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 泥浆不落地总包服招标公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2026)


内容:

项目名称:
西部钻探总承包公司2026-2027年苏里格区域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

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2026年西部钻探苏里格气田分公司划转长庆油田后将苏里格区域现场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交由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进行处置,依据相关环保要求,实施钻井液与钻屑固液分离无害化处理,为做好工艺设备设施配套工作,采用泥浆不落地及岩屑集中处理技术,需优选1家承包商,为公司苏里格区域提供泥浆不落地及岩屑拉运技术服务。 2.预计金额:1899.09万元(含税) 3.项目单位:西部钻探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 4.服务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等周边区域。 5.项目承办人:李瑾0991-7890859(业务咨询) 6.用户联系人:刘瑾,13150362225(技术咨询)

项目单位:
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
服务类

项目分类:
三类

供应商资格要求:
《西部钻探公司2026-2027年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标段5:苏里格区域集中资格定商的合格申请人。

采购文件的获取:
1.采购文件发布开始时间: 2026年4月16日(北京时间),采购文件发布结束时间: 2026年4月20日00:00(北京时间)。时间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2.本项目只发布电子版采购文件。凡有意参与者,可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询价(竞价)采购公告”栏中自行下载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联系人:
刘瑾

项目单位联系方式:
13150362225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李瑾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917890859

其他:


量价优化文件.zip

项目编号:WZCGZX-20260884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2026-2027年苏里格区域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量价优化采购文件组织部门: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2026年4月项目名称:总承包公司2026-2027年苏里格区域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WZCGZX-20260884。一、采购条件本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其进行采购。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概况:2026年西部钻探苏里格气田分公司划转长庆油田后将苏里格区域现场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交由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进行处置,依据相关环保要求,实施钻井液与钻屑固液分离无害化处理,为做好工艺设备设施配套工作,采用泥浆不落地及岩屑集中处理技术,需优选1家承包商,为公司苏里格区域提供泥浆不落地及岩屑拉运技术服务。2.预计金额:1899.09万元(含税)3.项目单位:西部钻探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4.服务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等周边区域。5.项目承办人:李瑾0991-7890859(业务咨询)6.用户联系人:刘瑾,13150362225(技术咨询)三、采购范围1.服务内容:为西部钻探总承包分公司苏里格区域提供泥浆不落地及岩屑拉运技术服务。水平井工作量预计31口,直丛井工作量预计5口,填埋段段预计工作量1万米。(具体以发标方审定的应结算金额为准,按实际工作量完成进行结算)。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03月31日。3.标段划分:原集中资格定商项目《西部钻探公司2026-2027年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标段5:苏里格区域。4.报价要求:本项目设最高限价。报价为在最高限价基础上整体下浮%(详见附件1最高限价表)。四、入围服务商的选择《西部钻探公司2026-2027年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标段5:苏里格区域集中资格定商的合格申请人。五、采购文件的获取1.采购文件发布开始时间:2026年4月16日(北京时间),采购文件发布结束时间:2026年4月20日00:00(北京时间)。时间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2.本项目只发布电子版采购文件。凡有意参与者,可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询价(竞价)采购公告”栏中自行下载相关文件。六、采购组织形式该项目由西部钻探物资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响应报名阶段1.由项目承办人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采购公告,通知合格申请人响应报名。公告期不少于3日。2.项目响应人须将《量价优化采购响应回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参与不提供)于2026年4月20日12:00前(具体时间以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为准)以多文件合并一份PDF格式上传至“数智西钻经营管理平台量价优化系统”(应用列表—量价优化—报名入口—报名—报名申请确认—量价优化响应函上传),截止时间以后概不受理,视为报名失败。文件名称:WZCGZX-20260884量价优化采购响应回函(公司简称)。若放弃响应的,《放弃响应回函》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xjlijin@cnpc.co.cn为盼。邮件命名为“WZCGZX-20260884放弃响应回函(公司简称)”。3.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响应的短名单内服务商,将依据《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管理办法》予以惩戒。4.联系部门:西部钻探公司物资采购中心工程与服务集采部;联系人:李瑾;联系电话:0991-7890859。第二阶段:量价优化阶段1.响应的合格申请人为1时,由项目承办人和用户单位进行寻源,收集、分析潜在供应商未响应原因,确无其他合格申请人参与的,在采购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直接采购。2.量价优化采购时间:计划于2026年4月20日16时进行。详见量价优化系统。如有变化另行通知。2.1本项目采用“数智西钻经营管理平台量价优化系统”实施,分别组织响应人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响应人按照报价格式以整体比例下浮的方式,分多轮次进行响应(响应轮次及淘汰规则详见2.3)。2.2报价响应阶段由项目承办人或AI机器人主持,以量价优化平台选择为准。各响应人须在10秒内通过系统公共频道提交响应信息(下浮比例),有效信息以项目承办人公屏显示为准。格式为“X”(例如:录入“10”,即在最高限价基础上整体下浮10个百分点,成交价=最高限价x(1-10%)。由项目承办人截图保存并登记记录。响应人每轮次响应的统一下浮比例不得低于上轮次响应的比例。每轮次响应间隔5分钟左右。本轮次未响应或轮空后,不再参与下一轮次响应。2.3当响应人数量为2、响应人数量等于拟签约人数量或响应人数量等于拟签约人数量+1时,按照三轮次组织,中间响应轮次不做淘汰,最终响应轮次采取末位淘汰;当响应人数量=3家的,响应阶段按照三轮次组织,在第一轮次不做淘汰处理,第二轮次开始淘汰;当4≦响应人数量≦9时,按照每轮次响应人数量-1的方式递减,直至出现拟签约人数量+1的响应人轮次作为最终响应轮次;当响应人数量≧10时,按照每轮次响应人数量-2的方式递减,截止响应人数量为拟签约人数量+2时调整为每轮次响应人数量-1的方式递减,直至出现拟签约人数量+1的响应人轮次作为最终响应轮次。2.3.1若响应人当前轮次未响应、未在有效时间内响应或响应比例低于上一轮次响应比例的,不再进入下一响应轮次,则本轮次响应无效,有效轮次响应比例即为其最终响应比例。2.3.2若各轮次出现两个及以上响应人报价比例一致时,按定商(集中资格)招标时的综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若依旧相同,按定商(集中资格)招标时的技术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若仍旧相同,则所有响应人进行新一轮次响应,直至出现差异为止(适用于人工主持)。2.3.3若各轮次若出现两个及以上响应人报价比例一致时,按照响应时间的先后顺序淘汰响应较慢的响应人,以公屏显示为准。被淘汰的响应人不得进行后续轮次响应。(适用于AI机器人主持)。2.4响应资格取消情形:若响应人在响应过程中出现下浮比例为负值、每轮次响应次数超过1次、未按照响应格式响应等情况则取消其响应资格。2.5每轮次响应比例独立计算,不与上一轮次响应比例叠加。2.6在量价优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疑似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引导非正常报价、扰乱正常量价优化程序的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实施过程,并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2.7因考核或失信行为在西部钻探公司年度承包商考核评价中被列为“警告”的投标人,将商务报价上浮5‰作为最终评审价格,详见《西部钻探公司不合格工程与服务承包商明细清单》。2.8项目承办人根据量价优化过程形成采购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采购过程、排名先后、采购结果等内容。七、签约人确定原则1.签约人的确定1.1将各响应人报价比例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第1名响应人为拟签约人。1.2当拟签约人放弃签约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实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经审批通过对其按照《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管理办法》视情况进行处理。采购人可按排名依次顺延其他响应人,也可重新组织采购。1.3必要时采购人按照响应文件对入围服务商(供应商)或拟定签约人合同履约能力及相关风险进行现场复核。经核验,若存在场地、人员、设备、服务保障能力、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不讲诚信、虚假响应采购文件的情形,采购人将取消签约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终止其在西部钻探公司投标资格、清退出西部钻探公司市场、考核扣分等惩戒措施。2.签约价格的确定2.1拟签约人数量为1时,签约价格执行拟签约人的最终报价。成交单价及签约金额=最高限价及预算金额×(1-降幅比例%);计提管理费项目按实际报价比例予以计提。2.2拟签约人数量大于1时,原则上签约价格采用就低原则,以最低响应价格为签约价。成交单价及签约金额=最高限价及预算金额×(1-降幅比例%);计提管理费项目按实际报价比例予以计提。若响应人不执行最低响应价格,将取消其签约资格并顺延至下一顺位响应人。2.3顺延其他响应人为拟签约人时,原则上签约价格执行原拟签约人的最终报价。3.采购结果公示3.1采购人应当在完成采购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因异议、投诉改变量价优化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签约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八、其它需要说明事项1.商务报价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提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2.本项目为《西部钻探公司2026-2027年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标段5:苏里格区域第二阶段量价优化采购,招标服务费由成交人向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交纳,收费标准参见集中资格招标文件,成交人凭缴费凭证领取成交结果通知书。九、合同主要条款详见合同文本,最终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附件1:最高控制价格表序号名称单位本次最高限价(含税)1水平井钻井液不落地元/口井375626.022水平井岩屑处理元/口井83299.423水平井钻井液(废泥浆)处理费元/口井70921.594水平井钻井液转运费元/口井5896.195直丛井钻井液不落地元/口井191069.36直丛井岩屑处理元/口井48775.327直丛井钻井液(废泥浆)处理费元/口井47654.638直丛井钻井液转运费元/口井5770.749填埋段泥浆不落地元/米91.65附件2:量价优化采购邀请函**********公司:首先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西部钻探服务采购工作的支持。近期我公司需对《总承包公司2026-2027年苏里格区域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采用量价优化的方式采购,特邀请贵公司参与。如贵公司有意响应,可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询价(竞价)采购公告栏中”自行下载相关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4月20日12:00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量价优化采购响应回函》上传至数智西钻经营管理平台量价优化系统,截止时间以后概不受理,视为报名失败。文件名称:WZCGZX-20260884量价优化采购响应回函(公司简称),截止时间以后概不受理,视为报名失败。《放弃响应回函》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xjlijin@cnpc.co.cn为盼。邮件命名为“WZCGZX-20260884放弃响应回函(公司简称)”。项目概况:1.预计金额:1899.09万元(含税)2.项目单位:西部钻探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3.服务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等周边区域。4.项目联系人:李瑾;联系电话:0991-7890859;联系邮箱:xjlijin@cnpc.com.cn。西部钻探物资采购中心工程与服务集采部2026年4月15日附件3:量价优化采购响应回函致: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物资采购中心:我公司已收到贵部门于2026年**月**日发送的《总承包公司2026-2027年苏里格区域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的量价优化采购邀请函且知悉项目概况。我公司按贵部门要求如期参加并郑重承诺:我公司能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量。参与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响应人名称(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4:放弃响应回函致: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物资采购中心:我方已仔细阅读了《总承包公司2026-2027年苏里格区域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的量价优化采购邀请函全部内容,我公司因(放弃响应原因)不能参与此次竞价,特此声明放弃。联系人:*****,联系电话:*******。响应人名称(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1.1.1.1.附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采购项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身份证正面且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反面且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且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且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正面且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反面且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且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且加盖公章
