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 水泥煤 无烟煤招标公告(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2026)


招标编号:JJCG202604270008
招标单位: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电煤、水泥煤项目
 
 
 
 
 
竞价文件
(资格后审)
 
 
 
 
 
 
 
采购单位: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六 年四 月二十七 日

 


 


 
 
 
第一章 竞价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质疑提出和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竞价公告

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电煤、水泥煤 竞价公告
 
 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受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 (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对 电煤、水泥煤项目拟用竞价方式组织采购。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10000吨电煤和5000吨水泥煤采购4.27
二、项目预算:/万元 
三、项目需求:

物资清单

编号
名称
规格
技术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004550 
 电煤
无烟煤,散装
电煤(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二)含硫量≤3.5%,(三)全水份≤8.0%,(四)7.0%≤挥发份≤15.0%,(五)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0%,(六)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0%。

10000
 

 008307 
 水泥煤
无烟煤,散装
水泥煤(一)收到基发热量:5200≤发热量≤6500千卡/千克,(二)含硫量≤2.3%,(三)全水份≤8.0%,(四)7.0%≤挥发份≤15.0%,(五)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0%,(六)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0%。

5000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与竞价的盘外新供应商需具备以下资质:
(一)企业法人,企业设立满一年以上,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申请主体为合法存续的煤矿生产企业,或同一集团体系内具有煤炭销售资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洗煤厂(需提供机具设备自有证明,如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且上述主体单位相关证照齐全(煤矿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洗煤厂:需提供营业执照、土地证明、机具设备发票等),近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
(三)实缴资本不能为0
资质后审:盘外报价单位必须符合我公司渠道引入相关管理规定。盘外报价单位报价前,需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新单位所需准入认证资料,报价截止前作为附件上传,待报价结束后,由公司进行审查,如审查不通过,则该报价单位本轮报价无效,本次不予选取(若盘外报价单位在报价时间截止前未缴纳参选保证金则该单位本轮报价无效)。
注:盘外报价单位是指非准入认证报价人:即报价人未经公司相应业务类已准入认证的新单位。                                          
五、具体响应文件要求
/
六、时间及地点安排
1.报名登记:2026年4月27日14:30-2026年4月28日14:30。
2.获取竞价文件:报名成功后√ 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3.开始报价时间:2026年4月28日14:30。
4.异议提出截止时间:2026年4月28日14:20
5.提交响应文件:
√网上报价: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
□纸质文件密封后递交至: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元路西段61号
(联系人:陈星,电话:18090996511)
4.多轮报价:通过平台进行2轮次公开竞价,两轮竞价间隔时间为1分钟,每轮竞价时间为30分钟,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所有单位最低报价。。
七、定选原则
1.请报含税(13%)到厂价。
2.选取供货单位原则:
参选人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进行共两轮报价(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采购物资到厂单价,具体报价数量在报价单中注明并作为附件上传),由评审小组针对参选单位最终报价情况进行评选,按分包报价由低到高确定候选单位排名,报公司进行决策审批,待决策通过后,与中选单位签订单次采购合同。
注:①参与第一轮报价但未参与第二轮报价的单位,以第一轮报价结果为准;
②第二轮报价中同为最低价的单位,根据报价时间,最先报价的单位优先选取,是否选取后报价单位根据选取数量决定。
八、其他要求
1.保证金
商务保证金:□无  √ 有
报价保证金:本项目标段一(电煤)参选保证金金额6万元、标段二(水泥煤)参选保证金金额4万元,缴纳截止时间:2026年4月28日14时30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方式缴纳参选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的参选保证金缴纳方式:
 √ 现金缴纳(需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
 √ 电子保函(保单)缴纳
(一)以现金方式缴纳参选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1.收款账户信息
供应商须在参选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参选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宜宾国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叙府路支行;
开户账号:以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一标段一账号)。
2.缴纳程序:登录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入供应商端—>项目管理(投标)—>选择项目标段—>进入项目“我要投标”环节—>递交参选保证金”页面,查看参选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供应商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维护的网银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参选保证金收款虚拟子账号中—>系统对订单自动绑定—>再次登录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确认参选保证金已缴纳。
3.注意事项
(1)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目前兼容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另,区域性的地方银行存在不能及时到账和正常退款的较大风险,建议尽量不使用。同时,建议供应商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1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2)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帮助中心”栏目“操作手册”中《操作手册-供应商投标》,或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首页在线客服咨询。
(3)供应商缴纳的参选保证金由宜宾国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本项目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参选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
(二)以电子保函(保单)方式缴纳参选保证金的相关约定:供应商须按照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设定的流程向承保机构申请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参选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并出具电子保函(保单)
履约保证金:□无  √有 
2、合同履约保证金:中选单位中选后需按所签合同金额缴纳的10%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收款单位: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营业部
账号:51001728708051503466
汇入时在“备注栏”注明:“煤炭合同履约保证金”
备注:须以公对公账户以电汇形式缴纳,不接受现金。
2.合同签订:中选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逾期视为放弃。
3.不同的报价人商务文件下载、报价及保证金缴纳的IP地址相同,经系统预警提示的,将直接否决其报价,并向公司进行报备。
4.报价人经系统预警提示受到相关禁止或限制参与报价的行政处罚,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因弄虚作假、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视为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直接否决其报价。 
九、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元路西段61号
监督人:刘承男
联系电话:15982159244
 
