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堂劳务服务 食堂劳务服务外包招标公告(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2026)
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 项目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2026年05月11日
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 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 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6]000597号
3、委托代理编号:2968-20260511-1311
4、采购项目预算:1,870,0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6、评标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1年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名称
最高限价(元)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元)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包1
1,850,00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1
1,870,000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供应商
须
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6年05月11日 至2026年05月18日,
每日8:30至12:00,14:30至17:00(北京时间), 在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 获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6年05月22日 09:3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
3、开标时间:2026年05月22日 09:30
4、开标地点: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投标说明
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杨先生
2、电话:0731-85693168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
(2)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3)联系人:杨先生
(4)邮 编:/
(5)电 话:0731-85693168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
(3)联系人:蔡伟、周琳、黄敏
(4)邮 编:410001
(5)电 话:0731-82587018
(6)电子邮箱:/
附件下载:
2026.5.22上午9:3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doc
2026.5.22上午9:3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doc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6]000597号委托代理编号:MXZB-2026-0011采购人: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6年4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6-一、项目基本情况-6-二、采购需求-6-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6-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6-五、获取采购文件方式-7-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7-七、询问及质疑-7-八、投标说明-7-九、联系方式-7-第二章磋商须知-9-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9-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14-一、说明-14-1.适用范围-14-2.定义-14-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4-4.参与磋商的费用-14-5.现场勘察-14-二、磋商文件-14-6.磋商文件的组成-14-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5-三、响应文件-15-8.一般要求-15-9.响应文件的组成-15-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6-11.报价要求-16-12.保证金-17-13.响应文件有效期-17-14.分包-17-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8-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8-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9-19.资格审查-19-20.磋商小组-19-21.磋商程序-19-22.响应文件初步审查-19-23.澄清-20-24.磋商-20-25.退出磋商-20-26.最后报价-20-27.综合评审-21-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1-29.确定成交供应商-21-30.保密-21-31.公平竞争-22-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2-32.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22-33.询问及质疑-22-34.履约担保-22-35.签订合同-22-36.禁止行为-23-七、政府采购政策-23-37.预留采购份额-23-38.强制采购-23-39.优先采购-23-40.价格评审优惠-23-41.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24-42.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24-43.进口产品-24-44.融资、担保-25-八、其他规定-25-45.代理服务费-25-46.其他规定-25-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26-第一节资格审查-26-1.资格审查主体-26-2.供应商资格审查-26-3.资格审查结果-26-第二节评审方法及标准-26-4.评审方法-26-5.符合性评审-26-6.比较与评价-27-7.磋商报价评价-27-8.技术、商务评价-27-9.评价总得分-27-1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7-11.编写评标报告-27-12.停止评审-28-13.磋商终止-28-14.重新评审-28-附表1资格审查表-29-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31-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32-权值表-32-综合评分表-32-第四章采购需求-37-第一节技术部分-37-一、项目名称-37-二、服务内容-37-三、人员配备-38-四、日常管理-39-五、供餐要求-39-六、甲方权利义务-39-七、乙方权利义务-40-八、设备交付-40-九、食堂承包范围内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的维修-41-十、安全责任-41-十一、其它要求-41-第二节商务部分-42-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43-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43-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5-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5-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46-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48-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49-三、授权委托书(格式)-50-四、保证金-51-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52-附件5-1报价表-52-附件5-2分项报价表-53-六、服务方案说明-54-七、合同条款偏离表-55-八、采购需求偏离表-56-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57-附件9-1中小企业声明函-57-附件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8-附件9-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59-附件9-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60-十、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61-附件10-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2-附件10-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63-附件10-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65-附件10-4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65-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66-十二、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67-十三、最终报价-68-第一章磋商邀请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2、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6][2026]000597号3、委托代理编号:MXZB-2026-00114、预算金额:1870000.00元¨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合同金额的/。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6、合同定价方式:þ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7、合同履行期限:1年。7、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二、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简要技术要求数量标的预算代理服务费金额01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外包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11870000.00元10000.00元说明: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五、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6年05月11日起至2026年05月18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至12:00,14:30至17:00(北京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领取磋商文件。