工有限公司的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已经宿豫数据备〔2026〕2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
1.2 工程规模:新建综合运维楼、控制楼、研发试验楼、动力车间、中试车间、甲类仓库、危废间、丙类仓库、动力车间、水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RTO、初期雨水及事故应急池、门卫、区域配电间、车库等,总建筑面积为47605平方米。
1.3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经审查后1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和概算。
1.4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1.5 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建筑方案设计成果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40%,初步设计成果提交且经甲方认可后付至合同价款的40%,配合所有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合格后付清余款。
1.6 本次招标项目共分一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1.6.1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综合运维楼、控制楼、1#~10#中试车间、1#~5#甲类仓库、动力车间(包括配电系统、空压制氮系统等)、水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含RTO)、初期雨水及事故应急池、管廊等厂房土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中试车间(含公用工程管道、自控及计量、循环水系统、配电系统等)、RTO、甲类仓库、外管架(包括废水、废气、物料管道等)、控制室、动力车间(含空压系统、配电系统)等工艺、管道、自控化控制系统等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
1.6.2编制投资估算和完整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建设标准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深度必须能够满足EPC工程总承包招标。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4.3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3.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4.3.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4.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6.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6.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6.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6.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6.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6.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4.6.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7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4.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 年3月17日上午09时00 分至2026年3月23日下午17时30 分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宿豫专区)()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免费,网上招投标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费人民币110 元),售后不退。咨询方式:国泰新点软件公司客服电话:4009280095-5;宿迁技术支持电话:新点软件0527-84396020。
5.2网上下载招标文件CA 锁办理: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须申报成为网员并申领CA 锁,详情请查阅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咨询电话:0527-84396024。
6.投标文件的提交
6.1网上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3月27日09时30分;
6.2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须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宿豫专区)()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6.3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7.1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7.2 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7.3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宿迁宏创中试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宿豫区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富强路8号
地  址: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A座十楼

联系人:于江东
联系人:叶莉

电  话:0527-81881735
电  话:0527-81889236 邮箱:sqzt001@163.com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红线图.rar

宿迁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标段名称: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标段编号:JSJY1110002044941001001招标人:宿迁宏创中试化工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1.总则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招标范围、设计周期和质量要求1.4投标人资格要求1.5费用承担1.6保密1.7语言文字1.8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10投标预备会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2投标报价3.3投标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3.5备选投标方案3.6投标文件的编制4.1投标文件的加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2开标程序6.1评标委员会6.2投标文件的澄清6.3投标文件的审查7.合同授予7.1定标7.2履约担保7.3签订合同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8.2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9.5投诉10.其它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总则2.评标程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五章技术资料及规范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封面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五、项目负责人委任书六、投标保证金七、投标人基本情况八、项目负责人简历九、社会保险证明十、项目主要人员十一、企业业绩十二、勘察设计组织实施方案十三、履约保证金缴纳承诺函十四、开标一览表十五、投标所需其他材料第一章招标公告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公告标段编号:JSJY1110002044941001001宿迁宏创中试化工有限公司的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已经宿豫数据备〔2026〕2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工程地点: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1.2工程规模:新建综合运维楼、控制楼、研发试验楼、动力车间、中试车间、甲类仓库、危废间、丙类仓库、动力车间、水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RTO、初期雨水及事故应急池、门卫、区域配电间、车库等,总建筑面积为47605平方米。1.3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经审查后1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和概算。1.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1.5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建筑方案设计成果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40%,初步设计成果提交且经甲方认可后付至合同价款的40%,配合所有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合格后付清余款。1.6本次招标项目共分一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1.6.1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综合运维楼、控制楼、1#~10#中试车间、1#~5#甲类仓库、动力车间(包括配电系统、空压制氮系统等)、水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含RTO)、初期雨水及事故应急池、管廊等厂房土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中试车间(含公用工程管道、自控及计量、循环水系统、配电系统等)、RTO、甲类仓库、外管架(包括废水、废气、物料管道等)、控制室、动力车间(含空压系统、配电系统)等工艺、管道、自控化控制系统等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1.6.2编制投资估算和完整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建设标准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深度必须能够满足EPC工程总承包招标。2.资格审查方法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3.评标方法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4.申请人资格要求4.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4.3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4.3.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4.3.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5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4.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4.6.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4.6.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6.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4.6.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4.6.