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检测招标预告(长兴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2024)



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项目征求意见公示

公示简要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长兴县政府采购中心将于近期就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项目(项目编号:YHZFCG-004)进行竞争性磋商。为避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现将竞争性磋商文件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下载”)公布如下,以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询编号:2024-xqgs6465fa03f0dd0291
二、征求意见范围: 1、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功能指标; 2、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三、征求意见递交及接收:
1、意见递交时间:2024-09-02
2、意见递交方式: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理由和建议的,请将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并密封后送至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也可将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377195161@qq.com,并将盖章原件邮寄至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越度商务大厦702室)。
3、意见接收机构: 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4、联系人:张彬彬
5、联系电话:0571-85383936
6、联系邮箱:530325832@qq.com
四、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供应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是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必须出具针对该项目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联系电话。2、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须出具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3、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附相关依据,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注意事项:

附件信息:

2-交竣工检测-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1)-0809.docx261.1K

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交易)项目编号:()采购单位:长兴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盖章)采购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目录第一部分邀请供应商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流程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第六部分合同条款第七部分报价清单第八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第九部分报价格式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项目概况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月日点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编号)项目名称: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最高限价(元):采购需求:标项内容: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数量:1单位:项。项目概况: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以下简称“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S216与G318交叉口,起点桩号为K27+928.216,路线往南沿现状X225虹林线和X212观青线走向在里塘加油站南侧偏离现状道路至观青线西侧现状农村公路,下穿商合杭高铁(K34+209.28处)并与观青线相交后与长兴县吴山大桥工程起点相接,利用长兴县吴山大桥工程(K35+713.117~K36+747.084段长约1.03公里)走向跨越西苕溪后继续往南跨晓墅港(Ⅶ级航道)后路线往西南,与现状观青线相交后路线沿现状乡道终点与S302相交于长安村附近,终点桩号K40+675.248,路线全长约12.74公里,其中新建段约11.71公里,利用段约1.03公里。全线共设大桥231.04m/1座、中小桥308.36m/9座(含改路桥梁2座),涵洞约42道,道班房约2700m2/1处。项目概算总投资为65816.0438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31549.1193万元。技术标准:本项目按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的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60km/h,全线为双向两车道,标准路基宽12m,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余技术指标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范围:本项目全线范围内(不含余杭代建段隧道)路基、路面、桥梁(含桥梁荷载试验)、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含绿化)、房建、机电等工程交工实体检测、竣工实体检测、外观检查,检测频率及参数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号)执行,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并协助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等工作;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至所有试验检测报告提交并通过竣工质量评定止,预计66月(2008日历天)。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本身或内设检测机构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由于交通运输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期间造成等级证书有效期未能延期的情形,本次投标予以认可。交通运输部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有新规定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供应商名称和等级应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ttiis.cn/)”中的相应机构名称和等级完全一致。③具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④供应商自2019年7月1日(以交工验收证书或备案书载明的检测完成日期为准)以来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交工或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且检测内容至少包含桥梁荷载试验的试验检测任务;⑤供应商拟委任的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公路和桥梁专业),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道路工程专业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资格,担任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交竣工(或交工)质量检测且检测内容至少包含桥梁(含桥梁荷载试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以下。⑥供应商拟委任的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同时具备公路和桥梁专业),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道路工程专业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资格。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以下。5.受本项目承包人或监理人委托已服务于本项目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或其所属试验检测机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时间:/至2024年月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免费。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月日点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月日点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2)电子交易的说明:1)电子交易: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采购活动,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2)响应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3)磋商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磋商文件。4)响应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本公告约定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响应活动;6)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7)不提供磋商文件纸质版;8)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提交备份响应文件1份。备份响应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备份响应文件”;9)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的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10)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与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兴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地址:长兴县长州路799号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朱高凯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2-6873713质疑联系人:刘女士质疑联系方式:0572-622146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632号越都商务大厦702室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张彬彬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5383936质疑联系人:赵姝炫质疑联系方式:0571-85383936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长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地址:湖州市榆树街26号新天地写字楼21楼传真:/联系人:佘科监督投诉电话:电话:0572-6027789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流程1.征集供应商1.1邀请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2.响应文件开启与信用信息查询2.1供应商依据“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与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2.2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响应截止时间当日的信用记录。3.磋商与评审3.1磋商小组签到。3.2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有关纪律以及磋商、评审工作程序。3.3磋商小组审查确认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3.4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3.5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3.6对于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认定响应无效,并告知该供应商。3.7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8磋商小组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响应文件解密次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利用政采云平台发起磋商邀请,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在线评审室”进行远程视频磋商。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收到视频评审邀请——点击“视频评审”进入“视频评审系统”——开始远程磋商活动;对于要求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进行磋商的供应商,可在采购代理机构4楼讲标室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或自备CA数字证书、笔记本电脑等开展磋商活动。3.9经磋商确定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10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及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并使用电子签名(如果有)。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如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3.11磋商小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3.12确定进入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13采购代理机构唱价。3.14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3.1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4.成交4.1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2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5.