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招标公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2026)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2026年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竞价公告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

2026年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需求项目

(项目编号:

2026ZZB009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本公告及附件获取竞价文件,并于

202

6



3



25



17

:00(北京时间)前提交应答文件。本项目成交方法采用最低价法。

一、采购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数量

单位

项目预算金额(元)

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

2026

年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

2026

年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1



94,800

本项目预算限额为

94800元/年,项目费用为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数量不超过158人。管理服务费用合计按中标人管理服务费中标单价*每月实际服务人数*实际使用月份结算。

二、★技术需求(

“★”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无效投标



(一)项目服务内容及承诺

1.中标单位须负责派遣的工作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计生等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并提供为派遣的工作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资、发放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处理保险理赔等服务。

2.中标单位须负责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及评定、积分入户、与工作相关的各种证明的出具办理,处理派遣员工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员工工伤、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事宜。

3.中标单位须负责教育派遣的工作人员服从采购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和工作安排;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及时更换不能胜任工作人员。

4.中标单位须负责处理合同服务期内所有劳资纠纷和调解管理纠纷;落实采购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和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

5.中标单位须为全体派遣的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及补充工伤保险的购买,并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理赔手续和发放保险补助金。

6.中标单位须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经采购单位核准的发放标准,向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和其他薪酬。非经采购单位书面通知,不得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和其他薪酬,不得缩减或变更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付金额和种类。

7.工作时间: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及具体轮休时间由采购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做具体安排。

(二)服务质量及要求

1. 提供完善的服务方案:投标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经验、人力资源服务经验、工作流程、响应能力、保障措施、团队特色、其他服务等方案。

(投标人需提供服务方案)

2.中标人应指派有丰富劳务派遣服务经验、业务能力强的团队负责人对接采购人相关业务。采购人有服务范围内的需求时,中标人业务团队应及时依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投标人需提供团队负责人资质材料)

3.投标人应具有丰富的同类同行业服务经验。

(投标人需提供过往合作案例)

4.采购人确定员工的数量、名单后,中标人应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劳动合同签订手续、派遣手续,及时向采购人派遣。

5.中标人应确保和谐、稳妥地处理派遣员工的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或给采购人造成不利社会影响。

6. 在合同期内,中标供应商负责按照采购单位招聘人数、岗位要求、到岗时间等要求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人员。中标供应商须保证劳务派遣岗位不出现用人空缺,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单位提出用人需求的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人员,超出15个工作日后,每岗位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10.00元/天在派遣管理服务费中进行扣减。

7.劳务派遣人员要求:(1)无违法犯罪的情形,身体健康、精神面貌良好,应变能力强,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要求;



2)掌握本岗位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基本专业理论,并具有一定专业操作技能;



3)经过带教能及时投入工作岗位开展正常工作;



4)在正式履职中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

(三)服务责任

1.因派驻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采购单位经济损失的,中标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结果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中标单位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中标单位负完全责任。

3.因中标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纠纷扩大或未能减小采购单位相关损失的,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派驻的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意外或其他纠纷,由中标单位负责处理。如中标单位挪用派驻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其他福利、社会保险费用,除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外,采购单位有权中止服务合同。

5.在服务过程中,中标单位所派驻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服从我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我单位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相关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6.中标单位须落实文明管理服务的措施,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7.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半年对中标人的服务进行履约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中标人发生违反服务协议的情况,采购人可随时要求整改,中标人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四)其他要求

1. 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2.中标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履行服务责任,派遣、调换派驻的工作人员须得到采购单位的同意。因中标单位自身原因引发管理或劳资纠纷的,由中标单位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3.中标单位负责承担与派驻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

4.中标单位须配合采购单位妥善处置因更换劳务派遣公司导致的原派驻工作人员合同改签等相关事宜。

三、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须同时提供总公司授权文件且授权书载明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投标人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投标人承诺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不围标、不串标(由供应商在《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承诺函》需包含上述几条)。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标和分标。

投标人需就本项目资格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否则,一经查实将有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采购活动的风险。

四、评标定标方法

本项目成交方法采用最低价法,完全满足竞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上最低报价的

1家为中标供应商。当最低报价出现有二家或以上供应商时,由采购人自主选择1家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如中标供应商提供

服务

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按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依次选择下一家中标候选供应商替代原中标供应商。

五、★商务需求(

“★”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无效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本项目预算限额为

94800



/年,项目费用为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数量不超过158人。管理服务费用合计按中标人管理服务费中标单价*每月实际服务人数*实际使用月份结算。

2.付款方式:



1)采购方每月以中标供应商报价的派遣管理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劳务派遣人员当月工作未满整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派遣服务管理费);



2)年度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投标报价;



3)如果服务人数未达到投标人数按实际人数进行支付。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条件为【优秀】,但最长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