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4.6.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4.6.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4.7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4.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5.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3月17日上午09时00分至2026年3月23日下午17时30分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宿豫专区)(https://www.etrading.cn/EpointBidder/ssoLogin)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免费,网上招投标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费人民币110元),售后不退。咨询方式:国泰新点软件公司客服电话:4009280095-5;宿迁技术支持电话:新点软件0527-84396020。5.2网上下载招标文件CA锁办理: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须申报成为网员并申领CA锁,详情请查阅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咨询电话:0527-84396024。6.投标文件的提交6.1网上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3月27日09时30分;6.2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须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宿豫专区)(https://www.etrading.cn/EpointBidder/ssoLogi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6.3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7.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7.2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7.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8.联系方式招标人:宿迁宏创中试化工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宿豫区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富强路8号地 址: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A座十楼联系人:于江东联系人:叶莉电 话:0527-81881735电 话:0527-8188923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宿迁宏创中试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宿豫区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富强路8号联系人:于江东电话:0527-81881735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A座十楼联系人:叶莉联系电话:0527-818892361.1.4项目名称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1.1.5建设地点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1.2.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一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1、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综合运维楼、控制楼、1#~10#中试车间、1#~5#甲类仓库、动力车间(包括配电系统、空压制氮系统等)、水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含RTO)、初期雨水及事故应急池、管廊等厂房土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中试车间(含公用工程管道、自控及计量、循环水系统、配电系统等)、RTO、甲类仓库、外管架(包括废水、废气、物料管道等)、控制室、动力车间(含空压系统、配电系统)等工艺、管道、自控化控制系统等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2、编制投资估算和完整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建设标准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深度必须能够满足EPC工程总承包招标。。1.3.2勘察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经审查后1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和概算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除满足1.4.1、1.4.2条款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9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地点: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3月27日9:303.1.17勘察设计组织实施方案编制要求1、投标人应根据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分细则编制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包括:1.1设计说明;1.2设计方案:1.3经济分析;1.4设计质量进度保证措施:1.5服务承诺。注:1.所有设计成果计量单位均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2.设计图纸和文本必须做到清晰、完整,尺寸齐全、准确,同类图纸规格应尽量统一。3.2.1投标报价(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中标后该合同价不调整。(2)本项目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供全套设计文件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和招标人所提供的资料及勘察设计范围、内容,以固定价格的形式进行报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前期工作费、开办费、技术措施费、设计费用、工程实施过程现场服务咨询费、资料增加成本费、审查费(含第三方咨询审查所有费用)、后续服务(含为项目顺利推进所需要的相关支出)的全部费用、风险费、设计期间设计人所有用于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保险、招投标市场服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同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3.2.1投标报价项:①中标人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确保通过主管部门审查;②中标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以及由招标人组织的咨询审查后,按审查意见及咨询意见进行修改、变更等工作费用:③上级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对设计文件审查期间、施工招标期间,中标人自务配合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④施工期间,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提供修改设计、变更设计等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费用。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内容有漏项、缺件,中标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设计内容,所发生的上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中,且并不因此而影响交付招标人使用的时间。⑥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项目设计多次变更的可能,项目在完成图审后也可能进一步完善设计和变更设计及各项流程服务,投标即视为认可建设方的各项变更要求,勘察设计费按此合同总价执行不予调整。⑦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期间各类风险系数计入报价,中标价格一经确定,除合同特殊约定外今后不作调整。3.3.1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120日内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19000元。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及要求:以下三种形式任选其一:☑现金(转账支票、电汇、银行转账、网银支付等):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提交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系统中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本单位的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企业诚信库。以未经审核备案的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接受。投标人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户名:宿迁市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营业部,账号:由系统随机生成,各投标人的每个标段均不同,请各投标人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宿豫专区)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业务系统,对应已报名的标段查询。☑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将保函原件电子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数字人民币:在标准基础上优惠20%(金额四舍五入到千元),即15200元。使用投标企业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至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兴业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ID:0112040003271815,钱包名称:宿迁市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营机构:兴业银行),并备注: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将转账记录回单完整截图上传至投标文件作为缴纳凭证。相关要求:(1)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有效期应覆盖投标有效期的范围。(2)投标保证金由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银行保函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宿迁市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投标保证金不得债权转让。(4)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地址及联系电话: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A5七楼,联系电话:0527-84481189。3.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6.2投标文件份数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份。