联系人:陈星
联系电话:1809099651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竞价组织

1、成立竞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准时参加线上竞价会议。
二、竞价报价
1、本项目不接受任何有选择(除数量外)的报价。
2、报价均以人民币为报价的币种。
3、报价表必须加盖公章且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竞价费用

无论竞价过程和结果如何,参加竞价的响应人自行承担与本次项目竞价有关的全部费用。

四、本竞价文件由采购单位解释。

1、供应商下载竞价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内容或页码残缺、资格要求和技术参数含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等表述的,请在竞价文件发布后 1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或疑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疑问的,视同供应商理解并接受本竞价文件所有内容,并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负。供应商不得在响应结束后针对竞价文件所有内容提出质疑事项。非书面形式的不作为日后质疑提出的依据。
2、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竞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价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价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响应将被拒绝,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由于对竞价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采购单位可视情组织答疑会。

五、评审原则及方法

本项目采用最低有效价法。即指以单价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六、合同的签订与付款

1、竞价采购结果将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公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本合同一式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肆份。
2、交货期:电煤、水泥煤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22日,具体交货时间根据买方生产需求及库存情况,以买方通知为准。
3、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竞价响应处理

1、不具备竞价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竞价评审小组可以认定为无效竞价响应的其他情况。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竞价失败处理

1、符合资格条件或者对竞价文件作实质响应的单位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被取消的;
4、竞价评审小组可以认定为竞价失败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质疑提出和处理

格式请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下载

一、质疑的提出

1、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
2、下载竞价文件的供应商应根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第五条第1款的约定提出;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后,供应商未进行竞价登记的,不能就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后的竞价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在竞价过程中,凡竞价小组明确提出须由供应商确认的事项,供应商当场无异议的,事后不得提出质疑。
3、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
4、对本次竞价有质疑的,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质疑人应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质疑函》内容应包括质疑事项、主要内容、事实依据、适应法规条款、佐证材料等。同时,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的、非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相关佐证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佐证材料。
采购单位不负责搜集相关佐证材料等工作。

二、《质疑函》的受理和回复

1、《质疑函》须由质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本次竞价授权人送达采购单位。
2、对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质疑人进一步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的,请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质疑回复时间相应顺延。质疑人不能按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3、对不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补充材料要求,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4、采购单位负责将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相关材料提供给竞价小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质疑人。
必要时,可向被质疑人转发《质疑函》及相关佐证材料。被质疑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被质疑事项。
5、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论证或审查时间较长的,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可适当延长质疑回复处理时间。

三、质疑处理

1、质疑成立的处理。采购单位终止采购,并建议有关部门给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
2、质疑不成立的处理。
1)质疑人书面提出申请撤回的,不作违约处理。
2)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处理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3)质疑人虽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但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采购单位请质疑人补充相关佐证材料,仍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作违约处理。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4)质疑人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采购单位已指出,质疑人仍然坚持提出质疑的,作违约处理。同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5)对明显有违事实的、经相关专家或竞价小组认定无依据的、经其他供应商举证无依据的质疑,作违约处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6)质疑人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四、无佐证材料的举报作违约处理。

供应商不得进行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含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向有关部门的举报,否则作违约处理。

五、投诉不成立的作违约处理。

供应商进行质疑后,采购单位回复质疑不成立,供应商仍进行投诉的,并最终投诉不成立的,作违约处理。采购单位有权对其在1至3年内禁入由采购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的违约处理。

六、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煤炭买卖合同(电煤4000大卡)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出卖人: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
第1条 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

产品
生产厂家
产品规格/型号
数量 (吨)
含税单价 (元/吨)
税率(%)
税额(元)
不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元)

 电煤
  /
无烟煤
 
 
13
 
 
 

含税金额大写:

价格约定:以上价格是否随行就市,是(√)否();当价格为随行就市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非随行就市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如遇市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期相似区域采购的价格为准)。

第2条 质量标准
执行标准:收到基发热量:4000≤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含硫量≤3. 50%,全水份≤8.0%,7.0%≤挥发份≤15.0%。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
第3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3.1 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煤场交货。
3.2 交货时间: 202*年*月*日前,买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卖方,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送货到指定地点。
第4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运输车辆必须为国六及以上或者新能源车辆。
第5条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 目测验收,由买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买方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并有权追究卖方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5.1.1 煤车到厂滴水成线的。
5.1.2 目测大块煤粒径>10cm的。
5.1.3 卖方所供的煤炭必须符合买方采样要求(煤车车厢内只允许一根固定钢管外壁直径>10cm,不能有链条、杂物等),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能超过3.5米。
5.1.4 因上述原因对自动取样机造成损害,按照买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2 煤炭出现异常的处理:
5.2.1 煤炭异常的认定:煤炭到场首先通过自动取样机取样后,在现场卸货时买方质检及现场人员对煤炭装车是否出现异常进行预判,若预判质量存在差异现象,则按规范人工取高、低热值煤层煤样进行快速分析,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按掺假、使假处理。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则按自动取样机所取样品质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2.2 异常煤炭处理流程: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由海丰大宗原料管理人员告知煤炭采购业务人员,煤炭采购业务人员联系卖方,若卖方认可结果,海丰现场人员按正常程序收煤;若卖方提出异议,卖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由煤炭采购业务人员陪同到现场共同取样、分样,24小时内卖方未到场即视为认同买方的取样及质检结果。买方质检部门对所取煤样按正常程序进行分析。
5.2.3 质量检验,热值、含水、硫、固定碳、粒度等以买方分析化验的结果为准。卖方所供煤炭经买方目测合格后,再进行汽车自动取样机取样,原则上以12车为一组做综合样,热值、含硫数据按整单合同加权进行结算,全水分不参与加权结算。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买方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如化验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买方检验结果作为结算数据依据;如检验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的质量依据。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卖方承担,否则由买方承担)。卖方逾期未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买方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视同认可买方质检报告且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方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5.3 经买方检测,连续三天平均发热量低于3500大卡/千克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6条 结算方式
6.1 价格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单价为基准价格*元/千卡.吨,结合热值、含硫量、全水份等的实际检测值按以下标准计算:
6.1.1发热量:

