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招标预告(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
经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批准,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将于近期就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将有关资格条件公布如下,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询编号:GS(采)2024-046
二、征求意见范围:
1、是否出现限制资格要求;
2、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是否出现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4、其他好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意见递交及接收:
1、意见递交时间:2024年6月25日16时30分前
2、意见递交方式:各提出意见的供应商及专家将书面意见(签字、盖章)密封后送至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或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邮件必须为原件扫描件。
3、意见接收机构: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4、意见接收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浔南新村三期三幢二单元三楼
5、联系人:沈先生
6、联系电话:0572-3065566
7、联系邮箱:hzgsjzzx@163.com
四、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供应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是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必须出具针对该项目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联系电话。
2、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须出具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附相关依据,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注意事项:
对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的,将不予接受。
附件信息:
6.20电子磋商文件-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docx668.7K
6.20电子磋商文件-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docx
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财政审批编号:浔政采网申[2024]1141号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GS(采)2024-046项目名称: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代理机构: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4年6月目录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一章供应商须知8前附表8一、总则11二、磋商文件的说明11三、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16四、磋商规则、程序18五、授予合同21第二章磋商需求23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38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44第五章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62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财政审批编号:浔政采网申[2024]1141号)批准,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受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就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1、磋商项目编号:GS(采)2024-046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四、磋商项目概况:序号项目名称数量磋商内容预算金额 1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1项详见磋商文件要求160万元(即80万元/每年)五、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特定条件: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详见附件)(监狱企业参加磋商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六、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时间:1、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潜在供应商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前应当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登录,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潜在供应商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2、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现场报名,供应商须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政采云”注册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后获取磋商文件)。3、免费注册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页面):https://middle.zcygov.cn/settle-front/#/registry“政采云”,咨询电话:400-881-7190。已经注册成功的供应商无需重复注册。4、磋商公告附件内的磋商文件(或采购需求)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了磋商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磋商文件。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起的质疑、投诉将不予受理。七、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月**日10:00时(北京时间)。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方式:2.1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供应商应当在2024年**月**日10:00前(北京时间),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采云平台”。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2.2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后,允许磋商供应商提供备份文件。提供备份文件的,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无效。“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2.3供应商如需提交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递交:(1)如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邮寄地址为: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浔南新村三期三幢二单元三楼),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0572-3065566。邮寄截止时间:供应商应于2024年**月**日16:30时前准时送达,逾期不予受理。截止磋商时间前,采购人由二名人员(一名接收人、一名监督人员)统一负责接收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至专门的监控室,二人均在接收记录单上对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快递包裹的相关情况签字确认,与磋商资料一并归档。(2)如现场提交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以密封、包装的形式递交,逾期不予受理。注:1)供应商应权衡利弊考虑是否提供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做强制性要求,若因下一条款(第3条)原因须启用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时,而供应商未提供的,视为放弃磋商资格,作无效磋商处理;2)供应商应对提供的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进行加密处理,若需要启用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时,再由供应商告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加密信息进行解密;3)若供应商未提供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磋商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要求及内容不再适用。3.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磋商无效。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各供应商自行把握时间),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办理流程详见http://www.zjzfcg.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5-27/12945.html),并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下载专区”下载“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5.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www.zjzfcg.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供应商电子交易操作指南详见网址: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28/2573.html)八、磋商时间:2024年**月**日10:00时九、磋商地点: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楼二楼开标室(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具体详见二楼休息区电子显示屏。本项目原则上采取“不见面”形式进行开评标活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无须到场,在线响应即可(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等),但也允许供应商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必须携带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明文书等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最近一个月个人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十、其他事项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质疑将不予受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实行网上招投标,应按照本磋商文件及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要求供应商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投标响应,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完成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同时供应商须随身携带制作在线磋商响应文件时所用的CA锁,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磋商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3、本项目开评标会议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请潜在供应商代表自行准备联网的计算机设备、“政府采购云平台”CA数字证书。开评标会议开始后,应全程关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的各类通知:在线询标等,及时澄清、响应等,避免逾期无效等情况的发生。4、本项目依法落实政府采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5、为有效破解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局,充分发挥好政府采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可凭成交通知书等材料至“绿贷通平台”网页(www.lvdt.huzldt.com)或“政采贷”平台网页(www.zcygov.cn)申请相关融资产品。具体操作方式可在“绿贷通”或“政采贷”平台网站查询,也可向“绿贷通”或“政采贷”平台电话咨询(“绿贷通”联系电话:0572-2392590、“政采贷”联系电话:0572-2151055、18698580797)。6、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7、本项目公告发布网站: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huzhou.gov.cn/十一、业务咨询:1、采购人名称: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沈女士联系电话:0572-3023273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0572-3065566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浔南新村三期三幢二单元三楼质疑函接收人:孙女士联系电话:0572-3065566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联系人:孙先生联系电话:0572-3026731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项 目内容与要求1项目名称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2编号磋商项目编号:GS(采)2024-046财政审批编号:浔政采网申[2024]1141号3磋商内容详见第二章4磋商保证金无5磋商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3、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本项目磋商代理服务费按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由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报价。6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7服务期限二年8答疑与澄清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2024年**月**日16:30前以书面(含传真)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第一次质疑以外的其他所有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澄清和修改,并书面(含传真)通知所有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未按规定要求提出的,则视同认可磋商文件,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答疑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供应商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9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及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月**日10:00时整磋商地点: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楼二楼开标室(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具体详见二楼休息区电子显示屏。