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EPC总承包招标公告(荆门城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6)
【东宝区中心】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HBDB-202604FJ-005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HBDB-202604FJ-005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招标编号:HBDB-202604FJ-005001001
1.招标条件
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已由荆门市东宝区行政审批局以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601-420802-04-01-294557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荆门城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荆门城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丰天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点:东宝区子陵铺镇金泉村,圣境山滑翔伞一级飞行平台西边山头。
建设项目规模:项目总投资约5500万元,规划用地面积3452㎡。天气雷达塔(含雷达天线罩)高约85m,地上主体工程 2226.72 ㎡、地下(含室外地下通道)485.47 ㎡,配电房及柴油发电机房 1栋建筑面积 152.00 ㎡;购置并安装气象工作配套设备、电梯、柴油发电机组、供电线路、给水管及加压泵站,以及挡土墙、道路、绿化、排水等室外配套工程(含规划红线外的供电、供水、网络通信等外接配套工程)。
合同估算价:4048.73万元
其他:工期:230日历天。其中25日历天内完成全部的施工图设计。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1.设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满足条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审计报告显示三年均无亏损(净利润大于0)。(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由牵头人提供;若成立时间不足三年,提供成立至今的年份)。 4.类似业绩要求(时间以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 (1)设计业绩满足以下条件:①近五年(2021年04月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投资额≥3000万元或设计费≥80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建筑工程EPC设计业绩); (2)施工业绩满足以下条件:①近五年(2021年04月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3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或建筑工程EPC施工业绩)。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1)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注册建造师具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且无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此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本项目的建筑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2)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3)建筑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4)市政施工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5)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6)拟派设计人员:设计拟派人员必须配备专业负责人(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道路、结构、造价),且具备相关专业注册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7)拟派施工人员:须配备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安全员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其他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8)施工单位配备人员须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和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提供网页截图。 6.信誉要求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①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⑧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2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事宜均由牵头人承担。(2)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5)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3.4其他要求:因“信用中国”网站调整,现无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均换成“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 。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7.公示时间
2026年04月08日至2026年04月10日。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荆门城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丰天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荆门市杨柳路69号天城雅苑写字楼
地址:
荆门市双喜大厦1#楼103室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罗文
联系人:
胡曼
招标人传真:
代理传真:
电话:
0724-2301921
电话:
0724-6043883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26年04月07日
附件:
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正文4.7.doc
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日期:2026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IV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1.总则142.招标文件163.投标文件174.投标195.开标196.评标217.合同授予22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229.纪律和监督23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附件一投标确认书25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26附件三招标文件文件澄清通知27附件四招标文件文件修改通知28附表五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凭证29附件六开标记录表30附件七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31附件八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32附件九异议函33附件十异议答复函34附件十一中标通知书35附件十二中标结果通知书36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一次性汇总)37评标办法前附表371.评标方法432.评审标准433.评标程序44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4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8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51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41第六章图纸、资料、工程量清单(如有)143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44一、投标一览表148二、投标函149三、投标函附录150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51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52六、投标保证金154七、资格审查资料156九、资格审查资料157八、投标报价表(word)168九、投标报价表(excel)169十、技术文件170十一、财务会计报表171十二、投标所需其他材料172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招标编号:1.招标条件 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已由荆门市东宝区行政审批局以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601-420802-04-01-294557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荆门城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荆门城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丰天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建设地点:东宝区子陵铺镇金泉村,圣境山滑翔伞一级飞行平台西边山头。 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约5500万元,规划用地面积3452㎡。天气雷达塔(含雷达天线罩)高约85m,地上主体工程 2226.72 ㎡、地下(含室外地下通道)485.47 ㎡,配电房及柴油发电机房 1栋建筑面积 152.00 ㎡;购置并安装气象工作配套设备、电梯、柴油发电机组、供电线路、给水管及加压泵站,以及挡土墙、道路、绿化、排水等室外配套工程(含规划红线外的供电、供水、网络通信等外接配套工程)。 其他:/2.2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总承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设计: 本项目初步设计优化深化、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共包含建筑工程设计与配套工程设计两个部分。其中建筑工程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施工图(含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消防设计建筑内的网络通信、安防、建筑亮化相关内容)以及雷达塔的幕墙工程、BIM、防雷工程的专项设计。配套工程包括站内的通道、场平、土方、挡土墙、绿化、给排水及照明配套工程;站外临水、临电、10KV电力专线及给水(含加压站)工程(含规划红线外的供电、供水、网络通信等外接配套工程) 。(2)工程施工: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采购及安装。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室外配套、绿化以及高压部分供电、供水(含加压泵站)、网络通信、暖通、绿色建筑、亮化、幕墙、消防、安防、节能、临水、临电、场地平整、防雷、电梯、雷达附属设备购置等工程(含规划红线外的供电、供水、网络通信等外接配套工程)。标段划分:1个标段计划工期:2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合同估算价:4048.73万元。2.3其他:工期:230日历天。其中25日历天内完成全部的施工图设计。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3.1.1设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施工满足条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审计报告显示三年均无亏损(净利润大于0)。(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由牵头人提供;若成立时间不足三年,提供成立至今的年份)。 3.1.4类似业绩要求(时间以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 (1)设计业绩满足以下条件:①近五年(2021年04月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投资额≥3000万元或设计费≥80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建筑工程EPC设计业绩);(2)施工业绩满足以下条件:①近五年(2021年04月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3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或建筑工程EPC施工业绩)。3.1.