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招标公告(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2026)
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本级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8月12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1310822600712001
项目名称: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
预算金额:975000
最高限价(如有):0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7月22日至2026年07月28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8月12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网上开标大厅。投标人通过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系统远程参加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体: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他补充事宜:1、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3〕14号)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廊坊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现已正式投入使用。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直接获取文件,各市场主体登录系统后,可通过地图选择“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打开【业务管理-填写投标信息】菜单,选择交易类型后,在项目列表中选择对应项目,点击项目最右测的+符号,在打开页面中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后,进行【确认投标】操作,之后再到【文件下载】菜单中下载招标文件,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廊坊市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投标人投标操作手册》。未经主体注册登记的供应商,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 )”廊坊市首页“通知公告”中“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技术支持电话:0316-29206303、中心服务负责人:王帅地址:三河市李旗庄镇经济开发区科创园内电话:0316-7151985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本级
地 址:三河市育才路47号
联系方式:0316-32172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谨信建设(河北)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 三河市新十中东侧丙单元11号
联系方式:0316-31226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聂群
电 话:0316-3122630
八、附件
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招标文件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
品目
采购单位
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本级
行政区域
三河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7月21日 16:4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6年07月22日至2026年07月28日每日上午:08:00 至 12:00下午:13: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开标时间
2026年08月12日 09:00
开标地点
网上开标大厅。投标人通过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系统远程参加开标
预算金额
¥97.5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聂群
项目联系电话
0316-3122630
采购单位
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三河市育才路4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16-3217230
代理机构名称
谨信建设(河北)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 三河市新十中东侧丙单元1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16-3122630
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项目编号:Z1310822600712001采购人: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采购代理机构:谨信建设(河北)有限公司日期:22026年7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资格审查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格式)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1-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13108226007120012.项目名称: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3.项目预算金额:97.5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0元4.采购单位: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5.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预算金额(万元)服务期限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97.5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6.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6年7月22日至2026年7月28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2.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3.方式: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网上发布后即认为所有潜在投标人领取了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潜在投标人如未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8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网上开标大厅。投标人通过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系统远程参加开标。3.递交方式: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业务管理-投标文件上传(电子)】菜单”上传,开标时须使用CA秘钥进行文件解密工作。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七、其他补充事宜1、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3〕14号)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廊坊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现已正式投入使用。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直接获取文件,各市场主体登录系统后,可通过地图选择“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打开【业务管理-填写投标信息】菜单,选择交易类型后,在项目列表中选择对应项目,点击项目最右测的+符号,在打开页面中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后,进行【确认投标】操作,之后再到【文件下载】菜单中下载招标文件,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3-//www.hebpr.cn/)”廊坊市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投标人投标操作手册》。未经主体注册登记的供应商,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廊坊市首页“通知公告”中“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技术支持电话:0316-29206303、中心服务负责人:王帅地址:三河市李旗庄镇经济开发区科创园内电话:0316-7151985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地址:三河市育才路47号联系方式:孟宪伟、0316-321723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谨信建设(河北)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新十中东侧丙单元11号联系方式:聂群、0316-312263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聂群联系方式:0316-3122630-4-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属性服务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3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4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5询问方式电话、书面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6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8月12日9时00分7开标时间2026年8月12日9时00分8开标地点网上开标大厅。投标人通过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系统远程参加开标。。9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10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收取11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可登陆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政采贷”模块,也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履约保证金☑不收取□收取,13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是☑否14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是☑否15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是,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6投标文件提交说明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17质疑书面形式提出。接收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谨信建设(河北)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3163217230、0316-3122630通讯地址:三河市育才路47号、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新十中东侧丙单元11号。18投诉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三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电话:0316-3216590通讯地址:三河市鼎盛西大街31号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9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5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推荐1人担任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20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暗标)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高者为中标供应商。21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2标的名称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23其他要求1.供应商应按照电子交易平台要求下载招标文件。2.供应商提供的资质和业绩等所有资料均须附在投标文件中。3.因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大厅交易方式,采购人特别说明如下: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1.本项目为网上开标大厅交易方式的全流程电子开评标项目,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在系统中提交,相关说明详见7、其他事项部分。2.