合同及履约验收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2成交供应商按照政策要求及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5.3合同履约。5.4采购人组织验收。6.竞争性磋商流程图验收立项验收立项履约立项履约立项签订合同立项签订合同立项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立项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立项编写评审报告立项编写评审报告立项评审打分立项评审打分立项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立项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立项磋商磋商资格审查立项资格审查立项编制磋商文件编制磋商文件开启响应文件立项开启响应文件立项邀请供应商立项邀请供应商立项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前附表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1项目属性服务类。2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属于 其他 行业;3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4分包 A允许,分包内容为: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供应商可将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分包;除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试验检测工作外,常规试验检测工作只允许有一家分包人且该分包人本身或内设机构应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分包工作量不超过试验检测工作总量的30%。且分包人应为中小型企业。5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A不组织。6样品提供A不要求提供。7方案讲解演示A不组织。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六、响应文件的编制”-“2响应文件的组成”-(2)资格部分。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响应无效。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标准提供。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10最后报价要求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一览表(报价表)》是最后报价的唯一载体。磋商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响应无效: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的最后报价的;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11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供应商成交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12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北路632号越都商务大厦702室)张彬彬13889259991;备份响应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0571-8538393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13特别说明/14采购代理服务费及造价咨询服务费1.招标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收费标准,按单个标段中标价对应不同服务类型的费率标准计算出代理费,乘以55%收取。2.造价服务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文)中的“清单计价法: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计费费率,以单个标段中标价为计费基数,计算出的造价服务费,乘以46%收取。本次采购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15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履约保证金可以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工程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交纳。二、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邀请、响应、开启响应文件、信用信息查询、资格性审查、评审、成交、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人”系指磋商邀请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磋商邀请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3“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参加本次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5“成交人”系指经评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2.6“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7“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2.8“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响应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2.9“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0“▲”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3.响应有效期▲3.1响应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的,响应无效。3.2响应文件合格提交后,自响应截止日期起,在响应有效期内有效。3.3在原定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4.响应费用供应商需自行承担涉及响应的一切费用。三、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要求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2.支持绿色发展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相应的响应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响应无效。2.2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服务类项目采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3)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支持创新发展4.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四、询问、质疑与投诉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2.供应商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3.供应商质疑3.1质疑提出时效3.1.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3.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3.1.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1.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1.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1.2.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3.2质疑函3.2.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1。4.供应商投诉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五、磋商文件构成、修改、解释1.磋商文件的构成1.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第一部分供应商邀请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流程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部分报价清单第八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第九部分最后报价格式1.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2.1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2.2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效。六、响应文件的编制1.响应文件的语言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2.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响应函(2)资格文件A、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B、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C、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分包承诺书(如果有);(5)所有资信文件(如果有);(6)关于对磋商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如果有);(7)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文件或说明(如果有);(8)拟投入检测驻地设施设备及检测工程师、检测员承诺书(9)技术文件。(10)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如果有);(11)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3.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3.1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第八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3.2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3.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3.4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无效。3.5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3.6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七、响应文件的提交和备份1.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1.1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1.2在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1.3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磋商。1.4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期。2.备份响应文件2.1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后,还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2.2备份响应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不可修改的电子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响应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合体响应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响应,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2.3直接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开启响应文件的地点将备份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2.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先将备份响应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响应文件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2.5▲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八、开启响应文件与信用信息查询1.开启响应文件1.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启响应文件。1.2开启响应文件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启响应文件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1.3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如提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解密成功的供应商,其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2.信用信息查询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响应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2.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存档。2.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九、提交最后报价1.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使用电子签名):1.1最后报价一览表;1.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十、评审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价格分计算方法:低价优先法。3.评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十一、成交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政部门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和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3.成交通知及成交结果公告3.1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成交通知。3.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未成交情况说明、成交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十二、合同1.