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高价互换配件 DC600V电源 电子防滑器招标公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2026)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 2026年客车高价互换配件购置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2026-HRB-WZ-QBLCLK2026-006)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齐齐哈尔北车辆段 2026年客车高价互换配件购置项目采购人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2026年客车高价互换配件购置项目共7个包件预算或限价总额87.8208万元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附表1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报价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3.1.1报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和其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报价。3.1.2包件1、2、3接受代理商报价。代理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证明,且生产厂家须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作出承诺。3.1.3包件4、5、6接受代理商报价。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此项目唯一授权证明,且制造商须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做出承诺。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投标(报价)。3.1.4包件4、5、6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制造商向国内总经销或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如进口产品是通过国外代理商销售的,则还需提供制造商向该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整车制造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无需提供进口产品代理授权书。3.1.5包件7接受代理商报价。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进口产品国内总经销或总代理相当于制造商)针对此项目唯一授权证明,且制造商须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做出承诺。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报价。3.1.6包件7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制造商向国内总经销或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如进口产品是通过国外代理商销售的,则还需提供制造商向该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整车制造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无需提供进口产品代理授权书。3.1.7商家进行投标时必须一个包件一个标书,不准一个标书内包含多个包件。3.2此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供应商须为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注册供应商。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通过初审。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6年4月28日 08:30至2026年5月6日 16:00(北京时间)登录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DC600V电源:0元、包2:电子防滑器(SWKP AS20 O):0元、包3:电子防滑器(TFX1K-DC110V)、(TFX1G-DC48V):0元、包4:高度阀(左撇LV-3)、(右撇LV-3):0元、包5:高度阀(FBO):0元、包6:空重车调整阀(U5A):0元、包7:增压器(CUMS K19):0元,售后不退。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下载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采购文件。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5.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 16:00,地点为齐齐哈尔市中华东路解放胡同一号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材料科。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同时在国铁采购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田朕卓
电 话: 0452-2926034
传 真: /
电子邮件:/
网 址: /
开户银行:/
账 号: /

8.其他

2026年4月28日

齐齐哈尔北车辆段2026年客车高价互换配件购置项目采购文件.doc

齐齐哈尔北车辆段2026年客车高价互换配件采购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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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2026年客车高价互换配件购置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QBLCLK2026-006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采购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2026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11.采购条件1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13.供应商资格要求14.采购文件的获取15.报价文件的递交16.发布公告的媒介17.联系方式28.其他注意事项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总则141.1项目概况141.2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41.3采购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材料质量标准14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5费用承担151.6保密151.7语言文字151.8计量单位151.9谈判预备会151.10分包161.11响应和偏差162.采购文件162.1采购文件的组成16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63.报价文件173.1报价文件的组成173.2报价173.3报价有效期173.4谈判保证金183.5资格审查资料183.6响应方案183.7报价文件的编制194.报价194.1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4.2报价文件的提交194.3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95.报价文件的开启205.1启的时间和地点205.2开启程序205.3开启报价文件的补救措施206.谈判和评审206.1采购小组206.2初步评审206.3谈判216.4递交补充报价文件216.5递交最终报价216.6公开开启最终报价216.7详细评审及推荐成交候选人217.合同授予227.1成交候选人履约能力核查227.2确定成交供应商227.3成交结果公示227.4发出成交通知书227.5发布成交公告227.6履约保证金227.7签订合同/框架采购协议227.8特殊情形处理238.异议和投诉239.纪律要求23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23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239.3对采购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239.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310.是否采用电子采购23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3附件一:开启记录表2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5附件三:问题的澄清26附件四:成交通知书27附件五:确认通知28第三章评审办法29评审办法前附表291.评审方法322.评审标准322.1初步评审标准322.2详细评审标准323.评审程序323.1初步评审程序323.2详细评审324.评审结果334.1提交书面评审报告334.2推荐成交候选人334.3评审报告注意事项3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设备)361.一般约定361.1词语定义361.2语言文字37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7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381.5联络381.6联合体381.7转让382.合同范围383.合同价格与支付383.1合同价格383.2合同价款的支付383.3买方扣款的权利39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394.1监造394.2交货前检验40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05.1包装405.2标记415.3运输415.4交付41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416.1开箱检验416.2安装、调试426.3考核436.4验收437.技术服务448.质量保证期449.质保期服务4410.履约保证金4511.保证4512.知识产权4613.保密4614.违约责任4615.合同的解除4716.不可抗力4717.争议的解决48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材料)491.一般约定491.1词语定义491.2语言文字50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0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501.5联络501.6联合体511.7转让511.8知识产权511.9保密512.合同范围513.合同价格与支付513.1合同价格513.2合同价款的支付523.3买方扣款的权利52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24.1包装524.2标记524.3运输534.4交付535.检验和验收536.相关服务547.质量保证期548.履约保证金549.保证5410.违约责任5511.合同的解除5512.争议的解决5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71.一般约定571.1词语定义57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571.5联络573.合同价格与支付58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适用于设备)5811.保证(适用于设备)5812.争议的解决(适用于材料)5817.争议的解决(适用于设备)59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60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适用于非框架协议采购)61附件一:框架采购协议书(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64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70附件三:廉政协议书71第五章供货要求74第一节物资需求一览表75第二节技术条件76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77目录79一、报价函80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82二、授权委托书83三、联合体协议书84四、谈判保证金85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86六、分项报价表876.1报价表876.2报价明细表886.3物资描述表896.4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90七、资格审查资料91(一)基本情况表91(二)近年财务状况表93(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94(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95(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96(六)供应商的信誉情况表97(七)制造商授权书98(八)其他材料99八、报价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100九、技术支持资料101十、相关服务计划102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103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104十三、其他资料1051.