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应提供5份与网上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投标文件。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须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宿豫专区)(https://www.etrading.cn/EpointBidder/ssoLogi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7.1.3定标顺序/7.2.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同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1、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户名:宿迁市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2.1履约担保帐号:111603040900013403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宿豫支行2、以数字人民币方式缴纳的,使用投标企业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至宿迁市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商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ID:0022501058829541,钱包名称:宿迁市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营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并备注为: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履约保证金。3、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履约担保期间,承包人应及时延长履约担保期间。4、履约保证金不得债权转让。9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中标人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2、其他内容:2.1招标项目的电子地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收集。投标人可通过http://maps.google.com选择satellite(卫星图象)观察本项目的周边环境。2.2投标文件中若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招标人对设计阶段的其他投标人不作出经济补偿。2.4中标人的设计成果的署名权归中标单位和招标人共同所有,招标人有权通过传媒、专业杂志、专业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该设计成果。2.5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真实、有效、充分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凡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假文件、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招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担保,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已经宣布中标的投标人则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担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6中标方案不作为最终确定的方案,最终方案需按各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调整,直至通过规划部门公示、签批及盖章。招标人不作任何额外费用补偿。设计过程中不再因专业增加而另行增加费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招标人提供的规划条件和红线图仅供投标人投标时参考,最终以实际为准。3、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相关内容,具体如下:第十条(资格预审中的惩戒措施)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第十一条(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十二条(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第十三条(联合体的惩戒)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第十四条(只出不进原则)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者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注:以上关于联合惩戒的条款中,以“信用中国”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准。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95万元。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1.1.2、1.1.3、1.1.4条。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1、1.2.2、1.2.3条。1.3招标范围、设计周期和质量要求本招标项目工程招标范围、工期及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1.3.2、1.3.3条。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3.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1.4.3.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1.4.3.4与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4.3.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4.3.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4.3.7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1.4.3.8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投标且限制期限未满的。1.5费用承担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中标单位还应按“宿发改收费发〔2023〕2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到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招标投标综合服务费(含招标人部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1.9.2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1.7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1.7条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1.7条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2.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投标人须知;2.1.3评标办法;2.1.4合同条款及格式;2.1.5技术资料和规范要求;2.1.6投标文件部分格式;2.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此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问题答复、补遗书和其他正式函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一并阅读。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通过招标人业务管理系统发送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在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宿豫专区)(https://www.etrading.cn/EpointBidder/ssoLogin)上公布,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应及时登录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获取澄清答疑文件,如因投标人原因未能及时下载澄清和修改,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承担。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指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1.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1.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1.1.3授权委托书;3.1.1.4设计项目负责人委任书;3.1.1.5投标保证金;3.1.1.6联合体协议书(适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3.1.1.7设计组织实施方案;3.1.1.8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及职称、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查询信息等;3.1.1.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上述第3.1.1.6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含本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3.2.2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具体规定进行报价。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3.4.1条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的规定。保证金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保函、担保、保险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4.2投标保证金提交详见须知前附表3.4.3投标保证金退付:投标保证金仅通过汇款渠道退至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未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办理退付手续。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4.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3.4.4.2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4.4.3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等弄虚作假行为;3.4.4.4投标人连续12个月内在宿迁市有两次及以上投诉,经查实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均被驳回投诉的;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3.4.4.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4.4.5.1放弃中标的;3.4.4.5.