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商业保险统保招标公告(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2026)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询价通知
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现诚邀贵公司参与报价。
一、询价书编码:XJ20260605879
二、询价书名称: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商业保险统保项目
三、报价方式: (1)参与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或注册中煤供应链系统(http://ego.chinacoal.com)后,进行在线报名、报价; (2)受邀参与非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中煤供应链系统(http://ego.chinacoal.com)后,进行在线通知接收、报价。
四、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报价开始时间:2026-06-26 10:00:00(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2026-07-01 10:00:00(北京时间)
报价揭示时间:2026-07-01 10:00:00(北京时间)
请各单位务必按报价要求进行报价。
联系人:陈星春
联系电话:0351-7872821
采购单位: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2026-06-26 10:00:00
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2026-2029年度商业保险服务项目询比文件(会审确定稿).docx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doc
物资清单
物资编码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610407300029
中煤关家崖(兴县)煤业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27 00:00:00
610407300030
中煤关家崖(兴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27 00:00:00
610407300032
中煤车家庄(兴县)煤业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30 00:00:00
610407300034
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服务|苏村2026年投保服务
项
1.0
6
2026-06-27 00:00:00
610407300036
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27 00:00:00
610407300037
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27 00:00:00
611102300016
商业保险服务项目
项
1.0
6
2026-06-26 00:00:00
611102300033
灵石县中煤九鑫化工公司财产保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10 00:00:00
611102300033
灵石县中煤九鑫化工公司财产保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10 00:00:00
611102300034
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统保服务项目
项
1.0
6
2026-06-24 00:00:00
611102300035
中煤(古交)煤业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统保服务项目
项
1.0
6
2026-06-24 00:00:00
611102300036
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原相煤矿商业保险统保服务项目
项
1.0
6
2026-06-25 00:00:00
611102300037
中煤(古交)洗煤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统保服务项目
项
1.0
6
2026-06-25 00:00:00
611102300038
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统保服务项目
项
3.0
6
2026-06-27 00:00:00
611102300039
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总部机关办公楼商业保险
项
1.0
6
2026-06-27 00:00:00
611102300040
中煤关家崖(兴县)煤业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27 00:00:00
611102300041
中煤车家庄(兴县)煤业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30 00:00:00
611102300042
中煤车家庄(兴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
项
1.0
6
2026-06-30 00:00:00
611102300045
中煤峁底(兴县)煤业有限公司商业保险服务项目
项
1.0
6
2026-06-26 00:00:00
611102300047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年度商业保险
项
1.0
6
2026-06-27 00:00:00
611102300050
中煤黄家沟(临县)煤业有限公司2026年至2029年运营期商业保险项目
项
1.0
6
2026-06-28 00:00:00
611102300051
中煤南山(中阳)煤业有限公司商业保险服务项目
项
1.0
6
2026-07-03 00:00:00
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2026-2029年度商业保险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询价编号:XJ20260605879采购单位: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五月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财产保险服务项目询价编号:XJ20260605879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就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商业保险服务项目进行公开询比采购,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ego.chinacoal.com/)公开询比采购,请合格的潜在报价人按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报价截止时间:以系统公告时间为准,逾期递交的报价恕不接受。第1章公告1、询价内容1、项目概况及范围本项目为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及下属所有单位提供保险服务,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单位均在本次采购范围内,拟采购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各单位拟投保险种、保额、人数、产能等信息,详见分项报价表;本项目承保及出单工作,需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本次投保数据均为暂估数据,报价人参考此数据报价;最终投保资产范围及资产价值以报价人实际出具数据为准,如本公司其他单位需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按此招标结果执行。报价人中标后应为报价人提供事故预防、防灾防损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并由保险经纪公司负责监督服务质量。本项目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佣金比例为5%。2、资金来源:企业自筹3、服务期:3年框架协议,为保证报价人的财产保险工作各年度有序衔接,本次招标采购三年,每年度进行续签。如在框架服务期内,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服务或不能满足报价人服务考核要求,报价人可以无条件单方面终止服务协议。协议的终止,不免除服务期内未完赔案的继续服务,直至赔案结束。4、服务地点: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及下属各投保单位5、付款方式:投保人根据保险行业监管文件要求,实行见费出单,在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给的缴费通知后缴纳保费至首席承保人处,首席承保人代表共保人经投保人确认的承保方案及承保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6、报价方式:总价报价(单位:元),含税。7、本项目最高限价4000万元(含税金额),大写:肆仟万元。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8、报价人(被授权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文第十一条要求(即,保险公司必须在企业生产经营属地设实体网点,才有承保资格,异地总部无属地网点不得承保落地业务)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助力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报》(晋金管办发(2024)5号)文件第三项第五条要求(即,各承保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在辖内开展安责险业务,不得跨区域承保。为确保服务质量,原则上不得委托经营区域以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预防服务。),需选聘山西省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承保。9、中标单位确定:本项目采用共保模式,评审委员会将依据评审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对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评价,根据综合评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首席承保人,承保比例为中标报价的70%;第二名及第三名作为共保人,承保比例分别为首席承保人中标报价的20%、10%,,若共保人无法满足对应的承保比例,则按照候选人排名向下顺延,由排名最靠前且能够承接对应份额的保险公司进行递补,直至全部份额承保完成;10、本协议适用于投保人的下列关联单位。投保人的关联单位各自作为投保人自行办理保险投保(填写投保单、缴纳保险费、提供投保详细资料、用印等)、理赔、保全等各项保险事宜,并由首席承保人为投保人关联的各单位分别出具相对应的保单、发票及保险合同。投保人关联单位名单如下:1)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5)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6)中煤黄家沟(临县)煤业有限公司7)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8)中煤关家崖(兴县)煤业有限公司9)中煤车家庄(兴县)煤业有限公司10)中煤峁底(兴县)煤业有限公司11)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2)中煤(古交)煤业有限公司13)中煤南山(中阳)煤业有限公司14)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原相煤矿15)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中社16)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发运站17)中煤(古交)洗煤有限公司18)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平发电厂19)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发电厂20)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岩汇煤矿21)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岩汇煤矿22)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白羊岭煤矿23)山西石楼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有限公司24)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25)投保人其他新增单位二、资格要求资格要求1:报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授权书)进行投标,参与报价的机构即为后期各项工作及服务(包括合同签署、保单出具及保险服务等)的主体单位,且同一保险公司只能授权一家省级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2:报价人应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资格要求3:报价人应提供近三年(2023年5月1日起至今)至少1项同类企业财产保险承保业绩须提供合同或保单扫描件或复印件及对应项目结算的任意一张真实有效发票;注:(1)合同/保单要求:合同/保单扫描件或复印件(须至少包含:合同双方盖章页、保险人、合同/保单内容及业绩要求的关键信息等内容);(2)发票要求: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须清晰可查,并附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3)近三年指:2023年5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保单签订时间为准)。