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苏州市儿童福利院、苏州市老年福利院、苏州市残疾人福利院、苏州市精神病福利院、苏州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苏州市民康医院)2026)
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 JSZC-320500-JZCG-G2026-0069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系统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04-20 13: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6-0069
项目名称: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
预算金额:273.75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73.750000万元
采购需求:
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227省道东堍新福路700号。院5号楼3楼为职工食堂,总建筑面积1677㎡,操作间496㎡,职工餐厅及其他区域1181㎡,共有400多名职工用餐。其余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2026.5.1-2027.4.30)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苏采云系统
方式:自行下载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04-20 13: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系统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CA证书办理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1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12-65737699。
2、参与采购活动
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3、电子投标准备
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成功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
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注册咨询:1391408****;
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
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
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391408****;智能客服:登录苏采云系统后,联系系统右下方智能客服图标进行咨询。
4、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深入开展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
单位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新福路700号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65891088-51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7楼
联系人:谢工
联系电话:0512-698209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工
电话:0512-69820921
附件:
JSZC-320500-JZCG-G2026-0069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
品目
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单位
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
行政区域
苏州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3月27日 11:3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6年03月30日至2026年04月07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苏采云系统
开标时间
2026年04月20日 13:30
开标地点
政府采购不见面虚拟开标室
预算金额
¥273.75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工
项目联系电话
0512-69820921
采购单位
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
采购单位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新福路70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812654666
代理机构名称
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7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谢工
苏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6-0069采购单位: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项目名称: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项目类别:服务类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3月总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20第四章招标书32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43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48第七章管理考核办法52前附表序号名称内 容1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6-00692项目名称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名称: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7楼联系人:谢工、严工联系电话:0512-698209214采购单位名称: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新福路700号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12-65891088-5109 5标书组成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7投标有效期九十天(日历日)8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9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20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上传),逾期提交(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10开标时间开标地点2026年4月20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 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11评标时间评标地点2026年4月20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8楼12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13投标报价本位币人民币14履约保证金预算金额的5%(以非现金形式缴纳)15中标通知书确定出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请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中标通知书。16导致废标因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7导致无效标因素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五)机器码检查中,出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情形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第一章投标邀请函项目概况: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4月20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6-00692.项目名称: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2737500.00)(包含劳务费用520000.00元)5.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2737500.00)(包含劳务费用520000.00元)6.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2026.5.1-2027.4.30)7.采购需求: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227省道东堍新福路700号。院5号楼3楼为职工食堂,总建筑面积1677㎡,操作间496㎡,职工餐厅及其他区域1181㎡,共有400多名职工用餐。其余内容详见第四章。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4.联合体及转包、分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地点:“苏采云”系统自行下载采购文件3.方式:(1)CA证书办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1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12-65737699。(2)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3)电子投标准备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成功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注册咨询:1391408****;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391408****;智能客服:登录苏采云系统后,联系系统右下方智能客服图标进行咨询。4.售价:免费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4月20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6年4月20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4.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5.