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招标预告(2023)



2024-2026年度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前公示

各相关供应商:
受采购人委托,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将对“2024-2026年度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项目”实施采购。
为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我公司现将本项目采购需求予以标前公示(详见附件),诚请各相关供应商就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的问题予以反馈。
如对本公示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0日17:30前,将你单位的反馈意见和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我公司指定邮箱(邮箱号:mascg@126.com),我公司将对各相关供应商的反馈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并转交采购人。根据采购人的回复意见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采购需求。
非常感谢参与。
联系人:董潇宇
联系电话:0555-5208835
邮箱:mascg@126.com

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

标前公示反馈意见.doc
采购需求.docx

2024-2026年度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的反馈意见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针对2024-2026年度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前公示,我单位反馈意见如下:1.需求存在倾向性内容、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2.对上述内容建议进行修改,修改意见如下:1、2、…三、需求存在不明确(或不完整)内容,无法报价,建议进行完善,完善意见如下:1、2、…特此函告单位名称(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预算金额:100.8万元/年,服务期:3年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本项目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采购清单序号服务名称(标的名称)标的所属行业12024-2026年度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项目其他未列明行业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皖政〔2017〕1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在保证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和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提升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服务行为,采购人利用马鞍山市市本级2024-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通过采购确定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二)责任和义务1.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经办规程,开展经办服务。2.为确保业务经办和医疗审核监管等工作正常进行,成交供应商应加强项目运维经费投入(包括人力成本、办公设备、材料、水电、宣传、调研、培训等)。投入方式、内容及经费使用需采购人认可。(三)服务要求1.供应商应保证向采购人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具有大专学历(含)以上的医药、计算机、财会等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的服务团队,其中医药类不得少于5人,由采购人统一管理和安排工作。成交供应商(含其下辖分支机构)和提供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成交供应商将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交由采购人审核,复印件交至采购人备案。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所有人员必须派驻在采购人方,由采购人统一安排工作,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借调派驻人员,特殊情况需履行采购人工作人员请假手续,派驻人员如需调整须经采购人批准后才可实行人员替换,否则可视为人员配备不足扣减一定比例的经办服务费。成交供应商派驻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负责,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采购人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采购人有权提出调换,成交供应商重新安排人员及时到岗。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原服务团队留用人员依照约定予以接收且原则上待遇标准不低于该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2.成交供应商在使用采购人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时严格用户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和防止信息外泄,不得利用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与就医信息从事任何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无关的商业行为或宣传活动,并与采购人和医疗保险信息管理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经办服务,不得将采购人提供的信息系统进行嫁接或数据截取。2、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承办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经办。3、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支付或收取手续费用或佣金;不得利用经办工作向参保人员推销任何保险产品。成交供应商涉及经办工作业务的宣传需征得采购人同意。4、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医保政策。(五)服务方式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经办基本医保业务,经办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协议管理并实施绩效考核;记录、更新、维护个人参保信息;负责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病、住院、异地就医等就医行为管理;对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治疗、药品、检查和医用材料等费用进行审核;其他经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协商一致的服务内容。(六)考核决算合同期内,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度进行考核决算,具体如下:采购人每年向成交供应商预付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70%,剩余30%根据年底对乙方考核情况再确定支付:(1)服务期内,人员变更导致配置不足的,每缺少一名扣减合同总金额的3%;(2)保险人在服务过程中确因理赔不及时受到投诉,每投诉一次扣合同总金额5000元,年度3次以上,投保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费用决算与参保人的满意度和投诉率挂钩,当发生参保人投诉,需及时有效进行回复和反馈,如出现回复逾期的、政策偏差等造成再次投诉的,每发生一例扣合同总金额5000元。(七)政策调整1、在服务期限内,如遇国家和省、市医保政策法规调整时,应执行调整后的政策。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应根据政策调整对合作的影响,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终止合同,但在此期间内因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完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成交供应商的注册资本、经营资质、服务内容、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人。(八)保密责任成交供应商同采购人及相关单位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同本合同有同等效力。(九)主要政策及数据1、本次招标所提及的政策按照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三大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2、所有服务人员总薪酬(含人员工资、午餐补助、福利、社保、公积金等必要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