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 设备招标预告(桐梓县人民医院2023)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桐梓县人民医院2023年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1
采购预算:2913100元
最高限价:2273100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时间:2023年07月06日至 2023年07月1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预算确定依据:政府采购计划书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桐梓县人民医院
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851-26666981
2、代理机构
代理全称: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项目二部
联系方式:0851-85801820
五、附件
附件信息:
GZWH-2023-2115-1需求公示附件.pdfGZWH-2023-2115-1需求公示附件.pdf496.5K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第一章投标邀请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文件参加投标一、招标内容1、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2、项目序号:3、项目名称:桐梓县人民医院2023年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4、项目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项目采购预算:291.31万元,其中A包:216.36万元,B包:74.95万元。6、项目最高限价:227.31万元,A包:152.36万元,B包:74.95万元。二、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表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详见招标公告。2、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会员系统)进行网上获取,并下载招标文件。3、招标文件的价格:0元,免费发售。四、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详见招标公告。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3、投标开标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9楼)4、该项目投标人可自主选择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投标系统中“不见面开标手册”进行学习。开标时间到后请选择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及时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开标期未实行远程解密造成投标失败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文件解密时长,系统默认为30分钟)。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过程中遇见问题的请及时联系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五、本次招标联系事项联系人:项目二部电话:0851-85801820传真:0851-85801799地址: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D座六、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名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账号:523061500018150073564;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2.定义2.1“招标人”(或称“采购人”)系指获得资金或贷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也称业主。2.2“投标人”(或称“供应商”)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中标后,即为“中标人”,或称“中标企业(中标供应商)”。2.3“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特指“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代理机构。2.4“制造商”(或称“生产企业”、“生产制造商”)系指产品的直接生产创造者,不包括委托加工、委托生产制造等企业。2.5“货物”系指“采购需求”中所列的所有物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6“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包括设计、开发、集成等)、培训、验收、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2.7“工程”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工程量及施工。2.8“核心产品”(也称“主产品”)系指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如系统集成、一个产品包中包含多个产品)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产品。2.9“授权代表”(或称“被授权代表”)系指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针对本次项目所授权的、能全权代表该供应商处理本次项目有关事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供应商的授权代表”。2.10“书面”表示有收到证明的书面通讯(如传真、信函等)。2.11“天”系指日历天数。2.12“★”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不满足将作无效投标处理。3.合格投标人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3.2投标人不得与本采购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产权关系。3.3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3.4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投标人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并只能组建一个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1投标人能够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有效期及时供货。4.2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服务/工程,其来源地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官方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通过有关监督部门审批的,可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4.3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且标注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实施强制采购。投标人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项目属性及采购方式6.1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属性,如:货物采购(含伴随、配套服务)、服务(包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设等)、工程。6.2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或经监督部门的审批(或备案),采用合理的采购方式。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要求提供的产品、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由下列内容构成:7.1.1投标邀请7.1.2投标人须知7.1.3投标资料表7.1.4资格性审查7.1.5采购需求7.1.6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7.1.7合同格式7.1.8合同条款7.1.9合同条款资料表7.1.10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8.招标公告(文件)公告期限和招标文件质疑8.1招标公告(文件)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之日起算。8.2任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均应在下述法定时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书面质疑文件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招标文件所有内容。8.2.1招标公告期限内获取(下载)招标文件的,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8.2.2招标公告期限后获取(下载)招标文件的,在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8.3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只能对招标文件一次性的提出质疑。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8.4潜在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按要求签署、授权,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9.1在投标截止期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可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针对同一问题多次澄清或修改时,以最后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为准。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改)公告。9.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9.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9.5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规定的地点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会,未参加的供应商视同完全认可和理解考察或答疑的有关事项。不接受潜在投标人单独申请或进行的现场考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投标人可以提交使用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译成中文,在解释或有差异矛盾时以中文翻译件为准。10.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构成11.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十章规定的“资格审查文件格式”内容(包括“通用要求部分”、“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证明文件”、“诚信资格要求证明文件”、“特殊行业行政法规要求资质证明文件”(若有)、“项目特别资格要求证明文件”(若有)、“投标保证金要求”)及“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包括“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其他部分”)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系统要求制作)。12.选择性投标和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处理12.1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投标方案(投标报价)。投标人只能选择满足或优于招标需求的一个方案参与投标,不接受一个投标人选择多个方案参与投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同一投标方案不允许报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价格,否则投标无效。12.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产品包(合同项)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依序按技术、商务的得分情况,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如系统集成项目、一个产品包中包含多个产品)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13.投标报价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13.1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13.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货物价格以及“投标资料表”或规格要求中列出的其他服务费用(分项报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但必须提供)。13.3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3.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价格合理性进行比较评审。13.4除招标文件允许的“因数量分配产生的合同总价调整情况”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存在有赠送配件或赠送消耗材料等优惠情况,报价并不可作调整。13.5项目采购预算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额为准;招标人根据采购需要可确定最高限价。14.投标货币14.1投标人应采用人民币报价。15.投标保证金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7条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5.3投标保证金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方式提交。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按本须知第25.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视为无效投标。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前往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并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若公告期间发生质疑或投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将延长,待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之后予以办理。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7.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15.7.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15.7.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5.7.4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15.7.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文件应自本须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不接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被视为无效投标。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7.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1电子文件份数要求:17.1.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ZYTF(加密),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指定位置上传)。17.1.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非加密))U盘壹份(此U盘只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上传了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不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要求U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必须一致,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备注:若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非加密的电子投文件(*.nZYTF(非加密)格式)U盘,或格式不正确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7.1.3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非加密))U盘壹份须按要求密封递交。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及样机递交18.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18.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加密)。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18.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非加密)格式)U盘一份(此U盘模式仅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成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U盘须用文件袋封套并密封,并在文件袋外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在××××××之前不得启封”、“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字样,并填入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及加盖投标人鲜章。)18.