资格要求4:报价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供应商廉洁承诺书》,凡在送达投标文件时没有签订《供应商廉洁承诺书》的报价人均被否决投标(格式见招标文件格式部分,需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要求: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三、采购文件获取报价单位可在“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http://ego.chinacoal.com)获取采购文件。流程如下:(1)登录“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http://ego.chinacoal.com)免费注册成为会员;(2)成为会员后,登陆“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根据页面提示报名,下载对应采购文件,进行在线报价。四、报价文件递交本次报价为网上报价,电子版报价文件(完整的盖章签字版)应于开标之前上传到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以电子版报价文件为准,未按时递交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五、其他物资供应公司请合格的潜在报价人前来报价,并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一次性报出最具竞争力的价格;报价人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机构联系人。六、联系方式:采购部门: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长治路国际金融中心1A座19层联系方式:******邮箱:*****七、代理服务费收取备注:(1)本次采购采用资格后审,潜在报价人提交意向资料后从物资供应公司获取到采购文件,不代表已经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报价人成功递交的电子报价文件为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报价。一、供应商报名及采购文件获取1.采购文件售价:0元/份;售后不退。2.供应商报名时间:以系统发布时间为准3.供应商报价时间:以系统发布时间为准4.潜在供应商在报名时,严格按照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交报名资料供审核,在报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价(报名审核仅为初步形式审查,仅对报价人报名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报名截止时间要求、是否满足招标公告中列明的报名基本条件(如:采购文件费、报价保证金、报名方式等)通过报名审查并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最终资格审查需进行资格后审并由评审委员会负责)。二、采购文件的购买及报价保证金的缴纳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将采购文件费用与报价保证金的转账凭证附在响应文件中,未附转账凭证的供应商将被否决。2.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提交报价保证金共610000元整,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报价保证金以银行电汇的形式递交,退款时不计银行利息,未提交报价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否决。(报名时需上传保证金付款凭证。报价保证金转账凭证须备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3.报价保证金采用有效的电汇形式,从供应商对公账户转出,及时汇入指定账户为准。4.汇入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中煤山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号:68030154700006722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太原高新技术支行5.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报价保证金。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价保证金将被不予退回:(1)报价截止后至成交供应商确定前,参与报价供应商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其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三、代理服务费收取成交单位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代理服务费将从成交供应商缴纳的报价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供应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潜在风险因素,代理服务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收费标准按照下列附表中规定执行。采购类型成交金额(万元)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以上0.5%0.25%0.35%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方法如下:例如:某工程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18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1800-1000)×0.35%=2.8万元合计收费=1+2.8+2.75+2.8=9.35(万元)四、公开询比网址:http://ego.chinacoal.com/web/web/shop/index.do五、公开询比时间:详见中煤供应链电子报价单。六、报价人请在“中煤供应链采购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ego.chinacoal.com/web/web/shop/index.do上点击接受参与并确认。注意事项说明:该项目为公开询比项目,供应商须在网上提交一次最终报价,且中煤供应链中一次最终报价必须与报价文件中的明细一致。第2章报价须知一、报价要求1.报价以人民币报价。2.报价人需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一次性报出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在未揭示报价前通知询价部门联系人。3.报价人填写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并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4.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提供的项目工作任务及要求、责任、界面协调、现场实际情况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合理报出价格。5.报价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报出价格清单。报价人在填报价格清单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所报价格应包含完成工作任务书范围内所有工作的费用,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规定约定的费用外,甲方无需支付乙方其他费用或款项。6.报价人在填报分项报价时,应根据本采购文件所述的工作范围、任务及目标认真计算,将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包括在内,不应遗留须在项目执行中再行议价和另外支付费用的项目。7.报价有效期应从报价揭示之日起120天内有效。8.报价人应按照报价须知的要求,在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提交电子报价。完整的有签字盖章的报价文件电子版按要求上传至“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二、报价书要求1、内容:(1)按要求填写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2)服务方案;(3)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件、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件、简历及业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并加盖企业公章;三、报价评审原则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审法,只对有效的且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后推荐出成交候选人。评审细则详见询价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四、其他要求1、报价人须遵守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报价人在报价时必须按后附文件规定签署《廉洁承诺书》,如果不签署或者签署不完善,采购部门有权不推荐其为成交候选人。第3章评审办法1.总则1.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招标报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报价法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1.2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询价采购项目的评审。1.3本办法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原则。1.4本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1.5参加本次评审的所有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凡属与评审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报价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1.6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报价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2.评审小组2.1报价人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活动由评审小组负责,向报价人推荐成交候选人。2.2评审小组由报价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小组设负责人的,评审小组负责人由评审小组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报价人确定。2.3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报价人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报价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审小组成员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小组的评审。2.4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2.4.1报价人或报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4.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2.4.3与报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2.4.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报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4.5与报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报价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询价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3.1.2评审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提出的资格等要求,不符合的报价将被否决。3.1.3评审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报价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报价将被否决。3.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明显偏低,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报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小组认定该报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报价将被否决。3.1.5评审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报价人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1.6评审小组不接受报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审小组对报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报价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报价。