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勤道路工程招标预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2024)


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磋商公告

台州伟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9月06日 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三招采-2024-CS099 
    项目名称: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486121  
    最高限价(元):3133589  
    采购需求: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486121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不超过60日历天(含养护期28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标项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2)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无在建工程; (3)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浙江省省外的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4年09月0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4年09月06日 14: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年09月06日 14:3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号交通大楼四楼开标三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4.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相关说明: (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2)“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 400-881-7190。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4)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 (5)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6)本项目需要供应商同时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发送至代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032176308@qq.com),逾期发送将被拒收。 (7)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以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响应文件撤回。 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供应商仅递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 (8)本项目所有公告发布网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和“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610743/index.html)。 注:▲未传输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备份投标文件,造成项目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下去的,投标无效。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三门县浦坝港镇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孙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215815921  
    质疑联系人:林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136668632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台州伟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沈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221615919 
    质疑联系人:张丹丹 
    质疑联系方式:13968069503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三门县财政局
    地    址:/
    传    真:/
    联 系 人:/
    监督投诉电话:0576-83305830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相关附件: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三招采-2024-CS099采购项目: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采购人: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台州伟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8月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项目需求....................16第四章磋商....................17第五章拟签订合同....................23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74附件1....................76附件2....................77附件3....................78附件4....................79附件5-1....................80附件5-2....................82附件5-3....................83附件684附件7....................88附件9....................90附件10....................91附件1192附件12....................95第1章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在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网上报名后下载。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9月6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三招采-2024-CS099项目名称: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486121最高限价(元):3133589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数量:1预算金额(元):3486121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备注:合同履约期限:不超过60日历天(含养护期28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2)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无在建工程;(3)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5)浙江省省外的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已完成办理的公示信息网站截图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时间:/至2024年9月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网上报名后下载。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9月6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递交开标时间:2024年9月6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网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号交通大楼四楼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其他事项: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3.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4.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相关说明:(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2)“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4)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5)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6)本项目需要供应商同时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发送至代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032176308@qq.com),逾期发送将被拒收。(7)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以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供应商仅递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8)本项目所有公告发布网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和“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610743/index.html)。注:▲未传输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备份投标文件,造成项目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下去的,投标无效。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地址:三门县浦坝港镇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孙先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215815921项目质疑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1366686323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台州伟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县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沈先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221615919质疑联系人:张女士质疑联系方式:13968069503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三门县财政局地址:/传真:/联系人:/监督投诉电话:0576-83305830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台州伟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8月27日第2章供应商须知一、前附表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1是否允许联合体□是 /☑否2是否允许分包□是(但主体部分不得分包,详见招标需求内容)/☑否3是否包含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 /☑否,具体清单见项目需求4答疑会或现场踏勘无5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和递交请供应商仔细阅读“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1.响应文件的制作: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加密并递交响应文件(下载网址:https://zfcg.czt.zj.gov.cn/download/index.html)。2.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磋商当天14时30分)完成响应文件的递交,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应在开标当天14时30分至15时00分完成解密。6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备份投标文件是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产生的备份文件,请投标人自行妥善保管。1.使用前提:在解密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自行在线解密操作失败,又未能及时联系技术人员帮助解密,或者投标人寻求技术人员帮助仍无法完成解密。2.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当天15:00(北京时间)。3.发送方式:供应商须将备份投标文件发送至代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032176308@qq.com)。4.未按上述要求递交备份投标文件或所提供的备份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视同放弃投标,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未按时完成解密的,并符合备份投标文件使用前提的,投标人应提供备份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放弃投标。7不见面磋商采购组织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采云平台”组织开启,如未及时按要求完成线上有关操作(如响应文件解密、递交备份响应文件、报价等),导致响应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磋商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电子采购,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自行承担磋商活动一切费用。2.磋商前准备:各供应商在磋商前确保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本磋商邀请附件:“政采云CA签章申领操作流程”)。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递交响应文件或递交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过程要求:投标人需在专家要求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未按要求报价的供应商作无效标处理。9信用信息查询渠道1.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2.截止时点:开标后评标前。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采购组织机构在规定查询时间内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并归入项目档案。4.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0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是 /□否)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核查渠道:小微企业名录(网址:http://xwqy.gsxt.gov.cn)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1中小企业优惠措施1.