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公告(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2026)



业务单位
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期次
2026年天津第八期

报单号
26042986617

交易方式
招标采购

业务场景
内贸直达

应单时间
2026-04-29 11:00:00 - 2026-04-30 11:00:00

当前状态
评标中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原产地

热值(Kcal/Kg)

硫分(%)

数量(吨)

最小应单量(吨)

最大应单量(吨)

价格类型

限价类型

最高限价

华能优

4500.0000

1.0000

36000.0

null

null

到厂价

原煤限价

599.0元/吨

交割信息

需求单位

交货方式

运输方式

发站

到站

交货期起

交货期止

燃料公司

到厂交货

公路

--

--

1777996800000

1779552000000

质量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标准指标值
指标限值
应单必填
备注说明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cal/Kg
4500.0



收到基硫
%
1.0



全水分
%
30.0



收到基挥发分
%
20.0



收到基灰分
%
35.0



交易规则

最高限价(元/吨)

报价次数

是否收取保证金

无效标认定规则

签约主体

公开

1

收取

--

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

保证金政策

保证金类型
支付方式
收取标准
收取金额(元)
保证金收款单位
保证金收款账号
保证金支付开始时间
保证金支付结束时间

投标保证金
线下支付
固定金额
15.0
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
6550010105203
2026-04-29
2026-05-24

交易说明

1、本次招标以"交货当周周均CECI-10"为指导价,投标单位报价应在“交货当周周均CECI指数”机制上填报持平或上下浮金额,按固定价格报价的无效,原则上供应商可超指导价报价,但超指导价的报价不承诺中标,供应商应填报实际供货数量、实际供货热值,作为评标参考。 2、本批次投标总量为3.6万吨。 3、应标煤炭不得掺入无烟煤、贫瘦煤和褐煤,应标煤炭不得为兰炭煤。 4、投标需保证在交货期内随时具备现货交付条件,投标单位需在中标前确认具备场地货物货权,对于未取得货权的投标资源,不承诺中标。 5、如因中标单位资源组织不利等原因产生的滞期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天津分公司保留取消违约单位后续投标权限的权利。 6、本次招标向中标单位收取华能交易中心平台服务费用。

相关附件

附件类型
附件名称
上传人
上传公司
上传时间
操作

报单附件
附件:华能优合同模板(平仓+车板).docx
陈颖舜
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
2026-04-29
附件:华能优合同模板(平仓+车板).docx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颖舜