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在平台首页点击“开标大厅”,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点击项目,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标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深入开展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告知函各政府采购供应商:欢迎贵公司参加苏州市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是江苏省、苏州市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服务举措。若贵公司经评审最终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合格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金融机构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82号)及苏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新福路700号联系人:李工联系方式:0512-65891088-510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7楼联系方式:0512-6982092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谢工、严工电话:0512-698209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和释义1.说明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词语释义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3投标人(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投标: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2.5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2.6甲方(采购人):指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7乙方(中标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8天:日历日。2.9时间:除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2.10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2.11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2.12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2.13服务:系指本次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投标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2.14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15实质性投标: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2.16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2.17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投标人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4.投标人代表4.1指授权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5.投标费用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5.2本次招标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6.联合投标及转包、分包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2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6.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三、招标文件的说明7.招标文件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投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不是直接从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下载获得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用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8.3对于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投标人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自行查看项目的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9.勘察现场(不涉及此条的忽略)9.1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9.3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9.4投标人应在现场勘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10.投标质疑1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10.2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10.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质疑函范本下载网址详见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180305093615738.shtml。10.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请将合法获取招标文件的证明材料(即《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委托书(如有)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10.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质疑联系人:金工联系电话:0512-69826795联系地址: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7楼717室四、投标文件说明11.提示与要求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1.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13.知识产权13.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4.投标文件的组成14.1投标文件14.1.1封面14.1.2开标一览表14.1.3公开分项报价14.1.4资格审查文件14.1.4.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14.1.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4.1.4.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格式见第三章);14.1.4.4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14.1.4.5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法人应提供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投标人应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投标人如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14.1.4.6《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4.1.4.7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14.1.5符合性审查文件14.1.5.1投标函(格式见第三章);14.1.5.2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14.1.5.3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格式见第三章);14.1.5.4其他有关符合性证明的文件: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有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视为非实质性响应。14.1.6综合评审文件(供应商根据评分标准制作)14.1.7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有);14.1.8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质、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注:(1)以上14.1.4.1-14.1.4.7为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作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投标人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2)以上14.1.5.1-14.1.5.4为符合性审查须提供的资料,投标人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3)“14.1.4-14.1.8”中不得出现投标总报价。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料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4)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目录一一对应,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相应模块,如未按照系统中模块上传的,相关不利后果(如资格审查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开评标过程中如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及时通过《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留存的手机号与供应商联系。请供应商确保该手机号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5.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15.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6.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1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应综合考量完成本次服务项目所需的服务成本、经营成本、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保险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16.2投标人应按《公开分项报价》要求的内容填写,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16.