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法律服务招标预告(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2025)



一、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000013
项目名称: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我区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机构第三方财务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小额贷款、典当等)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预留方式: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

预留比例:
100.00
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二、采购标段

分包名称:
五标段:全区“减量增质”(四类机构监管序列出列)法律服务(二)
分包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390000.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五标段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2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项目,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其他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交付标准和方法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服务期限
备注

1
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
全区“减量增质”(四类机构监管序列出列)法律服务(二)
自治区范围内13家助贷等机构监管序列出列工作。
1
390000.00
标的1-其他法律服务:采购需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服务期间2025年2月至2025年12月,服务时间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结项报告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附件1:政府采购需求1.2(最终).doc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
履约保证金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保密
服务期限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附件):验收方案.docx
服务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交付标准和方法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15.00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权重分值。(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对于高于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不予接受,视为无效投标。

2
服务保障
15.00
服务保障的内容完整度高,服务保障计划内容完整度高,且合理性高,可行性强、响应时间快、服务承诺事项具体全面度高的得15分; 服务保障的内容完整度较高,服务保障计划内容完整度较高,且合理性较高,可行性较强、响应时间快、服务承诺事项具体全面度较高的得11分; 服务保障的内容完整度一般,服务保障计划内容完整度一般,且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响应时间及时、服务承诺事项具体全面度一般的得7分; 服务保障的内容完整度不够全面,服务保障计划内容完整度较低,且合理性较低,可行性较低、响应时间及时、服务承诺事项具体全面度一般的得3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3
服务方案
30.00
1.人员配备方案(10分):服务方案中具有人员配备方案,人员配备合理,分工明确,安排合理、内容完整、完全满足本次项目服务要求的得10分; 人员配备合理、分工较为明确,但内容有所欠缺,基本满足本次项目服务要求的的7分; 人员配备基本合理,但分工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完整的得4分;人员配备不够合理完善,有较大欠缺的,得1分; 未提供服务承诺的不得分。 2.工作流程管理方案(10分):服务方案中具有完整工作流程管理,内容全面、详细、安排合理、可行性程度高的得10分; 服务方案中具有工作流程管理,内容详细、具有可行性的得7分;工作流程管理服务方案有欠缺,但基本合理的得4分; 工作流程管理服务方案不够合理完善,有较大欠缺的,得1分;未提供服务承诺的不得分。 3.信息安全保密措施方案(10分):服务方案中具有完整的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内容全面、详细、安排合理、可行性程度高的得10分; 服务方案中具有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内容详细、具有可行性的得7分; 信息安全保密措施有欠缺,但基本合理的得4分; 服务方案中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不够合理完善,有较大欠缺的,得1分; 未提供服务承诺的不得分。

4
应急预案
10.00
应急预案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应急预案措施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的得10分; 应急预案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的得7分; 应急预案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应急预案的得4分; 应急预案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5
类似业绩
5.00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 1分,得够标准分为止。 注: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扫描件加盖公章(所提供证明资料必须清晰可见,模糊不清、无法识别不得分)。

