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行道维修工程招标公告(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2026)



龙锦路、长江路等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龙锦路、长江路等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 JSZC-320411-CZZR-C2026-0003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4-08 13: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411-CZZR-C2026-0003
项目名称:龙锦路、长江路等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53.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贰佰零叁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叁角(¥2032629.30)
采购需求:

本项目为龙锦路、长江路等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主要为涉及红河路(武夷山路-云台山路)南侧人行道维修、龙锦路(通江路-泰山路)人行道维修、长江路(环龙路-飞龙路)两侧人行道维修、河海中学北门道板维修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基本技术要求范围内相应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包括现场踏勘、技术核对等)、技术资料、施工、技术服务、主管单位验收、质保服务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相关工程等全部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120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
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3.3.1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3.2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具有社保机构出具的注册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近三个月缴纳凭证(自磋商之日起往前推),成交后不得更改项目负责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
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 http://jszfcg.jscz.gov.cn/jszc/login)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04-08 13:30 (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五、开启

时间:2026-04-08 13: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
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或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的“苏采云”相关专栏。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四楼大厅CA办理窗口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19-85588120,其他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及“苏采云”系统公布的相关联系方式,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等。操作“苏采云”系统过程中如有不明,请及时联系苏采云客服。
3.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4.公告发布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
5.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根据《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合同,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该文件相关内容或者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融资平台栏目。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泰山北路225号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0519-898169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友邦商务大厦1幢1301-1306室、1308室、1105室
联系人:宣工
联系电话:0519-856062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宣工
电话:0519-85606263

附件:
JSZC-320411-CZZR-C2026-0003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龙锦路、长江路等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

品目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采购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

行政区域
新北区
公告时间
2026年03月23日 16:27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6年03月23日至2026年04月08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开标室

预算金额
¥253.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宣志鹏

项目联系电话
0519-85606263

采购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

采购单位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泰山北路22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656123697

代理机构名称
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友邦商务大厦1幢1301-1306室、1308室、1105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宣志鹏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龙锦路、长江路等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项目编号:JSZC-320411-CZZR-C2026-0003采购人: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采购代理机构: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第四章采购需求29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1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411-CZZR-C2026-00032.项目名称:龙锦路、长江路等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伍拾叁万元整(¥2530000.00)5.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零叁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叁角(¥2032629.30)6.采购需求:本项目为龙锦路、长江路等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主要为涉及红河路(武夷山路-云台山路)南侧人行道维修、龙锦路(通江路-泰山路)人行道维修、长江路(环龙路-飞龙路)两侧人行道维修、河海中学北门道板维修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基本技术要求范围内相应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包括现场踏勘、技术核对等)、技术资料、施工、技术服务、主管单位验收、质保服务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相关工程等全部内容。7.合同履行期限:120日历天。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9.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响应:□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以下规定:1.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3.3.1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3.2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具有社保机构出具的注册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近三个月缴纳凭证(自磋商之日起往前推),成交后不得更改项目负责人。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http://jszfcg.jscz.gov.cn/jszc/login)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8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五、开启时间:2026年04月08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或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的“苏采云”相关专栏。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四楼大厅CA办理窗口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19-85588120,其他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及“苏采云”系统公布的相关联系方式,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等。操作“苏采云”系统过程中如有不明,请及时联系苏采云客服。3.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4.公告发布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5.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根据《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合同,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该文件相关内容或者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融资平台栏目。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路225号联系人:朱女士联系方式:0519-898169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友邦商务大厦A座13楼联系方式:0519-8560626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工电话:0519-8560626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 / 年 / 月 / 日 / 点 / 分考察地点: / 。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 年 / 月 / 日 / 点 / 分召开地点: / 。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本项目采用二次报价,磋商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的报价作为首次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分依据。