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选聘招标公告(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
项目编号:62026032353737401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图尔荪江·麦麦提 18449120109
报价起止时间:2026-03-23 12:41 - 2026-03-30 20:00
采购单位: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资格-其他招标代理资格
供应商基本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参数要求
购买数量
控制金额(元)
意向品牌
采购招标代理服务
核心参数要求:商品类目: 采购招标代理服务; 描述: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在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参数:服务范围为中心本级、养护所、收费站等2026年度需开展的工程招标、服务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机械设备购置,如有)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参数:在喀什市或叶城县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标、评标场地,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施和技术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采购人需求描述: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且在喀什市或叶城县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标、评标场地,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施和技术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次要参数要求:
1家
13500.00
-
买家留言: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完全按照《在线询价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如不按规定执行,响应无效。
附件: 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在线询价文件.doc2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在线询价文件.pdf
响应附件要求: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完全按照《在线询价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如不按规定执行,响应无效。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地区 叶城县 喀格勒克镇 叶城公路管理局幸福南路03号院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商务要求
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询价截止时间前,响应文件(原件)胶装盖章送达到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管理科
其他要求
详见《在线询价文件》相关要求。
人员要求
详见《在线询价文件》相关要求。
信誉要求
详见《在线询价文件》相关要求。
资质要求
详见《在线询价文件》相关要求。
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在线询价文件(项目编号:)采购人: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二〇二六年三月第一章询价邀请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确认并获取询价通知书,并于2026年3月29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预算金额:1500000.00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3500.00元人民币(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计算)本项目报价费率不得高于100%。评审方法: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终成交合同金额签订方式:以成交供应商最终报价费率签订。采购需求:采购条目编号采购条目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元人民币)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1家13500.00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企业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且在喀什市或叶城县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标、评标场地,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施和技术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2)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具有招标代理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3)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4)近三年未受全疆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5)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见附件。(6)投标其他要求:见附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询价通知书时间: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9日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网址:https://www.zcygov.cn)方式:网上下载在线询价文件。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询价时间和地点2026年3月29日点分(北京时间):17:00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网址:https://www.zcy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潜在供应商必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注册。具体要求详见“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网址:https://www.zcygov.cn)。潜在供应商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下载在线询价文件的,视为未获取在线询价文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询价活动;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询价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询价现场,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传成功询价响应文件,否则无法进入后续的询价环节。七、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纪委(监察室)八、对本次询价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南路03院联系人:焦刚联系方式:1819950317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 容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项目编号:2.1采购人采购人: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2采购代理机构无3.2.1联合体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接受联合体的,除联合体协议和询价通知书特殊要求外,询价通知书中要求盖章或签字处仅需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或签字。)7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资格证明文件”。(2)信用查询:采购人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①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②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该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 16询价保证金1.询价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元整(¥ / )(须足额按时提交)(或不适用)2.询价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3.询价保证金提交形式:询价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4.其他:请供应商在(提交询价保证金时)汇款时注明所询价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或未及时到账导致被否决(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指定接收保证金账户: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6.询价保证金应在询价有效期内保持有效。17询价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60 天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供应商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在规定上传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19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20询价时间及地点询价时间: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询价地点: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不见面方式特别事项说明(此处为采用不见面方式的说明):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进行询价,供应商无需到询价现场,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其询价响应文件,未按时上传则视为自动放弃询价。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进行询价,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其询价响应文件后,仍须将询价响应文件按规定胶装后加盖公章,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处;未按时送达则视为自动放弃询价。26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推荐,后经采购人定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27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 %(或不适用)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 / 30.6询问、质疑联系方式1.对询价通知书质疑接收部门: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联系电话:焦刚18199503172通讯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南路03院电子邮箱: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质疑接收部门: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联系电话:焦刚18199503172通讯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南路03院电子邮箱: 二、询价通知书1.适用范围1.1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询价邀请”中所述服务和采购。2.定义2.1采购人: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2.2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第一章询价邀请”中采购内容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合格供应商3.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3.2联合体参加询价3.2.1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询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响应无效。(适用于联合体参加询价)3.2.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项目中有特定资质要求的,联合体当中承担此项工作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联合体成交后,必须由联合体中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承担,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4以联合体参加询价的,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适用于联合体参加询价)3.2.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联合体参加询价)4.询价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价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供应商代表5.