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1)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注册建造师具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且无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此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本项目的建筑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2)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3)建筑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4)市政施工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5)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6)拟派设计人员:设计拟派人员必须配备专业负责人(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道路、结构、造价),且具备相关专业注册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7)拟派施工人员:须配备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安全员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其他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8)施工单位配备人员须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和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提供网页截图。 3.1.6信誉要求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①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⑧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事宜均由牵头人承担。(2)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5)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6其他要求:因“信用中国”网站调整,现无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均换成“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 月 日 09时30分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6.投标相关事宜 4.2修改为: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08:3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7.评标办法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9.联系方式招标人:荆门城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丰天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荆门市杨柳路69号天城雅苑写字楼地址:荆门市双喜大厦1#楼103室邮编:邮编:联系人:罗文联系人:胡曼电话:0724-2301921电话:0724-6043883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网址:网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2026年 月 日备注: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 称:荆门城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荆门市杨柳路69号天城雅苑写字楼联系人:罗文电 话:0724-2301921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湖北丰天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 址:荆门市双喜大厦1#楼103室联系人:胡曼电 话:0724-60438831.1.4标段(包)名称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1.1.5建设(服务、交货)地点东宝区子陵铺镇金泉村,圣境山滑翔伞一级飞行平台西边山头。1.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项目总投资约5500万元,规划用地面积3452㎡。天气雷达塔(含雷达天线罩)高约85m,地上主体工程 2226.72 ㎡、地下(含室外地下通道)485.47 ㎡,配电房及柴油发电机房 1栋建筑面积 152.00 ㎡;购置并安装气象工作配套设备、电梯、柴油发电机组、供电线路、给水管及加压泵站,以及挡土墙、道路、绿化、排水等室外配套工程(含规划红线外的供电、供水、网络通信等外接配套工程)。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3.2履约期限230日历天。其中25日历天内完成全部的施工图设计。1.3.3质量要求质量目标:设计、施工均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关于质量目标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3.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3.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公告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事宜均由牵头人承担。 (2)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5)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1分 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按照《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 离□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偏差调整方法:2.1(8)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湖北省、荆门市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如以上标准、规范不一致,以最新发布执行的技术标准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2026年 月 日招标人计划发布澄清通知时间:2026年 月 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2最高投标限价□不设最高投标限价☑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4048.73万元备注:一、最高投标限价总价:4048.73万元,其中设计费82.61万元;建安工程费3721.91万元;预备费244.21万元;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为废标;预备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报价时不予调整,否则为废标。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内有效3.4.1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提交,1. 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2. 金额:0元。3. 形式:投标人应当采用现金、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中的一种形式递交投标担保。4. 递交方式及要求:(1)采用现金方式1)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及账号。保证金账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其他要求:。2)基本账户信息将以投标人办理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所填基本账户信息为准,若投标人汇款账户与注册登记时的基本账户信息不相符,由此造成投标保证金递交失败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投标保证金到账查询方法及其它要求:。(2)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以下简称保函、保单)1)投标人须及时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按系统引导的程序申请电子保函或保单。2)投标人可在“电子交易平台”查询保函或保单是否申请成功,开具成功后可下载电子保函或保单。电子保函或保单应载明:保函或保单受益人(招标人)、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保函或保单有效期等信息,检查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后,上传至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栏目中。3)开标后,电子交易平台将自动比对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电子保函或保单情况;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在投标文件中查验电子保函或保单。3.4.3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1.采用现金方式计息标准: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之日至退还的前一日退还办法:。2.采用电子保函或保单方式,不产生利息,电子保函或保单到期后自动失效。3.5.1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时间以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 设计业绩满足以下条件:①近五年(2021年04月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投资额≥3000万元或设计费≥80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建筑工程EPC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满足以下条件:①近五年(2021年04月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3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或建筑工程EPC施工业绩)。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4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4.2.1投标截止时间5.1开标时间和组织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组织开标地点:荆门市东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015.2.1解密时间招标人发出解密提示后30分钟内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总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6.4评标结果公示媒介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www.hbbidcloud.cn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7.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 10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家;投标人的数量多于 10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 家。7.4.1履约保证金☑不提交□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9.5行政监督部门名 称:荆门市东宝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地 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0号电 话:0724-6065968传 真:/邮政编码:448000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名 称:地 址:/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多标段(包)投标投标人可同时对本次招标标段中的1个标段(包)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按标段(包)择优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个标段(包),且每个标段(包)拟投入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得重复。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包)中均排序第一,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为:□按照标段(包)顺序,投标人在前面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包)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按照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从大到小的顺序,投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大的标段(包)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包)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0.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3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3,中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10.4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0.4.1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10.4.2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采用的定标办法: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定标要素、“择优”和“比劣”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建设单位对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投标人报价情况以及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定标资料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用计票法,按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定标候选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否10.4.3定标要素(采用评定分离)1.