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合同的签订2.1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2.2成交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成交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2.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5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2.6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3.履约保证金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及金额见前附表。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4.预付款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十三、验收1.验收1.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1.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1.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1.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四、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1.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1.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1.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1.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1.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2.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第四部分采购需求注:“▲”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1.1项目概况: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以下简称“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S216与G318交叉口,起点桩号为K27+928.216,路线往南沿现状X225虹林线和X212观青线走向在里塘加油站南侧偏离现状道路至观青线西侧现状农村公路,下穿商合杭高铁(K34+209.28处)并与观青线相交后与长兴县吴山大桥工程起点相接,利用长兴县吴山大桥工程(K35+713.117~K36+747.084段长约1.03公里)走向跨越西苕溪后继续往南跨晓墅港(Ⅶ级航道)后路线往西南,与现状观青线相交后路线沿现状乡道终点与S302相交于长安村附近,终点桩号K40+675.248,路线全长约12.74公里,其中新建段约11.71公里,利用段约1.03公里。全线共设大桥231.04m/1座、中小桥308.36m/9座(含改路桥梁2座),涵洞约42道,道班房约2700m2/1处。项目概算总投资为65816.0438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31549.1193万元。1.2技术标准:本项目按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的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60km/h,全线为双向两车道,标准路基宽12m,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余技术指标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1.3招标范围:本项目全线范围内(不含余杭代建段隧道)路基、路面、桥梁(含桥梁荷载试验)、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含绿化)、房建、机电等工程交工实体检测、竣工实体检测、外观检查,检测频率及参数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号)执行,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并协助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等工作;▲1.4试验检测服务期:合同签订至所有试验检测报告提交并通过竣工质量评定止,预计66月(2008日历天);二、业绩及主要人员最低要求▲2.1供应商自2019年7月1日(以交工验收证书或备案书载明的检测完成日期为准)以来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交工或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且检测内容至少包含桥梁荷载试验的试验检测任务;注:①业绩认定时间以交工验收证书或备案书载明的检测完成日期为准;②业绩证明应附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交工验收证书或备案书,两者缺一不可。如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交工验收证书或备案书均无法反映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检测内容的,应提供发包人(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合同协议书或委托协议书中同时包含交工和竣工质量检测的,在投标截止前仅完成了交工质量检测的,该业绩也予以认可,仅完成竣工试验检测任务的业绩不予认可。③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④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交工验收证书或备案书、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发包人(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2供应商拟委任的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公路和桥梁专业),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道路工程专业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资格,担任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交竣工(或交工)质量检测且检测内容至少包含桥梁(含桥梁荷载试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以下。供应商拟委任的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同时具备公路和桥梁专业),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道路工程专业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资格。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以下。主要人员证明材料应附:a.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等)的复印件、投标人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公开的信息(如信用评价结果、人员信息等)打印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网上截图打印件(如有)等。b.对主要人员有业绩要求的,应出具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无法体现人员姓名和任职的,应提供发包人(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三、费用与支付3.1附加试验检测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1)涉及试验检测内容或项目增减的,已标价的报价清单中有适用于该检测内容或项目单价的,采用该内容或项目单价;已标价的报价清单中无适用于该检测内容或项目单价的,则按照《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64号)所列收费标准乘以75%,再乘以“签约合同价”与该项目招标时的最高限价的比值执行;若《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中仍无相关内容可参照的,则双方协商解决。(2)涉及检测服务时间增加或减少的,双方协商解决。3.2试验检测服务费的调整:报价清单第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的费用由检测人总额包干,不予调整,报价清单其它章节检测项目的中标单价不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市场因素、材料因素、施工工期等变化而进行调整;检测数量应以“实施性试验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频率数量为准,除《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浙交〔2023〕132号)及发包人或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的检测指标外,数量超出《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号)及工程实际情况的,不予计量。3.3支付发包人按半年一次向检测人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试验检测人于每半年将交工试验检测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交工试验检测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检测人支付当期交工试验检测服务费的90%,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累计支付至交工试验检测服务费的100%,竣工检测服务费在竣工质量评定检测报告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1)正常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按半年支付,检测数量以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数量为准;(2)附加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在下期计量支付中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数量支付。(3)报价清单100章费用的支付约定为:第100章费用(不含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时间及比例按下表规定执行。序号阶段支付时间支付比例1交工检测阶段首次实体检测费用支付时;80%2竣工检测阶段竣工检测质量评定备案后30日内20%(4)安全生产费在每期支付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予以审核审批。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前附表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分值1供应商与本项目相关的业绩自2019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交工或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且检测内容至少包含桥梁荷载试验的试验检测任务的,加1分;0-1分2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和资格能力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拟委任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为 AA 的得1分,为A 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证明材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网上截图打印件。0-1分3供应商的信誉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投标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按联合体各成员信用评价最低的计算)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信用企业的得2分,A级信用企业的得1分,B级信用企业不得分(无信用评价结果的视为B级),C级信用企业扣2分,D级信用企业扣3分。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拟投入的人员中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20分及以上但不超过40分的,每有1人扣0.5分,最多扣1分。-4~2分3供应商的信誉供应商(联合体形式响应的企业信息公开结果得分联合体各成员均满足方可得分)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试验检测证书等相关信息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开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0或1或2分3供应商的信誉近一年来(自2023年7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近3年来(自2021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有上述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6款处理。-2或-1或0分4技术文件(84分)试验检测的目的、检测内容、方法;视投标人对试验检测的目的、检测内容的理解情况,以及采取的试验检测方法情况按好、较好、一般的分值进行打分。好20分较好18分一般16分4技术文件(84分)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视供应商对项目管理的情况,以及对试验检测重难点分析情况按好、较好、一般的分值进行打分。好20分较好18分一般16分4技术文件(84分)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方案视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方案优劣情况按好、较好、一般的分值进行打分。好20分较好18分一般16分4技术文件(84分)信息化建设方案;视投标人的信息化建设方案优劣情况按好、较好、一般的分值进行打分。好12分较好9.6分一般7.2分4技术文件(84分)安全保证措施及廉政保证措施;视投标人的安全保证措施及廉政保证措施优劣情况按好、较好、一般的分值进行打分。好12分较好9.6分一般7.2分5报价有效最后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按[最后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10]的计算公式计算。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10分“*”备注: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一、评审方法1.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二、磋商小组的组成1.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的回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2.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2.