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寄存柜招标公告(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2026)
广州市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合作伙伴招选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司拟对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合作项目进行公开招选,相关招选信息公告如下:
一 、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招选位置
数量
面积 (实用面积)
招选业态
1
广州塔广场首层、地下一层
2 组
3 平方米 / 组
配套服务(仅限智能寄存柜)
如对上述合作项目感兴趣,意向合作方可到我司现场考察。
二、联系方式
请意向合作方按以下联系方式与我司联系具体合作业务:
何菱珊女士,联系电话: 020-89338197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222 号首层广州塔广场招商中心。
其他事项:招选方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广州塔公司官网( https://www.cantontower.com/merchants/index/ )公开发布招选信息,公示期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期满。各意向合作方可进行查询及资料下载以获取相关信息。
附件:广州塔广州智能寄存柜合作项目竞投须知
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
附件2: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竞投须知0423.doc
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合作项目竞投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司作为招选方拟对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合作项目进行合作伙伴公开招选,相关招选信息公告如下:一、招选单位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二、招选项目基本情况(1)招选区域基本信息序号区域数量实用面积工程条件备注1广州塔广场首层、地下一层2组3平方米/组电量5kw/组(2)招选条件序号项目明细1招选业态配套服务(仅限智能寄存柜)2招选区域广州塔广场首层、地下一层3实用面积 3 平方米/组*2组4合作期限(月)24个月5合作模式(营业额提成)每月营业额(含税)提成比例不低于60%6履约保证金(元)20000元7工程条件电量5kw/组8品牌要求1.标的业态为配套服务(仅限智能寄存柜),报名者业态需符合要求;2.竞投人必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合作方资质条件1、招选业态为配套服务(仅限智能寄存柜),报名者业态需符合要求。意向合作方负责智能寄存柜项目整体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自助付费的智能寄存柜、设备运营维护、项目运营服务等。2、意向合作方必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综合资信情况(1)企业竞投: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没有严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记录。(2)自然人竞投: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个人信用报告中近2年内未出现“连三累六”(即连续三个月逾期还款和累计六次逾期还款)的情况。四、合作方选定办法(一)本招选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性审查法)确定中选候选人。(二)开标、评审流程:1)开标:由招选人组织开标评审小组进行开标、评审工作,并形成相关记录;2)若有2家(个)及以上企业(自然人)参与竞投,则招选人按照附件4的评审内容对各竞投人递交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及打分,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中选候选人顺序:综合评分以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者为第二候选人,如此类推。若出现两个或以上综合得分最高得分者,以商务条件得分高的优选;如商务条件得分也相等,以品牌定位及经营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品牌定位及经营方案得分也相等的,由评审专家投票确定推选第一候选人;3)若只有1家(个)企业(自然人)参与竞投,经评审符合招选条件的,经公示3个自然日无异议后,以竞投人不低于招选底价的报价确定合作价格。(三)竞投人提交的报价低于招选条件设定的合作提成比例底价的为无效投标。(四)招选人自发布招选公告之日起,可能会根据意向招选业态商务条件、项目周边市场合作价格水平或其他因素,对合作分成比例做出调整或终止该项目招选,各意向竞投人须完全理解和接受招选人因市场变化而做出的该种调整。五、竞投文件编制要求(一)竞投人递交的竞投文件应使用中文,除另有规定外,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二)竞投文件要求提交的编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竞投文件封面和目录;2.营业执照(企业竞投)、商标注册证及品牌授权书等公司证照资料;3.企业竞投: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原件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自然人竞投: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指纹)。4.竞投报价表;5.品牌介绍及项目方案(含寄存柜收费方案)6.综合资信情况证明材料;(三)编制的竞投文件封面要加盖单位公章,内页盖骑缝章。(四)竞投文件按上述各项要求如实填报及盖章后,密封(竞投人自行在封口处加密封章),在指定时间、地点,按招选文件规定送达开标地点。(五)竞投人应提交一正一副的竞投文件,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竞投文件“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六、竞投文件递交地址、截止时间各意向竞投人须于2026年5月13日17:00前,将密封的竞投文件,递交至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街道阅江西路222号广州塔广场招商中心(开标室),逾期不予受理。七、竞投保证金(一)各意向竞投人须于竞投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招选人缴交竞投保证金,如未能按要求提交竞投保证金的,招选人可视为不响应招选文件要求而拒绝其竞投文件。(二)竞投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0元,须在竞投截止日当天17:00前以银行转帐形式到以下账户账号:开户名: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联行号:102581000030账号:3602028919201167894竞投人在提交竞投保证金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凭证到招选人处领取保证金收据(以后凭此收据退还保证金)。非中选人的竞投保证金将在项目招商结果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选人的竞投保证金在签署正式《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合作合同》后自动转为协议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按协议约定补齐。(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选人有权取消竞投人(中选人)的合作资格并将没收竞投保证金:1.