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 非承载式越野车招标预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告
项目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请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下载采购需求文件,并于回复意见截止时间前提交相关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C-HGX250031
2.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5173.200000万元;第1包:2908.200000万元;第2包:752.000000万元;第3包:518.000000万元;第4包:495.000000万元;第5包:500.000000万元
二、征求意见内容及方式
1.征求意见内容: 详见附件。
2.回复意见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能够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厂商或供应商。
3.采购需求文件下载
即日起至回复意见截止时间止,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后即可免费下载。
三、回复意见截止时间、格式和方式
1.回复意见截止时间
2025年1月1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2.回复意见格式
请按照附件提供的参考格式回复意见。
3.回复意见方式
(1) 按照回复意见的格式要求,编写《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回复意见》,格式为.wps(或.doc或.docx)。
(2) 打印编写好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回复意见》,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或拍照生成电子文件(格式为.jpg或 .pdf)。
(3) 将(1)和(2)生成的电子文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onlyarcher@qq.com和597658889@qq.com。邮件主题为:XXX公司《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回复意见》。
四、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
联系方式:0471-6514433
2.采购执行机构信息
名  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方式:详见http://www.zycg.gov.cn/home/contactus
3.项目联系方式
文件联系人:王震 010-55602563  王云飞 010-55603585  
五、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2.关于对XXX项目技术需求的修改建议书.doc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1月8日

请关注相关链接内是否有更正公告

附件下载:
关于对XXX项目技术需求的修改建议书.doc
采购需求.docx

1.1.关于对XXX项目技术需求的修改建议书一、针对存在限制性的技术指标的修改建议序号本项目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指标(请详细标明该指标及该指标在项目需求书中的页码、行数)该指标是否具有限制性(请明确回答“是”或“否”)我公司有无能够满足该技术指标的产品(“有”或“无”),如有请写明具体型号据了解,市场上能够满足该指标的产品有哪些(请写明具体的品牌型号)修改理由及修改建议(请明确说明)123…注:“限制性技术指标”是指货物生产制造厂商的全线产品均不能满足的技术指标。请厂商针对本项目技术需求中的“限制性技术指标”按上表提出修改意见。二、针对技术需求文件中表述不够清晰的修改建议序号本项目技术需求中的表述不够清晰项(请详细标明该项在项目需求书中的页码、行数)修改理由及修改建议(请明确说明)123…货物生产制造厂商:(加盖公章)地址:货物生产制造厂商联系人:职务:电话:手机:邮箱:日期:年月日

招 标 文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第1包
一、商务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投标人资质
投标人应为所投车辆生产企业或具有所投车辆销售资格的汽车经销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

2
投标产品资质
所投产品必须是已获进入国家颁布汽车产品目录和3C认证的汽车,需提供证明材料。

3
核心产品
非承载式越野车

4
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要求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针对响应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对其产品的响应价格给予10%(10-20%)的扣除;针对项目允许联合体,且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4-6%)的价格扣除。

5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6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
节能环保要求
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2)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8
是否需要现场考察


9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0
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联系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系电话:0471-6514433,电子邮箱:597658889@qq.com

11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2908.2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2907.09万元

12
项目履约时间
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交车,所提供车辆为90日内生产车辆,并具备验收条件(除项目涉及采购人采购的警用外观喷涂、警灯警报、电动绞盘以外,车辆需随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且所有内容与工信部公告目录中的内容相符)。

13
项目履约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14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
其他事项
配合采购方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交强险及牌证办理,牌证办理包含不限于:采购人采购的警用外观喷涂、警灯警报、电动绞盘等上牌手续。

二、项目概述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项目背景
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法执勤任务重,基层单位点多、线长,辖区面积大、路况差,因形势任务需要,公务用车长期行驶在沙石路,草原路和西部地区的沙漠路上,使用环境相对恶劣,车辆运行和保障存在明显地域特点,对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较高。现有车辆老旧、缺编严重,难以满足任务需求,基层单位反映极为强烈,为进一步提升总站运输保障能力,规避车辆安全风险,有效缓解全区公务用车性能老化、数量短缺实际,急需配备车辆。

2
执行依据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1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1〕99 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3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3〕52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4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4〕173 号)