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2026年客车高价互换配件购置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项目编号:QBLCLK2026-006)1.1.1.采购条件本采购项目购置采购人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1.2.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附表11.3.3.供应商资格要求3.1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3.1.1报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和其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报价。3.1.2包件1、2、3接受代理商报价。代理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证明,且生产厂家须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作出承诺。3.1.3包件4、5、6接受代理商报价。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此项目唯一授权证明,且制造商须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做出承诺。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投标(报价)。3.1.4包件4、5、6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制造商向国内总经销或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如进口产品是通过国外代理商销售的,则还需提供制造商向该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整车制造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无需提供进口产品代理授权书。3.1.5包件7接受代理商报价。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进口产品国内总经销或总代理相当于制造商)针对此项目唯一授权证明,且制造商须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做出承诺。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报价。3.1.6包件7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制造商向国内总经销或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如进口产品是通过国外代理商销售的,则还需提供制造商向该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整车制造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无需提供进口产品代理授权书。3.1.7商家进行投标时必须一个包件一个标书,不准一个标书内包含多个包件。3.2此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1.4.4.采购文件的获取4.1供应商须为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注册供应商。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通过初审。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6日,每日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国铁采购平台购买采购文件。4.2采购文件每包价0元,售后不退。报名时缴费凭证(空白纸页),在空白纸页上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扫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传电子邮件于115335423@qq.com电子邮箱中,并电话(电话0452-2926034、15164616686)确认报名情况。5.报价文件的递交5.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5月11日16时00分前,地点为齐齐哈尔市中华东路解放胡同一号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材料科。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1.5.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cg.95306.cn)上发布。1.6.7.联系方式采购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地址:齐齐哈尔市中华东路解放胡同一号邮编:161000联系人:田朕卓电话:0452-2926034、15164616686技术联系人:许继先联系电话:0452-2929184、137963341158.其他注意事项8.1购买文件采用(空白纸页)作为缴费凭证,(在空白纸页上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例:HJ-2022-000101包标书款),不接受个人转账(在发售止时间前未在指定邮箱中上传加盖公章的空白纸页作为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谈判文件),到账时间以空白纸页上传至指定邮箱及电话确认报名状态的时间为准。8.2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附表、附件:附表1物资需求明细表附件2采购文件2026年4月27日附表1物资需求明细表包件号物资编码(如有)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固定数量最高限价单价(含税,元)总额(含税,元)交付期交付地点结算单位及数量分劈合同签订联系人及电话拟邀请招标(报价)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有)单品编码(如有)1DC600V电源统型逆变器台3654001962002026年8月30日前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指定地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许继先:137963341152电子防滑器SWKP AS20 O台3409601228802026年8月30日前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指定地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许继先:137963341153电子防滑器TFX1K-DC110V台241665833302026年8月30日前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指定地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许继先:13796334115电子防滑器TFX1G-DC48V台241665833302026年8月30日前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指定地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许继先:137963341154高度阀左撇LV-3个58800440002026年8月30日前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指定地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许继先:13796334115高度阀右撇LV-3个48800352002026年8月30日前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指定地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许继先:137963341155高度阀FBO个49800392002026年8月30日前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指定地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许继先:137963341156空重车调整阀U5A个2535001070002026年8月30日前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指定地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许继先:137963341157增压器CUMS K19台2835341670682026年8月30日前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指定地点齐齐哈尔北车辆段齐齐哈尔北车辆段许继先:13796334115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内 容1.1.2采购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1.1.3采购机构名 称: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地 址:齐齐哈尔市中华东路解放胡同一号联系人:田朕卓电 话:0452-2920634、151646166861.1.4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齐齐哈尔北车辆段2026年客车高价互换配件项目 项目编号:QBLCLK2026-0061.2.1资金来源技术改造1.2.2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经落实1.3.1采购范围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附表11.3.2交货期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附表11.3.3交货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附表11.3.4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材料质量标准详见第五章 供货要求 第二节 技术条件。1.4.1供应商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3 供应商资格要求”(2)财务要求: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2)项条款”(3)业绩要求: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项条款”(4)信誉要求: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项条款”(5)其他要求: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1项条款”1.4.1.1供应商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允许外购情况:R不允许£允许,允许外购情况:应提供的外供方资质证明文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R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4)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谈判保证金;如果联合体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履约保证金;(5)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谈判)公正性;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投标;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6.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7.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管理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近三年内(2023年2月以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报价)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供应商)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需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15.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需提供近三年内(2023年2月以来)供应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16.其他情形:(1)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或报价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供应商需提供“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信用评价结果处罚期内、黑名单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2)报价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3)在近一年内(2025年2月以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4)近三年内(2023年2月以来)经营活动中有其它违法记录;(5)如(2023年2月以来)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物资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6)采购物资(设备)使用美光公司产品。