竞投人在竞投有效期内撤回竞投文件的;2.中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中选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合同的。八、联系方式有意向合作本项目招选的,可到我司咨询、了解、查勘及领取有关合作详细资料、图册。招商联系人:何菱珊;联系电话:020-89338197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222号广州塔广场招商中心九、其他以上披露的信息仅是招选人在发布信息公告阶段的招选信息表达,具体项目信息根据市场情况会有所变化,各意向竞投人须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合作项目及合作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招选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附件:1.竞投文件封面及目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3.竞投报价表4.合作方甄选综合评分表5.项目位置平面示意图6.《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合作合同》(模版)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2026年4月28日附件1:竞投文件封面广州市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招选项目竞投文件竞投单位(竞投人)名称:(公章/签字+手印)竞投日期:年月日目录1、营业执照(企业竞投)2、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3、商标注册证4、品牌授权书(如有)5、竞投报价表6、品牌介绍及项目方案(含寄存柜收费方案)7、综合资信情况证明材料附件2: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竞投单位/竞投人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竞投单位/竞投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注:本身份证明需由参选人加盖单位公章/签字+手印。竞投单位/竞投人:(公章/签字+手印)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组织的“XXXX项目”及与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授权书有效期至评审结束后三个月,自签章之日起生效。附:代理人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签章:竞投单位/竞投人(公章/签字+手印):日期:年月日说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参选事宜的,无需提交本证明书。附件3:竞投报价表竞投报价表项目名称: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合作项目序号名称竞投(报价)备注1位置广州塔广场首层、地下一层2实用面积3平方米/组*2组3合作期限24个月4合作模式(营业额提成)每月营业额(含税)提成比例 %每月营业额(含税)提成比例不低于60 %5工程条件电量电量5kw/组6经营品牌备注:1.各报价人严格根据招选人提供的上述清单格式进行报价;2.报价已包含增值税税款。;3.各报价人完全同意竞投须知随附的《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合作合同(模板)》条款内容,并承诺一经中选将按上述协议条款签订正式《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合作合同》。竞投单位/竞投人:(公章/签字+手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附件4:合作方甄选综合评分表合作方甄选综合评分表(智能寄存柜)序 号评 审 项 目(100分)评分标准1综合资信情况(20分)1.意向合作方符合本须知规定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得参与竞投;2.意向合作方注册资本(20分,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按递交竞投文件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意向合作方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不含)以上得20分; 意向合作方注册资本大于人民币50万元(不含)小于人民币100万元(含)得15分;意向合作方注册资本小于人民币50万元(含)得10分;意向合作方为自然人得5分。2品牌定位及经营方案(40分)意向合作方经营业态及品牌与商场规划定位相符合情况:1. 意向合作方与太古、新鸿基旗下商业项目有合作经验的(20分):在前述两个商业体系内有合作经验的得20分;在前述一个商业体系有合作经验的得15分;在前述两个商业体系均未有合作经验的得5分。2.项目方案(20分):包含但不限于企业情况简介、资质证书、合作案例、技术设备、合作模式、运营维护等。方案完整且与项目定位相符,内容优秀(20分);方案基本完整且与项目定位基本相符,内容良好(15分);方案一般(10分);方案差(5分)。3.该项最终得分为上述第1+2点合计得分。3商务条件(40分)营业额提成得分:最高报价得40分,意向合作方的报价由高到低排名,每降序一个排名,减0.5分,报价相同的排名并列。第一名得40分,第二名39.5分,以此类推,减完即止。(备注:以报价书为准,意向合作方的销售额分成点数报价如低于60%,视为无效评审文件。)备注:综合评分以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者为第二候选人,如此类推。若出现两个或以上综合得分最高得分者,以商务条件得分高的优选;如商务条件得分也相等,以品牌定位及经营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品牌定位及经营方案得分也相等的,由评审专家投票确定推选第一候选人。附件5:项目位置平面示意图广州塔广场自能寄存柜合作项目(以下红色区域为位置示意图)广州塔广场业态分布—B1层智能寄存柜点位州塔剧场3449m²区B104a8104b153m8104bB103B102B112106m195m8114B113200mlB101240mB101189m200mlB105152m8111m243mB106B105126m122mIB115B1561130m²B157367mB154+155IB158B153110m367mI126m116mIB117B116273m²392m113mB152B119B1188151bB159104m299m245m²145m8150423mB151aB128B161110m812695mB128172ml238mB121B120123m306m²257m²B148B140B1418143291mB149192m81318132B133118m190m177m8145B122B125B12911195m210m34227m824100mB130210m168m515m区B123181mB123678m8542B144+146216m²B147145245m²广州塔广场业态分布—L1层州塔剧场LI0知有点位2377mRtL1041103L111520mL113a183m491mL107L105785mL140bL140221mlL113b114m283m1136L13811970m97m、1128L129L130L117L114园127m173ml137mL13L125L123256m779m²备注:该平面图仅作为所合作项目之平面位置参考示意用途,不作为事实判断之依据。附件6: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合作合同甲方: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222号企业负责人:李洪涛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约定1.1合作项目名称: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1.2合作项目位置:(见附件二:《项目平面图》)。1.3乙方签订本合同是在已充分了解合作场地的性质、用途、结构、权属、现状等情况的基础上自愿合作。