项目属性(工程类)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采购标的:公路工程 , 所属行业:建筑业。3.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4.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注:1.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的优惠措施。12质疑渠道政采云平台网上质疑系统或书面质疑。13实质性条款带“▲”的条款是实质性条款,响应文件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4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15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相关说明①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②“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 400-881-7190。③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④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⑤投标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磋商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⑥本项目需要供应商同时提供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在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发送至代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032176308@qq.com),逾期发送将被拒收。⑦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以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 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磋商供应商仅递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17项目负责人的其他要求①项目负责人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以建造师身份承接(包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记录或交工验收记录为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原承接的项目与本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b.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c.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如发生以上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随资格证明内容上传,招标文件提供证明格式的须按照该格式提交),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1、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的网站或管理部门的文件中载明以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目。若是年度招标项目则以具体项目的承接作为是否已承接该项目的判断依据。如承接项目已取得竣工验收记录或交工验收记录的,该项目不作为在建。原承接项目已解除合同的,该项目不作为在建。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指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是其他单位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他情形的,投标资格不受影响)。18解释权本磋商文件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组织机构。19补充条款1、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27000元。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付清。本项费用由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2、资格证明文件、商务与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4份。(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后提供)二、说明(一)总则本磋商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项目采购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磋商供应商承担。(二)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项目的磋商、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三)当事人1.采购人(发包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采购组织机构:是指采购人委托组织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3.供应商(承包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的或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5.联合体: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磋商。(四)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作为响应文件组成分部分。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同一合同项,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磋商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磋商,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五)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1.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就有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字、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磋商响应资料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六)现场踏勘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2.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七)特别说明1.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且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2.供应商磋商标的除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响应文件为准。供应商对磋商标的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磋商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成交供应商成交标的、响应文件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而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的,则应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3.本磋商文件中关于电子磋商、响应内容、流程如与政采云系统中最新的内容、操作不一致的,以政采云系统中的要求为准。三、磋商文件(一)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三)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四)采购组织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更正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于磋商截止时间的5日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各潜在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四、响应文件(一)响应文件的编制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按照采购组织机构的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文件。【特别提示:如在磋商响应时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的,将原件扫描放入磋商响应文件。】若参与多标项磋商的,则按每个标项分别独立编制磋商响应文件。▲1.资格证明文件的组成:(1)磋商声明书;(附件1)(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磋商响应事宜的,则无需提交);(附件2)(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附件3)(4)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附件4)(5)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6)提供对应资质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核查证明上的打印时间应在开标日所在星期的周一动态核查结果生成后);(8)提供采购公告中符合供应商特定条件的有效资质证书(磋商供应商特定条件中有要求的必须提供),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附件6);2.商务与技术文件的组成:(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7)(2)法定代表人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8)(3)供应商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附件9)(4)项目负责人资格情况表;(附件10)(5)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附件11)(6)施工组织设计。3.报价文件的组成(1)首次报价一览表;(附件12)(2)针对报价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二)报价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首次报价一览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2.磋商总报价应包含所有一切人员工资、各种加班费、节假日补贴、各种社会保险、安全保险、食宿与交通、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建筑垃圾清运费、保险费、管理费、规费以及所有税收、利润、采购代理服务费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如发生不可抗拒力及突发性事件,中标方要无条件服从采购方指挥,配合采购方一切行动,相关费用包括在投标价内,采购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3.磋商报价不得为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三)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截止日起90天。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均应保持有效。(四)响应文件的签署1.响应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本项目如允许联合体且供应商是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应盖章,并签署联合体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的全名)。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响应文件中。2.响应文件中所有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才有效。3.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处,可使用有效安全的电子签章替代。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其中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五)响应文件的递交要求按照前附表要求提交,如采购组织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约束。五、磋商程序1、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2、对提交了电子备份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磋商响应文件签收记录并通过发送网络形式及时告知供应商。3、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4、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如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将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5、磋商小组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6、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单位CA签章,上传政府采购云平台。8、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0、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11、采购组织机构对磋商小组专家成员进行评价。12、主持人到磋商采购会现场宣布磋商结果(含技术得分、最终报价、报价得分及总得分),磋商采购会议结束。六、磋商异议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组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磋商会议结束后不再接受相关询问、质疑或者回避申请。七、磋商结果确定(一)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单位的《授权意见确认书》,推荐成交候选人或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推荐成交候选人的,采购组织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二)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组织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三)发放成交通知书。采购组织机构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通过政采云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八、合同签订及公告(一)签订合同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电子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成交供应商无故拖延、拒签合同的,将取消成交资格。