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分项报价表中的最后报价以磋商响应文件中的首次报价为依据,按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暂列金额(含规费及税金)、暂估价(含规费及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除外)。11.1磋商保证金免收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60日历天。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原件形式递交。(注:询问函:① 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② 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时间为准。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询问函)询问时间:2026年03月30日17:30前。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联系电话:0519-85606263、0519-89816903;通讯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友邦商务大厦A座13楼、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路225号 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1、代理服务费:根据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为基数,收费比例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万元(含,下同)以下费率1.0%,100-500万元费率0.7%计算后下浮40%收取,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则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计取。收款单位: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收款银行:江南农商行高新区科技支行 银行账号:8273 2041 1070 1201 0000 5005 8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26重要提醒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CA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28纸质中标(成交)文件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需递交贰份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需打印清晰),作为本项目归档使用。递交方式:①邮寄;②现场送达至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体联系方式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一章 采购邀请》。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3.5依据《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4.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4.4.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4.5正版软件4.5.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5.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6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4.6.1采购人要将创新要求嵌入采购项目需求,可在采购文件中设定评审规则,优先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首台套、首购首用等《目录》的创新产品,上述《目录》内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4.7绿色采购政策4.7.1绿色数据中心政策依据《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4.7.2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方案》(常财购〔2023〕18号)总体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4.7.3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采购人要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若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低VOCs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等,以体现优先采购。4.8履约保证金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如果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优先采用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形式。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办理业务流程:江苏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首次使用需注册,网址:https://jsdzbh.com/webSite/bHIndex)。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登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选择第三方机构并提交保函(保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关费用即可。供应商可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相关保函(保单)信息、理赔信息和开具发票。供应商可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操作手册”。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以发布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磋商报价文件。本项目磋商规则:二次报价,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作为首次报价,在资格性及符合性评审结束后,所有符合继续参加磋商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供应商的首次报价,否则其响应无效。供应商的磋商总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结算综合单价=(中标金额-不可竞争费)/(首次总报价-不可竞争费)*首次综合单价。10.2磋商报价的编制要求:10.2.1磋商报价应该是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总和,是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附属资料所要求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的体现,其应包括按设计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规费、设计费及税金等,同时应考虑承担合同所示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以及可能因工程量的调整及实施项目的变更而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10.2.2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编制磋商报价,供应商对磋商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可竞争费不得优惠让利。10.2.3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虽在开标时计入供应商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供应商所有。10.2.6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采购人提供的一致。10.2.7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最新计价规范综合单价组成内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述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考虑响应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费用。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10.2.8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否则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单价和合价中。10.3以暂估项目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由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共同组织招标。10.4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中提供材料(设备)备选品牌(或规格、型号、产地)的,应在备选品牌(或规格、型号、产地)范围内自行选择一款并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组价、报价。代理机构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认为已包括完成本工程的所有项目。凡设计图纸已指明的工程或完成图纸所示的附属工程、相关工程、衔接与后续工程所需的费用,供应商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中。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供应商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支付与结算。10.5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6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根据江苏省和常州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免收保证金。12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使用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模式,使用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在线进行解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17.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4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7.5供应商须在开标前使用“验证CA”功能验证本地计算机的控件环境是否正常,并且在解密、评审过程中不可随意更换计算机,必须使用验证成功的计算机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相应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本地计算机要求安装摄像头、麦克风和音箱,保持网络通畅。17.6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的方式,在解密、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要保持操作计算机前有相关责任人值守,及时对于系统或者磋商小组发出的指令和要求进行响应操作。