该场地不配备餐饮功能、排烟管道及相关设备,乙方不能于合作场地内现场制作产生油烟的商品。乙方知悉场地装饰布置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4合作时间: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起始日以甲方实际交付场地之日为准。甲方交付场地的时间为合作期限起始日当天,乙方须于接收场地当天正式对外营业。若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场地、场地用电导致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业经营的,该合作期限相应顺延。1.5合作项目内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项目场地及用电,乙方结合项目场地实际情况在合同约定的位置安放共2组智能寄存柜,寄存柜的品牌为。该项目投资及运营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买、内容制作、建设施工、安装、项目宣传、税费、人工、维修、保险等,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合作分成费用2.1乙方按照如下提成比例向甲方支付合作分成费用:年度月份提成比例(%)第一年第1-12个月第二年第13-24个月(1)合作分成费用的计算方法为本合作项目按含增值税销项税的营业额乘以提成比例。营业额是指在没有任何扣减的情况下,本合作项目发生的所有应收账单和已收讫款项总金额以及与本合作项目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乙方收取费用而产生的信用卡、借记卡手续费不应从营业额扣除),含增值税销项税。(2)乙方须于每月5号或之前提供有书面确认盖章的上月销售营业报表给甲方,用于计算合作分成费用。乙方须于每月15日或之前支付上月合作分成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后台管理系统账号供甲方查询合作项目的营业额。(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不定期审计审核工作。若乙方每月确认的销售营业额与审计报告结果存在差异导致甲方少收合作分成费用,且差异幅度等于或超过3%的,乙方除须补足费用差额外,乙方应向甲方额外支付所有违约月份当月的单倍前述费用差额作为违约金。若审计差异幅度在3%以内(不含3%),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审计差异幅度等于或超过3%,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2.2甲方确认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合作分成费用、履约保证金、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至甲方如下账号:开户名:开户行:账号:2.3合作期限内,乙方须负责缴交本合作项目的电费,电费按如下表格标准计算;乙方应于每月15日或之前按实际发生额,以甲方制作的《缴费通知单》为准缴交相关费用。项目单价计收备注电费按政府及相关单位公示价格电费单价按供电单位收费标准计收,计费用电量为实际用电量与损耗电量(含变损和线损)之和。其中,实际用电量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抄表读数计算,损耗电量按实际用电量的10%计算。按月缴交2.4甲方收取的费用为含增值税金额。其中合作分成费用增值税税率为9%,电费增值税税率为13%。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对税率、税费进行调整的,则本合同含税价格不作调整。甲方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公司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乙方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公司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2.5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后,甲方将于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至乙方。如乙方开票信息发生变动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本合同发生变更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涉及增值税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应于开票或付款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6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须向甲方支付的合作分成款及其他费用。第三条项目运营3.1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乙方于项目投标时已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全额转为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3.2乙方所欠甲方的各项费用、法定或约定须支付予甲方的违约金、赔偿、补偿,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后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若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额被抵扣的,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补足。3.3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时,若乙方并未拖欠甲方任何费用,亦没有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且不存在乙方欠薪逃匿而导致甲方代垫工人工资或使用物业被查封的情形,甲方须于合同解除后十五个工作内将履约保证金全数退还乙方[不计任何利息]。如乙方有拖欠甲方任何费用或乙方有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处理履约保证金。3.4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运营维护,并承担运营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3.5乙方在合作期间,相关游客服务、卫生条件、消防安全、职员管理等标准均不得违反广州塔广场相关管理办法,乙方须在进场前签署相关告知书,并严格按标准执行。第四条项目进场施工、验收4.1乙方项目施工、进场装修需符合甲方场地施工安全规定,若乙方装修施工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对甲方场地、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限期整改或修复,经整改仍未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装修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或对损坏进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4.2项目验收:(1)项目于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除基于政府部门要求、消防安全以及不可抗力等合理事由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已完成的装修内容进行修改。如果合同任一方须进行修改的,须经对方同意,新增费用由提出修改一方承担。(2)具体验收要求为:乙方完成项目施工后,由甲方按乙方进场前所提供的项目施工、装修方案进行验收,如乙方未达到验收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3项目空间设计需充分考虑项目场地位置特点、游客流量、消防通道等因素,做好游客排队管理设计。