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招标预告(昭平县农业农村局2023)



公示简要情况说明: 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项目采购编号:HZZC2023-G2-210094-GLHY)进行公开招标 
一、意见征询编号:  2023-xqgs623761e8ffa0af50 
二、征求意见范围:  为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予以预公示。各有关潜在投标人、专业人员等若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任意条款存在唯一性或排他性等问题,请于2023年6月25日17时00分前以书面纸质形式(《意见函》须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向本代理反映,以便我公司完善《招标文件》。 
三、征求意见递交及接收:
1、意见递交时间:  2023-06-25 
2、意见递交方式: 如潜在投标人需提交《意见函》,由其企事业法定代表人(持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提交《意见函》原件(可编辑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同步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到广西桂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意见函》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备注:上述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系指按照本信息公告附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格式填写,且按备注要求提供完整的合法有效声明材料);专业人员个人请提交意见签名,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或扫描件)。 
3、意见接收机构:   广西桂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联系人: 李世斌     
5、联系电话: 13768145297 
6、联系邮箱:  47789743@QQ.com 
四、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五、注意事项:
     本代理自收到《意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日不计入该时效)在发布本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的同一媒介统一予以答复。本代理对合理的意见或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发布本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的网上发布修改意见,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或建议,注明理由亦在发布本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的网上公示并作为采购项目资料存档。预示期满(未收到《意见函》)或答复期满(未再收到新《意见函》),本代理将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开始接受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和对通过报名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招标文件》内容的异议均有可能在开标会上移交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答疑(或澄清或修改),由此可能引发的投标人被否决(废标)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黄姚片区)---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docx招标文件(黄姚片区)---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docx460.0K
《授权委托书》(格式).docx《授权委托书》(格式).docx13.4K
《招标文件》-预公示公告.doc《招标文件》-预公示公告.doc19.6K

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招标编号:招标人:昭平县农业农村局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桂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06月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 在线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年 月 日 09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项目名称: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各分标项目名称:一标段(标项1):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1标。二标段(标项2):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2标。三标段(标项3):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标。预算金额:6581882.56元(其中一标段(标项1):2982920.44元;二标段(标项2):1473227.50元;三标段(标项3):2125734.62元)。最高限价:6581882.56元(其中一标段(标项1):2982920.44元;二标段(标项2):1473227.50元;三标段(标项3):2125734.62元)。采购需求:一标段(标项1):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标段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凤凰乡的营盘村,建设内容为:拦水坝4座,渠道15条共7.06km,机耕路1条共0.40km,以及各渠道和机耕路的附属建筑物。二标段(标项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标段涉及贺州市昭平凤凰乡和樟木林镇的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林村等3个行政村,按项目所属行政村划分为3个片区,分别为:黄屋村片区、中央洞村片区、樟林村片区;建设内容为:拦水坝1座,渠道21条共5.64km,以及各渠道的附属建筑物。三标段(标项3):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标段涉及贺州市昭平黄姚镇的巩桥村、罗望村等2个行政村,按项目所属行政村划分为2个片区,分别为:巩桥村片区、罗望村片区;建设内容为:拦水坝2座,渠道25条共5.97km,铺设灌溉管道1.07km,机耕路2条共1.24km,以及各渠道的附属建筑物。以上1、2、3标项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以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施工技术标准详见《施工图设计》。合同履行期限:150日历天;1、2、3标项工期相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月日公告发布之时至2023年月日止(工作日),每日上午08:00时至12:00时,下午12:00时至17:30时。地点:网上在线获取获取方式: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获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尚未注册的供应商可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后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政采云平台-商家入驻-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供应商未按以上时间、地点、方式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将拒收其响应文件。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3年月日09时00分,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本项目为贺州市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不要求投标供应商到达开标现场,但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出席电子开评标会议,随时关注开评标进度,如在开评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业绩要求:无要求。4.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中小型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贺财采〔2022〕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指导精神: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投标保证金(人民币):零元整(¥0.00),本项目不要求。6.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7.其他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参与投标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2)供应商应及时熟悉掌握电子标系统操作指南(见政采云电子卖场首页右上角—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tree?tag=AG1DtGwBFdiHxlNdhY0r。(3)供应商应及时完成CA申领和绑定(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政采云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4)供应商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软件请供应商自行前往下载并安装(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管理系统--供应商客户端)。(5)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后,政采云(电子标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各供应商须在开标开始后30分钟内对上传政采云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解密完成或解密时限结束后,本中心开启投标文件;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8.监督管理部门:昭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0774-6689708。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名称: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地址:昭平县凉亭东路联系方式:卢从镇0774-6688791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桂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昭平县向阳街23号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世斌电话:0774-6695352/13768145297招标人:昭平县农业农村局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桂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月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地址:昭平县凉亭东路联系人:卢从镇电话:0774-6688791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桂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昭平县向阳街23号联系人:李世斌电话:0774-6695352/137681452971.1.4项 目 名 称 及 项 目 招标编号项目名称: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招标编号:1.1.5建设地点贺州市昭平县境内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4本 工 程 增 值 税 计 税方法一般计税法1.3.1招标范围2023年昭平县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黄姚镇巩桥村罗望村、凤凰乡营盘村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木林镇樟林村)项目:一标段(标项1):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标段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凤凰乡的营盘村,建设内容为:拦水坝4座,渠道15条共7.06km,机耕路1条共0.40km,以及各渠道和机耕路的附属建筑物。二标段(标项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标段涉及贺州市昭平凤凰乡和樟木林镇的黄屋村、中央洞村、樟林村等3个行政村,按项目所属行政村划分为3个片区,分别为:黄屋村片区、中央洞村片区、樟林村片区;建设内容为:拦水坝1座,渠道21条共5.64km,以及各渠道的附属建筑物。三标段(标项3):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标段涉及贺州市昭平黄姚镇的巩桥村、罗望村等2个行政村,按项目所属行政村划分为2个片区,分别为:巩桥村片区、罗望村片区;建设内容为:拦水坝2座, 渠道25条共5.97km,铺设灌溉管道1.07km,机耕路2条共1.24km,以及各渠道的附属建筑物。以上1、2、3标项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以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施工技术标准详见《施工图设计》。1.3.2要求工期150 日历天;1、2、3标项工期相同。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诚信要求资质条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含叁级) 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财务要求: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招标公告日期后银行出具的 有效资信证明或招标公告日期后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有 效投标担保函 (新成立公司时间不足一个年度的需提供最近季度财务状况报告扫描件)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业绩要求:无。诚 信 要 求 :对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 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项目经理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含)及以上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 项目经理不得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界定为无在建工程: ①在建项目施工合同(包括签订的补充协议)工期已结束。 ②项目通过合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③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程项目已按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停工手 续。专职安全员要求: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 (机构)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投入的安全管理员不少于 1 人。技术负责人要求:持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水利水电 工程专业 (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 。