4.违约条款: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中标单位丧失协议约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视为中标单位违约,中标单位应赔偿因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自行妥善安置派遣员工。



2

)中标单位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薪酬福利给被派遣劳动者的,或未按采购单位通知的期限更换合格的派遣员工的;采购单位可以直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中标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中标单位未按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及缴交保险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中标单位承担。



3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现中标人存有被有关部门予以政府采购方面行政处罚情况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中标人应偿付采购人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追偿。



4

)若中标人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需求,或超出答复时间仍不履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人承担合同总价款

20

%违约赔偿责任,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中标人违约赔偿款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补足损失。





)项目人员待遇等费用要求

1. 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采购单位相应的薪酬福利方案及缴存标准执行,并视深圳市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2. 中标单位必须按照与采购单位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发放福利等。否则,采购单位有权从中标单位的管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扣除不足,采购单位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投标报价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单价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中标人管理服务费中标单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单价,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本项目采用单价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只需对管理服务费用进行单价报价,无需对劳务派遣人员费用进行报价。即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对项目的理解对管理服务费的单价进行合理报价,但投标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单价限价:人民币

50

(元

/人/月),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本项目据实结算,年度合同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投标报价。

3. 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此提出的固定单价为依据。

5. 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六、投标人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证明书原件(

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



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价表(

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5、

供应商

简介及联系方式



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6、技术条款偏离情况表(

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7、商务条款偏离情况表(

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8、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本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本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公司不围标、不串标。



格式自拟



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提供完善的服务方案:投标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经验、人力资源服务经验、工作流程、响应能力、保障措施、团队特色、其他服务等方案。

(投标人需提供服务方案)

11、中标人应指派有丰富劳务派遣服务经验、业务能力强的团队负责人对接采购人相关业务。采购人有服务范围内的需求时,中标人业务团队应及时依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投标人需提供团队负责人资质材料)

12、投标人应具有丰富的同类同行业服务经验。

(投标人需提供过往合作案例)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6



3



25



17:00。

上述资料

(一正二副)

装订成册后,用文件袋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后投递至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

628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行政楼

110

办公室

联系人:



老师

0755-8120

6231

七、开标时间及地址:

2026



3



26

日,

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

628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行政楼。(投标人无需到场)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报名如不足

3家,采购人可延长报名时间、依法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2、

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

628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行政楼。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九、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人:



老师

电话:

0755-8

120

623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

2

02

6



3



18



附件:

公开竞价附件 _5.docx

20260312-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20260312反馈).docx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甲方: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圳园路628号电话:0755-81206193传真:乙方:地址: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劳务派遣合作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服务内容与形式第一条服务内容与形式1、乙方(即劳务派遣单位)应保证具备《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资质,负责根据甲方(即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将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派遣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2、乙方与派遣员工具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作为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二章协议期限第二条本协议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年月日止。第三条合作期间,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协助对方处理相关善后事宜。第四条任何一方欲于协议期满后终止合作的,应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甲方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乙方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条件为【优秀】,但最长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第三章派遣员工的招录第五条派遣员工的招聘1、甲方有用工需求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需求表》。《派遣员工需求表》至少应详细列明需求数量、到岗日期、录用条件、薪酬待遇等,乙方据此进行招聘。2、乙方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可注明“外派员工”字样,但招聘内容须经甲方确认方可发布;为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招聘工作。3、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与地点安排应聘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面试,面试结束后,甲方应提供拟接受名单给乙方。4、乙方负责组织拟接受人员到甲方指定医院并按甲方指定项目进行体检,体检费由派遣员工承担。5、甲方对乙方招聘有其他要求的,可以附件的形式补充或另行书面约定。第六条派遣员工培训1、甲方负责安排时间与场地对拟接受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技能等。2、甲方开始培训前,乙方应进行前期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用工性质、薪酬福利及乙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3、派遣员工上岗前,应通过甲方卫生专业与时事卫生政策等培训和乙方前期培训,若派遣员工无法通过2次培训考核的,乙方不得录用,甲方有权退回。由乙方向未录取人员解释未录用原因。第七条派遣员工的接受1、对于培训考核合格且体检合格的,甲方正式予以接受。2、对于培训不合格或体检不符合要求者甲方可以退回乙方,培训考核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式予以接受派遣员工名单。3、对于甲方正式接受的派遣员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的,乙方应予以配合提供。第八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1、对于经甲方确认同意接收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予以正式录用,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负责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派遣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劳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1)业务科室助理、职能部门助理、科研机构助理岗位人力成本为:中专及以下学历每月8000元,大专及以上学历每月9000元;(2)课题组科研助理岗位人力成本由课题组与本人协商确定,其中本科及以下学历不高于每月13000元,研究生学历不高于每月16000元。(3)导诊岗位人力成本为每月6821元;3、上述人力成本包括乙方应为派遣员工支付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缴纳部分、管理费、残保金以及相关税费等,由乙方负责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该人力成本标准不作为甲方向乙方实际结算的直接依据,具体结算金额以经双方核对确认的费用结算表为准。4、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甲方相应的薪酬福利方案及缴存标准执行,并视深圳市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5、乙方必须按照与甲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发放福利等。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管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扣除不足,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第四章派遣员工的管理第九条派遣岗位与岗位性质1、派遣岗位:甲方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为业务科室助理、职能部门助理、科研机构助理、课题组科研助理、导诊等,如期间需在本协议约定岗位之外使用派遣员工的,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补充确认;2、上述派遣岗位属于甲方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第十条工作地点派遣员工工作地点为深圳,甲方根据实际用工需要,经派遣员工同意可就工作地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派遣人数与派遣期限派遣人数:甲方使用派遣员工的数量由甲方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确定,人数不得超过158人。派遣期限: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根据具体岗位要求确定,最长不超过本协议存续时间,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可延长。第十二条工作时间和考勤1、根据甲方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按照实际需求,可派遣员工灵活排班工作,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0工时,但每周保证至少休息一天。如果派遣员工因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引发加班费争议并被依法裁决应支付加班费,则该加班费由甲方另行承担,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2、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排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以绩效的形式发放支付加班费。3、甲方负责派遣员工考勤的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提交给乙方。第十三条派遣员工的离职、退回:(一)派遣员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的,可以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二)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甲方可以退回,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甲方规定的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章制度也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经济损失(伍仟元以上损失)或者名誉损失的;4、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对其予以接受的;6、出现违纪、失职行为或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7、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效或派遣员工主动提出劳动合同终止的。(三)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甲方可以退回,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在甲方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3、其他不宜在甲方继续工作的。(四)派遣员工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不得退回的情形,甲方需在确保派遣员工合法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与乙方协商妥善安置。第五章派遣员工权益保障第十四条除本协议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他权益。第十五条派遣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休假待遇。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甲方的试用期为2个月。第十七条甲方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派遣员工有权予以拒绝并可立即终止在甲方的劳务服务。第十八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后15日内,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且乙方因此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直接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派遣员工,乙方提供该员工离职证明(含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和乙方垫付补偿金支出证明后,甲方按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核算按照派遣员工在甲方的服务期限、工资进行核算。第十九条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将派遣员工送医救治。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派遣员工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事故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章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对乙方推荐的派遣员工进行选择,或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应聘人员,交由乙方办理录用及派遣手续。2、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3、有权要求乙方及派遣员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派遣员工若有违反的,可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相关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4、有权对乙方的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工资发放、保险购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有权根据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6、有权就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向乙方提出意见或建议。7、若乙方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乙方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采取的改进或补救措施回复甲方。第二十一条甲方承担以下义务1、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与宗教信仰,不得有种族和性别歧视行为;教育、督促本单位员工平等对待派遣员工,不得有任何身份歧视,配合派遣员工履行职责。2、应向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为派遣员工提供必备的劳保用品;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防止安全事故,杜绝职业危害,涉及职业病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3、在乙方员工入职甲方时,应及时向乙方员工出示相关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制度培训及签收工作。4、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派遣员工相关的假期福利或休假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对派遣员工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给予医疗期待遇及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待遇等),并按月将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等费用支付给乙方。5、免费为派遣员工提供工衣、证件等工作物品。派遣员工从甲方领取的作业工具、设备等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人员离职时,由甲方负责收回,派遣人员离院后由乙方负责收回。6、派遣员工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疾病时,应立即开展施救工作,并及时向乙方知会,若须申报保险的,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申报工作。7、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向派遣员工或有关部门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应予以全额补偿。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9、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后的各项方案)。10、根据工作需求,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以便于乙方及时提供服务和管理派遣员工。