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 税收分析系统运维服务招标公告(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2026)



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项目 JSZC-320192-JZCG-C2026-0030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7-22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192-JZCG-C2026-0030
项目名称: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3.25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最高限价为13.25万元。
采购需求:

江北新区与浦口区合并后存在税收系统功能和使用差异的情况,为有效提升税收分析工作效率,计划对两区税收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江北新区现有税收分析系统为基础,保留现有系统功能,新增浦口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功能,同时将原来手工处理的财力计算和浦口导入数据事前处理等线下工作整合至系统中实现线上处理,以此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人工处理工作量,并保障税收分析系统稳定运行。(详细内容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提供采购文件第六章中的“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格式见第六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站下载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07-22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系统

五、开启

时间:2026-07-22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天浦路1号5号楼三楼305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本级)
单位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凤滁路48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25-880297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
单位地址:南京江北新区天浦路1号5号楼
联系人:班老师
联系电话:025-581509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班老师
电话:025-58150960

附件:
JSZC-320192-JZCG-C2026-0030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项目

品目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采购单位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本级)

行政区域
南京市江北新区
公告时间
2026年07月10日 11:1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6年07月10日至2026年07月22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苏采云系统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305

预算金额
¥13.25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班潇文

项目联系电话
025-58150960

采购单位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凤滁路4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5-88029729