<<合同编号:报审序号:总承包公司2026-2027年苏里格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甲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乙方:2026年【】月【】日签署本泥浆不落地及岩屑拉运技术服务项目(下称“本项目”)由以下双方在陕西省西安市签署。甲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华瑞国际12层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B5K477法定代表(负责)人:李武乙方:住所: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负责)人:上述主体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完成总承包公司2026-2027年苏里格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项目,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词语定义及解释1.1质量保证金: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承揽项目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日: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日。合同中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时。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6建设方:施工井所属油田公司。2工程概况2.1项目名称:泥浆不落地及岩屑拉运技术服务项目2.2项目地点:施工井所属建设方产能建设区块2.3区块:以甲方实际部署为准2.4井号:按设计以实际交付为准2.5井型:按设计以实际交付为准2.6井别:按设计以实际交付为准2.7设计井深:按设计以实际交付为准3工作内容、进度及成果3.1工作内容:乙方严格执行甲方产能建设钻采工程方案,根据建设方及甲方相关环保要求做好工艺设备设施配套工作,采用钻井液不落地或岩屑集中处理技术,实施钻井废液与钻屑的固液分离无害化处理,并将作业现场分离的废液和固废拉运至受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处理厂家进行处理,做到施工现场“工完、料尽、场地清”,期间产生的维护费用以及因管理不当引起的环保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3.1.1乙方对施工区域的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理过程实施监督。3.1.2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若因执行相关要求不严格、落实安全环保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各类补偿款、处罚款等全部由责任乙方承担。3.1.3依据甲方要求,乙方需按照甲方生产需求前往甲方所属施工区域进行泥浆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服务。3.2工作进度计划:以施工井的工程设计为准。4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4.1乙方提供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应遵循以下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1-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555.1-12-95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31571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65/T3997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8油气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4.2乙方提供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应遵守以下技术要求:4.2.1乙方直井或定向井施工过程中,钻井废弃物采集现场应有4个罐体(220方),配备震动筛,具体罐体数量以现场需要为准,确保井队正常安全施工为主。执行建设方钻井设计中对钻井工程相关技术要求。4.2.2钻屑及时收集并拉运至政府或油田指定的地点处置,拉运过程中不能倾倒、洒落岩屑泥浆;4.2.3多余泥浆收集在储罐中重复利用;4.2.4钻井废液应及时收集并拉运至政府及油田指定的地点进行环保处置。4.2.5完井后及时清理场地。4.2.6乙方在钻井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应按地方环保要求组织实施,如因处置不当,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4.2.7建设方在补充设计或其他文件中明确的对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的特殊要求。4.2.8如上述第4.1条所述要求与第5.1条所列质量标准不一致的,以建设方及甲方的相关要求为准。4.3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各标准、规范不一致之处,在符合本合同要求和目的的前提下,按照最严格的内容执行。合同签署后,因相关规范、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按照最新的规范、标准执行。4.4鉴于建设方现场实际情况,以上标准仅供参考,最终验收标准以施工井所属建设方提供的最新版《标准化规程》为准。4.5废物外运量4.5.1鉴于以往现场实际的作业情况,废物外运量标准执行施工井所属建设方标准;4.5.2甲方组织验收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结算资料,结算考核由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付款依据,验收标准按建设方提供的最新版《标准化规程》及附件的约定执行。5工程期限5.1单井周期:以施工井钻井工程设计为准;5.2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5.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甲方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延期开工申请。甲方不同意乙方延期开工申请或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工期不予顺延。5.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并视情况以书面形式调整工程期限:5.4.1因不可抗力而被迫停工;5.4.2发生意外事件;5.4.3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基础资料;5.4.4建设方变更工作内容(包含追加额外工作或取消某项工作内容);5.5工程暂停5.5.1若甲方认为乙方的工作存在重大缺陷或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直至乙方采取措施消除该等缺陷。乙方消除相关缺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恢复作业。甲方对该等工作暂停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乙方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亦不得要求甲方顺延工期。5.5.2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停工通知,要求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及范围暂停工作,并妥善保护已完成的工作。乙方收到甲方复工通知后应立即恢复执行工作。6资料、材料和设备提供6.1甲方应于开工前3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的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质量及技术要求等基础资料,如乙方对基础资料有异议,应于收到后2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6.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基础资料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预案,并在甲方书面批准后开展服务。6.3乙方除了应按照施工井所属建设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等进场计划、施工统计报表、事故报告、进度报告、验收通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之外,还应该按照建设方及甲方资料验收及资料归档要求在完井7日内,向甲方项目组提交钻井废弃物集中处理验收报告等。6.4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技术问题,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系,对于技术问题的回复,设计人应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方可生效。6.5乙方提供的施工材料、设备:钻井液不落地设备、车辆等。6.6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中石油规定和建设方、甲方相关规定,并严格按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效验,均在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甲方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因不符合规定或不在效验有效期内,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甲方和其他甲方合作方的赔偿。6.7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提供为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乙方人员,并保证所有乙方人员具有实施相关作业所需的技能和资格证书。特别是应进行现场安全、井控方面的训练并作好完整的记录,持有效的合格证上岗,随时接受甲方检查。7工程验收7.1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和建设方代表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代表或建设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验收并影响工期的,工期可相应顺延。7.2施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乙方应在2日内提交本合同所列工作成果和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及工作成果后2日内按照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甲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的,应及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7.3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自费进行整改,并自验收不合格之日起7日内重新提请验收。任一项工作连续3次验收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没有完成该项工作,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缺陷责任8.1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定期限进行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定期限进行验收的,在乙方提交工作成果30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8.2乙方在进行费用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口井扣除实际建设方工程结算额5%的金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口井施工结束后,如果在后续工序中,没有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则从口井交接完结算之日起按12个月计算,到期后返还质量保证金。若在质保期内,发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乙方应负责补救、修正、返工等,因此发生的费用应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果问题严重,甲方实际损失远大于保证金数额,则由甲乙双方通过谈判解决。8.3施工井所属建设方是苏里格气田分公司,则乙方在进行工程费用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口井扣除实际建设方工程结算额1%的金额作为风险作业费,用于调整因地层原因造成复杂费用,风险作业费不返还,不足不予调整。8.4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甲方要求乙方整改时,乙方应全力协助整改,相关费用由甲方向第三人索赔。9合同价款与支付9.1本合同的泥浆不落地服务费用暂定总额为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元(大写:),增值税款(税率9%)为:元(大写:);包括人工费、车辆运输费、材料费用、资料处理、远程传输费用、动迁费、搬家费、HSE费用等全部作业费用。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单价明细如下:序号费用项目名称井型单价(元)价格单位1钻井液不落地水平井元/口井2岩屑处理水平井元/口井3钻井液(废泥浆)处理费水平井元/口井4钻井液转运费水平井元/口井5填埋段直丛井或水平井 元/m9.2本合同未约定条款,双方协商约定,合同执行中,如遇建设方对发布的钻井系统工程技术服务标准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则相应调整执行,如遇建设方与甲方约定的结算政策发生变化,则重新确定合同价款,具体由双方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执行;9.3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更调整的,本合同的执行税率也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9.4因道路、天气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车辆、设备、人员的等停费用不予考虑。9.5工程设计方案(单井设计)及建设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甲方一律不予认可。9.6不可预见费用支付原则,支付项目需得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9.7合同内价格包含所有作业费用、材料费用、资料处理、远程传输费用、动迁费、搬家费、HSE费用,HSE费用(安全专项费用不得低于应付金额的1.5%)内容包括企业支付的HSE项目管理费、健康管理费、安全措施费、安全管理费、环境保护费。9.8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款:9.8.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计价依据或合同价款;9.8.2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9.8.3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工期调整并导致合同价款增减;9.8.4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某项工作;追加额外的工作或取消合同中某项工作;改变合同中某项工作的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9.8.5所有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均应当由双方共同会签方可作为有效证明。关于合同价款、工期以及合同价款与工期的变更的审核均应当以建设方代表签字为准。因双方对调整价款有异议的,导致甲方不能支付有争议款项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支付违约金,双方应在进一步协商或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9.9付款方式:9.9.1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签认审核已完成单井的钻井液不落地及岩屑拉运处置资料,并经建设方及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结算费用,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的金额按照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规定根据建设方的付款进度进行结算。乙方需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甲方认可的正式税票,甲方在收到发票预留乙方质量保证金后1年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9.9.2上述付款的前提是建设方款项已到甲方账户且乙方工作经建设方及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结算资料。9.10乙方对其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因乙方账户信息错误或无法接收导致付款延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盖章确认,无备用账户可不填写)。户名:开户行:账号:开户行(备):账号(备):9.11开具发票所需甲方信息:纳税人名称: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税务登记号:91620902MA74B5K477开户行名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钻支行开户行账号:88102100481570000030税务登记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华瑞国际12层财务电话:029-865136079.12乙方应积极配合建设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结论返还多结算的工程款。如果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第9款约定的不含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如果乙方自接到甲方返还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返还多结算的工程款,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算的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讨。9.13搬迁、设备维修等与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服务公司的费用由乙方与第三方服务公司自行确定,甲方可凭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费用凭据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出,代为乙方直接结算给第三方公司。9.14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甲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上井对乙方施工队伍进行生产组织、设备、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指导培训,乙方应按甲方相关标准支付服务费用。9.15本合同金额为预计金额,乙方不得以合同金额为由要求甲方部署或增加工作量。10双方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10.1甲方委派谷长雄担任甲方代表,常驻工地负责项目管理和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授权其代表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接收相关资料,并在相关履行资料上签字。如无甲方书面明确授权,其他任何人无权代表甲方签字。甲方更换甲方代表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10.2乙方委派(盖章)担任乙方现场项目经理,常驻工地负责乙方承包项目的施工管理和本合同的履行。乙方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申请中应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3乙方应在开工日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关人员安排及有关资料,包括:(a)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资格证书等;(b)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同时,乙方应提交其与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10.4乙方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申请中应载明继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甲方可以随时检查。