序号
收到基低位热值
热值浮动价格(到厂含税价)
热值结算单价(到厂含税价)

单位:千卡/千克
单位:元/千卡.吨
单位:元/吨

1
热值>4800
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4800

2
4000≤热值≤4800
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实际检测值

3
3900≤热值<4000
基准价格-0.01
(基准价格-0.01)×实际检测值

4
3800≤热值<3900
基准价格-0.02
(基准价格-0.02)×实际检测值

5
3700≤热值<3800
基准价格-0.03
(基准价格-0.03)×实际检测值

6
3600≤热值<3700
基准价格-0.04
(基准价格-0.04)×实际检测值

7
3500≤热值<3600
基准价格-0.05
(基准价格-0.05)×实际检测值

8
热值<3500
0
不予结算

注:单车热值低于3500千卡/千克如具备退货条件作退货处理,如不具备退货条件不纳入加权结算,按合同价格的50%结算。
6.1.2全水份:
8.00%<全水分≤10.00%的,超过8.00%的部分按同等比例在煤量中扣除;全水分>10.00%拒收,已接收的,超过10.00%的部分按双倍比例在煤量中扣除。
6.1.3硫:

序号
结算硫份
浮动标准

分段浮动
硫份累计浮动价格(元/吨)

1
St,d<1.0%
以1.00%为基础,每降低0.1%,煤价上浮2元/吨
(1.0 -St,d)×20

2
1.00%≤St,d<2.0%
以2.00%为基础,每降低0.1%,煤价上浮1元/吨
(2.0 -St,d)×10

3
2.00%≤St,d≤3.5%
合格区间,不浮动
0

4
3.5%<St,d≤4.0%
以3.5%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1元/吨
(3.5-St,d)×10

5
4.0%<St,d≤4.5%
以4.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2元/吨
(4.0-St,d)×20

6
4.5%<St,d≤5.0%
以4.5%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7元/吨
(4.5-St,d)×70

7
5.0%<St,d
以5.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10元/吨
(5.0-St,d)×100

8
6.0%<St,d
以6.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20元/吨
(6.0-St,d)×200

备注:上表的计价采用分段、累计、按比例的计价方式,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注:单车硫份高于4.5%不参与加权,单批次进行结算。
6.1.4实际结算价格=基准单价元/吨+发热量加(减)价元/吨+硫含量加(减)价元/吨。
6.2 若质量不合格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退货数量为不超过实到买方生产现场的数量,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
第7条 付款方式及开票
7.1 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买方收到货并质检验收结算后,卖方应按照结算向买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及开票价以实际结算到货量和结算价为准。买方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上月结算价款的90%;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剩余10%于3个月后付清。
7.2 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8条 履约保证
卖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元,并同意将商务竞价阶段交纳的保证金*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份现金补足。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
9.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9.3 上述违约金买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不足扣减的,买方可从货款中抵减。
9.4 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10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10.1 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
10.2 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11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②种方式处理。
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2条 合同经办人及送达
12.1 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
卖方经办人:*,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邮寄送达地址:*。
买方经办人:*,手机/微信:*,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
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12.2 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13条 其他约定事项
13.1 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 3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
13.2 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1 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
13.3 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3.4 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13.5 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3.6 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3.7 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8 本合同一式 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肆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年*月*日终止。
13.9 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 特别约定:
卖方需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完成合同数量供货,否则按逾期供货处理,因过磅计量,交货数量+10%内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0%以外数量不予结算。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逾期供货货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个工作日,卖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卖方本合同即终止。
合同履约保证金根据卖方需求,可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或后续中选转为后续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卖方: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 日
买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三江新区港园路西段61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9151150020885067X6开户行:工行宜宾三江支行账号:2314506509022100170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煤炭买卖合同(水泥煤)
 
合同编号:CG                          
签订地点: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出卖人: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
第1条 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

产品
生产厂家
产品规格/型号
数量 (吨)
含税单价 (元/吨)
税率(%)
税额(元)
不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元)

 水泥煤
  /
无烟煤
 
 
13
 
 
 

含税金额大写:

价格约定:以上价格是否随行就市,是(√)否();当价格为随行就市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非随行就市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如遇市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期相似区域采购的价格为准)。