如果因为无人值守造成不能及时回应系统或者磋商小组指令和要求从而导致影响开标、评审结果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17.7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代理机构可以延缓或者暂停采购活动,情况严重的可以终止采购活动:1)平台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平台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平台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平台系统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不见面交易采购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应当终止本次项目,重新组织采购。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2.1.4平台系统出现序号17.7的所述情形,情况严重且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及时间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以及相关部分(第四章、第五章以及供应商资格要求)由采购人负责制定和管理,对该部分内容有询问或者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书面提出,由采购人负责接收和回复。24.2.3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下载网址:http://gks.mof.gov.cn/ztztz/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24.2.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供应商营业执照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现场查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常州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2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3响应报价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报价合理性(由评委审查,报价合理的予以通过。)根据苏财购〔2026〕36号文件规定,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①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6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7签署、加盖公章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加盖公章的;8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9★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10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如有);11分包意向协议(如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的电子件的;(如有)12报价的修正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按《符合性审查要求》3.2.2-3.2.5项规定修正,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13进口产品(如有)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14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响应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响应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3)响应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响应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15公平竞争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6串通响应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提交或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7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8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系统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会将通过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系统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系统提交最后报价。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要求,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情形和具体要求,包括:2.7.1磋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磋商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磋商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磋商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磋商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磋商小组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7.2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常州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价格分2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100。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享受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3条规定。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最后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及3.32主观分502.1施工方案8分评委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述、总体安排、施工顺序及施工部署方案等进行比较打分:方案概述详细,组织机构健全,总体安排科学、合理、 规范、高效,施工规范、可行性强,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得8分;方案概述相对详细,组织机构设置较为齐全,总体安排比较可行、科学、合理、规范的得6分;方案概述相对简单,组织机构设置不够齐全,总体安排基本可行、科学、合理、规范的得4分;方案概述简单,组织机构设置不齐全,针对性弱、总体安排欠科学、合理、施工欠规范、可行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本项不得分。根据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本项内容评分。2.2进度计划8分评委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须附进度计划表)及进度保证措施的详尽程度、关键节点清晰度、针对性和可执行力进行综合打分:进度计划详尽,关键节点清晰明确,进度保证措施科学有效、可执行力强的,得8分;进度计划较为详尽,关键节点明确,进度保证措施较为合理的,得6分;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相对简单,关键节点基本清晰的,得4分;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过于简单,关键节点不明确的,得2分;未提供进度计划或保证措施的,不得分。根据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本项内容评分。2.3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及材料)8分评委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劳动力安排计划、主要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主要材料进场计划的合理性、充足性和匹配性进行综合打分,电子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情况表:劳动力安排合理,主要材料进场时间与施工进度高度匹配,机械设备投入充足且型号与项目需求完全适配的,得8分;劳动力安排较合理,主要材料进场时间与施工进度匹配度较高,机械设备投入较充足的,得6分;劳动力安排基本合理,主要材料进场时间与施工进度基本匹配,机械设备投入一般的,得4分;劳动力安排不甚合理,主要材料进场时间与施工进度匹配度低,机械设备投入少的,得2分;未按规定提供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情况表或计划内容与本项目无关的,不得分。根据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本项内容评分。2.4关键技术、重点及难点解决方案措施8分评委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关键施工技术、工艺,以及项目实施重点、难点的识别精准度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打分: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把握准确,项目重点、难点识别精准,解决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8分;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把握较准确,项目重点、难点识别较精准,解决方案较合理的,得6分;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把握一般,项目重点、难点识别基本准确,解决方案一般的,得4分;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把握不足,项目重点、难点识别针对性较弱,解决方案简单的,得2分;未提供解决方案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无关的,不得分。根据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本项内容评分。2.5质量保证措施6分评委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含质保体系、技术保证、材料质量控制、验收流程等)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打分:质保体系健全,技术保证措施具体,材料质量控制严格,验收流程规范,方案及措施内容明确、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得6分;质保体系较健全,技术保证措施较具体,材料质量控制较严格,方案及措施内容较为完整、有一定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得4分;质保体系基本健全,技术保证措施简单,材料质量控制流程基本完善,方案及措施内容简单,针对性及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质保体系不健全,技术保证措施缺失,材料质量控制流程不完善,方案及措施内容缺失,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差的,得1分;未提供质量保证措施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无关的,不得分。根据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本项内容评分。