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一切险招标公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询价书名称:分谈分签+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海工101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的询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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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61620
中船海工101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
项
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院中船大厦332室
2026-08-20
寻源要求
询价单位: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单位: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2026-07-31 10:00
允许部分物料报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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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有效期:202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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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技术规格表 -船舶保险采购.docx
中船海工101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及附加险报价方案.pdf
采购事项序号1采购事项(中船海工101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采购)主要技术规格物资类供货起止时间交付地点包装要求及运输方式质保期工程类□ 开、竣工时间资质及业绩要求里程碑节点及标志质保期咨询服务类☑服务起止时间2026年8月资质及业绩要求境内依法登记批准设立同类船舶承保业绩标的物或成果形式保单售后服务期/可接受的付款方式及比例提供保单后一次性支付主要商务要求资格要求注册资本覆盖保险责任资质等级/业绩要求同类船舶投保业绩财务要求良好项目经理要求/信誉要求无违约记录采购清单主险: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扩展条款:1/4碰撞碰触、桥梁碰触、船东对三者责任、单独损失、拖轮拖带、船东对船员责任、油污责任等技术要求(主要功能、性能要求)满足银保监会对船舶保险条款的约定和集团公司要求验收技术条件和验收标准出具保单备注:该表作为采购申请单的附件,在提交采购申请单时必须同时提交采购事项技术规格表。其中,主要技术规格由申请单位填写,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要商务要求,由采购中心协调填写。1000T自升式海上风电安装平台“中船海工101”2025-2026年度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方案日期:2026年07月投保人中船风电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27层被保险人中船风电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27层船舶名称中船海工101制造年份2020-07-23制造厂家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种类水上平台船舶用途海上风电安装船舶尺寸总长98.28米型宽41.0米型深7.0米船籍港天津总吨位10349航行区域近海投保险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价值人民币350,069,396.93投保金额人民币350,069,396.93保险期间12月,自2026年08月27日00:00时起至2027年08月26日24:00时止费率保费一.特别约定:1.对于财产每次事故人民币3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2.对于第三者责任中涉及的人身伤害,无免赔。3.按照《**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沿海船舶保险附加通用免赔条款》,附加全损或推定全损免赔条款。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应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以双方约定为准。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则两者取高。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全损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10%。4.对于在中国近海航区的被拖带航次150海里及以内自动承保,适用本保单约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两者取高)。超过150海里的被拖带航次,须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保险人申报并提供海事局认可的适拖航次证书,并接受保险人提供的被拖带航次险(沿海内河船舶全损险)的保险方案及价格后,予以承保。5.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油污责任险条款,每次事故及年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6.本保单特别约定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供应商及统一采购险种招投标项目(2026-2028年度)”统招保险方案(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方案)中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本保单特别约定为准。二.除外条款:1.SanctionLimitationandExclusionClause(JHC2010/009)No(re)insurershallbedeemedtoprovidecoverandno(re)insurershallbeliabletopayanyclaimorprovideanybenefithereundertotheextentthattheprovisionofsuchcover,paymentofsuchclaimorprovisionofsuchbenefitwouldexposethat(re)insurertoanysanction,prohibitionorrestrictionunderUnitedNationsresolutionsorthetradeoreconomicsanctions,lawsorregulationsoftheEuropeanUnion,UnitedKingdomorUnitedStatesofAmerica.中文版: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当保险人(再保险人)对某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如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其中任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以上情况下保险人(再保险人)都不应视作为该类风险提供了任何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说明:本条以英文为准,中文译稿仅供参考。2.SPECIFIEDTERRITORYEXCLUSIONCLAUSENotwithstandinganythingtothecontraryherein,allSpecifiedTerritoryExposureswhetherdirectorindirect,areexcluded.ThetermSpecifiedTerritoryExposureincludesbutisnotlimitedtoanyactivity,transaction,legalproceeding,operation,entity,subsidiary,headquarters,branch,products,good,property,asset,servicesinaSpecifiedTerritoryor,asapplicable,deliveredto,locatedin,originatingin,transitioningfrom,toorthroughaSpecifiedTerritory,aswellasanypersonordinarilyresidentinaSpecifiedTerritory,thegovernmentofaSpecifiedTerritoryaswellasanyentityownedorcontrolledbyanentityinaSpecifiedTerritoryincluding,withoutlimitation,affiliatesoutsideofaSpecifiedTerritory.SpecifiedTerritorymeansTheRepublicofBelarus,Ukraine,and/orTheRussianFederation.中文版:特定区域除外条款尽管本协议有相反规定,所有特定区域的风险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均被排除在外。“特定区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区域内的任何活动、交易、法律诉讼、运营、实体、子公司、总部、分支机构、产品、货物、财产、资产、服务,或(如适用)交付给、位于、起源于、从特定区域内流动的或经过特定区域的任何人,以及通常居住在特定区域的任何人,特定区域的政府,以及特定区域内由某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区域外的关联公司。“特定区域”系指白俄罗斯共和国、乌克兰和/或俄罗斯联邦。说明:本条以英文为准,中文译稿仅供参考。asanyentityownedorcontrolledbyanentityinaSpecifiedTerritoryincluding,withoutlimitation,affiliatesoutsideofaSpecifiedTerritory.SpecifiedTerritorymeansTheRepublicofBelarus,Ukraine,and/orTheRussianFederation.中文版:特定区域除外条款尽管本协议有相反规定,所有特定区域的风险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均被排除在外。“特定区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区域内的任何活动、交易、法律诉讼、运营、实体、子公司、总部、分支机构、产品、货物、财产、资产、服务,或(如适用)交付给、位于、起源于、从特定区域内流动的或经过特定区域的任何人,以及通常居住在特定区域的任何人,特定区域的政府,以及特定区域内由某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区域外的关联公司。“特定区域”系指白俄罗斯共和国、乌克兰和/或俄罗斯联邦。说明:本条以英文为准,中文译稿仅供参考。保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期间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金额第五条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索赔和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二、一切险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对不属于保险人责任或不合理的损失和费用拒绝赔偿。