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招标公告(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2026)
项目概况
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16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93号-1
项目名称: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元):300000
最高限价(元):3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3000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3个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及供货到位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规定格式提交;监狱企业投标的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3.1本次询价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具有微生物菌剂登记证;3.3提供所投产品近六个月由有关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3.4供应商应按国家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即可);3.5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等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资料(复印件)证明其依法免税。3.6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供应商代表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开标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单位名义缴纳的、正常缴费状态的个人参保证明。3.7供应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有)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投标文件内提供证明材料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4月08日至2026年04月13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1:30:00,下午13:00:00至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4月16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标时间:2026年04月16日 09:30
开标地址:长春新区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开标室B217开标室B217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询价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发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联系方式:13756383132(办公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华光街与荷园路交汇安联国际B座1152号
联系方式:13578763669(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雪、姜苗苗
电 话:13578763669(办公电话)
初审:
复审:
终审:
附件信息:
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询价文件.docx122.6K
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询价通知书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93号-1采购人: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1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6第五章采购需求3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2第一章询价公告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询价公告项目概况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询价通知书,并于2026年04月1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93号-1;项目名称: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采购方式:询价;预算金额:300000元;最高限价:300000元;采购需求:项目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实施面积6万亩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合同履行期限:3个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及供货到位;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次询价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具有微生物菌剂登记证;3.3提供所投产品近六个月由有关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3.4供应商应按国家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即可);3.5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等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资料(复印件)证明其依法免税。3.6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供应商代表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开标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单位名义缴纳的、正常缴费状态的个人参保证明。3.7供应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有)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投标文件内提供证明材料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4月08日09时00分至2026年04月13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询价通知书(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等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供应商须主动阅知,以免错过信息影响投标。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4月1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新区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开标室B217-中会议室。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公布供应商名单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同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政采云”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数字证书办理时限,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五、开启截止时间:2026年04月1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新区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开标室B217-中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询价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联系人:郭树成联系方式:13756383132(办公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中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华光街与荷园路交汇安联国际B座1152号联系方式:13578763669(办公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付雪、姜苗苗电话:13578763669(办公电话)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联 系 人:郭树成联系方式:13756383132(办公电话)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中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华光街与荷园路交汇安联国际B座1152号联系方式:13578763669(办公电话) 1.1.4项目名称2026年农安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项目1.1.5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3.1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1.3.2合同履行期限3个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及供货到位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次询价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具有微生物菌剂登记证;3.3提供所投产品近六个月由有关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3.4供应商应按国家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即可);3.5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等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资料(复印件)证明其依法免税。3.6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供应商代表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开标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单位名义缴纳的、正常缴费状态的个人参保证明。3.7供应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有)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投标文件内提供证明材料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1.10.1询价预备会☑不召开□召开1.10.3询价通知书澄清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1.11.1分包☑不允许□允许1.12.3偏差☑不允许(负偏离)□允许2.1构成询价通知书的其他资料补遗文件(如有)2.2.1供应商要求澄清询价通知书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2.2.2询价通知书澄清发出的形式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2.2.3供应商确认收到询价通知书澄清收到澄清文件24小时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确认或在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供应商公章)。2.3.1询价通知书修改发出的形式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2.3.2供应商确认收到询价通知书修改收到修改文件24小时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确认或在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供应商公章3.2.2报价方式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3.2.4最高限价□无☑有,最高限价:300000(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3.1报价有效期询价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3.4询价保证金☑无□有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2023年1月1日起至今。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2)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一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本项目无须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3.7.3(3)装订要求/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4.2.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4月1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政采云电子平台4.2.3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否□是5.1询价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启地点:长春新区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开标室B217-中会议室。1.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远程开标。请供应商自行调试好软件,于开标时通过“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参加远程开标人员应为本项目投标单位法人或被授权人。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如无故离开远程开标会议室,后果自负。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远程开标时提出,非远程开标中提出的开标异议,采购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2.远程解密项目供应商无须递交原件。3.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进入“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或响应文件未解密成功,后果自负。※4.各供应商应保证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如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询标等事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不到供应商,后果自负。6.1.1询价小组的组建询价小组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3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办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6.3.2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1名。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是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数字证书办理时限,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询价程序:1、本项目开标采用“政采云”平台进行开标,供应商应提前准备设备及CA锁,按主持人要求按时完成远程解密响应文件。 2、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未完全参加开标会议全过程的,视为认同开标会议结果。3、供应商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如CA锁获取、使用、响应文件远程解密等问题,可在截止时间前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及时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以免影响其参与。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知识产权构成本询价通知书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0.3付款方式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10.4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单位交纳,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中标金额1.5%收取中标服务费。10.5低于成本价竞争的情形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特制定如下预防措施: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完成。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评审小组有权将其按废标处理。10.6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价格扣除。注: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10.7合同管理成交供应商应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除采购人要求合同份数外还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合同彩色扫描件一份用于合同公示使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承诺书。询价公告与询价通知书内容不一致时,以询价通知书内容为准。1.总则1.1采购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询价条件,现对货物进行询价。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1.3.1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还须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及健全的财务制度证明材料;(2)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询价通知书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参与询价采购活动,否则各相关询价采购活动均无效。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项目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2)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价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询价通知书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本项目不适用)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询价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价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价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询价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服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服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2响应和偏差1.12.1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2供应商应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等内容以对询价通知书作出响应。1.12.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询价通知书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询价通知书2.1询价通知书的组成本询价通知书包括:(1)询价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询价通知书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2.2询价通知书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对询价通知书予以澄清。