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如为多标段项目,则上述提到的全部内容是指所投标段对应采购的全部内容)。16.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16.5投标文件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16.6最低的报价或最高的折扣率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7.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8.1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9.投标文件的制作、签署、上传19.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9.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19.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以系统收到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五、投标文件的递交、补充、修改和撤回20.投标文件的递交20.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0.2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与开标活动。(具体操作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21.投标截止时间21.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完成提交(上传)。逾期提交(上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21.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将按本须知规定的更正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21.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22.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22.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六、开标和评标23.开标23.1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线主持,邀请投标人在线参加。投标人应当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3.2开标时,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苏采云”系统在线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确认投标价格,如投标人未在线参加开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价格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3.3资格审查23.3.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视为无效投标。23.3.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23.3.2.1查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3.3.2.2查询渠道: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标委员会。23.3.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信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归入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登录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23.3.3经查询,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后发现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其投标无效。24.评标委员会24.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24.1.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4.1.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24.1.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4.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4.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4.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4.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4.2.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4.2.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24.2.4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标方法和标准;(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24.2.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24.2.6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25.评标内容的保密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26.对投标文件初审26.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拒绝:26.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26.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26.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26.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26.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26.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26.1.7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26.1.8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26.2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6.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6.4异常低价投标审查26.4.1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一)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二)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三)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四)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6.4.2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26.4.1第(三)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26.4.3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6.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26.5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打分过程中不应当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若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主观分打分上和评标委员会总的平均分相比有明显畸高或畸低情形(偏离度达到±30%)的,需要现场由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本人的打分做出情况说明。26.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27.投标的澄清27.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7.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其单位电子公章。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线上澄清:评标委员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投标人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投标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此处规定时间的计算以系统中的倒计时间为准,供应商应随时保持系统在线,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澄清确认资料的,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8.投标无效28.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五)机器码检查中,出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情形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8.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29.废标29.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29.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9.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9.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9.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2废标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30.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30.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30.2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七、授予合同31.