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七、询问及质疑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八、投标说明1、本公告选项:þ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九、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联系人:杨先生电话:0731-8569316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联系人:蔡伟、周琳、黄敏邮编:410000电话:0731-82587018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1.1款采购项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第1.2款预留采购份额□预留采购份额■非预留采购份额第2.1款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731-85693168 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名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联系人:蔡伟、周琳、黄敏 电话:0731-82587018 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2、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第3.2款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不接受□接受第5.1款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二、磋商文件第6.3款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第四章采购需求及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三、响应文件第10.1款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为营利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供应商资格声明》(4)《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5)信用记录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2、其他说明:(1)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供应商按磋商文件内格式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参与投标,无需再提供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除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组织、个人外投标人为其他组织、自然人参与本项目磋商的,凡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中要求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由组织负责人、自然人签署,视同有效,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第10.1(3)项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第10.3款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非预留□预留;应提供以下资料:/第11.3款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预算:1870000.00元,最高限价:1850000.00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第11.6款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或者最高限价。2、磋商小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完成后,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按以下要求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2.1本项目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为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2.3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第12.1款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供应商需提供免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免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的,将视为无效投标。第13.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日历日)第14.1款分包□采购项目允许分包。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项目不允许分包。第15.2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壹 正 贰 副,另需提供一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须为正本扫描件,PDF格式,用U盘拷贝并标明公司名称)随纸质文件一并密封提交。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16.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第18.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第22.3款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23.2款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第32.1款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第34.3款履约担保□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成交金额的 %。■不要求提供七、政府采购政策第37.1款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比例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比例为。(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42.1(2)项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第43.1款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八、其他规定第45.1款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金额为 10000.00元。第46.1款其他规定无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7.1款规定,否则将被拒绝。2.定义2.1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现场勘察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者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组成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者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8.一般要求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9.响应文件的组成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3)授权委托书(格式)(4)保证金(5)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6)服务方案说明(7)合同条款偏离表(8)采购需求偏离表(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10)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11)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2)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0.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10.3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提供与本章第37.1款规定对应的证明文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4上述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11.报价要求11.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磋商文件第四章提供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1.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2)所有根据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11.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无效。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1.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保证金12.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谈判保证金。1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4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3.响应文件有效期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4.分包14.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分包方案,且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14.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4.3成交供应商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4.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1响应文件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供应商和供应商代表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规定签署的位置签署、盖章。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15.2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形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者“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者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5.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5.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提交的最后报价,可打印或者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5.5为便于磋商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6.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6.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7.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17.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8.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2)供应商名称;(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1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6.7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9.资格审查19.1磋商小组负责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19.2如果供应商不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响应文件无效。20.磋商小组20.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0.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0.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1.磋商程序21.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初步审查、澄清、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21.2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21.3在磋商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2.响应文件初步审查22.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除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响应有效期不足的;(3)磋商报价(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22.2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除外。22.3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澄清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2最后报价如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24.磋商24.1初步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磋商。