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招标预告(徐州市贾汪区残疾人联合会2024)
一、采购人
1.名称:徐州市贾汪区残疾人联合会
2.地址:贾汪区将军大道南首
3. 联系人:曹勤
4. 联系方式:0516-68976060
二、采购代理机构
1.名称:江苏日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G座705
3.联系方式:0516-66633932
4.采购项目联系人:王雪颖 电话:19551641744
三、项目名称:贾汪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项目
四、公告期限: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7日17:00
五、意见反馈时限: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7日17:00
江苏日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4日
采购需求公示.doc
如有建议或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于2024年11月7日17:00之前送至我单位,逾期不受理(如邮寄,2024年11月7日17:00之后到达本单位的邮件将不再受理)。项目要求(采购需求)采购包1一、项目内容1、采购内容:贾汪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项目,本采购包为视力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2、费用标准、结算与付款方式:费用标准:康复救助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3号)执行。项目预算:视力康复服务0-6岁儿童6250元/年/人,投标人按此价格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的工资、会务费、办公费、培训费、印刷费、交通费、聘请专家费用等,以及为完成本项目的各项成本、管理费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最终按照实际康复训练人数及康复时间据实结算。(定点机构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考勤记录、评估报告、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康复计划和服务费用有效票据,最终以实际发生的服务进行据实结算。)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年。二、项目概况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版)》的通知(苏残规〔2023〕1号)、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20〕23号)和《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徐政规〔2019〕3号)的通知,结合徐州实际,对徐州市贾汪区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筛查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视力功能障碍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三、服务目标与内容1、服务目标:本项目基本康复服务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2、服务项目内容与范围:针对性提供视力残疾康复服务,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3、服务时间安排:(1)为保证康复效果连续有效,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应在机构内进行,年度基本康复时间不少于9个月。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机构(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1月31日。基本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服务类型。(2)低视力儿童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每月不少于8天(每周2天),每天1次不少于1小时,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生活适应能力训练。(3)视力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次数和间隔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经费救助,多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四、服务管理与考核(一)基本硬件建设:1、基建要求。★(1)符合国家《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规定,儿童室内活动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建设前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竣工后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儿童室内活动场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机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合格凭证。(2)定点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3)定点机构环境要求。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应设置在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的区域内。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4)资质要求。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从事医疗康复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从事教育康复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5)训练场地。应设立低视力诊室、助视器适配区、视功能训练室、日常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集体教室等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60%。具有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机构应设置独立的低视力诊室,不少于15平方米。设置独立的助视器适配区,不少于15平方米。视功能训练室、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可以综合设置,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分开设置。2、训练设备。(1)具有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机构应配备视力检查设备与器材,包括视力表、眼科诊疗常用设备、助视器配镜、普通验光设备等。(2)配备视力康复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光学、电子类助视器、其它训练器械和辅助设备等。(3)配备定向行走辅助器材,包括感统训练器具、定向辅具、移动辅具等。(4)配备弱视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各类弱视训练仪器、后像光刷仪等。(5)配备双眼视力功能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同视机等训练器材。(6)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6)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图书。(二)软件管理。1、定点机构人员配备。1.1至少配备如下人员:1名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眼科临床医生(医疗康复机构);1名视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1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培训;1名光学验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1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培训。1.2其它人员:眼科医生(医疗康复机构)、康复技术人员、光学验配技术人员不低于机构职工总数的70%;专业技术人员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1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20%以上;从事康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以上。1.3专业资历及培训等:从事医疗康复的机构业务主管应具有眼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视力康复工作经验;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规范化培训不少于21个学时;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2、定点机构部门设置与业务功能。2.1部门设置。应设置眼科临床(医疗康复机构)、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部门。2.2业务服务能力: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视力残疾儿童的能力;残联系统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助残机构;应提供下述业务服务:2.2.1感知觉训练:内容包括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训练;视功能训练:内容包括视觉注视、视觉追踪、视觉辩认、视觉搜寻、视觉记忆训练;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内容包括定向技能、行走技巧、导盲随行训练;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内容包括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2.2.2康复服务时间。