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重要提示:投标人必须携带遵义市招投标系统CA锁至开标现场解密。19.投标截止期(时间)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投标文件递交地址。19.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0.投标文件的拒收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20.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20.2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规定密封、签署的投标文件(含电子版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须得到法人代表授权。21.2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相关规定编制、密封、签署和递交。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22.1开标程序①宣布开标纪律;②宣布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名称;③投影系统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情况;④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包括进口产品最高限价;⑤投标人持CA锁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⑥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保证金递交情况、交货期等,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⑦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⑧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将进入评审环节。⑨开标结束。注:1)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U盘;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作出答复,并进行记录。3)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模式开标: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模式开标;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22.2开标过程中,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如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作废标处理,不得评标。22.2.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22.2.2电子版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作有效签署盖章的(若有);22.2.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质)要求的或没有提供证明材料以证明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资格(质)要求的;22.2.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的;22.2.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若有)。23.评标委员会23.1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组建。2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25.投标文件的审查25.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具体内容以“第六章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中“符合性审查表格”内容为准),以确定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大写)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小写)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25.2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文件是否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作出合理判断。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仅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3根据本须知第25.4和26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负偏离。25.4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25.4.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密封、签署、盖章的;25.4.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质)要求的或没有提供证明材料以证明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质)要求的;25.4.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25.4.4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产品(包)报有两个以上报价的;25.4.5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不一致,不能提供其权利义务转移的合法有效证明的;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3-2115C25.4.6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的;25.4.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25.4.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5.4.9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25.4.10投标产品数量、供货范围(或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专家一致认定投标人所投标产品的规格、技术或服务等明显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25.4.1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6.投标文件的评价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26.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且达到采购人使用要求为依据,评标价包括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如运费、保险费等),对所有列入评审范围的投标文件应适用相同计算口径,在同一基准上进行评定。26.3评标委员会将采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6.4评标委员会将采用“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按产品包或项目整体为单位进行评审。27.评标过程的保密27.1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7.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六、授予合同28.合同授予标准28.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评分得分排名最靠前的投标人。28.2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28.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28.3.1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28.3.2经质疑,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确认中标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中标无效的;28.3.3在履行采购合同前,采购人发现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要求的情况并得到评标委员会确认的。29.中标(评标结果)公告29.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告评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通用合同条款;(2)合同条款附件;(3)招标文件(含更改文件)、投标文件;(4)其他约定文件。3.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4.验收之后对产品质量等产生争议、买卖双方认为有必要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请在发生争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5.背离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有关文件(包括合同条款附件)所签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6.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两份、乙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注:本合同为参考范本,具体以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签订的为准。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包括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与安装、调试等标准伴随服务的费用。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5“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1.6“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1.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卖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1.8“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本款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且具备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或凭证。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6.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7.履约保证金7.1根据合同需要,买方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应根据“投标须知表”中所规定的形式、期限和金额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由此蒙受的损失。7.2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且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后(即按剩余货款支付时点)买无息返还卖方。8.检验和测试8.1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买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8.7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交货和单据卖方应按照“项目具体内容及需求”规定的条件交货,并提供有关单据。11.运输卖方负责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并承担运费。12.伴随服务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2.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无事先约定的,上述卖方应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2.3卖方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3.备件13.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3.2卖方应按照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4.保证14.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买方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4.2本保证应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以期限最长的为准。14.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4.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4.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5.索赔15.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16.付款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按招标文件规定。17.价格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8.变更指令18.1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和/或。(4)卖方提供的服务。18.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9.合同修改除了合同条款第18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0.转让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1.分包21.1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21.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分包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1.3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1.4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22.卖方履约延误22.1卖方应按照“项目具体内容及需求”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2.3除了合同条款第26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3.误期赔偿费除合同条款第2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4.卖方其他违约责任24.1卖方出现除第23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2)如买方根据第7.1条的规定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将在24.1条第一款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支付违约金,其增加支付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3)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4)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24.2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25.违约终止合同25.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25.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6.不可抗力26.1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其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7.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8.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8.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8.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经买方确认后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9.争端的解决29.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29.2仲裁应由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29.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9.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9.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30.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31.通知31.2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1.2本合同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1)如以挂号信邮寄,在投邮后三天后视为收讫。(2)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3)如以特快专递发送,在发出二天后视为收讫。32.有关税费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税费由卖方承担。33.合同生效及其他33.1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合同正文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33.2本合同条款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 设备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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