4.4项目装修装饰防火等级、消防标识需符合广州塔广场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具体以项目合作合同规定为准。第五条权利及义务5.1甲方权利及义务:5.1.1乙方在合作期限内,遵守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应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位置予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政策性因素及甲方管控需要影响,乙方需配合甲方安排并作出调整。5.1.2乙方所制定的项目运营方案、施工方案、经营方案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5.1.3甲方负责审批乙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的人员名单,只有通过审批的施工人员、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广州塔广场项目区域。5.1.4甲方每3个月对乙方进行项目运营情况核查,核查内容以广州塔广场相关游客服务相关规定为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游客服务水平、排队管理情况、游客项目体验情况等,如不符合甲方要求标准,乙方应限期整改直至符合广州塔广场相关标准。5.1.5乙方向甲方反映场地管理方面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甲方应当协调解决,并落实其执行情况。5.1.6甲方知悉乙方违约而又接受合作分成费用时,不应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的权利。5.1.7甲方对项目场地所做一切口头承诺、陈述及商务广告,如有与本合同冲突或不相符合的情形,应以本合同为准。5.1.8甲方在该合作期限内,有权使用公用面积及对该场地公用面积部分进行装修,甲方进行装修应尽量避免影响本合同项目的进行或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5.1.9若因政府政策性因素,以及天气因素导致项目场地暂停营业或需调整营业时间,甲方有权经提前通知乙方实施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乙方必须给予配合,不属于甲方之违约行为。本合同正常履行,合同期限不予顺延。5.1.10甲方在该合作期限内,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该场地或其任何部份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乙方不得有异议,甲方无须就该场地或其任何部份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5.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容许其管理人员进入该场地,以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场地的设施和设备。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可以不在事先通知乙方情况下进入乙方所合作场地。5.1.12甲方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该场地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5.1.13由乙方负责本项目公安、城管、消防等行政部门的报备报批及相关流程,甲方负责提供场地相关资料进行配合。5.1.14非因甲方之过失,或因下列甲方无法控制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合同规定乙方缴付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的义务,也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a)进行必要的该场地或物业的维护维修工程,如各项公共设备、设施、装置必要的维修保养,以及非甲方原因致使场地配套设备及/或市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等)的暂时停止使用;b)由于地震、火灾、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或不可抗拒之外力灾害,以及该场地内外、檐顶、地下、楼内各种管道及设施及其它任何部分的泄煤气、泄电、泄水及潮湿及其中偶发事故等原因而引起的损失;c)因失窃或保安或其它类似的原因引起的损失;d)因场地内其它合作者和人员或任何第三者的原因及施工引起的损失或损坏;e)该场地或广场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因水满溢流,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场地内所设之固定装置与设备之损坏而造成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f)由于广场其他设备停止运作而造成对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损失;g)该场地由于电、煤气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h)因特别或突发事件,需控制广场内客流,对经营造成影响或损失的;i)因消防演习及紧急情况处理造成甲方服务中断;j)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等安全检测造成甲方服务中断;k)为提高物业的整体形象而进行改造,修缮工程所造成甲方服务中断。5.1.15项目合作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取消,无法继续营业,甲方应至少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本项目终止。如涉及项目赔偿问题,乙方需提供证明其实际损失的相关材料予甲方并由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5.2乙方权利及义务:5.2.1项目期限内,乙方按合同约定负责项目整体投资、施工以及运营工作,整体施工、运营、经营方案均需提前经过甲方审核。5.2.2乙方需做好游客服务,避免产生游客投诉问题,若产生投诉须第一时间处理并获得游客理解,不得因此影响甲方形象。5.2.3乙方需定期维护好寄存柜设备,若设备发生故障,需在2小时内迅速响应,安排专人进行排查处理。5.2.4乙方需自费负责电线电路搭建至项目所在点位,并安装好符合国家标准的漏电开关,项目用电安全需符合甲方场地管理要求,甲方负责用电安全监督及接电配合。5.2.5乙方须于开业前为合作项目购买足够综合保险,包括意外保险、火险、水险、及财产险,及公众责任险与第三者保险。5.2.6乙方日常经营不得影响甲方其他项目的正常运营,若出现项目灯光、音响、噪音等影响甲方游客正常游玩,乙方应及时配合解决,保证游客游览的良好体验。5.2.7项目期内,乙方使用场地的用途须在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5.2.8项目期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5.2.9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项目场地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若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场地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5.2.10乙方不得及容忍在项目场地内:a)储存根据国家法规之危险物品;b)作非法赌博及色情、不道德活动;c)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正当用途之行为;d)饲养牲畜或宠物;e)在公共入口处、梯间、通道及其他共用地方放置或弃置任何货物、货箱、家具、垃圾或其他物品阻塞通道;f)造成骚扰、影响甲方或其他客户的顾客,甲方或乙方收到书面投诉的;g)产生噪音废气、影响甲方或其他客户的顾客,甲方或乙方收到书面投诉的,一切为减低噪音所需之改造及费用皆由乙方负责;h)其雇员、顾客进行任何吸烟活动;i)使用明火制作食品。