2.6安全保证及文明施工5分评委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安全施工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绿色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和消防措施的规范性、完善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打分:安全保证及文明施工措施规范合理,绿色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完善,消防措施到位,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各项措施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安全保证及文明施工措施完整,绿色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较完善,消防措施基本到位,标准化体系建设较完整、各项措施可操作性合理的,得3分;安全保证及文明施工措施基本完整,绿色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一般,消防措施基本满足要求,标准化体系建设一般、各项措施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措施或措施内容与本项目无关的,不得分。根据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本项内容评分。2.7 质保期服务方案4分评委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质保期服务方案(含服务人员配置、服务响应机制、故障处理流程、质保期内维护计划等)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打分:提供了完整的质保期服务人员配置、服务响应机制、故障解决流程和维护计划,方案完整合理、切实可行的,得4分;提供了完整的质保期服务人员配置、服务响应机制、故障解决流程和维护计划,但方案内容一般、较可行的,得3分;质保期服务方案内容简单,表述不完整,综合评定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质保期服务方案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无关的,不得分。 根据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本项内容评分。合理化建议3分供应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外,针对本项目提出相关建议,评委对此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综合评分:建议内容具有高度合理性、可操作性强,且能显著提升项目质量或效率的,得3分;建议内容具备一定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项目有积极作用的,得2分;建议内容合理性或可操作性一般,对项目作用不明显的,得1分;未提供或建议无实质性内容的不得分。根据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本项内容评分。3客观分303.1业绩12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止,具有市政工程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份有效业绩得4分,本项最高得12分。电子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①业绩合同扫描件;②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合同签订日期须在上述时间范围内,合同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晰可辨,否则不得分。3.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151.项目负责人(最高5分):(1)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2)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得3分;中级得2分;初级得1分。2.技术负责人(最高4分):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得4分;中级得3分;初级得1分。3.其他人员(最高6分):(1)具有安全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2)具有施工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3)具有材料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4)具有质量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5)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每有1人得1分,最多得2分。① 以上人员须为供应商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项目;② 电子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以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6年1月-2026年3月期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无效);③ 所有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④ 未按要求提供的,对应项不得分。3.3设备配置31、雾炮车:每提供一辆得1分,最高得1分。2、洒水车:每提供一辆得1分,最高得1分。3、挖掘机:每提供一辆得1分,最高得1分。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扫描件,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有效保险单扫描件。如为租赁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合计100注:1.评分细则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2.评审时,未能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应证明(原件扫描件)的,不作为评审依据,不得分。3.为便于评审,请供应商按系统采购文件模版样式,结合采购文件项目需求和评分标准,逐条对应编制响应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本项目为龙锦路、长江路等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主要为涉及红河路(武夷山路-云台山路)南侧人行道维修、龙锦路(通江路-泰山路)人行道维修、长江路(环龙路-飞龙路)两侧人行道维修、河海中学北门道板维修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基本技术要求范围内相应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包括现场踏勘、技术核对等)、技术资料、施工、技术服务、主管单位验收、质保服务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相关工程等全部内容。二、商务要求1.实施的期限和范围1.1合同履行期限: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1.2采购清单(另附)2.付款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施工单位每月18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发包人核准后,在第二个月,按核准工程量的60%支付(含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格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扣除中标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审定后付至审定总价的100%(质保金除外)。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交接证明书后无息返还。其他要求按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跟踪审计项目核减额在5%(含)以内的,跟踪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5%以外的由施工方支付,并按同等额度扣除工程款。如审计核减额超出比例较大(20%以上),对施工企业高估冒算的情况提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施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质量要求4.1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4.2工程规范以现行的施工项目任务期间国家和行业新颁布施行的规范、规程为准。5.保修期:一年6.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图纸等下载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BLr21sqIB5W1X-9v-LMdXA?pwd=uhf3提取码:uhf3三、技术要求1、投标报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和施工图纸及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时以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及相关规范为准,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以标准要求高的为准。各清单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含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本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根据图纸或现行情况暂定的,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结算与支付应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按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为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件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商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2、投标人须自行考虑整个施工范围内,各种建筑施工材料的运输条件、运输距离、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合理安排各种材料设备的运输方法、运输设备,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相应场内、场外运输费用,材料的场内、场外运输费用,结算时均不另行计算。3、所有现浇及预制砼均采用商品砼,砂浆采用自拌砂浆。如投标人选用预拌商品砼输送方式与清单项目特征不符,请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预拌商品砼输送方式不同,综合单价不调整,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所有预制、现浇砼的模板等费用均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相应费用应由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模板制作安拆费用。4、本工程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各项防治措施费用,结算时该费用不作调整。5、土方部分编制说明:(1)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工程量中,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按13规范执行;如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与规范不同时,在土方综合单价中考虑(2)本工程土方除淤泥质土等非适用土外,均需考虑平衡利用。土方、材料的平衡原则(所有填方或灰土体积按竣工压实体积考虑;所有挖方、拆除物按原始体积考虑;所有构筑物按实际占用体积考虑;不考虑挖土与填土在体积上的变化;不考虑灰土含灰量引起的体积变化;不考虑填土密实度和取土密实度的差异。所有缺土或灰土土方按上述原则平衡)。各投标单位务必在单价中考虑道路挖土、槽坑挖填,取土与回填,灰土含灰、土方或路基结构层密实度等因素,充分考虑挖土与填土的单价及风险。6、回填方的报价投标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地质勘探资料、招标人要求、考虑回填土场内运输归堆等所有因素后自行报价。7、因环保及大气管控要求导致的土方临时周转或弃运间断进行所增加的费投标人自行考虑。8、所有现浇砼均采用商品砼。凡是混凝土中没有描述到钢筋的,均不含钢筋。