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接受每月不少于8次(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的服务。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生活适应能力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2.2.3其他康复服务活动。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完成初期、中期和末期评估,出具估评表。2.3内务管理。应健全下述内务管理。2.3.1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2.3.1.1包含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2.3.1.2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经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合格以上。2.3.2工作台账。应健全下述工作台账。2.3.2.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2.3.2.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2.4培训活动。应开展下述培训活动等。2.4.1定期向残疾儿童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2.4.2能够保障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2.4.3能够保障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2.5其他业务指导活动等。2.5.1能够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2.5.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2.5.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2.5.4结合“爱眼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2.5.5对于康复效果明显,符合入园、入学条件的儿童,及时动员家长办理入园、入学手绪,并跟踪进行康复服务指导。2.6服务质量管控等。应实现下述质量管控目标。2.6.1有需求的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服务建档率100%;2.6.2接受康复训练的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90%以上;2.6.3家长满意度达90%以上;2.6.4组织视力残疾儿童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具体服务实施规范参照(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苏残发〔2023〕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五、监管1、内部监管实施期间,区级残联不定期抽查和督导,具备条件的可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2、外部监督服务过程要自觉接受服务对象或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对提出的异议和质疑,区级残联及时介入和处理。3、跟踪回访区级残联不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调查,主动排查和整改服务质量问题。六、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注:★部分必须实质响应,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供应商须遵照和执行。采购包2一、项目内容1、采购内容:贾汪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项目,本采购包为肢体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2、费用标准、结算与付款方式:费用标准:康复救助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3号)执行。项目预算:肢体康复服务0-6岁儿童21000元/年/人,7-14岁儿童14000元/年/人,投标人按此价格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的工资、会务费、办公费、培训费、印刷费、交通费、聘请专家费用等,以及为完成本项目的各项成本、管理费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最终按照实际康复训练人数及康复时间据实结算。(定点机构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考勤记录、评估报告、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康复计划和服务费用有效票据,最终以实际发生的服务进行据实结算。)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年。二、项目概况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版)》的通知(苏残规〔2023〕1号)、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20〕23号)和《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徐政规〔2019〕3号)的通知,结合徐州实际,对徐州市贾汪区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筛查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三、服务目标与内容1、服务目标:本项目基本康复服务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2、服务项目内容与范围:针对性提供肢体残疾康复服务,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3、服务时间安排:(1)为保证康复效果连续有效,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应在机构内进行,年度基本康复时间不少于9个月。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机构(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1月31日。基本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服务类型。(2)肢体儿童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康复服务内容包括粗大运动和精细运动功能训练、认知和语言能力训练、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天4小时(当月法定工作(学习)日),课程设置应符合残疾儿童个性特征,每天个性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节课4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12天(每周3天),每天1次1.5小时,其中个性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小时。(3)肢体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次数和间隔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经费救助,多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四、服务管理与考核(一)基本硬件建设:1、基建要求。★(1)符合国家《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规定,儿童室内活动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建设前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竣工后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儿童室内活动场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机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合格凭证。(2)定点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3)定点机构环境要求。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4)资质要求。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相关内容。从事医疗康复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从事引导式教育服务的肢体康复机构应取得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5)训练场地。场地设置符合学龄前儿童身心特点,地面防滑、桌椅柜等加装防撞条和防撞角,避免跌倒和撞伤。应设有治疗室、康复训练室、培训教室等基本场地,基本训练场地不小于100平方米。设置咨询接待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设置功能评估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设置运动训练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设置作业训练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设置集体教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引导式教育室、游戏室、感觉统合训练室、室外活动等场所。2、训练设备。(1)康复评估设备:评估运动、认知、言语、生活自理等方面能力的评估量表、诊断评估设备和工具。(2)康复训练设备:运动垫、PT床、木条台、楔形垫、巴氏球、滚筒、姿势矫正器、分指等基本训练器具;应配备站立架、起立架、踝关节矫正站立板、肋木等站立训练器具;应配备平衡木、步行器、阶梯、姿势镜、多功能组合箱等步行训练器具。