(7)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最新发布的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D级的。(8)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报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生产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同一地址的。报价人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营业执照信息、主要人员信息”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评审要求:1-12、16(2)(3)(4)(5)(6)条须逐条响应,13-15、16(1)(8)条须提供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1.4.4是否接受代理商£不接受R接受1.5.2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R不要求承担£要求承担:£ 由采购人支付£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收费标准: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9.采购代理服务费相关事项 ”支付方式: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9.采购代理服务费相关事项 ”1.9.1谈判预备会R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9.2供应商在谈判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形式:/1.9.3采购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国铁采购平台1.10.1分包£不允许R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1.1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3 供应商资格要求”和“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五章 供货要求 第二节 技术条件”。1.11.3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1.11.4偏差R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2.1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2.2.1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4月29日16点形式:国铁采购平台2.2.3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补充文件时间:/形式:/3.1.1构成报价文件的其他资料(11)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13)其他资料:/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3.2.3最高限价£无R有,最高限价: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附表13.2.4报价的其他要求(1)(到站总价)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完成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供应商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报价文件被拒绝。运杂费指供应商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卸车费)。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提倡供应商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2)出厂单价、运杂费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①在报价截止日起至合同签订日止,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采购人应与成交人就合同总价进行协商,以不含税总金额∑[单项不含税价=单项合同价/(1+单项原税率)]不变的原则,调整合同总价,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单项不含税价×(1+单项新税率)],并在签订合同时写明合同价格计算过程。②如果增值税税率变更后,成交人不接受合同总价的调整,采购人可以按照采购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采购。(3)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报价表、报价明细表、物资描述表和成本分析表。(4)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逐一填写成本构成,成本分析表中未列明的项目或虽然列明但没有填写价格的项目应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构成中。(5)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固定的,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将被否决。(6)所有报价均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任何非采购文件规定货币的报价将被否决。(7)供应商应在报价表中声明是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并写明增值税税率。(8)价格单位:元(9)其他要求:3.3.1报价有效期90天3.4.1谈判保证金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谈判保证金:R不要求£要求,谈判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附表1谈判保证金的形式:(以下选项选择其中一种)£银行转账。应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具体时间,不迟于报价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下列账户:账户名称:开 户 行:账 号:£银行保函。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将银行保函原件邮寄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其他形式:3.4.2谈判保证金其他要求/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3)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4)成交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如有)。3.5(1)资质要求证明材料£不适用R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4)资质证书包括:“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3 供应商资格要求”3.5(2)财务要求证明材料£不适用R适用。供应商应提供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2023年至2025年(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3.5(3)业绩要求证明材料£不适用R适用。供应商应提供:供货发票原件或复印件。3.5(4)信誉要求证明材料£不适用R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33.5(5)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1.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R不适用£适用。供应商应提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供应商败诉的物资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近年是指: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3条款(16)⑤项。2.制造商授权书R不适用£适用3.其他:/注:上述材料提供的格式要求见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3.6.1对关键条款进行响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要求报价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或复印件,按谈判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3.6.2响应方案数量R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响应方案£供应商可提出多个响应方案3.7.3(2)报价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报价文件副本份数:5 份提交电子版文件的形式:DF格式文件存至U盘中其他要求:/3.7.3(3)报价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R不需要£需要,分册装订要求:4.1.2封套需写明的内容(1)分别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并在文件封面和骑缝处加盖公章;(2)写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物资名称。4.1.4其他提交和密封要求£无R有具体为:纸质报价及资质材料需密封4.2.1报价截止时间2026年5月11日16时00分4.2.2递交报价文件的地点齐齐哈尔市中华东路解放胡同一号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材料科4.2.3供应商报价文件的退还R否£是,退还时间:5.1是否公开开启报价文件£否R是开启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2026年5月12日13时30分开启地点:齐齐哈尔市中华东路解放胡同一号齐齐哈尔北车辆段材料科会议室6.1.1采购小组的组建采购小组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比例: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1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谈判轮次:R本项目共进行 2轮谈判(注:一般不超过3轮)£采购小组在首轮谈判前告知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轮次£本项目不事先确定谈判轮次,采购小组根据谈判情况确定,并在最后一轮谈判前告知供应商谈判顺序:/6.3.3是否允许未准时参加某一轮次谈判的供应商参加后续谈判采购活动£允许R不允许:未准时参加某一轮次谈判的供应商,其最终报价为未准时参加轮次的上一个轮次的报价。6.6公开开启最终报价R是£否7.3成交结果公示公示媒介:国铁采购平台公示期限: 3 日其他应公示的内容:/7.4.1成交供应商数量(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成交供应商数量1.成交供应商数量: 1 个2.采购人将与所有成交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并根据实际采购需要首先向排序第一的成交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或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如果排序第一的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确认采购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不能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交货,采购人可以按成交供应商排序依次下达采购订单或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3.其他确定方式:/(各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约定其他确定方式)7.5发布成交公告公告媒介:国铁采购平台其他应公告的内容:/7.6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保证金形式: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递交时间:其他要求:R不要求7.7.4签约合同价/10是否采用电子采购R否£是,具体要求:11其他事项供应商参与铁路物资采购活动,接受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121.合同约束的主要条款:合同签订主体: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结算单位: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车辆段。付款方式:产品交付验收合格后,中标厂商开具全额发票后,向中标厂商分期支付合同价款,预留5%结清款。质保期届满后,扣除应扣款项后,不计息支付结清款。