中标单位的确认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采购人的委托向采购人推荐中标人。3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各投标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期届满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质疑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在此期限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代理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32.合同授予标准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投标招标文件要求且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33.中标通知书33.1确定出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请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中标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中标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3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34.合同的签订34.1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文件精神,采购人与中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4.2采购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4.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4.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4.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八、其他事项35.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36.对投标人的机器码检查机器码检查中,出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情形的,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37.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38.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附件1.投标函投标函致: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我方收到贵中心(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投标,并向贵中心作出如下承诺: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我方投标的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2.如果我方的投标书被接受,我方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期、按质履行合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3.我方已详细审查并同意招标文件及更正文件(若有)中的规定。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5.我方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6.我方承诺若在机器码检查中被查出存在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机器码一致情形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参与后续本项目因故废标后重新开展的相关采购活动。7.我方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8.我方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9.与本投标有关的通讯地址:单位: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优惠率)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6-0069项目名称优惠率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小写: %日期:年月日注:1.报价方式:本项目按优惠率报价,各投标单位在编写电子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时,优惠率中请填写统一固定优惠率数值(例如:固定优惠率3.25%,填写数字“3.25”即可),优惠率报价填写到小数点后2位。2.投标报价得分举例:A、B、C三家供应商各自的优惠率报价依次为1.00%、2.00%、3.00%,则投标报价最低的为C供应商,其价格分为满分10.00分;A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1-3.00%)/(1-1.00%)×10%×100=9.80分;B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1-3.00%)/(1-2.00%)×10%×100=9.90分。3.请遵循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恶意低价,扰乱市场秩序。4.食材结算价格=每月基准价格*(1-优惠率),劳务费用=520000.00元*(1-优惠率)。注:基准价格界定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即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的(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属于(餐饮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件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的招标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2.中标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附件6.偏离表(技术、商务)偏离表(技术、商务)序号项目招标要求投标内容偏离说明证明材料注:投标人针对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书”要求,在本表中列出响应内容,并在“偏离说明”项下填写以下内容: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未说明偏离的,将被认为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但该表不作为投标人对所投标服务关于商务条款等详细描述和说明的替代。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编辑。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序号岗位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或专业资格证书备注.........注:1.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有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8.相关业绩一览表相关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期合同金额备注12345注:1.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2.请将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在本表后面。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9.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提示:1.投标人应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可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的分析理解、技术方案、项目服务人员配置、时间进度安排、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保障等内容。2.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本页不够可另加页附后。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0.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本公司愿就由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1.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澄清说明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澄清说明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本公司愿就由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对于本公司的投标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如下:投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拟答复并根据评标委员会关于澄清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备注: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6.4条要求,当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四章招标书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的委托,就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6-0069二、项目名称: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三、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2737500.00)(包含劳务费用520000.00元)四、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2737500.00)(包含劳务费用520000.00元)五、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2026.5.1-2027.4.30)六、招标内容:(一)基本信息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职工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采购服务范围及采购需求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227省道东堍新福路700号。院5号楼3楼为职工食堂,总建筑面积1677㎡,操作间496㎡,职工餐厅及其他区域1181㎡,共有400多名职工用餐。1.