(3)教学设备:打击乐器、玩教具、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电子琴(钢琴)、幼儿园教材、教育类图书、体育活动器材、生活自助器具等。(4)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二)软件管理。1、定点机构人员配备。1.1至少配备如下人员:配备机构管理人员(业务主管),至少配备1名康复临床医师,配备康复治疗师,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保育员、保健医生。1.2人员组成:肢体康复医师(含业务主管)、康复训练人员、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肢体康复医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20,肢体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8,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10。1.3专业资历及培训等:业务主管具有肢体残疾康复基本技能及3年以上康复机构管理经验;康复医师具有康复医学与理疗学、儿科、中医或中西医专业背景,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证书;康复治疗师,有医疗、康复、护理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康复教师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规范化培训不少于21个学时;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2、定点机构部门设置与业务功能。2.1部门设置。应设置认知和运动功能诊断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2.2业务服务能力: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肢体残疾儿童的能力。应提供下述业务服务:2.2.1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康复服务内容包括粗大运动和精细运动功能训练、认知和语言能力训练、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2.2.2康复服务时间。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天4小时(当月法定工作(学习)日),课程设置应符合残疾儿童个性特征,每天个性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节课4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12天(每周3天),每天1次1.5小时,其中个性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小时。2.2.3社会融合活动:组织肢体残疾儿童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促进社会融合,为残疾儿童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每季度进行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2.2.4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2.2.5残疾儿童年度康复训练前、训练中、训练后应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3次。2.3内务管理。应健全下述内务管理。2.3.1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2.3.1.1包含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2.3.1.2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区级以上残联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2.3.2工作台账。应健全下述工作台账。2.3.2.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2.3.2.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2.4培训活动。应开展下述培训活动等。2.4.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2.4.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2.4.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2.5业务指导。2.5.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2.5.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2.5.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2.5.4结合“爱眼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2.5.5对于康复效果明显,符合入园、入学条件的儿童,及时动员家长办理入园、入学手绪,并跟踪进行康复服务指导。2.6服务质量管控等。应实现下述质量管控目标。2.6.1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服务建档率100%;2.6.2接受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90%以上;2.6.3家长满意度达90%以上;2.6.4组织肢体残疾儿童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具体服务实施规范参照(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苏残发〔2023〕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五、监管1、内部监管实施期间,区级残联不定期抽查和督导,具备条件的可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2、外部监督服务过程要自觉接受服务对象或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对提出的异议和质疑,区级残联及时介入和处理。3、跟踪回访区级残联不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调查,主动排查和整改服务质量问题。六、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注:★部分必须实质响应,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供应商须遵照和执行。采购包3一、项目内容1、采购内容:贾汪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项目,本采购包为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2、费用标准、结算与付款方式:费用标准:康复救助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3号)执行。项目预算:孤独症康复服务0-6岁儿童21000元/年/人,7-14岁儿童12000元/年/人,投标人按此价格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的工资、会务费、办公费、培训费、印刷费、交通费、聘请专家费用等,以及为完成本项目的各项成本、管理费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最终按照实际康复训练人数及康复时间据实结算。(定点机构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考勤记录、评估报告、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康复计划和服务费用有效票据,最终以实际发生的服务进行据实结算。)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年。二、项目概况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版)》的通知(苏残规〔2023〕1号)、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20〕23号)和《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徐政规〔2019〕3号)的通知,结合徐州实际,对徐州市贾汪区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筛查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4周岁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三、服务目标与内容1、服务目标:本项目基本康复服务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2、服务项目内容与范围:针对性提供孤独症残疾康复服务,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3、服务时间安排:(1)为保证康复效果连续有效,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应在机构内进行,年度基本康复时间不少于9个月。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机构(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1月31日。基本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服务类型。(2)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服务内容包括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运动、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和社会融合活动。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天4小时(当月法定工作(学习)日),课程设置应符合残疾儿童个性特征,每天个性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节课4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12天(每周3天),每天1次1.5小时,其中个训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小时。