代理机构名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江北新区天浦路1号5号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班潇文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192-JZCG-C2026-00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2026年7月总目录第1章磋商邀请……………………………………第2章供应商须知…………………………………第3章合同文本……………………………………第4章采购需求……………………………………第5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第6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磋商邀请受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委托,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就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1.项目编号:JSZC-320192-JZCG-C2026-00302.项目名称: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项目3.预算金额:13.25万元4.最高限价:13.25万元5.采购需求(简介):江北新区与浦口区合并后存在税收系统功能和使用差异的情况,为有效提升税收分析工作效率,计划对两区税收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江北新区现有税收分析系统为基础,保留现有系统功能,新增浦口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功能,同时将原来手工处理的财力计算和浦口导入数据事前处理等线下工作整合至系统中实现线上处理,以此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人工处理工作量,并保障税收分析系统稳定运行。(详细内容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通用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1.1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格式见第六章)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情形。(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2.方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2026年7月22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1.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2.本项目不组织勘察及答疑,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3.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苏采云系统登录页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首页底部),需要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详见苏采云系统登录页“CA办理指南”),进行苏采云系统注册并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指南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资料下载”)。4.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更正公告。5.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方式、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合同文本的询问或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对上述事项以外的询问或质疑向交易中心提出,由交易中心负责答复。采购人《质疑函》收件人:刘工,收件地址:南京江北新区凤滁路48号,联系电话:025-88029729。交易中心《质疑函》收件人:业务受理窗口(快递运单上的收件人填写“业务受理窗口”即可),收件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天浦路1号5号楼一楼大厅业务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25-58150937。1.采购人名称: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地址:南京江北新区凤滁路48号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25-880297292.交易中心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天浦路1号5号楼二楼联系人:班老师联系电话:025-5815096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采取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方式,本文件仅适用于采购公告中所述项目。2.1满足采购公告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3.1本次采购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采购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交易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采购交易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磋商文件工本费与成交服务费。5.1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文件的规定和约束。6.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邀请(2)供应商须知(3)合同文本(4)采购需求(5)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6)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交易中心联系。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期五日前按采购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8.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原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8.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关注原公告媒体有关本项目的更正公告,根据更正公告内容自行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制作和提交响应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8.3交易中心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在原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交易中心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分项报价表、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磋商响应函等部分。10.2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不一致,以“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11.1供应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11.2磋商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1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分项报价表。12.2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3.1供应商需对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说明。13.2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14.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完整、正确填报磋商响应函。15.1磋商有效期为采购公告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六十天。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而被拒绝。16.1在特殊情况下,交易中心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交易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满。17.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7.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4.3条规定做无效响应处理。17.3交易中心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8.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9.1响应文件的撤回19.1.1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19.1.2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19.2响应文件的修改19.2.1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19.2.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20.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1.1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1.3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2.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2.2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22.3交易中心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3.1项目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做澄清要求。23.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23.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补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4.1响应文件审查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4.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4.1.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4.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具体原因,评审结束后将不再接受有关询问。24.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文件。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组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4.3异常低价投标审查24.3.1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最后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最后报价平均值65%的,即最后报价(2)最后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65%的,即最后报价(3)最后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最后报价(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4.3.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最后报价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处理。24.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形24.4.1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24.4.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24.4.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24.4.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24.4.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单价上限。24.4.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本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或者打“★”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4.4.7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24.4.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24.4.9磋商小组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认为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4.4.10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24.4.1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公章。24.4.12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24.5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4.6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24.7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与交易中心及磋商小组联系。25.1磋商程序25.1.1磋商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电子公章。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公章。25.1.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苏采云系统中向其发出《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5.1.3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加盖电子公章的《退出磋商函》。25.2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25.2.1评审方法。见磋商文件第五章。25.2.2评审标准。见磋商文件第五章。25.3采购活动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25.3.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25.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25.3.3在苏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5.3.4除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5.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提交最后报价且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5.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情形。25.4如出现25.3.3或25.3.4情形,采购活动失败,磋商小组应对磋商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在评审报告中写明论证意见。26.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和数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26.2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1)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第二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交易中心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6.3交易中心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6.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26.