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询价活动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询价通知书的构成6.1要求提供的服务和附属服务、询价过程和合同条款在询价通知书中均有说明。询价通知书共五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询价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服务需求表及采购需求6.2除非有特殊要求,询价通知书不单独提供询价服务和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7.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7.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7.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7.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7.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7.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三”)7.7供应商的资格声明;(无)7.8询价保证金凭证;(无)7.9联合体协议;(无)7.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证明材料(无)。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8.1中小企业参加询价8.1.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服务由中小企业制造,即服务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服务;(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4)在服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既有中小企业制造服务,也有大型企业制造服务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适用于联合体)(6)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适用于涉及中小企业的联合体参加询价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采购项目)8.1.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为中小企业制造的,响应时提供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8-1”),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8.2监狱企业参加询价8.2.1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8.2.2监狱企业参加询价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8-2”),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询价8.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服务、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服务)。8.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8.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询价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8-3”),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8.4.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享受政策内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4.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8.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8.4.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合同分包的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适用于联合体投标)8.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参加询价8.5.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8.5.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8.5.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响应无效;8.5.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六章《评标方法》(如涉及)。8.5.5询价通知书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采购需求标准9.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9.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10.询价通知书的修改10.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0.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上传答疑澄清文件。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0.3已下载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必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下载答疑澄清文件。供应商因未下载答疑澄清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响应文件递交失败、解密失败、内容缺失等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4当询价通知书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10.5更正或者修改的内容是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三、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11.响应文件的编制11.1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1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11.3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1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12.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询价通知书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3.响应文件的构成13.1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1)询价响应书(2)报价函(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有)(5)其他资料13.2供应商应编写响应文件目录及页码。14.询价报价14.1询价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服务及附属服务等一切相关费用。14.2询价报价中不得包含询价通知书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若供应商不同意,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4.3询价报价中如缺漏询价通知书所要求的内容,供应商成交后须提供,且成交价以询价报价为准。若供应商不同意,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4.4供应商的询价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供应商应对所有询价内容进行响应,且只提供最优方案一套,供应商提交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将按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4.5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服务,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15.询价保证金15.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询价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询价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适用联合体参加询价)15.2任何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6条”要求提交询价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5.3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15.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询价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5.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询价保证金不予退:(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供应商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4)成交供应商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6.询价有效期16.1询价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询价有效期应不少于询价通知书中载明的询价有效期。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询价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询价通知书中载明的询价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询价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延长询价有效期。延长询价有效期在函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已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采购人,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询价保证金的规定在询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7.响应文件的递交17.1文件递交17.1.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17.1.2电子版响应文件(须盖公章)必须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否则响应无效。17.1.3采购人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7.2迟交的响应文件17.2.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CA数字证书,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适用于见面开标方式)17.2.2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上传的,视为响应无效。(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方式)17.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3.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重新上传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其响应文件。17.3.2询价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17.4原件递交要求: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原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询价地点,逾期不予接收。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分包的规定18.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2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适用于允许分包)。18.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适用于允许分包)。四、询价19.询价组织19.1采购人在“第一章询价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询价。19.2询价由采购人主持,邀请供应商在线参加。19.3询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未进行网上上传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20.询价小组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法成立询价小组。评审工作由询价小组负责。21.询价程序21.1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询价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并确定询价内容。初审分为:(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询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询价资格。