11、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程序确定乙方派遣员工工作岗位性质;12、政策法规规定由用工单位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要求甲方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侵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甲方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采取的改进或补救措施回复乙方。2、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派遣员工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派遣员工追偿;派遣员工因执行甲方工作任务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甲方对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乙方存在过错的对外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派遣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派遣员工追偿。3、依照本协议向甲方按时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4、因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导致乙方为发放工资而垫付资金的,乙方有权自垫付之日起向甲方追偿该等垫付款项,甲方应在乙方发出追偿通知后付清垫付款项。第二十三条乙方承担以下义务1、乙方根据派至甲方派遣员工人数规模,按5%比例安排管理人员常驻甲方,负责处理派遣员工的非生产性人事工作。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甲方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如果甲方对于乙方委派的专职人员不满意,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乙方需另行委派其他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了解和协调甲乙双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但不得在甲方场所从事与甲方合作无关的其他事务。乙方委派的专职人员在协助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乙方承担其法律后果。因委派的专职人员工作失职或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结果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负责承担与委派的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乙方须配合甲方妥善处置因更换劳务派遣公司导致的原委派的专职人员合同改签等相关事宜。委派的专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意外或其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如乙方挪用委派的专职人员工资和其他福利、社会保险费用,除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中止服务合同。2、甲方确定员工的数量、名单后,乙方应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劳动合同签订手续、派遣手续,及时向甲方派遣。3、乙方应保证实施派遣前已与派遣员工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员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4、根据甲方要求推荐合适人员,并与甲方决定接受的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5、应教育、监督派遣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6、按协议约定的标准准时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费用,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给派遣员工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投诉、仲裁、诉讼、行政罚款、赔偿金、律师费等)。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相应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和缴纳社保的各项凭证和记录。非经甲方书面通知,不得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费用,不得缩减或变更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付金额和种类。7、派遣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所有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党团关系、工会、计生管理工作。须为全体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及补充工伤保险的购买,并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理赔手续和发放保险补助金。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有关资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人员花名册等。若甲方与派遣员工发生用工争议,乙方应直接与派遣员工交涉并解决好争议,使甲方免受或少受由争议引发的负面影响。派遣员工在工作中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甲方的所有损失,甲方可以向派遣员工追究责任,乙方需协助甲方向派遣员工追责。8、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及时开展救治工作,需要申报保险的,应按时申报。9、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意外、罢工事宜,乙方工作人员须在3小时内(异地城市36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并对事态发展进行有效控制。10、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向派遣员工及有关部门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补偿。11、因乙方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完全责任。1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纠纷扩大或未能减小甲方相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1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在甲方服务的派遣员工外派到其他地方工作。1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后的各项方案)。1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派遣员工,乙方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派遣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16、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半年对乙方的服务进行履约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发生违反服务协议的情况,甲方可随时要求整改,乙方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第七章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与结算第二十四条费用标准1、派遣员工工资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2、派遣员工在职满一个月,管理费为元/人/月;派遣员工在职不满一个月,管理费按实际在职天数计算,(计算公式:管理费=元÷自然月天数×实际在职天数)。3、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费用标准为派遣员工缴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因此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社保及公积金的补缴、相关滞纳金、员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4、本合同总价款已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因物价、人工、税费出现上涨等情形而调整合同价款,系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期内,由于甲方规划调整引起的服务内容增加或减少时,服务费应随之调增或调减。具体增减幅度由甲乙双方依法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二十五条结算支付流程1、甲方于每月10日前,将派遣员工考勤考核情况汇总并提交给乙方,乙方据此核算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其中社会保险费用为上月费用差额和本月费用)并制作劳务派遣服务费用表,且于15日前将费用表提交给甲方审核确认。2、甲方收到乙方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3、乙方收到经甲方确认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并送达甲方。4、甲方每月以乙方报价的派遣管理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劳务派遣人员当月工作未满整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派遣管理服务费)。5、派遣管理服务费年度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即XXXX元。6、如果服务人数未达到投标人数按实际人数进行支付。甲方的开票资料公司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纳税人识别号:12440300MB2C08947T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光明支行银行账号:442501000160098888884、甲方收到发票后,在当月2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开户名:开户行:账号:5、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后,应在每月的25日前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6、甲方按双方结算费用支付后,无论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如何履行,乙方均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他费用。第二十六条其他费用1、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公负伤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深圳市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2、派遣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和休假期间,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甲方按深圳市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3、当派遣员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甲方应相应上调支付乙方派遣员工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4、乙方在深圳市以外的地区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产生的堤围费等税费,甲方在核实后将相关款项支付乙方。5、对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员工,在甲方用工期间,如因甲方未按照派遣员工的实际工资金额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费用,引发派遣员工投诉和要求补缴的,相应补缴费用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经济补偿金由甲方实际承担,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将补缴费用和滞纳金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派遣员工投诉和要求补缴时,双方已经终止合作或相应派遣员工已经离职,甲方也应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责任。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丧失本协议约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自行妥善安置派遣员工。第二十八条乙方单位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薪酬福利给被派遣劳动者的,或未按甲方通知的期限更换合格的派遣员工的,甲方可以直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未按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及缴交保险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九条在合同期内,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招聘人数、岗位要求、到岗时间等要求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人员。乙方须保证劳务派遣岗位不出现用人空缺,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人需求的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人员,超出15个工作日后,每岗位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10.00元/天在派遣管理服务费中进行扣减。第三十条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现乙方存有被有关部门予以政府采购方面行政处罚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应偿付甲方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第三十一条若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需求,或超出答复时间仍不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违约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约赔偿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损失。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第三十四条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或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须变更或补充,双方应签订相关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的而进行诉讼的,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一式5份,甲方3份,乙方2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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