联系电话:17612232349

2026年煤炭购销合同(华能优—长协)甲方(需方):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乙方(供方):合同编号:HNJTRL2026-TJ-CGCX-签订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煤炭购销合同甲方(需方):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雄安新区启动区华能总部法定代表人:赵东明委托代理人:柴浩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550010105203税号:9111000071782850XF乙方(供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2026年度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煤炭品质1.1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表1: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表品种名称类别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收到基全硫收到基全水分收到基灰分收到基挥发分Qnet,ar(kcal/kg)St,ar(%)Mt(%)Aar(%)Var(%)华能优#1烟煤5500≤1.0≤30≤35≥20华能优#2烟煤5000≤1.0≤30≤35≥20华能优#3烟煤4500≤1.0≤30≤35≥201.2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确认。第二条数量及交货期2.1合同总量:万吨(±10%)。2.2合同交货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3.1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到港交货(含车板到港交货及场地过户)。3.2交货港:3.2.1到港交货:华能曹妃甸港、天津港等双方约定港口。3.2.2平仓交货:曹妃甸港、京唐港、秦皇岛港、天津港、黄骅港等双方约定港口。3.3交货日期:3.3.1到港交货:以卸车当日作为交货日期。3.3.2场地过户:以港口出具三方盖章的场地煤炭货权变更单所列日期为交货日期。3.3.3平仓交货:以船舶靠泊日期作为交货日期,对处于价格调整区间的船舶,甲、乙双方约定,于价格调整前一日24:00前完成靠泊的船舶,仍按照调价前的价格结算;24:00后完成靠泊的船舶则按照调价后的价格结算。3.4收货人: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第四条合同价格4.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4.2合同基本价格(华能优#1、华能优#2、华能优#3):4.2.1平仓交货基本价格以实际为准。4.2.2当乙方向甲方所供煤炭交货方式为到港交货时,到港交货基本价格以平仓交货基本价格后扣减相关港口费用,具体价格以价格确认函所列价格为准。4.3质量调整价:4.3.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3.1.1华能优#1(5500大卡):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5500Kcal/kg时,每升高1Kcal/kg增加结算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55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元/吨;发热量小于5500Kcal/kg大于等于53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55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元/吨;发热量小于53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煤炭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55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2]元/吨,分段计扣(最终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4.3.1.2华能优#2(5000大卡):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5000Kcal/kg时,每升高1Kcal/kg增加结算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50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元/吨;发热量小于5000Kcal/kg大于等于48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50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元/吨;发热量小于48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煤炭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50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2]元/吨,分段计扣(最终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4.3.1.3华能优#3(4500大卡):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4500Kcal/kg时,每升高1Kcal/kg增加结算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45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元/吨;发热量小于4500Kcal/kg大于等于43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45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元/吨;发热量小于43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煤炭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45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2]元/吨,分段计扣(最终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4.3.1.4当乙方向甲方所供煤炭实际发热量小于等于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以上时,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则实际发热量小于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以下(含10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煤炭单价[平仓交货基本价格除以基准发热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4]元/吨,分段计扣(最终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4.3.2硫分(收到基全硫)收到基全硫大于1.0%小于等于1.2%时,每升高0.01%扣减结算单价0.2元/吨;收到基全硫大于1.2%时,每升高0.01%扣减结算单价0.4元/吨,收到基全硫大于1.5%时,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同意接收该批煤炭,收到基全硫大于1.5%时,每升高0.01%扣减结算单价2.0元/吨,分段计扣。4.3.3全水分(收到基全水分)全水分高于30%每1%每吨罚1.0元,不足1%按比例计算。全水分大于35%时,甲方有权拒收。4.3.4挥发分(收到基挥发分)当收到基挥发分小于20%时,每降低1%扣减结算单价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收到基挥发分小于12%时,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则收到基挥发分小于12%时,每降低1%扣减结算单价20元/吨。分段计扣。4.3.5灰分(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灰分大于35.00%小于等于38.00%时,每增加1%,扣减结算单价5元/吨。收到基灰分大于38.00%时,每增加1%,扣减结算单价10元/吨,收到基灰分大于40.00%时,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同意接收该批煤炭,收到基灰分大于40.00%时,每增加1%,扣减结算单价20元/吨,分段计扣。4.3.6除上述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但应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4.4中长期合同价格合理区间及基准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相应煤种指数出现断发、停发、严重失真等情况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可进行定价机制调整或价格调整。4.5甲乙双方以《价格确认函》确认每期品种价格。如发生价格调整及合同条款变更则同样以《价格确认函》形式进行补充。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扫描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第五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5.1质量检验:5.1.1到港交货: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当地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化验机构负责化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作为结算的依据。5.1.2平仓交货:离岸平仓装运时,由甲乙双方认可的当地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化验机构对拟装运的煤炭进行整船全过程质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以此为结算依据。5.2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5.3主要质量指标标准5.3.1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5.3.2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5.3.3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5.3.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5.3.5挥发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5.4数量检验:5.4.1车板到港交货时,以港口出具的轨道衡数量作为结算依据。场地过户时以港口出具三方盖章的场地煤炭货权变更单所列数量为结算依据。