5.2.11乙方如欲对项目场地进行任何装修或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并不得危及建筑结构安全,须将有关工程方案、图纸送交甲方审查,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下方可施工。一切施工程序及时间亦须按甲方规定进行,并须向甲方赔偿一切因装修/改造工程而造成之损失。5.2.12乙方雇员及装修施工人员必须向甲方提交资格证和资质证明、健康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资料,并向甲方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按照甲方指定通道进出,并接受甲方的安检系统检查及配合甲方采取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5.2.13乙方在未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可将项目场地整体或部分出租、出借予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用。5.2.14乙方须负责其工程公司,雇员、顾客、受邀请人士或许可人的任何行为、错误、疏忽或遗漏。该等行为、错误、疏忽或遗漏亦视作乙方行为、错误、疏忽或遗漏,如因上述行为、错误、疏忽或遗漏造成第三方(包括乙方人员、甲方人员)向甲方追索,导致甲方负责、承担了这类损害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律师费及其它费用,乙方应将甲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全额补偿给甲方。上述补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5.2.15因项目场地内属乙方责任发生冒烟、失火、其他事情引致第三者有任何损失或损伤,或因项目场地内部任何装设损坏引致任何人士损失或损伤,而该等损失或损伤导致甲方须对该人士承担责任或引致法律诉讼,乙方须完全承担及赔偿甲方有关责任及损失。5.2.16乙方承诺严格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或造成第三方损失,致使该方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对甲方或第三方予以全部赔偿。5.2.17项目期间,正常日装饰、消防演习、人防演习、防灾检测、广州塔广场安全检测,乙方应遵从甲方停业安排。5.2.18乙方必须妥善处理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其员工工资或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5.2.19乙方负责所合作场地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5.2.20保持所合作场地及其附属物清洁完好。如乙方或其雇员、代理人、受委托人等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被许可人”)损害所合作场地及其附属物或场地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维修费用,恢复原状(场地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偿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如乙方在甲方限制的期限内,未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代乙方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甲方等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5.2.21乙方不得在所合作场地以外放置杂物或任何物品,不得妨碍场地公共区域的通行。甲方有绝对权利处理任何放置在场地公共区域的物品,而无须向任何人赔偿任何损失。乙方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致使甲方产生额外之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付还。5.2.22合作场地内陈列或销售商品不得有任何侵权行为,并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违禁/违法、过期、变质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商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必须按照中国法律实行销售方责任。5.2.23项目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使用甲方的商标、品牌宣传乙方。5.2.24乙方保证其对本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第三方的侵权,因乙方提供服务产生的侵权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如因此导致甲方产生费用支出的(包括因此支持的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处理纠纷事宜产生的交通费用等),乙方全额向甲方作出补偿。5.2.25乙方制定的装修施工方案内容及具体执行施工过程必须绝对遵守由物业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装修指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获批准的设计方案、装修施工明细标准和要求。5.2.2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六条广告管理约定6.1乙方的招牌、指示牌和标志物(合称为“招牌”)须配合广州塔广场整体形象及内部设计,其设计方案和尺寸应先交由甲方审批,而其摆放位置的安装和设置,亦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6.2乙方用于促销而摆放或悬挂临时、商业性的宣传物(包括但不限于单张、海报、横额、贴纸及告示)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6.3乙方在项目场地期间,在项目范围内播出或展示广告,需提前向甲方报备。乙方播放的广告内容应严格符合广告法,并不得冠以广州塔广场或以广州塔广场名义对外宣传和承揽广告,如对甲方形象以及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时(含被投诉等),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可要求停止播放并有权拆除广告设施。6.4.4乙方向甲方报备并不减免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播出广告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社会影响、经营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为此受到处罚时,乙方应全部负责。此外,乙方广告设施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毁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交或补缴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按日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履约保证金应付之日起算,每逾期一天,按未缴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逾期30天未足额缴交(或补缴)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未交部分履约保证金乙方须作为违约金支付予甲方。7.2如果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项目合作分成费用,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若逾期30天或在甲方书面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乙方仍不向甲方足额支付项目合作分成费用,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予甲方。