第2条 质量标准
产品执行如下标准:收到基发热量:5200≤发热量≤6500千卡/千克,含硫量≤2.30%,全水份≤8.0%,7.0%≤挥发份≤15.0%。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
第3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3.1 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煤场交货。
3.2 交货时间:*年*月 -*年*月。
第4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运输车辆必须为国六及以上或者新能源车辆。
第5条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 外观验收,产品到达买受人工厂后由买受人验收,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买受人有权拒收:全水分  ≥ 12%、固定碳 ≤ / %、煤炭中掺有泥沙、石块、煤泥(渣)木块及其他异物、热值低于5000大卡/千克,粒度大于100mm的量大于 20  %等。
5.1 目测验收,由买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买方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并有权追究卖方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5.1.1 煤车到厂滴水成线的。
5.1.2 目测大块煤粒径>10cm的。
5.1.3 卖方所供的煤炭必须符合买方采样要求(煤车车厢内只允许一根固定钢管外壁直径>10cm,不能有链条、杂物等),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能超过3.5米。
5.1.4 因上述原因对自动取样机造成损害,按照买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2 煤炭出现异常的处理:
5.2.1 煤炭异常的认定:煤炭到场首先通过自动取样机取样后,在现场卸货时买方质检及现场人员对煤炭装车是否出现异常进行预判,若预判质量存在差异现象,则按规范人工取高、低热值煤层煤样进行快速分析,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按掺假、使假处理。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则按自动取样机所取样品质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2.2 异常煤炭处理流程: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由海丰大宗原料管理人员告知煤炭采购业务人员,煤炭采购业务人员联系卖方,若卖方认可结果,海丰现场人员按正常程序收煤;若卖方提出异议,卖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由煤炭采购业务人员陪同到现场共同取样、分样,24小时内卖方未到场即视为认同买方的取样及质检结果。买方质检部门对所取煤样按正常程序进行分析。
5.2.3质量检验,热值、含水、硫、固定碳、粒度等以买受人分析化验的结果为准。出卖人所供煤炭经买受人目测合格后,再进行汽车自动取样机取样,原则上以 12车为一组做综合样,并以该组综合样质量数据(包括热值、硫份、外水份)进行结算。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买受人在  3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在  3   日内派员到买受人处分取留存样品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仅针对热值差异),如化验结果与买受人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买受人检验结果作为结算数据依据;如检验结果与买受人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的质量依据。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买受人承担,否则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逾期未派人到买受人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买受人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视同认可买受人质检报告且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方案,并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5.3经买受人检测,连续三天平均发热量低于 5000大卡/千克时,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5.4 若质量不合格(达到拒收标准)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对退货标的物作退出买方工厂(或指定现场)的处理,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退货量不应超过买方实收不合格批次到货数量。卖方逾期未作退出处理的,视为卖方放弃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有权自行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6条 结算方式
6.1 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单价为基础,结合发热量、含硫量、水分等的质量检验数据按以下标准计算:
6.1.1发热量:

序号
收到基低位热值
热值浮动价格(到厂含税价)
热值结算单价(到厂含税价)

单位:大卡/千克
单位:元/吨
单位:元/吨

11
热值≥6500
基准单价/5200
基准单价/5200*6500

22
5200≤热值<6500
基准单价/5200
基准单价/5200*实测检测值

 3
5000≤热值<5200
(实际检测值-5200)*0.3
(实际检测值-5200)*0.3+基准单价

 4
热值<5000
基准单价/2
基准单价/2

 
注:低于5000千卡/千克拒收,已接收的按5200千卡/千克合同价格的50%进行结算(含税价)。
6.1.2全水份:
8.00%<全水分≤10.00%的,超过8.00%的部分按同等比例在煤量中扣除;全水分>10.00%拒收,已接收的,超过10.00%的部分按双倍比例在煤量中扣除。
6.1.3硫:

结算硫分
浮动标准

干基全硫分St,d(%)
分段浮动
硫分累计浮动价格(元/吨)

St,d≤2.30
合格区间,不浮动
0

2.30<St,d≤2.50
每上升0.01%,煤价下浮3元/吨
(2.30-实测值)*300

St,d>2.50
每上升0.01%,煤价下浮6元/吨
(2.5-实测值)*600

 
注:上表的计价采用分段、累计、按比例的计价方式,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6.1.4实际结算价格=基准单价元/吨+发热量加(减)价元/吨+硫含量加(减)价元/吨。
6.2 若质量不合格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退货数量为不超过实到买方生产现场的数量,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
第7条 付款方式及开票
7.1 货物到买方库房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和质量状况进行结算,卖方按照结算向买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上月结算价款的90%;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剩余10%于3个月后付清。
7.2 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8条 履约保证
卖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 元,并同意将商务竞价阶段交纳的保证金*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份现金补足。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
9.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9.3 上述违约金买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不足扣减的,买方可从货款中抵减。
9.4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10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10.1 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
10.2 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11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②种方式处理。
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2条 合同经办人及送达
12.1 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
卖方经办人:*,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邮寄送达地址:* 。
买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电子邮箱:*@ybty.com,邮寄送达地址:*。
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12.2 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13条 其他约定事项
13.1 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 3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
13.2 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1 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
13.3 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3.4 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13.5 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3.6 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3.7 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8 本合同一式 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肆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终止。
13.9 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卖方需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完成合同数量供货,否则按逾期供货处理,因过磅计量,交货数量+10%内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0%以外数量不予结算。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逾期供货货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个工作日,卖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卖方本合同即终止。
合同履约保证金根据卖方需求,可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或后续中选转为后续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
 
 