定标要素(1)投标单位或项目组成员近年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经验丰富的。(2)投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规模。(3)投标单位或项目组成员近年来获得的各种荣誉。2.择优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择:①专业技术人员多的企业优于专业技术人员少的企业;②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③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④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⑤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 先于没有履约记录企业;⑥拟派团队履约能力明显较高的。10.4.4定标委员会(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10.4.5定标监督小组(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及时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定标监督小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至少有一个是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定标监督小组负责对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定标委员会定标行为开展评价,对履责不力者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定标过程公平、公正,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10.4.6其他1、代理服务费: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30000元和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审费为代垫费用,不开发票)。 2、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人对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给予补偿。 3、各投标人须随时关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www.hbbidcloud.cn),因投标人操作失误或未及时查看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将导致投标无效。10.4.72.2.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2.3.1.总则2.3.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包)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包)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包)建设(服务、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标段(包)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标段(包)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3.1.3招标范围、履约期限、质量要求、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方式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包)的履约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包)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标段(包)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本标段(包)的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3)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的资质类别和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的;(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2.3.5.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3.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3.7.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2.3.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3.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3.10.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款规定的时间和2.2款规定的方式发布澄清文件。2.3.11.1.11分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12.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4.2.招标文件2.4.1.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图纸和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4.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应实时关注“电子交易台”上发出的澄清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4.3.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如果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应实时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4.4.2.4招标文件的异议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完成。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2.4.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2.5.3.投标文件2.5.1.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细内容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封面二、商务文件三、投标报价四、技术文件五、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2.5.2.3.2投标报价2.5.3.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2.5.4.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4.3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次日,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按原路径自动退回;中标通知书发放(打印)日,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按原路径自动退回;合同备案次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原路径自动退回。招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计息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2.5.5.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内容填写,并按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本招标文件中“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2.5.6.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该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2.5.7.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如有)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履约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3)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诚信库中选择,交易主体诚信库中没有的“复印件”,应以附件形式直接导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投标函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5)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BS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HBSTF)。(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3.7.4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2.6.4.投标2.6.1.4.1投标文件的加密4.1.1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时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6.2.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包)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6.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3.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4.3.3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按本章第4.3.2项的规定撤回投标文件,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4.3.4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2.7.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5.1.2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入“开标大厅”选择相应标段进行签到,做好开标的准备工作。5.1.3投标人可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入“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包)进行签到,并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在“电子交易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电子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主持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4)开标后招标人核查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5)投标人根据提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6)读取已解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7)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包)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8)开标结束。5.2.2在本章第5.2.1(5)目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交易平台”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已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已解密的投标文件不少于三个,开标继续进行。2.7.1.5.3开标异议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开标大厅”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开标记录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提出的质疑。5.3.2投标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将当场给予解释说明。5.4特殊情况的处置5.4.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投标的,交易中心及时通知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5.4.2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标的,招标人将暂停开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5.4.3“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2.8.6.评标2.8.1.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8.2.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4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将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附件九)。