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宿舍 房屋征收补偿跟踪审计 教工招标预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2022)
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公告
一、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
(一)采购编号:WHSL-FW-2022-1170
(二)项目名称: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跟踪审计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J22102432-3272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45.69(万元)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详见此公告附件
(三)项目预算:45.69万元,预算控制最高价:45.69万元。
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从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7日
四、征求意见的提交方式
(一)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加盖公章)发送至武汉森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wuhansenlin@126.com);邮件主题注明“(公司名称)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反馈意见”,邮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需求公示的目的:就采购需求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征询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无论是否反馈意见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后期的采购活动
五、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
详见此公告附件
六、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
采购人: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淌湖二村特一号
联系人姓名:陈菲
联系电话:027-82203803
采购代理机构:武汉森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大武汉1911A座写字楼12楼17-18号
项目联系人:陈灿、文燕、陈国语、王鹏
联系电话:027-8560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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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pdf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pdf
相关合同
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跟踪审计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踪审计采购单位: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编制单位: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编制时间:2022年10月项目名称: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跟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跟踪审计1.2预算金额:45.69(万元)1.2.1最高限价: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取费标准按折扣报价(如投标报价下浮2%,则投标折扣率为98%)。报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取费标准的100%,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报价无效。1.3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为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提供跟踪审计服务1.4预算绩效目标:按照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要求完成相关服务二、需求调查情况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本项目不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无需就采购需求征求公众的意见。四、采购需求4.1采购标的汇总表包号标的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是否创新产品绿色发展预留11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跟踪审计C0803审计服务项1否否0是4.2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4.2.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一)采购标的本项目属性:服务类;采购标的: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跟踪审计;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本次采购是为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提供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跟踪审计服务。(三)采购标的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政策评审标准。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罚。4.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6、《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7、《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改)8、《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9、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最新标准时,应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4.2.3采购标的内容一、项目概况第十六中学教工宿舍及周边老旧房屋征收规模占地面积约10.98亩,房屋建筑面积约0.85万方、涉及户数约120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二、主要服务内容1、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在项目现场进行跟踪审计,对第三方征收服务单位的工作过程及成果提出意见,确定项目范围内户数、面积,核实档案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出具相应的跟踪审计报告;2、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及征收资金、产权调换房源使用情况、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情况等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跟踪审计报告;3、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按要求对相关住户资料、房屋价值、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进行审核,保障项目征收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待项目征收完毕,出具本项目最终的审计报告;4、对项目房屋拆除、垃圾清运、施工围墙等工程的清单控制价出具审计报告;5、完成采购人要求的与本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三、服务总体要求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实施审计行为,保守秘密,不得将审计结果用于无关的审计项目和目的,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有舞弊行为。对受托范围的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应当遵守《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廉洁协议书内容,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由采购人依据有关协议约定,采取通报批评、扣减审计费用、终止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包含项目总负责人1名(注册会计师),工程审计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其它工作人员配置不限。4、供应商须配备具有针对性的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响应文件载明的一致,项目团队有合理的分工,能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项目团队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采购人认为项目团队成员中有不胜任此项工作者,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供应商应及时更换;如供应商确有需要更换项目团队成员,需获得采购人的批准后,方可更换。5、供应商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如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修正,拒不修正者或拖延时间修正者,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采购人应支付的审计服务费中抵扣。6、供应商应按时提交审计报告,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采购人支付的审计服务费中抵扣。7、当采购人对其审核结果提出复审要求时,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复审相关工作。8、供应商无条件全力配合上级部门对该项目的审查工作。9、供应商在服务期内,不及时响应采购人与本采购项目合理要求的,超过2次的给予批评指正;超过3次的,终止本项目服务。10、供应商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办公设施及交通工具,采购人不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设施及设备。4.2.4采购标的服务要求★(一)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征收项目确认完毕后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为止。(二)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三)服务地点:按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服务。