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未经甲方同意擅离工作岗位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5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不称职项目经理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甲方权利与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外,甲方权利与义务如下:11.1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服务有关的基础资料,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11.2施工前召集乙方参加技术交底会,落实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并审查备案乙方施工方案及HSE应急预案。11.3甲方有权随时对井场的设备器材及作业等进行质量、安全、健康、环保、操作检查。当发现乙方违反质量、安全、健康、环保和操作规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11.4委派监督或其他甲方代表驻井或巡井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抽查样品及收集有关数据资料。11.5乙方不按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工程服务的,视违反程度不同,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或更换施工队伍,直至终止其服务。11.6对乙方人员、设备、施工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不能胜任的人员、不符合施工需求的设备、不合格的材料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1.7甲方有权根据建设方需要调整井位部署和工作量,并决定更改后的作业方式。11.8对乙方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1.9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及为乙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的的设备能力、材料、工具及人员、队伍资质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及人员等有权要求其整改或更换。11.10对未经建设方及甲方审查认可,乙方私自引进或假借名义的外部队伍及未获得建设方及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清退,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甚至中断与乙方的合同。11.11甲方有权随时清除设备性能差、人员素质差、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有意欺骗甲方的施工队及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11.12甲方有权责令停止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11.13乙方中标后未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事项或甲方在现场核查中发现乙方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实际情况与投标资料不符,达到招标文件否决条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书面告知乙方。11.1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自然天气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口井累计不超过2小时,2小时之内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超过2小时的由乙方承担误工损失,具体费用执行23.7条款。11.15乙方作业人员生病、工伤等紧急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提供车辆送病伤人员至附近医院就诊(就诊费用乙方自行承担)。11.16提供乙方井场处理设备安装场地,接收具备回用条件的钻井液和其它液相。11.17加强井队管理,对因起下钻、泥浆泵检修以及管线刺漏等造成的钻井液或井场水污染场地的由甲方负责督促井队整改。11.18甲方在处理泥浆过程中应控制泥浆量增加过快,多余泥浆应储存并重复利用,不得随意排放,如需排放时必须与乙方协商处理。11.19甲方定期对负责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污染物转移、直排和二次污染发生。12乙方权利与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外,乙方权利与义务如下:12.1保证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全部约定义务及工作。12.2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后获得相应合同价款。12.3因建设方工作内容变更或建设方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原因影响施工的,乙方有权暂停作业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有权顺延工期。12.4应合理配备服务人员,合理计划和实施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熟悉与本工程服务有关的建设方和甲方的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建设方管理制度。12.5如因违反建设方内部管理制度造成建设方或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12.6如需使用甲方水、电、气等,应提前30日向甲方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实际使用量向甲方缴费。12.7如因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影响施工进度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建设方作业现场实施新工艺、新技术试验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征得建设方书面同意。12.8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双方组成调查小组,查明事件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双方商定结果及时处理。12.9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转包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分包给其它企业,也不得存在挂靠情形。12.10在本合同履行中,如有第三方同时在甲方钻井现场施工的,乙方与第三方的关系由甲方统一协调,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处理。12.11工程服务结束,甲方验收通过其提交的所有工作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应归还甲方交付的基础资料或按甲方要求销毁全部基础资料,并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此外,应按《HSE合同》的约定恢复井场。12.12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返工费用及相应损失由乙方负责。12.13受钻井监督或其他甲方代表驻井或巡井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并按要求提供现场有关数据资料;对甲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整改要求有权提出异议。12.14对建设方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材料,负责装卸、保管。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设备定期检查。12.15承担乙方及乙方所雇人员伤亡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责任除外)。12.16无条件接收建设方更改施工措施后的作业方式。12.17乙方应确保其人员在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尊重当地的习俗,若有任何违反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及经济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12.18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合作时,必须按西部钻探要求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12.19乙方应检查和督促施工队按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存在问题消项整改通知单》的整改,并检查关闭。12.20乙方应随时掌握乙方人员的动态,特别在关注队伍稳定,及时排除不稳定因素,杜绝出现群体上访事件或影响甲方声誉及正常生产。12.21履行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并严格执行施工井所属建设方和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接受并按时缴纳违约金;12.22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并独自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若经济纠纷影响到甲方声誉及正常生产,甲方有权延迟结算工程价款。12.23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12.24乙方盗卖原油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不及时组织抢险、不配合调查的;清理出西部钻探甲方市场并承担所有损失。12.25对甲方交予的技术资料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12.26配合钻井队做好施工质量、资料录取、环保安全等施工措施和方案。12.27乙方完成服务后造成的遗留问题未及时或者不解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不予结账。12.28负责办理地方要求的相关手续12.29井场条件和井队钻井液固控设备系统及其他准备工作达不到施工要求时,有权提出整改。12.30有权拒绝甲方及井队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和指令。12.31负责处理钻井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井场道路以外的路政、交警及农牧民关系,并负责处理所有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环保事故工农关系,承担所有相关费用。12.32钻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避免发生污染事故或植被破坏。因乙方原因造成环保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12.33按照甲方指定行车路线实施装卸运输作业,如因特殊情况更改行车路线,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同意。12.34钻井岩屑拉运方需对其所属车队车辆种类及数量报甲方备案,提供有普通货运资质的运输车辆,证件齐全,车况良好,并明确拟定转运路线。12.35钻井岩屑拉运方在钻井岩屑拉运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交通运输有关的规定,自钻井岩屑装载开始,装载、保管、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所有责任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运输工具必须具备防泄露、扬散、洒落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并自行处理因上述风险和责任而发生的一切事故。12.36乙方负责装载、保管、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所有外协工作,运输结束后,乙方负责道路修复,岩屑拉运结束后,残留岩屑以及现场防渗布等要清理干净,负责岩屑存放点地面平整。12.37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的安全环保法规和要求,遵守长庆油田及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生产指挥和协调;接受甲方指挥、协调以及现场管理。13知识产权13.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设备或采用新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归属:甲方所有。14农民工工资保障14.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一并向甲方提交关于依法、依约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作为甲方支付款项的条件之一。14.2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专款专用账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乙方拖欠农名工工资引发纠纷,甲方有权按地方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直接在乙方剩余工程款内扣除农民工工资并配合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发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盖章确认)开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14.3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乙方取得本合同价款时,优先、定期、直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14.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完整的已经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书面证明资料,确认无任何工资拖欠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尾款。若乙方存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减欠付款项并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14.5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人员实名制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款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14.6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应自负费用为甲方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其黑名单管理。15稳定及廉政约定15.1稳定条款约定15.1.1遵守国家、当地政府和甲方关于维护稳定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要求,负责维护乙方队伍人员稳定,并独自承担因乙方原因产生稳定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15.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的涉及队伍稳定工作提出监督要求。15.1.3对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应全力处置化解,避免形成规模性集体上访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事件。15.1.4因乙方发生影响稳定问题,甲方有权根据问题事实、影响程度和受损情况,向乙方采取索赔、扣减相应费用或解除合同、清退出市场等措施。15.1.5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甲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教育,对油气产品及物资、器材、设施等治安管理独立承担监管责任,对监守自盗、内勾外联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15.2廉政建设约定15.2.1严禁给公司机关、项目部管理人员购买赠送年货节礼;严禁借节日走访或以工作名义宴请公司机关、项目部管理人员;15.2.2严禁向公司机关、项目部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类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提货券、微信红包等;15.2.3严禁为公司机关、项目部管理人员提供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及消费资金;15.2.4严禁为公司机关、项目部管理人员报销或者向所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5.2.5严禁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公司机关部门、项目部或管理人员行贿,或者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等其他利益的行贿行为。15.2.6严禁接受公司机关、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挂靠的企业参与公司外包项目施工作业。15.2.7不得为甲方人员装修住房、购买装饰材料、家具、通讯工具等物品。15.2.8不得以各种名义邀请甲方人员参加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吃请,不得进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地消费。15.2.9乙方人员违反上述约定,根据甲方有关承包商、服务商、供应商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暂停或取消在甲方市场从事交易的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清除出甲方交易市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6权利瑕疵担保16.1乙方因本合同履行与任何第三方(含分包商)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乙方保证,其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任何资料、方法以及向甲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16.2如果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或起诉,乙方承诺负责处理上述索赔或起诉,自行承担解决上述第三方索赔或起诉的费用,并负责消除第三方索赔或起诉对甲方的不利影响,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和法院或仲裁庭判决或裁定的其他费用)。17诚信合规17.1合同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17.2乙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pc.com.cn/cnpc/index.shtml)上阅知《中国石油诚信合规手册》内容,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阐明的诚信合规原则。