其他要求:无1.4.2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标不接受 接受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要求如下: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 身份共同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后附) ,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 (涉 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 。本项 目有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 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3 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协议书必须明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确主体方 (或者牵头方) 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必须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投标无效) ,并将联合体投标协议放入投标文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6.联合体投标业绩、履约能力按照联合体各方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 (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9.为落实《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贺财采〔2022〕9 号) 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本项目若非中小型企业前来投标,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联合投标或大中型企业接受项目分包要求。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小微企业联合投标的须均具有相关资质,且出具承诺联合体中的小型/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该所投分标预算总额的规定比例 (详见公告) ,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 包☑不允许分包□允许分包分包内容: /分包金额或者比例:/。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中标人应将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专业施工能力等情况报采购 人审查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并进行施工。注:为落实 《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政策的通知》 (贺财采〔2022〕9 号) 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本项目若非中小型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企业前来投标,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小微企业联合投标或大中 型企业接受项目分包要求,大中型企业接受项目分包要求的,大 中型企业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格式后附) ,否则作无效投 标处理。1.12偏 离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1)允许正偏差 (其指标优于本招标文件要求) ;(2)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由评标委员会判断,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2.2.1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 不予答复,或答复后投标截止时间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顺延。2.2.2投标截止时间2023 年 月 日 09 时 00 分2.2.2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布方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2.2.3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澄清的方式澄清文件在本章第 2.2.2 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 已收到该澄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 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1.1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材料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 企业信誉实力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备注:以下复印件文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 有效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 理)(3) 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及 有效的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4) 项目经理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5) 技术负责人须持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水利水 电工程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 ;(必须提供,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6) 安全管理员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 (机构)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8)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9)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投标人近 3 个月(2023 年 03 月-2023 年 05 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 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 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 效投标处理)(10)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近 3个月(2023 年 03 月-2023 年 05 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 (专用收 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 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 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 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1) 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招标公告日期后银行出具的有效 资信证明或招标公告日期后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有效投 标担保函 (新成立公司时间不足一个年度的需提供最近季度财务状 况报告扫描件) (格式自拟,扫描件) ;(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 投标处理)(12) 投标人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格式后附) ;(必须提 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13) 投标声明 (格式后附) ; (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4) 除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 证明材料。①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 印件 (或扫描件) ;②企业考核期内已完成类似项目一览表 (如有)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③企业考核期内财务状况表 (如有) ;④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如有) ;⑤中小企业声明函等 (如有) 。商务标部分:(1) 投标函;(2) 投标函附录;(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部分:(1) 施工组织设计;(2) 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信誉实力部分:企业信誉实力一览表。注: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扫描件的,必须 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相关位置加 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的, 作无效响应处理。联合体竞标的,除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规 定需要双方盖章,其他只需盖牵头方的电子公章,“电子签章”均 只需盖牵头方的电子公章。4.以上制作格式及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 ”中无格式 部分,投标人自行拟定,不可涂改并在规定加盖公章处加盖公章。3.1.4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求近三年 (指从工程已完成或在建日期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 3 年) 。3.1.4近 三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年份要求三年,指诉讼及仲裁判决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超过 3 年3.3.1投标有效期90 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零元整 (¥0.00),本项目不要求。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3.5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6.3签字和 (或) 盖章 要求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进行签署、盖 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3.6.4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投标文件应按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企业信誉 实力部分分别编制,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企业信誉实力部分,分别按顺序合并生成电子投标文件。4.1.1投标文件的密封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平台有效 CA 加密后在“政采云”平台投送。 (操 作方式见公告附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与投送教程”)4.2.2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点详见招标公告。5.1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公告。5.2开标程序见正文 5.2 条6.1.1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4 人。评标专家分工: ☑不分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政采云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6.3评标方式综合评估法6.5评 标 资 料 封 存 方式√在交易中心封存□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封存6.5.1 (3)封存的其它材料/6.6.1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的媒介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7.1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7.3.1履约保证金□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工程保险保函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3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 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否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词语定义10.1.1类似项目业绩 (如 有)类似项目是指:近三年 (指从工程已完成或在建日期起至本项目投 标截止之日止 3 年)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以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 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注:投标人不能将与其 有隶属或组织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控股 公司不能将其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如属企业改制、企业更名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10.2 招标控制价 (采购预算价)招标控制价 (采购 预算价)√设招标控制价 (采购预算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采购预算价) :一标段(标项1):257473.10元;二标段(标项2):2147325.55元;三标段(标项3):2860328.36元 □不设招标控制价10.3 “暗标”评审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采用“暗标”评 审方式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 设计 (技术暗标) 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10.4 知识产权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5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 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6 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 ,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7 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如项目属于公共资源范围,应同时接受本级招投标监督管理专门机构监管。10.8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的, 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 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0.9.1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计算与收取中标人支付。