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强制清算案遴选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招标公告(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26)
(2026)赣0983强清1号关于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6年2月1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根据叶娥的申请,以(2026)赣0983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叶娥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翔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6年2月27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6)赣0983强清1号决定书,以轮候方式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组成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为顺利推进东翔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拟选定审计机构对东翔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现就审计机构公开遴选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东翔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经营业务范围包括项目投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轮胎、钢圈、汽车配件销售,代办车辆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伍桥镇桥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彦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6LN652。
东翔公司股东:吴彦勇出资101万元,持股50.50%;叶娥出资99万元,持股49.50%。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对东翔公司自成立之日至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日期间的往来财务账簿、报告等资料进行全面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东翔公司的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
2.审计东翔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审计东翔公司的应收账款情况,并对其形成依据进行说明;
4.审计东翔公司的对外债务情况;
5.审计东翔公司的大额资金流向;
6.审计东翔公司欠付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情况;
7.协助清算组进行债权审查,配合清算组调查认定、计算债权;
8.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9.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10.配合清算组做好强制清算工作中涉及东翔公司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协助完成财产调查报告等;
11.全面协助清算组核查东翔公司及指定对外投资公司或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
12.根据清算组的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或其它专项报告;
13.根据清算组的要求列席清算会议,回答询问;
14.人民法院或清算组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东翔公司成立以来东翔公司的财务账簿,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审计对象之间及其与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发表意见;
2.东翔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清算组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东翔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4.东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5.东翔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东翔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
7.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项服务。
三、审计机构资质要求
(一)具备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具有审计机构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已入选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机构库;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配备与专业技术能力;
(四)与清算组、债权人、东翔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四、参与遴选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审计机构的资质证书;
(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未受过惩戒和处分的声明;
(三)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名单,以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文件;
(四)从事过强制清算案件项目或其他破产项目相关业绩证明文件;
(五)参与本项目的初步服务方案及服务报价;
(六)出具审计机构服务责任承诺书;
(七)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相关资料、证明文件等均应加盖参与审计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所有材料均需密封后按一式两份正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的,视资料的瑕疵情况,评选时将酌情扣分;资料存在严重瑕疵的,将取消评选资格。
五、报价须知和报告出具时间
(一)本次参与遴选的机构采取一次性固定金额报价原则,不采取费率方式报价,报价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合格报名材料。固定金额报价为含税费用,包括差旅费、人员食宿费及其他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中标后不再增补其他任何费用。
(二)中标机构能够公平、公正、高效、精准完成法院及清算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正式报告出具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前,每逾期一日扣减服务费1%;若确实存在特殊、复杂情况,经清算组同意后,可酌情顺延3—7日。后期补充说明或相关专项报告提交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约定。
(三)如因项目涉及保密性和特殊性,需要审计机构在当地公司现场进行审计,则中标机构应当提供拟派驻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上述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出具审计报告。
(四)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后,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五)因强制清算案件的特殊性,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
六、材料提交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一)材料提交时间截止至2026年4月17日下午5时;
(二)现场提交材料及邮寄送达地点: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27栋2楼。
(三)联系人:曾律师15879738076。
七、选定方式
(一)清算组将在报名时间截止后三日内评审,综合考虑报名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业绩、工作方案、报价等事项择优选定审计机构;
(二)如仅有一家报名的,清算组将与其直接磋商。拟聘请的审计机构确定后,由东翔公司与之签署委托合同。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审计机构,清算组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遴选审计机构接受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建议;
(二)审计机构报名参与遴选则视为接受本公告的全部内容;
(三)审计机构的进场时间以清算组通知的时间为准;
(四)本次遴选不属于政府部门招投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清算组所有。
特此公告。
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2026)赣0983清申1号-东翔汽贸公司强制清算案裁定书和补正裁定书.pdf
清算组决定书.pdf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赣0983清申1号申请人:叶娥,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村前镇桐墅村上城自然村48号附1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倞,高安市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嘉伟,高安市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镇桥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6LN652。法定代表人:吴彦勇,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叶娥以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判决解散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审查。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彦勇发出通知后,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住所位于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镇桥南路109号,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吴彦勇和叶娥,其中吴彦勇出资101万元,占50.5%,叶娥出资147万元,占49%。2025年,股东叶娥因公司连年亏损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2025)赣098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至今,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镇,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法院判决解散后,逾期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叶娥作为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对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叶娥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谢康亮审判员王冬云审判员王文佳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吴娇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赣0983清申1号之一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对申请人叶娥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作出的(2026)赣0983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6)赣0983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正文第二十二行中的“叶娥出资147万元,占49%”补正为“叶娥出资99万元,占49.5%”。审判长谢康亮审判员王冬云审判员王文佳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书记员吴娇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决定书(2026)赣0983强清1号2026年2月11日,本院根据叶娥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采取轮候方式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组成江西省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清算组各项职责,向本院报告工作。清算组职责如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活动;(八)法律规定或者本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强制清算案遴选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