10响应文件的制作与提交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电子响应文件:(1)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超过上传时间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作无效标处理;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3)“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11磋商响应文件组成(1)响应文件组成:资格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报价文件。(2)响应文件编制: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还可以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 (4)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在线上传递交一份;“备份响应文件”(供应商如需提供的);12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1)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将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2)通过“政采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3)为保障解密成功,派授权代表出席的供应商建议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至开标现场完成传输、解密等事宜。(交易中心不提供无线网络,请供应商自行解决上网问题) 13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需提供15磋商有效期60天(日历天)16采购人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7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18磋商采购单位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19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四份完整的纸质响应文件(胶装)给采购人,纸质响应文件须与电子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一致。一、总则1.概况1.1磋商采购项目名称: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1.2采购人: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3监管部门: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1.4项目资金来源:已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其资金来源已落实;1.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6采购项目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1.7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1.8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磋商采购单位”。1.9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磋商、成交、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特定条件:(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详见附件)(监狱企业参加磋商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3.磋商费用3.1无论磋商采购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3.2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本项目磋商代理服务费按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由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报价。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名称: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人瑞路支行银行账号:1205240709200002759二、磋商文件的说明4.磋商文件的组成4.1磋商文件为本次磋商采购单位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4.2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4.2.1第一章供应商须知4.2.2第二章磋商项目服务范围及要求4.2.3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4.2.4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4.2.5第五章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4.3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采购单位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4.4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均应在获得磋商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包括补充内容)等所有内容,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5.磋商文件的答疑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2024年**月**日16:30前以书面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磋商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澄清和修改,并书面(含传真)通知所有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未按规定要求提出的,则视同认可磋商文件,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6.1.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商提问的澄清,均可对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6.2.2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该补充文件后,应以书面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予以确认。6.3.3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7.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对工期、售后服务期、合同主要条款及其它要求等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磋商文件要求和条件的承诺)。8.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8.1响应文件分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选择是否提供),具体内容如下:8.1.1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供应商电子交易操作指南详见网址: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28/2573.html)。8.1.2供应商如需提供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以U盘形式提供的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须与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操作指南中制作、加密并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一致。“备份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bfbs格式),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操作指南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以U盘形式存储提供。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应将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形式单独密封、包装应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因不按规定密封、包装的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而产生的对磋商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2响应文件的效力: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递交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整个开标过程中若因供应商问题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均认定为未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作无效磋商处理。若因网络或者其他非供应商问题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启用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无法打开的,作无效标处理。若正常解密成功,则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不予开启。在下一顺位的响应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响应文件自动失效。9.响应文件(包括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递交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由《资格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和《报价文件》组成,其中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9.1资格文件:(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格审查条款)(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资格审查条款)(3)提供自磋商公告发布之后任意时间的“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供应商信用查询网页截图(两者缺一不可);(资格审查条款)(4)提供供应商最近三个月企业正常纳税情况和社保基金缴纳情况证明文书;(资格审查条款);(5)信用承诺书;(资格审查条款)(6)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磋商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格式见附件,资格审查条款);9.2技术文件:供应商根据评分办法及标准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编制。9.3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1)磋商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3)磋商供应商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4)与采购单位的配合;(如有,格式自拟)(5)合理化建议;(如有,格式自拟)(6)企业实力;(如有,格式自拟)(7)企业业绩;(格式见附件)(8)提供实质性的优惠条件或服务措施;(如有,格式自拟)(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9.4报价文件:(1)竞标函;(2)磋商报价一览表(首次报价);(3)磋商代理服务费承诺函;(4)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注:(1)上述内容本采购文件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须参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2)采购文件未提供格式的,请各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未提供;(3)可以提供复制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例如:各类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材料等);▲1)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竞标方与采购方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2)磋商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10.磋商报价说明10.1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首次报价和最终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磋商处理;10.2磋商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方案;10.3磋商报价指完成项目的各种费用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应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其市场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4供应商要按磋商项目内容、数量及服务要求,就采购事项按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未经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如有)、暂定价(如有)、暂估价(如有)、暂列金额(如有),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标;10.5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的采购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含税价),但应申明免税价格并注明成交后采购人应办理的有关手续。10.6磋商报价分二轮进行,首次报价在响应文件中体现;最终报价由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完成;若因系统原因无法在线磋商、报价时,可通过如下方式: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箱(hzgsjzzx@163.com)向各供应商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最终报价的通知函,供应商在收到此函后30分钟内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并以邮件的形式提供,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最后报价由代理机构统一提交至磋商小组,并宣读最后报价,采购人及监督人在最后报价表上签字确认。10.7各供应商应事先做好充足准备,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文件》,作自动放弃处理。