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恢复整改 绿化用地整理招标公告(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2026)
竞争性比选公告
铜梁区虎峰镇体育公园林地恢复整改
比选公告
一、
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铜梁区虎峰镇体育公园林地恢复整改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一)建设地点: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
(二)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内容包含砍伐乔木、绿化用地整理、播种草籽及移栽红枫海棠树等相关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36万元。
(四)比选范围: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工期:工期 3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六)标段划分(如有): /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本次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三)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4月24日9时00分至2026年4月24日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年4月24日9时30 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216开标室。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大十字街600号
联系人:方老师
电话:18223482657
比选代理机构: 重庆晨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香滨路488号二楼
联系人: 李老师
电话:18108371268
2026年4月17日
附件:
虎峰体育公园林地整改-比选文件2026.4.17.docx
工程量清单-铜梁区虎峰镇体育公园林地恢复整改.xlsx
铜梁区虎峰镇体育公园林地恢复整改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盖章)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晨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二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0第六章图纸81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83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铜梁区虎峰镇体育公园林地恢复整改比选公告一、竞争性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铜梁区虎峰镇体育公园林地恢复整改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一)建设地点: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二)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内容包含砍伐乔木、绿化用地整理、播种草籽及移栽红枫海棠树等相关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三)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36万元。(四)比选范围: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五)工期:工期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六)标段划分(如有):/。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本次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二)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三)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比选文件的获取(一)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二)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五、投标文件的递交(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4月24日9时00分至2026年4月24日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年4月24日9时30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216开标室。(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发布。七、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大十字街600号联系人:方老师电话:18223482657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晨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香滨路488号二楼联系人:李老师电话:181083712682026年4月17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大十字街600号联系人:方老师电话:182234826571.1.3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代理机构: 重庆晨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香滨路488号二楼联系人: 李老师电话:18108371268 1.1.4项目名称铜梁区虎峰镇体育公园林地恢复整改1.1.5建设地点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1.1.6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内容包含砍伐乔木、绿化用地整理、播种草籽及移栽红枫海棠树等相关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2.1资金来源区财政拨付专项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缺陷责任期工期: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竞争性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4.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2)主要管理人员: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承诺函(格式自拟)。(3)委托代理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特别说明:(1)上述1~4条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以上1~4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比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投标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的连续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拟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在投标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投标人对比选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6年4月20日18时00 分前以匿名邮箱形式将问题提交给比选代理机构(邮箱:2995535095@qq.com)。2.2.2比选人对比选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比选人在 2026年4月21日18时00分前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由投标人自行查阅。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澄清的相关内容。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比选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3.1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比选人可以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如果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自行查阅,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3.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1.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投标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竞争性比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竞争性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执行。(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比选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比选人核查,除非比选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7.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8.本工程比选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360138.20元(大写:叁拾陆万零壹佰叁拾捌元贰角整),其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9114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比选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由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投标人的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9.安全文明施工费:9.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3.3.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转帐或电汇方式进行提交(投标人不得采用超级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入或汇入指定帐户,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无效。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7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元整)。3、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以比选人提供的信息为准,在规定时间后到账的投标保证金无效。4、投标保证金提交开户银行、账号和户名(任选其一)(1)银行名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0205010120010028826011181银行账户名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2)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6228400477035385365银行账户名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3)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6232813760001929685银行账户名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需备注:铜梁区虎峰镇体育公园林地恢复整改投标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发出中标通知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报价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资格审查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3.7.5编制要求(1)投标函部分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2)报价部分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3)资格审查部分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 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报价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 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3. 报价部分装入“报价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4. 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投标函部分”、“报价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如投标文件较厚,不能装入一个大袋的,可使用多个大袋分册封装,未按上述要求封装的,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当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4月24日9时00分—2026年4月24日9时30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216开标室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216开标室 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核验不合格,当场退还投标文件;5.核验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7.公布最高限价;8.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10.投标人代表、 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开标结束。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 3 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比选人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公示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7.3.1履约担保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且必须为见索即付的保函)。(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保证金账户: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7)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8.1重新比选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投诉处理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比选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10.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1.执行清单及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税金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调整。2.人工及材料价格:人工按铜梁区2025年第四季度人工信息价计算;材料价格按2026年第三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常用材料信息价,经济信息上没有的按照市场价调整。10.3关于对比选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10.4特别说明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0.5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乔木移植和花草播种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养护期结束后按审定金额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注:所有款项支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10.6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10.7交易服务费投标人中标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参照渝发改收费(2023)115 号执行。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1.1.2本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投标预备会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本工程(劳务除外)不允许分包。2.竞争性比选文件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竞争性比选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8)技术标准和要求;(9)投标文件格式;(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时以匿名邮箱形式将问题提交给比选代理机构(邮箱号码:2995535095@qq.com),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比选文件的修改2.3.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由投标人自行查阅。如果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时间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查阅,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作出的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项目管理机构;(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书面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4.2的要求提交。4.3.2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比选人代表除外)或投标人的在职员工及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比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按次序确定为中标人的,其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须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其投标价格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以其实际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比选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保证金7.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合同签订前按照比选人指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并按简单多数原则排序。2.1报价顺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 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及报价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2.2.2资格评审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3形式评审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2.2.4响应性评审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实质性要求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2.2.5投标函部分及报价部分评审标准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印章。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总报价1.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应一致。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3评标程序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并按简单多数 原则排序。3.4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2.评审标准2.1报价排序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符合性审查标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及报价部分评审。2.2.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5投标函部分及报价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及报价部分评审。