如乙方拒绝向甲方提供本合作项目的营业收入情况或拒绝甲方查核项目营业收入的合理要求,导致甲方无法计缴合作分成费用的,视为乙方拒绝支付合作分成费用。7.3合作期内,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场地、场地用电,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需要。如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人为因素,导致乙方不能营业超过30日,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7.4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开业经营,若乙方未能在该日准时开业的,每日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1%的违约金。若逾期15天仍未营业,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项目场地,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予甲方。7.5合作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须根据甲方指示自费将所合作场地局部或全部还原至场地原状(属自然损耗的除外),根据甲方指引而乙方仍未清除的合作场地内遗留物、遗留装饰装修部分等将无偿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交还时所合作场地应处于清洁完好。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未能将所合作场地恢复原状,则甲方有权代其恢复原状,乙方须偿付甲方因还原所合作场地而支出的费用。7.6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或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或义务,除非另一方(“守约方”)以书面形式豁免的情况外,违约方应就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支出、损失、损害、债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以及律师和会计师收费,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损害(无论是否牵涉第三方的索赔)做出赔偿或补偿。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1合作期内,乙方有下列任何之一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广州塔广场智能寄存柜项目合作合同》,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予甲方,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a)乙方以通知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义务的;(b)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c)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10款、第5.2.13款约定的;(d)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e)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f)乙方、乙方控股股东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受理破产申请、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g)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合作场地,擅自拆改场地结构或改变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h)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3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i)发生和出现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导致食物中毒、人命伤亡等严重情况;(j)逾期30日未支付相关费用;(k)违反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l)拖欠员工工资等福利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导致甲方承担垫付责任;(m)利用合作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n)故意损坏合作场地的;(o)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p)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要求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q)乙方、乙方控股股东或乙方法定代表人严重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的;(r)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场地的情形。8.2未经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书面授权同意,乙方不得生产、制作、销售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拥有著作权(版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如未经授权使用广州塔形象及相关元素生产、制作、销售产品或服务),及不得有其他侵犯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改正并赔偿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损失。乙方限期内不予改正的,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权按本合同第8.1条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8.3合作期限内,乙方保证享有并维持对所经营品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并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合作期限内,乙方未能取得或丧失所经营品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第8.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4合作期内,因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市貌管理或“三旧”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的;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由于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法令、干涉或干预致使本合同的执行已在任何重要方面失去实际的商业可行性,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后,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只需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8.5合作期内,甲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未能向乙方提供项目场地、场地用电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第九条营业管理9.1乙方经营活动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其它相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走私及其它违法商品。