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4.5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包括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按无效响应处理。25.退出磋商25.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2.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5.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6.最后报价26.1响应文件(包括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其提交的最后报价。26.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6.5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26.6下列情形,磋商小组可以直接要求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26.7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27.综合评审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7.2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8.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为2家。29.确定成交供应商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3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30.保密30.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1.公平竞争31.1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2.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3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2.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3.询问及质疑33.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3.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3.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4.履约担保34.1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4.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4.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5.签订合同35.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5.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5.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6.禁止行为36.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2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政府采购政策37.预留采购份额37.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8.强制采购38.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39.优先采购39.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40.价格评审优惠40.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非预留采购份额”的,价格评审优惠如下:(1)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小型、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磋商文件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40.2本章第37.1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接受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其价格评审优惠按上款规定执行。41.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41.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41.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4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1.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41.6“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42.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42.1符合本章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磋商文件要求或接受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或允许分包的,还应当提供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3.进口产品43.1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44.融资、担保44.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八、其他规定45.代理服务费45.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6.其他规定46.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一节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主体1.1磋商小组负责资格审查。2.供应商资格审查2.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磋商小组依法按照本章“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资格。2.2信用记录。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3)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签字,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3.资格审查结果3.1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第二节评审方法及标准4.评审方法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符合性评审5.1响应文件审查。审查标准:本章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根据第二章第24.5款规定,在磋商结束后,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5.2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6.比较与评价6.1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7.磋商报价评价7.1报价评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报价权重分7.2因算术修正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磋商最后报价。(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第二章第二节第23.2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按第二章第二节第40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7.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8.技术、商务评价8.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8.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按第二章第二节第39条以及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价格、商务项得分(加分)计算。9.评价总得分9.1评价总得分为磋商报价、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得分(含优先采购政策加分)之和。评价总得分=A磋商报价得分+A技术项得分+A商务项得分+A优先采购加分9.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9.3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1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0.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第二章第二节第26.5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1.编写评标报告11.1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2.停止评审12.1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13.磋商终止1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4.重新评审14.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附表1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供应商为营利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4、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5、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和《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6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7政府采购政策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还应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8限制资格条件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9联合体协议书磋商文件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及参加联合体的各方资格证明材料。10“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1公平竞争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12保证金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不提交保证金(包括形式及金额)13资格证明文件的签署、盖章。符合磋商文件签署、盖章要求。14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符合磋商文件签署、盖章要求。………结论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2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3磋商报价磋商报价未超过预算金额(磋商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4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首次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5最后报价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最后报价。6其他无效情形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结论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权值表评审因素及分值评审因素分值价格部分15技术部分50商务部分35政府采购政策加分节能产品本项目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中产品类别,具体产品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中产品类别的(投标人必需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是清单中的产品类别,此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部分 / %、价格部分 / %。