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咨询服务 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招标公告(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2026)



项目概况                                                                
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5月12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42号-JTZHB-2026-13(FW)     
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979600     
最高限价(元):9796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9796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见第五章服务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政府方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协议》之日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时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4月28日至2026年05月08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5月12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5月12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九台区长春市九台民生大厦2楼开标室-21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本项目为双盲评审,投标文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及政采云要求上传,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          
联系方式:0431-823346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工农大街1589号           
联系方式:186431818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雪娇   
电 话:18643181885  

初审: 张雪娇 
复审: 徐丹 
终审: 李忠义 

附件信息:

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docx155.7K

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2026]-00042号-JTZHB-2026-13(FW)采购人: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2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3第五章服务需求45第六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4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概况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5月1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42号-JTZHB-2026-13(FW)2.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979600元;5.最高限价:979600元;6.服务需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见第五章服务需求)。7.服务期限:自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政府方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协议》之日止;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时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工程咨询登记备案;3.2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4信誉要求: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6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08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6年5月1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1181号民生大厦二楼210开标室;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时间:2026年5月1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1181号民生大厦二楼210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本项目为双盲评审,投标文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及政采云要求上传,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联系人:李忠义联系方式:0431-82334608(办公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工农大街1589号联系方式:18643181885(办公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雪娇电话:18643181885(办公电话)4.监督部门: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2324298投诉时限、要件及处理流程: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相关规定详见国家相关文件。第2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名 称: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联 系 人:李忠义联系方式:0431-82334608(办公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工农大街1589号联 系 人:张雪娇联系方式:18643181885(办公电话)3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计划-[2026]-00042号-JTZHB-2026-13(FW)4建设地点长春市九台区5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6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服务内容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见第五章服务需求)8服务期限自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政府方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协议》之日止9服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10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时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工程咨询登记备案;3.2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4信誉要求: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6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1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12磋商预备会☑不召开□召开13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问题的提交:书面形式。接受通过“政采云”及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同时提供纸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再接收任何问题。14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15偏离☑不允许□允许16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17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5月12日09时00分。19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响应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获取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供应商须主动阅知。20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响应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获取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供应商须主动阅知。2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2磋商报价本项目需要进行两次报价,响应文件中为初次磋商报价,磋商结束后,所有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3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979600元(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不得超过竞争性磋商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24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25磋商保证金无26近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4年至今27签字或盖章要求加密版响应文件: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28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一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9递交响应文件地点电子版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30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31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启地点: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1181号民生大厦二楼210开标室32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3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3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34成交供应商公示媒介同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35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需收取履约保证金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知识产权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同义词语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 “承包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4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中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5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以合同签订为准。6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按中标价格的1.5%收取。7合同管理成交供应商应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除采购人要求合同份数外还需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彩色扫描件一份用于合同公示使用。8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9电子招标投标□否是10“双盲”评审要求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11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磋商文件内容为准。投标疑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单位:(公章)日期:供应商须知正文供应商须知1.适用法律:本次磋商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2.定义:2.1“采购代理机构”指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2.2“采购人”指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磋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需求部分)。2.4“潜在供应商”指计划报名磋商的供应商。2.5“供应商”指响应本磋商文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响应人。3.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磋商文件:4.1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服务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5.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5.1采购人可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5.3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在响应截止时间5日前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响应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时间。6.磋商文件构成:6.1磋商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证明其具有合格资格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供应商提供证明符合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6.2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6.3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7.响应文件的编制7.1响应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7.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3响应文件规格须采用A4幅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响应文件要求胶订。