具体为:根据招标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本项目委 托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的“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取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 累进法计算,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10.9.2设计单位:广西鑫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0.9.3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建筑业备注:招标人派出评委参加评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必须是本单位具备工程或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人员出任,如职称证上的工作单位与招标人名称不符的,须附招标人为其缴纳的近1个月(2023年05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者工作编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本单位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时,可以委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出任,持证人员已退休的,应附退休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证人员在职的,应附现任职单位为其缴纳的1个月(2023年05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者工作编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商务资格条件、业绩、诚信、人员等要求。(1)商务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诚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整顿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基本帐户被冻结的;(12)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正处在停业整顿或暂停投标期间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招标控制价;(7)图纸;(8)技术标准和要求;(9)投标文件格式;(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于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本公开招标文件,如有疑问,或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澄清文件发布的相同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澄清文件确认的相同形式,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并做出响应,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通知中予以明确。2.3.4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资格审查部分:具体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商务标部分:具体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技术标部分:具体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企业信誉实力部分(如有):具体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2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4完成的类似项目、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递交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的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3.4.3对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原件)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日内退回;对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原件)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4日内退回;对于中标人交纳的低价风险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退回。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5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3.6.4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3.6.5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采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4.1.1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平台有效CA加密后在“政采云”平台投送。(操作方式见公告附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与投送教程”)。4.2投标文件的提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4.2.2电子投标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政采云平台”。4.2.3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4.2.4采购机构不可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将拒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方式见公告附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与投送教程”)。4.3.2“政采云”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4.3.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电子版投标文件由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2如投标人成功解密投标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5.2开标程序5.2.1开标形式:(1)开标的准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落实,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基于“政采云”平台选取评审专家,如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选取专家的,视为本次开评标无效,应当重新采购;(2)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采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活动、开启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如不参加开标大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同时投标人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2开标程序:(1)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政采云”平台向各投标人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准时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开标后5分钟投标人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要通知投标人。通知后,投标文件仍未按时解密,或者投标人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投标人进行解密的,均视为无效投标。(解密异常情况处理:详见本章6.3.3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2)电子唱标。投标文件解密结束,各投标供应商报价均在“政采云”平台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展示;(3)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并电子留痕,由参加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对电子开标记录在开标记录公布后15分钟内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线上确认,未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在线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5)开标结束。特别说明:如遇“政采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四)在招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6.3.1本项目的评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6.3.3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4)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6.3.4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6.4移交评标资料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立即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人名单,并同时移交所有评标涉及资料。6.5评标资料封存和启封6.5.1评标结束至中标通知书发放时,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封存方式封存评标资料。6.5.2如在封存期间处理招标投标利害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时需要启封评标资料的,应按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启封。6.5.3评标资料封存和启封应符合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6.6中标结果公示6.6.1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对中标人信用进行核实,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6.6.2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请根据企业的真实情况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6.6.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9.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6.6.4招标人对中标人有投诉的,按照本章第9.5条的规定程序执行。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及中标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2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保证金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电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超过15日和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7.4.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结果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政府采购合同》应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所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编制,采购人和中标人可视实际情况补充相关内容,但其补充内容不得实质性变更原有载列事项。现有格式不足以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编制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可按同样格式展开,无格式的可自行设计编制,但该自行展开设计的格式所涉及的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变更。未满足或有实质性改变该《政府采购合同》载列内容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律效力,不予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7.4.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标的物”的,经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项目承接(包)人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但补充的《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10%。7.5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或者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以下媒体上发布“广西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其他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不符合初步评审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2)不同投标人购买招标人、图纸等费用,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帐户转出。(1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或CA电子签章的;(14)供应商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15)投标供应商在线制作投标文件时填写的报价金额与解密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填写的金额不一致并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调整的;(1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或出现重大偏差)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询问、质疑和投诉9.5.1询问9.5.1.1供应商在开标前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询问。9.5.1.2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询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5.1.3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9.5.2质疑9.5.2.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有效期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该项目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及处理方式如下:(1)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公开招标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公开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委托代理协议无特殊约定的,对公开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含资格要求、采购预算和评分办法)的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对公开招标文件中的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采购过程中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等具体评审情况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中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3)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9.5.2.