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三、磋商小组的职责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1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1.2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1.3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4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5确定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并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1.6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1.7编制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1.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1.9法律、法规、规章、磋商文件等规定的其它事项。2.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2.1确定参与本项目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2.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2.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2.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2.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2.1-2.5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四、评审程序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流程”。五、评审须知1.响应文件的澄清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最后报价的修正原则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最后报价进行审核,对发现计算、书写等错误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2.1《最后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响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为准;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6以修正后的总价作为最后报价。▲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不确认的,响应无效。3.响应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3.2为受本项目承包人或监理人委托已服务于本项目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或其所属试验检测机构、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3.3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3.4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协议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联合协议要求的;3.5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3.6响应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3.7响应文件中法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3.8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9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相应的响应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3.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3.11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3.12供应商所投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3.13所提交的《最后报价一览表》中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的报价的;3.14最后报价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3.15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16《最后报价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3.17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不确认的;3.18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19供应商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恶意串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最后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3.20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3.21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4.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5.终止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采购活动,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6.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磋商小组各成员的评分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如发现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磋商小组成员应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磋商小组成员拒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予以处理。六、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1.保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成交人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2.录音录像。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1.1.1项目发包人委托试验检测单位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1.1.3服务检测人根据试验检测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亦称试验检测服务。1.1.4发包人委托检测人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建设项目法人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1.1.5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1.1.6检测人与发包人签订试验检测合同,承担工程试验检测任务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检测人根据试验检测合同派驻项目现场履行检测服务的机构。1.1.7试验检测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要求、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等组成的受法律保护并确定当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日即日历日。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1.1.11正常试验检测服务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试验检测工作。1.1.12附加试验检测服务指除正常试验检测服务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工作。1.2解释1.2.1试验检测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试验检测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检测合同进行解释。1.2.2为了简练文字,试验检测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组成试验检测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1.2.3.2中标通知书。1.2.3.3投标函。1.2.3.4专用合同条款。1.2.3.5通用合同条款。1.2.3.6试验检测技术规范和要求。1.2.3.7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检测人的义务2.1试验检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2.1.1服务形式检测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试验检测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检测人的服务形式具体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1.2服务范围2.1.2.1试验检测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1.2.2试验检测服务的工作范围:检测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试验检测服务。(1)正常试验检测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正常试验检测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试验检测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工作范围(已标价报价清单所列试验检测项目)内的试验检测。(2)附加试验检测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检测人(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试验检测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试验检测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试验检测服务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服务要求,检测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试验检测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试验检测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工作,检测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试验检测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试验检测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检测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试验检测服务。2.1.3服务内容检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开展试验检测服务。2.1.4服务要求检测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试验检测情况月报告。发包人应根据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具体要求。检测人应根据本合同条款2.1.1项要求的服务形式完成本次招标所有试验检测项目。检测人对各试验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方案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可根据发包人要求作适当调整。2.1.5发包人对检测人的授权发包人对检测人的授权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2试验检测服务的依据2.2.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2.2.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浙江省关于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定。2.2.3试验检测合同。2.2.4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2.2.5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2.3试验检测职责2.3.1检测人应本着“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2.3.2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2.4试验检测人员2.4.1检测人为本项目配备的试验检测人员,应能够胜任试验检测合同约定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检测人配备的重要试验检测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2.4.2为了进行试验检测服务,检测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项目负责人代表检测人全面履行试验检测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3检测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本项目的重要岗位试验检测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4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2.4.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检测人更换不能按照试验检测合同的约定进行试验检测服务的派驻人员。2.4.6检测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重要岗位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根据本合同条款2.1.1项要求满足现场试验检测。2.5试验检测设备检测人应投入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设施。尽管检测人已按照投标文件所列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投入本项目,若发包人认为投入的仪器设备仍不足以满足试验检测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人增加仪器设备的投入,因此而增加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2.6联合体2.6.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6.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2.6.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2.6.4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试验检测报告。