10.8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10.9磋商采购单位不接受备选方案。10.10本工程设有最高限价为¥1600000元,供应商的有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该报价作为无效磋商,其余为有效磋商报价。10.11成交公示结束后,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与磋商文件确定的采购清单(如有)、最终报价金额明细表(如有),并经采购人确认签字后方可签订合同。(与最终报价金额一致的采购清单其各项综合单价金额不得高于首次报价时提供的采购清单各项综合单价金额)11.磋商有效期11.1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内。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1.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磋商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12.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12.1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若因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凡是参加两个或者以上标项磋商的,响应文件必须按标项分别制作。12.2.供应商如需提供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电子响应文件的备份文件以U盘形式存储。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须与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操作指南中制作、加密并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一致。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应包含《资格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和《报价文件》,供应商应将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形式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因不按规定密封、包装的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而产生的对磋商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其中《资格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均不得体现报价部分内容。凡是参加两个或者以上标项磋商的,必须按标项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单独提交。12.3其他:12.3.1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12.3.2响应文件不应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须加盖供应商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2.4响应文件的签章12.4.1响应文件的签章见《前附表》;12.4.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2.4.3参与在线磋商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12.5响应文件的份数:见《前附表》。三、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13.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见《前附表》。14.“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见《前附表》。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15.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15.2磋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响应文件》。16、响应文件的备选方案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响应备选(替代)方案,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磋商处理。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备份响应文件”不是磋商备选方案。17.响应截止期17.1供应商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文件上传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超过上传时间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作无效磋商处理;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17.2供应商如需提交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前采用信封等形式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公章。17.2.1供应商如需提交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递交:(1)如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邮寄地址为: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浔南新村三期三幢二单元三楼),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0572-3065566。邮寄截止时间:供应商应于2024年**月**日16:30时前准时送达,逾期不予受理。截止磋商时间前,采购人由二名人员(一名接收人、一名监督人员)统一负责接收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至专门的监控室,二人均在接收记录单上对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快递包裹的相关情况签字确认,与磋商资料一并归档。(2)如现场提交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于磋商现场以密封、包装的形式递交,逾期不予受理。17.3因网络或其他非供应商问题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未成功解密,且供应商提供了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以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作为评审依据,否则视为电子响应文件撤回,作无效标处理。电子响应文件已成功解密的,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自动失效,不予启封。17.4整个磋商过程中若因供应商问题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均认定为未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作无效磋商处理。若因网络或者其他非供应商问题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启用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无法打开的,作无效磋商处理。若正常解密成功,则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不予开启。在下一顺位的响应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响应文件自动失效;17.5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四、磋商规则、程序18.磋商规则18.1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会,所有供应商均应准时参加磋商会。如到现场参加磋商会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出具其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参加磋商会或迟到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18.2磋商会由磋商代理机构主持。18.3对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磋商处理:18.3.1响应文件逾期上传、递交或未按规定的上传、递交的;18.3.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签署、盖章的;18.3.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18.3.4供应商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磋商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18.3.5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采购人不能接受的;18.3.6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磋商有效期、保修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18.3.7响应文件未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的;18.3.8磋商货物(服务)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18.3.9磋商货物(服务)载明的验收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及磋商文件要求的;18.3.10响应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磋商小组一致认为难以确认);18.3.1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能准时参加磋商会议的;18.3.12供应商未能在线参与磋商的;18.3.13提供不真实资料的;18.3.14磋商服务的服务指标、参数等存在实质性偏离(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的;18.3.15未响应磋商文件中“▲”实质性条款;18.3.16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的;18.3.17未改变磋商文件磋商需求的情况下,二次报价高于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高于二次报价的;18.3.18未提供信用承诺书的;18.3.19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采用本采购文件附件的模板;18.3.20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完整的;18.3.21供应商未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18.3.22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19.磋商小组与磋商原则磋商小组由磋商采购单位依法组建,负责磋商活动。磋商小组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本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抽取评审专家。20.磋商过程的保密20.1磋商会开始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判和比较的有关资料、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依法严格保密。20.2在响应文件的评判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磋商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20.3磋商小组分别与磋商各供应商进行商务资信、技术及价格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透露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信息,严守商业秘密。20.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20.4.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0.4.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20.4.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0.4.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0.4.5不同供应商的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相互混装。20.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20.5.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0.5.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20.5.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5.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5.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20.5.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20.5.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1.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30分钟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22.磋商程序与方法22.1资格性审查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2初步审查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磋商供应商进行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2.3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内容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各磋商供应商在线答复的同时,须对磋商中所涉及的澄清、修改、承诺等补充资料等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至磋商小组,其书面文件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如该磋商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则该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含所有补充资料)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2.4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2.4.1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磋商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准;22.4.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2.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2.4.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2.4.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2.5商务资信、技术部分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联系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22.6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法确定成交人。22.6.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22.6.2采购人及采购组织机构不对评审结果做任何解释。23.