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公告(宜宾市医疗保障局2026)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2026-202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宜宾市2026-202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区域
宜宾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3月17日 17:3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6年03月18日至2026年03月24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
2026年04月09日 09:30

开标地点
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参与开标

预算金额
¥17980.8135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8312328937

采购单位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采购单位地址
宜宾市叙州区建国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312328937

代理机构名称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沙江大道市民中心四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318088817

附件:

附件1
8a69c8bc9cef2a17019cfa900daf2019.docx

项目概况

宜宾市2026-202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6年04月09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实行电子化采购。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15012026000062
项目名称:宜宾市2026-202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79,808,135.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365日
采购包2:365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一)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或下属分(支)公司必须具有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资格且商业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其分支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投标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下属分(支)公司的,需提供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授权书;(二)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承诺函格式自拟);(三)投标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9日公布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总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名单的公告》的名单中或四川银保监局2023年7月6日公布的《关于调整符合大病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名单的公示》的名单中或宜宾银保监分局2023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辖内符合大病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市级机构名单的公示》的名单中(承诺函格式自拟)。;(2)符合《******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相关规定(承诺函格式自拟)。。
采购包2:
(1)(一)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或下属分(支)公司必须具有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资格且商业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其分支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投标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下属分(支)公司的,需提供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授权书;(二)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承诺函格式自拟);(三)投标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9日公布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总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名单的公告》的名单中或四川银保监局2023年7月6日公布的《关于调整符合大病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名单的公示》的名单中或宜宾银保监分局2023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辖内符合大病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市级机构名单的公示》的名单中(承诺函格式自拟)。;(2)符合《******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相关规定(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3月18日至2026年03月24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
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在线提交投标文件
开标地点: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参与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购实施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宜宾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831-8228012,联系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瑶湾路 300 号。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建国路1号
联系方式:083123289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沙江大道市民中心四楼
联系方式:083180888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先生
电话:08312328937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6年03月17日
相关附件: 8a69c8bc9cef2a17019cfa900daf2019.docx