2.6.5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2.7保密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检测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试验检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发包人的义务3.1试验检测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照试验检测合同约定向检测人提供履行试验检测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3.2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在试验检测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检测人免费提供与本试验检测项目相关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试验检测相关用图等资料(复印件)各1套。3.3协助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检测人提供进场试验检测的相关条件,解决非检测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试验检测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或解决检测人根据试验检测合同进行试验检测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干扰或收费(不含税金)。3.4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一名授权代表,与检测人的授权项目负责人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检测人。3.5授权通知发包人必须将履行试验检测服务的检测人及发包人授予检测人的职责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支付费用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检测人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4.责任和保障4.1检测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检测人的违约4.1.1.1检测人违反试验检测合同的约定,将试验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2检测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试验检测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施、设备。4.1.1.3检测人不履行试验检测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4.1.1.4检测人未按试验检测操作规程进行试验检测或试验检测数据不准确造成工程质量隐患。4.1.1.5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4.1.1.6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检测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检测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检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检测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4.1.1.1目或4.1.1.3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4.1.2检测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检测人违反试验检测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检测费×检测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检测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检测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检测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约定办理。4.1.3检测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试验检测服务范围不承担试验检测责任。4.2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4.2.1发包人的违约4.2.1.1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检测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4.2.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4.2.2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发包人违反试验检测合同的约定并造成检测人的经济损失,应向检测人赔偿,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检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3赔偿责任的期限发包人或检测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检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4.4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本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检测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试验检测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在按规定报备后有权单方面终止试验检测合同,没收检测人的履约担保。发包人赔偿检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试验检测服务费总额。4.5保障4.5.1在检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检测人免受因履行本试验检测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5.2检测人在签订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检测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试验检测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检测人提供试验检测服务费支付担保。4.5.3检测人完成了所有检测任务,提交试验检测报告并通过了发包人验收后的14日内,发包人向检测人返还履约担保。4.6保险检测人应在试验检测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检测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试验检测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1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的生效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5.2试验检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检测人必须按照试验检测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试验检测服务。如果非检测人的原因,致使试验检测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试验检测合同的终止试验检测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5.4试验检测合同的变更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试验检测合同进行变更。5.4.2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试验检测合同约定的试验检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试验检测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试验检测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检测人履行试验检测服务,检测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试验检测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检测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在签订本试验检测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调整。5.4.5在签订本试验检测合同后,因国家或地**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5试验检测合同的暂停与解除5.5.1出现根据本试验检测合同的约定不应由检测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检测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服务时,检测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试验检测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5.1.2全部试验检测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检测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试验检测合同,因此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检测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试验检测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试验检测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检测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5.5.2发包人要求检测人全部或部分暂停试验检测服务或解除本试验检测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检测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试验检测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检测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3检测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试验检测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检测人予以解释。若检测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试验检测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并按规定报备后可单方面解除本试验检测合同,并视情况没收检测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5.5.4发包人拖延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5.1.1目或第5.5.2项的约定,暂停试验检测服务已超过6个月,检测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试验检测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检测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试验检测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服务。因此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检测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5试验检测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试验检测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转让和分包5.6.1检测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试验检测任务转包。5.6.2现场专项检测不允许分包;竣(交)工检测,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检测人可将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分包;除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试验检测工作外,常规试验检测工作只允许有一家分包人且该分包人本身或内设机构应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分包工作量不超过试验检测工作总量的30%。5.6.3分包人的试验检测参数应与其承担的试验检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5.6.4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检测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检测人和分包人应就分包人的工作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5.6.5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5.6.6发包人对检测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6.试验检测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内容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指为完成合同所列试验检测工作所需一切费用。6.2试验检测服务费计费方法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由正常试验检测服务和附加试验检测服务两个方面的试验检测费用组成。6.2.1正常试验检测服务的费用正常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指为完成正常试验检测服务所需费用。6.2.2附加试验检测服务的费用附加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计算。6.2.3试验检测服务费的调整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的调整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6.3支付6.3.1预付款为使试验检测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试验检测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检测人支付预付款,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6.3.2履约担保6.3.2.1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7.4款和试验检测通用合同条款第4.5.2项、第4.5.3项执行。6.3.3.2发包人没收检测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检测人根据试验检测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6.3.3违约金和赔偿金6.3.3.1根据试验检测通用合同条款第4.1款确定的检测人对发包人的赔偿金额,经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从对检测人的当期日常支付中扣回,如双方有争议的,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8条处理。