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招标预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4)
各有关潜在投标人:
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就2024年富川瑶族自治县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华乡盘坝村、莲山塘村片区)(项目采购编号:HZZC2024-G2-230157-GXJY)进行公开招标。为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内容予以预公示。各有关潜在投标人、专业人员等若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任意条款存在唯一性或排他性等问题,请于2024年03月27日17时30分前以书面纸质形式(《意见函》须为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向本代理反映,以便我公司完善《采购文件》。如潜在投标人需提交《意见函》,由其企事业法定代表人(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所有材料均须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提交《意见函》原件(可编辑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同步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并致电联系确保采购代理机构知晓此事项)到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富川分公司,《意见函》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备注:上述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系指按照本信息公告附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格式填写,且按备注要求提供完整的合法有效声明材料);专业人员个人请提交意见签名,并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或扫描件)。
对各有关投标人、专业人员等逾期送达、匿名送达以及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意见函》本代理不予受理。
本代理自收到《意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日不计入该时效)在发布本项目《采购文件》预公示的同一媒介统一予以答复。本代理对合理的意见或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发布本项目《采购文件》预公示的网上发布修改意见,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或建议,注明理由亦在发布本项目《采购文件》预公示的网上公示并作为采购项目资料存档。预示期满(未收到《意见函》)或答复期满(未再收到新《意见函》),本代理将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开始接受潜在投标人的实地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
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采购文件》内容的异议均有可能在开标会上移交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答疑(或澄清或修改),由此可能引发的投标人被否决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采购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37号 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东环路(富阳派出所斜对面)
联系人:杨诚 联系人:钟婷婷、邓红芳
电话/传真:07747895680 电话/传真:07747896663
电子邮箱:fcny7882423@163.com 电子邮箱:fczb7892758@163.com
2024年03月22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格式)
2.《采购文件》预公示版本
附件信息:
《采购文件》预公示版本.doc2.0M
《采购文件》-预公示信息公告.doc23K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格式).doc19K
2024年富川瑶族自治县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华乡盘坝村、莲山塘村片区)采购文件项目采购编号:HZZC2024-G2-230157-GXJY采购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时间(日期):2024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项目需求和说明20第四章《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21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72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103第七章附件1071.第一章招标公告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富川瑶族自治县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华乡盘坝村、莲山塘村片区)(HZZC2024-G2-230157-GXJY)招标公告2024年富川瑶族自治县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华乡盘坝村、莲山塘村片区)(项目采购编号:HZZC2024-G2-230157-GXJY)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富川瑶族自治县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华乡盘坝村、莲山塘村片区)2.项目采购编号:HZZC2024-G2-230157-GXJY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价):(人民币:大写)陆佰壹拾柒万陆仟贰佰叁拾陆元零陆分(¥6176236.06),该款项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5.采购需求5.1建设规模:高标准农田面积0.35万亩,其中:拆除重建堰坝2座;防渗衬砌农渠6919m;防渗衬砌排灌渠10296m,维修排灌渠1130m,配套渠系附属建筑物,涵管21座,修建机耕路1918m,错车台4座,回车台4座,农田防护墙125m等。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其它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以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施工技术标准详见《施工图设计》。5.2工程地点: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盘坝村、莲山塘村。5.3采购内容(范围(“标的”)):建设规模描述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工程施工。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标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行业分类划分为“E建筑业—4821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置换归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三)建筑业”类别。6.要求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施工总工期为240日历天。7.质量标准:达到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合格标准。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是,仅面向“中小企业”开放投标。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商务资格条件:投标人应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下各项标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性质的,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持有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性质的,应持有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投标人为“自然人”性质的,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性质的,应持有2023年度经持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第三方审定机构审计出具的《财务报表》,内容至少应含有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现金流量表”及④“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持有2023年度经有效签章(盖有单位公章和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的“负责人”签字)的《财务报表》,内容至少应含有①“资产负债表”、②“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③“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及④“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投标人为“自然人”性质的,应持有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系指该自然人名下近一年(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往前计算365个日历日)内流水额最大的账户所在开户行)为其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或由满足《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为其参与“采购(招标)活动”出具的有效《竞(投)标担保函》。说明:投标人使用《财务报表》作为其具有本项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时,如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载明“成立日期”所在年度为2023(或2024)年尚未进行财务审计的,应当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为其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或由满足《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为其参与“采购(招标)活动”出具的有效《投(竞)标担保函》。1.3具有履行《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在其递交的《响应文件》中,应对《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和说明”载列的所有实质性内容有相应的响应承诺。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材料出具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税务机构(部门);◆“税款所属时期”显示为2024年01月(或02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载明“成立日期”在要求月数内的投标人,此项材料不需提交),属于特殊政策扶持情形的,亦应出具国家税务机构(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或该政策文件在网查询的页面截图(应能清晰反映查询网址以供核验));◆“税种”为投标人在“税款所属时期”内进行的合法交易行为对应产生的所有税项;◆投标人为“自然人”性质情形的,本款材料系指“个人所得税”。1.5本项目投标截标日往前计算3个自然年(1095个日历日)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在其递交的《响应文件》--《投标函》中应有相应“本项目投标截标日往前计算3个自然年(1095个日历日)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事项。