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签发23.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结果。23.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28号]精神,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必须完成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供应商的注册工作,经初审、终审及公示后方可正式领取成交通知书。23.3根据湖建专项办[2011]1号文件的规定,如属于廉洁谈话范围的项目,须由拟成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接受廉洁谈话,并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廉洁承诺书》,《廉洁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达廉政监察组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方可凭由廉政监察组签发的《廉洁承诺书签订告知书》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3.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承包。24.废标在磋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的除外);2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4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采购预算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废标后,磋商采购单位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本磋商规则及程序只适用于本项目磋商文件。五、授予合同25.授予合同的依据25.1磋商采购单位签发的成交通知书;25.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修改及补充通知(函);25.3响应文件和磋商时磋商供应商作出的书面澄清、说明、纠正、承诺等;26.合同签订26.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和承诺均为合同附件。26.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书面合同。26.4采购人如不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6.5成交供应商如不按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磋商采购单位将废除授标,给磋商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竞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6.6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各项工作,不得将成交项目违法转让(转包)给他人;26.7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遵守本须知第26.5条的规定,则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排序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26.8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需将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存档。27.履约保证金按本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缴纳。第二章磋商需求一、项目概况:协助开发区(东迁街道)食安办开展相关工作;开展农村家宴中心集体聚餐备案、受理、指导;开展餐饮单位现场检查;建立“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档案;实行食品安全分级管控;实行动态协管信息上报等服务。二、项目实施要求及内容1、检查应坚持公平公正、依据充分、绩效量化、过程严谨的原则,食宿自理,并严格遵守“八项规定”。2、服务对象:约919余家餐饮单位(其中0家大型及以上餐饮单位、11家学校托幼机构、150余家网络餐饮等)、658余家食杂店、87余家单位食堂,4家生产企业,0家小作坊,12家农村家宴宴会中心。保证服务质量,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及设备须满足本项目要求,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具体以采购人指令为准。3、工作目标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引进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执法部门的有益补充,协助开展食品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现场指导整改、规范教育引导等手段,使其达到如下基本标准:3.1餐饮服务单位3.1.1证照齐全: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按照许可(登记)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登记)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投诉举报电话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外卖商户”)在网络上如实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登记)证、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信息。3.1.2布局合理:经营场所流程布局合理,基本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前灶后厅”现象发生。3.1.3设施齐全:根据经营项目与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视频监控、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3.1.4环境整洁:店堂、后厨、操作间等加工经营场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明显的垃圾、积水、油渍、污渍、灰尘等,场所内各类物品分类整齐存放。室内场所控烟效果符合政府规定。3.1.5人员健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或浅色工作衣帽,专间、专区人员佩戴清洁口罩,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业主、员工每年进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3.1.6材料管控:规范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杜绝“三无”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食用油、猪肉、食品添加剂等主要原辅料保存有购物凭证或进货清单,合理贮存食材、原辅料,及时清理过期、腐败变质等不良物品,禁止购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饮具。3.1.7虫害清除: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定期杀灭鼠、蝇、蟑等有害生物,及时清理有害生物孳生环境,加工经营场所无有害生物及其痕迹发现。3.1.8垃圾管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垃圾按标准分类投放,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签订协议,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经营日将餐厨垃圾交由签约企业统一规范收运、处置。3.1.9外卖在线:外卖商户按规范建成“网络阳光厨房”接入“浙食链”并每日在线,持续改善后厨环境,规范操作使用“浙江外卖在线”小程序或APP,信息完善,每日填报“索票索证”、“餐用具消毒”、“封签使用”、“每日承诺”等关键项目。3.1.10文明就餐:积极参与文明餐桌活动,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餐桌上设有文明就餐、公筷公勺、反对浪费等内容的宣传品。3.1.11制度落实: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操作规程,加强过程控制,使各项行为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的要求。3.2食品生产企业3.2.1证照齐全: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并在醒目的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3.2.2生产环境条件: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车间、库房、检验室等功能区间面积符合要求。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未对生产造成污染。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间应保持清洁,洗手设施运转正常,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3.2.3进货查验结果: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3.2.4生产过程控制: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未发现使用药品或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食品标签如实、依法标注,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工作人员穿戴洁净工作衣帽,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并有卫生防护措施。3.2.5产品检验结果:企业自检的项目,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3.2.6贮存及交付控制:原辅料和成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方式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2.7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3.2.8从业人员管理: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3.2.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3.2.10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3.3食品生产小作坊3.3.1主体资格:与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提交的资料、承诺等相一致(面积、生产种类、从事网上销售等等)。不存在转让、涂改、出借、倒卖或者出租登记证等行为。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3.3.2人员管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要求: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操作时不抽烟,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无手部破损,无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疾病。3.3.3生产加工场所: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符合要求。加工布局符合要求,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间的交叉污染。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要求。物品存放进行合理分区。根据食品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空气消毒灭菌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灭菌消毒。3.3.4设施设备:食品用工具、容器等符合要求并定期清洗。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符合要求。生产用水符合要求。加工设备设施符合要求。废弃物暂存设施和处置符合要求。防鼠、防虫、防尘设施符合要求。3.3.5采购贮存: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商资质,并按要求索证索票。食品包装材料具有合格凭证和许可资质。不使用下列原料:①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②回收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③非食品原料,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④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⑤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⑥标签标识不齐或无食品标签的原辅料;⑦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及原辅材料贮存条件符合要求;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食品添加剂的存放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对亚硝酸盐等特殊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保管。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原辅料仓储设施和成品贮存设施。如离地离墙存放,存储温度、湿度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3.3.6食品添加剂及标签:按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相应计量器具,保证添加食品添加剂符合标准要求。食品标签标注符合规范标准。3.3.7其他:未生产辖区禁止目录内的食品品种。3.4食品销售单位(含小食杂店)3.4.1经营资质: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3.4.2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3.4.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3.4.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3.4.5从业人员管理: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3.4.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经营进口冷冻水产禽肉制品的是否按规定执行“浙冷链”赋码扫码要求,做到应赋尽赋、应扫尽扫。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3.4.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3.4.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4.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包括冷库、冷链车是否实施温度监控并保存记录。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3.4.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是否按要求完成检测信息归集接入、完成应用部署和视频接入。3.4.11特殊食品: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3.4.12推进“浙食链”系统应用:食品经营单位是否将省内预包装食品生产单位产销数据接入“浙食链”系统,推动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均赋“浙食链”溯源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环节是否申报领码入场查验。农批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是否在“浙食链”系统申报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后,自动生成“浙食链”电子虚拟码。