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极材料填平补齐 土地详细勘察招标公告(兰州宝航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2026)
询单状态:已成交
成交结果公布:不公开
采购组织:兰州宝航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询价单号:BOPC2603310001
询单类型:通用采购
发布时间:2026-04-01 12:12:46
联系人:王代明
联系电话:17789665702
报名时间:2026-04-01 13:00:00-2026-04-04 13:20:00
报价时间:2026-04-01 13:00:00-2026-04-04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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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宝航10万吨负极材料填平补齐项目土地详细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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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规则
询单类型:询比价
部分数量报价:允许
部分物料报价:不允许
报价方式:不含税报价
最少报名人数:不限制人
最少出价人数:不限制人
保证金金额:1000
采购说明
商务条款:详见附件合同附件
技术条款:详见附件任务需求书
询单备注:
采购询单附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成品二期).doc
采购询单附件:微信图片_20260330143211_1586_28.png
采购询单附件:微信图片_20260330143210_1585_28.png
采购询单附件:(国家2000坐标系) 兰州负极项目报规总图 2023-12-22.dwg
采购询单附件:兰州宝航新建二期成品系统详细勘察任务书.pdf
供应商要求
供应商范围:公开询价
注册资本:200万
资质证书:
报名要求:1、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2、未在中国宝武禁入名单内3、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有效营业执照4、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勘察资质类别及级别)及以上勘察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勘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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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说明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制定。为了便于合同双方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合同的组成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三、合同工期1四、质量标准1五、合同价款2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2八、词语定义2九、签订时间2十、签订地点3十一、合同生效3十二、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第1条一般约定41.1词语定义4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6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61.4语言文字71.5联络71.6严禁贿赂81.7保密8第2条发包人82.1发包人权利82.2发包人义务82.3发包人代表9第3条勘察人103.1勘察人权利103.2勘察人义务103.3勘察人代表11第4条工期114.1开工及延期开工114.2成果提交日期11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2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24.5恶劣气候条件13第5条成果资料135.1成果质量135.2成果份数135.3成果交付135.4成果验收13第6条后期服务146.1后续技术服务146.2竣工验收14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47.1合同价款与调整147.2定金或预付款157.3进度款支付157.4合同价款结算16第8条变更与调整168.1变更范围与确认16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17第9条知识产权18第10条不可抗力18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8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9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9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20第12条合同解除20第13条责任与保险21第14条违约2114.1发包人违约2114.2勘察人违约22第15条索赔2315.1发包人索赔2315.2勘察人索赔23第16条争议解决2416.1和解2416.2调解2416.3仲裁或诉讼25第17条补充条款2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6第1条一般约定261.1词语定义26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26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61.4语言文字261.5联络261.7保密27第2条发包人272.2发包人义务272.3发包人代表27第3条勘察人273.1勘察人权利283.3勘察人代表28第4条工期284.2成果提交日期28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28第5条成果资料285.2成果份数285.4成果验收28第6条后期服务286.1后续技术服务29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297.1合同价款与调整297.2定金或预付款297.3进度款支付307.4合同价款结算30第8条变更与调整308.1变更范围与确认30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30第9条知识产权30第10条不可抗力3110.1不可抗力的确认3110.2不可抗力的通知31第13条责任与保险31第14条违约3114.1发包人违约3214.2勘察人违约32第15条索赔3215.1发包人索赔3215.2勘察人索赔32第16条争议解决3216.3仲裁或诉讼33第17条补充条款33附件A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34附件B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34附件C进度计划34附件D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3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兰州宝航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勘察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兰州宝航10万吨负极材料填平补齐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兰州宝航新建二期成品系统2.工程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甘河街1号3.工程规模、特征:/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兰州宝航10万吨负极材料填平补齐项目预留地块,详见地块总平面图、初步设计阶段2.技术要求:需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第4.2.5第二款要求,现场结合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对控制性孔,应穿透自重湿陷性土黄土状粉土层,进入基岩,等国家、地方及行业专门规范、规程及标准的技术要求.3.工作量:详见可研设计总平面布置图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_2026年4月7日_________2.成果提交日期:__2026年4月20日前完成__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10_________天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规范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合同价款形式:总价包干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兰州新区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二份,勘察人执二份。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7100MA7DR3322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地址:新区纬四十八路兰州宝航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0931-6812016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开户银行: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账号:62050181000100001682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第1条一般约定1.1.1.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1.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3.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1.4.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1.5.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1.6.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7.