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4.4.5.3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3.4.4.6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3.5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候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2提交加密的网上电子投标文件1份。中标单位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招标人另外提供与网上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投标文件(份数满足招标人要求)。3.6.3网上投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地方,需加盖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3.6.4网上投标文件的制作软件由投标人从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下载中心中下载,并更新至最新版本。3.6.5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工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V3.0》规定执行。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使用经网上招投标系统认可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对其网上投标文件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并认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拒绝接收。4.2.2本章5.1.2条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对应的本次开标标段中,未及时上传的,招标人不再受理。4.2.5对在开标现场三次解密不成功或者解密后无法导入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网上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重新提交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5.1.2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要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为授权委托人。5.1.3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时,投标人需在系统中登记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系统设置只能输入1人信息)。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在系统中自行变更参与开标评标活动人员信息。5.1.5采用现场开标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未按要求出席开标会议的,视为符合本招标文件无效标条款6.3.4条情形。采用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须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宿豫专区)(https://www.etrading.cn/EpointBidder/ssoLogi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投标人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即自动签到,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5.1.6开标时用于解密的CA锁应为该投标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CA锁。5.1.7开标会议上应当众公布投标总价、工期、质量、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等。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监督人身份确认;(2)播放开标会议纪律(3)投标单位签到;(4)核查各投标人开标现场应提交的资料,并记录;(5)监督人、招标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三方解密;(6)导入电子投标文件;(7)唱标;(8)开标会议结束。5.2.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清标、评标活动。6.1.2开标结束后,开始清标、评标,清标、评标通过直播方式进行。6.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相关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投标文件的澄清6.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6.2.2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签,签字或盖印签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6.2.3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中出现报价金额、工期质量等级有差别时,均以投标函中的报价金额、工期、质量等级为准。6.3投标文件的审查6.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6.3.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6.3.3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6.3.4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6.3.4.1网上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6.3.4.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6.3.4.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的;6.3.4.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6.3.4.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3.4.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6.3.4.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3.4.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6.3.4.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6.3.4.10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6.3.4.11设计文件中的主要指标偏差高于招标人设计任务书中要求的误差数的;6.3.4.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6.3.4.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6.3.4.14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6.3.4.15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6.3.4.16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3.4.17被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6.3.4.18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无效标的其他情形;6.3.4.1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能解密或者解密后无法导入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或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凡被判定为无效标的,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或在无效标通知书加盖电子印章确认),投标人现场未能提出有效解释或质疑而又拒绝按要求确认无效标的,则视同认可评标委员会的无效标决定。7.合同授予7.1定标7.1.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1.2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7.1.3定标顺序:各投标人可就多个标段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投标,但每位投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标段上中标。如某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上均排名第一时,按如下规定定标:7.1.3.1按标段数字从小到大顺序定标;7.1.3.2优先中其投标报价较大的标段。已按上述规定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参与其它标段评标但不参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此类推。7.1.3.3具体定标顺序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2履约担保7.2.1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一般为中标合同总价5%-10%。7.2.2招标人委托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担保进行统一收、退管理。7.2.3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2规定的金额及形式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履约担保金以从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提交至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户名、帐号、开户行等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采用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递交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提交合格的方案设计文件后,凭招标人出具的项目完成证明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付手续。7.2.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登记时,应一并提交中标人已缴纳履约担保的有效凭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缴纳履约担保后,领取中标通知书7.2.5中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七十四条等规定,招标人应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并予以公告。同时,可以将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7.2.6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向未缴纳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擅发中标通知书的,以及没有取消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担保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重新公告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的,将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一定期限的从业资格。7.3签订合同7.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8.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两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评标,完成书面评标报告。