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7.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提交报价、磋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报价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可参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5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8.响应报价8.1响应货币:所有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8.2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总价,每次报价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全部价格。8.3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9.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9.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标明的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名称,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无效。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注明响应人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9.2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适用)9.3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启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非响应予以拒绝。9.4落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9.5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9.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2)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在磋商过程中,严重扰乱磋商程序的;(5)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7)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8)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0.响应文件有效期:10.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响应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10.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人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11.响应的式样和签署11.1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11.2响应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2.1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开启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拒收。13.响应文件的递交13.1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递交至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将拒收。13.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向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或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推送通知后才可以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行二次报价。13.3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4.评审前准备14.1本项目实行网上评审,采用电子响应文件。14.2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14.4其他说明14.4.1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04df4040034511edaac705fda12edb43),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14.4.2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无效。14.4.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采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14.4.4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和公章/电子签章一致,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5.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开启后,直至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磋商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审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16.磋商程序16.1磋商小组:磋商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和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需要设立磋商小组组长的,磋商小组组长由专家担任并由磋商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磋商和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磋商和评审,负责完成磋商和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只负责评审组织工作,不参加评审。采购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现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磋商小组成员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采购人坚持不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可暂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16.2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响应行为: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响应行为,相关供应商的响应应作废止处理。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部门:(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6)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响应作废止处理;(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8)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9)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0)《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11)供应商串通响应的其他情形。16.3对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澄清:磋商小组对于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集体决定并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审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响应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响应。*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止。16.4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竞争性磋商:16.4.1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6.4.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须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确定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6.5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影响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或者实质上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止处理:(1)响应文件不完整、无效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3)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4)响应文件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5)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6)响应文件附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制或装订的;(8)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6.6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6.7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16.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6.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7.信用记录查询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各响应人应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响应截止时间期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主体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信息查询记录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8.签订合同:18.1采购人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8.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8.3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成交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磋商小组评定为成交商之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成交的,按本条规定处理。18.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19.保密和披露19.1供应商自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磋商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19.2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审有关的人员披露。19.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成交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响应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0.质疑和投诉20.1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质疑。20.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0.3在资格性条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前提下,只接受符合资格性条件供应商的质疑。20.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1)资格审查表(不满足任何一项审查内容要求,资格审查即为不合格)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工程咨询登记备案,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2开户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材料,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3财务状况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加盖公章。4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书内附声明函加盖公章)6其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响应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响应人公章的书面声明7其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响应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响应人公章的供应商的承诺书。(2)符合性审查表(不满足任何一项审查内容要求,符合性审查即为不合格)序号类型要求要求说明1商务响应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等一致。2商务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已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3商务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商务服务期限自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政府方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协议》之日止。5商务服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6商务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7商务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五章“服务需求”规定8报价响应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商务其他内容没有法律法规和响应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0技术技术部分暗标要求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响应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3)详细评审表评价指标指标分项评分细则报价部分(10分)报价部分(10分)报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10。