所有预制、现浇砼的模板费用均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所有混凝土按图纸要求留伸缩缝,含锯缝、缩缝、胀缝、养生等图示内容,在相应的混凝土子目综合单价中统一考虑。工程中涉及的混凝土的输送方式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结算不调整。9、“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等所有按“项”为单位设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单价措施清单,投标人应充分熟悉现场情况,考虑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现场根据甲方及设计要求实施,在报价中予以考虑,结算时该项价格不做任何调整。10、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施工便道、临时交通道路,及各类场地、道路的借用、拆除和恢复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人请自行踏勘现场,调查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及地质情况,合理规划施工所需便道,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相应的费用,含恢复原状地貌及便道垃圾拆除外运弃置等所有工作内容,结算不再另行计算。投标人应自行认真勘察现场,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在清单措施项目报价时综合考虑,但不得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不得以措施项目清单漏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列举了各清单项目编码应有的工作内容,如无特殊说明,该工作内容即为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所有的工作内容所需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内。清单项目是施工工序的综合,招标人按规范编制的综合工序可能和设计图纸提供的“工程数量表”的计量单位及工序划分不一样,投标人应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内容计算各项费用,计算施工工序数量应以设计图示(断面)尺寸为依据,设计图上所示的单位工程数量的含量只是参考。业主不承担由于设计图上提供的分项或分部工程量表缺陷而造成的各项索赔。12、投标人应充分预计与工程所在地***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所支付相应费用。费用包含工程自实施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移交手续完备过程,用于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而可能发生的损失;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文明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者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13、投标人应按照住建部建办质〔2018〕31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等相关文件要求,把应由投标人承担的危险较大的风险控制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并实施到位。14、本工程现场施工中环境保护、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临时设施等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15、投标人应自行认真勘察现场,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可对清单已列措施项目进行增补。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方案改变外,不得以措施项目清单漏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16、规费、税金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为不可竞争费,投标报价时按清单表中的费率计取,不得调整。17、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机械设备、工器具等可能需要进行场内倒运或二次搬运。投标人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设施图纸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行考虑施工所需的材料、机械设备、工具的场内运输与倒运,并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所引起的各种相关费用,结算时不另计算也不作任何调整。19、本项目施工围挡设置时需满足现场、建设方及当地交警等部门要求,并按交警部门要求设置相应临时交通标线、标牌、信号灯等交通安全措施;相关费用综合考虑至投标报价中。20、本项目建筑垃圾弃置时,垃圾处理、弃场选址需满足主管部门及相关文件规定,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所引起的各种相关费用,结算时不另计算也不作任何调整。21、龙锦路(通江路-泰山路)人行道维修-绿化,单位工程;按项目对接会议要求,①控制价不考虑图纸内紫薇树移植的工程量及相关费用,②控制价编制时,竹子按:“早园竹;胸径2cm;16株/m2”考虑。第5章合同草案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承包人(全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项目2.工程地点:该工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5.工程内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投标文件及双方其他书面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规程,建筑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施工图纸以及设计文件所载明的标准、规范、规程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一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叁套施工图,(含竣工后提供的竣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提供经审图合格的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各类报表、验收资料及竣工资料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叁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供完整文件资料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为此承包人自愿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此工程项目。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要求执行。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提供,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提供水源和电源接驳点,承包人自行装表计量支付,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理。若承包人在施工和绿化养护过程中盗用消防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都由承包人承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肆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文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服从,并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降低承包人的工效,发包人不向承包人增加费用支付,工期也不顺延。②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保持路面清洁,车辆出入场内场外道路,均应设专人进行路面保洁;渣土车辆在出入市政道路前必须进行冲洗,避免带泥作业和沿路撒泼滴漏等。承包人负责与交警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线路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解汽车、行人交通,其相应手续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③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承包人不得破坏,否则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必须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进场后应积极调查和测量地下管线和设施,并向发包人报告,需要迁移的应协助相关单位迁移。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组织实施,保护或迁移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自己原因造成的损失。④无安全事故,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⑤承包人应负责从完工到竣工验收期间对该道路每天的清扫、保洁。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单独列项计取。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每周到岗天数不少于5日,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6小时,并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现场的工地例会、专题会议、各类检查,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时必须到岗。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对建造师进行考勤,如低于上述规定的天数和工作时间,作违约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规定参加工程例会必须准时到场,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时必须到岗,建造师不到场处罚1000元/次,迟到200元/次,有事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报监理人认可;以上情况不得连续超过两次,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3天以内(含3天)报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核备,同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3天以上报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在工地由监理人对其考勤,对于月在工天数少于22天的,每少一天,处违约金2000元/(人*天)。承包人须配备具有远程查看的人脸考勤设施,考勤结果经总监签字后装订成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在监理人签发进场通知后的7日内到职,本工程中标的建造师不得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建造师,需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意外事故及突发重病除外),且更换后的建造师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中标建造师。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在确认本工程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无法胜任或者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负责人代替上述调离的中标项目负责人。