(2)询价期间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其响应无效;查询的记录随采购文件存档。采购人将进一步核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初审期间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其响应将被否决;若在成交公示期间发现作为成交候选人的承包商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3)符合性检查。依据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有无计算错误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1.2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1)如果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报价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在线回复至采购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询价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如果供应商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报价将作无效报价处理。21.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无效:(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21.4实质上没有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或保留从而使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未提交询价响应书的;(2)未提交报价函的;(3)供应商未提交询价保证金或金额不足,询价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4)未按询价通知书“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资格、资信证明文件;(5)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签字(签章)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6)询价有效期不足的;(7)超过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8)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条款。21.5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1.6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评审期间,询价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在线澄清,但澄清不得对响应文件报价等实质内容作任何修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扫描在线上传至采购人机构,供应商的澄清、说明书面材料,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21.7响应文件的评审: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中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2.与询价小组的接触22.1除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外,从询价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其询价有关事项与询价小组私下接触。22.2供应商试图对询价小组的评审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3.终止询价采购活动的情形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询价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五、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24.意外情况的情形24.1因客观原因造成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信息安全,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1)网络系统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的;(2)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操作的;(3)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其他无法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25.意外情况的处理25.1出现24.1情况,故障当日(工作时间内)可排除的,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采购恢复进行;如故障当日无法排除的,采购活动终止,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和签订合同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法26.1询价小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上给予“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询价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推荐成交候选人情况上报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定标委员会确定成交结果。27.履约保证金27.1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向采购人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采购人的要求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2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28.签订合同28.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拒绝签订合同处理。28.2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询价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8.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8.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8.5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28.6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8.7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28.8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供应商持采购合同办理退还询价保证金。七、询问和质疑29.询问29.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30.质疑30.1供应商认为询价通知书、询价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机构提出质疑。(1)对可以质疑的询价通知书提出质疑的,为收到询价通知书之日或者询价通知书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对询价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询价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30.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0.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0.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询价通知书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30.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调整格式要求):(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下载询价通知书的凭证。30.6质疑函接收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八、其他事项31.适用法律32.1采购人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32.解释权32.1本询价通知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询价通知书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采购人。询价邀请书附件:资格审查条件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项目要求资质本次询价要求供应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询价响应文件须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格审查资料。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项目要求信誉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存在供应商须知第7款规定的情形。注:询价响应文件须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格审查资料。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岗位数量资格要求项目总负责人兼工程招标负责人1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招标代理工作经验。近3年内每年至少担任过1个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代理的项目负责人,并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服务招标、货物招标相关代理工作经验。货物、服务招标负责人1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货物类、服务类招标代理工作经验。商务文件编写负责人1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招标代理工作经验。图纸审查与技术规范修编负贵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3年公路工程的设计、咨询或工程管理(含施工、监理、建设或代建管理)工作经验。工程量复核与造价分析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3年公路工程工程量复核与造价分析负责程的造价咨询或工程设计或工程管理工作经验:且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和注册造价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任意一项执业资格,注册或登记单位须为供应商。注:1.“近3年内”指2023、2024、2025年,以所代理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为准。2.供应商须按上表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及要求的其他证书复印件。所有人员均须为供应商单位自有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出具2025年8月(含8月)至社保可打印最近月份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3.上表人员的工作经验从“拟投入主要人员工作简历表”中体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4.供应商还须提供项目总负责人兼工程招标负责人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所代理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所代理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所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截图),且能够反映出项目负责人职务、工作内容等各项评审因素,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5.以上所列人员为开展项目所需要人员的最低标准。如人员不能满足实际招标工作需要,供应商应无条件地增加相关人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6.以上人员不得重复。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参考格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规模:_______________招标规模:_______________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______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为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后的收费基准价格的基础上×百分之(小写:%)。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供应商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12、争议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13、合同变更或解除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14、合同生效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终止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己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16、合同的份数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_________。