如有,乙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即时单方解除合作关系,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合作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其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的二倍金额的违约金。9.2乙方保证其经营及出售商品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商标、专利权利,其使用的商号和服务标识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9.3因乙方经营销售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索赔、诉讼,乙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以维护甲方良好的商誉;如乙方不正当经营导致被消费者投诉并被工商质监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认定投诉有效达3次以上,乙方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关系,并没收乙方交纳的各项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倍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9.4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的相关法令法规随时修订该物业管理规定,由于乙方不遵守该物业规定而导致甲方和相关第三方的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乙方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关系,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9.5乙方的营业时间为9:30至22:30结束,乙方应严格执行该营业时间,不得随意提早结束营业。如发现乙方任意提早结束营业,甲方有权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处理。经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后乙方仍不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内扣除上述款项而无需经乙方同意。第十条合作场地的交还10.1合作期满未能续约或本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合作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合作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完整及整洁的状态交还甲方。如果乙方逾期未能以良好、完整及整洁的状态交还合作场地予甲方,则每逾期一日按履约保证金的1%支付迟延交还的违约金予甲方,并赔偿甲方因其迟延交还合作场地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十五日仍未交还的,视为乙方遗弃,甲方有权自行清点合作场地内的乙方遗弃的财物(动产)并处置,甲方不承担遗弃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如乙方拖欠甲方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保证金、违约金等),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处理乙方遗留的财产(动产),并以处理的价款冲抵乙方拖欠的款项。10.2如乙方在合作场地内曾作任何修改、装设、装修间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合作场地还原至原来状况或将部份修改、装设、装修间隔还原及拆除,而在还原及拆除过程中对合作场地[包括甲方装设]引起之破坏,乙方亦须在将合作场地交还甲方时修妥。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妨碍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天灾或火灾、洪水、破坏以及政府具体行政行为。11.2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各自的损失。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无需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上述无法履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尽可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11.3倘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项目场地或其任何一部分遭到破坏、受到损坏或无法进入,使场地已不适于使用和占用,则双方可协商项目延期或合同解除。11.4倘若整个场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原因遭到破坏或变得不适于占用,并且无法复原的,本合同经双方书面、邮件确认后解除终止,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上述终止不得损害甲方对乙方就乙方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条款而应享有的权利和要求。第十二条其他12.1乙方的通讯地址为:,邮政编码为:,电子邮件地址为:,联系电话为:,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乙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乙方的,或甲方发送被退件,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资料自发出之时(包括甲方发送被退件)视为已送达乙方。上述通讯地址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乙方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向乙方送达催收债务函等文书同样适用该通讯地址。12.2.2双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对本合同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泄露及不正当使用。任何一方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2.3.3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甲方须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受损害。12.4.4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未能或延迟要求另一方全面履行,不应构成对此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应排除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12.5.5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均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甲方和乙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12.6.6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7.