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投标人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比例为 10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综合评分表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磋商报价(15分)15分1、以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实质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5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15。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如果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综合报价或者有理由怀疑其投标综合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详细的成本计算清单(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与本次采购规模、性能参数类似的业绩,以合同复印件为准,并加盖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单位公章)。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出具详细的成本计算清单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其响应文件应作废标处理。技术部分(50分)整体服务方案 10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整体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总体运营管理服务模式与理念、②餐点及菜品式样品种设计、③特色服务、④节能(水、电、气等)、⑤投诉处理等内容。 方案内容详细、全面、科学, 分析透彻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计10分;有缺漏项的,每项扣2分;有欠合理、欠完善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食品原材料及设施设备管理方案10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食品原材料及设施设备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食品原材料管理、②成品与半成品管理、③设备设施卫生管理、④餐具消毒等内容。 方案内容详细、全面、科学, 分析透彻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计10分;有缺漏项的,每项扣2.5分;有欠合理、欠完善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方案8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个人卫生管理、②个人卫生日常检查及健康管理方案、③着装管理、④卫生习惯管理等。方案详细、全面、科学, 分析透彻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计8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欠合理、欠完善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餐饮加工操作规范执行方案8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餐饮加工操作规范执行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食材粗加工、②食材切配、③食材烹调、④备餐等。方案详细、全面、科学, 分析透彻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计8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欠合理、欠完善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服务团队配置及管理方案4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服务团队配置及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员工的配备及分工、②员工管理制度及日常考核、③员工技能培训、④员工待遇及社保等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内容详细、全面、科学, 分析透彻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计4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1分;欠合理、欠完善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应急方案10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应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②消防安全应急方案、③刷卡系统及设备突发故障处理方案、④停水、停电、停气应急方案。方案内容详细、全面、科学, 分析透彻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计10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2.5分;欠合理、欠完善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商务部分(35分)企业认证5分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证书的,每提供1个证书计1分,本项最高计5分。注: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类似业绩10分投标人自2023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同类食堂劳务外包或集中用餐食堂经营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1分,最高计5分。同时提供上述对应合同客户满意度调查评价证明,满意率为90%以上或打分在90分以上的,每次计1分,本项最高计5分。总分10分。注:与同一用户单位签署多份合同的只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提供对应项目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标的金额、合同签字盖章页及所附合同的收款转账记录复印件或发票复印件、满意度调查评价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企业荣誉8分投标人管理项目期间获得行政(事业)部门颁发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食堂、食品安全示范食堂等相关证书或荣誉称号的,每提供1项计2分,本项最高计8分,未提供不计分。注: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行政(事业)部门公布的文件及获得称号期间项目的服务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团队实力8分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计1分,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师证书的计1分,具有高级营养师证书(或公共营养师证书)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3分。2、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中(项目经理除外)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师证书的计1分,具有高级营养师证书(或公共营养师证书)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5分。(团队人员不重复计分,同一人有多本证书的只计分一次。)注:上述人员需提供相应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2025年9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否则不计分。服务承诺4分1、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购买公众责任险,保额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计2分,低于 500万元的计1分,未提供的不计分。2、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60号令)落实食品安全承诺。投标人提供食品安全承诺的计2分,未承诺不计分。注:提供单独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合计100分其他说明:1、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磋商小组成员对其评标的综合得分。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凡评委评分项牵涉到的证明文件、数据、承诺,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或已提供但是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语义模糊易造成误解、前后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则该评分项计0分处理。5、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得到核实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磋商小组将对其所对应的评分项计0分。相关证明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虚假资料的供应商将取消投标资格。6、复印件包含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形式。7、欠合理、欠完善指: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方案内容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条理不清晰,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不利于项目实施,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存在歧义、混乱,内容不充实。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一节技术部分一、项目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二、服务内容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规范食堂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好省局机关院内干部职工就餐需要,采购人拟将食堂以零租金、包管理、包质量、包服务(厨房、一楼职工食堂与二楼接待食堂、公共区域、食堂周边场所等卫生保洁)的方式,将食堂的劳务服务对外承包,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成交服务商负责食材的加工,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工作日一楼提供早餐约200人,中餐约400人,晚餐约50人;二楼提供工作餐、公务接待用餐、小型会议用餐近7000人次/年。2、成交服务商负责食堂员工聘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食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食堂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及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培训等。3、成交服务商负责厨房、一楼职工食堂与二楼接待食堂的环境卫生与服务。4、成交服务商负责厨房、餐厅设施设备的日常清洁维护。5、成交服务商负责承担厨房、食堂的水、电、气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等责任。因成交服务商原因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成交服务商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6、在总额范围内,成交服务商应制定食堂员工岗位及工资标准,并交由采购人备案,最低配置人数不得少于22人。7、采购人有权安排成交服务商工作人员从事与承包工作相关的临时工作,成交服务商不得拒绝或收取费用。8、采购人有权对成交服务商员工表现情况提出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决定成交服务商工作人员留用。9、在协议期内,如成交服务商员工有传染病症等不适宜食堂工作情况发生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服务商无条件更换人员。10、成交服务商所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应标准。加工食品时,必须按食品安全法及卫生“五四制”的需要操作。11、成交服务商应按照国家有关饮食业的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经营,确保采购人职工享有安全、卫生、舒适的就餐服务,就餐职工满意度达到90%以上。