卖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三江新区港园路西段61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9151150020885067X6开户行:工行宜宾三江支行账号: 2314506509022100170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竞价响应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10000吨、5000吨水泥煤采购4.27

序号
货物名称
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电煤
详见竞价文件

 
 
 
 

2
水泥煤
详见竞价文件

 
 
 
 

合计:
                                                  元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

1、本表式,可根据实际报价的明细需要自行添加。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价文件要求。
 

 

其他附件: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电煤、水泥煤采购公告2026.4.27.docx

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电煤、水泥煤项目竞价文件(资格后审)采购单位: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竞价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质疑提出和处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价公告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电煤、水泥煤竞价公告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受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对电煤、水泥煤项目拟用竞价方式组织采购。现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10000吨电煤和5000吨水泥煤采购4.27二、项目预算:/万元三、项目需求:物资清单编号名称规格技术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备注004550电煤无烟煤,散装电煤(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二)含硫量≤3.5%,(三)全水份≤8.0%,(四)7.0%≤挥发份≤15.0%,(五)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0%,(六)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0%。吨10000008307水泥煤无烟煤,散装水泥煤(一)收到基发热量:5200≤发热量≤6500千卡/千克,(二)含硫量≤2.3%,(三)全水份≤8.0%,(四)7.0%≤挥发份≤15.0%,(五)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0%,(六)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0%。吨5000四、供应商资格要求:参与竞价的盘外新供应商需具备以下资质:(一)企业法人,企业设立满一年以上,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二)申请主体为合法存续的煤矿生产企业,或同一集团体系内具有煤炭销售资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洗煤厂(需提供机具设备自有证明,如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且上述主体单位相关证照齐全(煤矿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洗煤厂:需提供营业执照、土地证明、机具设备发票等),近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三)实缴资本不能为0资质后审:盘外报价单位必须符合我公司渠道引入相关管理规定。盘外报价单位报价前,需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新单位所需准入认证资料,报价截止前作为附件上传,待报价结束后,由公司进行审查,如审查不通过,则该报价单位本轮报价无效,本次不予选取(若盘外报价单位在报价时间截止前未缴纳参选保证金则该单位本轮报价无效)。注:盘外报价单位是指非准入认证报价人:即报价人未经公司相应业务类已准入认证的新单位。五、具体响应文件要求/六、时间及地点安排1.报名登记:2026年4月27日14:30-2026年4月28日14:30。2.获取竞价文件:报名成功后☑免费下载采购文件。3.开始报价时间:2026年4月28日14:30。4.异议提出截止时间:2026年4月28日14:205.提交响应文件:☑网上报价: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纸质文件密封后递交至: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元路西段61号(联系人:陈星,电话:18090996511)4.多轮报价:通过平台进行2轮次公开竞价,两轮竞价间隔时间为1分钟,每轮竞价时间为30分钟,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所有单位最低报价。。七、定选原则1.请报含税(13%)到厂价。2.选取供货单位原则:参选人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进行共两轮报价(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采购物资到厂单价,具体报价数量在报价单中注明并作为附件上传),由评审小组针对参选单位最终报价情况进行评选,按分包报价由低到高确定候选单位排名,报公司进行决策审批,待决策通过后,与中选单位签订单次采购合同。注:①参与第一轮报价但未参与第二轮报价的单位,以第一轮报价结果为准;②第二轮报价中同为最低价的单位,根据报价时间,最先报价的单位优先选取,是否选取后报价单位根据选取数量决定。八、其他要求1.保证金商务保证金:□无☑有报价保证金:本项目标段一(电煤)参选保证金金额6万元、标段二(水泥煤)参选保证金金额4万元,缴纳截止时间:2026年4月28日14时30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方式缴纳参选保证金)。本项目允许的参选保证金缴纳方式:☑现金缴纳(需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电子保函(保单)缴纳(一)以现金方式缴纳参选保证金的相关约定1.收款账户信息供应商须在参选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参选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开户单位:宜宾国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叙府路支行;开户账号:以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一标段一账号)。2.缴纳程序:登录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入供应商端—>项目管理(投标)—>选择项目标段—>进入项目“我要投标”环节—>递交参选保证金”页面,查看参选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供应商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维护的网银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参选保证金收款虚拟子账号中—>系统对订单自动绑定—>再次登录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确认参选保证金已缴纳。3.注意事项(1)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目前兼容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另,区域性的地方银行存在不能及时到账和正常退款的较大风险,建议尽量不使用。同时,建议供应商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1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2)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帮助中心”栏目“操作手册”中《操作手册-供应商投标》,或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首页在线客服咨询。(3)供应商缴纳的参选保证金由宜宾国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本项目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参选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二)以电子保函(保单)方式缴纳参选保证金的相关约定:供应商须按照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设定的流程向承保机构申请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参选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并出具电子保函(保单)履约保证金:□无☑有2、合同履约保证金:中选单位中选后需按所签合同金额缴纳的10%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收款单位: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营业部账号:51001728708051503466汇入时在“备注栏”注明:“煤炭合同履约保证金”备注:须以公对公账户以电汇形式缴纳,不接受现金。2.合同签订:中选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逾期视为放弃。3.不同的报价人商务文件下载、报价及保证金缴纳的IP地址相同,经系统预警提示的,将直接否决其报价,并向公司进行报备。4.报价人经系统预警提示受到相关禁止或限制参与报价的行政处罚,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因弄虚作假、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视为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直接否决其报价。九、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元路西段61号监督人:刘承男联系电话:15982159244联系人:陈星联系电话:1809099651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竞价组织1、成立竞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准时参加线上竞价会议。二、竞价报价1、本项目不接受任何有选择(除数量外)的报价。2、报价均以人民币为报价的币种。3、报价表必须加盖公章且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三、竞价费用无论竞价过程和结果如何,参加竞价的响应人自行承担与本次项目竞价有关的全部费用。四、本竞价文件由采购单位解释。1、供应商下载竞价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内容或页码残缺、资格要求和技术参数含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等表述的,请在竞价文件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或疑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疑问的,视同供应商理解并接受本竞价文件所有内容,并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负。