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管理外包运营服务招标预告(2024)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2024NCZ(ZW)0001123
项目名称:
海兴开发区集中供热管理外包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分包名称:
海兴开发区集中供热管理外包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分包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延续性项目总概算
77385000.00
延续性项目本年预算(元):
25795000.00
延续性项目第二年预算(元):
25795000.00
延续性项目第三年预算(元):
25795000.00
报价方式:
折扣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否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否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服务期限
备注
1
C99000000-其他服务
集中供热管理外包运营服务
集中供热管理外包运营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1
25795000.00
标的1-其他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三年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docx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
履约保证金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服务期限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附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方案.docx
服务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20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
项目整体设计及服务方案
66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3
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
6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4
类似业绩
3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5
商务要求
5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合计:
100
一、项目基本情况为保障海兴开发区供热服务质量满足居民供热需求,切实履行政府对集中供热行业的监管责任,为确保供暖正常,结合集中供热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二、供热基本情况海兴开发区集中供热分南北区2个供热站,南北区各有一台40蒸吨备用锅炉,另外南区有一台80蒸吨智能化锅炉。辖区供热管网105公里,建成换热站24座,应供热面积139万平米。近三年采暖期实际供暖面积约83万平米(北区供暖面积约为37万㎡、南区约为46万㎡),其中居民住宅约34万㎡、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房约14万㎡、机关单位、商业、企业、营业用房约35万㎡。应收取暖费约2211万元/年。二、2024-2027年供热服务企业选择及煤价补贴标准集中供热监管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企业运营、群众监督”的方式,通过政府采购选取服务企业,煤价补贴参照海原县供热补贴办法,按采暖期实际供热面积(注:单位和企业整栋楼不供热的不计入实际供热面积,私人报停的住宅和商网计入实际供热面积)核定用煤量及煤种,即按实际供热面积每平米37公斤核定煤量,煤种热卡为4000千卡,补贴招标基准价为420元/吨,对超出补贴基准价部分进行补贴(招标预算价暂按宁夏宁东窗口4000大卡煤单价540元/吨为标准补贴计算),约补贴368.5万元/年,具体实际补贴金额以实际中标补贴基准价和宁夏宁东窗口4000大卡煤单价据实补贴。政府不再核实煤量,燃煤煤种企业自由选择。三、服务期限本项目为延续性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四、运营监管方式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企业运营、群众监督、保障有序的原则,为严格管控,保障运行,确保供热如期稳定供热。承包运营期间供热周期: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15日供热,含提前10天供热,共计供热175天。取暖费收取时间: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提前做好收取取热用户费用,政府也不予补贴。供热运营范围内容:供热区域范围内,取暖费收取及所有设备、管网维修及运营活动所有费用支出。供热温度:供热温度不低于20℃。供热运营方式:煤价补贴+自负盈亏方式。具体煤价补贴标准和方式按供热面积(含个别报停面积)核定用煤量及煤种,既按供热面积每平米37公斤核定煤量,按热卡为4000大卡煤种核定煤价(具体按宁东煤矿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5日之间,参照宁东煤矿窗口价4000大卡煤种通知煤价的加权平均价执行进行核算,用煤运费企业自行承担。),补贴基准价按420元/吨为准,超出部分政府按照公开招标后情况进行补贴。政府不再核实煤量,用煤煤种企业自主选择。6、本次招标供热服务期限:三个采暖期。五、具体服务内容(一)采购人将海兴开发区集中供热委托给中标人实行统一经营服务管理,供暖面积约为约83万平米。中标人须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实施运行管理,在规定的管理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收取取暖费,设备安全生产、烟气达标排放及用户服务管理、办理经营所需各种手续。对供热进行运营投资(包括供热用煤费、脱硫脱销用料费、水电费、工人工资、机械费、设备管网维保维修材料费、网络费等全部自行运营费用)。1、自中标人合同签订之日起,原供热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全部解聘。由中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聘用。2、中标人实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采购人不负责中标人运营管理期间任何债权和债务。(二)采购人的责任、权利及义务1、在中标人管理经营期间,不得将本项目管理经营服务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不得无故减少中标人管理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管理经营权的实施,但中标人管理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2、负责提供锅炉房、换热站、管网、材料等资产移交,移交的所有设备必须完好和正常运行。3、若因气候变化,采购人可随时要求中标人提前或延期供热,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并在采暖期结束后兑付。4、采购人要求供热的安置房及公租房中的空置房所产生的取暖费由采购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维修费用经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后,费用由采购人承担。6、政府按热卡为4000大卡煤种核定煤价(具体按宁东煤矿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5日之间,参照宁东煤矿窗口4000大卡煤种通知煤价的加权平均价执行进行核算,用煤运费企业自行承担。),补贴基准价按420元/吨为基准,投标人在此基准上报需要政府补贴的折扣,即补贴金额=37㎏/㎡×实际的供热面积×(补贴价核算的宁东煤矿加权平均价-补贴基准价420元/吨)×中标折扣。政府不再核实煤量,用煤中标人自由选择。7、中标人运行承包服务期内,凡因维修占用周边单位和个人地块的,采购人负责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联系工作。8、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管理经营服务的行为实施监督,抽查中标人供热的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9、采购人负责受理用户对中标人的投诉。