17.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17.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回扣;资助出国、房屋装修;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报销或承担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给予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2)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17.5因履行本合同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其部分工作分包的,乙方应确保分包商与其承担同等合规义务。如分包商未履行该等义务,就其违约行为,乙方承担连带责任。17.6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2)确保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以便真实反映所涉及的业务活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3日内,乙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证明其已采取相关措施。17.7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整改。因乙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并保证甲方免责;同时,甲方有权视乙方违规程度同时或单独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停止违规行为、暂停付款、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款项、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市场准入资格等;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17.8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向乙方主动索取或接受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1)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2)接受乙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3)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4)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5)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同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分包、提供服务和劳务等经济活动;(6)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商或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购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如乙方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主动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报告。18保险18.1甲方应为其现场人员、供应的材料、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18.2乙方应为其相关人员、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乙方自行投保的内容为:乙方人员的意外险,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最低保额不得低于60万元,人身意外死亡险最低保额以地**府相关制度为准;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损失或损坏的财产险;施工现场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18.2.1在开工前7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述保单的复印件。如乙方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保单,甲方可办理本应由乙方办理的保险,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甲方支付的保险费。18.2.2乙方办理保险的有效期为自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18.2.3发生理赔事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将理赔的详细过程和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如果因乙方过错导致理赔失败,甲方有权评估有关损失,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18.3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瘟疫、流行性疾病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19.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9.3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19.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9.4.1双方各自负责其人员伤亡,并承担相应费用;19.4.2乙方设备、设施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19.4.3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钻井现场的施工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9.4.4施工现场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9.4.5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30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20其它约定20.1疫情防控约定20.1.1乙方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建设方及甲方公司《疫情防控承诺书》相关要求。20.1.2乙方应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职责明确,措施具体,便于落实。20.1.3乙方应储备充足满足防疫标准的口罩,护目镜,消毒液(剂),体温检测仪等防护用品,按照相关要求更换、消毒、检测。20.1.4乙方应遵守分批返回,单独隔离的原则复工。疫情管制区域员工应暂缓复工。20.1.5乙方应根据自身条件严格控制返程人员,对返程人员单独隔离14天以上(根据疫情防控的情况调整),无发热、咳嗽、乏力、呼吸急促、呼吸困难等疫情症状方可上岗。20.1.6乙方员工上下班应专车接送,严禁乘坐外部车辆。20.1.7现场作业应安排专人巡回检查,杜绝外来人员冒然进入,并做好相关解释安抚工作。20.1.8乙方员工应每天进行两次体温检测,对体温不正常员工需隔离观察,查明原因,异常情况及时上报。20.1.9乙方应严禁一切聚会集会活动,减少开会频次,必要会议尽可能现场召开,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20.1.10乙方应严格控制来访人员,确需接待来访人员时要做好防护,访后及时消毒。20.1.11疫情防控期间,乙方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扣违约金0.5-5.0万元/次。20.1.12乙方疫情防控不力,发生疫情瞒报、扩散事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相关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1保密21.1双方同意,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合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21.2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21.2.1在从对方获得前,已经掌握且对方不反对使用或披露的信息;21.2.2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该等信息为公众所知是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除外;21.2.3一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21.2.4依一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21.3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21.4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后10年。22通知22.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22.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22.2.1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甲方名称)联系人:周晨联系电话:18204941216通讯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电子邮件:/(乙方名称,盖章确认)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22.3双方的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22.4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已签收。22.5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22.5.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22.5.2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22.5.3由电子邮件发送,以发出通知一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投递对方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收到被通知一方阅后自动回执)的当日。23违约责任23.1合同履行期间,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3.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迟1日,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最低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累计支付利息金额不超过当次应付金额的10%,不计复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不支付的,乙方有权在甲方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前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如甲方在催告后60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3.3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提供资料或提供必要的协助等义务,造成乙方无法按期提交工作成果的,甲方应顺延乙方的工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3.4因乙方原因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负责整改,如整改后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整改后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井,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3.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工作成果的,或在甲方对其服务方式或提交的某项工作成果提出异议后,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每拖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可由甲方在应付合同价款中进行扣减。如逾期30日,乙方仍未能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23.6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约定,存在转包、擅自分包其工作内容或挂靠情形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含税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如前述款项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解除转包或分包合同或停止挂靠并停工整改。乙方未执行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次开工,已完成的转包或擅自分包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实际施工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23.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钻井工期延误:口井累计①延误2小时以内的,不追究乙方责任;②2-6小时扣除工程款5000元/井;③延误超过6小时的,每延误1小时,按照1000元/小时标准递增,最高按照20000元/天/井标准进行工程款扣除;④延误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他原因造成钻井无法施工,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23.8乙方因转包、擅自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致使甲方被实际施工人等第三方起诉或者仲裁的,乙方应负责处理该等诉讼或仲裁,并使甲方免责,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23.9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丧失或不再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3.10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的,或者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允许擅离岗位的,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人的违约金。23.1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23.12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开挖泥浆池,不得将污水排放至井场周围引起二次污染,如有安全隐患、违章行为或再次污染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乙方支付每次不少于1万元的违约金。对乙方严重的安全隐患、违章行为或再次污染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叫停),停工期间,甲方和乙方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执行甲方“叫停”指令的,不予结算工程价款。23.13由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或因乙方技术失误等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23.14因乙方未执行甲方指令、违章操作等乙方因素引起的事故、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3.15如乙方超过甲方规定的井场、生活区用地,超过标准部分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23.16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府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废弃钻井液进行妥善处置。发生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侵权事件或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保管、收集、贮存、运输废弃物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渗漏、泄漏等造成安全、环境事故。乙方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排放废弃物,乙方不得将钻井废弃物擅自处置或移为他用。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的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23.17进入施工井所属建设方施工区域的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建设方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对违规的承包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工、终止合同和退出市场的处理措施。23.18承包商队伍现场发现一般质量、安全及管理等问题及隐患,由监督人员出具现场问题整改通知单,对施工队伍提出警告。23.18.1井控安全①人员持证达不到要求督促整改仍未整改的;②设备设施配置、安装、使用及检测试压或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督促整改仍未整改的;③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不落实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安全警戒线等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仍未整改的;④现场安全警戒区内发现抽烟或有烟头的;⑤其它不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油田公司井控安全管理规定的。23.18.2环境保护:①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或作业过程中造成油污“跑、冒、滴、漏”的;②作业现场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堆积的;其③它不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23.19承包商队伍现场发现较大质量、安全及管理等问题及隐患,由监督人员出具现场问题整改通知单,对施工队伍予以停工整改。