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住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标人为“自然人”性质的,此处系指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国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2.业绩要求:无要求。3.诚信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载列的任意情形。3.1为失信(黑名单(含限消))被执行人;◆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或事业单位)”性质的,以“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性质的,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其他组织”性质的,核验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经营者(负责人)”,“自然人”性质的,按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载明“姓名”核验)。3.2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4.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是本单位的在岗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执业(或职业或岗位或培训)证书》,要求如下:4.1持有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证书》载明“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4.2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4.3不得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界定为无在建工程:①在建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已结束;②项目通过合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③项目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程项目已按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停工手续。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时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2.方式: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应基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四.《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4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2.地点:电子线上“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3.注意事项:3.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上传《响应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参与投标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3.2投标人应及时熟悉掌握电子标系统操作指南(见广西政府采购云电子卖场首页右上角--服务中心--帮助中心--项目采购,网址:https://helpcenter.zcygov.cn/document/#/document/dashboard?siteCode=gx)。3.3投标人应及时完成CA申领和绑定(见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中心—项目采购—常见问题—CA管理)。3.4投标人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投标客户端软件制作《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投标客户端软件请投标人自行前往下载并安装(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3.5《响应文件》网上提交截止后,“广西政府采购云”(电子标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各投标人应在开标会议开始后30分钟内对上传“广西政府采购云”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所有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完成解密或解密时限截止,本代理机构开启《响应文件》;投标人超过解密时限未完成解密的,系统默认其自动放弃。3.6投标人应在具备有摄像头及语音功能且互联网网络状况良好的电脑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远程开标大厅参与本次开标,投标人对“开标”过程中的一切质询,均应基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在线提出。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投标人网络状态不良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及开标质询提出不成功等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五.开启1.时间:2024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各投标人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投标人在30分钟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投标。2.地点:电子线上“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本项目为贺州市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会议现场,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绑定在投标人名下持有个人电子签名章的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在线出席电子开标会议,随时关注开标会议进度,如遇开标会议过程中的电子询标或对开标会议存在的质询,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线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相应操作)。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和期限1.《采购文件》预公示媒介:本项目《采购文件》预公示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pub.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zfcg.gxzf.gov.cn/)”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网址: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发布,公告有效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2.《招标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与《采购文件》预公示媒介一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pub.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zfcg.gxzf.gov.cn/)”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网址: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发布,公告有效期限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3.相关说明:本项目实行《采购文件》预公示制度(《采购文件》预公示媒介与《招标公告》媒介一致),且《采购文件》预公示期满,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意见函》或已对《意见函》作出答复意见的,视为本项目《采购文件》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采购项目仅接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载列的任一情况”的异议。七.其他补充事宜1.落实的采购政策:响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指导精神: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2.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八.采购活动当事人信息凡对本次投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交易服务单位信息名称(全称):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西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4楼联系电话:07745268001、077452678962.监督部门信息名称(全称):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财源路1号联系电话:077478823243.采购人信息名称(全称):富川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37号邮编:542700联系人:杨诚电话/传真:07747895680电子邮箱:fcny7882423@163.com4.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全称):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东环路(富阳派出所斜对面)邮编:542700联系人:邓红芳、钟婷婷电话/传真:07747896663电子邮箱:fczb7892758@163.com5.项目联系方式投标人如对项目有疑议的,应先向下述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联系。项目联系人:邓红芳、钟婷婷电话:077478966632024年月日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名称编列内容采购人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八.采购活动当事人信息”。采购代理机构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八.采购活动当事人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采购编号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内容(范围(“标的”))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要求工期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质量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地点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要求”。踏勘现场不组织集中踏勘,由投标人根据其自身需求可以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踏勘,确需现场踏勘的,应先按照联系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落实踏勘时间,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分包1.1.1.1.