服务内容(1)按要求提供早餐、中餐、晚餐、晚班加餐,探望服务对象家属临时用餐以及服务对象、来客包厢订桌服务。每日晚餐在规定餐食外提供各种中西式点心供选。经测算,职工用餐人数中餐:周一至周五280份左右,周六、周日以及节假日110份左右,早餐45-55份,晚餐50-60份,夜餐50-60份。(2)各类饭菜打包、临时性突击伙食保障服务。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协调,不可延误职工按时就餐;遇有突发事件如不能按时供应,应立刻报院方食堂负责人采取补救措施。(3)做好每餐的48小时留样,不少于200克并做好记录。(4)按照总院饮食工作任务及操作流程操作,及时清理各操作区、餐厅的卫生,保持干净、整洁。(5)根据院方上级下达比例在网络销售平台采购食材,11月底前完成。(6)根据院方疫情管控要求做好保障相关工作。2.职工食堂要求(1)用餐标准(含税)早餐9.95元(含一份水果供应),中、晚餐23.4元,夜班加餐5.36元(含一份牛奶),用餐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早、中、晚餐:品种多样化,中式西式点心相互结合。②中餐、晚餐提供一大荤、两小荤、一蔬菜、一汤、一份牛奶、一份水果、一点心。饭、汤不限量,免费添加。③中餐供餐采用自选服务模式。④中餐需提供盖浇饭、面点、米粉等特色风味。⑤质量标准:早餐:干点(中西式点心分别80-100克、90-100克)、湿点100-350克,每天每周不重样。中晚餐:整大荤不少于100克、散大荤不少于95克、小荤100-120克(荤素比3:7)、素菜120-140克。特色风味不少于200-350克。⑥水果种类和标准:苹果(不少于250克/份)、梨(不少于300克/份)、橙类(不少于300克/份)、香蕉(长度不少于20cm/2根/份或重量不少于350克/份)⑦鲜牛奶巴氏杀菌乳净含量245ml、风味酸牛奶净含量200g,多种口味。⑧按照甲方要求配合发放、兑换点心券。(2)服务要求①每周制定一周标准菜谱,每周四前递交院方管理人员审核后执行,需根据季节的变化制定菜谱与更新时令菜。外来人员(物业、护理人员)菜谱应与职工菜谱相同。及时提供日杂用品(餐巾纸等)、餐盒、一次性筷(手套、食品袋)、调料等,该费用包含在本项目预算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②供应时间:早餐6:30~8:30,中餐11:30~13:00,晚餐16:00~17:30③菜品口味要求以苏帮菜为主,其他菜系为辅,菜量多时分批烹制,每餐不可大锅一次性烹调。④每季度进行线上线下职工满意度调查,召开座谈会。⑤根据物价变动和职工需求,甲方可适当增加用餐标准和花色品种。⑥负责各类饭菜打包、临时性突击伙食保障服务。⑦每天原材料验收、索证索票、进出库记录递交甲方检查。⑧每月做好成本核算,同时递交甲方审核。⑨按照总院服饮食工作任务及操作流程操作,及时清理各操作区、餐厅的卫生,保持干净、整洁。食堂各类废弃物(废纸板、塑料瓶等)不准个人及公司带回,由甲方统一处理。⑩每月甲方对乙方进行综合考核。3.伙食费用结算职工食堂;根据采购文件内容要求,早餐9.95元(含一份水果供应),中、晚餐每餐23.40元,夜宵5.36元(含一份牛奶)(用餐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本项目预算仅为院内职工就餐食材费用及配套劳务费用,用餐打卡仅为统计就餐人次。服务对象家属及院外人员就餐标准及费用另行约定。每月由院方食堂负责人员和中标单位核对用服务对象家属及院外人员餐人数,由院方审核后结算费用。在防疫、卫健部门的检查、考核中的处罚,及时交院方财务。中标单位必须确保按要求配备人员(项目经理、厨师、厨工)保障及时供餐,若未按要求配置,采购方将列入相应考核机制。4.其他规定投标单位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设施、设备按照规范操作,如有人员未按规范操作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的,按照实际金额赔偿。投标单位具有1辆自有或租用厢式货车或冷链运输车,确保食材的运输安全和卫生。投标单位能够提供具有食材追溯等功能的信息化类平台管理系统。(1)交接时院方提供厨房设备、固定数量餐具,中标单位负责餐具添置、厨房设备的维修。(2)包括人员费用,人员服装费用,管理费、税金、餐费等。(3)人员要求:本项目预算中用于人员劳务费用为52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应根据所报的优惠率,计算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成本总额,计算公式为:人员成本总额=520000元×(1-优惠率)。折算后的单人月平均劳务费用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与单位应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用之和,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序号岗位数量年龄岗位要求1项目经理1人男性60周岁及以下,女性50周岁及以下。具有4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上岗。2厨师2人男性60周岁及以下,女性50周岁及以下。具有2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上岗。3仓库管理人员1人男性60周岁及以下,女性50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2年或以上食品采购相关工作经验。★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上岗。4厨工6人男性60周岁及以下,女性50周岁及以下。具有1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上岗。合计:10人说明: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有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视为非实质性响应。①服务期间,食堂所涵盖的餐厅、操作间、储藏间、卫生间等均属于管理范围,做好食堂环境保洁工作,餐厨垃圾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②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对食堂从业人员的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要持有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或体检证明上岗,上班前要经过基本的饮食行业知识培训。③配备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需符合相关从业要求,并能具备良好的服务观念,打造安全、卫生、和谐的用餐环境。饭菜做到量足,质优,确保干净卫生。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安全操作观念,认真做好防火、防毒、防工伤事故等工作。每日全面检查水、电、气、油、灶(炉)具、消毒柜和各种炊事器具、消防设施是否正常,下班勿忘关好水、电、气总阀门及门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的饭菜供应。⑤厨房要保持设备整齐划一。工作台、餐具、炊具、地面、墙面按时消毒,干净无异物。冰箱保持干净卫生,分档分类存放食物(生熟分开、肉类、鱼类、海鲜类等分档分类保存)。各类餐具物品年耗损率要控制在2%以内。⑥在食堂服务管理中,不使用腐烂变质的主副食品,包括各类辅料,不供应变质饭菜,保证饭菜卫生质量。注意荤素、营养的搭配,花色品种不断翻新,做到饭热、菜香。⑦确保食堂操作的安全卫生,杜绝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事故。全体工作人员都应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规常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确保不出问题。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⑧食堂服务员工衣帽统一、穿戴整齐,保持整洁,上岗期间必须戴口罩,着工作服、工作帽。⑨食堂内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措施”(特别是分菜间、加工间、餐厅等场所的门窗)。餐厅、操作间、室外通道、楼梯等区域,必须保持干净整洁。(4)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人员服装费用,管理费、税金等。(5)人员要求:各类人员执有的健康证在有效期内。各类人员年龄要求: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各岗位人员遵守保密要求。(6)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追溯能力。(二)食堂食材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更新的,以最新标准执行):(1)肉、禽、蛋、水产等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化验单。(2)面粉、食用油、豆制品、辅料、半成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拒绝转基因或含转基因产品。(3)蔬菜必须保证新鲜,按供货批次提供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检测结果,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5)供应商负责供货产品的食品安全,须做到来源可溯。对配送产品品质的基本要求:名称验收标准退货依据质量标准(如有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出台,则以最新标准执行)大米根据采购单位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注意保质期,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1)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产品。(2)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大米:一年内新大米,符合GB/T 1354-2018《大米》、GB 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标准。不接受散装米。包装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贮藏条件,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物等;所供每批次产品必须出具产品合格证。食用油、辅料及其他根据采购单位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注意保质期,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食用油要求非转基因食用油。部分牛奶配送至各部门。(1)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产品。(2)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非转基因食用油,必须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面粉根据采购单位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注意保质期,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1)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产品。(2)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符合GB/T 1355-2021《小麦粉》标准。不接受散装面粉;包装标明厂家、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物等;所供每批次产品必须出具产品合格证。