3
项目目标
购置车辆配备基层一线单位,有效解决车辆紧缺问题。

4
项目范围
111辆非承载式越野车(预算单价25万元)、111台非承载式越野车电动绞盘(预算单价1.2万元)

三、集成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集成需求


四、货物、指标要求

产品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是否为核心产品
单位
数量
产地

1
非承载式越野车




111

国产

1
非承载式越野车




111

国产

1
非承载式越野车




111

国产

2
电动绞盘




111

国产

2
电动绞盘




111

国产

2
电动绞盘




111

国产

产品信息以本表为准,未按本表要求投标的供应商,投标将被拒绝。

参数指标要求
①指标按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优质优价指标,#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提供包含相关指标项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使用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内容与所填报指标不一致的,该指标按不满足处理。
③除技术、服务、实施方案需求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承诺的事项外,其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指标中,提供投标人承诺作为应答的不予认定。

1、非承载式越野车

序号
重要性
指标项
指标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

整体车型

1

车身结构
非承载式


2

驱动形式
四驱


3

变速箱
自动


4

能源方式
单一燃油或轻混系统


5

燃油标准
92#汽油


6

排放标准
国Ⅵ


7

轴距
≥2800mm


8

长*宽*高
≥4850*1850*1850mm


9
#
接近角
≥30°


10
#
离去角
≥22°


11
#
发动机最大扭矩
≥400N·m


12
#
蠕行模式
支持


13
#
车门座位数
5门5座


14
#
发动机最大功率
≥190kW


15
#
手机APP远程控制
支持


16
#
油箱容积
>80L


17
#
北斗导航系统
支持


18
#
最小离地间隙
≥210mm


19
#
副驾座椅高低调节
支持


20

最大满载质量
≥2750kg


21

软件固件升级
车机系统支持OTA升级


22

内置行车记录仪
支持


2、电动绞盘

序号
重要性
指标项
指标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

电动绞盘

1

电动绞盘
1.额定拉力≥9500LB(3850Kg);
2.电机:≥4kw 12V电机
3.钢丝绳:直径≥9.5mm,长度≥30m;
4.手柄控制盒:有线遥控;
5.继电器:大电流集成继电器;
6.≥200:1;
7.绳筒尺寸:直径≥60mm;
8.导绳器:带滚柱式导绳器;
需满足上述全部参数要求,并适配投标车型。


五、服务要求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服务要求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服务要求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质量要求

#

在质保(履约)期内,成交供应商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除人为损坏造成)和零配件损坏问题,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质保期满后,如需更换零配件,保证原厂配件。



2
质保期



整车质保不低于5年或者行驶里程1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有效期自供应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3
售后服务响应



车辆配备到位提供一次交装培训,质保期内每年提供一次巡修巡检服务;供应商提供7×24小时技术响应,48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上述车辆使用范围维修现场。



4
售后服务地点

#

售后服务必须由车辆所在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如车辆所在地没有(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则售后服务将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公司负责,提供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


5
包装和运输



按照采购人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产品应确保完整无损伤,由车辆供货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接收车辆并协助验货。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规定的包装要求。



6
其他费用



二次运输费及其他本项目履约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均应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后续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



7
涂装要求



车身需喷涂警用外观,按照现行《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警车外观制式涂装用定色漆》等涂装要素、涂装方式、检验规则等标准执行。



8
警示系统标准要求



符合GB 1395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标准要求(包含警灯、警报器等);要具有红蓝色长排警灯:长度≥1.2米, LED 光源 ;配备4只八角警灯,选用红蓝爆闪灯, LED 光源 ;配备警报器,含喊话功能,分体式主机, 功率≥400W ;符合所投车型。



六、实施方案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实施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实施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投标人所投车型技术参数附件



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投标文件附件,若所投产品中标,采购人将以投标人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签订合同标的依据,并要求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参数附件、合同进行供货,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付款,并要求投标人赔偿相应损失。请各投标人对所投车型的参数认真负责,确保其真实有效。


七、付款方式

序号
付款节点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或金额)
备注

1
一次性付款
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付款至总合同金额100%

八、评分细则需求

九、其他文件

十、中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第2包
一、商务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投标人资质
投标人应为所投车辆生产企业或具有所投车辆销售资格的汽车经销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