6
服务承诺
15.00
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问题解决方案全面具体、针对性强,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5分; 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但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针对性较弱得11分; 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内容不完整,有服务体系,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但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无针对性,人员安排有漏洞得7分; 服务承诺内容过于简单,无针对性,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不及时得4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7
人员培训方案
10.00
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培训方案进行评审: 人员培训方案详细具体,切合项目需求,并能突出项目的重点,方案全面、细致详尽的,得10分; 人员培训方案较为详细,较为切合项目需求,较能突出项目的重点,方案较为完整的,得7分; 人员培训方案不够切合项目需求,没有突出项目的重点,方案基本合理的,得4分; 人员培训方案过于简单,不够合理可行,方案欠缺合理性的, 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合计: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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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名称:我区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机构第三方财务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小额贷款、典当等)采购单位: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单位: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时间:2024年12月编制说明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二、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三、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四、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一、需求调查情况(一)是否开展需求调查:否本次采购项目内容为服务,预算金额为197.00万元,低于1000万元以下,无需开展需求调查。二、需求清单(一)项目概况本项目服务分为五个标段,其中一标段: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审计;二标段: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尽职调查;三标段: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财务审计;四标段: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法律尽职调查;五标段:全区“减量增质”(四类机构监管序列出列)法律服务(二)。(二)采购项目预(概)算总预算: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元),其中一标段: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二标段: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三标段: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四标段: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五标段:叁拾玖万元整(¥390000.00元)。(三)采购标的汇总表包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1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审计C23030000-审计服务项1否2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尽职调查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项1否3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财务审计C23030000-审计服务项1否4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法律尽职调查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项1否5全区“减量增质”(四类机构监管序列出列)法律服务(二)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项1否三、技术商务要求商务要求:1.合同履行期限:一标段审计期间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审计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二标段调查期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至2025年12月,法律尽职调查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三标段审计期间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其中典当、民间借贷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审计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四标段调查期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至2025年12月(其中民间借贷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法律尽职调查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五标段服务期间2025年2月至2025年12月,服务时间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结项报告。2.服务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付款60%,验收合格后付40%。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其他要求:(1)投标人报价应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工、交通、差旅、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采购人不再为本项目追加费用,供应商须保证达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2)同一投标人可同时投标本项目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如投标人已在某一标段中标,在后续标段仍排名第一的则顺延排名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某标段有多名投标人已在其他标段分别中标,则选择该标段未中过其他标段投标人中得分最高的为该标段中标人。技术要求:包号服务内容预算金额1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审计55万元2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尽职调查24万元3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财务审计55万元4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法律尽职调查24万元5全区“减量增质”(四类机构监管序列出列)法律服务(二)39万元合计197万元一标段: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审计一、审计范围自治区范围内79家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二、审计期间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三、审计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2024年2025年末股东结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高管人员和员工队伍基本情况;银行账户情况等。(二)企业规范经营情况1.是否持有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凭许可证所载内容开展业务。2.是否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经营范围外发放贷款。3.是否按要求使用业务操作系统,并逐笔纳入监管系统管理。是否定期、及时地向监管部门上报企业信贷情况、财务数据等。4.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账实不符的情况。5.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涉嫌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6.是否存在变相大额放贷的情况或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的情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其对应监管等级的资本净额百分比的限制。7.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情况。营业执照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信息是否一致。9.是否出现向国家淘汰落后及其他限制性产业放贷的情况。10.是否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的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100%以上。11.是否存在内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2.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13.对上一轮审计存在问题进行回头看;14.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四、审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等有关监管规定,对审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问题及整改建议。五、审计期限2025年12月底审计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六、审计结果对审计范围内79家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出具总报告和单体报告(审计期间根据需要提供阶段性报告)。二标段: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尽职调查一、调查范围自治区范围内79家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二、调查期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至2025年12月。三、调查内容(一)解答本项目相关的法律咨询;(二)对尽职调查期间发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三)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审批、历史沿革、经营资质合法性进行调查;(四)对目标公司组织架构、股东及股权结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调查;(五)对目标公司党建工作、公司治理和两会一层履职、内控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员工队伍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六)对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业务开展、费用收取、银行账户使用、与银行及担保机构等第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性、存量风险项目化解处置和风险隐患防控情况进行调查;(七)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高管和员工涉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调查;(八)对目标公司诉讼、仲裁、税务、劳动人事进行调查;(九)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十)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四、调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尽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问题及整改建议。五、审计期限2025年12月底法律尽职调查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六、审计结果对79家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总报告和单体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期间根据需要提供阶段性报告)。三标段: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财务审计一、审计范围自治区范围内69家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助贷机构。2、审计期间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其中典当、民间借贷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三、审计内容(一)典当行1.