调味品根据采购单位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注意保质期,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1)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产品。(2)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食用盐符合GB/T 5461-2016标准,酱油符合GB 18186-2000标准,味精符合GB 2720-2015标准,生粉(淀粉制品)符合GB 2713-2015标准,食糖符合GB 13104-2014标准,食醋符合GB/T 18623-2011标准,酿造食醋符合GB/T 18187-2000标准,白砂糖符合GB/T 317-2018标准;绵白糖符合GB/T 1445-2018。冻禽类包装完整整洁符合规范,外部各类标示清晰、完整、明确。皮肤有光泽,呈淡黄、淡红、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指压后凹陷恢复得慢,且不能完全恢复。干缩凹陷、表面干燥粘手,新切面湿润粘手,肌肉松弛,指压后凹陷不能恢复,并由明显的痕迹;有腐败味或霉味。 配送单位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按照厨师要求完成其他初步处理工作。猪肉类后腿净肉:不带碎骨、不带肥肉,肉色鲜艳,无病变、不打水。猪肉:不带碎骨(一斤猪肉,三两肥肉七两瘦肉),肉色鲜艳,不打水。五花肉:要求中肋部分整方形,不带腩肉,带少量排骨,肉色鲜艳,层次分明。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质量必须符合GB/T 9959.1-2019标准,并按照厨师要求完成其他初步处理工作。要求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配送所需的生猪应由规模养殖场提供经农业部门检测、检疫合格的鲜活健康猪源,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并检验合格;配送工程中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防止肉品二次污染。鱼类具有鲜鱼固有的鲜明体色余光泽,粘度透明;鳞完整或稍有花鳞,紧贴鱼体不易剥落,有透明黏液;鳃盖紧合,鳃丝鲜红或紫红,色清晰,黏液透明无异味;鱼眼饱满,角膜光亮透明;腹部呈白色或淡玫瑰红色,破肚率小于等于5%;肌肉结实或富有弹性,无风干、异味现象。体表色暗淡无关黏液透明度较差、浑浊且有腐败味;鳞不完整松弛、易剥落;鳃盖松弛,鳃丝粘连,呈淡红暗红或灰红褐色,有显著腥味;眼球凹陷,角膜混沌或发糊;腹部膨胀或变软,表面发暗色或淡绿色斑点;肌肉松弛,弹性差。必须符合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等。产品的感观、安全、卫生、稳定性等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厨师要求完成其他初步处理工作。蔬菜类叶菜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味苦,鲜度嫩度明显不佳,含黄叶须根,泥土、虫害严重,萎捏严重,浸水后仍不可恢复,农药残留超标。无公害蔬菜质量要求:对蔬菜中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并按照厨师要求完成其他初步处理工作。根茎类(如香芋、土豆、莴笋等)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采购单位自购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发芽严重、发霉,新鲜度不佳,形态大小与采购单位自购标准存在较大负偏差,农药残留超标。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不新鲜,发霉,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16.价格界定(1)每月定价基准:乙方向食堂提供的原材料结算价格必须以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fg.suzhou.gov.cn/)价格管理(市场监测)页面每月1号公布的苏州市部分农贸市场零售均价。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fg.suzhou.gov.cn/)价格在线(农贸市场价格)页面每月第一个周三公布的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采集表-主副食品(新民桥农贸市场)为作参照,网站未公布价格按照所在地农产品市场每月定期所询得的平均价格(主要农贸市场及超市,不含超市特价),按配送物品类别作一定比例的浮动,并保持相对稳定。(2)食材只能使用优质产品。(三)卫生要求:1.单位供应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并根据协议约定和总院食堂提出的品种、规格、品牌、数量、质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供餐。每日的配送清单须是打印稿,如发现食材卫生质量问题或者以次充好,经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共同确认后,可立即无条件退货或换货。2.严禁提供以下食品:(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除蔬菜、面点、早点等非定型包装食品);(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4)病死、死因不明或从疫区采购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蔬菜等;(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3.如因中标单位所供应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起总院职工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中标单位应承担对总院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情节较为严重的,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供货协议,并按相关法律处理。(四)其他要求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支付预算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无息,中标单位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合同履行全部服务后,甲方在45天内无息退还。服务费由甲方按月支付,每期实际付款金额与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详见采购文件第七章)。甲方支付此项费用外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个人),服务人员的薪金、福利、休假日补贴等由乙方付给,与甲方无关。确因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有重大活动、节假日加班等工作。如:安排服务人员(内部)临时加班。对此,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2.履约验收:(1)采购人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规〔2024〕7号)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履约验收基本工作。验收组织方式:验收小组验收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履约验收方式:按半年度验收。履约验收程序:采购项目科室按照合同规定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项目结束后,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采购项目科室会同相关部门填写《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服务类项目完成评估报告情况表》。履约验收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设备)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合同履行。履约验收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行验收条件达到时,成交供应商可以主动联系采购人启动履约验收工作。(3)采购人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详细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五)方案要求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下列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食材货源及时令蔬菜供应保障措施;2.食材安全、卫生、无毒无公害保障措施;3.食材配送及时及运输安全保障措施;4.肉水产蔬菜新鲜度及质保期保障措施;5.供货价格保障措施;6.微利经营方案及保障措施;7.与采购方的日常沟通及配合方案;8.发生紧急情况如人员食物中毒等应急预备方案;9.信息化管理方案;10.食材质量检测方案(包括定期送检、自检等措施)。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下列管理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食材卫生安全保障机制;2.质量保障机制制度;3.配送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制度;4.内部考核、服务质量监督制度;5.针对食品流通环节过程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如仓储、储运、货柜达不到标准致使食品变得不合格)作出的应急处理制度以及应急供货需求处理制度;6.有完善的食材采购渠道管理制度,能确保所采购食材来源正规、可追溯(提供相关制度文件)。七、综合说明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此次投标报价应综合考量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加班费、服装、福利、意外险、高温费、节假日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管理费、人员培训费、通讯、服装、胸卡、各种税费、保险、劳保、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调整,其中人工费用相应浮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中标人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承担合同责任,履行合同义务。4.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八、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相关规定,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的行业应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致,未提交声明函或所提交的声明函中行业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不享受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3.监狱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绿色采购(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上述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2)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文件规定,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标准要求实施相关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或服务。