附件下载: 8a69c8bc9cef2a17019cfa900daf2019.docx

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91,059,68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91,059,680.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05990000 其他社会服务1包1.00(项)91,059,680.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采购包2:采购包预算金额(元):88,748,455.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88,748,455.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05990000 其他社会服务2包1.00(项)88,748,455.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报价要求采购包1: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投标人报净赔付率项%100.00百分比投标人报净赔付率。投标人响应最低净赔付率为95%得26分;净赔付率在95%的基础上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4分(报价不足0.5个百分点的部分,不加分)。投标人不响应或承诺的净赔付率低于95%的,本项不得分。采购包2: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投标人报净赔付率项%100.00百分比投标人报净赔付率。投标人响应最低净赔付率为95%得26分;净赔付率在95%的基础上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4分(报价不足0.5个百分点的部分,不加分)。投标人不响应或承诺的净赔付率低于95%的,本项不得分。★注: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投标人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投标人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3.2.技术要求采购包1:标的名称:1包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项目具体要求(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二)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三)投标人需设立县(区)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网点;具备一定的承办业绩和监管能力;能够提供联合办公服务及信息网络经办能力;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相关要求。2★项目具体要求(一)筹资标准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二)保障范围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三)起付标准2026年1至3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2025〕7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四)分段标准及报销比例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统一设置为30万元。参保人员具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六)承办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 (七)分担机制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分担机制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八)动态调整机制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在90%及以上且合同约定内容(或医保政策)有所调整,或者净赔付率超过100%时,承保公司可申请提高下一年度筹资标准(符合调整条件的,净赔付率从2026年起计算,相关标准调整从次年起执行,下同)。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筹资标准的20%,招标合作期累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40%,且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6%左右。(九)保费划转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划转至承保机构。(十)赔付服务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站式 ” 服务。未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承保公司进行手工办理。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足额划拨赔付金额。3★1.符合条件的商保公司可同时竞标1包和2包。2.从1包开始每个包依次分别评审。3.投标人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已确定为1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在2包中的评分不作为其中标依据,2包的中标供应商根据得分情况,依次递补确定。采购包2:标的名称:2包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项目具体要求(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二)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三)投标人需设立县(区)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网点;具备一定的承办业绩和监管能力;能够提供联合办公服务及信息网络经办能力;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相关要求。2★项目具体要求(一)筹资标准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二)保障范围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三)起付标准2026年1至3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2025〕7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四)分段标准及报销比例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统一设置为30万元。参保人员具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六)承办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 (七)分担机制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分担机制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八)动态调整机制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在90%及以上且合同约定内容(或医保政策)有所调整,或者净赔付率超过100%时,承保公司可申请提高下一年度筹资标准(符合调整条件的,净赔付率从2026年起计算,相关标准调整从次年起执行,下同)。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筹资标准的20%,招标合作期累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40%,且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6%左右。(九)保费划转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划转至承保机构。(十)赔付服务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站式 ” 服务。未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承保公司进行手工办理。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足额划拨赔付金额。3★1.符合条件的商保公司可同时竞标1包和2包。2.从1包开始每个包依次分别评审。3.投标人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已确定为1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在2包中的评分不作为其中标依据,2包的中标供应商根据得分情况,依次递补确定。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采购包1: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无采购包2: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无3.3.2.商务要求采购包1: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365日2★服务地点宜宾市范围内。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照自然年度结算的方式,次年6月末中标供应商完成上一年度的理赔服务,由医保部门组织对中标供应商赔付情况开展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一期保费,当年度3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二期保费,当年度7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尾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三期保费,当年度12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处理。采购包2: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365日2★服务地点宜宾市范围内。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照自然年度结算的方式,次年6月末中标供应商完成上一年度的理赔服务,由医保部门组织对中标供应商赔付情况开展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一期保费,当年度3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二期保费,当年度7月25日,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尾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三期保费,当年度12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处理。3.4.其他要求采购包1:★1.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条件与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承保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根据招标评分结果递补。2.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转包,或者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办。3.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或者被发现不符合中标相关要求时,取消中标资格,后续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未尽事宜,由招标方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5.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承保合同签订后,若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不含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净赔付率超过100%)时,其超出10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该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支出,不纳入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净赔付率的计算。6.在招标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双方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协商。采购包2:★1.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条件与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承保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根据招标评分结果递补。2.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转包,或者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办。3.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或者被发现不符合中标相关要求时,取消中标资格,后续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未尽事宜,由招标方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5.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承保合同签订后,若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不含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净赔付率超过100%)时,其超出10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该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支出,不纳入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净赔付率的计算。6.在招标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双方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协商。