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LFTF格式),应在文件领取开始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业务管理-投标文件上传(电子)】菜单”上传;注:供应商登录“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7-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台”,打开【业务管理-文件下载】菜单,点击页面左上角【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按钮,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河北公共资源版)”;也可在文件下载详情页面点击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图标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河北公共资源版)”;或者直接登录https://www.bqpoint.com/在下载栏目中搜索“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河北公共资源版)”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河北公共资源版)”;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使用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有关事项通知》。4.招标文件领取时间、递交时间、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详见中国河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bei.gov.cn/lf/lf/或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szj.hebei.gov.cn/hbggfwpt/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5.招标文件领取地点:网上下载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s://szj.hebei.gov.cn/hbggfwpt/)6.投标、开标地点:本项目为网上开标大厅交易方式的全流程电子开评标。7.其他事项因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大厅交易方式,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7.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7.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制,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拨打系统内客服电话咨询。7.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投标文件;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在任意地点通过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网上开标大厅与现场开标主持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7.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内,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均提前进入网上开标大厅,选择进入对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在线签到。登录廊坊市网上开标大厅:http://www.lfggzy.cn:805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根据操作手册(请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操作手册”中下载)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在开标过程中如有疑义请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投标人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开标结果等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7.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解密时间规定为30分钟)。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CA密钥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开标大厅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温馨提示:请使用制作投标文件CA密钥进行解密;如解密失败请立刻通过使用网上开标大厅交互功能联系开标主持人,或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6-2920630】。7.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7.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7及以上,IE浏览器暂只支持IE11及以上)、高速稳定的网络(独享网络带宽4M以上)、电源(不间断)、CA密钥、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安装河北省通用数字证书驱动最新版本(可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ebpr.gov.cn/hbjyzx/bszn/006005/bsznmore.html下载数字证书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24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在采购各环节中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相关情形将被上报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11-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说明2.1基本定义2.1.1“服务”指本招标文件所述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2.1.2“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1.3“采购代理机构”指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2.2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本项目是否召开标前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实现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资格要求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1.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3.4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特别规定如下: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5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12-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投标,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3.6.1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认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3.6.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认定,牵头人对招标范围内的工作总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4.1.3招标文件未特别注明接受“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4.1.4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相关要求。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13-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如涉及)。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4-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4.2.5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如涉及)。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享受价格优惠。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强制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无效。4.3.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优先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15-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加分政策。注意: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4.4密码技术设备密码技术设备要求:参与使用密码技术设备政务信息系统的投标、承建及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国产密码技术设备必须为经国家密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密码产品。4.5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分支机构资质按其总公司(行)授权范围认定或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4.6信用记录4.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供应商是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4.6.2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16-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6.3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4.7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如涉及)。4.8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如涉及)。4.9正版软件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如涉及)。4.10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4.11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17-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22〕69号)(市、县从本地区规定)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价格不得超过文件中的价格上限标准(如涉及)。4.1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其他政府采购政策。5.投标费用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6.其他说明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含有关通知、更正公告等),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则采购代理机构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资格审查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无效”的条款)。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18-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8.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更正。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作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更正公告”和电子交易系统内部“更正文件”告知供应商。8.3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通知。注*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书、答疑纪要及通知等内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送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后既视为已送达各投标单位,各投标单位应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潜在投标单位如未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二、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9.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10.