(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包装应符合标准要求。九、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标委员会。2.采购过程中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供应商若在经营活动中受到罚款的,请携带相关地方、部门对较大数额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若无法提供,则可能承担投标无效等相应不利后果。4.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由失信供应商进行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失信信息,登录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十、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乙方:地址: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定义以下术语有特定的含义: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等工作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合同价款是指根据成交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甲方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和接受服务的单位。乙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服务的单位。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及第三方的各种损失的费用,还包括守约方为减轻损失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二、合同项目及期限2.1乙方负责的服务工作。2.2服务期限:2.3服务地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三、合同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合同总价款包括在承包期内综合服务的需要的服务管理内容、各类人员的工资、加班费、服装、福利、意外险、高温费、节假日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管理费、人员培训费、通讯、服装、胸卡、各种税费、保险、劳保、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四、付款方式1.付款步骤:(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支付预算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无息,中标单位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合同履行全部服务后,甲方在45天内无息退还。服务费由甲方按月支付,每期实际付款金额与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详见采购文件第七章)。甲方支付此项费用外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个人),服务人员的薪金、福利、休假日补贴等由乙方付给,与甲方无关。确因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有重大活动、节假日加班等工作。如:安排服务人员(内部)临时加班。对此,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2)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如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的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额外的收益,归甲方所有。3.账户信息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五、甲、乙双方的责任1.甲方责任:1.1依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合同款项;1.2依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1.3协助乙方进行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及约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以利于开展项目。2.乙方责任:乙方负责完成本次采购要求的全部服务工作,乙方应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实施,并保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实施工作,对提交的项目质量负责。六、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1.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总价款的5%。2.乙方的违约责任:2.1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2.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不能完成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2.3乙方必须自己完成合同内容,不得分包,否则,甲方有权按乙方不能完成合同处理。2.4乙方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苏州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规定),负责乙方员工的生病、事故、伤残、死亡和劳务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2.5乙方负有对自己员工的安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2.6乙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院内规章制度,进出各部门及时关门上锁,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拍照,造成服务对象脱离管理或其它恶劣影响,甲方有权立刻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七、不可抗力1.如果乙方和甲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乙方或甲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八、争端的解决1.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4.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九、违约终止合同1.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本合同及标书中部分或全部服务。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3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人为地使采购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甲方所能获得的权益。2.如果甲方根据以上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甲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十、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十一、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二、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不得转让和分包。十三、送达条款就写明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通知或联系地址,应自变更之日其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用原方式或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送达日为寄出后的第二日。十四、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审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十五、合同生效1.双方签约人为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2.本合同系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招标文件、成交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采购过程中的澄清和承诺等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6.合同修改:除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合同签订地: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一、评标办法: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直接将评委的评分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评委评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报价得分直接计算取得。评委评审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相加为投标人的综合评分。3.如投标人存在“苏财购〔2017〕11号”文件中所列的失信或不良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文件执行。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②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评审类别评审项评审规则分值(分)价格部分(10分)投标报价第一步: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财政预算价格(或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财政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第二步: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最高优惠率)/投标报价(1-优惠率)×10%×100举例:A、B、C三家供应商各自的优惠率报价依次为1.00%、2.00%、3.00%,则投标报价最低的为C供应商,其价格分为满分10.00分;A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1-3.00%)/(1-1.00%)×10%×100=9.80分;B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1-3.00%)/(1-2.00%)×10%×100=9.90分。10分技术及商务部分(90分)详细服务方案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下列内容。