6.3.3.2根据试验检测通用合同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检测人的赔偿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应由发包人在当期日常支付中向检测人支付,如双方有争议的,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8条处理。6.3.4支付担保6.3.4.1发包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办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检测人。6.3.4.2支付担保的开具机构应与履约担保开具机构相同级别。除非在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6.3.4.3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至发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3.7项约定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之日止。6.3.5支付方式发包人按月向检测人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检测人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试验检测服务费支付申请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试验检测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检测人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本条款在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正常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按月支付,检测数量以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数量为准;(2)附加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3)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7.3款约定对检测人的奖励,发包人应于对检测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4)报价清单100章费用的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6.3.6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在试验检测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试验检测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6.3.7结算在检测阶段试验检测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检测人应将实际发生的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检测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检测人支付费用,同时退还履约担保。6.3.8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检测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检测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作为违约金,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5.5.4项约定的检测人的权力。6.3.9支付争议发包人对检测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测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检测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6.4货币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检测人履行试验检测服务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其他7.1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试验检测合同。发包人和检测人均应按照试验检测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语言和法律7.2.1除专用术语外,本试验检测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7.2.2适用于本试验检测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7.3奖励由于检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消除了安全隐患或产生了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7.4利益矛盾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检测人不得获取本试验检测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试验检测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5版权7.5.1对检测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试验检测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检测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2如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检测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本试验检测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试验检测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1项目项目名称: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1.1.2工程工程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起迄桩号:起讫桩号为K27+928.216~K40+675.248;工程概况:S216长兴至安吉公路长兴县泗安至和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以下简称“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S216与G318交叉口,起点桩号为K27+928.216,路线往南沿现状X225虹林线和X212观青线走向在里塘加油站南侧偏离现状道路至观青线西侧现状农村公路,下穿商合杭高铁(K34+209.28处)并与观青线相交后与长兴县吴山大桥工程起点相接,利用长兴县吴山大桥工程(K35+713.117~K36+747.084段长约1.03公里)走向跨越西苕溪后继续往南跨晓墅港(Ⅶ级航道)后路线往西南,与现状观青线相交后路线沿现状乡道终点与S302相交于长安村附近,终点桩号K40+675.248,路线全长约12.74公里,其中新建段约11.71公里,利用段约1.03公里。全线共设大桥231.04m/1座、中小桥308.36m/9座(含改路桥梁2座),涵洞约42道,道班房约2700m2/1处。项目概算总投资为65816.0438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31549.1193万元。本项目按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的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60km/h,全线为双向两车道,标准路基宽12m,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余技术指标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标段划分情况:设2个标段试验检测标段划分情况:本次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招标设1个试验检测标段,即JC01标段。第1.1.4发包人1.1.4发包人名称:长兴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1.2.3.7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检测人的义务2.1试验检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是否设立现场检测项目部:是。检测项目部建筑面积:设立现场试验检测项目部(面积不少于80㎡),选址前须报发包人确认,若与发包人现场集中办公,检测人须承担相应的费用。检测项目部设施配备:配备满足现场办公需求的办公及生活设施、考勤系统(含硬件和软件)、信息化系统(含硬件和软件),视频会议系统,配备汽车至少2辆(不包括检测功能用车),配备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求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本项目检测人员要求表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备注项目负责人见资格审查最低要求技术负责人见资格审查最低要求试验检测工程师2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公路专业或桥梁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资格,年龄60周岁及以下,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以下。2人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应一人至少包含公路专业(或道路工程专业),一人至少包含桥梁专业(或桥梁隧道专业)。试验检测员4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及以上资格,年龄60周岁及以下,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以下。4人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应覆盖道路工程专业(或公路专业)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桥梁专业)。2.1.2服务范围2.1.2.1试验检测服务的工程范围:本项目全线范围内(不含余杭代建段隧道)路基、路面、桥梁(含桥梁荷载试验)、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含绿化)、房建、机电等工程交工实体检测、竣工实体检测、外观检查,检测频率及参数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号)执行,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并协助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等工作;2.1.3服务内容检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交〔2023〕13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和》(浙交〔2019〕197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开展试验检测服务。其试验检测服务内容为(但不限于):(1)编制实施性试验检测方案;(2)主持召开试验检测交底会;(3)参加工地会议以及其他有关试验检测服务内容的会议;(4)按合同约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数据采集、成果分析、出具报告等;(5)协助发包人质量巡查和管理,配合发包人现场巡查、质量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测等、协助发包人开展试验检测管理;(6)协助发包人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质量缺陷、隐患和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交分析报告及处置意见;(7)提交试验检测指令单;(8)协助发包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9)编写试验检测报告。2.1.4服务要求(1)检测人应本着严格试验检测、一丝不苟的原则,以试验检测合同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为依据,独立、公正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2)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3)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试验检测资料及时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真实、完整、规范。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4)检测人应对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5)建立不合格报告台帐,并及时向发包人和项目主管工程管理机构报告。(6)检测人应在签订合同后21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性试验检测方案计划,检测人按照完善后的方案实施并报发包人备案。(7)检测人应于试验检测实施后3天内提交试验检测结果,并及时提供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所有试验检测报告应提供一式6份;(8)要求设立现场检测项目部,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程师1人及试验检测员1人应常驻现场,常驻时间不少于每月22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检测人员每个月驻工地时间应以满足工程检测进展和检测工作需要;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项目技术指导工作;项目负责人驻场时间在保证检测项目顺利实施的情况下不少于2次/月;(9)检测人应做好检测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并为检测人员办理必要的保险;如检测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检测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检测人负责。(10)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关键部位检测结果有异常或不合格,判定影响结构安全的,检测人应在12小时内及时告知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11)发包人的要求实施检测的项目,应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的次日进行实施。(12)对于经确认的检测不合格项目,承包人整改后,检测人应进行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检测人应于每月25日前编制检测月报上报发包人,对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14)检测人须及时组织对监理人、承包人等单位的试验检测技术交底,进一步明确关于检测频率等方面的要求。(15)检测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委派本项目主要人员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相关会议。