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树木保险招标公告(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2026)



项目概况
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第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5月08日 10: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6-03-01647-CGXM2026220199001599-002
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第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50000
最高限价(元):75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第二次)

数量:

预算金额(元):7500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1.择优选择一家保险服务单位,为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管辖的人民大街、自由大路、南湖大路;文化广场绿化管理中心、南湖公园、动植物公园、儿童公园、胜利公园等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树木进行保险。具体详见磋商文件;2.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投保的各园林单位员工)在施工过程中树对人、物造成的伤害保险;3.由于自然因素树对人、物造成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保险许可证具备有效的保险许可证,响应文件内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4月21日至2026年04月28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0: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0:30(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并同步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ccggzy.com.cn/)、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l.gov.cn/ggzy/)、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2.若对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热线95763获取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
地 址:长春市西安大路4268号
联系方式:0431-879592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鼎誉华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北、广州路南、东二条东上海路商业特区1(幢)129号房101室
联系方式:177434276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振宇
电 话:17743427677

初审:杨娜
复审:石振宇
终审:赵岩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第二次).docx128.0K

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第二次)磋商文件JM-2026-03-01647-CGXM2026220199001599-002采购人: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鼎誉华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二)供应商须知....................8(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相关文件1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1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1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16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22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2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8资格审查....................30符合性审查....................32磋商有关问题....................33详细评审....................3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37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9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1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3三、授权委托书....................44四、开标一览表....................45五、投标保证金....................46六、资格审查资料....................47七、技术部分....................55八、其他资料....................56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57九、最后磋商报价表58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第二次)项目概况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第二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5月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M-2026-03-01647-CGXM2026220199001599-002;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第二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需求:1.择优选择一家保险服务单位,为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管辖的人民大街、自由大路、南湖大路;文化广场绿化管理中心、南湖公园、动植物公园、儿童公园、胜利公园等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树木进行保险。具体详见磋商文件;2.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投保的各园林单位员工)在施工过程中树对人、物造成的伤害保险;3.由于自然因素树对人、物造成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服务地点:长春市城区(不含乡镇)上述各园林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树木(街道、广场、庭院、渠化岛、地铁站绿地、桥下绿地、大块节点绿地、生产用地、公园游园等)(详见磋商文件);最高限价:75万元;合同履行期限:一年;服务标准:优质服务;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能快速勘察现场和办理承保业务,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3)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投标人近三年(2023-202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6)投标单位拟投入本项目全部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均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缴纳社保。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8日,每天上午8:00至下午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按要求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5月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五、开启时间:2026年5月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并同步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ccggzy.com.cn/)、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l.gov.cn/ggzy/)、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2.若对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热线95763获取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4268号联系方式:0431-87959280(赵岩)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鼎誉华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北、广州路南、东二条东上海路商业特区1(幢)129号房101室联系方式:17743427677(石振宇)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石振宇电话:1774342767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采购人名称: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4268号联系方式:0431-87959280(赵岩)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鼎誉华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北、广州路南、东二条东上海路商业特区1(幢)129号房101室联系方式:17743427677(石振宇) 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JM-2026-03-01647-CGXM2026220199001599-002;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第二次);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自筹 100%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采购范围择优选择一家保险服务单位,为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管辖的人民大街、自由大路、南湖大路;文化广场绿化管理中心、南湖公园、动植物公园、儿童公园、胜利公园等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树木进行保险。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项目地点长春市城区(不含乡镇)上述各园林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树木(街道、广场、庭院、渠化岛、地铁站绿地、桥下绿地、大块节点绿地、生产用地、公园游园等)(详见磋商文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服务期一年; 服务标准优质服务 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勘踏现场,费用自理 1磋商预备会不召开 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 1采购人书面澄清或修改的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 1分包不允许 1偏离不允许 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发出的答疑、补遗、澄清、修改等文件 1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日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5月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2供应商确认收到响应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发布,供应商须主动阅知。