1.食材货源及时令蔬菜供应保障措施;2.食材安全、卫生、无毒无公害保障措施;3.食材配送及时及运输安全保障措施;4.肉水产蔬菜新鲜度及质保期保障措施;5.供货价格保障措施;6.微利经营方案及保障措施; 7.与采购方的日常沟通及配合方案; 8.发生紧急情况如人员食物中毒等应急预备方案;9.信息化管理方案;10.食材质量检测方案(包括定期送检、自检等措施)。上述每项应逐条叙述,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性强、操作性强、贴合项目实际的得3分;内容基本合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与项目实际基本贴合的得1.5分;每项叙述内容完全脱离采购需求或未作完整叙述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30分。30分管理服务制度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下列管理服务制度。1.食材卫生安全保障机制;2.质量保障机制制度;3.配送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制度;4.内部考核、服务质量监督制度;5.针对食品流通环节过程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如仓储、储运、货柜达不到标准致使食品变得不合格)作出的应急处理制度以及应急供货需求处理制度;6.有完善的食材采购渠道管理制度,能确保所采购食材来源正规、可追溯(提供相关制度文件);7.食堂供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食堂环境管理制度。上述每项应逐条叙述,制度全面合理、可行性强、操作性强、贴合项目实际的得3分;制度基本合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与项目实际基本贴合的得1.5分;每项叙述内容完全脱离采购需求或未作完整叙述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4分。24分▲基础设施情况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根据室内场地、设施、功能区的情况,提供以下设施及场地区域的资料及各区域现场拍摄彩色图片并予以说明。或承诺中保后具备以下设施及场地区域的(须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1.冷冻、冷藏设施,冷库如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2.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相关卫生安全指标检测室;3.车辆装卸场地布局、物资分发区,提供布局图及现场装卸图等证明材料;4.仓储区;5.肉类分割区、蔬菜分拣等加工区;6.视频监控。每满足一项得3分,总共18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上设施及场地区域的彩色图片及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承诺中标后具备设施及场地区域的,需提供相应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不得分。18分▲供货能力保障投标人有合作的蔬菜、肉类或大米类供应商的,每提供一类得1分,总共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合作协议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3分▲服务人员专业要求投标人拟派的服务人员:1.项目经理具有5年以上食品行业经验的,得2分;2.项目组成员具有食品营养或食品检测相关工作经验的,有1人得1分,最高得2分。本项共4分。注:投标文件内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工作经验证明、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最新一期社保证明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分▲体系认证投标人具备: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注:投标文件内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的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2分▲安全责任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或承诺中标后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得3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保险单据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网络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不得分。3分▲类似业绩投标人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每具备1项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注:投标文件内须提供有效合同扫描件和任意一期发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6分备注:表格中标▲项为客观分1.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投标人均应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该项得分的条件。2.投标文件中如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评委有权请投标人澄清说明,澄清说明事项涉及评分时,评委有权酌情扣分。3.投标人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投标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相关处理办法处理。第七章管理考核办法____月份考核标准职工食堂管理考核内容项目:检查时间: 检查人: 得分:扣款许可和公示管理1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类别、项目等与许可证载明的一致,并在显著位置悬挂50元/次2监管部门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存完好30元/次从业人员管理3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2人以上无证且无办理手续的)50元/次4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真实完整,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50元/次5落实安全管理员制度,至少1人持证并定期接受权威机构考核30元/次6记录表格规范填写,无遗漏和“早产”现象(每项表格1分),并按公司要求做好资料归档(1分)20元/次7禁止侵占、私吞职工利益200元/次8员工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和规范佩戴口罩,不佩戴000首饰,不穿拖鞋,保持个人卫生(1人/分)20元/次9按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按时支付工资。500元/次环境卫生与设备管理10餐厅外围(门外/窗外)地面清洁,无堆积杂物,无异味50元/次11大厅地面干净无积水,玻璃/墙面/设备无明显污渍/油腻(1处/分)30元/次12大厅餐桌和餐具回收处需及时清理,保持干净整洁;文宣海报按公司要求统一摆放/张贴20元/次13销售窗口区域设备无污渍,无积垢,无私人物品,保温设备内热水保持清洁,无残渣20元/次14煤气/燃气管道无漏气现象,有问题及时报修、及时处理,保留保修记录100元/次15灭火器/消防栓正常使用,专人定期检查并签字30元/次16冰箱内外部卫生无污渍,内部无积垢,无异味,积霜厚度不超过1CM,不能有过期食品,食品存储需有标识、存储时间。30元/次17厨房炊具/层架/储藏柜/台车/垃圾桶等设备无污渍,无积垢,并按要求分类摆放20元/次18所有操作间内隔油池/下水道等通畅,无明显异味30元/次19员工更衣室/办公室保持整洁干净,无异味,公共区域无杂物及私人物品(员工专用区域除外)20元/次20二次更衣室配置消毒水,配比符合要求20元/次21定期清洁通风排烟设施,保持有效运转,无明显污垢50元/次22通电设备线路整齐,开关加盖保护,相关设备张贴操作标准及固定资产标签,员工按标准操作设备50元/次23清洁用品按要求摆放储存,定时清理洗手池/卫生间,无污物堆积、无异味30元/次原料采购贮存管理24采购食品及原料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查,相关资料完整留存。未购进使用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及原料200元/次25按照食品及原料的保存要求贮存食品及原料,无有毒有害物品。无过期变质食品及原料200元/次26仓库内原材料按规定摆放,离地离墙,卫生整洁,做好防鼠防虫20元/次27仓库出入卡记录准确,及时,完整10元/次加工过程/品质管理28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加工。不使用回收食品、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50元/次29原料初加工使用专用清洗水池。食品处理区洗手消毒设施正常使用。动物性食品、水产品、植物性食品分区切配,工具容器不交叉使用20元/次30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并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成品存放的方式、温度、时间符合要求,食品再加热符合要求20元/次31不出现禁止使用的清洁用品(钢丝球等容易造成异物混入食物的)30元/次32菜品/米饭有无品质问题,所有菜肴明码标价,每周菜单按时制定,尝菜制度落实责任人100元/次33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有专门存放设施、场所,经营场所垃圾能够及时进行清理,处置记录完整30元/次34食品留样不低于200克/品种,早中晚分别留存并专柜储存,密封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记录和实物要相符,留样冰箱内不得放置其他食物50元/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35食品添加剂存放于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按照五专要求进行管理20元/次清洗消毒36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已消毒的餐具、饮具按要求存放20元/次专间管理37专间内洗手消毒、空气消毒、独立空调、专用冷藏设施等与许可时保持一致,并正常运转,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净水设施运转正常,滤芯是否及时更换20元/次38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并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20元/次菜肴质量39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菜肴标准,每月做成本核算200元/次节能管理40能耗管理措施健全、节能规定落到实处100元/次问题总结扣款合计: 元问题分析:改进措施:注:乙方由于负责人及其人员擅自调动、工作疏忽或不能尽职尽责,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卫生事故,立即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与劳务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