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____;(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____;(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__________;(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应尽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受托人的义务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_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为采购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_________;(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________;(4)应尽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代理报酬(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下表执行。费率服务类型中标金额(元)服务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代理报酬(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完成招标的各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分别计算,按8.1款规定计算后的收费基准价格,收费基准价格×百分之(小写:%)。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汇率:/;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______;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______;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__。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____。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____。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12、争议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16、合同份数16.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__份,其中,委托人__份,受托人__份。17、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廉政合同为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党风廉政工作,保证工程优质、干部廉洁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以下简称“受托人”),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有关政策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实行责任制。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及“阳光工程”活动,设立举报箱、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及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让受托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受托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工作的住宿、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人提供的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受托人推荐或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五)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招标代理服务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六)委托人有义务给受托人提供有关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及“阳光工程”等廉政工作学习宣传资料。第三条受托人的义务(一)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二)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报销应由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工作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配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受托人对委托人及其人员提出的合同规定外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六)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落实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廉政理念及“阳光工程”等有关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受托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与招标代理合同协议书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名称)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与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代表签署立即生效。本合同对双方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处理,不免除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委托人执副本四份,受托人执副本二份,送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委托人(全称):(盖单位章)受托人(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人监督单位:(盖章)受托人监督单位:(盖章)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询价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签章):年月日格式1.询价响应书致: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询价采购服务及有关服务的询价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方(单位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电子版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1.询价响应书2.报价函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其他资料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总价为(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总价)。2.供应商将按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询价通知书,包括其他相关澄清、更正等相关资料。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本询价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5.如果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在询价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询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7.与本询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养护管理科。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格式2.报价函报价函致: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经现场踏勘和仔细研究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在线询价文件后,我方就上述招标代理服务进行报价。根据分析计算,我方报价愿在参照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基准价为元,下浮费率为%,最终报价为元)完成本招标项目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同时,我方承诺:本报价(下浮费率%)最终受“合同条款”第4、5条的约束和调整。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询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或印章或签名章)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全称)(公章)日期:年月日四、资格审查资料4.1供应商企业资质及信誉附件A-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基本账户1.账号:2.开户银行:人员职称构成情况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其他其中招标代理人员造价咨询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范围备注供应商:(公章)注:1.本表后应按照供应商须知7条资格审查资料附相关材料。2.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附件A-2财务状况表单位名称:项目或指标单位2024年度一、注册资金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总资产万元四、固定资产万元五、流动资产万元六、流动负债万元七、负债合计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净利润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一、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2.总资产报酬率%3.主营业务利润率%4.资产负债率%5.流动比率%6.速动比率%注:1.本表后应附近2024年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的彩色复印件。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各表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附件A-3招标代理项目业绩基本情况表项目序号:代理项目(工程)名称代理项目所在地点代理项目概况(标段划分与工程内容)委托人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服务类型□工程类招标□服务类招标□服务类招标备注供应商:(公章)注:1.本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项目序号,每个项目分别对应唯一的项目序号,项目序号为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的连续自然编号。2.同一项目所代理工作内容中如同时包括工程招标、服务招标和服务招标内容的,应在本表中分别勾选所代理的内容。3.完成招标的时间以所代理项目(标段)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近三年内”指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附件A-4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项目供应商情况说明注:1.如有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复印件。2.若因供应商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视为供应商弄虚作假,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21.1条的规定处理。附件A-5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表供应商填写供应商的母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的情况叙述或附图表示供应商的母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的情况供应商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的情况叙述或附图表示供应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的情况供应商的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的情况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供应商应如实、全面地填写“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表”。若因供应商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视为供应商弄虚作假,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21.1条的规定处理。2.如供应商无上表中所述的相关情况,则供应商可在相应表栏中填写“无”。附件A-6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承诺函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供应商名称)在此庄严声明并郑重承诺,我们在响应文件中所填报的每一位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同时,我们也在此授权并要求有关公司或部门,提供采购人所要求的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有关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信息,以核实本承诺的真实性及有关我们的能力和信誉。