10、采购人依据投标人中标后签订的协议对中标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11、采购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12、发生因公共利益需要、非因中标人原因致使中标人无法履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其他导致签订的协议终止的情况,采购人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13、采购人有权邀请有关单位组织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三)投(中)标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求1、对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中标人应退还用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2、管理运营期间取暖费收取要严格执行相关取暖费文件规定,并依据供热面积收取取暖费。3、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供热环境治理的法规政策。在经营服务期限内,保证供暖设施设备达到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正常上传。若烟气排放不达标、数据造假、数据不及时上传或上传不真实造成的经济处罚及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4、建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接受采购人监管和社会监督,促使供热运行良好、合理。尽最大限度地为用户提供公平、公开、优质的供热服务。5、须加强设备运行和维护:(1)对库存设备进行保养后库存,并对可用设备和报废设备分类库存,保障可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对保养过程做好记录和留存影像资料,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2)对备用闲置调峰锅炉做好长期科学保养,停暖后做好所有锅炉的科学保养,保证锅炉质量和合理使用寿命。并对保养过程做好记录和留存影像资料。(3)按期做好所有系统停暖期正常维护,制定维修计划报供热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后方可实施,做好记录和留存影像资料报热主管部门备案。(4)严格锅炉、换热站水处理化验和长期达标运行,保证锅炉、管网和辅机的质量和合理使用寿命。并对化验过程做好记录。(5)不得对配电系统、工艺系统及设备随意改变位置及变更线路,保证设备及系统与设计的一致性和可持续性运行。凡需维修的部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实施维修。做好记录和留存影像资料,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不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维修造成配电系统或设备、工艺管网紊乱影响其正常使用和后期扩建使用功能的,造成损失的从履约保证金中评估后加倍扣除。6、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供热区域及供热面积,供热面积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供热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保证供热面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7、中标人必须爱惜和科学管理供热设备。8、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建应急抢修队伍,备足各类型常用阀门、管件、管材等物资,锅炉、循环泵、电器设备等易损件,保障抢修及时到位。9、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中标人对管理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凡中标人责任造成的各类事故由均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处置并报告采购人,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10、非经采购人批准,中标人不得自行决定停热、解散、歇业;中标人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扩大或缩小)管理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资产;11、进行供热前设施维护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开始前15天完成,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实。如果供热期中途抢修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抢修所用时间、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情况应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全部完成抢修,保障正常供暖。12、供热停炉后,负责做好锅炉、辅机及管道换热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按照每年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所规定的检查时间,进行锅炉年检和运检,并将检修情况报告采购人。13、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在管理经营期间,面向广大市民及供热用户开展供热公益活动,宣传供热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供热在人们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14、建立并完善供热互联网站,以便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网上供热入户申请、用热咨询、安全说明、热费查询、受理投诉等综合信息服务。中标人建立收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供热主管部门的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15、管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中标人不再享有管理经营权,中标人应将全部使用的供热资产移交给采购人,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中标人用于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中标人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资产和备件的正常运行。16、供热期结束15日内组织供热质量自评并报采购人,接受采购人供热质量的综合评价。17、对新接入集中供热的用户,经中标人现场核实情况,必须报供热主管部门入网审核备案,批准后方可接入。未经批准,中标人不得擅自新增用户接入集中供热网管。18、炉渣由中标人自行处理。六、奖罚措施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执行。七、履约担保要求1、投标人如中标应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十五日内向采购人缴纳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为每年预算资金的5%)。(如提供履约保函的应为采购人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在经营期内,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并且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要求改正的通知后的限定时间内仍没有纠正的,采购人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采购人在兑取履约保函前应向中标人发出有关未能履行协议相关义务的书面说明。