3.1.7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报价人对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报价人书面澄清确认。报价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报价:(1)报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总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报价;(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2详细评审3.2.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报价文件,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3.2.2评审小组对报价文件中各部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报价人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评审小组将采用百分制打分的办法,根据得分由高向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3.3评审报告3.3.1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报价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3.3.2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3.3.3评审小组向报价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后,评审小组即告解散。4.评审内容及标准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细则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4.1.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 30 分商务部分: 10 分技术部分: 60 分其他评分因素: / 分(如有)4.2.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若有效投标人大于10家,评标基准价为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若有效投标人大于5家,评标基准价为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若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评标基准价为经评审后的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评标基准价精确至小数点后六位。4.3.1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评分类别评分项目分值标准商务评分(10分)综合实力(10分)偿付能力充足率2-8分2025年报价人总公司第四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50%,得8分;250%>充足率≥200%,得5分;200%>充足率≥150%,得2分;< 150%,不得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偿付能力为准。)风险综合评级0-2分2025年三季度报价人风险综合评级A级,得2分;B级1分;C级得0分。(以金融监管局公示为准)技术评分(60分)项目经验(20分)承保经验0-5分近三年(2023年5月1日至今),报价人在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煤炭、煤化工、电力等行业)保险金额20亿元以上项目承保业绩,最高分不超过5分:1、独家承保或首席承保:每个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得4分;2、仅参与共保经验,每个项目业绩得0.5分,最高得1;3、无项目业绩不得分。0-5分2025年,报价人在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煤炭、煤化工、电力等行业)承保安责险规模占比,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数据交流系统排名数据顺序为准,截屏为依据。最高得5分,最低得0分:排名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得1分,第四名及以后得0分。理赔经验0-5分近三年(2023年5月1日至今,以赔付时间为准)报价人在山西省内煤炭、煤化工、电力等项目单笔赔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理赔业绩,最高得5分:1、独家承保且赔付:每个理赔经验得1分;2、仅参与共保:每个理赔业绩得0.5分;3、无理赔经验不得分。备注:需提供赔款支付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供独家(首席)理赔证明材料、参与共保理赔证明材料,分别计分)0-5分近三年(2023年5月1日至今,以赔付时间为准)报价人在煤炭、煤化工、电力等行业项目安责险中,单次事故理赔≥1000万元得5分;1000万元>单次事故理赔≥800万元得3分;800万元>单次事故理赔≥600万元得1分;单次事故理赔<600万元得0分。备注:需提供赔款支付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供独家(首席)理赔证明材料、参与共保理赔证明材料。)保险服务方案(40分)服务方案0-8分保险服务方案完整明确、措施详实,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理赔、培训服务、日常服务及增值服务等。1.方案措施合理且操作切实可行,能够贴合采购人实际需求的,6≤得分≤8;2.方案措施较为详细可行,但与采购人实际需求贴合度一般的,3≤得分<5;3.方案措施一般,仅满足基本需求的,0≤得分<30-2分特色理赔服务项目,如理赔有绿色服务通道、小额快速赔付机制等,每一条加1分,最高加2分。如没有不得分。服务团队4-10分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配置合理,岗位责任明确(包含总、分公司承保、理赔及现场服务等各方面人员)。基础分:4分,有以下项在基础分上得相应加分。最高得分10分。1.提供现场专属服务人员者得2分,未提供者不得分;2.项目服务团队总、分联动,且项目服务人员具有丰富同类经验者得2分,否则不得分;3.项目服务团队人员组成合理(包含承保、理赔、现场服务等各方面人员)的得2分,否则视情况得0.5-1分;项目风险认知及措施 4-10分供应商对本项目主要风险的了解和认知且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及建议优秀得9-10分,良好得7-8分,一般得5-6分,基础分4分。防灾防损防服务方案及费用 4-10分防灾防损服务方案专业、细致,可落地,有明确的工作内容,防灾防损费用明确。基础分:4分,有以下项在基础分上得相应加分。最高得分10分。1.按照报价人事故预防费用比例排名,最高者得3分,依次按1分递减,最低不得分;2.事故预防服务方案专业、细致,可落地,有明确的工作内容,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优秀的得3分,良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价格评分(30分)投标报价(30分)综合保费报价30分评标价等于基准价,得最高分30分;每高于基准价1%扣0.5分,每低于基准价1%扣0.5分,价格得分最低为25分。第4章通用合同条款协议方:甲方:地址:乙方:地址:根据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统保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投标结果,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运营期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项目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统保项目。二、保险条件(根据最终确定的招标结果确定)三、首席保险人负责制乙方为本项目的首席承保人,本项目采取首席保险人负责制,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处理日常承保、理赔、培训、防灾防损等服务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工作;各共同保险人承诺接受并遵守乙方与甲方就有关保险承保、理赔等事宜所作的决定。四、出单及保费支付根据保险行业监管文件要求,实行见费出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缴费通知后一次性缴纳保费至乙方处,乙方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承保方案及承保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保险人保险费由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承担。五、期内服务(一)项目服务小组乙方应专门为本项目成立保险服务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相关的保险事宜。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组长(项目负责人):副组长:日常联系人:其他成员:项目负责人以及日程联系人的变动须先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书面通知甲方。(2)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保险与风险管理培训或交流会议。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应为投保单位提供每年至少一次风险减量及事故预防服务,以提高投保人财务与保险管理人员、相关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等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技能。保险人可聘请保险经纪公司或第三方公司提供本服务,以确保服务的真实性、专业性,有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每次风险减量及事故预防服务需为投保单位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实施方案、举办时间和地点由投保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三)防灾防损服务保险人应协同国家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建立气象及地震灾害预警系统,定期或在被保险人需要时随时提供气象等自然灾害的年度趋势预报、汛期预报,提供火灾相关信息,并与投保人一起做好这些灾害的风险控制工作。在季节性、周期性灾害发生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保险人应根据季节及项目情况,深入现场查勘,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将不定期地进行现场风险管理情况通报,敦促完善安全管理。在事故易发的地点和时段,保险人应根据每个工作点可能会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以及其他类似项目的损失信息,及时与投保人进行交流与沟通。(四)索赔和理赔服务1、出险通知乙方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报案电话:**)(由报价人提供)。甲方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通知保险经纪人。关于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双方进一步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查勘定损工作,双方进一步约定:1)乙方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不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乙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如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现场查勘时限乙方根据自身的机构网络设置,接到甲方或保险经纪人的报案通知后,在以内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要,乙方专责理赔人员一般须在**个小时内赶到现场,或在24个小时内委托事先甲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公估公司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特殊情况另议)。若因项目恢复或抢险需要,或乙方查勘人员未按承诺的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乙方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施工,但被保险人应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便于乙方据以理赔。