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其中,商务标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资质证明、业绩(如有)、人员技术力量等相关材料(如有);技术标应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含服务方案)、偏离程度等不显示投标供应商名称、标识的相关材料。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分开编制商务标和技术标,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技术标中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为必须做出明确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10.2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10.2.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10.2.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19-10.2.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10.2.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10.2.5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10.2.6页数要求(可选项):不超过300页。(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10.2.7其他: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10.3保证金10.3.1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10.3.2中标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0.3.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0.3.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0.3.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0.3.5.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0.3.5.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3.5.3供应商中标后,经核实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过程中有欺瞒或虚假行为的。10.3.5.4中标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10.4投标报价10.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本项目执行《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廊教法安〔2024〕1号)、-20-《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2027学年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廊教法安函〔2026〕9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电子开评标系统中由投标人自行填报的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的报价栏内同意填“0”,不同意填“1”。服务期限内,投保所需费用,公办学校按实际参保人数及参保标准(详见附件)从公用经费中列支结算,民办学校按实际参保人数及参保标准(详见附件)由举办者自行筹措解决,严禁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要求只投报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完成本服务项目全部服务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4.2如项目分包、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但报价不得超出该包预算。10.4.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条。10.4.4供应商要按投标报价分项明细表的格式填写投标总价包含的报价项目的明细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签署。10.4.5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或优惠承诺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位置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10.4.6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分项明细表有关报价项目相对应。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件、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10.5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条。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11.2供应商未根据投标情况明确作出响应,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21-11.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不填写或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1.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过程中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11.5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13.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加盖的供应商公章是指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数字认证证书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上传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扫描件,不得加盖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人员签字或盖章是指电子签名章或电子印章,或者上传人员签字或名章的扫描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盖章和签字为无效投标。13.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封面下方以及其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盖章者为无效投标,联合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文件的签章工作。13.4供应商须注意: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他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13.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3.6供应商应按照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的要求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递交14.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14.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22-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14.2供应商因电子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联系电子交易平台技术,联系电话:0316-2920630。15.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及时间场地信息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6.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6.2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否则为无效投标。16.3因电子交易系统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更正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17.投标文件投标流程17.1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17.2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所参加项目的招标文件。17.3供应商应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加密的投标文件。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7.4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电子交易平台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17.5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17.6供应商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CA密钥进行签章制作。四、开标18.开标及其有关事项本项目开标时间、地点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开标时通过开标大厅系统完成-23-远程解密、答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现作出如下提醒:18.1本项目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各供应商务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负。18.2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后,请将CA密钥插入电脑并做好解密准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请供应商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要求、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CA密钥不出故障。若因供应商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五、评标程序19.组建评标委员会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经抽取系统自动通知;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出具授权函授权参加评标。19.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20.评审程序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六、中标和签订合同21.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1.1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中标人。2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告内容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公告期-24-限为1个工作日。21.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1.4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1.5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签订合同22.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2.2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凭中标通知书,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中标成交无效。22.3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22.4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22.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合同转包,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2.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七、代理服务费代理费按照《三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三政【2023】72号)文件执行,(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精神及最新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等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此项费用投标人投标报价时需综合考虑,不得单独列项,否则按无效标处理。-25-八、保密和披露23.保密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传播。24.披露24.