市场开办者是否通过“浙食链”电子虚拟码查验确认入场销售者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入浙首站是否对入浙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采用电子或在外包装上标注标识等方式赋予“浙食链”溯源码。3.5农村家宴开展农村家宴中心集体聚餐备案、受理、指导。对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对进入家宴中心举办100人以上(一餐次人数)的集体聚餐开展备案登记及现场指导。按照要求指导家宴举办方填报《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签订《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备案登记、受理率100%;严格审查家宴服务团队入场资质,持有效营业执照、健康证100%;现场指导中对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将检查情况录入制定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中,录入率100%,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做到立即整改,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信息做到立即上报,上报率100%;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报信息及时进行现场处置,处置率达到100%。4、协作内容4.1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辖区划设管理网格,中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精干、高效、守职的原则提供服务。4.2中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结合我市特点,编制操作性强的服务方案,配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指导人员,按照操作规范和示范创建要求,协助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排查指导,将相关数据定期反馈到监管部门,并接受监管部门(采购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4.2.1隐患排查:(1)排查内容:协助对每家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排查,排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公示、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公示、排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公示、排查食品安全承诺与制度公示、排查文明餐桌告示牌公示、排查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公示等。过程中形成现场反馈、尽责告知,未办、过期、缺失当即进行指导,制定整改周期并进行签核确认。协助对每家食品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排查,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证照齐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等方面开展针对性排查。协助对每家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现场排查,对食品小作坊开展主体资格、人员管理、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采购贮存、食品添加剂及标签、其他:未生产省、市禁止目录内的食品品种等方面开展排查。协助对每家食品销售单位(含小食杂店)进行现场排查,排查食品销售单位开展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方面内容。(2)监测内容:对每家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监测证照持有情况、监测经营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相符、监测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有效、监测食品采购是否查验登记、监测食品工用具消毒是否落实并登记、监测文明餐桌管理是否到位、监测食品加工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阳光厨房”单位视频信号是否上传数据总仓、监测外卖商户“浙江外卖在线”操作运行是否符合要求、监测一次性用品(含塑料制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防虫防鼠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餐厨垃圾是否规范分类并纳入统一回收并有相关记录等。借助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形成信息数据的实时录入,有效运用系统研判等级和数据进行分级管控。对每家食品生产单位进行现场监测,监测食品生产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监测生产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监测进货查验是否符合要求、监测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要求、监测产品检验是否符合要求、监测贮存及交付控制是否符合要求、监测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是否符合要求、监测从业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借助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形成信息数据的实时录入,有效运用系统研判等级和数据进行分级管控。对每家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现场监测,监测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监测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监测生产加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监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采购贮存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食品添加剂及标签是否符合要求、监测是否生产辖区禁止目录内的食品、借助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形成信息数据的实时录入,有效运用系统研判等级和数据进行分级管控。对每家食品销售单位进行现场监测,监测食品销售单位经营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监测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要求、监测从业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监测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监测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监测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情况借助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形成信息数据的实时录入,有效运用系统研判等级和数据进行分级管控。(3)网络订餐平台抽查:抽查线上店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是否真实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规范操作运行“浙江外卖在线”。并对实体门店开展排查服务,结合线上、线下联动机制,按照《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平台、食品经营单位同步管控。4.2.2工作反馈:(1)现场反馈:根据现场排查的情况,对每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排查过程中配置智能影像设备现场实录,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反馈形成书面签核形式,保持原始记录痕迹化。(2)预警反馈:根据专项整治和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需要,收集并发送国内、地区内食品安全相关舆情,通过线上线下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风险食材、重大疫情、加工隐患等预警信息,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运用先进互联网结合物联技术实现食品安全线上预警,协助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3)反馈处置: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供现场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信息,运用食品安全信息化系统电子抄送、移交功能进行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判断。对属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依法作出教育整改、立案查处等处置。对超出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及时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线索。4.2.3信息宣传:结合中心工作任务,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相关创建宣传工作,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将餐饮服务单位动态分级信息于公示牌、集中公示栏向公众公示,协助打造“阳光厨房”百姓共享平台,同时结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线上公示。4.2.4管理建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排查档案,对开展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业务指导、整改情况进行信息存档,并及时录入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及时更新餐饮服务单位动态评定等级,实现线下、线上数据保持一致。4.2.5.示范打造:利用线下专业服务和线上先进技术,与第三方排查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运用有机结合,协助建立建设“5S示范店”“阳光餐饮街区(综合体)”,共同打造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在示范街区(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设立“一店一码”等形式的电子集中公示栏,接入“浙食链”,借助“互联网+”,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建设工作中来。5、协作流程5.1中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需形成分级管控机制。5.1.1前期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化隐患排查,运用食品安全信息化系统进行录入并同步智能分析;同时主体责任实现量化,由信息化系统自动将餐饮服务单位分级于地图呈现动态化等级。5.1.2过程中结合网络餐饮销售平台线上、线下进行联动,线下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维码于公示牌、集中公示栏公示,同时协助后厨场景接入“浙食链”。5.1.3由一线排查人员进行线下的网格化整改指导,对拒不整改、严重超期不整改的单位移交上报职能部门;定人定区域进行常态化协查,将反复问题治根治底,落实主体化。5.1.4对不同等级单位实行分级管控培训,分类管理、重点实施;同时对不同等级单位制定下一轮工作计划,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策略和排查频次;通过以上机制形成常态化,使工作区域的食品安全状况稳步提升。6、协作要求6.1中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平均排查频次不少于2次/月,所有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企业平均排查频次不少于4次/年,打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开展名特优食品作坊和亮化达标小微食品生产企业“5S”管理达标创建,网络订餐平台每月至少抽查600家次开展线上线下比对,并有相关记录。且需协助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熟练操作浙食链、众食安等业务平台,协助排查外卖餐饮单位在线率等工作。6.2投标人对服务范围内农村家宴中心集体聚餐备案、登记、指导覆盖率达到100%,餐饮单位月监督监测覆盖率达到100%以上,并有相关记录;服务期内,投标人应及时将农村家宴中心集体聚餐备案、登记、指导情况及餐饮单位基本信息及时录入数字化管理平台,录入率100%;服务期内,服务范围内农村家宴中心及餐饮单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发现投标人未监督监测到位的,采购单位有权立刻终止合同并依照合同追究投标人相关法律责任;6.3服务期内,每月按要求时间提供上月检查基本情况、发现隐患数及整改率等,另将网络订餐平台抽查情况单独上报;督促整改率80%以上,关键不符合项督促整改率100%;关键不符合项线索向属地所(分局)移送率100%。6.4服务期内,市场监管部门及上级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率100%。6.5服务期内,中标人应及时将现场排查情况及时录入食品安全公示平台,排查情况录入率100%。供应商对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类经营户、食品生产单位进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后,须完成安全基础信息的录入,安全隐患问题上传至安全信息化系统,供被排查单位及监管部门查阅下载。在复查时对被排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其整改,并形成书面《现场排查原始记录》,对已整改完成隐患上传安全信息化系统,监督闭环。7、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供应商还须开发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微信小程序平台、食品追溯体系供应链追溯等,并配备本项目所需的设备。合同签订前相关平台系统及投标承诺的设备均需配备齐全。8、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可定期或分期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培训课程(如对新申请餐饮商户开展先期培训指导),以行业集中培训方式开展,提升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的工作管理水平,相关培训课程服务期内每个镇至少开展12个课时。9、食品安全示范街提升建设,融入社会共治(食品安全集中化公示),食品安全精细化管控,从源头建立追溯体系,针对网吧、酒吧、咖啡厅等开展食品安全假冒伪劣、违规产品专项巡查,食品安全巡查过程中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餐饮商户油污废气形成系统性的要点巡查。10、供应商对排查单位存在问题的按问题严重程度及整改难度督促指导整改,必须在10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合格率须达到95%。如发现无证无照单位,以及存在拒不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委托方,由委托方依法查处。11、供应商须至少在湖州市南浔区免费提供信息化中心一个,建设学校食堂示范点1个,建设餐饮5S示范点一个,建设农贸市场智慧监管系统软件1个,建设批发市场智慧追溯系统软件1个;指导建设食品示范街、智慧村(社区)等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项目满意度测评文件。12、供应商在接到采购方临时提出的应急性任务(如各类创建活动、重大活动保障等)时,须及时配合,积极完成。13、办公场地的房租费和水电费、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脑等)由各标项中标单位各自承担自行解决。