3、单证审核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有关规定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乙方项目服务小组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核实,乙方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乙方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清单如下:(由报价人提供)***(待投标后确定)4、理赔处理对于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乙方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且相应索赔材料提供齐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乙方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1)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5工作日内(具体时限参考第3)款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若乙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若乙方认为全部或部分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拒绝赔偿的通知,并附拒赔依据;若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签发书面拒赔通知或未载明拒赔依据,则视同保险双方就事故责任或赔偿结果达成一致,乙方应根据上述第1)款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3)赔付时限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的索赔报告(包括单证和资料)或检验理算人出具的最终理算报告后,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赔案,由首席保险人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先行支付赔款,共保体其他各方应在收到首席保险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的承保比例分摊分别向首席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款。RMB50万元(含)以内赔案 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万元至RMB200万元(含)以内赔案 个工作日内支付大于RMB200万元赔案 个工作日内支付5、聘请公估公司及其费用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甲方从乙方提供的不少于5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估机构中选定一家。6、预付赔款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损失(估损金额超过RMB100万元(扣除免赔后))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各成员应根据共保比例支付一定数量的预付赔款,最低金额为初步核损金额的50%。7、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约定乙方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乙方参与事故调解,乙方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如乙方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乙方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乙方各成员按照各自的承保比例共同承担其鉴定费用。8、第三者造成损失赔偿约定如第三方原因(含恶意破坏)造成保险事故,乙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项目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六、其他(一)争议处理甲、乙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二)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除,经由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即可进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的任何一成员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保险单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险服务承诺等行为,甲方有权决定修改本合同中确定的共保体构成以及承保份额等相关条款。(三)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项目期内的全部保险单,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四)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3、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一年。(5)保险期内考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每半年度对保险人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考评期内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终止续签下年度保险协议。(六)协议份数本合同正本**份、副本**份,甲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份;乙方各成员分别持正本一份、副本*份;本项目保险经纪人持副本*份。(七)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任何文本条款与本协议相悖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协议各方确认: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1:供需双方廉洁互保协议甲方(需方):乙方(供方):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规范供需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商务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此互保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2.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3.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涉嫌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4.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双方有相互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5.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对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6.双方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条甲方的廉洁责任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乙方回扣、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以借用名义占用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或要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2.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通过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获取不正当利益。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委托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向乙方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物资、服务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第三条乙方的廉洁责任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支付任何个人费用。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8.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第四条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处分;如该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五条监督与举报双方均有权对对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渠道:甲方设立举报电话:[甲方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甲方举报邮箱],接收乙方及社会各界对甲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乙方设立举报电话:[乙方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乙方举报邮箱],接收甲方及社会各界对乙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举报处理:接到举报后,双方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或核实。如确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双方应严格保密,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性按照如下条款执行:1.情节轻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甲方损失全部得到弥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尚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订单并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订单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所述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导致甲方或其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处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2)给甲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如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甲方的负面报道;相关网络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二百五十次以上;(3)给甲方或所属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到100万以上的。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从给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乙方为一个单位或组织的,为单一“乙方”;本协议乙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组织的,合称“乙方”,任一乙方对另外其他乙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协议所述“合同金额”指甲方已付及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总和,包括:(1)供需标的明确的采购合同的合同总额;(2)长期供货合同项下自首笔订单交易起至出现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情节严重情形之日止(以甲方作出处理决定或正式通知之日,国家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日,以及公检法、国家纪检监察等机关立案通知之日为标志),甲、乙双方之间已发生的所有订单交易总额。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业务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甲方签名):授权代表(乙方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第5章技术要求二、保险方案(一)煤炭板块财产一切险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三、经营范围:四、保险财产地址:五、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 年 月 日0: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00时止。六、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保险项目保险金额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存货合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亿元。七、保险价值:存货/仓储物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八、免赔额:1.地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2.便携式设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3.