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9.5.2.3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委托代理人应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9.5.2.4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可之一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质疑);(2)质疑函内容符合本章第38.2.5项的规定;(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6)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7)供应商提交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以合法手段取得;(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9.5.2.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列明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5.2.6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答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9.5.2.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9.5.3投诉9.5.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9.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投诉书格式后附):(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7)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近期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9.5.3.3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委托代理人应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9.5.3.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38.3.2项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9.5.3.5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并将投诉结果在http://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9.5.3.6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词语定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第五章的要求编制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应上浮或下调)。10.3技术标评审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知识产权招标人对其知识产权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同义词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监督本项目招标的监督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解释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 准(合格制) “政采云”平台已与“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平台做接口,诚信信息可直接在线查询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审查不合格,视为无效投 标处理。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有效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3.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含叁级) 以上资质及有效的省级及以 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经理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 (含) 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5.技术负责人须持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专 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 ;6.安全管理员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 (机构) 颁发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9.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投标人近 3 个月(2023 年 03 月-2023 年 05 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 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 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10.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近 3 个月(2023 年 03 月-2023 年 05 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 (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复印 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 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 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11.2022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招标公告日期后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或招 标公告日期后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有效投标担保函 (新成立公司时间不足 一个年度的需提供最近季度财务状况报告扫描件) (格式自拟,扫描件) ;12.投标人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13.投标声明;14.除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注:上述材料必须在规定盖章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视为无效 投标处理。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投标价格低于 (含等于) 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 及加 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的相关规定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2.1.2符合性 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2.2详细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只有通过了符合性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程序。2.2.1分值构成分值构成(总分 100分)技术标: 70 分商务标: 30 分2.2.2(1)技术标评分标准 (满分 70分)施 工 方 案 与 技术措施 (10 分)对本项目特点的认识,所采用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内容全 面、方案先进可行、经济合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能减少 干扰加快施工进度。(四档 10 分;三档 8分;二档 6 分;一档 2 分)2.2.2(1)技术标评分标准 (满分 70分)质 量 管 理 体 系与措施 ( 8 分)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控体系健全 (包括组织结构、人员分工、施工 现场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原材料质量检测、单元工程验收和质量 评定、质量控制奖罚机制等) ,质量事件 (缺陷、事故) 应急处理措 施得当、可行。(四档 8 分;三档 6 分;二档 4 分;一档 2 分)2.2.2(1)技术标评分标准 (满分 70分)安 全 管 理 体 系与措施 ( 8 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目标明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健全, 安全文明措施到位;风险源预测和辨识准确,防范措施切实可行;有 事故应急预案考虑全面,切实可行。(四档 8 分;三档 6 分;二档 4 分;一档 2 分)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与 措 施 (8 分)环境保护目标明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预防和控制措施 (包括 大气、水、噪 声、固体废物、人群等环保工程) 具有针对性、 内容 全面、可行。(四档 8 分;三档 6 分;二档 4 分;一档 2 分)工 程 进 度 计 划与措施 (10 分)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得当,进度计划网络图清晰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施工强度分析可靠,各关键节点的工期切实可行,控制性。项目 安排得当,保证工期的措施科学,工程进度补救措施可行,能保证在 招标人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四档 10 分;三档 8 分;二档 6 分;一档 2 分)施 工 机 械 设 备 (8 分)各类施工及试验设备的配备类型、进场时间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设 备数量合理、类型齐全, 有保证设备良好运行工况的措施,满足施 工需要。(四档 8 分;三档 6 分;二档 4 分;一档 2 分)劳 动 力 配 备 (8 分)各类人员的配备专业、进场时间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人员数量、专 业技能满足施工要求,有保证施工人员相对稳定的措施。(四档 8 分;三档 6 分;二档 4 分;一档 2 分)施 工 总 平 面 布置图(10分)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四档 10 分;三档 8 分;二档 6 分;一档 2 分)2.2.2 (2)评标基准价计算(1) 有效报价范围:为通过资格评审、形式性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标评审合格、投标总价低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价) 的报价。(2) 将有效报价范围内的投标总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3) 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2.2(3)商务标评分标准(满分30分)评标基准价得分为满分 30 分,采用内插法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投标人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2分。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 100 分)投标人汇总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评标详细程序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价也相等时,以企业信誉实力分高的优先;企业信誉实力分也相等的,以企业主项资质高的优先;企业主项资质也相等的,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标得分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有资格参加资格评审。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企业信誉实力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综合得分(满分100分)=商务标分+技术标分+企业信誉实力分。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也可以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投标人书面答复,否则无效。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4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时来往的书面材料传递,必须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代理员或者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3.4评标结果3.4.1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3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材料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封存方式封存评标资料。评标详细程序A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A1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3)详细评审;(4)澄清、说明或补正;(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A2评标准备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A2.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分工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1条的规定组建。首先以记名方式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工作。当需要划分技术类、经济类评委时,应按照规定组建为技术组评委和经济组评委。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明确参加类别。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经济类的评委不应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二分之一(采用电子辅助清标的,经济类专家可适当减少人数和比例)。在本附件的表述中,当评委划分为技术类、经济类时,除标明由技术类或经济类评委实施评审外,其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A2.3熟悉文件资料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3初步评审A3.1资格评审采购人代表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A3.2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A3.3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A3.4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A4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A4.1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A4.2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评委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基准价。