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二)合同公告及备案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告。2.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通过政采云平台提交至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存档。九、询问、质疑与投诉(一)询问磋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联系方式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采购人、采购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质疑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3.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4.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在收到磋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磋商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磋商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三)投诉磋商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十、其他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三门县财政局向三门县金融(保险)系统发起了“政采贷”、“政采保”融资服务倡议,得到了全县1家银行、1家保险公司响应,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请同以下银行(保险)联系人对接。政采贷联系方式序号银行简称贷款年利率政采贷联系人联系电话1建设银行4.35%起彭章法13958532211政采保联系方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1%(1.5%),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500元(300元)。李来萍13958525199第3章项目需求一、项目一览表本次磋商共1个标项,具体内容如下表:标项号项目名称简要技术要求数量单位预算审核价(元)最高限价(元)1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详见技术需求1项34817663133589二、技术需求(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2、工程地点:三门县浦坝港镇3、工程主要包括: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项目位于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本次预算审核主要建设内容为:10cm厚碎石基层、15cm厚水泥砼路面层、道路路基土方开挖、道路路基石方开挖、道路路基挡墙、路基排水沟边沟新建等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及预算审核报告。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工期:不超过60日历天(含养护期28日历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期天数)。6、质量标准:合格。(二)定额依据:1、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概算书;2.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3.交通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公布实施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18-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4.交办公路[2019]26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5.建设单位提供的由中创合意编制的《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口至东嘴头海防执勤道路工程》概算书;6.《浙江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价格信息专栏总245期2024年第六期,台州市三门县信息价2024年第6月份;7、其他有关文件、标准图、预算软件和规范;8、土、石方废方现场就近堆放。(三)工程量清单详见预算审核书。三、商务需求1、付款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定后(工程结算款以三门县财政局审定为依据),付至该工程结算价的100%(以上款项须待上级拨款资金到位后支付。在发包人支付此款项前,承包人须先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与质保期一致,质量保证金额度为本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5%。)2、履约保证金:无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抽走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且影响了工程的实施,按承包人违约处理。第4章磋商1、磋商原则磋商小组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三、磋商小组(一)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二)磋商小组成员与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向采购人、采购组织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磋商要求(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三)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四)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五)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六)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五、无效响应情形(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在限定的时间内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审核金额/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首次报价;;(5)响应参数未如实填写,完全复制粘贴磋商需求参数的;(6)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材料的;(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8)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9)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2)实质性要求(磋商文件中打“▲”内容)不响应的;(13)商务条款不响应;(1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15)逾期或未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1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六、终止磋商情形(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二)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五)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七、磋商过程的监控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情进行现场监督,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八、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一)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九、评审程序(一)资格性审查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无效的进行必要的询问,在政采云平台公布无效响应的供应商名单、响应无效的原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磋商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扫描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联合体参与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资格本项目特定资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他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审查发现无效的进行必要的询问,对无效响应的供应商名单及响应无效原因的公布方式同上。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完整且编排有序,磋商内容基本完整,无重大错漏,并按要求签署、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对应格式文件签署、盖章。“▲”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可接受的附加条件。(三)商务技术及价格评审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总计100分,磋商报价分30分、磋商技术分70分,评审按以下标准及要求进行:1.评分标准序号评审内容评分细则分值1企业类似业绩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公路工程)业绩的,每个得0.5分,最多得1.5分。(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三者缺一不可,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1.5分2项目组成员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1.5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且须提供上述人员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开标时间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1.5分2项目组成员拟派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且须提供上述人员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开标时间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1分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根据施工方案的针对性、全面性、合理性、先进性情况(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详细描述),根据项目实际,分析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优得8-12.0分;良得4-7.9分;一般得0-3.9分。12分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工期、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安排完善合理,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制度及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进行打分。优得4-6.0分;良得2-3.9分;一般得0-1.9分。6分5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施工质量目标明确,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且有技术支撑的。优得4-6.0分;良得2-3.9分;一般得0-1.9分。6分6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对施工场地周边围挡的响应承诺,对人员管理的措施进行打分。优得4-6.0分;良得2-3.9分;一般得0-1.9分。6分7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现场的降噪措施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优得4-6.0分;良得2-3.9分;一般得0-1.9分。6分8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除尘、垃圾清运,施工现场管理的针对措施。优得4-6.0分;良得2-3.9分;一般得0-1.9分。6分9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配置、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进场计划拟投入本工程的管理人员及各专业工种劳动力配置的组织架构完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人员配置和施工强度匹配进行打分。优得4-6.0分;良得2-3.9分;一般得0-1.9分。6分10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配置、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进场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施工计划情况:具有详细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且计划周密,材料数量、质量控制,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优得4-6.0分;良得2-3.9分;一般得0-1.9分。6分11施工组织设计应急预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预案内容、突发情况的响应时效以及处理流程进行综合评价。优得4-6.0分;良得2-3.9分;一般得0-1.9分。6分1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根据项目实际踏勘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的重点、难点、具体建议并提出改进措施。优得4-6.0分;良得2-3.9分;一般得0-1.9分。6分注:①合同、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将原件扫描上传至响应文件,并加盖公章。▲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总页数不得超过20页。2.最后报价(总价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分二轮或多轮(本项目分二轮报价,即首次报价和最终报价)进行,首次报价在竞标文件中体现;最终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由所有参加磋商的竞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线上进行报价(时限为30分钟)。如该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则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含所有补充资料)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供应商首次报价和最终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作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得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小数点后保留2小数)注:对于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小组认为其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作无效标处理。