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 环境要素招标公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2026)
项目概况
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0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ZSJ-202603-FS007
2. 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00-2026-00206
3. 项目名称: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
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 预算金额(万元):70
6. 最高限价(如有):70万元
7. 采购需求:完成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所有内容 ,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8.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9.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 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 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 号)、《荆州市财政局、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荆财采发【2022】55 号、关于落实稳 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促进促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荆财采发 【2022】199 号)、《荆州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 发展的通知》(荆财采发〔2024〕244 号)、《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 “承诺+信用管理 ”准入管理的通知》(荆财采发〔2024〕271 号)等文件。
6.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及分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时间:2026年03月26日至2026年04月01日,每天 00:00至12:00,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网上
3. 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zfcg.jzggzy.com:10001/#/jingzhoushi/)直接获取,流程如下:
A.使用电子营照方式
(1)未注册账号供应商,完成系统账号注册,审核通过后再申领电子证照。方式为:进入“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填写信息注册。填写信息应合法、真实、有效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经审核通过后进行电子证照申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投标支撑服务相关功能使用手册》。
(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申领电子证照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包,直接从网上下载采购文件(注:未申领电子证照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申领电子证照,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已申领电子证照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扫码登录“交易系统”下载采购文件和网上投标,投标文件的制作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供应商》。
B.使用CA方式
(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可进行CA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右侧“CA办理指南”中查看。
(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CA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北京时间、下同)登录“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前往荆州市沙市区立新街道明珠大道21号“市民之家”5楼B区综合服务窗口A02办理CA,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已办理CA证书的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4. 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 开始时间:2026-03-26 00:00(北京时间)
2. 截止时间:2026-04-09 09:00(北京时间)
3. 地点: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采3http://61.136.221.29:10002)
五、开启
1. 时间:2026-04-09 09:00
2. 地址: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61.136.221.29:1000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网址: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61.136.221.29:10002) 2、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开标,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4、各供应商如有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61.136.221.29:10002)客服,联系电话:4006398178,QQ号码:353616311。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51号
联系方式:0716-8116591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洋码头文创园B区17号7楼701-702室
联系方式:18271006100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士腾
电话:18271006100
附件下载:
2026年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修改稿)(1).pdf
荆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ZSJ-202603-FS007项目名称: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采购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采购代理机构: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0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项目概况】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ZSJ-202603-FS0072.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00-2026-002063.项目名称: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70万元6.最高限价:70万元7.采购需求:完成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所有内容,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荆州市财政局、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荆财采发【2022】55号、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促进促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荆财采发【2022】199号)、《荆州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荆财采发〔2024〕244号)、《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的通知》(荆财采发〔2024〕271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及分包。三、获取采购文件号)等文件。1.时间:2026年03月26日至2026年04月0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12:00,下午2.地点:网上3.方式: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可通过登录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61.136.221.29:9091/jingzhou/views/announce/home.html)直接获取,流程如下:A.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方式(1)未注册账号供应商,完成系统账号注册,审核通过后再申领电子证照。方式为:进入“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填写信息注册。填写信息应合法、真实、有效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经审核通过后进行电子证照申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投标支撑服务相关功能使用手册》。(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申领电子证照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的具体项目包,直接从网上下载采购文件(注:未申领电子证照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申领电子证照,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已申领电子证照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扫码登录“交易系统”下载采购文件和网上投标,投标文件的制作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供应商》。B.使用CA方式(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可进行CA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右侧“CA办理指南”中查看。(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CA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北京时间、下同)登录“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的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前往荆州市沙市区立新街道明珠大道21号“市民之家”5楼B区综合服务窗口A02办理CA,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已办理CA证书的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6年04月09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3.地点: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61.136.221.29:10001)五、开启1.时间:2026年04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61.136.221.29:10001)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网址: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61.136.221.29:10002)2、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开标,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4、各供应商如有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61.136.221.29:10002)客服,联系电话:4006398178,QQ号码:353616311。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51号联系方式:0716-811659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洋码头文创园B区17号7楼701-702室联系方式:182710061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士腾电话:182710061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2.3采购代理机构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2.5项目名称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2.6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7项目内容完成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所有内容,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2.8项目属性服务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70万元,非财政性资金:0万元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3分支机构采购项目属于电信(基础电信服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等行业的,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参加相应项目的磋商,但其授权代表应获得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5.2投标费用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5.2投标费用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标准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3.支付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4.支付方式:转账。无有,投标保证金金额:。担保形式:。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2.4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2.5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联系人:采招云(湖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6398178。其他联系方式:/。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6.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9.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提供开启当天时分至时分,提供至(地点),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24.1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远程开标会议环境要求:①操作系统:Windows7及以上版本;②浏览器支持谷歌浏览器、InternetExplorer11。操作说明:详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非以上环境可能出现错误影响其投标,登录交易平台时如提示更新插件则必须更新,否则将影响其电子投标。操作说明:1.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扫描件应保证清晰度,因无法辨认导致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供应商可远程参加开标。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5.1开启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30分钟内,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自备有摄像头、话筒、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等,并提前做好调试,在保证互联网畅通的任何地点,使用谷歌浏览器于2026年04月09日09时00分,登录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在对应项目中,关注磋商小组通知,随时参加视频谈判(磋商)。操作步骤:供应商使用账号密码登录系统,点击系统左侧导航栏“视频谈判”,在本采购项目上,点击“进入视频谈判室”,进行视频谈判(磋商)。操作步骤见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下载中心远程视频谈判操作手册。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7.1确定成交供应商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0.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33质疑及提交详见本章“质疑及提交”要求35.3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0716-8261806jzszfcg@126.com40.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40.2支持中小企业政策1.