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2.第2条发包人1.2.1.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1.2.2.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1.2.3.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3.第3条勘察人1.3.1.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1.3.2.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1.3.3.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4.第4条工期1.4.1.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4.2.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3.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1.4.4.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4.5.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1.5.第5条成果资料1.5.1.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2.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1.5.3.5.4成果验收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1.6.第6条后期服务1.6.1.6.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1.6.2.6.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1.7.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7.1.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单价合同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7.2定金或预付款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7.3进度款支付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7.4.7.4合同价款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1.8.第8条变更与调整1.8.1.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8.1.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1.8.2.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9.第9条知识产权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0.第10条不可抗力1.10.1.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0.2.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10.3.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11.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1.12.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13.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1.14.第14条违约1.14.1.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14.2.14.2勘察人违约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1.15.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5.2勘察人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16.第16条争议解决1.16.1.16.1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6.2.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6.3.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7.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8.第1条一般约定1.18.1.1.1词语定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8.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1.18.3.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___/_____________1.3.2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8.4.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语言文字。1.18.5.1.5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___/___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兰州宝航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郝彦靖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18193139589___________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8.6.1.7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1、发包人对其向勘察人按照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2、勘察人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勘察人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勘察人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勘察人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发包人,并销毁所有复制件。勘察人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勘察人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应负责赔偿。3、如勘察人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4、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年内有效。1.19.第2条发包人1.19.1.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发包人有责任向勘察人提供现有的基本资料、技术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2.2.2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相关规定及要求文明施工。1.19.2.2.3发包人代表姓名:郝彦靖职务:设备管理部副部长联系方式:18193139589授权范围: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的处理1.20.第3条勘察人1.20.1.3.1勘察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0.2.3.3勘察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1.第4条工期1.21.1.4.2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成果报告。1.21.2.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1.22.第5条成果资料1.22.1.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__/_____份。1.22.2.5.4成果验收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详细勘察报告1.23.第6条后期服务1.23.1.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4.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24.1.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7.1.2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1.24.2.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或预付款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_____/____________1.24.3.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__/1.24.4.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供《兰州宝航10万吨负极材料填平补齐项目》勘察服务,勘察服务结束勘察人提交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勘察人办理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勘察费用支付:发包人收到勘察人开具的合同总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内以商业汇票方式一次性支付到勘察人账户。1.25.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5.1.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1.26.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7.