三、项目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四、商务要求表服务期限2年注: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签订下一年合同付款办法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同等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后,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即年合同款的40%);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支付(预付款每季度平均扣回);余款待服务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支付(考核内容根据工作内容、人员安排等制定)。五、其他要求1、供应商及其监督监测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供应商及其监督监测人员应接受采购人的建议。2、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派出相应数量的监督监测人员提供服务,并把服务于本项目监督监测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采购单位备案。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选派专业性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好、纪律性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过硬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岗前和岗中培训,并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监督监测服务工作。3、供应商及其监督监测人员在实地进行监督监测工作时,应遵照执行采购人制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自觉接受采购单位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4、供应商监督监测工作的整体设想和应急预案应完备、实用。5、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人员相关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6、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7、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8、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9、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1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1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6、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的,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9、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供应商不存在任何侵权问题,如出现侵权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负责。项目设计成果及知识产权归项目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不得私自使用。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以最终合同为准)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指引(服务)财政审批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编号:甲方(采购人):乙方(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有限公司关于项目公开磋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采购人在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格;1.3“货物”系指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质量保证书和其他技术资料及技术参数;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安装、保险以及其他的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1.5“采购人”系指具体使用货物和接受服务的使用单位;1.6“供应商”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或实体;1.7“财政审批编号”系指南浔区财政局审批编号。2.合同项目与内容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合同金额:元(大写:)3.服务时间与服务地点服务时间:详见磋商文件要求;服务地点:由采购单位指定。4.签署合同的要求4.1供应商必须按照响应文件和询标过程中承诺的条款以及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4.2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4.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4.4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送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存档。5.技术规范本合同执行国家及本省、市现行项目实施及验收规范及有关条例、实施办法等。提供和交付的服务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6.知识产权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货物均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诉讼。7.工作考核及付款方式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书》(浙财采监【2022】3号)及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制定如以下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同等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后,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即年合同款的40%);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支付(预付款每季度平均扣回);余款待服务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支付(考核内容根据工作内容、人员安排等制定)。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7日内将上述相关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在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8.支付:支付应使用人民币;9.技术服务供应商应负责安排采购人相关人员进行操作、维修的培训。具体时间及培训内容在投标时由供应商提出建议;10.售后服务及承诺10.1供应商应明确承诺售后服务各项内容和措施,提供详细的服务地点、联系人、电话等有关资料;10.2服务期限:详见磋商文件要求。在服务期内,因服务质量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11.履约保证及后续服务11.1本项目无须提供履约保证金。11.2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采购人提供服务。11.3如采购人检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要求,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采购人可根据考核标准(如有)中扣除供应商因检查不合格而应该扣罚的款项(扣罚款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11.4由于供应商服务人员原因在服务工作中给采购人的设施、材料造成损失,供应商应负责赔偿。11.5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出现的服务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1.6履约验收:服务期满后,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11.8.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11.8.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磋商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磋商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11.8.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11.8.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2.违约责任12.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采购人向供应商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12.2采购人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采购人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12.3供应商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每日向采购人支付千分之六违约金。逾期提供服务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可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采购人解除合同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采购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供应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2.4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与服务相关的物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采购人发函要求解决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后7日内仍未解决的,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3.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3.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3.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4.争议解决14.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选择通过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将争端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直接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4.2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4.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转让或分包15.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供应商提供,不得转让他人供应;15.2除非得到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后,供应商可以将其中部分依法分包给他人供应和实施。采购人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采购人之前未有阻止分包,采购人仍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分包人,有权要求任何分包人脱离本货物的供应和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5.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供应商承担的责任,供应商仍须将分包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完成的并负全责;15.4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注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的范围履行,在供应商按本合同的履行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并终止;15.5如有转让和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分包行为,采购人有权给予终止合同。16.适用法律合同适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有关条例等。17.合同生效及其他17.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17.2本合同一式伍份,供应商、采购人各执俩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甲方: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日期:日期:注:本合同仅作参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具体内容参照响应文件的组成(未提供格式的格式自拟)一、资格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封面格式资格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年月日二、资格、技术、商务、资信目录:具体内容参照响应文件的组成。资格文件格式:1、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书(姓名)是(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采购机构名称)的项目的磋商活动。被授权代理人在磋商、评审、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职务: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后附代理人最近一个月个人社保缴纳证明文件)3、信用承诺书(供应商)现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如下:1、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3、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法经营;4、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5、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湖州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单位/个人:(盖章/签名)时间:年月日技术文件格式:供应商根据“响应文件组成及评分标准要求”自拟格式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格式:磋商声明书致:(磋商采购单位名称):我方(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及其磋商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争性磋商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公章:年月日磋商供应商情况一览表企业情况单位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开户银行账 号联系电话企业总人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人员经营范围企业现有的资质证书注:表格不能满足时可自行增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公章:年月日商务响应表:项目名称:项目磋商文件要求是否响应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服务期限付款方式其他……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4年月日注:如响应文件其他承诺或方案内容与本响应表不一致,以本表内容为准。