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答复(附件十)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2.9.7.合同授予2.9.1.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2.7.2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2.9.3.7.3中标通知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4款规定的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示。2.9.4.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9.5.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3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合同文件备案。2.10.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2.10.1.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10.2.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2.10.3.8.3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11.9.纪律和监督2.11.1.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11.2.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2.11.3.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2.11.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11.5.9.5投诉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5.3款、第6.4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12.1.10.1多标段投标多标段投标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2.10.2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3.10.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另行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4.10.4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3.附件一投标确认书投标确认书编号:(招标人名称):我方已收到你方发送的投标邀请书,我方将(参加/不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投标。特此确认。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并向招标人确认是否继续参加投标时,适用于本格式。2.14.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2.15.附件三招标文件文件澄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各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备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三与附件四内容合并发出。2.16.附件四招标文件文件修改通知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各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备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修改时,适用本格式。2.17.附表五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凭证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凭证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文件是否加密2.182.19.附件六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开标记录表招标编号: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序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可编辑可编辑可编辑可编辑···签名······□招标控制价 □标底(如有)开标过程需记录的其他事项主持人:招标人代表人:监标人:2.20.附件七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将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澄清”菜单提交给本评标委员会。1、......2、............(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备注: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2.21.附件八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22.附件九异议函异议函编号:(招标人名称):我方已研究(看到)你方发出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公示),现对下列问题提出异议,请予以解释:1.……2.……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要求招标人解释的,适用本格式。2.23.附件十异议答复函异议答复函编号:(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名称):你方提出的有关(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公示)的异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2.24.附件十一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包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其他: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2.25.附件十二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年月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包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一次性汇总)3.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4)目规定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指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招标文件的获取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多标段(包)投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资格评审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能力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投标人身份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利益冲突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情形响应性评审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履约期限、质量目标承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价格投标人的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未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2.1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投标报价:20.00分商务评审:20.00分技术评审:60.00分其他评审:/分条款号评分因素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评分标准2.2.2(1)投标报价1.投标总价20.0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办法: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总价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数量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2、投标总报价低于评标价的,每低于1.0%扣0.2分,最多扣20分;该项记分公式为:K=20-[(Q-q)/Q]×100×0.2 (0≤K≤20) 3、投标总报价高于评标价的,每高于1.0%扣0.3分,最多扣20分。该项记分公式为:K=20+[(Q -q)/Q]×100×0.3 (0≤K≤20) 以上式中:K—报价得分,q—投标总报价,Q—评标价2.2.2(2)商务评审1.类似业绩10.01、投标人近五年(2021年04月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投资额≥3000万元或设计费≥80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建筑工程EPC设计业绩);2、投标人近五年(2021年04月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3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或建筑工程EPC施工业绩)。以上业绩提供任意一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时间以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企业荣誉4.0投标人近五年(2021年04月至今),完成建筑类(或市政类)施工或设计或EPC项目业绩获得过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 3分;获得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获得过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 1分,本项最多得4分。(提供该业绩的获奖证书扫描件)3.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2.01、学历:本科及以上得1分;专科得0.5 分;其他不得分;2、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得1分;5年-9年得0.5分;不足 5年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投标人盖章的承诺书)4.体系认证2.0投标人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得2分,缺一项得0分。证书在有效期内(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由牵头人提供)。5.服务承诺2.01、对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随意变更有承诺且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得 1分。 2、对设计人员驻场有承诺且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得1分。2.2.2(3)技术评审对招标项目的理解5.0对现场情况分析透彻、理解深入、合理解读项目诉求与定位,得 4-5 分; 对现场情况了解一般,基本符合项目要求,得2-3分; 对现场情况了解模糊,分析不合理、不符合项目要求,得 0-1分。设计优化图纸的精度、深度20.0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初设方案设计进行优化,对优化的部分提供具体设计图纸,对图纸的精度、深度进行评分: 设计优化图纸的精度和深度好,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得 12-20 分; 设计优化图纸的精度和深度较好,基本达到要求得 5-11 分; 设计优化图纸基本没有可取之处得 0-4分。对招标项目设计重点、难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10.0投标人提供针对项目设计重点、难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进行评分: 对重点、难点、关键性技术问题总结完整、准确,有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得 8-10 分; 对重点、难点、关键性技术问题总结基本准确, 有相应的对策措施,但没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得 5-7分; 对重点、难点、关键性技术问题总结基本准确,对策措施不具体的得 3-4 分; 对重点、难点、关键性技术问题总结不准确,没有对策措施的不得 0-2 分。承包人实施方案15.0对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实施组织形式、阶段划分、工作分解、对各阶段工作及要求、分包和采购计划、沟通与协调等方面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分:实施方案详细、科学、合理,可行性好,得10-15分;实施方案较详细、可行性比较高,得5-9分;实施方案较差,得0-4分;承包人管理方案10.01、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合理(0-3 分); 2、设计、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合理(0-3 分); 3、安全控制措施合理(0-2 分); 4、文明环保控制措施合理(0-2 分)。 酌情评分,本项最多得10分。3.2.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3.3.2.评审标准3.3.1.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3.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4.3.评标程序3.4.1.3.1评标准备3.1.