在收到前述书面说明十五日内,若中标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则采购人可兑取履约保函;若中标人提出相反证据,且双方就中标人未能履行协议相关义务的事实无法达成一致,通过法律程序,则任何一方可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采购人可依法兑取履约保函。),服务结束后退还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保函)。2、管理经营期间,中标人如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或由于中标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采购人可以提取履约保证金用于事故处理和更换维修设备。3、中标人移交的资产和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采购人不能使用的,采购人可以提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更换维修设备。4、凡履约保证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金额,中标人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采购人补齐履约担保金额。5、管理运营期间,根据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和考核结果,采购人可以视情况退还履约保证金。八、管理运营服务的终止管理运营期限届满时,管理运营服务自动终止。发生下列情况,管理运营服务可以提前终止:1、因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无法履行协议情况的;2、中标人擅自转让、出租管理运营服务的;3、中标人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4、中标人擅自将所管理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5、因中标人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中标人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拒绝为热用户供热,擅自停业、歇业、擅自提前结束供热或中止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中标人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九、商务及其他相关要求1、投标人投标时报须政府补贴的资金折扣。投标人一旦中标自负盈亏,费用包含人员工资及社保、煤炭采购、设备及管道保养维护、环保、检测费、安全工作费用、环保检测和监测费用、服务费、工作服、设备维修、管理费、利润税金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相关部门验收等全部与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投标人一旦中标,则表示了解并认同采购人需求且无异议,除燃煤补贴外采购人不再另行付费。2、投标人应当符合公告及投标人须知附表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参与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监督中标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中标人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公众对中标人的投诉;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项目;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5、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履行经营协议,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服务;接受主管部门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6、投标人一旦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自行负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与采购人无关。(投标人投标时须作出承诺,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7、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合法经营生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好运营服务。投标人一旦中标,在运营服务期间如果安全或环保等不达标,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全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8、在运营服务期间,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运营服务及相关权益出租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9、中标人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按国家标准运营、达标排放,如不达标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须作出承诺,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10、中标人对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未合理使用,甚至人为破坏,采购人有权责令整改,并要求中标人照价赔偿。11、中标人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12、中标人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13、中标人在确保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可优化设备工艺,优化设备工艺时如对设施主体结构进行改变,须报采购人许可后实施,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14、按照海兴开发区用热需求进行集中供热,满足用热服务需求,保障供热管网安全可靠运行。15、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须作出达不到要求的具体数值的实质性经济处罚承诺,未作出承诺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6、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方案一、采购项目概况:(一)采购人、中供应商:(二)采购项目名称:海兴开发区集中供热管理外包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DGCGL-2024-(ZC)040号、项目主要内容:集中供热管理外包运营服务。(三)项目实施时间(包括合同签订时间期限)、项目完成时间等: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三年;延续性服务项目,一招三年。二、成立验收小组及成员情况:聘请政府采购库内专家2人,项目具体实际使用人员1人等。三、验收时间(预计)及验收地点:每年采购人将组织进行验收,验收聘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参加。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0号)的相关要求,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四、验收程序: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对项目实施的情况汇报,现场查看和听取使用人使用情况汇报,察看运行情况安全、技术保障等情况,审阅项目相关资料,验收小组成员发表评价意见、形成验收报告等。五、验收内容:包括该项目采购的内容及实施情况、使用运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六、出具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0号)的相关要求,履约验收报告依法依规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七、验收资料整理完善归档,由中标人为采购人装订完整的验收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集中供热管理外包运营服务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