(16)检测人应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设备、安全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廉政考核和安全生产制度。(17)检测人对各试验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方案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可根据发包人要求作适当调整。(18)检测人应当对承担的项目检测质量、安全、报告等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检测质量负责,检测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检测人应按照本章第5.6款要求分包的检测工作应由各分包单位自行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真实有效并由检测人统一汇总管理。(19)检测人应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交〔2023〕132号)和发包人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信息化平台,检测人应做好试验检测项目物联网数据采集、上传、统计、分析、维护、备份、数据整合等工作,并配备专职系统操作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检测人承担。2.1.5发包人对检测人的授权发包人对检测人的授权:检测人根据试验检测合同,有权独立履行检测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检测人的下列权利:(1)对承包人不配合试验检测工作或拒不执行检测指令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2)检测人有参加承包人或监理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利;(3)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权限。2.4试验检测人员2.4.1发包人对检测人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的其他要求: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和技术能力,能够承担本项目相关工作,其常驻现场检测人员应按审定后的“实施性试验检测方案”及审批后的进退场计划要求派驻。若发包人认为投入的检测人员不足以满足试验检测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人增加检测人员,检测人应积极配合,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检测人承担。第2.4.4项修改为:2.4.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试验检测工程师除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发包人责令检测人更换外,检测人原则上不得提出更换,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补充第2.4.7项:2.4.7检测人应定期组织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学习及各种形式的培训,提升人员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发包人将对此进行检查。2.7保密本项目、本工程、本试验检测合同有关的资料保密时间为:按国家相关规定。3.发包人的义务3.4代表发包人授权代表:合同签订时由发包人明确。4.责任和保障4.1检测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检测人的违约第4.1.1.1、4.1.1.3、4.1.1.5目修改为:4.1.1.1检测人违反试验检测合同的约定,将试验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违规分包。4.1.1.3检测人不履行试验检测职责或严重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4.1.1.5检测人在试验过程或结果出现差错或抄袭试验检测数据或数据做假等造成后果的。4.1.1.6检测人的其他违约责任:(1)自中标开始至检测阶段结束,检测人违约调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检测人员的;(2)试验检测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检测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3)接到承包人书面检测申请或接到发包人检测要求后,未按检测方案规定时间到现场检测的;(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休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试验检测人员的休假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而影响试验检测工作的;(5)试验检测人员有吃拿卡要或其它不良行为的。(6)要求设立现场检测项目部的,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程师1人及试验检测员1人应常驻现场,常驻时间不少于每月22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检测人员每个月驻工地时间应以满足工程检测进展和检测工作需要;(7)项目负责人驻场时间在保证检测项目顺利实施的情况下不少于2次/月;(8)检测人未做好检测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未按要求为检测人员办理必要的保险的;(9)检测人出具检测报告不满足专用合同条款2.1.4(7)规定的;(10)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关键部位检测结果有异常或不合格,判定影响结构安全的,检测人告知发包人(及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正式报告时间不满足专用合同条款第2.1.4(10)目规定的;(11)检测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会议;(12)检测人违反试验检测程序,试验漏项、或参数不全、或抽检频率不足的;(13)未按照经评审后的检测方案开展检测工作的。因检测人违约,发包人对检测人课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a.有4.1.1.1情形,检测人违反第5.6.1项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检测人违反第5.6.2项和(或)第5.6.3项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检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检测人课以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检测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完成本合同的试验检测工作;b.有4.1.1.2情形,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承诺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检测人承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人员未按承诺进场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课以每次20000元的违约金,其他常驻现场检测人员每人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c.有4.1.1.3情形(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的每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有4.1.1.3情形(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每人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d.有4.1.1.4情形,每人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e.有4.1.1.5情形,试验过程或结果出现差错,每次课以2000元的违约金;抄袭试验检测数据,每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数据做假的,每次课以50000元的违约金;f.有4.1.1.6(1)情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课以50000元的违约金;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其他试验检测人员每人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人员调换率超过40%,超过部分每人次再额外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g.有4.1.1.6(2)情形,除按要求更换外,每人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h.有4.1.1.6(3)情形,每延误一天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将检测人未及时开展的检测工作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费用均由检测人承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i.有4.1.1.6(4)情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人每天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其他检测人员每人每天课以2000元的违约金;j.有4.1.1.6(5)情形,每人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k.有4.1.1.6(6)情形,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22日但大于15天的,每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每月在现场少于15日的,每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l.有4.1.1.6(7)情形,每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m.有4.1.1.6(8)情形,每发现一次未做好安全措施的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未按要求为检测人员办理必要的保险的,在发包人向检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检测人课以每人2000元的违约金;n.有4.1.1.6(9)情形,每延期一天课以2000元的违约金;o.有4.1.1.6(10)情形,每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p.有4.1.1.6(11)情形,每次课以1000元的违约金;q.有4.1.1.6(12)情形,违反试验检测程序的按每项课以30000元的违约金;试验漏项、或参数不全、或抽检频率不足的按每项课以2000元的违约金;r.有4.1.1.6(13)情形,每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试验检测服务费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通用合同条款4.1.2项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5.试验检测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4试验检测合同的变更5.4.3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检测人履行试验检测服务,检测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试验检测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6.2款约定进行调整,检测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发包人对在试验检测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试验检测服务费增减的补偿不予考虑。5.4.5在签订本试验检测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的增减不予考虑。5.5试验检测合同的暂停与解除5.5.1.1按6.2款进行调整。5.5.1.2按6.2款进行调整。5.5.1.3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5.6转让和分包5.6.2允许分包的内容为: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检测人可将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分包;除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试验检测工作外,常规试验检测工作只允许有一家分包人且该分包人本身或内设机构应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分包工作量不超过试验检测工作总量的30%。补充第5.6.7、5.6.8、5.6.9款:5.6.7检测人分包方案须经过发包人批准后实施。5.6.8检测人更换分包单位,应事先征得报发包人同意,且更换后的分包单位资质、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拟分包单位。5.6.9对于新型检测项目,检测方案、规程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6.试验检测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2试验检测服务费计费方法6.2.2附加试验检测服务的费用附加试验检测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1)涉及试验检测内容或项目增减的,已标价的报价清单中有适用于该检测内容或项目单价的,采用该内容或项目单价;已标价的报价清单中无适用于该检测内容或项目单价的,则按照《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64号)所列收费标准乘以75%,再乘以“签约合同价”与该项目招标时的投标控制价的比值执行;若《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中仍无相关内容可参照的,则双方协商解决。(2)涉及检测服务时间增加或减少的,双方协商解决。(3)/。6.2.3试验检测服务费的调整:报价清单第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的费用由检测人总额包干,不予调整,报价清单其它章节检测项目的中标单价不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市场因素、材料因素、施工工期等变化而进行调整;检测数量应以“实施性试验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频率数量为准,除《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浙交〔2023〕132号)及发包人或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的检测指标外,数量超出《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号)及工程实际情况的,不予计量。6.3支付6.3.1预付款删除原文,修改为:为使试验检测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试验检测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签约合同价”的20﹪向检测人支付预付款。6.3.4支付担保6.3.4.1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检测人提交支付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同等。