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3.1.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由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3.1.3熟悉文件资料3.1.3.1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目标和履约期限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流程。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3.1.3.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了解招标工程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一)招标文件;(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三)开标记录;(四)最高投标限价。3.4.2.3.2初步评审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否决其投标。。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①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即以他人名义投标的。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者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3.2.5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4.3.3.3详细评审3.3.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3.3.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评审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审计算出得分D。3.3.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其各分项得分之和,即投标人得分=A+B+C+D。3.3.5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3.4.4.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附件七),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附件八)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5.3.5评标结果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5.2招标文件允许多标段(包)投标、多标段(包)中标的,各标段(包)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执行,对某些标段(包)由此产生的空缺由排序在后的投标人依次替补。3.5.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5.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3.5.1.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4.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4.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3.5.2.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4.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3.5.3.4.3评标争议处理4.3.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3.2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4.3.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集体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集体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集体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六、合同文件构成3七、承诺4八、订立时间4九、订立地点4十、合同生效4十一、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6第1条一般约定61.1词语定义和解释61.2语言文字121.3法律131.4标准和规范13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1.7联络161.8严禁贿赂171.9化石、文物171.10知识产权181.11保密19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1.13责任限制20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第2条发包人202.1遵守法律20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2.3提供基础资料222.4办理许可和批准222.5支付合同价款232.6现场管理配合232.7其他义务2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243.1发包人代表243.2发包人人员253.3工程师263.4任命和授权273.5指示273.6商定或确定283.7会议29第4条承包人29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4.2履约担保31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4.4承包人人员344.5分包354.6联合体374.7承包人现场查勘374.8不可预见的困难384.9工程质量管理38第5条设计39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5.2承包人文件审查405.3培训425.4竣工文件435.5操作和维修手册435.6承包人文件错误44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456.1实施方法456.2材料和工程设备456.3样品486.4质量检查50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526.6缺陷和修补54第7条施工547.1交通运输55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67.3现场合作577.4测量放线587.5现场劳动用工587.6安全文明施工597.7职业健康627.8环境保护637.9临时性公用设施647.10现场安保657.11工程照管66第8条工期和进度668.1开始工作668.2竣工日期678.3项目实施计划678.4项目进度计划688.5进度报告698.6提前预警708.7工期延误718.8工期提前728.9暂停工作738.10复工75第9条竣工试验759.1竣工试验的义务759.2延误的试验779.3重新试验77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8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7910.1竣工验收79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110.3工程的接收8110.4接收证书8210.5竣工退场83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8411.1工程保修的原则8411.2缺陷责任期8411.3缺陷调查85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711.5承包人出入权87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811.7保修责任88第12条竣工后试验88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812.2延误的试验8912.3重新试验90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90第13条变更与调整9113.1发包人变更权91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113.3变更程序9213.4暂估价9413.5暂列金额9513.6计日工95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7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914.1合同价格形式9914.2预付款10014.3工程进度款10114.4付款计划表10314.5竣工结算10414.6质量保证金10614.7最终结清108第15条违约10915.1发包人违约10915.2承包人违约111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2第16条合同解除112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12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19第17条不可抗力11917.1不可抗力的定义119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19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20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0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21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第18条保险122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22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2218.3货物保险12318.4其他保险123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3第19条索赔12519.1索赔的提出125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19.4提出索赔的期限127第20条争议解决12720.1和解12720.2调解12720.3争议评审12720.4仲裁或诉讼129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1第1条一般约定131第2条发包人133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34第4条承包人135第5条设计138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39第7条施工140第8条工期和进度142第9条竣工试验144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44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45第12条竣工后试验146第13条变更与调整146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8第15条违约151第16条合同解除151第17条不可抗力152第18条保险152第20条争议解决153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5附件1《发包人要求》156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60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61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4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5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6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荆门城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荆门市圣境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2.工程地点:。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及规模:。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均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预备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合同价格为暂定总价,其中设计费为固定总价。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发包人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办理许可和批准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支付合同价款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3工程师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指示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6商定或确定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7会议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4.2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分包4.5.1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4.5.3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4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工程质量管理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5条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4竣工文件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6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EPC总承包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