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24.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九、询问和质疑25.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25.1政府采购程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25.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供应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询问或质疑程序提出。25.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25.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5.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5.6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26-书。25.7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5.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5.7.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25.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5.7.4事实依据;25.7.5必要的法律依据;25.7.6提出质疑的日期。25.8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质疑时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5.9经审查,供应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告知供应商:25.9.1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25.9.2潜在供应商所质疑事项均为采购文件以外的事项;25.9.3供应商提交质疑的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质疑函通过邮寄送达的,按交邮时间计算)。25.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25.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第三部分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核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评审因素评审内容备注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根据供应商企业性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2)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3)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有效证件的扫描件1-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1、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条件、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提供声明函)。提供承诺函或书面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8-2-1信用记录(1)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2)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2-2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供应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件的扫描件审查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29-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一、商务标内容*1、投标报价:本项目预算为97.5万元,最高限价为0元。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投标。投标报价包含完成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实施、运输、保险及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本项目执行《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廊教法安〔2024〕1号)、《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2027学年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廊教法安函〔2026〕9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2、项目实施地点:三河市全域。*3、付款方式:投保所需费用,公办学校按实际参保人数及参保标准(详见附件)从公用经费中列支结算,民办学校按实际参保人数及参保标准(详见附件)由举办者自行筹措解决,严禁向学生和家长收取。。4、项目验收要求项目交付后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制定的合同订立安排与合同管理安排中有关履约验收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验收。5、服务文档的提交要求(1)无。(2)。(3)。*6、其他(1)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财务状况、依-30-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条件、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当天查询为准)。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6、供应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2)服务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3)服务标准:严格对标国家、河北省、廊坊市各级校方责任保险政策文件及合同条款开展服务,所有投保标准、保障范围、责任界定、理赔规则、免责条件、服务流程均100%贴合官方规范。坚决杜绝擅自变更投保档位、缩减保障权益、篡改理赔标准、增设服务门槛等违规行为,全程合规履职、依规服务,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标准统一。注:上述商务要求中加*项目为实质性商务要求,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其投标无效。(二)同类业绩及其他要求1、同类业绩: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附本单位自/年/月以来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同类项目的合同扫描件,未提供者不作为无效投标,但在相应评分标准中不予计分。2、其他要求:/注:招标文件中的扫描件的含义: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后生成的电子件。二、技术标内容(一)采购项目概况-31-服务内容:本项目聚焦2026-2027学年辖区校方责任保险全域保障工作,校方责任保险分为每生每年6元约99992人、10元约37149人两个投保档位,民办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均应严格按照各校(园)自主选定的投保方案开展匹配服务,覆盖辖区所有公办及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围绕参保信息核对、标准化台账建设、出单与资料归档、合规闭环理赔落地、政策宣讲与答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流程,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可溯源的闭环服务体系,全面实现参保全覆盖、数据全精准、档案全规范、理赔高效率、服务高质量。1.参保信息核对服务。实行逐校、逐园精细化核验机制,全面复核在校学生参保名册、参保总人数,重点筛查信息录入错误、重复投保等问题,动态纠错补录,压实全员应保尽保。2.标准化台账建设服务。规范搭建校方责任保险专项管理台账,逐项登记校(园)机构信息、实际参保人数、险种投保档次、投保生效时段、保单编码等核心要素,细化台账条目与数据口径,做到辖区参保总量底数明晰、数据有据可查、业务全程可追溯。3.出单与资料归档服务。按单校独立出单,完成辖区整体投保资料分类整理、汇总核验、统一归档,规范档案留存管理。4.合规闭环理赔落地服务。严格对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搭建出险报案、快速响应、现场核查、材料收集、审核核算、赔款拨付、结案回访的全链条闭环理赔服务体系。接到校园出险报案后第一时间对接处置,快速开展事故核查、责任认定、材料指导审核工作,高效完成理赔核算与赔付落地。建立案件台账管理制度,对所有出险案件逐一登记、全程跟进、闭环办结。同时做好结案回访工作,主动收集学校、学生服务反馈,切实保障学校及广大学生的合法保险权益。5.全周期政策宣讲与答疑服务。常态化开展校方责任保险政策宣讲、业务指导和答疑培训服务,面向辖区各校(园)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经办老师,普及保险保障范围、责任界定、投保规则、出险流程、理赔标准、免责条款等核心内容。主动上门对接、下沉服务,及时解答各校投保、出险、理赔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校规范做好日常风险防控、出险报备、材料整理等工作,提升校园保险风险管理能力。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服务。针对校园突发群体性安全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等紧急情况,启动保险应急处置预案,开通绿色理赔通道。优先对接、优先核查、优先-32-审核、优先赔付,简化应急案件办理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全力配合学校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发挥保险风险兜底、应急保障作用,筑牢校园安全保障防线。(二)服务要求1.标准精准执行要求。严格按照各校(园)自主选定的投保方案开展匹配服务,需精准对应各档位对应的保险责任、保障额度、服务权益,严格区分档位标准,坚决杜绝档位混用、权益错配、标准套用等问题。全程统一投保执行口径、统一服务规范标准,确保辖区各校(园)投保工作规范有序、精准落地、无偏差、无差错。2.政策合规底线要求。本项目所有保险服务工作,严格遵照《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廊教法安〔2024〕1号)《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2027学年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廊教法安函〔2026〕9号)及《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服务手册》明确的官方条款、政策规定执行。保险保障范围、责任界定、免责条款、理赔流程、赔付标准、案件处置规则等全部业务环节,均需对标官**策要求。严禁擅自降低保障额度、缩减保险责任范围、增设免赔条件、篡改理赔核算标准、变通政策执行要求,坚守合规服务底线,确保所有业务合法合规、有据可依。3.学生权益保障要求。建立全流程理赔保障服务机制,规范出险报案对接、案件受理登记、现场核查核验、材料审核归档、赔款核算拨付、结案回访闭环全流程服务。主动对接各校(园)开展保险政策解读、理赔指导、问题答疑等前置服务,优化理赔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高效处置各类校园责任保险案件,切实维护辖区学校及在校学生的合法保险权益,确保保险保障政策落地见效,服务质量全程达标、不打折扣。4.时效管控履职要求。严格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各环节工作时限要求,按期完成参保信息核对、台账更新、保单出单、资料归档等阶段性工作,杜绝拖延滞后、逾期办结问题。针对校园突发出险案件,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对接、高效处置,常态化保障日常服务高效运转、应急服务快速落地,全面提升整体服务效率与履职质效。5.台账溯源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标准化台账及档案管理要求,统一规范搭建辖区校园参保专项台账,详实留存各校(园)参保信息、投保资料、保单凭证、理赔案卷等全套资料,建立电子+纸质双档案存档机制。做到数据真实准确、资料完整规范、全程可查可溯,随时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督导检查、数据核查、工作核验。6.信息安全保密要求。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33-管辖区各校(园)办学信息、学生个人信息、参保数据、理赔案卷等涉密及隐私资料。严禁私自泄露、拷贝、传播、倒卖学生信息和校园参保数据,严禁违规使用业务数据,全程保障校园信息、学生隐私安全,若出现信息泄露问题,承担全部责任。7.廉洁规范服务要求。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服务原则,合规开展各项保险服务工作。严禁借助业务服务之便违规收费、变相牟利、捆绑增值服务、刁难学校及学生,杜绝一切违规违纪、不正之风行为,全程廉洁履职、规范服务,树立合规、诚信、优质的服务形象。8.其他要求:保险服务机构应设有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电话专线,为客户提供报案、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服务;并设专人受理报案及索赔事宜。案件处理人员在接报案后,应10分钟内与报案人联系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市区范围内应30分钟内到达现场,市区外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保险服务机构在理赔资料齐全后,万元以下案件3日内赔付;万元以上案件10日内赔付。(三)服务依据1.