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6.4.2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26.4.3与其他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26.4.4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未被磋商小组发现。26.4.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27.1成交结果确定后,交易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可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登录苏采云系统下载。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27.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8.l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于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苏采云系统进行公示。28.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28.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8.4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得参加采购人重新组织的采购活动,且将可能被拒绝参加该采购人一年内的其他政府采购活动。29.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30.1成交供应商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小企业融资平台”,选择相应的金融机构办理融资贷款。30.2依据《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可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办理履约保函(保险)。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3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3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交易中心或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3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提交《质疑函》原件,且尽可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交易中心和采购人不接受无运单的快件。《质疑函》应按照本磋商文件中《质疑函范本》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由授权代表负责质疑事宜的,《质疑函》附件中应提交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质疑函范本》中要求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加盖公章。35.供应商根据质疑事项向相应的质疑答复主体提出质疑,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由采购人负责答复的质疑,采购人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抄送交易中心。36.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36.1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36.2属于第33条规定的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多次质疑;36.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37.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交易中心或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38.1本项目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8.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8.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支持政策。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8.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8.5监狱和戒毒企业(统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8.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9.1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的品目清单执行。39.2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签订合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39.3采购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审时给予加分(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40.1采购产品中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要求的,应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文件执行。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有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对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供应商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40.2采购产品中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应按照《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3〕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等文件执行。采购文件中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采购人均以《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提出的指标、标准为准。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服务。40.3采购产品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采购产品中涉及通用类货物、家具的,供应商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采购人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40.4采购产品中涉及数据库、操作系统、通用服务器、工作站、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的,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得违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需求标准》(详见财库〔2023〕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文件)。采购人可以对《需求标准》中的指标提出更高要求,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需求标准》以外的指标。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上述产品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41.1优先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首台套等《目录》内的创新产品。创新产品自进入《目录》起2年内视同具备相应销售业绩。42.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的公告》要求,所投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42.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43.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购通〔2025〕78号)等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43.2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具体定义和标准详见《******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比例计算公式详见《******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上述第(1)条“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43.3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43.4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本项目如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第五章。43.5政策执行要求(1)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详见《******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2)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对提供的本国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第三章合同文本以下为本项目的合同条款,合同双方不得对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甲方(买方):乙方(卖方):甲、乙双方根据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组织的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1.2标的质量:按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执行。1.3标的数量(规模):按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执行。1.4履行时间(期限):按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执行。1.5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1.6履行方式:按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执行。1.7包装方式:按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执行。1.8合同组成:关于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工作说明书(如有)、绩效目标考核方法(如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按照上述文件履行,如上述文件存在冲突的,以甲方选择的解释顺序为准。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三、技术资料3.1乙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保密期至保密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合法方式和途径将其全部披露或本合同终止后5年为止,以两者孰长为准。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履约保证金6.1本项目乙方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七、合同转包或分包7.1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7.2除磋商文件接受分包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情况外,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7.3乙方如有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八、合同款项支付8.1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8.1.1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项目总金额的30%;8.1.2系统升级改造达到上线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项目总金额的40%;8.1.3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20%合同款项;8.1.4服务期满前,满足服务要求,甲方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尾款10%;8.1.5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8.2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乙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九、税费9.1本合同执行中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项目验收10.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10.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做好相应配合工作。10.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10.4如有必要,甲方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磋商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结论的参考。10.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间、验收标准见磋商文件。验收时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服务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退还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10.6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一、违约责任11.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拒绝接受服务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11.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支付手续的,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11.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应按逾期提供服务合同总额每日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11.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磋商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1.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2.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三、解决争议的方法13.1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14.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4.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执行。14.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如遇磋商文件及合同未约定事项,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属性:服务类项目。二、项目概况(一)项目背景江北新区与浦口区合并后存在税收系统功能和使用差异的情况,为有效提升税收分析工作效率,计划对两区税收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江北新区现有税收分析系统为基础,保留现有系统功能,新增浦口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功能,同时将原来手工处理的财力计算和浦口导入数据事前处理等线下工作整合至系统中实现线上处理,以此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人工处理工作量,并保障税收分析系统稳定运行。(2)项目建设遵循标准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规范和标准。3、项目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产品类型
所属行业类型
产品属性