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__/__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__/_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_/__1.28.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9.第14条违约1.29.1.14.1发包人违约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14.2勘察人违约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勘察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兰州宝航10万吨负极材料填平补齐项目详勘》,每逾期一日将向发包人赔偿合同总额的1%o的违约金,但不应超过30天,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勘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按照实际损失赔偿。(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勘察人对提交设计成果的正确性负责,如果由于勘察人责任造成事故损失,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1.30.第15条索赔1.30.1.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_1.30.2.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_1.31.第16条争议解决1.31.1.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2.附件A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3.附件B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4.附件C进度计划5.附件D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MMⅢⅢⅢ二四四88珠江路85--MMM88888-aaOa8青H一-pangnL领松花江西路贵6.0000清山路浦江路6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勘察阶段详细勘察任务书编号建设单位兰州宝航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兰州宝航新建二期成品系统场址详见附图(总平面布置图)委托任务单位名称及签章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设计单位名称及签章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克山路550弄8号楼1405室联系人:朱前国电话:021-26087471(18017009540)邮编:201900总设计师顾欣任务书编制日期2026年3月26日审定楼希葆要求提交资料日期2026年4月30日审核周俭彬要求提交资料份数2份编制朱前国任务书页数共3页第1页随任务书附图张数1张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兰州宝航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位及工程降水的建议,给出地下水和地基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介质和腐蚀等级。兰州宝航新建二期成品系统2.5场地内存在厚度较大且填筑时间较长(5年以上)的填土时,应了解填筑的时间,选择适当勘察技术要求的原位测试手段,查明其均匀性以及强度和变形特性。1工程概况和建构筑物一览表,2.6对黄土湿陷性做出评价,并对乙类、丙类提出相应的地基处理参考意见,对乙类建筑,应提(1)本工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系;室外场坪标高为2033.800米。出湿陷性黄土层的下限深度。(2)建构筑物一览表:见表2。2.7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处理方式、基础持力层、桩基持力层、桩基类型及沉桩可能性、基础形式、基坑支护等提出合理的建议,对欠固结土或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表2,建构筑物一览表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建(构)筑物名称结构类型层数高度(m)对差异沉降的敏感程度地基基础设计资料重要性等级地基类型基础型式基础尺寸(mxm)基础埋深(m)柱下或基础底面荷载(kN/kPa)拟选的桩型及桩基持力层新建成品仓库钢结构排架厂房113.5一般桩基桩承台-2.51000kN钻孔灌注桩二级新建成品装车平台钢筋混凝土框架11.1一般桩基桩承台-2.52000kN钻孔灌注桩二级3.1原位测试孔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2~1/3,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一般为勘探孔总数的1/3,勘察线及勘察点应布置在1:1000的总平面布置图(带地形、建构筑物)上,若拟建场地面积较2勘察技术要求小,可适当采用1:500的总平面布置图。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3.2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总要求:均匀性;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1)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2.1提供各层岩土的力学指标、天然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桩基设计参数、基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坑支护设计参数。(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2.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查明埋藏的河道、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孔;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原有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分次回填的临(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道路要给出范围、厚度、埋深,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3若周边有勘察过的勘探孔,均可利用。2.3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一般或危险的地段;提供勘察场地的抗震设3.4勘探孔位置:优先布置在柱列线、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基础下。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对建筑场地的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液3.5天然地基和地基处理勘探孔间距和深度化、震陷和滑坡等特性)进行评价,预测可能的地震效应,确定场地液化等级。(1)勘探孔间距:根据地基复杂程度,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2.4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年版)中表4.1.15确定,当场地地基土分布较复杂、基础持力层顶标高起伏且影响基础设,4要求提交的勘察资料内容和时间:计时,宜适当加密。4.1按照上述勘察要求提供勘察资料。(2)勘察孔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4.2要求提交勘察资料的时间:宽度不大于5m时,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施工图设计开始前10天提供勘察资料。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探孔深度应超,附图:可研设计总平面布置图一张。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应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抗浮设计时,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桩或锚杆的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深度加深控制性探孔的深度。3.6桩基础勘探孔间距和深度(1)勘探孔间距:端承桩一般为12~24m,摩擦桩宜为20~35m,当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土层变化较大且影响到桩基设计或施工方案选择时,宜适当加密勘探孔,但孔距不宜小于10m;(2)勘察孔深度: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深度应至桩端以下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计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3.8钻孔取样点和标贯检测点竖向间距:其竖向间距应根据钻孔数量、地基土层的厚度和均匀性等确定,一般为2m,土层厚度小于2m时,间距可减小到0.5~1m,土层厚度大于10m时,间距点适当加大,但不得超过5m。采用标贯进行液化判别时,对20m范围内饱和松散的砂土层的标贯间距加密,标贯点间距宜为1.0~1.5m。3.9在钻探过程中如发现相邻孔之间有地质突变现象,或桩端持力层顶标高相差过大,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以确定补孔位置;对地质突变的场地需探明场地发生突变的范围。3.10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m时,应按基坑工程要求进行勘察,基坑工程勘察的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孔深度为开挖深度的2.5倍,且应满足维护结构稳定性验算要求。3.11勘探应按《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等现场作业规程执行,并按《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等规范,根据工程特征及设计所需参数进行试验。3.12其他要求请按现行规范执行。3.13勘探孔平面布置图完成后需提交给设计单位确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负极材料填平补齐 土地详细勘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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