存货: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4.其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者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九、基本条款:财产一切险(2025版)条款十、附加条款:下列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附加条款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未标明具体金额的,该条款限额同主险。1.地震保险条款(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80%)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保险(A款)条款3.恶意破坏扩展保险条款4.附加财产分类保险5.烟熏保险条款6.自动喷淋系统水损保险(A款)条款7.公用设施故障保险条款8.免检条款9.消防保证条款10.指明财产条款11.锅炉、压力容器特约保险条款12.防洪保证条款13.成对或成套设备保险条款14.时间调整条款15.第一受益人保险16.定值保险17.损失通知条款18.错误描述条款19.共保人条款20.紧急抢险保险条款21.放弃代位追偿保险条款22.72小时保险条款2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保险(B款)条款24.错误和遗漏保险条款25.不受控制保险条款26.违反条件保险条款27.不使失效保险条款28.索赔单据保险条款29.重置价值保险(A款)条款30.预付赔款保险(A款)条款31.指定公估人保险条款(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32.保单取消按日比例计收保费条款33.建筑物变动保险条款(每一合同金额:RMB10,000,000.00 )34.碰撞保险条款35.便携式设备保险(A款)条款36.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特约保险条款37.自燃财产保险条款38.完全盗抢条款39.虫蛀、鼠咬损失保险条款40.仓储财产申报保险条款41.放弃比例分摊保险条款42.媒介物保险条款十一、保险费率:(待报价)十二、保险费:(待报价)十三、付费日期: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五、特别约定1.兹经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比例收取保费。2.兹经双方约定,对于停产煤矿,在保险期间内涉及被保险人对其进行处置的,保险人同意按照日比例收取已生效保费,退还未生效部分的保费。3.兹经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人同意本合同列明的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属于本合同承保之保险标的,并承担赔偿责任。4.兹经双方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拥有的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巷道等财产,本保单负责承保。5.兹经双方同意,对于部分净值为零的机器设备或超出使用期限但仍在使用的机器设备,保险人同意在本保单项下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二)化工板块财产一切险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三、经营范围:四、保险财产地址:五、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 年 月 日0: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00时止。六、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亿元。七、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八、免赔额:1.地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2.其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者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九、基本条款:财产一切险(2025版)条款十、附加条款:下列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1.地震保险条款(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80%)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保险(A款)条款3.财产分类保险4.烟熏保险条款5.自动喷淋系统水损保险(A款)条款6.公用设施故障保险条款7.免检条款8.消防保证条款9.指明财产条款10.锅炉、压力容器特约保险条款1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保险(B款)条款12.防洪保证条款13.成对或成套设备保险条款14.时间调整条款15.第一受益人保险16.定值保险17.损失通知条款18.错误描述条款19.共保人条款20.紧急抢险保险条款21.放弃代位追偿保险条款22.72小时保险条款2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保险(B款)条款24.错误和遗漏保险条款25.不受控制保险条款26.违反条件保险条款27.不使失效保险条款28.索赔单据保险条款29.重置价值保险(A款)条款30.预付赔款保险(A款)条款31.指定公估人保险条款(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32.保单取消按日比例计收保费条款33.建筑物变动保险条款(每一合同金额:RMB20,000,000.00 )34.碰撞保险条款35.便携式设备保险(A款)条款36.仓储财产申报保险条款37.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特约保险条款38.自燃财产保险条款39.流动机械保险条款40.完全盗抢条款41.放弃比例分摊保险条款42.媒介物保险条款43.60天取消保单条款十一、保险费率:(待报价)十二、保险费:(待报价)十三、付费日期: 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五、特别约定1.本保单保险金额按照账面原值确定。2.兹经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比例收取保费。(三)电厂板块财产一切险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三、经营范围:四、保险财产地址:五、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 年 月 日0: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00时止。六、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亿元。七、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八、免赔额:1、地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2、其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者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九、基本条款:财产一切险(2025版)条款十、附加条款:下列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1.地震保险条款(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80%)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保险(A款)条款3.财产分类保险4.烟熏保险条款5.自动喷淋系统水损保险(A款)条款6.公用设施故障保险条款7.免检条款8.媒介物保险条款9.指明财产条款10.锅炉、压力容器特约保险条款1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保险(B款)条款12.防洪保证条款13.成对或成套设备保险条款14.时间调整条款15.第一受益人保险16.定值保险17.损失通知条款18.错误描述条款19.共保人条款20.紧急抢险保险条款21.放弃代位追偿保险条款22.72小时保险条款2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保险(B款)条款24.错误和遗漏保险条款25.不受控制保险条款26.违反条件保险条款27.不使失效保险条款28.索赔单据保险条款29.重置价值保险(A款)条款30.预付赔款保险(A款)条款31.指定公估人保险条款(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32.保单取消按日比例计收保费条款33.建筑物变动保险条款(每一合同金额:RMB20,000,000.00 )34.碰撞保险条款35.便携式设备保险(A款)条款36.仓储财产申报保险条款37.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特约保险条款38.自燃财产保险条款39.放弃比例分摊保险条款40.完全盗抢条款41.60天取消保单条款十一、保险费率:(待报价)十二、保险费:(待报价)十三、付费日期: 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五、特别约定1.本保单保险金额按照账面原值确定2.兹经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比例收取保费。(四)煤炭板块机器损坏险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三、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四、保险财产地址: 五、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 年 月 日0: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00时止。六、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亿元。七、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八、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2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者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九、基本条款:机器损坏保险(2025版)条款十、附加条款:下列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1. 附加自动升值扩展条款2. 附加临时移动扩展条款3. 附加媒介物扩展条款4. 附加索赔单据条款5. 附加第一受益人保险6. 附加赔款接受人条款7. 附加设计安装错误条款8. 附加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9. 附加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0. 附加85%扩展条款11. 附加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12. 附加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13. 附加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14. 附加重新安装条款15. 附加不受控制条款16. 附加管道及容器爆裂保险17. 附加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18. 附加检修扩展条款19. 附加紧急抢救保险20. 附加空运费扩展条款十一、保险费率:(待报价)十二、保险费:(待报价)十三、付费日期: 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五、特别约定1.投保人投保时需提供投保资产明细,投保人以评估后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投保。2.兹经双方同意,对于部分净值为零的机器设备或超出使用期限但仍在使用的机器设备,保险人同意在本保单项下按照账面原值投保。3.兹经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比例收取保费。(五)化工及电厂板块机器损坏险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三、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四、保险财产地址: 五、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 年 月 日0: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00时止。六、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亿元。七、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八、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2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者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九、基本条款:机器损坏保险(2025版)条款十、附加条款:下列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1. 附加自动升值扩展条款2. 附加临时移动扩展条款3. 附加媒介物扩展条款4. 附加索赔单据条款5. 附加第一受益人保险6. 附加赔款接受人条款7. 附加设计安装错误条款8. 附加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9. 附加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0. 附加85%扩展条款11. 附加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12. 