A4.3详细评审的程序A4.3.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1)技术标评审和评分;(2)商务标评审和评分;(3)企业信誉实力评审和评分;(4)汇总评分结果。A4.4技术标评审和评分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评分。A4.5商务标评审和评分A4.5.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A4.5.2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的商务标得分。A4.6企业信誉实力评审和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和评分。A4.7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竞标。A4.8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4.9汇总评分结果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A5.1推荐中标候选人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及本章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不符合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A5.1.2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不符合初步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A5.2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按照本章的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A5.3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A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A6.4记名投票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7补充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项目发包人名称(全称):项目承接(包)人名称(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接(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项目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承接(包)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6);(7);(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项目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项目承接(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项目发包人和项目承接(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项目发包人执份,项目承接(包)人执份。项目发包人:(公章)项目承接(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接(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接(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接(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接(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报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接(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接(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接(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接(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接(包)人项目经理:指承接(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接(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接(包)人设备:指承接(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接(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接(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时间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接(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接(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报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接(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接(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接(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接(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接(包)人提供的文件承接(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接(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接(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接(包)人。承接(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接(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接(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接(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接(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接(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接(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接(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接(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接(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接(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接(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接(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接(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接(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接(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接(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接(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接(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接(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接(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接(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接(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接(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接(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接(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接(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接(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接(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接(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接(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接(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接(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接(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接(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接(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接(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接(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全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接(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接(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接(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接(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接(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接(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接(包)人应遵照执行。承接(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接(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接(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接(包)人4.1承接(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接(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接(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接(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接(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接(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接(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接(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接(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接(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接(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接(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接(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接(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接(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接(包)人。4.3分包4.3.1承接(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接(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接(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接(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接(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接(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接(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接(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接(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接(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接(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接(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接(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接(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接(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接(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接(包)人项目经理4.5.1承接(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接(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接(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接(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接(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接(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接(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接(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全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接(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接(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接(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接(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接(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接(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接(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接(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接(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接(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接(