不允许偏差允许;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偏差范围:允许正偏差(其指标优于本《采购文件》要求)及属于以下载列情形的细微偏差;偏差幅度:《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含因《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不完整引致的投标人呈现统一缺漏项的情形)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其《响应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异议(问题)和澄清(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澄清(答复)的时间:自采购代理机构收悉《异议(问题)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澄清(答复)公告》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刊登,但不指明异议(问题)的来源。澄清(答复)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开标(投标截止)日延期至《澄清(答复)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少于15天。对确需经相应行业专家评委论证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澄清(答复)公告》中载明“论证结果”。◆本项目实行《采购文件》预公示制度(《采购文件》预公示媒介与《招标公告》媒介一致),《采购文件》预公示期满,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意见函》或已对《意见函》作出答复意见的,视为本项目《采购文件》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项目仅接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载列的任一情况”的异议(可编辑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同步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并致电联系确保采购代理机构知晓此事项;须附相关“专利或名(目)录信息”等材料以此说明该条款存在特殊性(不满足基本竞争性(当该项条款指向“采购需求”时适用)或为单一投标人持有(当该项条款指向“详细评审”时适用))。投标人不按上述规定提出的异议,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对确需经相应行业专家评委论证的,论证专家按以下不同情形适用相应的处理机制: (1)缺少事实根据或相关法律依据的,论证委员会将不予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在《澄清(答复)公告》中载明“论证结果”; (2)经论证委员会复核书面材料后,信息材料情况属实的,则判定该项条款不再作为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的审定条件或评分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将变更内容载明于《澄清(答复)公告》,变更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开标(投标截止)日延期至《澄清(答复)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少于15天。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投标有效期90天投标保证金不采用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响应文件》签字和(或)盖章要求◆电子《响应文件》应按《采购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在相应位置进行投标人CA锁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绑定在投标人名下持有个人电子签名章的委托代理人应在指定签章处进行电子签名章。◆自然人投标的,法定代表人系指自然人本身。◆未按上述规定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其《响应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响应文件》形式、递交及解密形式:电子《响应文件》。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电子《响应文件》是指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按《采购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无格式部分自行拟定,并在规定签章处进行相应CA锁签章和(或)电子签名章。递交:◆时间:2024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地点:电子线上“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本项目为贺州市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解密:投标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各投标人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绑定在投标人名下持有个人电子签名章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投标。开标时间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电子线上“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评标方式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授权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人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是本单位具备与评标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工作人员出任),专家4人(抽取专业类别:经济类(审计或会计或法律类):2人,技术类(水利水电工程类):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类似项目业绩说明:“类似项目业绩”不作为投标人的“初步评审”通过条件,但作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一致情形下中标候选人优先排序的推荐因素,投标人在其编制的《响应文件》中填写有“类似项目业绩”的,在符合下述载列的相应标准后方可作为有效业绩成为特定情形下优先排序的推荐因素。1.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项目合同》主体(承包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不接受分包项目承包人。◆《项目合同》时限(考核期):投标人承包过质量合格的本项“◆《项目合同》内容(标的)”的日期(以下述“◆证明材料②”中体现的数值为准)至本项目投标截标日不超过1个自然年(365个日历日)。◆《项目合同》内容(标的):包含有“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内容。◆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下述载列的证明材料,且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清晰反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所需的各项有关参考因素(◆《项目合同》内容(标的)“主体”、“时限”和“内容”),不能清晰反映的均作无效材料处理,涉及审查项时不通过,涉及得分项时不得分。①投标人合法取得本项“◆《项目合同》内容(标的)”承包权的《合同(或协议书或委托(任)书)》;②本项“◆《项目合同》内容(标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2.拟派往(委任)本项目人员类似项目业绩与“1.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载明承包项目的“时限”和“内容” 标准一致。不限于投标人按下述载列情形提供相应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清晰反映该项目系由该人员参与该专业服务。所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以上评标参考因素的均作无效材料处理,相应考核项不通过,相应评标项不得分。①该人员参与的项目合法取得本项“◆《项目合同》内容(标的)”承包权的《合同(或协议书或委托(任)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该人员任职该项目专业岗位时为投标人在职人员的,投标人视其已提供的材料是否能清晰反映解析标准自行考虑是否提供下述“②”项材料, 该人员任职该项目专业岗位时非本项目投标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下述“②项材料”);②该人员参与的项目的项目发包人为该人员出具的盖有项目发包人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形式:固定综合单价。2.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价):(人民币:大写)陆佰壹拾柒万陆仟贰佰叁拾陆元零陆分(¥6176236.06),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价)的,其《响应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上标明单价(如有要求)和总价,投标总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其《响应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响应文件》如出现计算或者表达上的错误,按下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并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即时确认,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1)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总报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本次采购不接受调价函(或调价申明)。5.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承包项目时可预见的自身成本,否则其《响应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中标结果公告》1.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项目《评标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为自《中标结果公告》公示之日起1个工作日。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2.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有投诉的,参照上款执行。履约能力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人不得有以下情形:1.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进入破产程序;3.其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如果中标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无法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在中标公示期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如采购人认为中标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重新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1.中标候选人少于3个的;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重新采购的情形的。不再采购:项目经2次采购失败后由采购人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在其2次采购均参与竞争的投标人中自主选择确定项目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采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的文件执行。《采购文件》相关名词定义解析1.