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本工程投标书中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质量员无法胜任或者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投标书中的施工员、安全员和质量员到位,中途若擅自更换,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意外事故及突发重病除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特殊情况下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处违约金5万元/人次,且不得降低原有要求。(意外事故及突发重病除外)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投标书所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每日确保到岗,由监理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日考勤,如达不到上述要求,作违约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天;规定参加工程例会必须准时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场处罚200元/次,迟到100元/次,有事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报监理人认可。当出现8次以上无故离开工地且不请假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该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并将承担违约责任:i、招标人将按诚信考核制度上报行政主管部门,ii、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的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天以内(含3天)报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核备,同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3天以上报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批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在工由监理人对其考勤,对于月在工天数少于22天的,每少一天,处违约金2000元/(人*天)。上述人员的考勤由监理人指定专人负责,承包人须配备具有远程查看的人脸考勤设施,考勤结果经总监签字后装订成册。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执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执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另行协商;(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达到合格工程,除返工合格外,另按相应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的1%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2)承包人不按发包人关于工程质量等要求进行施工的,在经过发包人一次书面警告后,仍不能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的施工权,并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接手承包人的施工工程,承包人就按中止施工前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记承包人不良记录,参照《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执行。(3)若承包人参与项目评优,发包人仅配合评审,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书面申报材料后24小时内。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须针对周边情况做好防尘降噪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声、污水、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承包人须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村委、周边相关施工单位的关系,如发生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及后果。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因承包人因该项工作不力而造成的相应损失。(2)施工现场布置无盲点探点,连接到现场甲方、监理办公室,确保甲方、监理人员能随时了解现场动态情况。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工地围档:有条件进行封闭施工的,须采用围挡封闭,城区商住密集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未封闭施工的工地、城区商住密集区域围挡高度低于2.5米的,处罚1000元/次。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并在护栏上采用反光标志,确保夜间行人、车辆安全。围挡护栏应经常清洗,破损的应及时更新。未用定型化围挡的,应在3天内按照标准设置围挡整改到位并处罚1000元/次。围挡未按标准设置反光标志、缺损、脏乱的,应在3天内按照标准设置反光标志、修复、保洁整改到位,并处罚500元/次。(3)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堆放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确需堆放的,应做好覆盖工作。(4)渣土挖运的承包管理。承包人必须将渣土挖运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经城管部门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承包单位。车辆密闭改装、不超载、轮胎无夹泥,出现不服管理、强行外运现象及时报城管及交警部门;对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未挂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不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超载、抛洒滴漏的渣土运输车辆及时查处;道路路面上渣土及时清理。①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承运资格,车辆未密闭改装处罚500元/次,并要求按工期上报时间内改装整改到位。②对超载、轮胎带泥驶出工地的,处罚500元/次,并要求在4小时内整改到位。③路面渣土未及时清理的,处罚500元/次,并要求在4小时(需用工程机械8小时)内整改到位。(5)施工时,现场不能堆放废弃物、土方,承包人必须配合好建设单位和交巡警部门组织好交通工作。(6)承包人有责任做好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必须负责修复,若造成恶劣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7)承包人应围绕各工期目标组织足够人员、机械设备,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本工程最终目标的实现,施工中加强与周边相关施工项目的协调,应服从发包人、监理、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8)承包人对现场文明施工严格按常政发[2022]1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执行。(9)承包人应文明施工,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周围临近车辆、行人等财物损害的,由承包人负责。(10)本工程范围内扬尘排污防治工作专项措施费执行苏建价〔2024〕17号、扬尘治理通知常新住建[2024]86号、常新质安[2021]3号等文件进行考核,现场应设置连续围挡,进、出口道路应该硬化处理,现场应设置冲洗保洁设备,保证车辆进出工地地面整洁,工地内部土方开挖、清运作业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非施工作业区裸土以及砂石料应使用防尘网覆盖或袋装处理。封闭施工的工地出入口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可能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路面破碎和场地清扫等作业,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堆放,确需堆放的,须进行覆盖。大风天气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控制噪音污染。①封闭施工的工地出入口道路没有进行硬化的,处罚1000元/次,并要求在1天内整改到位。②土方工程、路面破碎、场地清扫等作业未采取洒水和喷雾等措施的,处罚500元/次,并要求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如:苫盖、洒水降尘等)在1天内整改到位。③施工现场堆放的易造成扬尘建筑材料未覆盖的,处罚500元/次,并要求清理,覆盖在1天内整改到位。④大风天气在现场进行灰土拌和的,处罚500元/次,并要求在2小时内整改到位。⑤噪音污染,未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在夜间22:00至凌晨6:00施工的,处罚1000元/次,并要求在3小时内整改到位(噪音污染环保局现场监测处理并出具具体办理意见)。(11)工地场容场貌:工地现场各类建筑材料要放置整齐,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保证工完、场清、路净。工地现场应尽量避免搭设材料看护棚,确需搭设的,应整齐不影响市容。施工现场应设置生活垃圾桶,并与工地所在地环卫部门签订垃圾清运协议。①建筑材料未集中堆放或放置不整齐,未做到工完、场清、路净,处罚500元/次,并要求在3天内整改到位。②施工现场搭设建筑材料看护棚影响市容的,处罚1000元/次,并要求在1天内整改到位。③施工现场未设置垃圾桶,未与工地所在地环卫部门签订垃圾清运协议,处罚1000元/次,并要求设置垃圾桶,签订清运协议,在8小时(5平方米以上1-2天)内整改到位。(12)承包人应保持场地整洁卫生,现场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如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不清理干净,则由发包人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前及时将临时设施及施工设备拆除,做到工完场清(含建筑垃圾清运),如收到发包人通知5天内仍不拆除,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人员拆除,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另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为了进行项目的配套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施工场地及施工设备,承包人必须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另行协商。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和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后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在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开工报审表。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根据工程实际进度。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和国家行政相关要求的停工(非承包方的责任),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证,工期可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如果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则按延误合同工期的天数承担(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的0.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工期包括完成本次招标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时间,正式开工工期以监理发出开工令起计算。