1
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
1

主要产品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服务

四、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一)技术要求1、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 序号
名称
功能、性能、配置要求

1
★实质性要求
一、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
在用户权限架构、企业基础数据管理、税收基础数据匹配分析和输出表样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新增街道园区财力测算功能,具体是:
1.用户管理改造升级
由于双方金库未合并,同时税务基础数据和处理逻辑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增加平行的浦口区财政区划,同时增加合并查询权限功能,以分别实现不同用户的数据处理和汇总需求,保障数据管理的精准性与安全性。
2.企业库管理改造升级
新增财政区划维度,实现不同财政区划用户分管各自辖区内的企业库信息,构建分级分类的企业库管理体系。
2.1 完成浦口区历史数据的批量迁移与初始化改造。
2.2 结合区域税源管理情况,新增区域标识要素,用于区分房地产企业的区内、区外属性,满足针对性管理需求。
2.3 增加区街工作协同性,新增企业分配申报功能,支持街道(园区)发起企业申报操作,并内置分配自动校验机制,提升申报效率与准确性。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企业将自动纳入对应辖区企业库,简化入库流程。
2.4优化企业税收分析改造,按用户所属财政区划精准展示对应数据;调整企业税收数据计算公式,新增行业、产业等关键要素的可视化展示。
3.数据导入管理改造升级
3.1 在税收数据导入方面。新增财政区划标识字段,明确每次导入税收数据对应的财政区划;适配浦口区原始税收数据格式,新增专属导入模板;完成浦口区历史税收数据的批量迁移,为历史数据查询与同比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3.2 在金库数据导入方面。新增财政区划区分字段,精准界定每次导入金库收入数据的所属财政区划;同步完成浦口区历史金库数据的批量迁移,保障数据连续性,满足跨周期分析需求。
3.3 收支月报导入方面。新增财政区划标识,实现对每次导入收支月报所属财政区划的精准区分,确保数据归属清晰。
4.生成输出报表格式
为更好的满足浦口收入统计分析需求,减少手工工作量,经对接两区现有财政收支表样,拟通过系统生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部门、分区域、分税种、分行业、两区纳税大户等8张输出表及部分基础数据表样(按照市财政、区经发局等数据统计需求,按其统计表样,抓取对应数据并形成输出表)。
5.新增街道园区收入财力测算功能
目前两区实现财政体制管理的单位共有21家(新区7个街道、5个园区,浦口区5个街道、4个园区),在年末两天内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进行财力测算和资金拨付等工作,考虑到两区与街道、园区的财政体制基本都是采用核定基数、增量分成的方式,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拟在新的系统中增加财力测算新增税收数据查询表,依托金库收入数据实现自动计算与可视化展示。
6.企业级次调整功能
支持分月调整企业所在街道园区,并添加合计校验机制,有效防范数据异常风险。
7.税收级次调整功能
支持分月份对街道(园区)税收数据进行级次调整,适配管理需求。
二、江北新区税收分析系统运维服务
依据两区合并后最新税收管理业务规范、财政工作要求,为税收分析系统提供全周期、常态化运维保障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配合财政部门完成江北新区、浦口区企业库数据梳理、规整、纠错工作,保障企业库数据真实完整、归属准确。
2. 配合财政部门完成浦口区历史税收数据、收支月报等核心业务数据的整理核验与系统初始化配置工作。
3. 每月常态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企业纳税数据提取、清洗、加工、统计分析工作,支撑人行金库报表、财政收支月报数据的落地应用与业务分析。
4. 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各类纳税数据的测试、校验、核查工作,及时整改数据偏差问题,保障数据质量。
5. 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纳税数据深度分析、成果汇总及业务落地应用工作,赋能财政税收统计决策。
6. 按照财政工作要求,提供系统日常运维、实时故障排查、功能适配、问题响应等常态化技术保障服务,保障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7. 供应商服务团队及人员要求
7.1 项目经理(1 名):拥有财政税收信息化项目管理经验,熟练掌握财政税收业务、税源企业管理、金库收支、财力测算等业务流程,熟悉财政部门工作机制;具备较强沟通协调、项目统筹、进度管控能力,可统筹本系统改造、数据迁移、上线验收、常态化运维全流程工作,按需提供完整项目实施保障方案。
7.2 技术负责人(1 名):精通税收分析系统开发架构、数据库、数据治理、报表开发、后台运维技术;熟悉江北新区、浦口区税收、企业、金库数据规范,具备多区域财政数据迁移、权限架构改造、财力测算模块开发实操能力,能够独立处理系统开发、数据对接、故障排查等全部技术问题。
7.3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须明确两名核心人员的岗位、分工。
7.4 核心人员更换管理:供应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人员变更申请及新任人员资质材料,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2
非实质性要求

★(二)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为必须响应内容,供应商须完全响应并提供《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1.报价要求(1)报价应包含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安装、调试、验收、配套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同时,还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2)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3)供应商报价除包含磋商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理解不一致的以采购单位理解为准。2.付款条件以第三章合同文本内容为准。3.交付时间及地点(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4.履约保证金以第三章合同文本内容为准。5.其他要求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签订合同时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响应内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供采购人核验。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响应内容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采购文件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评审小组在评审现场予以确认,否则无法得到相应分值。签订合同时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供采购人核验。第五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一、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分对供应商进行排序。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成员独立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总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5.1.2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评审标准-2.服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评审标准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细则
分值
类型

1.价格

1.1
价格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10
价格分

2.服务

2.1
总体设计方案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总体设计方案综合评分,包括:1.总体设计思路;2.总体架构设计;3.整体性能设计;4.逻辑架构设计;5.数据总体设计。以上每项内容逐项评分:
方案内容完整深刻,且专门针对本项目,契合采购需求视为符合;方案内容属于通用类,非专门针对本项目,部分契合采购需求视为部分符合;方案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脱离采购需求视为不符合。上述每项内容符合得2分;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或不提供不得分。
10
主观分