供应商不得在响应结束后针对竞价文件所有内容提出质疑事项。非书面形式的不作为日后质疑提出的依据。2、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竞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价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价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响应将被拒绝,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由于对竞价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负。采购单位可视情组织答疑会。五、评审原则及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有效价法。即指以单价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六、合同的签订与付款1、竞价采购结果将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公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本合同一式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肆份。2、交货期:电煤、水泥煤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22日,具体交货时间根据买方生产需求及库存情况,以买方通知为准。3、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竞价响应处理1、不具备竞价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3、竞价评审小组可以认定为无效竞价响应的其他情况。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竞价失败处理1、符合资格条件或者对竞价文件作实质响应的单位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被取消的;4、竞价评审小组可以认定为竞价失败的其他情况。第三章质疑提出和处理格式请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下载一、质疑的提出1、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2、下载竞价文件的供应商应根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第五条第1款的约定提出;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后,供应商未进行竞价登记的,不能就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后的竞价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在竞价过程中,凡竞价小组明确提出须由供应商确认的事项,供应商当场无异议的,事后不得提出质疑。3、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4、对本次竞价有质疑的,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质疑人应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质疑函》内容应包括质疑事项、主要内容、事实依据、适应法规条款、佐证材料等。同时,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的、非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相关佐证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佐证材料。采购单位不负责搜集相关佐证材料等工作。二、《质疑函》的受理和回复1、《质疑函》须由质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本次竞价授权人送达采购单位。2、对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质疑人进一步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的,请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质疑回复时间相应顺延。质疑人不能按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3、对不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补充材料要求,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4、采购单位负责将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相关材料提供给竞价小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质疑人。必要时,可向被质疑人转发《质疑函》及相关佐证材料。被质疑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被质疑事项。5、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论证或审查时间较长的,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可适当延长质疑回复处理时间。三、质疑处理1、质疑成立的处理。采购单位终止采购,并建议有关部门给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2、质疑不成立的处理。1)质疑人书面提出申请撤回的,不作违约处理。2)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处理的,按自动撤回处理。3)质疑人虽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但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采购单位请质疑人补充相关佐证材料,仍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作违约处理。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4)质疑人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采购单位已指出,质疑人仍然坚持提出质疑的,作违约处理。同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5)对明显有违事实的、经相关专家或竞价小组认定无依据的、经其他供应商举证无依据的质疑,作违约处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6)质疑人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四、无佐证材料的举报作违约处理。供应商不得进行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含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向有关部门的举报,否则作违约处理。五、投诉不成立的作违约处理。供应商进行质疑后,采购单位回复质疑不成立,供应商仍进行投诉的,并最终投诉不成立的,作违约处理。采购单位有权对其在1至3年内禁入由采购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的违约处理。六、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煤炭买卖合同(电煤4000大卡)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出卖人:(以下简称“卖方”)买受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第1条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产品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数量 (吨)含税单价 (元/吨)税率(%)税额(元)不含税金额(元)含税金额(元) 电煤 /无烟煤 13 含税金额大写:价格约定:以上价格是否随行就市,是(√)否();当价格为随行就市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非随行就市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如遇市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期相似区域采购的价格为准)。第2条质量标准执行标准:收到基发热量:4000≤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含硫量≤3.50%,全水份≤8.0%,7.0%≤挥发份≤15.0%。粒度≤10mm,且粒度≤3mm的比例不大于30%,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第3条交货方式、地点、时间3.1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煤场交货。3.2交货时间:202*年*月*日前,买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卖方,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送货到指定地点。第4条运输方式、费用负担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运输车辆必须为国六及以上或者新能源车辆。第5条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5.1目测验收,由买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买方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并有权追究卖方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5.1.1煤车到厂滴水成线的。5.1.2目测大块煤粒径>10cm的。5.1.3卖方所供的煤炭必须符合买方采样要求(煤车车厢内只允许一根固定钢管外壁直径>10cm,不能有链条、杂物等),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能超过3.5米。5.1.4因上述原因对自动取样机造成损害,按照买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5.2煤炭出现异常的处理:5.2.1煤炭异常的认定:煤炭到场首先通过自动取样机取样后,在现场卸货时买方质检及现场人员对煤炭装车是否出现异常进行预判,若预判质量存在差异现象,则按规范人工取高、低热值煤层煤样进行快速分析,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按掺假、使假处理。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则按自动取样机所取样品质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5.2.2异常煤炭处理流程: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由海丰大宗原料管理人员告知煤炭采购业务人员,煤炭采购业务人员联系卖方,若卖方认可结果,海丰现场人员按正常程序收煤;若卖方提出异议,卖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由煤炭采购业务人员陪同到现场共同取样、分样,24小时内卖方未到场即视为认同买方的取样及质检结果。买方质检部门对所取煤样按正常程序进行分析。5.2.3质量检验,热值、含水、硫、固定碳、粒度等以买方分析化验的结果为准。卖方所供煤炭经买方目测合格后,再进行汽车自动取样机取样,原则上以12车为一组做综合样,热值、含硫数据按整单合同加权进行结算,全水分不参与加权结算。