①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②资质证或准入证(施工许可证)过期仍施工的;③设备设施达不到基本配置要求的;④其它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期限整改合格的。23.19承包商队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及管理等问题: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对承包商出具书面通知并停止队伍施工。23.19.1安全管理①队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C级、一般环境事件的;②主要设备或关键岗位人员达不到安全施工条件的;③设备安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未能按期整改的;④出现重大井控险情不及时上报,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⑤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的;⑥拒绝执行《停工令》的。23.20承包商发生较大或重大质量、安全、管理、诚信等严重问题,由建设方或甲方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根据处理结果,书面或公告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或将该队伍清退出甲方市场。①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正在接收查处的;②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③发生较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的;④发生重大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质量事故分级按长庆油田质量事故管理办法执行);⑤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伤亡事故,井架倒塌事故的;⑥向建设方或甲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它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⑦因自身原因,与油田公司或甲方发生纠纷,给甲方或油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⑧在油田公司矿权区域内实施侵权打井等侵犯油田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⑨盗卖原油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的;⑩未及时上报井控险情延误处置时机,造成险情恶化的;涂改、伪造、骗取资质准入等相关证书证件的;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不及时组织抢险、不配合调查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因与所雇佣工人产生纠纷,对给建设方或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被建设单位考核为不合格队伍;出现三次使用不合格处理剂的;倒卖或倒换甲供材料的,经查实的;违反承包商队伍管理规定,被列入“清退”队伍的。23.21乙方拒绝服从甲方下达的设备调度或撤场指令,超出建设方限定期限,甲方按2万元/天扣违约金,若造成建设方单井投产日期滞后或单井产量降低,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及责任,并清除出我方市场。23.22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第三方服务费用,并独自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类劳资纠纷,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若因劳资纠纷或拖欠工资造成挡路、堵门、上访等事件,发生一次扣除工程款10万元,不积极配合处理的不再安排工作量并清除出我方市场。23.23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自身与第三方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诸如乙方及其分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当地政府和群众补偿款等纠纷不积极处理者,甲方可设定期限,延迟工程费用的结算,直至问题处理完结;如果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不协调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金额的20%扣除相应违约金。致使甲方被列为被告或被法院、仲裁机关追加为当事人的,甲方的诉讼成本和维权费用(诉讼成本和维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住宿费、车船机票、鉴定费、诉讼费等支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可以从乙方未结算价款或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对甲方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3.24乙方与甲方发生纠纷,乙方败诉的,甲方的诉讼成本和维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住宿费、车船机票、鉴定费、诉讼费等支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价款或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对甲方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3.25乙方因工程需要第三方配合作业或雇佣临时劳务人员,乙方应与第三方和雇佣的临时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购买相关保险,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因乙方管理原因及措施不到位造成甲方、乙方、第三方及临时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要高度重视结算工作,在收到项目组通知结算后及时办理结算相关手续,收到通知后逾期7天不来办理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5000元,逾期15天的扣除违约金10000元,逾期结算超过1个月的扣除违约金20000元;以上扣款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逾期结算的服务商,按照合同金额的5%扣除相应违约金。23.26严格按照新《安全法》和新《环保法》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所有设备、设施、材料必须做到上盖下铺,土工膜铺设必须达标。污染环境的物质不得落地,产生的生活垃圾、残渣、废物必须按照要求装袋收集,送至指定的固废厂或处理中心集中统一处置,严禁私自掩埋、焚烧和乱排乱放。由此发生的安全环保责任、环境治理费等由乙方承担,并清退出我方市场。23.27乙方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六条禁令》及《钻井、试油(气)、修井作业安全管理禁令》等安全规定的,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及责任,并清除我方市场。23.28按照建设方档案管理规定及时交接档案,保证档案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如有违反,扣除工程款5000元/次。工程结算时需出具《工程无遗留问题证明》,要有乡镇、村委会两级行政单位的盖章证明。且须提供临时借地协议与附着物补偿明细表。23.29关于项目实施中媒体舆情约定:乙方应负责所揽项目的全程新闻舆情处置工作,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发现负面舆情时及时处置,妥善处理有可能引发的关联媒体关系。乙方应处理好与第三方关系,如因处理不当因此而引起的舆情事件,乙方必须及时处置,消除不良影响。因媒体舆情为甲方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3.30关于综合治理相关约定:乙方人员不发生涉赌、涉毒、酗酒滋事、矛盾纠纷调解不力引发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若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违约金5000元,发生一起治安案件违约金3000元。乙方严格落实招聘员工审查职责和程序,杜绝招聘涉毒、邪教、批捕在逃、有犯罪前科人员,发生一起违约金1500元。乙方在业务外包期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危害油田稳定的群体性重大突发事件,乙方必须全部责任,并减少业务份额,直至解除承包合同。23.31乙方须严格落实集团公司、西部钻探和施工井所属建设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生产组织、现场管理和人员培训。23.32在集团公司、施工井所属建设方或西部钻探检查过程中,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甲方考核被扣分,每扣0.1分,扣违约金50000元。23.33施工井所属建设方因乙方生产组织问题给甲方发函的,扣除工程款50000元/次。违约金扣除的相关约定:上述所涉及违约金在合同结算时由主管部门部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结算价款中兑现扣除。23.34乙方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如有失信行为,将被建设方或甲方列入失信“黑名单”,按照建设方或甲方《承包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23.35其它违约责任以甲方和乙方施工井所属建设方签订的合同内相关约定为准。24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2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24.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30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在诉讼/仲裁/协调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25合同变更与解除25.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做出变更或解除。因合同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增减和/或工程期限延误,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相关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25.2在项目实施期间,甲乙双方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或乙方自身与第三方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致使甲方成为原告或被列为被告或被法院、仲裁机关追加为第三当事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各自承担己方损失。25.3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②由于不可抗力之外的情形或者受其他非合同双方签约时能预见的客观情况的影响,本工程停工超过10天,且双方无法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③乙方将工程转包、未经甲方同意将其分包或存在挂靠等情形。④乙方被地**府、建设方、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准入资格。⑤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购买保险。⑥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式施工通知后10日内应动迁到位。乙方未能按照要求时间到位,在接到甲方再次施工通知后仍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到位开工。⑦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0天。在未给乙方造成实质性损失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5.4合同解除后的处理①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②甲方应当为乙方人员和设备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③因违约方责任导致合同解除的,由违约方支付完成上述第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④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并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⑤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提交已完工资料,并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对本项目进行结算。⑥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保密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26合同生效及其他26.1关于本工程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HSE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6.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6.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5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合同》签署页】甲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HSE合同甲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乙方:1.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油集团公司、中油股份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2.定义及解释2.1违法、违章、违规:指安全生产(HSE)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环保规章、标准,违反安全、环保规章的行为。2.2事故:指在安全生产(HSE)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2.4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指承包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3.工程概况:依主合同4.合同期限:该安全生产(HSE)合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期限,安全生产(HSE)合同应随之变更至相同期限。5.安全标准乙方应在施工作业中执行长庆油田相关实施细则,同时执行但不限于下列安全标准,若此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在本合同未列举的,乙方也应一并执行。5.1SY/T5087-2017硫化氢环境钻井场所作业安全规范5.2SY5225—2012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5.3SY/T6276—2014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5.4SY/T6524—2010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5.5SY/T6629—2005陆上钻井作业环境保护推荐作法5.6SY/T6628—2005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环境保护推荐作法5.7SY/T6202—2013钻井井场油、水、电及供暖系统安装技术要求5.8SY6355-2017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5.9SY/T6277-2017硫化氢环境人身防护规范6.施工中存在的可能危害:甲方郑重告知,在施工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危险、危害,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这些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防止事故发生。6.1井涌、井喷、爆炸、硫化氢中毒、失火、放射性物质危害、油料、燃料及其他有毒物质泄漏、噪声危害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6.2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损坏的设备事故;以此引发的危险危害。6.3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人员事故危害。6.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带来的潜在危害。7.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承担7.1在施工期间,因强令乙方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乙方对合同第6.1条所述的危害难以消除而带来的生产安全责任风险,给乙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7.2主合同签订后,整个施工在乙方管理和控制下,因乙方原因对本合同第6.1、6.2、6.3条所述的危害未加以消除而带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责任风险,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损失自担。7.3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HSE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由于事故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7.4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生产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损失。7.5乙方组织施工时,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员工职业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8.甲方的权利:8.1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环保设施、设备和器材。8.3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设施、设备等不符合甲方钻井地质、工程设计,不具备安全条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乙方项目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8.4有权对乙方安全业绩、资质进行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并经乙方上级审查的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进行备案。