须提供税率为不低于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投标人(报价人)投标(报价)时须提供对应税率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2.履约期及相关要求:供货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认证或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标的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原产地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结清款相关条款:无。2.8.1.总则2.8.1.1.1项目概况1.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物资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2.1.2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3.1.3采购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材料质量标准1.3.1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材料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4.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报价物资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报价,否则各相关报价均无效。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谈判公正性;(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报价;(适用于建设物资)(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6)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报价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6)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本项目是否接受代理商报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5.1.5费用承担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5.2对于需要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具体支付主体及方式和标准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6.1.6保密参与谈判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8.7.1.7语言文字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8.8.1.8计量单位除非采购文件技术条件中另有规定,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8.9.1.9谈判预备会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谈判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9.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9.3谈判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8.10.1.10分包1.10.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部分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部分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0.2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8.11.1.11响应和偏差1.11.1报价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报价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1.11.3报价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报价将被否决。1.1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报价将被否决。1.11.5报价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报价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2.9.2.采购文件2.9.1.2.1采购文件的组成本采购文件包括:(1)竞争性谈判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供货要求;(6)报价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9.2.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2.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推迟报价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或推迟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通知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修改或通知。2.10.3.报价文件2.10.1.3.1报价文件的组成3.1.1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函;(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谈判保证金;(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6)分项报价表;(7)资格审查资料;(8)报价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9)技术支持资料;(10)相关服务计划;(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报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谈判保证金。2.10.2.3.2报价3.2.1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分项报价表。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0.3.3.3报价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报价有效期为90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报价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2.10.4.3.4谈判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保证金格式提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3.4.2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其他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2.1银行保函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含支行)出具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且在报价有效期内连续有效。3.4.2.2汇款以汇款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从供应商的银行账户转出,供应商应及时领取保证金收据。3.4.3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销其报价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2.10.5.3.5资格审查资料供应商应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3.5(5)中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应覆盖合同履行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2.10.6.3.6响应方案3.6.1报价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供应商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3.6.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响应方案外,供应商可在首次递交的报价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供应商在最终报价前确定一个最终方案,并针对最终方案提出最终报价。3.6.3报价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报价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报价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将视为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如发现报价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则采购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2.10.7.3.7报价文件的编制3.7.1报价文件应按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报价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供货期、报价有效期、供货要求、供货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报价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3(1)报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字和(或)盖章,其中报价函及对报价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2)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报价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2.11.4.报价2.11.1.4.1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报价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4.1.2报价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1.4如有其他具体提交和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1.2.4.2报价文件的提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4.2.2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报价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报价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2.11.3.4.3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报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报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供应商撤回报价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报价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12.5.报价文件的开启2.12.1.5.1启的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和开启地点开启报价文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确定是否公开开启报价文件,选择公开开启报价文件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说明。2.12.2.5.2开启程序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开启报价文件并记录在案。2.12.3.5.3开启报价文件的补救措施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3.6.