附加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13. 附加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14. 附加重新安装条款15. 附加不受控制条款16. 附加管道及容器爆裂保险17. 附加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18. 附加检修扩展条款19. 附加紧急抢救保险20. 附加空运费扩展条款十一、保险费率:(待报价)十二、保险费:(待报价)十三、付费日期: 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五、特别约定1.本保单保险金额按照账面原值确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2.兹经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比例收取保费。(六)煤炭板块安全生产责任险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三、承保场所范围:按照实际场所范围填写四、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五、煤炭产量/从业人员数量: 六、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 年 月 日0: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00时止。七、责任限额:累计赔偿责任限额:5000万元每次赔偿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鉴定费用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0万元从业人员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60万元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第三者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万元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60万元八、免赔额:第三者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10000元;其他无免赔。九、保险费:(待报价)十、保险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十一、附加条款:1.附加错误或遗漏条款2.附加违反条件条款3.附加社会文娱活动条款4.附加工作期间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5.附加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伤害保险条款十二、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三、保费支付: 十四、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无需提供政府安全部门、煤炭主管部门的相应证明材料。(七)化工及电厂板块安全生产责任险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投保人名称: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地址:三、承保场所范围: 四、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五、从业人员人数:六、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 年 月 日0: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00时止。七、责任限额:累计赔偿责任限额:5000万元每次赔偿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鉴定费用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0万元从业人员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60万元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第三者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万元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60万元八、免赔额:第三者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10000元;其他无免赔。九、保险费:(待报价)十、保险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十一、附加条款:1.附加错误或遗漏条款2.附加违反条件条款3.附加社会文娱活动条款4.附加工作期间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5.附加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伤害保险条款1.违反条件保险条款2.社会文娱活动条款3.附加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伤害保险4.附加工作期间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十二、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三、保费支付: 十四、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无需提供政府安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应证明材料。(八)煤炭、化工及电厂板块环境污染责任险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投保人名称: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地址:三、营业性质:四、承保区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五、赔偿限额:1.每次事故及累计事故责任限额:300万2.清污费用每次赔偿限额:100万3.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六、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0000元(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清污费用)七、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 年 月 日0: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00时止。八、保险费率:(待报价)九、总保险费:(待报价)十、付费日期 十一、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十二、基本条款: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十三、附加条款:1.附加运输期间保险条款2.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3.附加错误或遗漏条款4.附加违反条件条款5.附加索赔费用保险条款十四、特别约定(九)煤炭、化工及电厂板块公众责任险投保人: 投保人地址: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地址: 营业性质:按照营业执照填写承保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赔偿限额: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1000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每次事故定义:一次事故或一次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RMB 1,000.00。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定义:一次事故或一次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期限:12个月,202 年 月 日0:00起至202 年 月 日24:00止保费支付: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保险条款:公众责任险条款保险费率:(待报价)保费:(待报价)附加条款:1.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2.附加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3.附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4.附加急救费用条款5.附加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6.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7.附加交叉责任条款8.附加错误和遗漏条款9.附加不受控制条款10.附加违反条件条款11.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12.附加暴力行为、抢劫责任保险条款13.险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14.附加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15.附加社交或娱乐场所条款16.附加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17.附加建筑物改变条款18.附加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19.附加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20.附加董监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21.附加意外渗漏及污染条款22.附加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23.附加震动、移动及减弱支撑条款24.附加指定公估人条款25.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26.附加提高残疾给付比例条款特别约定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日比例计收保费。(十)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名称地址: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1、业主:2、总承包商:3、其他关系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各分包商、技术顾问、供应商、制造商、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控单位等,以及上述各方的母公司、分子公司。注:上述各方以其各自在本项目中的保险利益为限。三、保险工程名称: 四、保险工程地址范围:本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沿线及邻近区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工程项目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取土/石场、弃渣场、搅拌站、工棚/库房等,和其它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上述各地域之间的运输途中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货地点至上述地域的内陆运输途中。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1、物质损失保险金额:RMB 注:上述保险金额暂按工程投资估算价值扣除基本预备费计算,最终保额以工程决算金额为准,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应视为足额投保,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单约定足额赔偿。2、施工机具保额:RMB 万元(需提供设备清单)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万元(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六、保险期限: 1、建筑/安装期:预计 个月,自202 年 *月**日0:00时起至202 年 *月**日24:00时止,包含试车期。(建筑/安装期以本项目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本工程在上述列明期间结束后还需延期,本保险期间将根据投保人申报自动延长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通知保险人。若工程延期超过180天,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提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间,但被保险人需按日比例补缴相应的保费。(计算公式为:补缴保费=原保险费*超过180天后的延期天数/原建筑/安装期天数)2、保证期:共 12 个月,自上述建筑安装期截止之日起,向后顺延 个月,如工程建筑期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1、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RMB 8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2、暴风、暴雨、洪水、台风引起的损失:RMB 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3、试车期发生的损失: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4、其他损失:RMB 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1、财产损失:RMB 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2、人身伤亡:无注:1.