8.5有权要求乙方根据中油集团公司、中油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按月填报火灾、交通、生产、设备、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报表。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8.6有权要求乙方保护施工区域植被、草原、河道、水源、动植物及生态环境。并在乙方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所地貌恢复情况进行验收。8.7施工中采用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隐瞒其危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待治理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9.甲方的义务9.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环保优先、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安全环保工作方针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长庆油田分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9.2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CNPC标准和HSE规定且满足安全施工的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9.3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支持。在新区块、重点探井及特殊工艺要求的井,按法律规定进行了安全、环境影响、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应将评价结果告知乙方。9.5进入乙方作业区域的甲方人员,有义务遵守乙方的HSE管理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劳保护具,安全检查人员或甲方监督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9.6按施工措施的技术要求,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的资料。9.7发生事故后积极协助乙方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9.8根据施工项目的技术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10.乙方的权利10.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中油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及长庆油田分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0.2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10.3有权向甲方了解邻井、邻区地层、标志层、井下压力及油水分布情况等相关资料。10.4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10.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10.6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10.7有权对进入乙方作业区域的甲方人员进行资格、资质验证,有权对不符合乙方HSE管理规定的甲方人员限制进入,有权对违反乙方HSE管理规定的甲方人员告知甲方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1.乙方的义务11.1必须健全HSE组织机构,建立HSE责任制,严格执行HSE作业指导书、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职业病危害因素,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HSE作业指导书,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甲方作业区施工应遵守甲方HSE等规章制度。努力实现“零职业病、零事故、零污染”的安全生产业绩目标。11.2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HSE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石油勘探与生产和环境保护并举,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实现环境污染全过程控制。两个及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11.3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11.5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要求报告甲方。11.6应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设施、设备和器材,使其处于完好状态。11.7应对作业人员进行HSE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HSE意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11.8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11.9施工作业应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尽量选用无害化泥浆,污水池应有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按要求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相关处理。11.10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11.11制定意外事故伤害、突发性疾病、急性中毒、急性传染病、自然灾害(洪灾、沙尘暴、强风暴、地震、雪灾、疫情)等突发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器具,并组织演练。11.12对施工区域民族、宗教建筑、文物古迹、文物遗址、动植物和植被、草原、水源及生态环境负保护责任。并有环境保护的措施。施工结束后按工程设计和甲乙双方约定恢复地貌。11.1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府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行无污染作业,严格控制原油落地,如因落地油、废水、废油、废渣等造成环境污染,将由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11.15施工完毕,乙方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并恢复现场整洁状态。11.16及时向甲方传递工程动态、生产信息。11.17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11.18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后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1.19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符合的,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止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经检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重新作业。11.20作业场所及作业过程中,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11.21为员工配备个人使用的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1.22作业场所生产布局合理,实施圈闭,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11.23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1.24作业现场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11.25施工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要将中文说明书放置在现场。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要在醒目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11.26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2.HSE检查与监督12.1甲方依据本合同对乙方承包的服务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事故隐患或潜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甲方HSE监督有权向乙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1)生产、施工作业现场HSE状况。(2)乙方执行HSE规章制度、标准情况。(3)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HSE技术措施(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事故紧急预案及演练情况。(6)乙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健康、安全与环境警示标志的管理和使用情况。(7)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情况。(8)、其他需要的监督检查项目。12.2乙方应根据其制定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标准,认真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和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甲方HSE监督。13.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3.1乙方应制定安全、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13.2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乙方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按国家、属地政府和中石油集团公司、长庆油田公司相关规定报告事故信息,不得拖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3.3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乙方应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甲方应当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对重特大事故,应当及时向甲方传递相关信息,事故应急抢救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3.4乙方应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调查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重特大事故涉及甲乙双方或第三方责任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由甲乙双方或第三方共同参与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14.违约责任14.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要求,未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4.2甲方对乙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事故隐患,依照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按照甲方HSE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4.3乙方未按本合同11.16条规定向甲方报告工程动态、生产信息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14.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14.5因甲、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事故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由责任方赔偿他方直接经济损失。14.6甲方违反乙方HSE管理规定,或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每次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造成后果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15.争议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第20条约定的方式解决。16.其他事宜1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与国家、中油集团公司、中油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16.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加盖甲乙双方合同章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行政印章即成立。16.3其他:/。(双方对上述条款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承包商工程项目QHSE承诺书乙方作为甲方的施工队伍,有义务并严格遵守国家、地**府和中国石油、建设方、西探及甲方的QHSE有关规定,最大限度的保证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不破坏和污染环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郑重承诺:一、接受中国石油、建设方、西探及甲方的QHSE理念,全面实施HSE管理,切实履行QHSE责任;二、严格执行本工程HSE合同或协议,保证各项QHSE措施落实到位,认真遵守风险防控、作业许可、变更管理等管理要求;三、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保证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有效实施;四、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危险作业实施安全技术交底;五、保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方案和工序开展施工;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七、开展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发出预警信息,落实防范措施;八、及时开展事故(事件)抢险救援,如实报告事故(事件)信息。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甲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乙方: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同主合同(二)工程地点与范围:同主合同(三)工程承包主要内:同主合同第二条承诺(一)甲方承诺。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4.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二)乙方承诺。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5.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二)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单价中含有的安全生产费用,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甲方应当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方相关规定。(三)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四)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方相关规定。(五)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第四条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一)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四)乙方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例会。(五)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六)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给甲方备案。(七)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乙方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本协议附件中(《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中列明。第五条隐患排查与治理(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二)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第六条安全教育与培训(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指导。(二)甲方应当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三)乙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四)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一)应急准备。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根据事故级别,提供厂级、区域级、油田公司级应急储备库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3.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4.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防洪防汛物资、安全防护设施、井控设备设施、人员现场救护和消防器材等。(二)事故报告。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三)事故救援。