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评审要求(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其中客观评分项的分值应当一致。(2)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结果汇总及排序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五)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得分情况编写评审报告。第五章拟签订合同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3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本款补充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款、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l)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6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地 址:三门县浦坝港镇邮政编码: 21.1.2.6监 理 人:地 址: (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所有变更指示,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5.2.4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7天内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13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1416.1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调价续上表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 /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 LPR ) 计算(不计复利)。20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1.5%的结算审定价21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2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318.2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5‰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30其他条款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1.1.8目细化为: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书中各项表格。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通用合同条款1.1.2项细化为:本项目的发包人为: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审核书;(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3图纸的修改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细化为: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7联络通用合同条款第1.7.2项约定为:1.7.2.2.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2.发包人义务2.6支付合同价款本款补充: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2)针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地质灾害、工程防护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未执行预案和措施或执行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3)承包人用电、用水、进场道路应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为避免用电发生维修性或故障性中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保证工程实施中的需要。承包人用电应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足够的安全用电距离。自备发动机相关费用已含入清单报价之中,不单独另行计量、支付。4.1.10其他义务本项第4.1.10(2)目细化为:(2)承包人按三人社[2019]41号关于印发三门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及浙建[2020]7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执行。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民工工资等问题。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1小时之内赶到事发地点,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支付信息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在本工程中,发包人应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的规定,工资性工程款为每月计量工程款的15%,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包人还应严格执行《******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145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台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台交[2017]21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4号)。发包人将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浙人社发(2022)13号执行。发包人将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体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承包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向县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转入承包人账户。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本款约定的内容如相关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相关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4)目细化为:(4)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并开展各项工作;c.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等,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配合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协调检测、监控的配合工作;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检测、监控方案和流程,并制订配合工作等相应的方案;c.施工检测、监控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工作顺利的进行;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6)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交通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7)凡标段内与现有相关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正常交通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通行安全,并在必要时会同有关方面疏导现有交通流。施工时涉及交警、路政、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好涉及的相关手续,做好交通影响评价,承包人应将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既有道路通行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9)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遗留的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10)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路政、水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承包人撤离时,发包人将根据路政、水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赔偿证明材料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否则由此而发生赔偿,将在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11)制定工地规则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安全保卫制度;b.工程安全制度;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d.环境卫生制度;e.防火制度;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g.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h.农民工管理制度。(12)在工程施工期间,如遇上级政府或部门下发关于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等工程建设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文件执行,费用不予增加。(13)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4.3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5承包人项目经理通用合同条款第4.5.3项细化: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按《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6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4.6.6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4.6.7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4.6.8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符合上述要求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用合同条款4.8.3项补充: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通用合同条款4.11.1项约定: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特点、现场情况的特殊性,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包括黄标车)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7.2.2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款补充第9.2.12~9.2.13项:9.2.12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交通厅)浙交【2007】292号文,承包人特别要做好对桥梁施工场地的清理工作。所有弃渣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否则发包人有对承包人的不合格工作做出相应处理的权利。9.2.13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在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在过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做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细化为:9.2.5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字【2020】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除上述要求外,承包人还应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120号《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台州市交通工程远程视频监控和质监信息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交〔2016〕203号文等的相关要求对整个标段配置安全生产所需的施工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并应做到施工现场监控无盲点。9.4环境保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4.12项:9.4.12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有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保、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10.3年度施工计划删除此项条款,本项目不适用。10.4合同用款计划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0.4款细化为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工程的年度、季度、月度用款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可根据工程进度调整用款计划。承包人必须在月末前15天报出调整后的下月度用款计划;月度用款计划准确度原则上要求控制在+10%内。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0.5款: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承包人需编制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11.开工和交工11.2交工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细化为:因政策处理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费用不予支付。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图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费用不予考虑,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政策处理除外);(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6)项约定:(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执勤道路工程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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