12、成交服务商应将聘用人员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采购人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有权要求成交服务商辞退。在协议期间,成交服务商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应当经采购人同意后聘用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服务人员。13、成交服务商应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人工工资标准),成交服务商与员工相关的任何劳动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服务商员工出现工伤或者经认定不是工伤的、因出现劳动争议而导致索赔的,均与采购人无关。成交服务商员工因违规或违法操作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成交服务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成交服务商对采购人提供的场地及设备必须妥善保管,如因成交服务商人为操作损坏,则由成交服务商承担维修责任。15、成交服务商如需对食堂内的设备进行变更或者移动时,需提出书面申请计划,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变更和移动食堂内所有的设备。16、协议有效期内,非经采购人同意,成交服务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业。成交服务商如若擅自停业,采购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没收保证金并解约。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服务商不得将食堂承包权转让给第三方,或委托他人经营,否则,采购人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协议。不得以采购人名义,对外欠货物或借贷现金,其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概与采购人无关。17、建立制度,明确责任,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采购人对成交服务商经营情况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安全、卫生、服务态度、食品品种、价格、数量、职工持卡就餐人数、就餐职工满意度及其他事项。采购人制定问卷调查表,随机调查就餐职工100人,确认职工满意度。三、人员配备★1、人员配备数量。食堂配备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岗人数不少于22人,节假日不得少于8人,所有人员上岗前均需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投标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序号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人)1项目经理12厨师长13财务管理人员14库房管理人员15大锅厨师36小锅厨师27切配28面点师傅29粉面师傅110包厢服务员211服务员412保洁、洗消2合计22人以上人员,乙方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调整。2、人员配备要求食堂员工聘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要求如下:项目经理(即主管):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厨师(含大锅、小锅厨师):年龄在50岁以下,从事厨师工作8年经验,须有一名厨师具备人社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二级(或以上)/技师中式烹调师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切配:年龄在50岁以下,有3年工作经验。面点师傅:年龄在50岁以下,有5年工作经验,须具备人社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三级(或以上)/高级面点师职业资格证书。服务员: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五官端正,有相关工作经验其他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四、日常管理双方各指定1名食堂管理人员负责食堂运营日常工作的沟通衔接,共同负责食堂的运行管理,如加工、账务、卫生、安全等,同时根据服务需要及时调整人员。五、供餐要求1、员工打餐安排:职工用餐实行打餐模式,设置8个打餐窗口,实行刷卡或售票方式,执行营养均衡、膳食搭配的运营方法,合理科学的提供用餐。2、职工就餐时间及标准:早餐:7:00--8:0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特殊情况按甲方调整时间就餐,接待餐时间根据具体时间确定。3、职工餐种类:成交服务商应保证全天用餐不少于30个品种,其中早餐不少于12个品种、午餐不少于12个品种,晚餐不少于6个品种。清淡菜和口味菜相搭配。特殊节日按采购人要求调整菜品就餐。4、小炒:按照小炒菜谱和节假日的相关要求,提前备好材料,保质保量完成菜品,并提供好加工服务。5、接待餐具体事项按采购人有关要求和标准执行。6、用餐标准、用餐时间及其他事项严格按采购人有关需求执行。六、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向乙方提出服务、管理要求的权利。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权利。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乙方新雇用人员标准不得低于本次采购标准,经甲方同意后将将新进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健康证送交甲方备案。4、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食品、消防、环保等部门要求的厨房、餐厅场地及厨房设施设备。5、对交付乙方使用的厨房、餐厅设施、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故障问题,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因操作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6、餐厅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暖、电、天然气费用由甲方承担。7、食材、调料等原材料采购由甲方提供。七、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厨房、餐厅的服务管理,根据厨房、餐厅工作量按甲方要求自行招聘和管理所有员工,负责所招聘员工工资、保险(含工伤、人身意外险等)、福利(含过节费)、加班费、税款等费用的支付与缴纳工作,负责员工发生工伤及安全风险赔偿费、服装费及其他办公用品费用。2、乙方保证所有聘用员工每半年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炊管人员需经过食品卫生知识、消防安全等培训。3、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防火、防毒等各种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确保厨房、餐厅用餐安全,如因乙方原因引发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事故,所有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因乙方原因受处罚后的一切协调事宜由乙方自理。4、合同期内,乙方应加强对厨房、餐厅环境的安全管理,做好包括但不限于对易造成伤害的利器等物品的管理工作、加强雨雪天地面防滑工作等所有安全管理事项(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因乙方人员过失导致甲方、甲方人员及客户等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5、乙方入场前,与甲方对厨房、餐厅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点,并办理交付手续(签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改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将所有设施、设备清点后交还甲方。人为损坏或因乙方原因遗失或被盗,按原价赔偿。6、乙方按甲方规定领用食材、调料等,乙方对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带出厨房、餐厅。7、遵守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8、遵守营业场所传染病防控的相关要求。9、承担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八、设备交付1、乙方在进入甲方食堂场地经营之前,双方应对食堂的设备设施的数量、状况现场清点列单,双方签字认可;2、承包期间,为保证食堂的正常运营,需甲方添置的设备设施,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在安装使用后清点列单由双方签字认可;3、承包期内,如发生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设施、设备自然损毁,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确认属实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在食堂经营承包退场时,应根据清单归还食堂内外由甲方购买的设备、设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未移交,由此发生设施、设备损毁、丢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承包期间由甲方资金购置的资产包括放置在甲方场地之外的也应一并归还。九、食堂承包范围内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的维修甲方负责保证食堂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及维修,乙方需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机械操作规程培训。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人为破坏设备设施,否则甲方核实后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上述因乙方人为因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十、安全责任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服务,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并赔偿甲方损失。合同期间乙方必须购买全部聘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由乙方自理。2、乙方应加强所聘用人员安全管理,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出现的人员伤亡事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因乙方原因造成在甲方食堂进餐人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事故人员的抢救、误工、护理、营养、补偿等全部费用,甲方并视自身损失情况追究乙方的法律及经济责任。4、设备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十一、其他要求★1、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按规定办理经营场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开立银行共管账户(投标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2、乙方需要向甲方缴纳聘用员工伙食费用300元/月/人(按实际人数,按月支付至食堂共管账户)、住宿费及宿舍由乙方负责。3、乙方严格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劳务服务,根据甲方的时间供餐,甲方若调整作息时间,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调整供餐时间。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时,供餐情况需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乙方做好甲方员工用餐及接待餐的各项准备工作。4、合同期内,甲方有权监督厨房及餐厅运行,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事项办理,甲方进行评估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乙方及乙方所聘用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任何有关甲方的情况都应当是保密的。无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乙方都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6、甲方负责食堂设施和设备的购买、安装、餐具厨具等低值易耗品的采买以及设备设施维护及保养。7、在合同到期后,新承包商未进场之前,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内容继续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延期协议,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根据考核结果结算乙方延期服务费。