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接(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接(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接(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接(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接(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接(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接(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接(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接(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接(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接(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接(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接(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接(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接(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接(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接(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接(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接(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接(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接(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接(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接(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接(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接(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接(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接(包)人,承接(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接(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接(包)人提前交货的,承接(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接(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接(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接(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接(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接(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接(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接(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接(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接(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接(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接(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接(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接(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接(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接(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接(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接(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接(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接(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接(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接(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接(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接(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接(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接(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接(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接(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接(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接(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接(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接(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接(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接(包)人承担。7.3.2承接(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接(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接(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接(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接(包)人运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接(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接(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接(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接(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接(包)人。8.1.2承接(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接(包)人应及时修复。承接(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接(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接(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接(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接(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接(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接(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接(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接(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接(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接(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接(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接(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接(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接(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接(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接(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报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接(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接(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接(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接(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接(包)人。9.2.2承接(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接(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接(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接(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接(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接(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接(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接(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接(包)人负责赔偿。9.2.8承接(包)人《已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接(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接(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接(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接(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接(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接(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接(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接(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接(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接(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接(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接(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接(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接(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接(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接(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接(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接(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接(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接(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接(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接(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接(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接(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接(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接(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接(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接(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接(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接(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接(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接(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接(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接(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接(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接(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接(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接(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接(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接(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接(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接(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接(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接(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接(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接(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接(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接(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接(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时间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为准,没有标明验收日期的则以印发鉴定书的日期为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接(包)人有权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项目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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