6.3.5支付方式删除原文,修改为:发包人按半年一次向检测人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试验检测人于每半年将交工试验检测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交工试验检测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检测人支付当期交工试验检测服务费的90%,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累计支付至交工试验检测服务费的100%,竣工检测服务费在竣工质量评定检测报告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1)正常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按半年支付,检测数量以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数量为准;(2)附加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在下期计量支付中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数量支付。(3)报价清单100章费用的支付约定为:第100章费用(不含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时间及比例按下表规定执行。序号阶段支付时间支付比例1交工检测阶段首次实体检测费用支付时;80%2竣工检测阶段竣工检测质量评定备案后30日内20%(4)安全生产费在每期支付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予以审核审批。6.3.8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在收到检测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检测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5.5.4项约定的检测人的权力。7.其他7.3奖励发包人对检测人的额外奖励办法:/。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9.补充条款需补充的其他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为一方,与(检测人全称)(下称“检测人”)为另一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订立。鉴于发包人已通过招投标确定检测人为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试验检测标段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主要试验检测服务内容:。并已接受了检测人就此提交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定义相同。2.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按以下次序,以在先者为准。(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通用合同条款;(6)试验检测技术规范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试验检测实施方案;(8)已标价的报价清单;(9)资格审查资料;(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3.本合同的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试验检测服务期:。5.项目负责人:。6.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检测人支付根据检测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工作条件。7.检测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检测服务。8.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试验检测服务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发包人对试验检测报告的认可,同时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部结清后,本协议书自动失效。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单位全称)(盖章)检测人:(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编:邮编: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格式廉政合同根据《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发包人(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工程检测人(检测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试验检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试验检测合同有关的试验检测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试验检测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六)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试验检测合同的附件,与试验检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其委托代理人(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甲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乙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格式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为在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试验检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检测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精神。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F90-2015)与《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16)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项目负责人到生产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进场使用的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6.试验检测过程中采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交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姓名)(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致:(发包人全称)鉴于(检测人全称)(下称“检测人”)与(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了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检测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本保函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你方认为检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检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五:支付担保保函格式支付担保保函致:(检测人全称)鉴于(发包人全称)(以下称“发包人”)与(检测人全称)(以下称“检测人”)已签订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试验检测标段的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并保证按协议约定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我们愿出具保函为发包人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保函的义务是:我们在接到检测人提出的因发包人在履行试验检测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或违背试验检测合同约定的支付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14日内,在上述担保的限额内,向检测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检测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检测人应首先向发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协议条款所作的修改和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担保银行:(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七部分报价清单1.报价清单说明1.1本报价清单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本报价清单中所列检测数量是估算的数量,仅作为响应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数量、合同条款规定的计量方法、报价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1.3公路工程的报价清单按《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实体检测抽查项目和外观检查项目”的相应分项编号的,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实体检测抽查项目和外观检查项目”的相应分项的范围、内容、抽查频率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4公路工程中报价清单的检测数量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工程实际情况计算。1.5报价清单中的检测项目单价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等现行有效的收费标准执行;若《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单价,由供应商根据人工费、机械设备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内容进行组价。1.6供应商的报价中应包含各种税金、管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1.7报价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8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报价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方案评审、交通管制、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1.9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报价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的工程内容不予计量,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工程的单价或合价之中。1.10报价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1.11安全生产费应不低于投标总报价(除100章的费用外)的1.5%。1.12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工程量清单合计(除100章费用外)的3%。2.其他说明2.1在发成交通知书之前,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明显不平衡报价,在总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供应商作出调整。2.2检测人的所有试验检测设备须满足本项目的实际要求,若实际实施过程中试验检测发生调整,检测人须无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和增加。2.3检测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检测方案、方法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检测设备、人员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设备、人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检测人因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进行报价。2.4供应商的报价清单所有子目的单价不应超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6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如出现超过收费标准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做出调整。2.5报价清单子目名称对应的检测内容,若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供应商应充分进行考虑,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用最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且单价不予调整。3.报价清单表3.1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报价清单表报价清单表第标段第100章 总则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101安全生产费总额1103现场费用103-1办公、生活用房总额1103-2交通设施总额1103-3通讯设施总额1103-4办公、生活设施用品总额1第100章合计 人民币 元报价清单表第 标段第200章 路基工程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201路基土石方201-1压实度-a灌砂法点47201-2弯沉(落锤式)点480201-3边坡处12202软基处理202-1月沉降量点.次300202-2水泥搅拌桩-a取芯(无侧限抗压强度、取芯率)米1471-b承载力(竖向增强体)根18204排水工程204-1断面尺寸处24204-2铺砌厚度处36206涵洞206-1砼强度测区50206-2结构尺寸处38206-3碳化深度测区15207支挡工程207-1砼强度测区350207-2断面尺寸处119207-3碳化深度测区105第200章合计 人民币 元报价清单表第 标段第300章 路面工程(交工)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301沥青路面301-1压实度(钻芯法)点12301-2弯沉*-a落锤式点480301-4渗水系数点12301-5平整度*-a平整度仪法车道公里46.608301-6抗滑*-a横向力系数测试车法车道公里46.608-c构造深度-c-2激光构造深度仪法车道公里46.608301-7厚度-a路面雷达法车道公里46.608301-8横坡-a自动检测车法半幅公里23.304301-9路面行驶指数(RQI)车道公里46.608第300章(交工)合计 人民币 元报价清单表第 标段第300章 路面工程(竣工)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301沥青路面301-2弯沉*-a落锤式点480301-3车辙*-a超声车辙仪法车道公里26.856301-5平整度*-a平整度仪法车道公里46.608301-6抗滑*-a横向力系数测试车法车道公里46.608-c构造深度-c-2激光构造深度仪法车道公里46.608第300章(竣工)合计 人民币 元报价清单表第 标段第400章 桥梁工程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检测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