同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随时办理食堂进退场交接手续。8、经双方约定,甲方负责食品的采购运输,乙方负责配合食品验收入库。如甲方委托乙方采购,须另签订协议。第二节商务部分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1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甲方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2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履行合同时间:一年,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址服务方式:劳务外包4响应时间7*24小时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1.付款人: 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条件: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账务后支付上月的承包费用,月度承包费应及时扣减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扣罚款项,乙方需提供经双方核对金额无误后开具的正式发票,甲方根据发票和协议履行情况于每月12日前按月支付乙方上月劳务费用。6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仲裁7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注: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2)采购编号:(3)项目内容: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价格形式:。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2)地点:(3)方式:4.付款:(1)支付方式:(2)付款条件: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账号: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二节商务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目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三、授权委托书(格式)四、保证金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六、服务方案说明七、合同条款偏离表八、采购需求偏离表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十、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十三、最终报价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年月日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磋商邀请(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份,参加采购项目磋商,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完整、真实。一、我方已详细审查磋商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二、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三、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四、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七、我方的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身份证(反面)复印件注: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格式)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如可能);(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身份证(反面)复印件注: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年月日四、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承诺书致(采购代理机构):因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我公司承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意向采购人缴纳采购项目预算2%(相当于应收投标保证金的标准)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财政部门的相关处罚。(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三)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四)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五)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六)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不收取保证金的项目,供应商须提供此承诺书,否则视为不响应。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附件5-1报价表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投标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项目负责人备 注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年月日附件5-2分项报价表分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数量/单位金额(元)备注单价小计12345…总价:大写:小写(元):备注:(1)供应商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投标无效。(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投标无效。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年月日六、服务方案说明编制说明:供应商应结合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第三章评审办法,自行编写项目服务方案,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年月日七、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序号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的应答偏离说明供应商保证:除本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填写本表;(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年月日八、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名称:序号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应答偏离说明供应商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年月日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供应商符合第二章第37、38、39、40条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并填写相关数据。附件9-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写。2、“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见磋商文件第二章第42.1款第(3)项。3、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采购项目分包的,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附件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9-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监狱企业证明资料(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注: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附件9-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无需提供)注: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42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本章本节附页2“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内容注明“详见证书附件”的,应提供其附件,以证明认证证书与响应文件一致。十、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提供的下列资格证明文件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要求:附件10-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附件10-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附件10-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附件10-4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附件10-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3)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附件10-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注:第二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0-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供应商名称(单位章):年月日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成立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或印章):身份证号、手机号: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或印章)身份证号、手机号:附件10-4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注:按第二章第10.1(3)项规定提供。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注:提供第四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十二、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2)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十三、最终报价说明: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6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5—1、5-2提供。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供应商可提前准备最后报价表(一式两份,自行保管,不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格式按附件5-1、5-2,进行最后报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6]000597号委托代理编号:MXZB-2026-0011采购人: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6年4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6-一、项目基本情况-6-二、采购需求-6-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6-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6-五、获取采购文件方式-7-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7-七、询问及质疑-7-八、投标说明-7-九、联系方式-7-第二章磋商须知-9-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9-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14-一、说明-14-1.适用范围-14-2.定义-14-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4-4.参与磋商的费用-14-5.现场勘察-14-二、磋商文件-14-6.磋商文件的组成-14-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5-三、响应文件-15-8.一般要求-15-9.