上述规定的“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2.上述二项或二项以上原因共同导致的损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者为准。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每次事故的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除项目(如免赔额等)之后在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和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八、保险费率:物质损失部分:待报价施工机具:待报价(年费率)第三者责任部分:包含在物质损失部分中九、总保险费:待报价(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费率+施工机具保额*施工机具费率*年限)十、保费支付方式:待确认十一、基本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十二、附加条款第一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2、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万元)3、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万元)4、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6、灭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7、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万元)8、赔偿基础条款9、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10、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11、内陆运输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12、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13、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限额:RMB500万元)14、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15、升值条款16、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7、分段开挖施工条款18、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19、地质灾害特别条款20、安装试车条款 21、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22、临时设施特别条款23、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24、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25、洪水特约条款A26、合理设计变更条款27、恶意破坏条款28、共同被保险人条款29、免检条款30、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31、滑坡特别条款32、预防措施条款33、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34、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35、桩基工程特别条款第二类 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1、交叉责任条款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万元)3、工地访问条款4、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5、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6、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第三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与第三者责任部分1、错误和遗漏条款2、不受控制条款3、违反条件条款4、地下炸弹特别条款5、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6、停工损失扩展条款(3个月)7、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8、预付赔款条款(50%)9、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10、不使失效条款11、第一受益人条款12、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13、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14、时间调整特别条款15、保护现场条款16、指定公估人条款十三、特别约定: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本保单条款措辞由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构成,并以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2、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如因第三方原因(含恶意破坏)造成本保险承保工程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单之规定予以赔付,在被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合理修复方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先行修复;但被保险人应保留向第三方追偿之权利,并在获得保险赔付后,在赔付额度范围内将该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3、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约定: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人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调解,保险人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如保险人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保险人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其鉴定费用。4、及时检验特别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时,在被保险人直接或者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以约定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或承诺时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到达保险事故第一现场进行查勘,或因事故现场抢险的需要,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抢救、处理、修理或恢复,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在事后向保险人递交一份事故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有关损失照片或影像资料或文字记载。5、临时设施赔偿约定:本保单对保险责任造成临时设施(包括周转性材料及模板等)的损失负责赔偿,无论其是否在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概算之中单独列明,其中: ①定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木材、模板、承重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等;②赔偿约定:对异型模板,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如使用完成后发生损失,则不予赔偿;对重复使用的周转性材料和标准模板,则计算其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重置价值的50%;对于其他临时设施及材料应按照其重置价值进行赔偿。6、保单终止约定:投保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退还保费。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在投保人未按保单约定缴付保费并经保险人书面催缴后15天内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投保人单方终止本保单。7、重大过失理赔标准特别约定:若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保险双方对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目的不同,保险人同意不以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事故”的认定等同于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本保单所指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系指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严重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过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反作为具有项目建设知识、能力和技能的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重大过失”。8、调整变更约定: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含新增项目)或调整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方法等(简称“设计变更”),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设计变更部分(含新增部分)自动纳入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或以保险金额变化为由要求比例赔付,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9、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保险人应同意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索赔依据发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而不需要提供原件。10、足额支付赔款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内列明的保险金额是以项目预计投资额确定,保险人应视为整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进行足额投保,出险时保险人必须足额进行赔付。保险人不得以工程未决算,工程实际造价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有可能不足额投保为理由,延缓处理保险赔案、拖延支付赔款、扣留赔款或进行比例赔付。11、如发生火灾事故,估计损失金额在CNY50,000.00(已扣除相应免赔额)以内的,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消费部门开具的火灾证明,则保险公司认可工程监理方提供的书面证明作为索赔证明文件。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十五、争议处理: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争端。