投标人本项目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人提供本次采购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采购文件》涉及“法定代表人”处:投标人性质为“其他组织”情形的,均系指该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经营者(负责人)”;投标人性质为“自然人”情形的,均系指该投标人本人;(2)《采购文件》涉及《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处:投标人性质为“自然人”情形的,均系指该投标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采购文件》涉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凭条)》处:投标人性质为“自然人”情形的,均系指该自然人名下近一年(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往前计算365个日历日)内流水额最大的账户所在开户行的开户信息。2.考核期 本项目《采购文件》所有涉及时间处均指“北京时间”。除《采购文件》特别注明的外,本项目考核期均指本项目投标截标日往前推算3个自然年(1095个日历日)内。3.“价格”或“金额”本项目《采购文件》所有涉及“价格”或“金额”处均以“人民币”作为计量。4.签章《采购文件》中所涉及的CA锁签章均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显示“投标人名称(全称)”的CA锁签章;电子签名章均指投标人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绑定在投标人名下持有个人电子签名章的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名章。5.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视“被要求提供人”所在单位性质不同进行区别适用解析:事业单位附事业编制证明文件,其余情况附社会保险缴费机构出具的缴费单,缴费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缴费单位名称为投标人合法成立的,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视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材料时间不同进行区别适用解析:参保时间(缴费起止时间)应涵盖2024年01月(或02月),属于特殊政策扶持情形的,亦应出具①国家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授权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函件,或②该政策文件在网查询的页面截图(应能清晰反映查询网址以供核验);◆视“被保险人”与“保险缴纳人”劳动关系形成时间不同进行区别适用解析:如为入职日期在要求查询的“参保时间”内的人员或返聘人员的,应提供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视“被要求提供人”国籍不同进行区别适用解析:如该人员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门为其合法获得“在华居留权”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视“被要求提供人”居住地不同进行区别适用解析:港、澳、台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质疑质疑事宜联系机构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八.采购活动当事人信息--4.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质疑程序指导精神文件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投标人应通过现场递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质疑函,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重复提交的不再受理。质疑函应按财政部制定的范本编制,并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签字、盖章。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人必须注意的相关重点事项如下载列:(1)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说明: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委托质疑的,《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授权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及其至投标截止时间近1个月(说明:属于有特殊政策扶持情形的地区,亦应出具①国家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授权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函件,或②该政策文件在网查询的页面截图(应能清晰反映查询网址以供核验))在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原件。(2)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三条: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①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采用自行下载方式,故该事项起算点为“《采购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和期限--2.《招标公告》媒介”中注明的《招标公告》有效期限届满之日);②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③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4)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5)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第三十九条: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由财政部制定。(7)第四十条: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字。中标单位相关费用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额缴纳采购代理费。计费方式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100万元以下--1%,100-500万元--0.7%,500-1000万元--0.55%,1000-5000万元--0.35%)计取)。说明:未按《采购文件》载明要求在相应时效内缴纳中标单位相关费用的,视为履约信誉能力不足,采购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项目合同》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项目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已经签订《项目合同》的,采购人应代为履行中标人缴纳《采购文件》载明的中标人相关费用的义务,即先扣除中标人应支付的费用代缴至采购代理机构后,再支付剩余款项。投标人须知正文1.总则1.1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编号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采购编号”。1.2投标人资格要求1.2.1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格要求”。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2.3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载列的任意情形:(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①为本项目的代建人;②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③与本项目采购人(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④与本项目采购人(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⑤与本项目采购人(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⑥与本项目采购人(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控股、管理或董事(股东)成员交叉等情形)的;(2)有骗取中标(成交)或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正处在停业整顿或暂停投标(投标)或被国家行政机关单位责令处于投标禁入期间的。(3)财产被接管或基本账户被冻结的;(4)已收到破产申请或已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的;(5)商业或执业行为已判决为触犯刑法的(判定主体为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拟派往(委任)本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6)商业或执业过程中具有严重渎职行径的(判定主体为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拟派往(委任)本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3费用承担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1.4保密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5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6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7踏勘现场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踏勘现场”。1.8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9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0偏差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偏差”。1.11执行法律、法规本项目采购人为政府部门,项目已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本次采购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及其相应配套法规执行。2.《采购文件》2.1《采购文件》的组成2.1.1本《采购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项目需求和说明;(4)《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5)《响应文件》(格式);(6)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7)附件。2.1.2根据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于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出的为准。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投标人要求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列程序进行,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出的质询,采购人不予答复。2.2.2《采购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异议(问题)和澄清(答复)”规定的形式向所有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日不足15天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至少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在发布本项目投标人《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刊登补充信息。