响应文件的组成-15-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6-11.报价要求-16-12.保证金-17-13.响应文件有效期-17-14.分包-17-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8-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8-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9-19.资格审查-19-20.磋商小组-19-21.磋商程序-19-22.响应文件初步审查-19-23.澄清-20-24.磋商-20-25.退出磋商-20-26.最后报价-20-27.综合评审-21-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1-29.确定成交供应商-21-30.保密-21-31.公平竞争-22-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2-32.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22-33.询问及质疑-22-34.履约担保-22-35.签订合同-22-36.禁止行为-23-七、政府采购政策-23-37.预留采购份额-23-38.强制采购-23-39.优先采购-23-40.价格评审优惠-23-41.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24-42.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24-43.进口产品-24-44.融资、担保-25-八、其他规定-25-45.代理服务费-25-46.其他规定-25-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26-第一节资格审查-26-1.资格审查主体-26-2.供应商资格审查-26-3.资格审查结果-26-第二节评审方法及标准-26-4.评审方法-26-5.符合性评审-26-6.比较与评价-27-7.磋商报价评价-27-8.技术、商务评价-27-9.评价总得分-27-1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7-11.编写评标报告-27-12.停止评审-28-13.磋商终止-28-14.重新评审-28-附表1资格审查表-29-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31-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32-权值表-32-综合评分表-32-第四章采购需求-37-第一节技术部分-37-一、项目名称-37-二、服务内容-37-三、人员配备-38-四、日常管理-39-五、供餐要求-39-六、甲方权利义务-39-七、乙方权利义务-40-八、设备交付-40-九、食堂承包范围内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的维修-41-十、安全责任-41-十一、其它要求-41-第二节商务部分-42-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43-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43-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5-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5-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46-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48-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49-三、授权委托书(格式)-50-四、保证金-51-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52-附件5-1报价表-52-附件5-2分项报价表-53-六、服务方案说明-54-七、合同条款偏离表-55-八、采购需求偏离表-56-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57-附件9-1中小企业声明函-57-附件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8-附件9-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59-附件9-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60-十、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61-附件10-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2-附件10-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63-附件10-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65-附件10-4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65-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66-十二、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67-十三、最终报价-68-第一章磋商邀请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2、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6][2026]000597号3、委托代理编号:MXZB-2026-00114、预算金额:1870000.00元¨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合同金额的/。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6、合同定价方式:þ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7、合同履行期限:1年。7、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二、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简要技术要求数量标的预算代理服务费金额01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外包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11870000.00元10000.00元说明: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五、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6年05月11日起至2026年05月18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至12:00,14:30至17:00(北京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领取磋商文件。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七、询问及质疑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八、投标说明1、本公告选项:þ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九、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联系人:杨先生电话:0731-8569316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联系人:蔡伟、周琳、黄敏邮编:410000电话:0731-82587018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1.1款采购项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第三次)第1.2款预留采购份额□预留采购份额■非预留采购份额第2.1款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名称:湖南省市场监管事务中心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731-85693168 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名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恒大金融广场3栋10楼1005-1007房联系人:蔡伟、周琳、黄敏 电话:0731-82587018 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2、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第3.2款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不接受□接受第5.1款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二、磋商文件第6.3款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第四章采购需求及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三、响应文件第10.1款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为营利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供应商资格声明》(4)《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5)信用记录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2、其他说明:(1)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供应商按磋商文件内格式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参与投标,无需再提供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除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组织、个人外投标人为其他组织、自然人参与本项目磋商的,凡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中要求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由组织负责人、自然人签署,视同有效,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第10.1(3)项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第10.3款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非预留□预留;应提供以下资料:/第11.3款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预算:1870000.00元,最高限价:1850000.00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第11.6款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或者最高限价。2、磋商小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完成后,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按以下要求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2.1本项目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为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2.3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第12.1款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供应商需提供免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免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的,将视为无效投标。第13.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日历日)第14.1款分包□采购项目允许分包。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项目不允许分包。第15.2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壹 正 贰 副,另需提供一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须为正本扫描件,PDF格式,用U盘拷贝并标明公司名称)随纸质文件一并密封提交。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16.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第18.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第22.3款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23.2款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第32.1款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第34.3款履约担保□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成交金额的 %。