企业类似业绩一览表序号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注:1、业绩要求参考本文件评分标准;2、此表仅提供了表格形式,供应商应根据需要准备足够数量的表格来填写。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4年月日三、报价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参照响应文件的组成。报价文件格式:竞标函致:(磋商采购人名称):根据贵方为项目的磋商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报价文件、技术、商务、资信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2.供应商在磋商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本磋商有效期自开标日起60个日历天。4.如中标,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本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5.供应商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竞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6.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供应商名称(公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磋商报价一览表(首次报价)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磋商文件编号:项目名称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磋商总报价人民币(元)小写大写注:1、磋商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设备、材料、机械、人工费、服务费税费、磋商代理服务费及其他一切费用。2、不提供此表格的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政策分相关证明资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_(单位名称)的_(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图)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声明函【非监狱企业的不用提供】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间想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企业为监狱企业。根据上述标准,我企业属于监狱企业的理由为:本企业为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的产品。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用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成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往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磋商代理服务费承诺函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一旦由我公司成交,我公司同意按磋商文件规定支付本项目全额磋商代理服务费,在我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贵公司缴清。本承诺函自开标之日起至本次采购期满有效。竞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其他部分:供应商认为要说明的其他内容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五章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成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的磋商。一、总则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10分、技术资信商务分90分。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成交候选资格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二、计算方法:(1)价格分:1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取所有技术入围磋商供应商中最终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评审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10%×100最后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磋商处理。(2)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及其他分90分(3)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及其他分的计算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按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数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磋商小组人员数附件:评分表格式(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及其他分,共90分)序号评分内容分值技术分65分1项目理解分析对项目概况及背景的了解程度的深入性、系统性、针对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2项目现状分析与评估对项目现状条件进行分析评估,识别优势基础,分析存在问题,根据结论的全面性、深入性、客观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3项目实施方案1.协管方案:协管方案具体内容是否全面, 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2.进度管理和保证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进度管理和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3.内部管理及保证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期内部管理及保证措施,包括项目正常运行保证措施及内部管理,内部管理是否全面完整,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项目正常运行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等,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4.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提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是否完善合理,监督检查措施是否合理有效,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5.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根据供应商提出的项目重点及难点问题具体措施方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6.应急措施: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4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把握是否准确,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5增值服务供应商能够提供的增值服务:如经验案例分享、数据共享、专业培训等。须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6配置合理性方案评委根据供应商拟投入设备、系统等的配置完整性、先进性等,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7响应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电话、电传等)后2小时内现场响应并作出应急方案得基本分2分,每减少0.5小时加1分,最多加3分,本项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注:格式自拟。0-5分商务、资信及其他分25分8与采购单位的配合根据供应商是否提供与采购单位合方案,根据配合方案的科学完整性、合理有效性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9合理化建议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理解,结合自身专业优势,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根据其提出的建议的可行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10企业实力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企业信誉情况、技术力量、管理体系及信息化管理平台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电子签章,否则不予认可。0-5分11企业业绩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过食品安全智慧协管项目业绩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注:提供合同描件加盖电子签章(合同中未能体现以上内容的须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0-1分12提供实质性的优惠条件或服务措施1.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包括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措施,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0-5分2.供应商提供其他实质性优惠条件的,根据优惠价值及可行性,综合评审,最高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0-4分注:供应商应根据评分内容提供相应评分证书、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若由于扫描件不清晰难以辨认,引起的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判,该责任由供应商自负。人员社保为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可通过网上社保查询系统进行截图。除实际情况中无需缴纳社保的可以不提供社保证明,但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提供汇总表的,为方便查找,请打“√”标明。磋商报价一览表(最终报价)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磋商文件编号:项目名称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磋商总报价人民币(元)小写大写附件:“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页截图模板信用中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站内文章有限公司Q搜索WWW.CREDITCHINA.GOV.CN首页信用动态政策法规信息公示信用服务信用研究诚信文化信用承诺信易+联合奖惩个人信用行业信用城市信用网站导航T城市信用1有限公司存续守信激励对象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重要提示:3.因筒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异议申诉基础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类型成立日期住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4009000查MF8诚实守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司法判决其他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www.ccgp.gov.cn首页政采法规购买服务监督检查信息公告GPA专栏PPP频道当前位置:首页》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HTTP:WWW.CCGP.GOU.CN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企业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至查找重置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公布日期执法单位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9年07月02日20时22分提示:本平台信息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1526号)发布·如有疑问请联系具体执法单位。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截图模板(本项目不适用)(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火狐浏览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IE9+(非兼容性视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StateAdministrationforMarketRegulation首页认证结果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认证规则数据统计检验检测科技标准政采信息当前位置:认证结果认证结果综合查询查询条件请输入准确的证书编号请输入准确的证书编号获证组织名称:获证组织名称:请输入不少于3个字符请输入不少于3个字符中国境内-证书状态:有效证书编号:认证项目:国家地区:查询重置证书列表(点击查看详细信息)请输入查询条件!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邮编:100820政府网站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热线电话:400-813-5888拨2咨询)服务邮箱:service@cait.com找错党政机关京ICP备09062530号-3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380号国家认监委微信技术支持公众号质疑函附件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财政审批编号:浔政采网申[2024]1141号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GS(采)2024-046项目名称: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代理机构: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4年6月目录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一章供应商须知8前附表8一、总则11二、磋商文件的说明11三、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16四、磋商规则、程序18五、授予合同21第二章磋商需求23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38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44第五章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62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财政审批编号:浔政采网申[2024]1141号)批准,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受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就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1、磋商项目编号:GS(采)2024-046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四、磋商项目概况:序号项目名称数量磋商内容预算金额 1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1项详见磋商文件要求160万元(即80万元/每年)五、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特定条件: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详见附件)(监狱企业参加磋商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六、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时间:1、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潜在供应商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前应当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登录,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潜在供应商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2、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现场报名,供应商须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政采云”注册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后获取磋商文件)。