本项目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所有潜在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发布的内容。 2供应商确认收到响应文件修改时间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发布,供应商须主动阅知。本项目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所有潜在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发布的内容。 2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磋商文件及评标办法要求的所有资料。 2响应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日历天) 2磋商保证金执行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无须递交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按下列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合法形式,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0.75万元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供应商应于2026年5月8日10时30分前提交,以到账为准。如开标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交付到账。收款人全称:吉林省鼎誉华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沈路支行账号:13758000000147974注: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扫描件证明材料装入到投标文件中。各单位交款后须将交款底单扫描件发送至招标公司邮箱17743427677@163.com以便核查。投标书内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报保证金转款凭证扫描件。 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3年-至今) 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3年-至今) 2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 3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等需要盖章、签字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满足“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3解密方式(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2)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http://www.zcygov.cn),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当采购代理机构开启解密程序后,各供应商再进行解密)。(4)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http://www.zcygov.cn)公布投标报价信息,供应商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在线查询投标报价信息。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 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 3磋商会议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3磋商会议程序(如有)(1)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2)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通过网络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3)磋商小组进行详细评审;(4)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统一进行第二轮报价。 3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委员会构成:由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3人组成;磋商小组专家确定方式:由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3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否,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综合评定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三名成交供应商。原则上推荐排名位于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重新招标,或者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75万元。 3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15】299号文件。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供应商本项目收取金额:2万元 3付款方式保险起期前支付费用。买方不支付保费,发生保险事故时卖方有权不予理赔。 4履约保证金合同中约定 4质量保证金无。 4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4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同类或类似业绩有效业绩:是指性质或规模与本项目类似,且完成时间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具体详见评标办法)。 4政府采购政策文件(如采用)依据文件:1、《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6、《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4同义词语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采购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采购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采购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进行理解。“供应商”应按照“投标人”进行理解。“投标保证金”应按照“磋商保证金”进行理解。其他未理解的词语,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4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投标阶段的规定,按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内容有不符处,以本项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二)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磋商程序1.采购方式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采用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磋商程序2.1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供应商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竞争性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2就商务、技术及价格进行磋商,经过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3.2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合格的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含各种所有制结构);(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此项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会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磋商会议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磋商项目磋商会议。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填写)。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第二部分磋商文件1.供应商注意事项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相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磋商文件的组成磋商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响应文件格式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其他材料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3.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平台及电话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3.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时间及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第三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磋商范围及磋商相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1.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清单进行报价,不能将整个的内容拆开就其中一项或一部分进行报价。1.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相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首次磋商报价表五、磋商保证金六、施工组织设计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八、项目管理机构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其他材料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的材料3.报价3.1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填写相应报价。4.保证金4.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金额和方式进行递交,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4.2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之日后到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退出竞争性采购的;(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3磋商保证金的递交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凡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4.5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6办理保证金退还时需提供供应商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该扫描件扫面后邮件发给采购代理公司的联系人。