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是否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否3.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2、对于体系庞大、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3、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按20%标准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6%。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4、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5、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环保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对节能环保产品按规定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比例。在部分医疗建筑、教学楼、办公楼、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工程项目中,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积极采购40.2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应用绿色建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推进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改革事项,能网上核实的一律不要求现场提供,减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工本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费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3、优化升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功能,全面构建联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桥梁”,全市所有县市区实行全流程线上融资。积极推广“2100”一站式融资服务模式(即利率优惠20%、1天放款、0抵押、0跑腿),为供应商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完成工程项目融资。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做好“政采贷”回款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随意变更资金支付账户,积极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有关工作,提升融资质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70万元。37.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38.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荆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地址:https://tp.jzcz.me:9999/登录后线上申报。4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1.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有条件的采购人支付比例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但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60%。对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可以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0%的资金。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3.根据荆财采发〔2024〕244号文件要求,对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商定。4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评标地点:荆州市市民之家B区6楼谈判(2)室1.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年月日,则“近三年”是指年月日至年月日。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4.3分支机构: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分支机构参加项目投标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5.磋商小组5.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磋商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本章5.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磋商小组应当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5.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依法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3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5.4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5.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履行的职责:(1)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本章5.7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为2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2)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3)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4)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5)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6)编写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7)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5.6供应商来源:本章5.5条第一项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产生方式。5.7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6.费用承担6.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2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保密7.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语言文字8.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9.计量单位9.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现场考察和答疑会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10.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10.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0.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0.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合同分包1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1.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电子标说明12.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12.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2.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供应商客户端: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使用。12.4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2.5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3.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4.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4.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4.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4.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推送给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当自行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关注更正公告并下载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4.4澄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4.5磋商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对同一条款的评判标准适用于每个供应商。14.6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的公告。(三)响应文件15.响应文件的组成一、响应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团体组织法人证书(三)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其他商务文件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他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6.磋商报价16.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6.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他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6.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6.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7.响应文件有效期17.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7.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7.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8.响应文件的编制18.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8.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18.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包括所有的澄清、修改及附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18.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作出明确响应。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磋商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8.5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磋商文件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18.6供应商须对所提供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18.7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注意本项目对多标段投标的规定,供应商拟参与多个标段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应按每标段要求分别编制,并注明对应标段编号。(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响应文件的加密19.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9.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20.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20.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20.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0.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20.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20.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1.拒收21.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2.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3.实物样品2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3.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4.项目演示24.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5.投标无效情形2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其投标无效:(1)不同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相关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投标文件。25.2符合“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中“无效投标处理”情形的。(五)项目评审26.响应文件开启26.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7.开启时间和地点27.1开启时间和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7.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7.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27.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8.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8.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8.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成交29.确定成交供应商29.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0.成交结果公告3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30.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31.成交通知书31.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32.履约保证金32.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2.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2.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3.签订合同3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3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3.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3.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八)质疑和投诉34.质疑34.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4.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4.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4.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4.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5.质疑答复35.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5.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6.投诉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6.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36.3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7.