工程达到完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由发包人会同监理、质检等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期间不做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则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的当天即为完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返工,返工工期将作为工期累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A、在批准的关键线路中工程量增加,对原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无法在原工期内完成;B、不可抗力;C、在批准的关键线路中,因发包方未能及时解决施工障碍而在原工期内无法完成。(2)由于本工程与相关工程配合情况复杂,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展下达节点工期计划,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总工期不得延误,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处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的0.02%罚款,在竣工结算时扣除;若关键时间节点延误未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则节点处罚在竣工结算时予以返还。(3)承包人不按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进度等要求进行施工的,在经过发包人一次书面警告后,仍不能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的施工权,并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接手承包人的施工工程,承包人就按中止施工前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记承包人不良记录,参照《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执行。(4)中标单位若存在虚报、瞒报、违法挂靠、弄虚作假、进度滞后超投标工期20%以上的现象,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记中标单位不良记录,参照《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执行。(5)投标书中应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措施、标志、标设及标线的设置,采取的安全措施。交通方案须经交管部门论证认可并保证交通顺畅,投标报价时须考虑该部分费用,发包方不另行承担该部分任务费用,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方须承担责任及所有费用。(6)该项目内存在大量管线的交叉,改造期间应确保管线及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各项工作,如发生事故,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按通用条款执行;(2)/;(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要求提前申报材料采购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材料进场前应接受监理组织的验收和发包人的抽样检测;承包人采购管道、井盖等材料须满足各专业管道公司的要求,并符合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材料采购相关规定的要求;若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进场,由监理标识后,限时运出场外,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过期不处理的不合格材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项目清单计价工程量结算方法: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审定后的数量进行结算。(1)变更项目清单计价综合单价的结算方法: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的综合单价结算;投标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承包人根据江苏省相关工程计价表编制并按投标时的下浮幅度【F=1-(投标书中总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总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扣除暂定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招标控制价中总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总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扣除暂定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优惠让利,其中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当月除税信息指导价[2026年2月],除税信息指导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确定按照暂定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确定),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发包人审定后执行。(2)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按下列原则调整: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签证单上必须有承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发包人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等内容,并附有签证费用计算书及综合单价分析,如须办理签证手续的工作内容在完成后七天内未提交签证资料的,则发包人不予签认。(4)工程变更增加内容必须在变更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提交相关资料,逾期未提供的则视为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发包人不予签认。(5)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款的约定:由于设计变更原因引起的增加工程款,在进度款中暂不支付,归入竣工结算中待结算审定后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市场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①采用新的验收标准、②市场风险(人工工资的市场价格波动、材料费(苏建价〔2024〕17号文件说明范围除外)、机械费的市场价格波动)③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④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调整、⑤经踏勘后的现场条件、因设计变更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风险。合同约定的市场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据苏建价〔2024〕17号文件,工程竣工结算时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采购当月的常州市造价除税信息指导价中相对应的单项材料算术平均价格如与2026年2月除税信息指导价相比在±5%(含±5%)范围以内则不予调整,如超出±5%范围的,超出±5%部分的差额予以调整。施工期间必须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时间确认签字,上述差额调整费用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的结算方法:(1)由于设计变更部分、额外增加部分以及签证部分造成新增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①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结算;②投标书中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类似综合单价作相应调整后(如为材料价格调整、则材料价格确定按照暂估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确定)结算;③投标书中未有的类似综合单价,结算原则为:根据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及清单编制要求套用相关定额后按投标让利幅度(F1)让利:优惠让利幅度(F1)=1-(投标书中总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总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扣除暂定价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控制价总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总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扣除暂定价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无信息指导价的综合单价,材料价格双方市场询价,其他按清单编制要求套用相关定额后按投标让利幅度(F1)让利,材料价格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市场询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规费税金等按照投标书中的相应费率。④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按下列原则调整:总价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单价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投标口径调整。⑤工程竣工决算时,工程数量大小数字不一致或者明显错误时由发包人及审计部门确认后进行调整。(2)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审计部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四方的签字,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如有必要,还需附有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策性调整根据政策性文件按实调整。(5)本工程工程量按实调整。(6)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苏建规字〔2023〕1号、苏建价〔2024〕17号文规定执行。2、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需要在合同价外另行增加费用的内容均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预算书待发包人、审计部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一概不予结算。3、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定。包括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签发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定、会议纪要、通知单、工作安排及联系函),上述各类文件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如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视为违约,并且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溯由于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造成进度延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4、本工程将严格按照苏建规字〔202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5、工程变更按照常新城建规【2011】4号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常新政【2014】148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执行。