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文本的手动修改,除双方均对修改处盖章确认以外,对各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份,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8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乙方资质资料附件二:项目场地示意图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四:廉洁协议书(以下无正文)(本页为《XXX合作合同》盖章页)甲方(盖章):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企业负责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约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约日期:附件一:乙方资质资料附件二:项目场地示意图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乙方:乙方承诺在项目合作期间承担以下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作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定安全生产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乙方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妨碍治安或具有风险的行为。5.保证乙方人员在合作期间,不在项目场地内的任何区域内吸烟。6.保证乙方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经营电气、高压电、起重、高空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化学品等特殊项目的公司必须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相应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证照后,方准持证上岗。7.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合理的使用。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现场情况和现场人员的安全,做必要的安全保护提示。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不得污染物业现场,不得损害现场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全责任人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和防护措施的采取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和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不得上岗。9.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工具、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责任人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并且保证该工具、机具设备不会发生坠落从而导致任何人员伤亡,不合格的工具、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0.乙方员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11.乙方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甲方员工以及在塔内参观的游客、其他经营的商家、任何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12.本协议书作为《项目合作合同》的附件,一式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份,与《项目合作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附件四:廉洁协议书廉洁协议书甲方: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乙方:为保障甲方和乙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党风建设、廉洁从业,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效力及于乙方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商务谈判等采购环节及合同签订、履行环节等。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行风建设的纪律和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约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和纠正对方。(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第二条甲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甲方、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以暗示或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提成、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娱乐活动、高档消费;不得接受乙方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其在度假、出国(出境)旅游、婚丧嫁娶、住房装修、配偶子女等亲属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个人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往来。(六)如果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第三条第(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甲方工作人员应拒绝对方;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第三条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业务活动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三)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在度假、出国(出境)旅游、婚丧嫁娶、住房装修、配偶子女等亲属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五)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往来。(六)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索要或要求乙方安排和提供第三条(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乙方应予以拒绝,并向甲方纪检部门及时举报。第四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协议,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如甲乙双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第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企业负责人:授权代表人:日期: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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