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91,059,68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91,059,680.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05990000 其他社会服务1包1.00(项)91,059,680.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采购包2:采购包预算金额(元):88,748,455.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88,748,455.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05990000 其他社会服务2包1.00(项)88,748,455.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报价要求采购包1: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投标人报净赔付率项%100.00百分比投标人报净赔付率。投标人响应最低净赔付率为95%得26分;净赔付率在95%的基础上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4分(报价不足0.5个百分点的部分,不加分)。投标人不响应或承诺的净赔付率低于95%的,本项不得分。采购包2: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投标人报净赔付率项%100.00百分比投标人报净赔付率。投标人响应最低净赔付率为95%得26分;净赔付率在95%的基础上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4分(报价不足0.5个百分点的部分,不加分)。投标人不响应或承诺的净赔付率低于95%的,本项不得分。★注: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投标人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投标人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3.2.技术要求采购包1:标的名称:1包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项目具体要求(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二)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三)投标人需设立县(区)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网点;具备一定的承办业绩和监管能力;能够提供联合办公服务及信息网络经办能力;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相关要求。2★项目具体要求(一)筹资标准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二)保障范围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三)起付标准2026年1至3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2025〕7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四)分段标准及报销比例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统一设置为30万元。参保人员具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六)承办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 (七)分担机制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分担机制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八)动态调整机制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在90%及以上且合同约定内容(或医保政策)有所调整,或者净赔付率超过100%时,承保公司可申请提高下一年度筹资标准(符合调整条件的,净赔付率从2026年起计算,相关标准调整从次年起执行,下同)。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筹资标准的20%,招标合作期累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40%,且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6%左右。(九)保费划转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划转至承保机构。(十)赔付服务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站式 ” 服务。未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承保公司进行手工办理。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足额划拨赔付金额。3★1.符合条件的商保公司可同时竞标1包和2包。2.从1包开始每个包依次分别评审。3.投标人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已确定为1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在2包中的评分不作为其中标依据,2包的中标供应商根据得分情况,依次递补确定。采购包2:标的名称:2包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项目具体要求(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二)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三)投标人需设立县(区)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网点;具备一定的承办业绩和监管能力;能够提供联合办公服务及信息网络经办能力;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相关要求。2★项目具体要求(一)筹资标准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二)保障范围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三)起付标准2026年1至3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2025〕7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四)分段标准及报销比例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统一设置为30万元。参保人员具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六)承办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 (七)分担机制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分担机制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八)动态调整机制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在90%及以上且合同约定内容(或医保政策)有所调整,或者净赔付率超过100%时,承保公司可申请提高下一年度筹资标准(符合调整条件的,净赔付率从2026年起计算,相关标准调整从次年起执行,下同)。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筹资标准的20%,招标合作期累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40%,且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6%左右。(九)保费划转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划转至承保机构。(十)赔付服务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站式 ” 服务。未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承保公司进行手工办理。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足额划拨赔付金额。3★1.符合条件的商保公司可同时竞标1包和2包。2.从1包开始每个包依次分别评审。3.投标人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已确定为1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在2包中的评分不作为其中标依据,2包的中标供应商根据得分情况,依次递补确定。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采购包1: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无采购包2: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无3.3.2.商务要求采购包1: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365日2★服务地点宜宾市范围内。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照自然年度结算的方式,次年6月末中标供应商完成上一年度的理赔服务,由医保部门组织对中标供应商赔付情况开展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一期保费,当年度3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二期保费,当年度7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尾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三期保费,当年度12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处理。采购包2: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365日2★服务地点宜宾市范围内。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照自然年度结算的方式,次年6月末中标供应商完成上一年度的理赔服务,由医保部门组织对中标供应商赔付情况开展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一期保费,当年度3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二期保费,当年度7月25日,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尾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三期保费,当年度12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处理。3.4.其他要求采购包1:★1.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条件与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承保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根据招标评分结果递补。2.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转包,或者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办。3.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或者被发现不符合中标相关要求时,取消中标资格,后续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未尽事宜,由招标方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5.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承保合同签订后,若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不含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净赔付率超过100%)时,其超出10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该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支出,不纳入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净赔付率的计算。6.在招标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双方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协商。采购包2:★1.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条件与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承保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根据招标评分结果递补。2.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转包,或者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办。3.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或者被发现不符合中标相关要求时,取消中标资格,后续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未尽事宜,由招标方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5.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承保合同签订后,若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不含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净赔付率超过100%)时,其超出10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该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支出,不纳入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净赔付率的计算。6.在招标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双方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协商。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91,059,68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91,059,680.