(四)报价要求:★1、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5.69万元;项目最高限价: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取费标准按折扣报价(如投标报价下浮2%,则投标折扣率为98%)。报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取费标准的100%,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报价无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金额的,其竞标按照无效响应处理。2、报价方式和报价要求:供应商一律用折扣报价。2.1本项目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取费标准按折扣报价(如投标报价下浮2%,则投标折扣率为98%)。报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取费标准的100%,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报价无效。2.2本项目财务审计服务费取费标准∶1亿元以下1.6‰1-3亿元以下1.4‰跟踪审计项目采取定率计算的办法取费工程投资总额收费累进费率3-5亿元以下1.2‰5-10亿元以下1‰10亿元以上0.8‰注:各段上限均含本数注:各段上限均含本数注:各段上限均含本数2.3结算时按照中标人的中标折扣率据实结算。3、供应商必须依据本项目工作内容进行报价,所报的总价均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服务范围和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全部内容,且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价格中。4、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所有的漏报、错报采购人均认为投标单位已考虑在其他费用中,合同签订时不予调整。成交供应商不得以超支、合同价与实际支出不符或漏项等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5、本项目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报价。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予以价格调整。★(五)供应商须承诺所提供的成果文件不能受到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六)供应商提交的投标资料概不退还,采购人对所有投标资料有使用权。(七)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采购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用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用途。在服务结束后,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将有关的基础资料归还主办单位。4.2.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应满足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并满足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所列的服务要求。4.2.6采购标的的验收(考核)标准1、验收小组:采购单位成立验收小组。2、验收时间:项目实施期内进行履约验收。3、验收地点:现场验收。4、验收内容及方式:执行国家规范、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具体要求及标准,根据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5、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采购人工作要求的服务行为要求其立即纠正、整改。6、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违约情形的处罚措施在合同中具体约定。4.2.7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资料概不退还,采购人对所有投标资料有使用权。2、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用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用途。3、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预案等。4、应能充分满足采购人的其他需求。5、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提供企业情况说明、类似业绩情况、项目人员配备及分工、项目认知理解、研究思路及提升策略、项目重难点分析、设计方案、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工作计划安排及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划方案、进度计划、质量保障及后续服务承诺、违约处罚措施及合理化建议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达到本章及采购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五、采购实施计划5.1.1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预(概)算:45.69万元最高限价: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取费标准按折扣报价(如投标报价下浮2%,则投标折扣率为98%)。报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取费标准的100%,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报价无效。5.1.2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项目已于2022年8月进行采购意向公示,拟定于2022年10月正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5.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5.1.4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委托代理机构:武汉森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1.5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本项目为1个采购包,合同内不允许分包。5.1.6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需具备有效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供应商需保证提供的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5.1.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5.1.8竞争范围通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征集供应商,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5.1.9评审规则□最低评标价法,选择该评审规则的理由:综合评分法,选择该评审规则的理由:拟通过价格、商务、技术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中标单位。5.1.10其它无5.2合同管理安排5.2.1合同类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5.2.2定价方式□√固定总价,要求:固定折扣率□固定单价,要求:□成本补偿,要求:5.2.3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服务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服务范围、内容及人员配置(一)服务范围;(二)服务内容;(三)质量要求;三、双方权利和义务(一)采购人权利和义务(二)供应商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与终止(一)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三)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就合同续订的有关事项,配合采购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视为供应商自愿放弃合同续订)。(四)合同双方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订的;2、合同一方倒闭或者破产的;3、由于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六、违约责任及索赔七、不可抗力条款(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政府及机关命令和文件、政府拆迁等。(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已无意义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10日内向对方提出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因此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采购人无需供应商进行服务工作时,则采购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即可解除本合同。届时对于供应商已履行完毕部分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并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后方由采购人予以承担,采购人不承担除此之外的赔偿或补偿费用。八、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九、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合同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十、合同附件十一、其他(5)履约验收内容成果文件符合技术要求。(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标准严格按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执行。(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采购环节适用主体风险点相关政策规定防范措施2.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1.采购人根据批复的预算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按规定进行计划备案;2.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合同管理系统“系统”“大数据分析”板块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异常情况对主管预算单位提醒警示;3.通过多种方式警示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1.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1.采购人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3.通过多种方式警示采购人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5.2.5风险管控措施3.