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2.******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施行)4.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廊教法安〔2024〕1号)5.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2027学年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廊教法安函〔2026〕9号)6.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服务手册。(四)其他要求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本项目服务内容不允许偏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本项目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同一个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4-(五)其他1、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2、售后服务基本要求:/3、培训要求:/注:以上加*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投标内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无效。-35-附件:方案一一、赔偿限额保费(每生每年)每生每次赔偿限额(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额限额(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6元5012003000注:1.每生每次赔偿限额包括医疗费、残疾死亡等赔偿费用;2.无免赔额。二、责任认定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及事故实际情况。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和保险区域范围内,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由于学校或者教职员工的过错造成下列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在校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1和2项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保费、赔偿限额》列明的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减少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四、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下列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一)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36-公司申报有关情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二)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三)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可以注销本保险单,被保险人也不得无故提出退保申请,但如保险人不能履行标书及保单中的各项承诺,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注销保单并要求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同时按照合同追究保险人违约责任。(四)本保险条款事故范围,包括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和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五)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参与我省参保学校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河北省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承保。(六)扩展海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区域扩展为世界范围(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即对于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也予以承保。(七)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条款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含借读生),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日起,自动纳入本年度保险保障范围。如果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5%(含),保险公司免予收取增加的保险费;如果新增学生人数超过参保学校投保人数的5%,保险公司按实际增加的学生数收取保险费。(八)到校学生因恶劣天气影响等原因导致学校停课,或由学校组织的与学习有关活动停止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九)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保护、抢救学生及校方财产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者,对其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保费、赔偿限额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列入该所学校的累计赔偿限-37-额。(十)学生责任第三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由于学校对学生组织、管理不当,致使学生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学校承担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十一)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十二)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参保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十三)传染病责任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意外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以下简称“传染病”),在保险单载明的观察期届满后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并因传染病导致其死亡或残疾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十四)公平责任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1.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5.其他。(十五)严格责任赔付扩展条款在以下情况中难以认定校方责任或学校在所有环节不能举证其绝对无责的情况下,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次每人不超过8万元且在本-38-保单年度有效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所在市保险公司年度保费的10%。1.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但仍在被保险校园内的;2.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3.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4.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6.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7.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包括学生的自杀或自残;8.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9.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10.学生在校内或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11.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1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知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在上述严格责任赔付扩展条款中,如果学生伤害涉及第三方的,赔付时首先由肇事的第三方对受害学生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按照学校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十六)紧急医疗费用以处方为准赔付保险公司同意在发生事故后,对因该事故导致的紧急医疗费用,按照医生的处方用药及治疗费用进行赔付。(十七)精神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由学校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39-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赔偿金限额内予以赔偿。(十八)学生见义勇为扩展条款对于被保险人的学生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按照完全校方责任险进行赔付。(十九)校方责任事故中,脸部受到伤害形成疤痕的,保险公司除负责后续继续治疗外,应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赔偿费最高限额为10000元。(二十)校方责任事故中,牙齿受到伤害需治疗及更换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1.冠折:一颗牙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且每颗烤瓷牙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治疗费用,治疗费用包括装配烤瓷牙、活动义齿(树脂修复)等的费用,一次性赔偿;2.根折或牙齿缺失: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且每颗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此项费用包括种植牙(或固定搭桥修复)和活动义齿(树脂修复)等费用,一次性赔偿;3.伤残赔偿金赔偿依据: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按照10级伤残赔偿。(二十一)保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处理相关事故时必须保密,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未成年人隐私等与赔偿有关的信息。保险人必须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客观定损定责,不得威胁被保险人向上级报告来影响赔付。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40-方案二一、赔偿限额保费(每生每年)每生每次赔偿限额(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额限额(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10元6012003000注:1.每生每次赔偿限额包括医疗费、残疾死亡等赔偿费用;2.无免赔额。二、责任认定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及事故实际情况。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和保险区域范围内,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由于学校或者教职员工的过错造成下列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在校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1和2项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保费、赔偿限额》列明的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减少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四、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下列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一)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41-险公司申报有关情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二)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三)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可以注销本保险单,被保险人也不得无故提出退保申请,但如保险人不能履行标书及保单中的各项承诺,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注销保单并要求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同时按照合同追究保险人违约责任。