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05990000 其他社会服务1包1.00(项)91,059,680.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采购包2:采购包预算金额(元):88,748,455.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88,748,455.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05990000 其他社会服务2包1.00(项)88,748,455.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报价要求采购包1: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投标人报净赔付率项%100.00百分比投标人报净赔付率。投标人响应最低净赔付率为95%得26分;净赔付率在95%的基础上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4分(报价不足0.5个百分点的部分,不加分)。投标人不响应或承诺的净赔付率低于95%的,本项不得分。采购包2: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投标人报净赔付率项%100.00百分比投标人报净赔付率。投标人响应最低净赔付率为95%得26分;净赔付率在95%的基础上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4分(报价不足0.5个百分点的部分,不加分)。投标人不响应或承诺的净赔付率低于95%的,本项不得分。★注: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投标人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投标人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3.2.技术要求采购包1:标的名称:1包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项目具体要求(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二)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三)投标人需设立县(区)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网点;具备一定的承办业绩和监管能力;能够提供联合办公服务及信息网络经办能力;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相关要求。2★项目具体要求(一)筹资标准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二)保障范围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三)起付标准2026年1至3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2025〕7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四)分段标准及报销比例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统一设置为30万元。参保人员具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六)承办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 (七)分担机制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分担机制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八)动态调整机制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在90%及以上且合同约定内容(或医保政策)有所调整,或者净赔付率超过100%时,承保公司可申请提高下一年度筹资标准(符合调整条件的,净赔付率从2026年起计算,相关标准调整从次年起执行,下同)。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筹资标准的20%,招标合作期累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40%,且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6%左右。(九)保费划转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划转至承保机构。(十)赔付服务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站式 ” 服务。未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承保公司进行手工办理。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足额划拨赔付金额。3★1.符合条件的商保公司可同时竞标1包和2包。2.从1包开始每个包依次分别评审。3.投标人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已确定为1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在2包中的评分不作为其中标依据,2包的中标供应商根据得分情况,依次递补确定。采购包2:标的名称:2包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项目具体要求(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二)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三)投标人需设立县(区)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网点;具备一定的承办业绩和监管能力;能够提供联合办公服务及信息网络经办能力;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相关要求。2★项目具体要求(一)筹资标准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二)保障范围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三)起付标准2026年1至3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2025〕7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四)分段标准及报销比例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统一设置为30万元。参保人员具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六)承办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 (七)分担机制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分担机制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八)动态调整机制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在90%及以上且合同约定内容(或医保政策)有所调整,或者净赔付率超过100%时,承保公司可申请提高下一年度筹资标准(符合调整条件的,净赔付率从2026年起计算,相关标准调整从次年起执行,下同)。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筹资标准的20%,招标合作期累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40%,且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6%左右。(九)保费划转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划转至承保机构。(十)赔付服务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站式 ” 服务。未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承保公司进行手工办理。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足额划拨赔付金额。3★1.符合条件的商保公司可同时竞标1包和2包。2.从1包开始每个包依次分别评审。3.投标人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已确定为1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在2包中的评分不作为其中标依据,2包的中标供应商根据得分情况,依次递补确定。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采购包1: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无采购包2: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无3.3.2.商务要求采购包1: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365日2★服务地点宜宾市范围内。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照自然年度结算的方式,次年6月末中标供应商完成上一年度的理赔服务,由医保部门组织对中标供应商赔付情况开展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一期保费,当年度3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二期保费,当年度7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尾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三期保费,当年度12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处理。采购包2: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365日2★服务地点宜宾市范围内。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照自然年度结算的方式,次年6月末中标供应商完成上一年度的理赔服务,由医保部门组织对中标供应商赔付情况开展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一期保费,当年度3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二期保费,当年度7月25日,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尾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三期保费,当年度12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处理。3.4.其他要求采购包1:★1.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条件与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承保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根据招标评分结果递补。2.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转包,或者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办。3.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或者被发现不符合中标相关要求时,取消中标资格,后续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未尽事宜,由招标方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5.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承保合同签订后,若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不含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净赔付率超过100%)时,其超出10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该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支出,不纳入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净赔付率的计算。6.在招标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双方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协商。采购包2:★1.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条件与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承保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根据招标评分结果递补。2.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转包,或者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办。3.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或者被发现不符合中标相关要求时,取消中标资格,后续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未尽事宜,由招标方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5.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承保合同签订后,若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不含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净赔付率超过100%)时,其超出10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该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支出,不纳入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净赔付率的计算。6.在招标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双方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协商。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91,059,68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91,059,680.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05990000 其他社会服务1包1.00(项)91,059,680.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采购包2:采购包预算金额(元):88,748,455.