收取方式和标准37.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8.无效响应38.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39.终止采购活动39.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家)。(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40.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41.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措施41.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1.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荆州市财政局、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荆财采发〔2022〕55号、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荆财采发〔2022〕199号)、《荆州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荆财采发〔2024〕244号)、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的通知(荆财采发〔2024〕27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1.3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1.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或纳入行政单位颁发的(有效期内)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41.5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严格按照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落实《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2.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三)其他4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重大违法记录4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44.2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44.3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做出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44.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5.适用法律4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5.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6.解释权46.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一、采购清单序号名称数量单位服务内容产品属性所属行业1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1项完成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工作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2最高限价70万元3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二、项目背景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环综合(2021)43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湖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环发(2022)9号)有关规定,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制度建设,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采购人须委托第三方公司协助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相关工作。三、项目目标1.完成304家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数量以省厅录入平台数量为准);2.完成企业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四、采购清单(一)具体工作内容完成2025年度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及本年度企业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相关工作。(二)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1)依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文件开展工作,确保制度执行不偏离顶层设计。确保企业如实编制年度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覆盖所有应披露事项,包括临时信息披露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2)服务内容以及过程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向服务对象收取本服务范围内的任何费用,不利用工作之便要求服务对象办理与服务内容无关的事项,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委托方和服务对象的相关秘密。(3)完成并提交经验收的工作成果,包括2025年度304家企业年度报告及本年度企业临时报告(年度报告数量以省厅录入平台数量为准)。2★投标报价2.1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2供应商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清单全部内容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材料、设备、交通、车辆及通行费、安全费等。2.3供应商的报价应充分考虑市场的价格因素,应包含人员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税费、风险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2.4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风险均由其自身承担,采购人不承担项目报价金额外的任何费用。3★付款方式方法4.1付款方式:按财政流程支付,具体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4.2成交供应商必须按国家有关财税规定开具发票。4类似业绩提供相关业绩△5拟派团队人员提供相关证书△6荣誉提供相关荣誉证明△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2.同品牌检查: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二)响应文件澄清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三)磋商程序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1.第一轮磋商1.1磋商小组将按照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多轮磋商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3.最后报价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4.商务技术评审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5.报价评审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2价格扣除:(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6.计分办法及复核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8.评审报告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9.应予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家)。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10.停止评审的情形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评审标准(一)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同时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及分包备注: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2.信用信息核查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二)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名称审查内容1磋商报价(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2)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2响应文件编制(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书》《报价一览表》;(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3响应的要求(1)竞争性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2)提供所投货物(或服务)确定的参数值或功能表述,明确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4其他实质性要求(1)服务期限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2)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5围标串标情形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6其他无效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三)评分标准商务评分(25分)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1类似业绩9分供应商近三年(磋商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3分,满分9分。注:须提供服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清晰扫描件2拟派团队人员13分1、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专业正高职称的得4分,副高得3分;2、响应供应商拟派项目组其他成员提供具有环保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中级及以下得2分,累计最高得9分,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注:提供支撑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3荣誉3分供应商或本项目成员获得过市/州级及以上荣誉,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得3分。注: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技术评分(60分)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1项目理解10分响应供应商从项目背景、项目服务内容、项目目标等几方面描述:对项目理解透彻、总体思路阐述清晰且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0分;项目理解不透彻、不完整但总体思路阐述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项目理解存在缺陷或缺漏、不满足项目需求的得2分;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2对项目的重难点、工作流程分析及处理措施20分1、根据项目特点,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清晰、明确、合理、详细、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0分;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能考虑到项目实际需求、内容简略、不细致的得5分;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未考虑到项目实际需求,简略、不细致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2、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提供的重难点把握的准确性、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0分;重难点把握有所缺陷,但能考虑到项目实际需求的得5分;重难点把握不准确性、不合理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3进度安排及保障10分响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进度安排与保障,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①进度计划合理、②工作内容制定明确完善、③各项工作程序规范、④保障措施切实可行,⑤分阶段进度计划表。每项要素内容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2分,未提供或者不切合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本项累计最高得10分。4质量保障措施10分响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①质量控制工作内容、②质量保障控制原则、③质量检查流程、④质量检查标准、⑤质量保证措施。每项要素内容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2分,未提供或者不切合项目实际需求得不得分,本项累计最高得10分。5拟投入项目人员设备5分拟派本项目的人员、设备配备方案齐全、配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得5分;拟派本项目的人员、设备配置方案与项目实际基本情况符合的得2分,内容简略、不详细、不完整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6服务承诺与后续服务5分响应供应商针对项目制定服务承诺与后续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日常管理、数据保密等。内容全面、合理且未有违约处罚得5分;内容较全面、合理且未有违约处罚得2分;未提供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合理或者有违约处罚不得分。价格评分(15分)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1价格评审15分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5%×100。注:评分细则制定的责任主体和解释权均为采购人。第五章合同草案(一)【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合同编号:合同书项目名称:甲方(采购人):乙方(成交供应商):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见磋商文件)2.项目编号:(见磋商文件)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见磋商文件)4.项目概况:(见磋商文件)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模)序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分项合计制造厂家(全称)1货物(服务)名称12货物(服务)名称2…··....·………·合计三、货物(服务)质量(以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的响应)四、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1.合同履行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交付或服务地点及方式:(见磋商文件)五、包装及运输(见磋商文件)六、合同价款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见磋商文件)元(¥:):2.合同金额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市场变化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甲方在支付此金额后,64不再因本合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3.。七、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八、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1.交付标准、方法:(见磋商文件);2.验收方案:(见磋商文件)。九、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1.质保(服务)期:(见磋商文件);2.质保(服务)范围:(见磋商文件);3.质保(服务)要求:(见磋商文件)。十、项目培训(见磋商文件),。十一、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见磋商文件),。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三、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2.乙方的违约责任:(见磋商文件)。十四、保密条款(见磋商文件),。十五、其他补充条款。十六、不可抗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要素总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审核服务 环境要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