2.2.2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询价通知书的修改2.3.1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询价通知书,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修改询价通知书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函;(2)报价一览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5)资格审查资料;(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3.2报价3.2.1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3.2.2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报价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报价有效期为询价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3.3.2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询价通知书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4询价保证金3.4.1询价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询价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并以到账时间为准。3.4.2询价保证金的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3递交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4询价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3.4.5未按3.4.1和3.4.2条款要求提交询价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的复印件。3.5.2.供应商应按国家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即可)。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项目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询价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报价函附录在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询价通知书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通知书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报价有效期、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4.投标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不适用)4.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所填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提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启5.1开启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询价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供应商进行解密投标文件;(2)宣读报价函,并形成记录;(3)会议结束。6.评标6.1询价小组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确定方式:由采购办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询价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询价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询价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询价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询价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询价公告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未成交结果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7.2履约保证金7.2.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询价通知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2.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2.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询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签订合同7.3.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询价通知书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竞争性询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参与询价活动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质疑供应商认为询价通知书、询价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证明文件一览表资格审查标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2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规定格式提交;监狱企业投标的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微生物菌剂登记证具有微生物菌剂登记证;4质检报告提供所投产品近六个月由有关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5财务要求1.供应商应按国家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即可);2.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等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资料(复印件)证明其依法免税。3.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供应商代表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开标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单位名义缴纳的、正常缴费状态的个人参保证明。6信誉要求供应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有)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投标文件内提供证明材料加盖投标单位公章。7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性审查标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报价1.报价函2.响应一览表3.响应分项报价表4.报价函附录不超过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将被否决,按废标处理。2合同履行期限3个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及供货到位。3报价有效期询价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4响应性是否实质响应询价通知书,符合询价通知书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全部规定。5采购内容要求货物各项要求等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满足采购人要求,无负偏离。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7企业业绩供应商近三年(2023年-至今)至少具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响应文件中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注:询价通知书提供格式的,按格式填写;未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格式。1.评标方法1.1询价小组首先应当依据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1.2资格性审查是指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询价保证金和报价有效期等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报价的资格。1.3符合性审查是指询价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文件。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询价通知书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询价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1.4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5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2评定成交标准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名成交候选人。如出现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情况,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出现技术指标相同,按服务优劣顺序排列,如以上均相同,由询价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备注:1.投标的货物全部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需逐项填报,方可享受政策优惠;有任何一项货物为非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政策优惠,无需填报。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此合同为参考模板,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为准)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采购任务编号:(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配置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二、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设备送至需方指定位置,并负责相关要求安装调试。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4、付款4.1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货款。五、施工六、验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七、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7.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7.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八、伴随服务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8.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九、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9.1质量保证期:9.2售后服务要求:十、质量保证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0.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十一、索赔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二、供方履约延误12.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2.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不按投标文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三、误期赔偿13.1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一天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3.4供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在收到需方县级远程办书面故障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能解决故障,需方将按出现故障设备供货价格扣除质量保证金。13.5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十四、履约保证金14.1中标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中标金额的5%做为履约保证金。14.2履约金返还的时间和条件: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十五、不可抗力15.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六、税费16.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6.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十七、争端的解决17.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7.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7.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7.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八、违约终止合同18.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8.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十九、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二十、合同转让和分包20.1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十一、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21.1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二十二、适用法律22.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十三、合同生效23.1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二十四、合同附件24.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4、中标通知书;5、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二十五、合同修改25.1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六、合同备案26.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七、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需方:供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户名称:帐号:帐号:第5章采购需求一、大豆根瘤菌参数:名称:大豆根瘤菌菌剂产品形态:液体有效成份≥50亿包装:袋装数量:5000袋规格:150毫升/袋符合GB20287-2006二、其他要求:1、提供所投产品近六个月由有关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货到后需方抽样、留样,送检至《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检测测试中心》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以付款并赔偿需方招标金额的双倍违约金。2、中标供应商需要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算3个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及供货到位完成合同签订及供货到位,如若未能按要求履约,须将本次采购中标金额的1.5倍作为赔偿付给采购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并盖章)。3、为了保证国家项目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切实发挥资金作用,加强大豆根瘤菌菌剂质量监管,严禁有登记证,无生产设备、无检测设备及无无菌环境的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参与投标,严禁使用贴牌、代工等无质量保证的根瘤菌产品,开标后由采购单位到中标生产厂家实地考察,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须将本次采购中标金额的1.5倍作为赔偿付给采购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并盖章)。4、根据《吉林省大豆根瘤菌剂接种及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意见》根瘤菌菌剂要求,优先选用有效活菌数高、已在当地开展过田间试验示范且效果较好的根瘤菌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一、报价函致:(采购人名称)根据贵方(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的询价通知书,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代表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我方承诺:已经详细阅读全部询价通知书,包括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如果有);遵守询价通知书的全部要求,履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以及其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我方报价:大写:小写:元。货物总报价为该项目询价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货物报价一览表保持一致;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签字)地址:电话:年月日二、响应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询价总金额(元)合同履行期限供货地点备注注:1、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在持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报价保留小数点后第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以元形式报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四、授权委托书(注: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五、询价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六、供应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证明文件(一)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技术人员: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后附营业执照、开户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限工作内容项目描述备注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七、供货方案包含供货方案、质量保证措施8、其他材料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询价;致:采购人我公司不存在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询价的情形。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