谈判和评审2.13.1.6.1采购小组6.1.1采购人将组建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采购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由采购小组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以及第三章“评审办法”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6.1.2采购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6.1.3在谈判和评审过程中,采购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13.2.6.2初步评审6.2.1采购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主要对报价文件的形式、供应商的资格和报价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以判断报价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6.2.2报价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报价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报价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采购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6.2.3只有形式评审和资格评审合格且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才可通过初步评审。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采购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2.13.3.6.3谈判6.3.1采购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6.3.2采购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构成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6.3.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未准时参加某一轮次谈判的,视为其放弃参加该轮次谈判,但其仍有权参加后续谈判采购活动。2.13.4.6.4递交补充报价文件6.4.1在谈判过程中,采购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中釆购需求部分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但不得实质性改变评审标准或改变可能影响初步评审结果的内容。采购小组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构成釆购文件的组成部分。6.4.2采购小组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后,应要求供应商修改和补充报价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及要求相应地对已经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即补充报价文件)。补充报价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并对采购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补充报价文件与首次递交的报价文件共同构成供应商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二者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报价文件内容为准。6.4.3采购小组审查供应商补充报价文件,对其响应性进行评审。补充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内容的,采购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补充报价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内容的,该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采购小组应取消供应商的谈判资格并告知。2.13.5.6.5递交最终报价采购小组在谈判中未修改或补充采购文件的,谈判结束后,采购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采购小组修改和补充了采购文件的,采购小组应要求按照本章第6.4款规定递交了实质性响应的补充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最终报价是供应商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2.13.6.6.6公开开启最终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开开启最终报价的,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递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公开开启并公布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2.13.7.6.7详细评审及推荐成交候选人6.7.1采购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程序对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7.2评审完成后,采购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6.7.3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均明显不合理的,采购人将终止谈判活动。2.14.7.合同授予2.14.1.7.1成交候选人履约能力核查釆购人可对候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报价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采购人认为核查结果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提请原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和确认。2.14.2.7.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及核查结果(如有),对成交候选人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2.14.3.7.3成交结果公示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公示期限进行公示。2.14.4.7.4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通知书。7.4.1成交供应商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4.5.7.5发布成交公告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釆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发布成交公告。2.14.6.7.6履约保证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采购合同金额的5%。2.14.7.7.7签订合同/框架采购协议7.7.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框架采购协议书”)。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7.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7.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3.2.4项确定签约合同价。2.14.8.7.8特殊情形处理因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供应商、公示并公告。2.15.8.异议和投诉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提出;认为谈判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16.9.纪律要求2.16.1.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釆购人不得泄露谈判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16.2.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釆购人或者采购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谈判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2.16.3.9.3对采购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采购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2.16.4.9.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工作正常进行。2.17.10.是否采用电子采购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8.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启记录表开启记录表项目名称:开启地点:项目编号:开启时间:年月日时分包件号供应商密封情况谈判保证金报价(含税/不含税)……备注供应商代表签名采购人代表:记录人:年月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采购的采购小组对你方的报价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发送至(电子邮箱)或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国铁采购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采购小组组长:(签字)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采购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构成我方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盖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四: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名称):你方于(报价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的报价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含税):元。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五: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关于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3.第三章评审办法3.1.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及名称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第3.7.3项的规定联合体协议书(如有)递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函中实质性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要求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款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款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款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款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款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符合第二章第3.2款规定报价文件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第3.3.1项规定谈判保证金符合第二章第3.4.1项规定响应方案符合第二章第3.6款规定交货期符合第一章第2条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第1.11.1项规定及第四章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要求拟报物资及相关服务符合第二章第1.11.2项规定及第四章、第五章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技术支持资料符合第二章第1.11.3项规定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第二章第3.5款规定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填写内容完整,并符合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生产和检验设备满足生产能力要求生产组织供应能力符合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对本次采购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报价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提供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条款号详细评审内容价格评审标准3.2.1评审价格对供应商声明不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报价,以有效报价(含税)作为经评审的有效报价进行评审,对供应商声明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报价,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经评审的有效报价进行评审。