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四)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2.甲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3.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第八条安全检查与考评(一)甲方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二)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三)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五)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升级管理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安全生产考核所需资料,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惩。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遵守《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二)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3.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项目的;4.甲方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5.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6.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7.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8.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三)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将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2.乙方不能保证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的;3.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4.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5.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6.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7.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第十条补充条款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相同。廉洁自律诚实守信承诺协议甲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乙方:为了规范西部钻探钻井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设备引进、油品销售及技术(劳务)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双方利益,约束双方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委托代理人)的行为,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主合同签订履行等全过程中,遵守以下约定。一、适用范围本协议甲方是指:西部钻探公司从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设备引进、油气、化工产品销售、技术(劳务)服务管理及业务办理的工作人员。本协议乙方是指:进入西部钻探公司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设备引进、油气、化工产品销售和技术(劳务)服务市场的工程承包单位、厂商、客户单位、科研单位和劳务服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等。各监督(监理)公司的监督(监理)、物资(设备)商检人员、监造人员,对西部钻探公司管理部门而言属乙方人员,在对各施工队伍、供货单位等执行管理中视为甲方人员。二、甲方遵守的条款1、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接受乙方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实物。2、不准接受乙方的宴请、娱乐、旅游、剪彩及各种形式无偿消费活动,不准在乙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3、不准接受乙方无偿提供的各种服务。4、不损害企业利益,违反有关规定,与乙方签订虚假合同和弄虚作假。三、乙方遵守的条款1、不得以各种名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实物;不准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提供各种无偿服务,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2、不得为甲方人员装修住房、购买装饰材料、家具、通讯工具等物品。3、不得以各种名义邀请甲方人员参加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吃请,进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地消费。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条款1、规范合同行为,诚实守约,严格履行合同。2、决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平公正处理业务。3、遵守商业道德,友好合作,决不为企业自身利益而侵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非法行为。五、违反协议的处理1、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组织或行政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乙方人员违犯上述约定,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取消在甲方市场从事交易资格,清除出甲方交易市场,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3、双方在调查处理违反本协议或本企业有关规定当事人时,均须给对方以积极配合。六、其他1、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甲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乙方:为确保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需要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中国石油集团商业秘密、西部钻探公司商业秘密和标注“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及《西部钻探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甲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以《西部钻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为准,但保护范围不限于此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展规划、经营战略、投融资计划、财务状况、产销策略、价格方案等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秘密信息;(二)生产工艺、制作方法、质量标准、统计数据、油气田勘探开发和工程建设资料等生产和建设活动中的秘密信息;(三)科研成果、技术诀窍、试验方案、工业配方、计算机软件等科研、技术开发活动中的秘密信息;(四)营销方案、标书标底、谈判方案、客户信息、合资合作、涉诉纠纷等对外交流、交易活动中的秘密信息;(五)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设立和调整、人员调整、维护稳定、纪检监察办案、审计等涉及油田公司安全稳定事项中的秘密信息;(六)其它泄露后对油田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的秘密信息。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规和制度,使国家秘密或甲方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第三条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在履行合同期间,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须、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所知悉或持有的甲方商业秘密安全保密。(2)在履行合同期间,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所获取的各种方案、设计、报告等涉密资料(含电子版)标注密级,并进行严格管理。(3)根据使用涉密资料信息的范围配备涉密计算机、保密U盘和专用光盘,确定涉密人员,并签订《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4)处理、存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是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拷贝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必须使用专用光盘或者保密优盘并履行审批签字手续,不得通过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互联网电子邮箱、MSN、QQ、泡泡、腾讯通等即时通信渠道传递甲方商业秘密信息,不得向百度文库、百度网盘、360网盘等互联网云平台传送、存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5)对委托开展施工设计和资料制作业务要进行泄密风险评估,对施工设计单位和资料制作单位(或印刷厂),要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承担的保密责任,并向甲方备案。(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涉密资料向新闻、出版机构发表或进行学术引用;不得在合同期内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内,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7)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向甲方移交或返还所持有的记载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报告、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一切载体,并使用保密专用工具对存储、处理甲方商业秘密的涉密计算机进行信息清除。(8)不得刺探与合同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以出借、赠予、出租、转让等方式处理甲方商业秘密。(9)如发现甲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快速处理,有效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第四条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已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字生效时起到甲方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时止。第五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发生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事件或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罚合同总金额的5~30%,取消油田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违反甲方保密管理规定,限期不整改的,或不与项目竣工验收同时移交、返还涉密载体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3%;(2)发生过失泄露油商密★级或标注“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的涉密信息,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5%/起,一年内取消企业资质;(3)发生故意泄露油商密★级事件或标注“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的涉密信息,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10%/起,两年内取消企业资质;(4)发生过失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15%/起,三年内取消企业资质;(5)发生故意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20%/起,五年内取消企业资质;(6)发生过失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25%/起,取消企业资质;(7)发生故意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30%/起,取消企业资质;(8)在合同执行完成期外发生泄密的,按故意泄密事件处罚;(9)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泄密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西部钻探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统一对外协调管理服务合同甲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乙方:为了确保玉门钻井分公司天然气建设工程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项目建设中对外协调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施工管理和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开发环境,确保甲、乙双方施工企业能够遵章守纪、坚持标准,积极维护苏里格气田和谐统一大局。双方授权代表现就玉门钻井分公司天然气工程建设统一对外协调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府相关执法部门的要求,审查乙方有关施工资质。乙方工程服务资质和能力必须满足甲方要求。2、乙方未履行地**府及相关执法部门政策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乙方工程施工合同。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上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乙方拖欠地**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农牧民补偿、农民工工资等各种费用,影响到甲方生产建设施工作业,甲方将书面告知乙方限期处理,如乙方在限期时间内未及时处理,为确保工程建设顺畅施工作业,乙方同意甲方在工程结算中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所欠费用,并由甲方负责向有关当事人支付。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在建设方开发建设区域内提供其他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当事人,依法签订外协管理服务协议,并按标准缴纳地方行政规费及农牧民补偿费,及时将相关土地外协手续及资料上交甲方公共关系部备案。5、在工程开工前,甲方有义务向乙方通报在建项目外协工作中的相关规定,同时,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与苏木、嘎查等区域负责人座谈沟通,履行好各项开工前的手续,保证工程顺利开工。6、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农牧民阻挡现象发生时,乙方应当保证己方或与之签订外协管理服务协议的其他施工单位,必须通过政府及职能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以拿现金买路方式处理问题。如甲方发现施工单位有类似问题发生,将从乙方施工项目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并且,一旦在该地区发生因类似牧民挡路索要财物的事件,甲方将从引发事端的乙方所属施工队伍中扣除相关费用进行赔偿。7、甲方负责加强与地**府高层沟通,掌握政府部门政策调整情况,并及时通报各施工单位,便于施工中发生纠纷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8、依据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有义务及时与地**府部门联系,督促职能部门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包括道路、井站、生活区等)借用手续,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服务工作。2、为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乙方有权协调和解决当地政府及农牧民反映的因施工单位管理或施工过程中引发的工牧纠纷,所有协调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消极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引发问题的,由甲方外协人员出面协调解决,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当在其与第三方施工单位签订的外协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第三方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好土地、林业、草原、文物、水保、水资、环保等手续,按规定如数缴纳规费。如因第三方施工单位手续不齐全,被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对施工区域的植被、草原、河道、水源、动植物及生态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并在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所破坏的地貌进行恢复。5、严格施工队伍管理。施工队伍生活、工作区域卫生整洁,垃圾必须使用专用工具盛装,污水、粪便封闭处理;厨房、餐厅经常消毒;食品按性质分类、加盖保存,严防食物中毒,工业垃圾按照国家环保部门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及时处理。油气田化学用品要专人管理,要求每个施工驻地要有固定的垃圾堆放点。执行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乙方必须按时汇报,工程临时进度情况,钻前工程必须详细汇报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相关规费交纳情况和施工进度,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7、如承担井场施工,按要求整理好工程临时建设用地资料和钻前工程资料。