(四)本保险条款事故范围,包括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和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五)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参与我省参保学校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河北省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承保。(六)扩展海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区域扩展为世界范围(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即对于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也予以承保。(七)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条款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含借读生),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日起,自动纳入本年度保险保障范围。如果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5%(含),保险公司免予收取增加的保险费;如果新增学生人数超过参保学校投保人数的5%,保险公司按实际增加的学生数收取保险费。(八)到校学生因恶劣天气影响等原因导致学校停课,或由学校组织的与学习有关活动停止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九)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保护、抢救学生及校方财产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者,对其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保费、赔偿限额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列入该所学校的累计赔偿-42-限额。(十)学生责任第三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由于学校对学生组织、管理不当,致使学生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学校承担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十一)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十二)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参保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十三)传染病责任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意外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以下简称“传染病”),在保险单载明的观察期届满后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并因传染病导致其死亡或残疾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十四)公平责任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1.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5.其他(十五)严格责任赔付扩展条款在以下情况中难以认定校方责任或学校在所有环节不能举证其绝对无责的情况下,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次每人不超过30万元;-43-其中当赔款金额超过15万元时,需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1.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但仍在被保险校园内的;2.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3.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4.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6.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7.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包括学生的自杀或自残;8.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9.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10.学生在校内或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11.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1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知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在上述严格责任赔付扩展条款中,如果学生伤害涉及第三方的,赔付时首先由肇事的第三方对受害学生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按照学校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十六)紧急医疗费用以处方为准赔付保险公司同意在发生事故后,对因该事故导致的紧急医疗费用,按照医生的处方用药及治疗费用进行赔付。(十七)精神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由学校承担的民事-44-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赔偿金限额内予以赔偿。(十八)学生见义勇为扩展条款对于被保险人的学生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按照完全校方责任险进行赔付。(十九)校方责任事故中,脸部受到伤害形成疤痕的,保险公司除负责后续继续治疗外,应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赔偿费最高限额为10000元。(二十)校方责任事故中,牙齿受到伤害需治疗及更换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1.冠折:一颗牙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且每颗烤瓷牙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治疗费用,治疗费用包括装配烤瓷牙、活动义齿(树脂修复)等的费用,一次性赔偿;2.根折或牙齿缺失: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且每颗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此项费用包括种植牙(或固定搭桥修复)和活动义齿(树脂修复)等费用,一次性赔偿;3.伤残赔偿金赔偿依据: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按照10级伤残赔偿。(二十一)保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处理相关事故时必须保密,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未成年人隐私等与赔偿有关的信息。保险人必须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客观定损定责,不得威胁被保险人向上级报告来影响赔付。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十二)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将根据以下条件合理调整:如当年承保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已报告赔付率(含已决赔款和未决赔款)低于30%,则下一年度保费金额同比下调10%;或各项保障额度同比上调15%,任选其一,以河北省教育厅、保险经纪公司、-45-保险公司三方签署的补充书面意见为准。(二十三)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且符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下,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且每次事故每个学生赔偿限额为1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限额为10万元,每个学校累计事故限额50万元。-46-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一、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商务因素对供应商及投标项目内容以及有关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1.投标报价及优惠承诺、相关费用;2.投标技术参数、指标及方案的合理性;3.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偏离;4.付款条件;5.实施交付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实施完工时间等,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并交付完毕,实施交付时间超过采购人可接受的时间范围的投标将视为非实质响应投标;6.售后服务和质保期满后服务条件及承诺(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的话,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但不包含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7.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和条件。二、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三、评审程序1.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1.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1.1.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内容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1.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有权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47-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明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投标无效且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1.1.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无效投标2.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投标文件的;2.2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2.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2.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7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8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招标文件中所有带*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必须做出明确响应);2.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10投标文件不按“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制作的;2.11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2.12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2.1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2.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1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48-3.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3.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3.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3.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3.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3.8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3.9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串标嫌疑;3.10供应商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3.11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5.投标的澄清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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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方责任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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