如果我们的响应被接受,我们保证按响应文件的承诺派驻实施本合同包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以确保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否则,愿意接受采购人的任何处罚,直至被清退,由采购人另选招标代理机构,并为此负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承诺,在合同实施期间,若有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能满足招标代理服务工作要求,随时应采购人的要求予以更换,直至采购人满意为止;若投入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能满足招标代理服务工作高峰期的需求,将随时应采购人的要求予以增加;由此引起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增加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所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由我方自行承担。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采购人有权取消我方的成交资格或终止合同,并由采购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承诺函须与询价文件提供的承诺函格式一致,不得更改询价文件提供的承诺函格式。附件A-7供应商的信誉情况“供应商的信誉情况”应附以下资料: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网页截图;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证明材料(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4.2机构及人员资质附件B-1拟投入主要人员情况汇总表序号岗位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号码证书名称编号12345…供应商:(公章)注:此表应按询价邀请书附件附录3所要求的人员均需在本表中填列。附件B-2拟投入主要人员工作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技术职称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最高学历专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本项目拟出任职务工作年限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年月-年月任职单位工程名称工作中担任岗位主要工作证明人联系电话备注供应商:(公章)注:1.附件B-1所列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均须填写本表;本表中“在工作中担任的岗位”应满足供应商须知的要求。供应商不得增加或减少岗位,不得对同一岗位填报多名人员。2.本表后应附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3.本表后应附供应商所属社保机构出具近3月内任一月的拟投入主要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加盖了缴费证明专用章)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拟投入主要人员参加供应商所在单位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4.“至少三年招标代理工作经验”按询价邀请书附件附录3要求,须将业绩列入上表中。5.本表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五)供应商应填报的其他资料附件C-1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我方参加了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的响应,我方承诺,我公司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如我方上述承诺不实,采购人可认为我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采购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第一章询价邀请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确认并获取询价通知书,并于2026年3月29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预算金额:1500000.00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3500.00元人民币(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计算)本项目报价费率不得高于100%。评审方法: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终成交合同金额签订方式:以成交供应商最终报价费率签订。采购需求:采购条目编号采购条目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元人民币)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1家13500.00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企业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且在喀什市或叶城县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标、评标场地,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施和技术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2)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具有招标代理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3)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4)近三年未受全疆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5)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见附件。(6)投标其他要求:见附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询价通知书时间: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9日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网址:https://www.zcygov.cn)方式:网上下载在线询价文件。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询价时间和地点2026年3月29日点分(北京时间):17:00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网址:https://www.zcy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潜在供应商必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注册。具体要求详见“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网址:https://www.zcygov.cn)。潜在供应商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下载在线询价文件的,视为未获取在线询价文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询价活动;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询价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询价现场,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传成功询价响应文件,否则无法进入后续的询价环节。七、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纪委(监察室)八、对本次询价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南路03院联系人:焦刚联系方式:1819950317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容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项目编号:2.1采购人采购人: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2采购代理机构无3.2.1联合体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接受联合体的,除联合体协议和询价通知书特殊要求外,询价通知书中要求盖章或签字处仅需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或签字。)7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证明文件”。(2)信用查询:采购人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①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②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该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16询价保证金1.询价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元整(¥/)(须足额按时提交)(或不适用)2.询价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3.询价保证金提交形式:询价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4.其他:请供应商在(提交询价保证金时)汇款时注明所询价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或未及时到账导致被否决(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指定接收保证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6.询价保证金应在询价有效期内保持有效。17询价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天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供应商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在规定上传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19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0询价时间及地点询价时间: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询价地点: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不见面方式特别事项说明(此处为采用不见面方式的说明):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进行询价,供应商无需到询价现场,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其询价响应文件,未按时上传则视为自动放弃询价。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进行询价,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其询价响应文件后,仍须将询价响应文件按规定胶装后加盖公章,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处;未按时送达则视为自动放弃询价。26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推荐,后经采购人定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27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或不适用)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30.6询问、质疑联系方式1.对询价通知书质疑接收部门: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联系电话:焦刚18199503172通讯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南路03院电子邮箱: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质疑接收部门: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联系电话:焦刚18199503172通讯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南路03院电子邮箱:二、询价通知书1.适用范围1.1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询价邀请”中所述服务和采购。2.定义2.1采购人: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2.2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第一章询价邀请”中采购内容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合格供应商3.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3.2联合体参加询价3.2.1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询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响应无效。(适用于联合体参加询价)3.2.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项目中有特定资质要求的,联合体当中承担此项工作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联合体成交后,必须由联合体中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承担,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4以联合体参加询价的,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适用于联合体参加询价)3.2.