5.4.2平仓交货时以装船港口提供的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所列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5.5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5.6重量指标标准: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第六条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6.1数量异议6.1.1车板到港交货时,因不可控制原因出现数量漏检列时,漏检列数量按当月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数量结算。如当月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顺序向前补足3列,并按此3列平均数量结算。6.1.2平仓交货时,如因装船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船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检测结果显著失准(偏差>5‰)(在甲方未开舱情况下),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第一卸货港进行水尺数量检测(不具备水尺检测条件的以皮带秤或地磅检测为依据),并以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6.2质量异议6.2.1车板到港交货时,进港检测结果与乙方所供品种规格或装车质量等存在较大差异时,甲方或乙方均可在收到进车质量报告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甲方提供复检条件,做好单独或相对独立存放异议批次煤炭、装船时单独实施检测等安排。双方同意,复检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实施过程中如有外来雨水或降尘水,则复检收到基低位热值计算所用全水分值取进车质量报告中的数值。6.2.2平仓交货时,质量异议的提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6.2.2.1甲方在煤炭到达第一卸货港,卸货完毕1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一卸货港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注:第一卸货港是指煤炭从装船后第一次落地的卸货港(含中转港),对于海轮倒江轮(驳船)情况,只要煤炭不落地,在倒装过程有清晰的录像视频,船舶运输及到达目的地卸货码头卸货过程有视频记录,此卸货码头可视为第一卸货港(下同)。6.2.2.2第一卸货港检验报告符合以下要求:化验室设备定期校验且未过期;采制化人员经过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且有资格证书;采制化依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报告需包含采样、制样内容,送检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提出质量异议的依据;检验结果,氢值必须为实测值,如非实测值,则以装船港化验氢值为准。6.2.2.3装船港的检验结果比第一卸货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高120kcal/kg(不含120kcal/kg),或干基硫分(St,d)低0.3个百分点(不含0.3)。6.2.3平仓交货质量异议的处理方式6.2.3.1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复检需在该批次煤炭未发生混堆,能够明显识别,且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的条件下进行,如不满足条件,则将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至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全水以装船检验结果为准),复检结果对比装船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超出±82kcal/kg(不含82kcal/kg),或干基硫分(St,d)差值超出±0.15%(不含0.15%),以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以装船的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6.2.3.2复检过程必须有装船监装单位和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全程监督,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样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制样过程进行监督。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缩分样同步检测,进行对比分析。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6.2.3.3因自然原因或承运人原因导致第一卸货港质量检验结果中加权全水指标与装港检验结果差值超出1%(含1%)的,第一卸货港质量检验全水结果要以装船港离岸检验的全水结果为准。第七条费用承担7.1乙方承付煤炭交货前所发生的费用,交货后的费用由甲方承担。7.2船舶在甲乙双方确认的装船日期到达港口后,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装船所造成的滞期费用由乙方承担。7.3煤船在甲乙双方确认的装船日期到达港口后,因乙方备货不足所造成的亏载部分的运费,一旦航运公司收取,则该部分运费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结算及货款支付8.1煤炭预结算:煤炭交货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收据原件、货权转移证明原件后可凭数量依据、基本价格预结算80%货款(预结算总金额四舍五入保留整数)。8.2煤炭结算:8.2.1到港交货:甲方按照数量依据与质量依据(以下简称“结算单据”)加权后向乙方正式结算煤款。8.2.2平仓交货:甲方按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质量化验单向乙方结算煤款,一船一结算。8.2.3甲、乙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乙方向甲方开出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原件后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第九条履约权利和义务9.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完成合同约定的煤炭采购数量。9.2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对相应合同条款进行修订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互相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签署书面补充文件之前,合同相应条款尚未变更,双方仍须严格执行。第十条违约责任10.1由于甲方生产计划或设备维修等原因调整乙方月度供货计划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不属于甲方违约。10.2因乙方供应煤炭指标违约,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扣款或拒收条款执行。10.3因乙方煤炭中“三大块”(木块、铁块、石块)造成甲方设备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0.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煤质需求发运,煤中严禁掺配煤矸石、煤泥等低劣杂质成分。如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致使供货质量指标违约及煤中杂质多,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照损失金额的双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在煤炭结算款中予以扣减。10.5如乙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偷换煤样、修改化验结果等),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部分直至全部未结算煤款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11.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11.3甲乙双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如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乙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甲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甲乙双方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11.4乙方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乙方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2.2双方应最大努力在60天内解决争议。届时如果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12.3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保密义务13.1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13.2协议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13.3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13.4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秘密,协议对方及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均负保密义务。13.5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第十四条合同生效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第十五条其它15.1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15.3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沟通、函件往来均以各方在签章部分记载的联系人、通讯方式为准,诉讼、仲裁中按照该等通讯信息送达的法律文书均为有效送达。任何一方的通讯信息如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另一方。15.4合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以下无正文)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