3.2.4最终报价修正的其他要求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最终报价时,视同供应商最终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且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采购文件不允许调整的费率和金额除外),如采购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最终报价视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最终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修正后的总报价与最终报价不一致时,应与供应商澄清确认。3.2.5(2)导致报价文件无效的重大偏差(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对授权委托书、报价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2)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报价文件的情况)(3)没有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报价的)(4)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报价的)(5)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6)报价有效期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7)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或所提交的谈判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8)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报价文件或者报价(但采购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9)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填写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10)拟报价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11)拟报价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采购要求的;(12)最终报价低于成本价、高于最高限价,或明显缺乏竞争性的;(13)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等;(14)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15)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采购小组对报价进行修正的;(16)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实质性偏差的;(17)供应商信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18)其他实质性要求。3.2.6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可依次考虑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4.2.2评审结果最大成交能力评定对于同一供应商在同类物资2个及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为最低时,采购小组应根据该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成交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成交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供应商最大供应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其他包件依次推荐其他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3.2.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采购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报价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方法确定供应商最终报价的评审价格,并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但最终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3.3.2.评审标准3.3.1.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3.2.2.2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4.3.评审程序3.4.1.3.1初步评审程序3.1.1采购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报价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报价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3.1.2报价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报价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报价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采购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3.1.3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不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报价文件(即报价文件不满足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一项标准),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采购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3.1.4在评审过程中,采购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评审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草案,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采购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3.4.2.3.2详细评审3.2.1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以最终报价的大写含税价格为准。3.2.2评审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如有)的,其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3.2.3采购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过低或其报价数量明显大于其生产供货能力的,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3.2.4最终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采购小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报价表中合计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最终报价修正的其他要求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2.5偏差的处置程序(1)供应商应向采购小组做商务、技术陈述,对采购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差异的内容和原因作出说明。经过谈判,采购小组须对报价文件中提出的偏差及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书面承诺逐条作出是否接受的结论,并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2)导致报价文件无效的重大偏差,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2.6评审价格比较和排序采购小组对评审价格进行比较后,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供应商评审价格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3.5.4.评审结果3.5.1.4.1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采购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递交书面评审报告。3.5.2.4.2推荐成交候选人4.2.1排序要求及数量。采购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4.2.2最大成交能力评定。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5.3.4.3评审报告注意事项4.3.1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后,采购小组应将评审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即时归还采购人。4.3.2评审报告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采购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采购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4.3.3否决供应商报价文件的,采购小组应在评审报告中指明引用采购文件中具体否决报价的条款号及内容,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否决条款。4.3.4评审报告至少包括项目概况、评审过程描述、评审结果,以及以下参考附件:附件1采购小组名单附件2资格性审查表附件3响应性审查表附件4价格校对表附件5报价评审表附件6评价比较表附件7成交建议表附件8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补充资料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设备)4.1.1.一般约定4.1.1.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框架采购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报价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1.1.1.4报价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报价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报价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质保期服务计划等相关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甲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卖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乙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场地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4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1.2.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4.1.3.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报价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相关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4.1.4.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4.1.5.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3买方可以安排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4.1.6.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4.1.7.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4.2.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和相关服务。4.3.3.合同价格与支付4.3.1.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4.3.2.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3.2.2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95%:(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0%。