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高管人员和员工队伍基本情况;银行账户情况,公司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业务开展情况;党建工作情况。2.机构规范经营情况(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穿透入股资金的真实性,主要核查有无循环注资、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或账外经营,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是否涉嫌抽逃和挪用注册资本金等;(2)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是否非自有资金入股;洗钱;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或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3)典当行货币资金管理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货币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4)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股东资质、高管任职资格问题;穿透识别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实际受益人,大股东或实控人是否有无序展业,杠杆率过高、有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行为等记录;穿透监管股东行为,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股东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资金、转移资产等侵害典当行利益的行为。(5)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10%;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6)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绝当物品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7)当票、续当凭证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续当凭证;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续当凭证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续当凭证或自行印制当票、续当凭证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8)典当企业正常营业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属于“失联”或者“空壳”企业;有无出租出借、私自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情况;(9)息费收取情况。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10)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11)典当企业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12)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13)对上一轮审计存在问题进行回头看;(14)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二)融资租赁1.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高管人员和员工队伍基本情况;银行账户情况,公司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业务开展情况;党建工作情况。2.机构规范经营情况(1)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2)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3)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4)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5)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6)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7)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8)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9)对上一轮审计存在问题进行回头看;(10)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三)商业保理1.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高管人员和员工队伍基本情况;银行账户情况,公司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业务开展情况;党建工作情况。2.机构规范经营情况(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金总额的50%;(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金总额的40%;(3)是否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5)风险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6)是否存在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主要表现形式: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设置的交易条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未在基础交易合同明确约定,强制中小企业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上的电子信用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7)是否存在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主要表现形式:剥夺、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的自主选择权,限定融资服务方,甚至迫使中小企业供应商仅能从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大型企业不配合中小企业供应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未能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8)是否存在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息费不合理。主要表现形式: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率过高、无合理理由对二级、三级供应商收取高于一级供应商的利率;未实际提供服务,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或收取的服务费用质价不符;以费用名义收取“砍头息”等;(9)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表现形式:开展虚假营销宣传,虚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相关产品和服务;未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条款,主要风险;未能有效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相关信息;未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投诉处理程序不够完善,客户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相关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等;(10)对上一轮审计存在问题进行回头看;(11)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1.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高管人员和员工队伍基本情况;银行账户情况,公司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业务开展情况;党建工作情况。2.机构规范经营情况(1)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运行、内部管理等是否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意见》(宁金融办发〔2015〕1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2)重点检查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情况、董事会(实控人)和经营层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是否按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事项情况;(3)注册资本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专户管理,是否存在抽逃行为;(4)检查借款人(企业)融资额度、利率约定、融资项目运营情况,第一还款来源的可行性和第二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抵(质)押物是否是借款人真实有效的合法资产,是否足额足值抵押在合作的担保公司名下或出借人名下;(5)检查出借人是否承诺出借资金是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签订四方协议时是否对出借资金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6)检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与银行及担保机构等第三方的合作情况;(7)检查是否收取客户保证金及服务费情况,是否存在高管和员工自融自投自担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设立资金池等“十不准”行为;(8)检查是否存在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归集公众资金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对存量风险项目化解处置情况和风险隐患的防控情况;(9)合同档案管理情况;(10)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11)对上一轮审计存在问题进行回头看;(12)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五)助贷公司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2025年末股东结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高管人员和员工队伍基本情况;银行账户情况等。2.企业规范经营情况(1)注册资本(合伙资金)是否全部为实收贷币资本,资金来源是否合法;(2)转贷基金是否实行“专户、专款、专用”;(3)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4)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账实不符的情况。(5)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涉嫌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情况。(7)是否出现向国家淘汰落后及其他限制性产业放贷的情况。(8)是否存在内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是否建立健全转贷基金(资金)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制度;(10)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11)对上一轮审计存在问题进行回头看;(12)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四、审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印发(商流通发〔2012〕423号)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8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地金监发〔2021〕47号)、《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3号)、《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意见》(宁金融办发〔2015〕1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资金)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地金监发〔2019〕299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助贷机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问题及整改建议。五、审计期限2025年12月底审计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六、审计结果对审计范围内69家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分别出具行业总报告和单体报告(审计期间根据需要提供阶段性报告)。四标段: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法律尽职调查一、调查范围自治区范围内69家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助贷机构。二、调查期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至2025年12月(其中民间借贷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三、调查内容(一)典当行1.