2
投标产品资质
所投产品必须是已获进入国家颁布汽车产品目录和3C 认证的汽车,需提供证明材料。

3
核心产品
皮卡车

4
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要求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针对响应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对其产品的响应价格给予10%(10-20%)的扣除;针对项目允许联合体,且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4-6%)的价格扣除。

5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6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
节能环保要求
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2)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8
是否需要现场考察


9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0
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联系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系电话:0471-6514433,电子邮箱:597658889@qq.com

11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752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752万元

12
项目履约时间
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交车,所提供车辆为90日内生产车辆,并具备验收条件(除项目涉及采购人采购的警用外观喷涂、警灯警报以外,车辆需随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且所有内容与工信部公告目录中的内容相符)。

13
项目履约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14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
其他事项
配合采购方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交强险及牌证办理,牌证办理包含不限于:采购人采购的警用外观喷涂、警灯警报、电动绞盘等上牌手续。

二、项目概述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项目背景
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法执勤任务重,基层单位点多、线长,辖区面积大、路况差,因形势任务需要,公务用车长期行驶在沙石路,草原路和西部地区的沙漠路上,使用环境相对恶劣,车辆运行和保障存在明显地域特点,对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较高。现有车辆老旧、缺编严重,难以满足任务需求,基层单位反映极为强烈,为进一步提升总站运输保障能力,规避车辆安全风险,有效缓解全区公务用车性能老化、数量短缺实际,急需配备车辆。

2
执行依据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1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1〕99 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3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3〕52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4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4〕173 号)

3
项目目标
购置车辆配备基层一线单位,有效解决车辆紧缺问题。

4
项目内容
40辆皮卡车(预算单价18万元)、40辆皮卡车警用外观喷涂(预算单价0.8万元)

三、集成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业务需求


四、货物、指标要求

产品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是否为核心产品
单位
数量
产地

1
皮卡车




40

国产

1
皮卡车




40

国产

1
皮卡车




40

国产

2
外观喷涂




40

国产

2
外观喷涂




40

国产

2
外观喷涂




40

国产

产品信息以本表为准,未按本表要求投标的供应商,投标将被拒绝。

参数指标要求
①指标按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优质优价指标,#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提供包含相关指标项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使用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内容与所填报指标不一致的,该指标按不满足处理。
③除技术、服务、实施方案需求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承诺的事项外,其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指标中,提供投标人承诺作为应答的不予认定。

1、皮卡车

序号
重要性
指标项
指标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

车型

1

车型
4门5座皮卡


车身结构

2

车身结构
非承载式


驱动形式

3

驱动形式
四驱


发动机

4

发动机
2.0T(非混合动力)


燃油标准

5

燃油标准
92#汽油


变速箱

6

变速箱
≥8挡自动挡


备胎规格

7

备胎规格
全尺寸


环保标准

8

环保标准
国VI


最大功率kw

9

最大功率kw
≥140


最大扭矩N·m

10

最大扭矩N·m
≥360


轴距(mm )

11
#
轴距(mm )
≥3200


四驱形式

12
#
四驱形式
分时四驱


油箱容积( L )

13
#
油箱容积( L )
≥80


满载最小离地间隙( mm )

14
#
满载最小离地间隙( mm )
≥225mm


接近角(°)

15
#
接近角(°)
≥30°


离去角(°)

16
#
离去角(°)
≥26°


前桥限滑/差速锁

17
#
前桥限滑/差速锁
前桥差速锁


低速四驱

18
#
低速四驱
具备


轮胎高宽比%

19
#
轮胎高宽比%
≥60%


长宽高

20
#
长宽高
≥5400x1950x1880


货箱长×宽×高(mm)

21
#
货箱长×宽×高(mm)
≥1520x1520x540


最大载重质量(kg)

22
#
最大载重质量(kg)
≥480


货箱盖(配件 加绞盘)