3.2.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4.3.3.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4.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4.1.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4.2.4.2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5.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5.1.5.1包装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现场及在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4.5.2.5.2标记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4.5.3.5.3运输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4.5.4.5.4交付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4.6.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4.6.1.6.1开箱检验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现场进行。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6.2.6.2安装、调试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4.6.3.6.3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4.6.4.6.4验收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4.7.7.技术服务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4.8.8.质量保证期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4.9.9.质保期服务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4.10.10.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11.11.保证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4.12.12.知识产权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4.13.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4.14.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1.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设备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解除合同。14.3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14.4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28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14.5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14.6若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14.7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4.15.15.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4.16.16.不可抗力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瘟疫、严重的火灾、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4.17.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8.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材料)4.19.1.一般约定4.19.1.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框架采购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报价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1.1.1.4报价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报价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报价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1.1.1.8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甲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卖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乙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1.1.7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1.1.8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1.1.9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0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瘟疫、严重的火灾、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19.2.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4.19.3.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报价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10)相关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4.19.4.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4.19.5.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1.5.2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4.19.6.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4.19.7.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4.19.8.1.8知识产权1.8.1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8.2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4.19.9.1.9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4.20.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4.21.3.合同价格与支付4.21.1.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4.21.2.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交货款。3.2.2交货款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交货款,交货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正本一份;(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结清款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4.21.3.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22.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22.1.4.1包装4.1.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用料场地及在用料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4.22.2.4.2标记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4.2.2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4.22.3.4.3运输4.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4.3.3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4.22.4.4.4交付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用料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4.4.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4.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4.23.5.检验和验收5.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5.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5.3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5.4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5.5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5.6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5.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交货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交货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交货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5.8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4.24.6.相关服务6.1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用料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6.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4.25.7.质量保证期7.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7.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7.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4.26.8.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27.9.保证9.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9.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9.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9.4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9.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9.6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4.28.10.违约责任10.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0.1.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10.3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10.4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28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10.5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10.6若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10.7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4.29.11.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30.12.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3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32.1.