5.有效期5.1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后90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5.2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得要求修正其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和加密1.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并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加密。2.截止期2.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平台。2.2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1在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3.2从截止期至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确定的报价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1.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招标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磋商小组的构成及抽取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形式、资格性检查和响应性评审。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评审标准详见《磋商评审细则》。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3.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澄清文件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4.比较与评价4.1经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4.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1.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1.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1.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递交响应文件先后顺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1.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4.1.6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4.3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详见评分标准。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5.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直接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招标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评分办法6.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附表《磋商评审细则》,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6.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6.3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相关文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2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26年1月14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磋商评审细则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评标办法。评审程序1.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磋商小组的构成及抽取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评审过程评审开始时,监督人首先向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在评审期间的纪律要求;随后,竞争性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以确认投标的有效性,评审的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评审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初步评审完成后进入详细评审,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对评审赋分、确定中标人、提交评审报告等各阶段步骤进行现场监督;评审结束时,监督人对评审全过程做评审监督结论。3.评审程序评审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审查: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依据评审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赋分。4.供应商报价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报价清单进行评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1)未按磋商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减少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与数量的;(2)投标报价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费用未按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计取,工程利润总额按零报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未按磋商文件明确的金额报价的;(3)措施费报价,与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施工方法不对应的;(4)对磋商小组的质询,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5)磋商文件认为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5.询标(必要时)竞争性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6.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综合评定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三名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优劣顺序推荐。原则上推荐排名位于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重新招标,或者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评审工作结束时,磋商小组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对评审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结果予以确认。资格审查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小企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保险许可证具备有效的保险许可证,响应文件内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三年(2023-202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依法纳税证明投标人近三年(2023-202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社保证明投标人近三年(2023-202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截图(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内附以上信誉证明截图并加盖公章及承诺书其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标书内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评审结果(合格、废标)符合性审查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服务期一年服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及规定、强制性标准等。投标有效期90天投标保证金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技术要求符合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中具体的技术要求规定1磋商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低于成本视为无效磋商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将被否决。1“双盲”评审要求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评审结果(合格、废标)(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初步评审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后期评审。(2)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废标”。废标须注明原因。磋商有关问题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初始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初始报价表(报价表、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初始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进行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的供应商。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磋商小组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里未标明或标注不明确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招标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详细评审评分因素评分标准满分异常低价审查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投标报价(10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分商务部分(30分)企业业绩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3至今)完成过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有1项得3分,本项最多得15分,没有不得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发票等证明),响应文件中附相应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15分供应商拟配置的主要人员项目团队组织结构设计完善、分工明确,项目团队人员配备能满足项目实施各阶段的要求,每配备1人得1分,共5分;响应文件内附人员劳动合同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5分优惠条件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供相关内容最少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每有一项实质性优惠额外加1分,满分5分。