23
#
货箱盖(配件 加绞盘)
斜顶高盖,钢制,无损安装,带防盗锁,防水防尘,液压撑杆


涉水喉

24
#
涉水喉
具备


铁质保险杠

25
#
铁质保险杠
前后


固定侧踏

26
#
固定侧踏
具备


绞盘

27
#
绞盘
≥9000磅


防侧翻系统

28
#
防侧翻系统
具备


疲劳驾驶监测/提醒

29
#
疲劳驾驶监测/提醒
具备


自动驻车

30
#
自动驻车
具备


多功能方向盘

31
#
多功能方向盘
换挡、多功能控制


安全气囊

32
#
安全气囊
至少具备主、副驾气囊


侧安全气囊

33
#
侧安全气囊
具备


侧安全气帘

34
#
侧安全气帘
具备


自适应巡航

35

自适应巡航
具备


胎压监测

36

胎压监测
胎压监测


ABS防抱死

37

ABS防抱死
具备


制动力分配(EBD/CBC3等)

38

制动力分配(EBD/CBC3等)
具备


刹车辅助(EBA/BAS/BA等)

39

刹车辅助(EBA/BAS/BA等)
具备


牵引力控制(ASR/TCS/TRC等)

40

牵引力控制(ASR/TCS/TRC等)
具备


车身稳定控制(ESC/ESP/DSC等)

41

车身稳定控制(ESC/ESP/DSC等)
具备


上坡辅助

42

上坡辅助
具备


陡坡缓降

43

陡坡缓降
具备


驾驶模式切换

44

驾驶模式切换
三种及以上模式


倒车雷达

45

倒车雷达
具有


倒车影像

46

倒车影像
360°影像


无钥匙进入

47

无钥匙进入
具备


无钥匙启动

48

无钥匙启动
具备


主驾座椅调节

49

主驾座椅调节
前后、靠背、高低调节、加热


副驾座椅调节

50

副驾座椅调节
前后、靠背调节、加热


后排座椅放倒

51

后排座椅放倒
比例放倒


远近光光源

52

远近光光源
LED


日间行车灯

53

日间行车灯
LED


大灯延时关闭

54

大灯延时关闭
具备


自动大灯

55

自动大灯
具备


大灯高度调节

56

大灯高度调节
具备


外后视镜调节

57

外后视镜调节
电动折叠、电动调节、锁车自动折叠


电动车窗

58

电动车窗
全车一键升降、防夹手


雨刷

59

雨刷
雨量感应


2、外观喷涂

序号
重要性
指标项
指标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

涂装要求

1

涂装要求
车身需喷涂警用外观,按照现行《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警车外观制式涂装用定色漆》等涂装要素、涂装方式、检验规则等标准执行。


警示系统标准要求

2

警示系统标准要求
符合GB 1395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标准要求(包含警灯、警报器等);要具有红蓝色长排警灯:长度≥1.2米, LED 光源 ;配备4只八角警灯,选用红蓝爆闪灯, LED 光源 ;配备警报器,含喊话功能,分体式主机, 功率≥400W ;符合所投车型。


五、服务要求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服务要求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服务要求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质量要求

#

在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除人为损坏造成)和零配件损坏问题,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质保期满后,如需更换零配件,保证原厂配件。



2
质保期



整车质保不低于5年或者行驶里程1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有效期自供应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3
售后服务响应



车辆配备到位提供一次交装培训,质保期内每年提供一次巡修巡检服务;供应商提供7×24小时技术响应,48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上述车辆使用范围维修现场。



4
售后服务地点

#

售后服务必须由车辆所在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如车辆所在地没有(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则售后服务将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公司负责,提供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


5
包装和运输



按照采购人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产品应确保完整无损伤,由车辆供货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接收车辆并协助验货。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规定的包装要求。



6
其他费用



二次运输费及其他本项目履约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均应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后续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



六、实施方案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实施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实施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投标人所投车型技术参数附件



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投标文件附件,若所投产品中标,采购人将以投标人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签订合同标的依据,并要求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参数附件、合同进行供货,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付款,并要求投标人赔偿相应损失。请各投标人对所投车型的参数认真负责,确保其真实有效。


七、付款方式

序号
付款节点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或金额)
备注

1
一次性付款
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付款至总合同金额100%

八、评分细则需求

九、其他文件

十、中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第3包
一、商务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投标人资质
投标人应为所投车辆生产企业或具有所投车辆销售资格的汽车经销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

2
投标产品资质
所投产品必须是已获进入国家颁布汽车产品目录和3C 认证的汽车,需提供证明材料。

3
核心产品
皮卡车

4
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要求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针对响应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对其产品的响应价格给予10%(10-20%)的扣除;针对项目允许联合体,且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4-6%)的价格扣除。