6、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7、在本工程施工红线区域内,对于发包方要求增加的施工内容,视为本合同施工范围的组成部分,承包方必须施工。对于此部分增加工程的结算,原则上执行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承包方拒绝施工,可视为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反,发包方有权将此部分增加工程另行委托,所发生工程费用从承包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对于发包人要求减少的施工内容,承包人必须停止施工,并且不计入结算。如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对此施工内容移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移除所发生的费用。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18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施工单位每月18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发包人核准后,在第二个月,按核准工程量的60%支付(含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格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扣除中标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审定后付至审定总价的100%(质保金除外)。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交接证明书后无息返还。其他要求按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跟踪审计项目核减额在5%(含)以内的,跟踪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5%以外的由施工方支付,并按同等额度扣除工程款。如审计核减额超出比例较大(20%以上),对施工企业高估冒算的情况提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施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18日前根据监理人、跟踪审计及发包人审定的上月工程月报量申请进度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18日前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完工验收:工程达到完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并同时提供完工图等验收资料原件两份。资料齐全,发包人会同监理、审计、质监等单位组织完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会同监理、审计、质监等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供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原件两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监理单位初审。(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以完工验收单各方签字盖章为准。(3)合同中如含多个单项工程项目或不同类别,承包人应按不同单项工程项目或类别分别报送竣工资料。(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5)竣工验收通过后,进入缺陷责任期考核。发包方将按照养护考核规定纳入长效考核体系中,并按规定进行处罚。(6)承包方须对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通过后进入缺陷责任期内营运安全负责。(7)临时设施除发包人要求保留外,在竣工验收之前全部拆除,并清理外运,否则不予以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中标价的3%扣除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退后,发包人扣除中标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两年)结束后60天内无息返还。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若因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或缓建时,发包人只对已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负责,根据已发生的合格工程量与承包人办理结算,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定。包括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签发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定、会议纪要、通知单、工作安排及联系函),上述各类文件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如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视为违约,并且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溯由于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造成进度延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提出的关于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零星工作施工的要求,否则发包方有权将此部分增加工程另行委托,所发生工程费用从承包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并按相应工作内容造价的5%(并不少于5千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以及其它依据国家、江苏省、常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办理的人身、财产保险,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缴。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1、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约定:1.1农民工工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关于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4〕21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常人社规〔2023〕2号)文件要求执行。1.2发包人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关于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4〕215号)文,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代发。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次月开始每月向工资专户拨付以施工备案合同的工程总造价(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以下简称同上)的10%除以合同工期的平均资金(即每月向工资专户拨付数额=备案合同工程总造价(同上)*10%/备案合同工期(总月份-1))。1.3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人应向工资专户拨付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同上)的8%的资金,对于应付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8%的,应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2、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3、发包人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造价负责人:(联系电话:)、质量负责人:(联系电话)、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4、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造价负责人:(联系电话:):质量员:(联系电话:)、安全员:(联系电话:)、施工员:(联系电话:)。5、承发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常建〔2021〕2号)、《关于加强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常建〔2018〕132号)等要求,按各自职责,将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6、所有完工后土方必须满足图纸地形的标高要求和植物的种植要求,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结算时每平方米的土方单价不另行调整。堆坡造型应考虑相关设施的衔接,确保排水部分顺畅。7、设备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必须符合要求,承包人所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监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进场使用,一旦发现未经监理、发包人认可而擅自使用,则清退出场,处以每次5000元的罚款,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8、合同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业主要求工期120日历天。9、外部矛盾的解决:除征地拆迁外,其余所有外部矛盾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承包方不得拒绝。协调不力造成工期的延误,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0、本工程现场情况复杂,发包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工程量等工作内容的调整,承包方必须配合。11、本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如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立即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追究其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12、承包人应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承担因农民工工资不到位引发的相应责任。13、承包人在领取工程计量款时应出具由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出的发票。14、其他未尽事宜,具体根据现场情况另行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合同承包范围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缺陷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无利息,按施工合同约定结清。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廉政合约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甲方(招标单位)、乙方(中标单位)特订立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4.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在对方报销任何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5.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向其上级机关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行道维修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