(3)孤独症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次数和间隔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经费救助,多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四、服务管理与考核(一)基本硬件建设:1、基建要求。★(1)符合国家《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规定,儿童室内活动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建设前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竣工后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儿童室内活动场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机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合格凭证。(2)定点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3)定点机构环境要求。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4)资质要求。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相关内容。从事教育康复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从事医疗康复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5)训练场地。应设置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生活自理训练室、个训教室、档案室。有可利用的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建设和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的60%。咨询接待(评估)室至少1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集体(组别)训练教室按1:20的比例标准设置,至少1间,内设游戏活动区,每间不小于30平方米;运动(感统)训练室至少1间,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漱、就餐、更衣、如厕等区域,可结合机构日常生活环境设置;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1:5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孤独症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2、训练设备。(1)具备基本康复评估工具,包括心理教育评估表(PEP-3)/C-PEP-3/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C-PEP)、语言行为里程碑评估及安置程序(VB-MAPP)、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量表/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Gesell发育量表。(2)基本训练设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3)教学设备: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黑(白)板、多媒体教学器材;适合儿童特点的挂图、卡片、音乐、游戏等教玩具。(4)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二)软件管理。1、定点机构人员配备。1.1至少配备如下人员:配备康复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行为分析师、言语治疗师、作业治疗师)、保育员、保健医生等工作人员。1.2人员组成:个训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应不低于1:8;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的比例应不低于1:15;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1.3专业资历及培训等:业务主管具有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康复训练的服务经验;教师取得资格证、具有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全部接受过孤独症康复教育的岗前培训;康复治疗师具有康复治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资格证或经过相关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规范化培训不少于21个学时;保育员、保健医生配置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执行;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2、定点机构部门设置与业务功能。2.1部门设置。设置教学评估/医疗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2.2业务服务能力: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孤独症儿童的能力。应提供下述业务服务:2.2.1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服务内容包括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运动、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和社会融合活动。2.2.2康复服务时间。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天4小时(当月法定工作(学习)日),课程设置应符合残疾儿童个性特征,每天个性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节课4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12天(每周3天),每天1次1.5小时,其中个训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小时。2.2.3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康复知识个别化讲解和康复训练指导根据实际需要为家长提供,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2.2.4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2.2.5残疾儿童年度康复训练前、训练中、训练后应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3次。2.2.6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孤独症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2.3内务管理。应健全下述内务管理。2.3.1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2.3.1.1包含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2.3.1.2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经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合格以上。2.3.2工作台账。应健全下述工作台账。2.3.2.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2.3.2.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2.4培训活动。应开展下述培训活动等。2.4.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2.4.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2.4.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2.5业务指导。2.5.1能够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2.5.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2.5.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2.5.4结合“爱眼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2.5.5对于康复效果明显,符合入园、入学条件的儿童,及时动员家长办理入园、入学手续,并跟踪进行康复服务指导。2.6服务质量管控等。应实现下述质量管控目标。2.6.1有需求残疾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2.6.2家长满意度达90%以上;2.6.3组织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具体服务实施规范参照(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苏残发〔2023〕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五、监管1、内部监管实施期间,区级残联不定期抽查和督导,具备条件的可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2、外部监督服务过程要自觉接受服务对象或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对提出的异议和质疑,区级残联及时介入和处理。3、跟踪回访区级残联不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调查,主动排查和整改服务质量问题。六、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注:★部分必须实质响应,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供应商须遵照和执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