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联合体参加询价)4.询价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价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供应商代表5.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询价活动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询价通知书的构成6.1要求提供的服务和附属服务、询价过程和合同条款在询价通知书中均有说明。询价通知书共五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询价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服务需求表及采购需求6.2除非有特殊要求,询价通知书不单独提供询价服务和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7.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7.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7.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7.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7.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7.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三”)7.7供应商的资格声明;(无)7.8询价保证金凭证;(无)7.9联合体协议;(无)7.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证明材料(无)。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8.1中小企业参加询价8.1.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服务由中小企业制造,即服务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服务;(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4)在服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既有中小企业制造服务,也有大型企业制造服务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适用于联合体)(6)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适用于涉及中小企业的联合体参加询价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采购项目)8.1.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为中小企业制造的,响应时提供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8-1”),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8.2监狱企业参加询价8.2.1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8.2.2监狱企业参加询价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8-2”),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询价8.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服务、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服务)。8.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8.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询价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8-3”),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8.4.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享受政策内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4.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8.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8.4.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合同分包的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适用于联合体投标)8.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参加询价8.5.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8.5.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8.5.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响应无效;8.5.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六章《评标方法》(如涉及)。8.5.5询价通知书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采购需求标准9.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9.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10.询价通知书的修改10.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0.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上传答疑澄清文件。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0.3已下载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必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下载答疑澄清文件。供应商因未下载答疑澄清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响应文件递交失败、解密失败、内容缺失等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4当询价通知书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10.5更正或者修改的内容是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三、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11.响应文件的编制11.1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1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11.3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1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12.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询价通知书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3.响应文件的构成13.1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1)询价响应书(2)报价函(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有)(5)其他资料13.2供应商应编写响应文件目录及页码。14.询价报价14.1询价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服务及附属服务等一切相关费用。14.2询价报价中不得包含询价通知书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若供应商不同意,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4.3询价报价中如缺漏询价通知书所要求的内容,供应商成交后须提供,且成交价以询价报价为准。若供应商不同意,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4.4供应商的询价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供应商应对所有询价内容进行响应,且只提供最优方案一套,供应商提交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将按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4.5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服务,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15.询价保证金15.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询价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询价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适用联合体参加询价)15.2任何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6条”要求提交询价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5.3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15.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询价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5.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询价保证金不予退:(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供应商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4)成交供应商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6.询价有效期16.1询价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询价有效期应不少于询价通知书中载明的询价有效期。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询价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询价通知书中载明的询价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询价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延长询价有效期。延长询价有效期在函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已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采购人,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询价保证金的规定在询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7.响应文件的递交17.1文件递交17.1.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17.1.2电子版响应文件(须盖公章)必须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否则响应无效。17.1.3采购人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7.2迟交的响应文件17.2.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CA数字证书,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适用于见面开标方式)17.2.2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上传的,视为响应无效。(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方式)17.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3.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上重新上传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其响应文件。17.3.2询价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17.4原件递交要求: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原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询价地点,逾期不予接收。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分包的规定18.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2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适用于允许分包)。18.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适用于允许分包)。四、询价19.询价组织19.1采购人在“第一章询价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询价。19.2询价由采购人主持,邀请供应商在线参加。19.3询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未进行网上上传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20.询价小组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法成立询价小组。评审工作由询价小组负责。21.