■不要求提供七、政府采购政策第37.1款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比例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比例为。(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42.1(2)项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第43.1款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八、其他规定第45.1款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金额为 10000.00元。第46.1款其他规定无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7.1款规定,否则将被拒绝。2.定义2.1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现场勘察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者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组成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者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8.一般要求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9.响应文件的组成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3)授权委托书(格式)(4)保证金(5)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6)服务方案说明(7)合同条款偏离表(8)采购需求偏离表(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10)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11)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2)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0.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10.3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提供与本章第37.1款规定对应的证明文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4上述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11.报价要求11.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磋商文件第四章提供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1.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2)所有根据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11.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无效。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1.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保证金12.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谈判保证金。1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4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3.响应文件有效期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4.分包14.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分包方案,且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14.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4.3成交供应商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4.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1响应文件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供应商和供应商代表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规定签署的位置签署、盖章。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15.2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形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者“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者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5.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5.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提交的最后报价,可打印或者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5.5为便于磋商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6.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6.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7.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17.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8.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2)供应商名称;(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1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6.7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9.资格审查19.1磋商小组负责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19.2如果供应商不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响应文件无效。20.磋商小组20.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0.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0.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1.磋商程序21.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初步审查、澄清、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21.2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21.3在磋商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2.响应文件初步审查22.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除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响应有效期不足的;(3)磋商报价(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22.2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除外。22.3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澄清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2最后报价如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24.磋商24.1初步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磋商。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4.5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包括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按无效响应处理。25.退出磋商25.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2.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5.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6.最后报价26.1响应文件(包括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其提交的最后报价。26.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6.5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26.6下列情形,磋商小组可以直接要求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26.7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27.综合评审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7.2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8.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为2家。29.确定成交供应商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3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30.保密30.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1.公平竞争31.1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2.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3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2.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3.询问及质疑33.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3.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3.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4.履约担保34.1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4.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4.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5.签订合同35.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5.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5.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6.禁止行为36.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2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政府采购政策37.预留采购份额37.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8.强制采购38.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39.优先采购39.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40.价格评审优惠40.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非预留采购份额”的,价格评审优惠如下:(1)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小型、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磋商文件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劳务服务 食堂劳务服务外包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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