解答本项目相关的法律咨询;2.对尽职调查期间发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3.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审批、历史沿革、经营资质合法性进行调查;4.对目标公司组织架构、股东及股权结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调查;5.对目标公司党建工作、公司治理和两会一层履职、内控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员工队伍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6.对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业务开展、费用收取、银行账户使用、与银行及担保机构等合作协议合法性、存量风险项目化解处置和风险隐患防控情况进行调查;7.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高管和员工涉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调查;8.对目标公司诉讼、仲裁、税务、劳动人事进行调查;9.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10.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二)融资租赁1.解答本项目相关的法律咨询;2.对尽职调查期间发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3.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审批、历史沿革、经营资质合法性进行调查;4.对目标公司组织架构、股东及股权结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调查;5.对目标公司党建工作、公司治理和两会一层履职、内控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员工队伍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6.对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业务开展、费用收取、银行账户使用、与银行及担保机构等合作协议合法性、存量风险项目化解处置和风险隐患防控情况进行调查;7.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高管和员工涉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调查;8.对目标公司诉讼、仲裁、税务、劳动人事进行调查;9.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10.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三)商业保理1.解答本项目相关的法律咨询;2.对尽职调查期间发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3.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审批、历史沿革、经营资质合法性进行调查;4.对目标公司组织架构、股东及股权结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调查;5.对目标公司党建工作、公司治理和两会一层履职、内控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员工队伍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6.对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业务开展、费用收取、银行账户使用、与银行及担保机构等合作协议合法性、存量风险项目化解处置和风险隐患防控情况进行调查;7.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高管和员工涉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调查;8.对目标公司诉讼、仲裁、税务、劳动人事进行调查;9.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10.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1.解答本项目相关的法律咨询;2.对尽职调查期间发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3.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审批、历史沿革、经营资质合法性进行调查;4.对目标公司组织架构、股东及股权结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调查;5.对目标公司党建工作、公司治理和两会一层履职、内控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员工队伍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6.对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业务开展、服务费用收取、自有银行账户使用、与银行及担保机构等第三方合作、融资项目四方协议合法性、存量风险项目化解处置和风险隐患防控情况进行调查;7.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高管和员工自融自投自担、违规设立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况进行调查;8.对目标公司诉讼、仲裁、税务、劳动人事进行调查;9.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10.对上一轮尽职调查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11.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五)助贷机构1.解答本项目相关的法律咨询;2.对尽职调查期间发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3.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审批、历史沿革、经营资质合法性进行调查;4.对目标公司组织架构、股东及股权结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调查;5.对目标公司党建工作、公司治理和两会一层履职、内控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员工队伍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6.对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业务开展、服务费用收取、自有银行账户使用、助贷协议合法性、存量风险项目化解处置和风险隐患防控情况进行调查;7.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高管和员工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况进行调查;8.对目标公司诉讼、仲裁、税务、劳动人事进行调查;9.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10.配合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工作。四、调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印发(商流通发〔2012〕423号)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8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地金监发〔2021〕47号)、《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3号)、《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意见》(宁金融办发〔2015〕1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资金)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地金监发〔2019〕299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助贷机构法律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问题及整改建议。五、审计期限2025年12月底法律尽职调查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六、调查结果对69家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民间借贷、助贷机构分别出具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总报告和单体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期间根据需要提供阶段性报告)。五标段:全区“减量增质”(四类机构监管序列出列)法律服务(二)一、服务范围自治区范围内13家助贷等机构监管序列出列工作。二、服务期间2025年2月至2025年12月。三、服务内容辅助开展全区助贷等13家机构规范整治和转型出列工作,主要进行摸底排查、政策宣讲、谈判劝导、风险处置、引导退出、法律援助等工作。四、法规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意见》(宁金融办发〔2015〕16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资金)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地金监发〔2019〕299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对13家助贷等机构监管序列出列进行法律全过程服务。五、服务期限2025年12月底服务时间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结项报告。六、服务结果对全区“减量增质”(四类机构监管序列出列)专项行动出具结项总报告(服务期间根据需要提供阶段性报告)。(四)履约验收方案1.包1-包5(1)履约验收主体☑: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服务对象:☑其他:中标单位(2)履约验收时间在服务期内即时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为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4)履约验收程序验收应由采购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至合格为止并出具《验收报告》。履约验收合格后,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5)履约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采购所有服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投标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对验收存在的问题,由供应商按要求整改后再次验收,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五)风险管控措施(1)国家政策变化应对措施:随时关注有关招标投标及涉及本项目的相关政策,学习政策、研究政策,及时评估政策调整可能对招标文件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招标文件。(2)实施环境变化应对措施:随时关注有关招标投标及涉及本项目的相关政策,学习政策、研究政策,及时评估实施环境变化可能对采购需求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3)重大技术变化应对措施:随时关注有关招标投标及涉及本项目的相关政策,学习政策、研究政策,及时评估技术变化可能对采购需求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4)预算项目调整应对措施:随时关注有关招标投标及涉及本项目的相关政策,学习政策、研究政策,及时调整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5)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应对措施: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当以“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严把招标文件制定关、审核关。在采购文件中不能带有倾向性、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制定招标文件时要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避免出现质疑,假如出现质疑代理公司第一时间进行回复对质疑内容进行整理分析。(6)采购失败应对措施:尽量前期做好市场调研及招标文件的编制,避免出现采购失败,假如第一次采购失败,检查是否是因招标文件或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及时进行调整,如果是客观因素比如本项目市场竞争小,不够三家,及时向财政局申请变更采购方式。。(7)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应对措施:如中标供应商不按照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须按响应函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的中标人,采购人将解除采购合同,并上报至财政局,由财政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同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对采购人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8)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对措施:规避风险。通过国家政策、限制性制度和标准,阻止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风险的发生。或调整采购需求,或重新分配资源,停止某些活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区法律服务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