询价程序21.1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询价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并确定询价内容。初审分为:(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询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询价资格。(2)询价期间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其响应无效;查询的记录随采购文件存档。采购人将进一步核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初审期间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其响应将被否决;若在成交公示期间发现作为成交候选人的承包商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3)符合性检查。依据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有无计算错误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1.2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1)如果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报价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在线回复至采购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询价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如果供应商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报价将作无效报价处理。21.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无效:(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21.4实质上没有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或保留从而使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未提交询价响应书的;(2)未提交报价函的;(3)供应商未提交询价保证金或金额不足,询价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4)未按询价通知书“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资格、资信证明文件;(5)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签字(签章)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6)询价有效期不足的;(7)超过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8)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条款。21.5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1.6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评审期间,询价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在线澄清,但澄清不得对响应文件报价等实质内容作任何修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扫描在线上传至采购人机构,供应商的澄清、说明书面材料,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21.7响应文件的评审: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中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2.与询价小组的接触22.1除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外,从询价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其询价有关事项与询价小组私下接触。22.2供应商试图对询价小组的评审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3.终止询价采购活动的情形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询价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五、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24.意外情况的情形24.1因客观原因造成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信息安全,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1)网络系统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的;(2)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操作的;(3)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其他无法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25.意外情况的处理25.1出现24.1情况,故障当日(工作时间内)可排除的,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采购恢复进行;如故障当日无法排除的,采购活动终止,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和签订合同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法26.1询价小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上给予“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询价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系统推荐成交候选人情况上报叶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定标委员会确定成交结果。27.履约保证金27.1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向采购人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采购人的要求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2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28.签订合同28.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拒绝签订合同处理。28.2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询价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8.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8.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8.5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28.6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8.7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28.8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供应商持采购合同办理退还询价保证金。七、询问和质疑29.询问29.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30.质疑30.1供应商认为询价通知书、询价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机构提出质疑。(1)对可以质疑的询价通知书提出质疑的,为收到询价通知书之日或者询价通知书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对询价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询价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30.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0.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0.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询价通知书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30.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调整格式要求):(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下载询价通知书的凭证。30.6质疑函接收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八、其他事项31.适用法律32.1采购人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32.解释权32.1本询价通知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询价通知书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采购人。询价邀请书附件:资格审查条件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项目要求资质本次询价要求供应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询价响应文件须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格审查资料。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项目要求信誉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存在供应商须知第7款规定的情形。注:询价响应文件须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格审查资料。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岗位数量资格要求项目总负责人兼工程招标负责人1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招标代理工作经验。近3年内每年至少担任过1个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代理的项目负责人,并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服务招标、货物招标相关代理工作经验。货物、服务招标负责人1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货物类、服务类招标代理工作经验。商务文件编写负责人1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招标代理工作经验。图纸审查与技术规范修编负贵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3年公路工程的设计、咨询或工程管理(含施工、监理、建设或代建管理)工作经验。工程量复核与造价分析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3年公路工程工程量复核与造价分析负责程的造价咨询或工程设计或工程管理工作经验:且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和注册造价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任意一项执业资格,注册或登记单位须为供应商。注:1.“近3年内”指2023、2024、2025年,以所代理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为准。2.供应商须按上表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及要求的其他证书复印件。所有人员均须为供应商单位自有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出具2025年8月(含8月)至社保可打印最近月份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3.上表人员的工作经验从“拟投入主要人员工作简历表”中体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4.供应商还须提供项目总负责人兼工程招标负责人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所代理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所代理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所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截图),且能够反映出项目负责人职务、工作内容等各项评审因素,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5.以上所列人员为开展项目所需要人员的最低标准。如人员不能满足实际招标工作需要,供应商应无条件地增加相关人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6.以上人员不得重复。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参考格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规模:_______________招标规模:_______________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______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为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后的收费基准价格的基础上×百分之(小写:%)。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供应商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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