经“他人介绍”或“自我推荐”选择代理机构,选择的代理机构可能与代理的采购项目不相适应。《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1.采购人应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2.建立代理机构代理情况采购人评价制度;3.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诚信度、职业能力等,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从名录库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集采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2.集采机构发出通知,对代理的范围按规定进行了明确划定。采购环节适用主体风险点相关政策规定防范措施2.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权责不清。《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三、主要措施明确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采购环节适用主体风险点相关政策规定防范措施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采购需求的编制未遵循合规、完整、明确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1.采购人切实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2.认真落实采购项目的功能目标、行业标准、技术规格、质量安全、验收条件等采购要求;3.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4.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5.举办政府采购培训会,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采购人如何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进行了详细解读。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政策规定;2.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供应商反映的问题;3.规定除协议采购定点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名录、库、资格库、备选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市场。采购环节适用主体风险点相关政策规定防范措施3.只选取一家供应商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举办政府采购培训会,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采购人如何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进行了详细解读,特别提醒警示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不能只选取一家供应商,按规定应选取三家以上。4.合同文本要素不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在年度政府采购培训和对部门单位的专门培训中,将合同文本签订环节纳入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提醒警示。〕5.履约验收方案不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对如何履约验收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采购环节适用主体风险点相关政策规定防范措施采购信息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1.采购人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2.规定采购人依托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3.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合同管理系统“系统”“大数据分析”板块对信息发布中异常情况对主管预算单位提醒警示;4.建立网上公告信息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提醒警示。采购信息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公布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1.从2022年起,采购人应将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规定网站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2.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合同管理系统“系统”“大数据分析”板块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异常情况提醒警示;3.建立网上公告信息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提醒警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1.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2.通过培训、政策解释等多种方式,告知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采购环节适用主体风险点相关政策规定防范措施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1.采购人代表向评审委员会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影响采购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1.采购人代表不得向评审委员会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影响采购结果;2.通过培训、政策解释等方式广泛宣传采购人禁止性行为。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2.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提高评审专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素养和能力;2.评标前评审专家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按照客观、工作、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3.“专家不专”,评审质量得不到保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料通过电话查证、网络查证和函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查验核实。经核验证书为假证的,停止评审资格。采购环节适用主体风险点相关政策规定防范措施定标和公告采购人、供应商未按照规定时间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1.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成交公告;2.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合同管理系统“系统”大数据分析板块对信息发布中异常情况提醒警示;3.建立网上公告信息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提醒警示。,签订合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人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2.告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予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签订合同采购人、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专题培训,宣传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告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与义务及违法后果。采购环节适用主体风险点相关政策规定防范措施履约验收采购人采购人未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方案,缺乏专业验收人员,验收组织不得力,甚至不重视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通过发文、培训、编印资料汇编、政策解答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包括履约验收在内的采购人应尽的主体责任,提醒其应履职尽责,警示履职不到位的法律后果。2.岗位设置未分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1.归口管理不明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采购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在归口管理、岗位设置、回避规定、制度建设等方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3.回避规定不到位。《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采购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在归口管理、岗位设置、回避规定、制度建设等方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4.制度建设不健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采购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在归口管理、岗位设置、回避规定、制度建设等方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文件资料保管管理规定未落实到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保存期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在保存期内,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采购文件。5.2.6其它无六、审查情况6.1审查意见6.1.1对采购需求的审查意见: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经审查项目采购符合预算、资产、财务制度规定,能实现采购目标。6.1.2对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意见: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经审查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完整、科学,能够实现采购目标。预算单位(盖章):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2022年10月2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宿舍 房屋征收补偿跟踪审计 教工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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