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买方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如化验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买方检验结果作为结算数据依据;如检验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的质量依据。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卖方承担,否则由买方承担)。卖方逾期未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买方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视同认可买方质检报告且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方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5.3经买方检测,连续三天平均发热量低于3500大卡/千克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6条结算方式6.1价格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单价为基准价格*元/千卡.吨,结合热值、含硫量、全水份等的实际检测值按以下标准计算:6.1.1发热量:序号收到基低位热值热值浮动价格(到厂含税价)热值结算单价(到厂含税价)单位:千卡/千克单位:元/千卡.吨单位:元/吨1热值>4800基准价格基准价格×480024000≤热值≤4800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实际检测值33900≤热值<4000基准价格-0.01(基准价格-0.01)×实际检测值43800≤热值<3900基准价格-0.02(基准价格-0.02)×实际检测值53700≤热值<3800基准价格-0.03(基准价格-0.03)×实际检测值63600≤热值<3700基准价格-0.04(基准价格-0.04)×实际检测值73500≤热值<3600基准价格-0.05(基准价格-0.05)×实际检测值8热值<35000不予结算注:单车热值低于3500千卡/千克如具备退货条件作退货处理,如不具备退货条件不纳入加权结算,按合同价格的50%结算。6.1.2全水份:8.00%<全水分≤10.00%的,超过8.00%的部分按同等比例在煤量中扣除;全水分>10.00%拒收,已接收的,超过10.00%的部分按双倍比例在煤量中扣除。6.1.3硫:序号结算硫份浮动标准分段浮动硫份累计浮动价格(元/吨)1St,d<1.0%以1.00%为基础,每降低0.1%,煤价上浮2元/吨(1.0 -St,d)×2021.00%≤St,d<2.0%以2.00%为基础,每降低0.1%,煤价上浮1元/吨(2.0 -St,d)×1032.00%≤St,d≤3.5%合格区间,不浮动043.5%<St,d≤4.0%以3.5%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1元/吨(3.5-St,d)×1054.0%<St,d≤4.5%以4.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2元/吨(4.0-St,d)×2064.5%<St,d≤5.0%以4.5%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7元/吨(4.5-St,d)×7075.0%<St,d以5.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10元/吨(5.0-St,d)×10086.0%<St,d以6.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20元/吨(6.0-St,d)×200备注:上表的计价采用分段、累计、按比例的计价方式,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注:单车硫份高于4.5%不参与加权,单批次进行结算。6.1.4实际结算价格=基准单价元/吨+发热量加(减)价元/吨+硫含量加(减)价元/吨。6.2若质量不合格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退货数量为不超过实到买方生产现场的数量,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第7条付款方式及开票7.1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买方收到货并质检验收结算后,卖方应按照结算向买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及开票价以实际结算到货量和结算价为准。买方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上月结算价款的90%;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剩余10%于3个月后付清。7.2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第8条履约保证卖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元,并同意将商务竞价阶段交纳的保证金*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份现金补足。第9条违约责任9.1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9.2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9.3上述违约金买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不足扣减的,买方可从货款中抵减。9.4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第10条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10.1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10.2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第11条纠纷解决方式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②种方式处理。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12条合同经办人及送达12.1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卖方经办人:*,手机/微信:*,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买方经办人:*,手机/微信:*,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12.2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第13条其他约定事项13.1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3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13.2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1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13.3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13.4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13.5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13.6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3.7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8本合同一式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肆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年*月*日终止。13.9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4条特别约定:卖方需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完成合同数量供货,否则按逾期供货处理,因过磅计量,交货数量+10%内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0%以外数量不予结算。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逾期供货货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个工作日,卖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卖方本合同即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根据卖方需求,可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或后续中选转为后续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卖方: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 日买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三江新区港园路西段61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9151150020885067X6开户行:工行宜宾三江支行账号:2314506509022100170 签订日期: *年*月*日煤炭买卖合同(水泥煤)合同编号:CG签订地点: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出卖人:(以下简称“卖方”)买受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第1条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产品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数量 (吨)含税单价 (元/吨)税率(%)税额(元)不含税金额(元)含税金额(元) 水泥煤 /无烟煤 13 含税金额大写: 价格约定:以上价格是否随行就市,是(√)否();当价格为随行就市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非随行就市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如遇市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期相似区域采购的价格为准)。第2条质量标准产品执行如下标准:收到基发热量:5200≤发热量≤6500千卡/千克,含硫量≤2.30%,全水份≤8.0%,7.0%≤挥发份≤15.0%。粒度≤10mm,且粒度≤3mm的比例不大于30%,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第3条交货方式、地点、时间3.1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煤场交货。3.2交货时间:*年*月-*年*月。第4条运输方式、费用负担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运输车辆必须为国六及以上或者新能源车辆。第5条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5.1外观验收,产品到达买受人工厂后由买受人验收,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买受人有权拒收:全水分≥12%、固定碳≤/%、煤炭中掺有泥沙、石块、煤泥(渣)木块及其他异物、热值低于5000大卡/千克,粒度大于100mm的量大于20%等。5.1目测验收,由买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买方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并有权追究卖方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5.1.1煤车到厂滴水成线的。