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第三章资格评审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3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4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5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6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7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9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0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1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2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A-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函部分及报价部分评审A-14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5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6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7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8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应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9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0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1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3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4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其他无。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全部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及功能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3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以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图纸会审交底后并在距开工令发出7天前;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个工作日。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负责管理出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及相关车辆,若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导致社会人员、车辆进入及工程车辆超重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规定,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影响正常交通,且工程建设完毕后负有场内交通恢复原状的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不涉及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或回复。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必须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除发包人书面追认外,均属无效,对发包人无任何约束力。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仅配合承包人协调水、电接口,施工用水、用电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满足重庆市及重庆铜梁区档案馆存档要求。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发包人要求》、现行国家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设计、采购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订立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约定执行。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1)履约担保的方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号)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对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进行监督;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详见监理合同。但工程变更、工程造价的变更、工程延期等需经发包人核定,仅有监理单位的签章确认,不代表发包人的认可。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进行监督,并对现场施工组织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具体以监理合同为准。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内。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负责。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按5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延期竣工56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恶劣气候现象)。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6)勘察设计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11)/。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0.2变更权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10.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10.3变更程序10.3.3变更执行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10.3.3项增加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比选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同期相关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X100%】进行下浮后结算【其中:材料单价参考施工有效期内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并结合铜梁区市场行情核价;下浮基数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的材料费、规费、税金】。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本款补充10.4.3项: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比选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不采用。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12.2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当前支付节点前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乔木移植和花草播种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养护期结束后按审定金额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注:所有款项支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人、监理人、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28天。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计算违约金。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变更增减金额;(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4)索赔增减金额;(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否。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4)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5)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7)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8)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9)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10)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13)其他:。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责任,每延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本项目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责任,每延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责任,每延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5)其他:以上(1)-(4)条计算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3)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5)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始工作的;(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10)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不按承诺到岗的;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3)承包人未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1)施工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2)承包人未提交施工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技术负责人的;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施工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未提交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2)未经批准,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3)其他:。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2)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限期改正,并按照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6)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同时,延误工期造成了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8)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违约责任:限期改正,并按照整改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支付违约金。(10)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1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始工作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13)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2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1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15)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6)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如不在规定时间报送结算资料或按要求补正等情形: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经发包人两次函告后承包人仍拒不配合提供结算审核资料的,发包人有权采取资料公证、委托结算审核单位直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等方式进行结算审核,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依据。同时,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此违约行为单方解除本合同。(17)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1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通用合同条件18.5.3项[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9)发生第16.2.1项(10)目、16.2.1项(11)目、16.2.1项(12)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0)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不按承诺到岗的(第4.4.4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1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的,按10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4万;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10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4万。2)施工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按10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4万。3)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2)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5)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6)承包人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7)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8)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9)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附件3:廉洁从业协议附件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议(按需)附件6:履约担保格式(按需)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为:。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本文件生效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一、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二、责任目标(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2.不发生火灾事故;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1.人员轻伤事故。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三、安全责任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四、接口及协调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五、安全资质审查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六、人员基本素质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2.无刑事案件牵连。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七、劳动保护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4.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八、施工机具与材料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十、安全监督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3.承包人应组织“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一)基本要求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8)其他。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十六、安全业绩考核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事件类型违约金额较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0.5‰重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2‰特别重事故签约合同价的4‰(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3:廉洁从业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1.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5.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附件5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建筑工人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名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名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名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建筑工人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建筑工人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3、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建筑工人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建筑工人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4、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三)有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附件:1、关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以下无正文)附件6: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s://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下载。第六章图纸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s://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下载。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比选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如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投标函部分(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二、报价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资格审查部分(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项目管理机构(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五)其他资料一、投标函部分(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一)投标函(比选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分包)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为:,身份证号码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投标保证金有限期与投标有限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林地恢复整改 绿化用地整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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