3、免费注册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页面):https://middle.zcygov.cn/settle-front/#/registry“政采云”,咨询电话:400-881-7190。已经注册成功的供应商无需重复注册。4、磋商公告附件内的磋商文件(或采购需求)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了磋商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磋商文件。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起的质疑、投诉将不予受理。七、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月**日10:00时(北京时间)。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方式:2.1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供应商应当在2024年**月**日10:00前(北京时间),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采云平台”。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2.2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后,允许磋商供应商提供备份文件。提供备份文件的,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无效。“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2.3供应商如需提交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递交:(1)如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邮寄地址为: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浔南新村三期三幢二单元三楼),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0572-3065566。邮寄截止时间:供应商应于2024年**月**日16:30时前准时送达,逾期不予受理。截止磋商时间前,采购人由二名人员(一名接收人、一名监督人员)统一负责接收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至专门的监控室,二人均在接收记录单上对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快递包裹的相关情况签字确认,与磋商资料一并归档。(2)如现场提交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以密封、包装的形式递交,逾期不予受理。注:1)供应商应权衡利弊考虑是否提供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做强制性要求,若因下一条款(第3条)原因须启用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时,而供应商未提供的,视为放弃磋商资格,作无效磋商处理;2)供应商应对提供的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进行加密处理,若需要启用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时,再由供应商告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加密信息进行解密;3)若供应商未提供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磋商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数据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的要求及内容不再适用。3.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磋商无效。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各供应商自行把握时间),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办理流程详见http://www.zjzfcg.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5-27/12945.html),并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下载专区”下载“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5.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www.zjzfcg.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供应商电子交易操作指南详见网址: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28/2573.html)八、磋商时间:2024年**月**日10:00时九、磋商地点: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楼二楼开标室(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具体详见二楼休息区电子显示屏。本项目原则上采取“不见面”形式进行开评标活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无须到场,在线响应即可(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等),但也允许供应商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必须携带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明文书等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最近一个月个人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十、其他事项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质疑将不予受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实行网上招投标,应按照本磋商文件及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要求供应商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投标响应,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完成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同时供应商须随身携带制作在线磋商响应文件时所用的CA锁,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磋商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3、本项目开评标会议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请潜在供应商代表自行准备联网的计算机设备、“政府采购云平台”CA数字证书。开评标会议开始后,应全程关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的各类通知:在线询标等,及时澄清、响应等,避免逾期无效等情况的发生。4、本项目依法落实政府采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5、为有效破解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局,充分发挥好政府采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可凭成交通知书等材料至“绿贷通平台”网页(www.lvdt.huzldt.com)或“政采贷”平台网页(www.zcygov.cn)申请相关融资产品。具体操作方式可在“绿贷通”或“政采贷”平台网站查询,也可向“绿贷通”或“政采贷”平台电话咨询(“绿贷通”联系电话:0572-2392590、“政采贷”联系电话:0572-2151055、18698580797)。6、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7、本项目公告发布网站: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huzhou.gov.cn/十一、业务咨询:1、采购人名称: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沈女士联系电话:0572-3023273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0572-3065566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浔南新村三期三幢二单元三楼质疑函接收人:孙女士联系电话:0572-3065566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联系人:孙先生联系电话:0572-3026731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项 目内容与要求1项目名称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2编号磋商项目编号:GS(采)2024-046财政审批编号:浔政采网申[2024]1141号3磋商内容详见第二章4磋商保证金无5磋商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3、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本项目磋商代理服务费按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由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报价。6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7服务期限二年8答疑与澄清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2024年**月**日16:30前以书面(含传真)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第一次质疑以外的其他所有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澄清和修改,并书面(含传真)通知所有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未按规定要求提出的,则视同认可磋商文件,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答疑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供应商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9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及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月**日10:00时整磋商地点: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楼二楼开标室(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具体详见二楼休息区电子显示屏。10响应文件的制作与提交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电子响应文件:(1)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超过上传时间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作无效标处理;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3)“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11磋商响应文件组成(1)响应文件组成:资格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报价文件。(2)响应文件编制: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还可以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 (4)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在线上传递交一份;“备份响应文件”(供应商如需提供的);12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1)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将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2)通过“政采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3)为保障解密成功,派授权代表出席的供应商建议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至开标现场完成传输、解密等事宜。(交易中心不提供无线网络,请供应商自行解决上网问题) 13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需提供15磋商有效期60天(日历天)16采购人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7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18磋商采购单位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19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四份完整的纸质响应文件(胶装)给采购人,纸质响应文件须与电子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一致。一、总则1.概况1.1磋商采购项目名称:2024-2025年开发区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项目;1.2采购人: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3监管部门: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1.4项目资金来源:已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其资金来源已落实;1.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6采购项目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1.7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1.8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磋商采购单位”。1.9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磋商、成交、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特定条件:(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详见附件)(监狱企业参加磋商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协作监管服务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