5.1.2目测大块煤粒径>10cm的。5.1.3卖方所供的煤炭必须符合买方采样要求(煤车车厢内只允许一根固定钢管外壁直径>10cm,不能有链条、杂物等),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能超过3.5米。5.1.4因上述原因对自动取样机造成损害,按照买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5.2煤炭出现异常的处理:5.2.1煤炭异常的认定:煤炭到场首先通过自动取样机取样后,在现场卸货时买方质检及现场人员对煤炭装车是否出现异常进行预判,若预判质量存在差异现象,则按规范人工取高、低热值煤层煤样进行快速分析,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按掺假、使假处理。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则按自动取样机所取样品质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5.2.2异常煤炭处理流程: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由海丰大宗原料管理人员告知煤炭采购业务人员,煤炭采购业务人员联系卖方,若卖方认可结果,海丰现场人员按正常程序收煤;若卖方提出异议,卖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由煤炭采购业务人员陪同到现场共同取样、分样,24小时内卖方未到场即视为认同买方的取样及质检结果。买方质检部门对所取煤样按正常程序进行分析。5.2.3质量检验,热值、含水、硫、固定碳、粒度等以买受人分析化验的结果为准。出卖人所供煤炭经买受人目测合格后,再进行汽车自动取样机取样,原则上以12车为一组做综合样,并以该组综合样质量数据(包括热值、硫份、外水份)进行结算。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买受人在3日内向出卖人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在3日内派员到买受人处分取留存样品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仅针对热值差异),如化验结果与买受人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买受人检验结果作为结算数据依据;如检验结果与买受人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的质量依据。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买受人承担,否则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逾期未派人到买受人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买受人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视同认可买受人质检报告且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方案,并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5.3经买受人检测,连续三天平均发热量低于5000大卡/千克时,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5.4若质量不合格(达到拒收标准)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对退货标的物作退出买方工厂(或指定现场)的处理,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退货量不应超过买方实收不合格批次到货数量。卖方逾期未作退出处理的,视为卖方放弃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有权自行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6条结算方式6.1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单价为基础,结合发热量、含硫量、水分等的质量检验数据按以下标准计算:6.1.1发热量:序号收到基低位热值热值浮动价格(到厂含税价)热值结算单价(到厂含税价)单位:大卡/千克单位:元/吨单位:元/吨11热值≥6500基准单价/5200基准单价/5200*6500225200≤热值<6500基准单价/5200基准单价/5200*实测检测值35000≤热值<5200(实际检测值-5200)*0.3(实际检测值-5200)*0.3+基准单价4热值<5000基准单价/2基准单价/2注:低于5000千卡/千克拒收,已接收的按5200千卡/千克合同价格的50%进行结算(含税价)。6.1.2全水份:8.00%<全水分≤10.00%的,超过8.00%的部分按同等比例在煤量中扣除;全水分>10.00%拒收,已接收的,超过10.00%的部分按双倍比例在煤量中扣除。6.1.3硫:结算硫分浮动标准干基全硫分St,d(%)分段浮动硫分累计浮动价格(元/吨)St,d≤2.30合格区间,不浮动02.30<St,d≤2.50每上升0.01%,煤价下浮3元/吨(2.30-实测值)*300St,d>2.50每上升0.01%,煤价下浮6元/吨(2.5-实测值)*600注:上表的计价采用分段、累计、按比例的计价方式,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6.1.4实际结算价格=基准单价元/吨+发热量加(减)价元/吨+硫含量加(减)价元/吨。6.2若质量不合格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退货数量为不超过实到买方生产现场的数量,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第7条付款方式及开票7.1货物到买方库房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和质量状况进行结算,卖方按照结算向买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上月结算价款的90%;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剩余10%于3个月后付清。7.2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第8条履约保证卖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元,并同意将商务竞价阶段交纳的保证金*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份现金补足。第9条违约责任9.1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9.2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9.3上述违约金买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不足扣减的,买方可从货款中抵减。9.4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第10条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10.1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10.2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第11条纠纷解决方式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②种方式处理。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12条合同经办人及送达12.1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卖方经办人:*,手机/微信:*,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买方经办人:*,手机/微信:*,电子邮箱:*@ybty.com,邮寄送达地址:*。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12.2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第13条其他约定事项13.1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3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13.2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1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13.3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13.4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13.5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13.6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3.7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8本合同一式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肆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终止。13.9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4条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卖方需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完成合同数量供货,否则按逾期供货处理,因过磅计量,交货数量+10%内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0%以外数量不予结算。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逾期供货货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个工作日,卖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卖方本合同即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根据卖方需求,可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或后续中选转为后续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卖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买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三江新区港园路西段61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9151150020885067X6开户行:工行宜宾三江支行账号: 2314506509022100170 签订日期: *年*月*日第5章响应文件格式竞价响应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宜宾天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10000吨、5000吨水泥煤采购4.27序号货物名称技术参数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备注1电煤详见竞价文件吨2水泥煤详见竞价文件吨合计: 元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注:1、本表式,可根据实际报价的明细需要自行添加。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价文件要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煤 水泥煤 无烟煤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