5分服务承诺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提供相关内容最少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每有一项实质性承诺额外加1分,满分5分。5分技术评分(60分)总体服务思路总体服务思路,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风险管理(2)价值评估(3)损失赔付每提供一项以上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但存在缺陷,得3分。每提供一项以上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且经磋商小组成员确认后内容不存在缺陷,得5分。提供相关内容,最少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5分。15分理赔服务常规方案理赔服务常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保险范围及承保内容(2)理赔标准及金额(3)理赔流程每提供一项以上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但存在缺陷,得3分。每提供一项以上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且经磋商小组成员确认后内容不存在缺陷,得5分。提供相关内容,最少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5分。15分理赔服务紧急方案理赔服务紧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紧急险情理赔服务划定(2)紧急险情处理方案(3)紧急险情理赔流程每提供一项以上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但存在缺陷,得3分。每提供一项以上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且经磋商小组成员确认后内容不存在缺陷,得5分。提供相关内容,最少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5分。15分针对高风险天气防范处理建议针对高风险天气防范处理建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针对大风天气情况的防范处理建议(2)针对冻雨天气情况的防范处理建议(3)针对大雪天气情况的防范处理建议每提供一项以上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但存在缺陷,得3分。每提供一项以上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且经磋商小组成员确认后内容不存在缺陷,得5分。提供相关内容,最少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5分。15分(注:技术服务评分内容中所指“缺陷”是指: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总计100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与采购人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合同协议条款由采购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本项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后签订。)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人民大街等街路树木保险采购(一)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树木所属地点序号街路名称起始点1人民大街火车站南广场-南四环路2卫星东段卫星广场-健民街3自由大路新民广场-自由大桥4南湖大路开运街-洋浦大街5解放大路西解放立交桥-亚泰大街6北安路辽宁路-大经路7新发路人民大街-大经路8吉林大路伊通河桥-哈尔滨互通立交桥9四环路北亚泰大街-东风桥段永宁桥-生态广场段序号广场名称1人民广场2赛德广场3卫星广场4东方广场5站前广场序号交通岛名称具体位置1新发路交通岛人民大街与新发路交汇2大经路交通岛解放大路与大经路交汇3新发路与大经路交汇交通岛新发路与大经路交汇4同志街交通岛解放大路与同志街交汇5建设广场交通岛解放大路与建设街交汇序号庭院位置1市委2交通指挥中心3吉林省财政厅4房产局5人社局6财政局7政协8人大9市工人体育馆10国家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办(二)局属其他范围1南湖公园工农大路、延安大街、昂昂溪路、南湖大路合围区域;南湖大桥、南湖宾馆东侧湖岸线、湖滨街、名人酒店建筑红线外围、威尼斯花园环路北侧约10公顷范围合围区域;如意园。2胜利公园人民大街、嫩江路、团结路合围3动植物公园自由大路、岳阳街、平泉路、吉顺街合围4儿童公园人民大街、咸阳路、园东路、万象城北侧合围(三)文化广场绿化管理中心管辖范围1文博广场东侧-福义德与文博广场管理房楼角,市医院楼体水泥地面以西;南侧-人防通道北墙到福义德楼体的南墙为界;西侧-人防地下通道东侧墙体,到献血屋西墙为界;北侧-市医院停车场南侧边石。2杏花村东侧-人民大街西侧自行车道与绿化带交汇处以西;南侧-东朝阳路路北侧绿化带(矮墙)以北;西侧-电视台东院墙以东;北侧-锦水路路南侧矮墙以南。3裕华园东侧-东民主大街西侧人行道绿化带以西;南侧-吉林大学、老干部大学、人防办公室围墙以北;西侧-西民主大街东侧人行道绿化带以东;北侧-东、西民主大街南侧人行道绿化带以南(裕华园北侧为,东、西民主东街交汇围成的半圆形区域)。4牡丹园东侧—人民大街西侧非机动车道边石与绿化带交汇处以西;南侧—丰顺街北侧矮墙以北、吉林大学围栏以北;西侧—立信街、吉林大学围栏以东;北侧—东中华路南侧围墙以南。5文化广场东侧-东民主大街西侧人行道边石以西;南侧-解放大路路北侧路边石;西侧-西民主大街东侧人行道边石以东;北侧-吉林大学围栏处。(四)伊通河流域管辖范围序号流域起止点1伊通河城区南段新立城坝下至南绕城高速净月区、南关区、朝阳区2南溪湿地南绕城高速至南三环3伊通河城区中段南三环至四化闸伊通河南三环桥至四化闸长度15.78千米,宽度为东西两岸绿化边界之间。4伊通河城区北段四化闸至万宝拦河闸二道区河道治理35m、宽城区河道治理6885m、德惠市堤顶路450m。5东新开河北湖湿地至长吉南线经开区、二道区6雾开河雾开河大街至后台村(大顶子沟起点为302国道)蓝线范围以内。7镜水河起点为高家窝堡水库,终点为伊通河入口。蓝线范围以内。1.择优选择一家保险服务单位,为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管辖的人民大街、自由大路、南湖大路;文化广场绿化管理中心、南湖公园、动植物公园、儿童公园、胜利公园等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树木进行保险。具体详见磋商文件;2.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投保的各园林单位员工)在施工过程中树对人、物造成的伤害保险;3.由于自然因素树对人、物造成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服务地点:长春市城区(不含乡镇)上述各园林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树木(街道、广场、庭院、渠化岛、地铁站绿地、桥下绿地、大块节点绿地、生产用地、公园游园等)(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四、开标一览表五、投标保证金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技术部分八、其他材料九、最后磋商报价表注:目录内容可自行增加并编制详细页码;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按投标报价万元;服务期为,按合同约定实话和完成承包上述招标项目。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3.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4.我方接受磋商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中标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函件: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服务期一年;2投标有效期90天3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4服务内容及要求符合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规定。5服务标准优质服务6~~~~如有其它响应可自行增加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供应商:(盖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 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有/无)服务期服务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承诺 万元一年;优质服务有/无有/无说明:。1.填报的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2.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五、投标保证金须递交投标保证金(保函)的企业在此提供缴纳证明(如是);信用良好企业在此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截图。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六、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序号内 容1企业名称:2单位地址:3联系人:电话:4传真:电子邮箱:5注册地:注册年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明、相关荣誉证书等供应商资料。(二)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序号起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注:1、供应商应将近3年内(2023年至今)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金额等。3、供应商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否则,采购人将不考虑供应商所填项目的业绩。(三)管理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所学专业现任职务及职称注:1、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2、供应商应按顺序后附相关人员证书。(四)拟配备车辆/设备情况表序号车辆/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制造年份……备注提供设备、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购买发票或者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五)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六)信誉要求1.信誉承诺书我公司在此承诺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是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不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3.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截图七、技术部分(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自行编制)“双盲”评审要求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八、其他资料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1、优惠条件2、服务承诺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附表九、最后磋商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最后磋商报价(元)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在电子平台中填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树木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