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六个月后立案受理。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赔款。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船舶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除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费外,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对其公司、保险船舶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事件如实告知,对于保险船舶出售、光船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名称、技术状况和用途的改变、被征购征用,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自上述情况出现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七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及时提交保险单正本、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供应商及统一采购险种招投标项目”统招保险方案(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方案)一.特别约定:1.索赔时效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当天起,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或在达成协议时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损失、施救及救助费用、碰撞触碰责任分别以不超过保险船舶保险金额的125%为限,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姐妹船舶特别约定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或由同一船舶建造公司建造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急救费用特别约定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为了救助人伤引起的成本和费用。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4.预付赔款特别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重大保险责任事故(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时,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凭事故损失证明材料和索赔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预付赔款,预付金额不超过初步估损额的50%。估计损失金额及预付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对不能一次全部结案的事故,保险公司将采取对已定责定损部分先予预赔付的方式予以解决。5.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依其授权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于保险船舶直接引起的直接污染危险,或其威胁采取上述行动,所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前提是,如果政府当局的此种行为不是由于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在防止或减轻这些危险或其威胁方面未能谨慎处理所导致。如果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持有保险船舶的股份,则不视为本条款意义上的船东。6.船东转让船舶自动承保约定被保险船东如果将船舶转让第三人(第三人的范围限于中国船舶集团公司内的成员单位),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原有保险条件自动承保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船东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出具批单。7.币种选择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权利选择保险金额的币种,保险人据此向被保险人收取同币种保费和支付同币种赔款。8.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承保船舶按比例分摊的救助费用及/或共同海损,并对任何不足额保险作相应扣减,但如果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以取得有关全部损失的保险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他方要求分摊的权利。(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照航程终止地的法律和惯例办理,如同货运合同中不含有适用法律的特殊条款;但在货运合同已作规定的情况下,共同海损理算应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9.如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为全损时,则赔款不扣除免赔额。10.公估人条款保险公估人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公估人供应商名单中选择,并由保险双方共同认可后,由保险人负责委请。无论何种情况,保险人在委请公估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经纪人同意。11.保费支付按总对总《经纪合作协议》约定执行。无论任何情况,保险责任自保单的起始日期起生效。12.涉密标的特别约定对于涉密资产或产品保险项目:(1)修换的金额以厂家报价单、修理/采购合同(若涉密不提供)、发票、付款凭证为准。涉密自制件损失金额,保险人同意并认可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金额和损失清单,并以此作为唯一理赔依据。(2)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失标的因涉密原因不便于维修的,保险人须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直接理赔换件服务,并且不扣残值,也不回收残值。二.扩展条款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1)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2)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3)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桥梁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合同的碰撞、触碰责任部分扩展承保四分之四触碰桥梁责任,单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第三者死亡或残疾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导致第三者死亡或残疾(不包括本船船员及旅客),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共5人。每次事故及年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除外责任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第三者人员伤亡的间接损失或责任;四、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1)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桨、舵、锚、锚链、子船发生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因修理螺旋桨、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2)赔偿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3)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5.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6.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二)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三)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四)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五)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三、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四、责任限额(一)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二)船员每人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五、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二)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三)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四)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五)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六)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的免赔额以保单载明为准。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规定须经保险人审验。如劳动合同涉及与本保险有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超过了原来劳动合同的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本保险。7.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油污责任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没有提及的内容应以主险条款为准。一、保险责任(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四)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保险船舶的罚款;(五)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二、除外责任(一)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二)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三)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四)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船舶一切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