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破产业务服务招标公告(重庆旭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6)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项目为直接选取项目,由采购人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选定一家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服务。
项目名称
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询价咨询服务
采购人
重庆旭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审批项目
否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投资额(5,869.00元)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否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所需服务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询价咨询服务
中介机构要求
以采购公告为准
其他要求说明
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2.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加盖中介机构公章,承诺须满足项目业主发布的招采公告中合同签订时间及服务时限、服务报告及限价、结算原则、咨询费用支付、质量责任。
服务时限说明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结算之日止
服务金额
65.0%费率
金额说明
本次咨询服务费暂按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向上争资类项目情况表”中设施设备合计金额502万元为基数,最高限价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文件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建筑收费标准的65%计取,即5869元。
选取方式
直接选取
需规避机构
规避原因
选取时间
2026-03-25 10: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旭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5072158)
采购需求书下载
招采公告.pdf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rar
2026-03-23
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询价咨询服务招采公告一、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询价咨询2.项目业主:重庆市第一中学校代建业主(委托人):重庆旭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委托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盛路1号二、服务内容: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询价咨询服务三、服务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结算之日止四、取费标准:本次咨询服务费暂按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向上争资类项目情况表”中设施设备合计金额502万元为基数,最高限价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文件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建筑收费标准的65%计取,即5869元。五、支付方式资金由委托人代为管理时,咨询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五条的约定交付咨询成果后,并向业主人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人确认咨询人按约交付咨询成果且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代项目业主一次性支付咨询报酬,同时,咨询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六、结算原则结算金额=询价咨询费按单个询价报告金额为计费基数,参考渝价【2013】428号文中“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计算询价咨询费*中标费率七、发包方式:直接选取八、具体事宜详见合同重庆旭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3月18日合同编号:XCZY202603-5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业主人: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委托人:重庆旭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咨询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业主人: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委托人:重庆旭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咨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经过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2.服务类别:询价咨询3.服务期限:/日历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4.成果提交时间:/年/月/日5.成果提交份数:4份6.合同暂估金额:5869元2、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其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本合同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专用条件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4、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5、业主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限期、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正常服务酬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件第四条。6、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本合同签订后开始实施,至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履行完毕时终止。7、本合同一式6份,业主人执2份,委托人执2份,咨询人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9业主人(盖章):委托人(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咨询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年 月 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业主人”是指本项目的建设方及承担本合同付费义务的一方。2.“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及受让人。3.“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第三人”是指除业主人、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2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4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有专业人员名单、拟写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并对咨询成果质量负责。第5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6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7条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第8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第9条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第10条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与第三人串通可能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的;(7)委托人认为的其他不能履职情形。第11条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第12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13条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委托人的义务第14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15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16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17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业主人的义务第18条业主人应当按专用条款中第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咨询服务酬金。第19条业主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在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上予以盖章确认。咨询人的权利第20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核实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21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服务中的具体问题阐述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存在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因咨询人行为(含咨询人员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22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23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24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再向咨询人支付咨询报酬,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业主人赔偿全部损失。第25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业主人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26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27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28条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29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30条业主人、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31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业主人有权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业主人有权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第32条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其他合同方。第33条合同解除后,业主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第34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35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36条如果业主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每逾期一日,以本合同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实际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37条如果业主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书面通知,但业主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38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39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40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后,由委托人承担。第41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42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第43条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44条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第45条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46条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47条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合同争议的解决第48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委托人所在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1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2.重庆市现行预算定额及相关文件;3.本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图纸、批件、地勘资料等;4.本工程相关的计价文件、答疑、有效合同及相关资料。第2条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咨询范围:重庆市第一中学校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不限于工程空调、电梯、厨房设备、会议座椅、餐桌椅、弱电设施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询价服务。第3条下列材料委托人应在咨询人开展咨询业务工作之前7日内提供咨询业务相关合同及资料。第4条正常服务酬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1.计费标准询价咨询费按单个询价报告金额为计费基数,参考渝价【2013】428号文中“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计算询价咨询费*中标费率()得到最终结算价。2.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1)资金由业主人自行管理时,咨询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五条的约定交付咨询成果,并向业主人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业主人确认咨询人按约交付咨询成果且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咨询报酬。(2)资金由委托人代为管理时,咨询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五条的约定交付咨询成果后,并向业主人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人确认咨询人按约交付咨询成果且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代业主人一次性支付咨询报酬,同时,咨询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3)咨询人拒绝或延迟提供发票,业主人/委托人有权暂停付款并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责任。(4)业主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5)业主人/委托人以转账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至咨询人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下: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第5条咨询人提交咨询成果的方式、时间及数量:在甲、乙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4份正式询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告、电子版报告、报告扫描件、报价函等相关资料)。第6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咨询人应向业主人承担违约责任:1.因咨询人的过错造成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不实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咨询人应向业主人承担本合同咨询报酬总额的10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业主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业主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咨询人逾期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咨询报酬总额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3.因咨询人的过错给业主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业主人全部损失。第7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第8条本合同专用条件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约定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失效。第9条三方一致确认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邮寄司法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的唯一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各方按照前述地址送达相关文件的,即视为对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自邮寄之日起3日后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未按前述约定方式变更的,上述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第10条补充条款无。(以下无正文)业主人(盖章):委托人(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咨询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年 月 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学生三食堂新建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破产业务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