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编制3.1.1投标人应使用《采购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所提供的(不含页眉、页脚和表格后的备注(或说明)解析内容)格式编制《响应文件》,未按照“《响应文件》格式”备注(或说明)提交相应有效材料(被列为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分办法前附表--初步评审”因素所需材料)的,视为未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其《响应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现有格式不足以满足投标人《响应文件》编制的,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展开,无格式的自行设计编制。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以致引起的投标被否决的可能性均是投标人的自行承担风险。3.1.2《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3.1.3《响应文件》组成:投标人编制的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有特殊标注适用情形的由投标人根据其自身情况选择使用:一、资格响应文件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报价要求响应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1.《授权委托书》(如为授权委托时适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4.施工组织设计5.投标人认为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说明3.2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价),或低于其承包项目时可预见的自身成本的,其《响应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3.3投标有效期3.3.1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以电子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不采用3.5备选投标方案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4.投标4.1《响应文件》形式、递交及解密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形式、递交及解密”。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上传,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响应文件》。5.开标会议5.1开标准备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绑定在投标人名下持有个人电子签名章的委托代理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2开标程序(1)电子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各投标人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投标人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投标。(3)《响应文件》解密结束,开启报价文件。投标人在线制作《响应文件》时填写的报价金额与解密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中《投标函》填写的金额不一致的,以解密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中《投标函》填写的金额为准,投标人拒绝接受此调整的,按无效投标处理。(4)进入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初步评审--资格评审”评标环节,本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评审”。(5)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评审”及“详细评审”。特别说明:如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标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授权”。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标的。(4)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认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规定的方法、评标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标。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标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具体评标方式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7.《项目合同》授予标准7.1定标方式7.1.1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7.1.2《项目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评标认为具备履行《项目合同》能力,按详细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评标后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经评标的得分分值相等时,最终投标价低的优先;最终投标价也相等的,以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类似项目业绩”解析标准的数量较多者优先;上述情形均一致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7.2《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7.2.1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为自《中标结果公告》公示之日起1个工作日。中标人认为《中标结果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7.2.2采购人对中标人有投诉的,参照上款执行。7.2.3采购代理机构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同时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向《中标结果公告》载明的中标人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7.3履约保证金(1)在签订《项目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保证金”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相应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项目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7.5签订《项目合同》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电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项目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项目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的中标人,由项目活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7.5.2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视同本款7.5.1“无正当理由拒签《项目合同》”进行处理),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相应适用情形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或者评标结果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采购。7.5.3《项目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后送项目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7.5.4《项目合同》应使用《采购文件》第四章所提供的《项目合同》格式编制,采购人和中标人可视实际情况补充相关内容,但其补充内容不得实质性变更原有载列事项。现有格式不足以满足《项目合同》编制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可按同样格式展开,无格式的可自行设计编制,但该自行展开设计的格式所涉及的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变更,涉及实质性变更的内容自始无法律效力。7.5.5《项目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项目合同》相同的“标的”的,经项目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在不改变《项目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涉及的价格(或数量)不得超过原《项目合同》价格(或数量)的10%。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采购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没有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载明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相关解析进行计算)起7日内向项目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事项应先提出质询,没有提出质询的,不予受理。9.项目采购活动执行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及其相应配套法规执行。10.解释权本《采购文件》解释权属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项目合同》组成内容的,以《项目合同》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协议书》条款约定的《项目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阶段的规定,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需求和说明1.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以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见“第七章附件--附件1.《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含税),价格调整见“第四章《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价格调整”。2.施工技术要求以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等载列的要求为准。3.项目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项目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标准执行。3.第四章《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3.1.1.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3.1.2.1.一般约定3.1.2.1.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时间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1.2.2.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3.1.2.3.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3.1.2.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3.1.2.5.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电子公章后,合同生效。3.1.2.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3.1.2.7.