响应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不再进行价格分优惠政策商务部分(30分)供应商业绩(20分)1.供应商在(2024年至今)承担过采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模式盘活存量停车泊位资产项目咨询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6分,最高得6分。2.供应商在(2024年至今)承担过采用其他模式(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模式)盘活存量停车泊位资产项目咨询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5分,最高得5分。3.供应商在(2024年至今)具有其他存量资产盘活(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让、经营权转让、特许经营等类型)项目咨询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同一项目业绩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20分。响应文件内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项目管理机构配置(6分)项目组负责人拥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高级经济师的,每有一种上述职称或资格证书得2分,最高得6分。响应文件内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服务承诺(4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具体明确,承诺优于本项目服务要求,能做出实质性承诺提升服务质量的计4-3分;服务承诺切实可行,但服务承诺相对较少的计2分;服务承诺无实质性的计1分;无服务承诺的计0分。技术部分(60分)对咨询服务需求的理解(15分)对项目分析与理解情况评分:1.对本项目咨询服务需求分析透彻,理解深刻:10-15分;2.有一定分析,理解较为深刻:5-10分;3.分析和理解不到位:0-5分。咨询服务技术路线和重难点分析(15分)对咨询服务技术路线和重难点分析:1.内容全面完整,符合本项目实际,可操作性强;重难点分析透彻,应对措施有效:10-15分;2.内容基本完整,具有一定操作性;重难点分析较为透彻,应对措施较为有效:5-10分;3.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差;重难点分析不到位,应对措施基本无效:0-5分。 项目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10分)针对咨询服务过程中项目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等进行评分:1.内容全面完整,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强:6-10分;2.内容基本完整,有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管理制度,有一定的操作性:3-6分;3.内容不完整,操作性差:0-3分。项目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10分)针对咨询服务过程中项目质量控制及保障措施等进行评分:1.内容全面完整,项目计划、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强:6-10分;2.内容基本完整,有项目计划、质量管理制度,有一定的操作性:3-6分;3.内容不完整,操作性差:0-3分。咨询服务组织协调安排与实施建议(10分)综合考虑磋商文件对本项目要求,对项目咨询服务组织协调安排与实施建议进行评分:1.项目组织协调安排科学合理,实施建议内容全面完整,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6-10分;2.项目组织协调安排较合理,实施建议内容较全面,具有一定的操作性:3-6分;3.项目组织协调安排较不合理,实施建议内容较少,操作性差:0-3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经评审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后附“评审表”。3.磋商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组织各供应商分别磋商进行二次报价,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为最终磋商报价。4.结论通过竞磋二次报价等进行综合打分,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推荐为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最终报价低的优先。如得分相等且报价相同时则由磋商小组决议以有利采购人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磋商工作结束时,各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予以确认。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成交候选人时公开成交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5: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附件6: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注:具体条款等相关事宜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一、通用条款甲方(采购人):单位地址:乙方(供应商):单位地址:签订日期:签订地点:根据甲方申请并经(项目名称)政府采购计划,依据甲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中标供应商,现依照甲方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1.合同价格1.1.合同价格(大写)人民币元整(¥)。合同价格包括人工、所需设备材料、管理、保险、利润、税金、专利技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1.2.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2.服务范围2.1.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详见采购文件。(2)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3)服务时间:委托服务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乙方工作职责:详见采购文件。3.合同价格支付3.1.支付步骤:见专用条款3.2.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1)合格的发票。3.3.支付方式:转帐。4.服务工作管理、检查考核4.1.甲方根据采购文件中的考核标准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如有特别要求的,应作具体约定。5.服务质量要求5.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的服务。5.2.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标的物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甲方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的物,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通用标准。6.违约责任6.1.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理由要求终止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6.2.乙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1)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或服务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2)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应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提供服务按照逾期服务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7.不可抗力7.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7.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8.合同修改8.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9.转让和分包9.1.政府采购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9.2.经甲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0.合同的解除10.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0.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11.争议解决办法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方式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是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方式二: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2.合同生效及其他12.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同时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1)中标通知书;(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3)采购文件;(4)乙方在采购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13.未尽事宜13.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14.附则14.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电话:电话:第五章服务需求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42号-JTZHB-2026-13(FW);2.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979600元;5.最高限价:979600元;6.服务期限:自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政府方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协议》之日止7.服务内容:(1)协助研究项目运作思路,协助搭建工作组织架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编制工作计划安排。(2)开展项目调研,全面摸查项目拟盘活资产情况,深入研究本项目涉及的基础资料和文件,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充分了解项目情况。(3)结合交易结构及主要边界条件,建立结构化的财务模型,对项目盈利水平、投资回报等进行财务测算。(4)根据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各方要求对方案内容进行沟通、汇报及修改,并协助完成报批工作。(5)根据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协议》,根据各方要求对方案内容进行沟通、汇报及修改。(6)协助政府方与中选社会资本完成相应的合同文本的签署工作。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长春市九台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一、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二、电子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三、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四、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目录要求自行编制目录,编制对应页码,并且目录页码与文件中页码相对应。(技术暗标除外)一、报价函(格式)(采购人名称):1.按照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采购文件要求,经我公司认真研究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及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后,我方愿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并愿以(元)为我方报价。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3.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函件: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首次报价一览表(实际格式以“政采云”平台系统格式为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时间:年月日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备注备注:1、响应报价以元报价。2.此表中的各项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3.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供应商(盖章):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五、磋商保证金无六、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基本情况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2)供应商2024年至今类似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买方名称合同日期备注12345…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后。(3)管理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工作年限具体工作内容备注注: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4)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符合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的信用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单位(公司)现承诺不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6)其他材料采购文件中要求的资料或投标供应商认为针对本项目有必要提供的资料,附后。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投标截止时间前数据,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表最后报价表以政采云格式要求为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响应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咨询服务 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咨询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