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有关澄清和补充说明),且已放弃对这方面有任何不明确及误解的权力,投标人不得在开标后就此提出投诉。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①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②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③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④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⑤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⑥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⑦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10.其它10.1知识产权10.1.1投标文件中若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1.2中标人的设计成果的署名权归中标单位和招标人共同所有,招标人有权通过传媒、专业杂志、专业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该设计成果。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总则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并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不少于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择优确定中标人。2.评标程序2.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下述各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2.1.1形式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1.2资格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配备满足“技术资料及规范要求”中设计人员配备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件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养老保险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其他要求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范围1、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综合运维楼、控制楼、1#~10#中试车间、1#~5#甲类仓库、动力车间(包括配电系统、空压制氮系统等)、水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含RTO)、初期雨水及事故应急池、管廊等厂房土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中试车间(含公用工程管道、自控及计量、循环水系统、配电系统等)、RTO、甲类仓库、外管架(包括废水、废气、物料管道等)、控制室、动力车间(含空压系统、配电系统)等工艺、管道、自控化控制系统等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2、编制投资估算和完整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建设标准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深度必须能够满足EPC工程总承包招标。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经审查后1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和概算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权利义务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2.2详细评审2.2.1分值构成(100分)序号评分内容分值分配1投标报价30.00分2设计团队12.00分3投标人业绩6.00分4项目负责人业绩2.00分5项目认知8.00分6总体方案设计8.00分7公辅系统设计12.00分8智慧管理设计12.00分9建筑构思和创意3.00分10经济分析3.00分11设计质量进度保证措施2.00分12服务承诺2.00分2.2.2投标报价(30)分序号评分内容分值分配评分办法1投标报价30.00分当有效投标单位家数≥10家,去掉其中的2个最高价和2个最低价;当7家≤有效投标单位<10家,去掉其中的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100%。;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的差额率,每高1%扣0.1分,每低1%扣0.2分。2.2.3设计团队(12分)序号评分内容分值分配评分办法1设计团队12.00分1、项目负责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2、除项目负责人外,项目组人员中配备: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的,每有1个得1分,最高得6分。以上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如为同一人,仅计1分。3、除项目负责人外,项目组人员中每有一个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每有一个中级技术职称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同一人具有多个专业或多个职称的,仅按最高得分计取一次。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2)项目组人员配备中注册证不能体现出相关专业,请提供职称或学历毕业证书证明。(3)项目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如为已退休人员但又在执1设计团队12.00分业期内的,须将劳动聘用合同原件、退休证原件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予认可。2.2.4业绩(8分)序号评分内容分值分配评分办法1投标人业绩6.00分投标人类似业绩: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设计过单项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5亿类似中试验证基地、中试基地、研发中心、中试实验室等设计项目业绩,每有1个得2分,最高得6分;注:业绩证明材料为原件扫描件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反映出投标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业绩规模、工程内容等,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相应信息的,投标人可提供能体现相关内容的政府正式批复文件或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2项目负责人业绩2.00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设计过单项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5亿类似中试验证基地、中试基地、研发中心、中试实验室等设计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2分;注:1、业绩证明材料为原件扫描件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反映出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业绩规模、工程内容等。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相应信息的,投标人可提供能体现相关内容的政府正式批复文件或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2、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重复计分。2.2.5技术部分(50分)序号评分内容分值分配评分办法1项目认知8.00分对本项目总体认识、建设背景、建设意义、必要性与可行性、对产业发展的影响是否全面深刻,论述完整清晰。对项目的功能定位、项目周边现状条件、地区1项目认知8.00分产业发展影响等方面认识的程度,根据化工中试引进方向与工艺特点的分析对中试基地需求的设计合理性,对项目设计重点及难点的程度。(一般:0-3分;较好:3-6分;好:6-8分)2总体方案设计8.00分充分理解本项目的使用功能和特点,根据招标项目的使用功能和特点进行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完整美观、可实施性强。对内和对外交通组织(含参观路线),总体设计思路清晰,总体规划科学合理。(一般:0-3分;较好:3-6分;好:6-8分)3公辅系统设计12.00分根据中试基地对循环水系统、冷冻系统、空压系统、三废处理、外管、控制室、配电系统、罐区等公辅设施的需求,与拟引进中试项目的需求匹配性,工作方案可操作性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一般:0-5分;较好:5-8分;好:8-12分)4智慧管理设计12.00分结合中试基地对物料储存使用全流程监管、人员的安全管控、工艺技术保密等要求,进行智慧管理系统的设计,设计方案合理,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深度要求。(一般:0-5分;较好:5-8分;好:8-12分)5建筑构思和创意3.00分提出建筑设计思路,建筑造型、建筑创意、空间处理科学合理、美观协调,体现特色,方案设计效果充分体现设计理念,彰显项目特色。(一般:0-1分;较好:1-2分;好:2-3分)6经济分析3.00分1.投资估算文件编制内容完整、合理,是否达到相关编制深度,分项齐全、详细。(一般:0-0.5分;较好:0.5-1分;好:1-1.5分)2.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投标人应根据所报方案编制,其投资估算不得高于招标文件中的投资额。(一般:0-0.5分;较好:0.5-1分;好:1-1.5分)7设计质量进度保证措施2.00分根据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完善能够较好满足本工程设计要求酌情打分。(一般:0-0.8分;较好:0.8-1.5分;好:1.5-2分)8服务承诺2.00分根据后续服务安排是否周到、内容全面、保证措施是否可行,根据承诺等酌情打分。(一般:0-0.8分;较好:0.8-1.5分;好:1.5-2分)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质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2.4评标结果2.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2.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宿迁宏创中试化工有限公司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项目。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宿豫区5.工程投资估算:6.工程进度安排: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经审查后天内提交初步设计、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和概算。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综合运维楼、控制楼、1#~10#中试车间、1#5#甲类仓库、动力车间(包括配电系统、空压制氮系统等)、水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含RTO)、初期雨水及事故应急池、管廊等厂房土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中试车间(含公用工程管道、自控及计量、循环水系统、配电系统等)、RTO、甲类仓库、外管架(包括废水、废气、物料管道等)、控制室、动力车间(含空压系统、配电系统)等工艺、管道、自控化控制系统等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30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1时间:年月日3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