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3.1.2.8.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3.1.2.9.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2.10.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2.11.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2.12.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3.1.3.2.发包人义务3.1.3.1.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3.2.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H.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1.3.3.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1.3.4.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3.1.3.5.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3.1.3.6.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1.3.7.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3.1.3.8.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1.4.3.监理人3.1.4.1.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4.2.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1.4.3.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1.4.4.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1.4.5.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1.5.4.承包人3.1.5.1.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1.5.2.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3.1.5.3.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3.1.5.4.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1.5.5.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3.1.5.6.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3.1.5.7.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3.1.5.8.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3.1.5.9.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3.1.5.10.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1.5.11.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3.1.6.5.材料和工程设备3.1.6.1.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6.2.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1.6.3.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3.1.6.4.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3.1.7.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7.1.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3.1.7.2.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1.7.3.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1.7.4.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3.1.8.7.交通运输3.1.8.1.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3.1.8.2.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3.1.8.3.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3.1.8.4.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3.1.8.5.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3.1.8.6.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3.1.9.8.测量放线3.1.9.1.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3.1.9.2.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3.1.9.3.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3.1.9.4.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3.1.9.5.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10.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1.10.1.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3.1.10.2.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1.10.3.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3.1.10.4.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3.1.10.5.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3.1.10.6.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3.1.10.7.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3.1.10.8.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1.11.10.进度计划3.1.11.1.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3.1.11.2.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3.1.11.3.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3.1.11.4.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3.1.12.11.开工和竣工(完工)3.1.12.1.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1.12.2.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时间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为准,没有标明验收日期的则以印发鉴定书的日期为准)。3.1.12.3.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3.1.12.4.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1.12.5.11.5承包人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3.1.12.6.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3.1.13.12.暂停施工3.1.13.1.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3.1.13.2.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1.13.3.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3.1.13.4.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3.1.13.5.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3.1.14.13.工程质量3.1.14.1.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1.14.2.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3.1.14.3.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3.1.14.4.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3.1.14.5.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1.14.6.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1.14.7.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3.1.14.8.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3.1.15.14.试验和检验3.1.15.1.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3.1.15.2.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3.1.15.3.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3.1.16.15.变更3.1.16.1.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1.16.2.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3.1.16.3.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3.1.16.4.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1.16.5.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3.1.16.6.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3.1.17.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3.1.17.1.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1.18.16.价格调整3.1.18.1.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1.18.2.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3.1.19.17.计量与支付3.1.19.1.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1.19.2.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3.1.19.3.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3.1.19.4.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3.1.19.5.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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