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二部分保险条款措辞一、基本条款措辞财产一切险(202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二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二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四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雷电: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三)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四)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五)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六)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七)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八)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九)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一)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十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十四)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十五)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十六)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十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十八)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十九)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机器损坏保险(202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崩塌、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日比例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九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15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二)错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三)缺陷: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未达到国家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四)离心力:是指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称“惯性离心力”。(五)超负荷:指因电流超过额定数值,电器负荷电流过高,致使电器设备超过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六)电弧:指导体与导体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七)感应电:指通电导体周围造成的磁场使其他导体产生的带电现象。(八)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九)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十)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十一)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十四)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十五)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六)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十七)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十八)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十九)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二十)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二十一)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二十二)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二十三)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二十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二十五)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和医疗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第三条所列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抢险救援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评估、鉴定,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或被保险人违法经营所发生的事故。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生产安全措施不力而由自然灾害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外;(七)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八)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四)间接损失;(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包括从业人员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第三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抢险救援费用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投保。以列明从业人员名单的方式投保的,在投保时应将其从业人员名单提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的,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5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更改或新增的从业人员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二)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三)能够证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材料;(四)伤亡人员名单;(五)受害人残疾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事故鉴定费用、抢险救援费用、法律费用等支付凭证;(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三十条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赔偿。(二)残疾赔偿金: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14,以国家最新标准为准)鉴定为一至十级任一级伤残的,按本合同所附《伤残程度与赔偿比例表》中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残责任限额赔偿。(三)医疗费用赔偿金: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扣除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紧急抢救外,从业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第三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其中对每一人员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第三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承担的所有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其中对每一遇险人员的抢险救援费用不超过每人抢险救援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抢险救援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责任限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调查勘验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四条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以上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第三十五条投保人以列明从业人员名单的方式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的或者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提供的经保险人书面确认的从业人员名册进行赔偿,对不在名册中的从业人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以非列明从业人员名单的方式投保,当出险时实际从业人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支付赔款:(一)被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保险人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等费用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赔款支付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情况。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事故预防服务第四十一条按照相关规定,保险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以下工作:(一)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与应急救援演练;(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四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四十五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5%的退保手续费后,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从业人员。【医疗费用】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所发生的门(急)诊费、住院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非自费药费、救护车使用费及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和空调费等费用。附录1:伤残程度与赔偿比例表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一级伤残100%六级伤残40%二级伤残80%七级伤残30%三级伤残70%八级伤残20%四级伤残60%九级伤残10%五级伤残50%十级伤残5%附录2: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123456789101112年费率的比例(%)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经发生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认定为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清污费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要求对第三者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五条紧急应对费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并对公众健康、财产或公共环境形成实质的、紧迫的威胁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采取的紧急行动,在36小时之内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紧急应对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要求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二)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光电、噪音、电磁辐射、微生物质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自然灾害;(六)酸雨;(七)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八)渐进性污染;(九)被保险人的排污行为;(十)在生产经营场所以外使用、操作、维护或装卸交通工具;(十一)地下储罐;(十二)井喷。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清污费用;(三)自然资源损失或生态损害,但针对自然资源的清污费用不在此限;(四)船舶上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赔偿请求;(六)追溯期开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八)任何间接损失;(九)精神损害赔偿;(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和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率)等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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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业保险统保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西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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