一般约定4.32.1.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1.1.2.2买方: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2.3卖方: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2.4补充:4.32.2.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2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物资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4.2.1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1.4.2.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1.4.2.3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1.4.2.4买方要求调整合同物资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4.32.3.1.5联络1.5.1.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1.5.1.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4.33.3.合同价格与支付3.1.2合同税费的调整合同中列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不做任何调整,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3.2.4支付方式(适用于材料)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承兑汇票/其他)。3.2.5支付方式(适用于设备)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承兑汇票/其他)。4.34.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适用于设备)5.4.1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负责卸货并承担费用。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4.35.11.保证(适用于设备)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设备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有保质期要求的,剩余保质期不能少于产品规定保质期的三分之二。11.9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11.10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合同设备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11.11卖方保证,若在合同履约中发生不良行为,接受买方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价。11.12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在建设项目中的兼容性和适用性,当出现因设备接口或与工程现场不匹配等原因引起的设备零部件变更时,卖方应予以免费修正或更换。11.13如合同设备有生产许可和产品认证要求的,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相关许可和认证在合同期间保持有效。4.36.12.争议的解决(适用于材料)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37.17.争议的解决(适用于设备)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3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适用于非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协议书项目编号:合同号:买方:卖方:(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包件号)(项目编号:)合同物资和相关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物资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报价,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报价函;(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供货要求;(7)分项报价表;(8)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9)相关服务计划;(10)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增值税金额: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元税率:。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对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按不含税金额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5.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物资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6.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7.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附表:合同需求明细表买方:(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地址:.联系人:.电话:.年月日卖方:(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地址:.联系人:.电话:.年月日附表:合同需求明细表(适用于到站总价)物资编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出厂 单价(元)运杂费(元)到站 单价(元)总价增值税税率交货地点收货人交货状态交货条件交货期不含税含税不含税含税不含税含税不含税含税设备/材料运杂费附表:合同需求明细表(适用于出厂单价)物资编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出厂单价(元)总价增值税税率交货地点收货人交货状态交货条件交货期不含税含税不含税含税附件一:框架采购协议书(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框架采购协议书甲方:乙方: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铁集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______项目采购文件、乙方报价文件及相关保证与承诺、成交通知书等,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情况,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供应______物资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签订本框架采购协议。一、本协议作为甲方(采购合同“买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物资,向乙方(采购合同“卖方”)发出采购订单或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的依据。二、本协议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框架采购协议文件:1.成交通知书;2.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3.合同条款;4.技术条件;5.报价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6.其他协议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三、乙方成交物资内容本协议项下乙方成交物资明细内容如下:序号物资编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不含税协议单价(元/___)增值税率含税协议单价(元/___)……(1)上述内容代表乙方获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物资价格向甲方售卖本协议项下物资的资格,甲方不承诺乙方的实际成交数量。(2)特殊情况下,甲方保留对本协议项下物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权力。(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对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按不含税协议单价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协议单价。四、成交数量确定方式甲方采用下述方式,确定成交数量。1.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格式见附表1),明确本协议项下物资成交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2.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格式见附表2),确定本协议项下物资成交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但不得改变本协议已经约定或者禁止变更的实质性内容。五、付款条件详见合同条款“合同价格与支付”约定。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本协议项下乙方所供物资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采购文件和乙方报价文件约定的供货技术条件以及国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行。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留随时对乙方供应的物资、履行框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乙方所供物资进行抽检。(2)甲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本协议项下同类物资的权力,要求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优惠幅度和报价,但均不得高于协议价格。(3)如发现乙方违反采购文件、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或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索赔。(4)按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履行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情况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调整与乙方的合作关系。(5)按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接收采购物资,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签订框架采购协议。(2)向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货款。(3)承诺提供物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低于乙方响应和承诺的技术条件及服务内容;同时承诺如协议物资型号完成正常的更新换代,须按性能不低于原有物资型号的性能、价格不高于协议价格、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有服务条件的原则予以供货,且相关事宜须经甲方认可。(4)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供应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7)保证依法履行此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协议:(1)在项目采购交易中,有串通、违法交易或弄虚作假行为的;(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九、争议解决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调解、仲裁、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十、协议履行期限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协议内容及条件不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十一、协议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2.本协议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各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十二、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其他:。十三、通知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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