向甲方及时提供甲方临时需要的与本合同规定服务有关的资料。8、施工完成后负责井场及道路当年临时用地、附着物及其它附属物的赔偿,土压部分的退耕,负责支付土方工程款及其它一切涉及钻前的费用。向甲方出具当地乡政府及嘎查(村)开据的关于工程施工无遗留问题的证明。9、乙方对其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乙方应按有关事故统计的要求及时报告甲方。10、钻井及井下作业搬家时,乙方必须进行跟踪协调服务。11、乙方要加强所对使用的道路正常维护工作,尤其是搬家等大型运输作业时,必须做好前置洒水工作,杜绝扬尘引发的各种纠纷。12、按照建设方及甲方公司规定,上报土地外协资料及各项缴费凭据,按时参加项目建设生产例会,及时准确汇报外协重大纠纷问题。13、乙方必须贯彻执行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行动政策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环保、生态保护及维护稳定工作的管理,努力营造建设方开发区域的和谐环境。在没征得甲方的同意之前,乙方无任何权利将所有土地相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三、有关费用: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调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中。四、履行期限:同主合同。五、质量及技术要求乙方应确保依法合规取得各类施工许可或临时用地手续,确保无安全、环保事故及事件发生,确保无遗留工农问题或纠纷等。六、违约及处罚1、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书后3天内仍没有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本条款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索赔的权利。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补偿文件标准执行,不许私自乱开口子,尊重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如乙方在处理外协纠纷问题中不积极,不按照标准执行等原因,造成甲方工程延期,甲方有权按照地**府各级执法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所处罚费用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七、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是:战争、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不负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必须在这一事件结束后尽快履行其义务。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不迟于事件发生后12小时)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的证明。3、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本协议与工程主合同同时签订,所履行责任义务与施工主合同业务相等。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八、其它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合同业务范围确定。2、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终止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接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3、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现象发生,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无过错责任。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5、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建设方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第一部分长庆油田分公司质量事故事件分级一、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件1);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二)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油田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系统性缺陷,造成大量工程返工,严重影响施工工期或已投产工程因施工质量造成停产,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的质量事故。(三)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损害油田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两次次及以上自产产品不合格的;因施工质量造成工程停工或已投产工程停产,在集团公司或油田公司内部造成较大影响的质量事故。(四)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组织的自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在油田公司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自产产品出现两批次及以上不合格。分为三级:1.一般A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在国家、省(市、自治区)组织的自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2.一般B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在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自产产品出现不合格的;3.一般C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在油田公司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中自产产品出现两批次及以上不合格的。二、工程技术服务质量事件:1.由于工程技术服务质量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5万元以下,1万元及以上的;2.因钻井井身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直井段最大井斜超标达到不合格的;3.因钻井井身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连续三点最大全角变化率超标达到不合格的;4.因井眼轨迹控制措施不到位,导致目的层未中靶的;5.因井眼防碰措施不到位,导致钻井过程中与其它井眼发生碰套管事故的;6.因取心工具检查不到位或取心操作不当,发生掉心、磨心、卡心等现象,导致取心收获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7.未按照《下套管操作规程》执行,导致套管断、脱、变形、报废的;8.井眼准备不充分,下套管作业未按规程操作或套管本身质量问题,造成套管柱试压不稳压或套管脱断事故的发生;9.固井准备工作不充分,固井施工时发生漏失、替空或憋泵,造成环空水泥胶结质量不好或套管内留长水泥塞事故的发生;10.拉运至现场的支撑剂、化工料数量、规格等与领料单或设计不符合的;11.压裂施工液体准备数量不够,性能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12.配液水质不达标或储液罐不干净,导致施工用水不符合标准的;13.未按要求通洗井,导致射孔、下钻等后续作业遇阻的;14.未按要求试压,影响压裂施工或完井作业的;15.未在规定时间内排液或排液不彻底的;16.抽汲作业不安装或不使用抽汲智能记录仪的;17.抽汲作业中无故停抽的;18.施工资料录取弄虚作假的;19.司钻、副司钻、专职监督(监理)等关键岗位无证上岗的;20.检验、检测单位出具有关井身结构、固井质量、入井材料及液体的虚假报告的;21.未按规定对油套管防腐、再制造等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或委托无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技术服务的;22.油套管防腐、再制造等技术服务单位准入资质过期仍开展技术服务的;23.未按规定对油套管防腐、再制造等技术服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的,或检验标准低于公司有关要求的;24.未对油田公司通报的不合格再制造产品服务商进行处理,仍继续使用该服务商相应产品的;25.其他违反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等要求存在质量隐患的。第二部分长庆油田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A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B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C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部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一、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六)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六)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事件。四、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事件。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分为A、B、C三级:(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A级: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5.I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事件。(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B级:1.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3人以下中毒或重伤;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4.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C级:1.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3.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B级的其它事件。承包商综合业务管理考核标准序号考核事项考核标准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意见1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保密管理警告发生违反规定标密,或存储处理项目资料专用计算机未报备,或项目结束后不彻底清除项目资料信息的。停工同一施工队伍被警告两次,停工3个月。终止合同违规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网盘、云盘等公共网络空间存储、传输项目资料,或未经长庆油田同意将项目资料泄露给第三方造成泄密,被长庆油田通报的,暂停该队伍参与招标、非招标选商资格1年。退出市场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或泄密事件,被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所有的合同,清退出市场。2生产运行部矿权侵犯警告承包商所属井队正在搬迁进入长庆油田合法矿权区域拟侵权施工或正在侵权施工的。停工警告后仍不搬离或继续施工的,侵权承包商完成长庆市场正在施工的单井后,予以停工。终止合同停工后,履行审批程序,终止侵权承包商合同(中石油代管队伍由代管公司终止合同、民营队伍由项目组终止合同)。退出市场油田公司将因矿权侵犯终止合同的承包商列入“黑名单”,清退出长庆市场。3质量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警告以下情形,给予警告:1. 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质量事件但未超过3次的(含三次);2. 管理不到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力的;3. 收到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4. 其它违反国家有关质量法律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停工(停供)以下情形,给予施工队伍(物资供应商)停工(停供)一次,停工(停供)期限以相关专业承包商业务管理部门规定为准:1. 一年内发生4次质量事件的;2. 发生一般C级质量事故的;3. 集团公司或油田公司监督抽查发现1个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属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采购的,暂停该类产品供货资格6个月;属关联交易队伍、社会化队伍采购且能够追溯产品供应商的暂停供应商该类产品供货资格6个月,无法追溯供应商的由业务管理部门暂停采购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承包商、服务商施工资格)。终止合同以下情形,终止涉事队伍(物资采购)合同,暂停施工队伍(物资供应商)招标、非招标选商资格一年:1. 一年内发生5次质量事件的;2. 发生一般B级质量事故的;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4. 其他在质量管理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如应当知道而违规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退出市场下情形之一者,按照《长庆油田分公司承包商QHSE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长油〔2020〕124号规定),由承包商准入管理部门收回市场准入资质并纳入质量管理“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在油田公司范围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纳入“黑名单”的外部承包商施工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严重违章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油田公司所有项目施工现场实行职业禁入。1. 一年内发生6次及以上质量事件的; 2.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3. 集团公司或油田公司监督抽查发现2个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属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采购的,停止该供应商油田市场准入资格,5年内不予受理复检申请;属社会化队伍采购能够追溯到供应商的,停止该供应商油田市场准入资格,5年内不予受理复检申请,无法追溯供应商的由业务管理部门清退采购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服务商、承包商);4. 不满足准入基本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5. 存在故意隐瞒质量缺陷、履约中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观恶意行为的;6.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质量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被油田公司列入“黑名单”明确要求清退的;7.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质量规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警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理:1.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存在1—2个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3—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2.收到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后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3.违反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中油安〔2015〕359)规定,存在未经危害识别和现场培训开展作业,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4.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开工,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停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停工处理,停工期限以相关专业承包商业务管理部门规定为准:1.发生1起一般C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未对油田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2.一次审核或检查存在3—5个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10—1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3.违反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中油安〔2015〕359)规定,存在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无票从事危险作业,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4.施工设计、设备设施设施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5.施工现场人员和设备设施配备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的;6.未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有效审批,或未按方案施工的;7.在同一个单项工程施工周期内连续被给予2次警告处理的。终止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涉事承包商合同,暂停施工队伍招标、非招标选商资格一年:1.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存在6个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20个及以上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泥浆不落地总包服务 泥浆不落地总包服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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