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88,748,455.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05990000 其他社会服务2包1.00(项)88,748,455.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报价要求采购包1: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投标人报净赔付率项%100.00百分比投标人报净赔付率。投标人响应最低净赔付率为95%得26分;净赔付率在95%的基础上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4分(报价不足0.5个百分点的部分,不加分)。投标人不响应或承诺的净赔付率低于95%的,本项不得分。采购包2: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投标人报净赔付率项%100.00百分比投标人报净赔付率。投标人响应最低净赔付率为95%得26分;净赔付率在95%的基础上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4分(报价不足0.5个百分点的部分,不加分)。投标人不响应或承诺的净赔付率低于95%的,本项不得分。★注: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投标人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投标人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采购包2: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3.2.技术要求采购包1:标的名称:1包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项目具体要求(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二)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三)投标人需设立县(区)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网点;具备一定的承办业绩和监管能力;能够提供联合办公服务及信息网络经办能力;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相关要求。2★项目具体要求(一)筹资标准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二)保障范围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三)起付标准2026年1至3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2025〕7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四)分段标准及报销比例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统一设置为30万元。参保人员具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六)承办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 (七)分担机制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分担机制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八)动态调整机制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在90%及以上且合同约定内容(或医保政策)有所调整,或者净赔付率超过100%时,承保公司可申请提高下一年度筹资标准(符合调整条件的,净赔付率从2026年起计算,相关标准调整从次年起执行,下同)。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筹资标准的20%,招标合作期累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40%,且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6%左右。(九)保费划转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划转至承保机构。(十)赔付服务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站式 ” 服务。未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承保公司进行手工办理。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足额划拨赔付金额。3★1.符合条件的商保公司可同时竞标1包和2包。2.从1包开始每个包依次分别评审。3.投标人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已确定为1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在2包中的评分不作为其中标依据,2包的中标供应商根据得分情况,依次递补确定。采购包2:标的名称:2包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项目具体要求(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二)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三)投标人需设立县(区)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网点;具备一定的承办业绩和监管能力;能够提供联合办公服务及信息网络经办能力;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相关要求。2★项目具体要求(一)筹资标准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二)保障范围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三)起付标准2026年1至3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2025〕7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四)分段标准及报销比例2026年1至3月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82号)相关要求。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统一设置为30万元。参保人员具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六)承办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 (七)分担机制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分担机制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宜医保规〔2026〕1号)相关要求。(八)动态调整机制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在90%及以上且合同约定内容(或医保政策)有所调整,或者净赔付率超过100%时,承保公司可申请提高下一年度筹资标准(符合调整条件的,净赔付率从2026年起计算,相关标准调整从次年起执行,下同)。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筹资标准的20%,招标合作期累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40%,且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6%左右。(九)保费划转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划转至承保机构。(十)赔付服务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站式 ” 服务。未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承保公司进行手工办理。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足额划拨赔付金额。3★1.符合条件的商保公司可同时竞标1包和2包。2.从1包开始每个包依次分别评审。3.投标人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已确定为1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在2包中的评分不作为其中标依据,2包的中标供应商根据得分情况,依次递补确定。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采购包1: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无采购包2: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无3.3.2.商务要求采购包1: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365日2★服务地点宜宾市范围内。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照自然年度结算的方式,次年6月末中标供应商完成上一年度的理赔服务,由医保部门组织对中标供应商赔付情况开展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一期保费,当年度3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二期保费,当年度7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尾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三期保费,当年度12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处理。采购包2: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365日2★服务地点宜宾市范围内。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照自然年度结算的方式,次年6月末中标供应商完成上一年度的理赔服务,由医保部门组织对中标供应商赔付情况开展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一期保费,当年度3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进度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二期保费,当年度7月25日,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尾款,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划拨第三期保费,当年度12月25日前,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处理。3.4.其他要求采购包1:★1.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条件与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承保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根据招标评分结果递补。2.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转包,或者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办。3.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或者被发现不符合中标相关要求时,取消中标资格,后续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未尽事宜,由招标方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5.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承保合同签订后,若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不含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净赔付率超过100%)时,其超出10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该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支出,不纳入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净赔付率的计算。6.在招标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双方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协商。采购包2:★1.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条件与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承保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根据招标评分结果递补。2.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转包,或者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办。3.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或者被发现不符合中标相关要求时,取消中标资格,后续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未尽事宜,由招标方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5.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一个承保合同年度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承保合同签订后,若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不含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净赔付率超过100%)时,其超出10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该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支出,不纳入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净赔付率的计算。6.在招标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双方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协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宾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