2.2
项目需求理解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需求理解综合评分,包括:1.建设背景;2.痛点分析;3.需求分析匹配度;4.建设目标契合度。以上每项内容逐项评分:
方案内容完整深刻,且专门针对本项目,契合采购需求视为符合;方案内容属于通用类,非专门针对本项目,部分契合采购需求视为部分符合;方案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脱离采购需求视为不符合。上述每项内容符合得2分;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或不提供不得分。
8
主观分

2.3
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策略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策略综合评分,包含:1.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与解决策略;2.基础数据的问题分析与解决策略;3.初始化的问题分析与解决策略;4.对外接口的问题分析与解决策略。以上每项内容逐项评分:
方案内容完整深刻,且专门针对本项目,契合采购需求视为符合;方案内容属于通用类,非专门针对本项目,部分契合采购需求视为部分符合;方案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脱离采购需求视为不符合。上述每项内容符合得2分;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或不提供不得分。
8
主观分

2.4
项目实施方案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综合评分,包括:1.实施组织与项目团队;2.实施进度计划与管控;3.项目实施质量管控;4.风险管控与安全措施。以上每项内容逐项评分:
方案内容完整深刻,且专门针对本项目,契合采购需求视为符合;方案内容属于通用类,非专门针对本项目,部分契合采购需求视为部分符合;方案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脱离采购需求视为不符合。上述每项内容符合得2分;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或不提供不得分。
8
主观分

2.5
运维服务方案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运维服务方案综合评分,包括:1.系统日常维护;2.系统应急服务;3.运维服务的工作要求;4.安全保密要求;5.运维服务方式及要求。以上每项内容逐项评分:
方案内容完整深刻,且专门针对本项目,契合采购需求视为符合;方案内容属于通用类,非专门针对本项目,部分契合采购需求视为部分符合;方案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脱离采购需求视为不符合。上述每项内容符合得2分;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或不提供不得分。
10
主观分

2.6
培训方案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培训方案综合评分,包括1.培训内容;2.培训师资力量;3.培训方式;4培训质量保障措施;5.培训计划安排。以上每项内容逐条阐述。
方案内容完整深刻,且专门针对本项目,契合采购需求视为符合;
方案内容属于通用类,非专门针对本项目,部分契合采购需求视为部分符合;
方案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脱离采购需求视为不符合。
上述每项内容符合得2分;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或不提供不得分。
10
主观分

2.7
系统演示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现场演示进行综合评分。每位供应商总演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供应商需自行携带演示所需软硬件设备、搭建演示环境、构造测试数据。演示人员于评审当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至江北新区天浦路1号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一楼等候区等候,最多可派2人参加现场演示。参加现场演示人员均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使用软件系统演示最高得10分,使用DEMO或PPT、录屏、录像等方式演示相关功能操作,最高得5分。
1、房地产企业区域管理与税收数据统计(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
2、企业级次申报功能与校验,审核通过后自动纳入对应企业库(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
3、财政业务数据标准格式导入及查询演示(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
4、企业级次调整功能,支持分月调整企业级次,并添加校验机制,有效防范数据异常风险。(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
5、税收级次调整功能,支持分月份对街道税收数据进行级次调整(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
10
客观分

3.业绩

3.1
供应商业绩
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供应商完成类似项目的案例,每提供1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9分。
(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合同须能反映项目名称、主要标的物,签订时间和签章清晰可见)
9
客观分

4.履约能力

4.1
履约能力1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得3分;
(2)具有类似项目经验的,得3分。
(需提供相关证书、业绩合同或所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关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等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11月以来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6
客观分

4.2
履约能力2
团队人员:
(1)项目团队人员(项目经理除外)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每人得1分,最多得3分;
(2)项目团队人员中具有类似项目经验的,得2分。
(需提供相关证书、业绩合同或所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关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等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11月以来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5
客观分

4.3
履约能力3
供应商具有税收分析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提供证书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6
客观分

合计

100分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日期:响应文件目录一、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二、满足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有特定资格要求)三、法人授权书四、磋商响应函五、磋商报价表六、分项报价表七、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八、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九、中小企业声明函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十一、联合体协议(如有)十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有)一、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我公司(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我公司(单位)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我公司(单位)已知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七)未参加此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如果我公司(单位)成交,将在成交结果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下列材料核验:(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法人成立满一年的提供)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我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日期:二、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本项目申请人的特定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的材料。三、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供应商名称)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作为我方就编号为的项目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特此声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授权单位名称:(加盖电子公章)单位地址:日期:说明:提供法人授权书的同时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四、磋商响应函磋商响应函致: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根据贵方编号为的项目磋商文件,我方正式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宣布同意如下内容:1.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2.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6.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买方验收、使用。7.我方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在对应¨内打“√”)8.我方为:¨民营企业¨非民营企业¨其他(在对应¨内打“√”)9.我方与本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日期:五、磋商报价表磋商报价表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 总报价

小写(元):

日期:六、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 序号
1
2
3
4
5
6

分项名称
交付期(天)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2

3


投标总价(元)

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备注:1.“总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分项报价表》中“总报价”应当与《磋商报价表》中“总报价”一致。3.《分项报价表》中的分项名称须与“第四章-项目清单”中的名称一一对应,如有缺项、漏项,视为无效响应。“项目清单”中分项仅为一项的,此表无需提供。4.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七、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情况
正偏离、无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备注:1.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斜体下划线内容或打“★”内容)及其他要求做出明确响应,否则视为无效响应。2.技术要求中实质性要求及其他要求明确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响应内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供采购人核验(如:白皮书、彩页、手册、网站截图、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等),另有约定的除外。成交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响应内容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3.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八、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情况
正偏离、无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备注:1.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商务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斜体下划线内容或打“★”内容)做出明确响应,否则视为无效响应。2.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九、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名称)采购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采购包号:XXX)的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承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行业(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行业(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电子公章)日期: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在所属企业类型前的¨内打“√”。3.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不得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者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项目清单中列示的所有服务,供应商须在声明函中逐项列示并明确承接企业的类型,如有缺失将按“不提供声明函”处理。此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4.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工程的承建商作出要求。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名称)采购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采购包号:XXX)的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本单位提供。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电子公章)日期:备注:1.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2.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此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十一、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联合体中各供应商全称)在此达成以下协议:1.我们(供应商1),(供应商2),……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名称)采购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采购包号:XXX)的采购活动,并指定XXXXXXXXXXXXXXXXXXX(供应商名称)为牵头单位。2.若我们联合成交,XXXXXXXXXXXXXXXXXXX(供应商名称)实施项目中XXXXXXXXX(工作内容)部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XXXXXXXXXXXXXXXXXXX(供应商名称)实施项目中XXXXXXXXX(工作内容)部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注:需明确联合体中各供应商所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3.其中,XXXXXXXXX(企业全称)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且我们约定该单位所承担的合同金额将占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的%。联合体中各供应商全称:(加盖电子公章)日期:备注:1.牵头单位必须为联合体成员。2.在所属企业类型前的内打“√”。3.除另有说明外,本采购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公章之处,加盖牵头单位的电子公章即可。十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采购包号:**)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以上产品成本之和¨是¨否达到本公司(单位)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80%以上。6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6.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未对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作出承诺的,将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采购人名称: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质疑事项相关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相关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由授权代表负责质疑事宜的,《质疑函》附件中应提交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质疑供应商针对项目的某一采购包进行质疑的,《质疑函》中应明确采购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7.质疑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质疑函》中要求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加盖公章。13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税收分析系统改造升级 税收分析系统运维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