5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6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
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2)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8
是否需要现场考察


9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0
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联系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系电话:0471-6514433,电子邮箱:597658889@qq.com

11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518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518万元

12
项目履约时间
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交车,所提供车辆为90日内生产车辆,并具备验收条件(除项目涉及采购人采购的警用外观喷涂、警灯警报以外,车辆需随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且所有内容与工信部公告目录中的内容相符)。

13
项目履约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14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
其他事项
配合采购方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交强险及牌证办理,牌证办理包含不限于:采购人采购的警用外观喷涂、警灯警报、电动绞盘等上牌手续。

二、项目概述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项目背景
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法执勤任务重,基层单位点多、线长,辖区面积大、路况差,因形势任务需要,公务用车长期行驶在沙石路,草原路和西部地区的沙漠路上,使用环境相对恶劣,车辆运行和保障存在明显地域特点,对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较高。现有车辆老旧、缺编严重,难以满足任务需求,基层单位反映极为强烈,为进一步提升总站运输保障能力,规避车辆安全风险,有效缓解全区公务用车性能老化、数量短缺实际,急需配备车辆。

2
执行依据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1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1〕99 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3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3〕52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4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4〕173 号)

3
项目目标
购置车辆配备基层一线单位,有效解决车辆紧缺问题。

4
项目范围
35辆皮卡车(预算单价14万元)、35辆皮卡车警用外观喷涂(预算单价0.8万元)

三、集成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集成需求


四、货物、指标要求

产品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是否为核心产品
单位
数量
产地

1
皮卡车




35

国产

1
皮卡车




35

国产

1
皮卡车




35

国产

2
车辆附属设施及零部件




35

国产

2
车辆附属设施及零部件




35

国产

2
车辆附属设施及零部件




35

国产

产品信息以本表为准,未按本表要求投标的供应商,投标将被拒绝。

参数指标要求
①指标按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优质优价指标,#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提供包含相关指标项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使用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内容与所填报指标不一致的,该指标按不满足处理。
③除技术、服务、实施方案需求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承诺的事项外,其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指标中,提供投标人承诺作为应答的不予认定。

1、皮卡车

序号
重要性
指标项
指标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

车型

1

车型
4门5座皮卡


车身结构

2

车身结构
非承载式


驱动形式

3

驱动形式
适时四驱


发动机

4

发动机
2.0T(非混合动力)


燃油标准

5

燃油标准
92#汽油


变速箱

6

变速箱
≥8挡自动挡


备胎规格

7

备胎规格
全尺寸


环保标准

8

环保标准
国VI


最大功率kw

9

最大功率kw
≥140


最大扭矩N·m

10

最大扭矩N·m
≥360


轴距(mm )

11
#
轴距(mm )
≥3200


接近角(°)

12
#
接近角(°)
≥27


离去角(°)

13
#
离去角(°)
≥25


油箱容积( L )

14
#
油箱容积( L )
≥80


满载最小离地间隙( mm )

15
#
满载最小离地间隙( mm )
≥230


轮胎高宽比%

16
#
轮胎高宽比%
≥60%


长宽高

17
#
长宽高
≥5400x1940x1880


货箱长×宽×高(mm)

18
#
货箱长×宽×高(mm)
≥1520x1520x540


最大载重质量(kg)

19
#
最大载重质量(kg)
≥480


货箱盖

20
#
货箱盖
斜顶高盖,钢制,无损安装,带防盗锁,防水防尘,液压撑杆


固定侧踏

21
#
固定侧踏
具备


绞盘

22
#
绞盘
≥9000磅


多功能方向盘

23
#
多功能方向盘
方向盘换挡


防侧翻系统

24
#
防侧翻系统
具备


疲劳驾驶监测/提醒

25
#
疲劳驾驶监测/提醒
具备


安全气囊

26

安全气囊
主副驾


制动器类型

27

制动器类型
前后通风盘式


驻车制动器

28

驻车制动器
电子驻车


ABS防抱死

29

ABS防抱死
具备


制动力分配(EBD/CBC等)

30

制动力分配(EBD/CBC等)
具备


刹车辅助(EBA/BAS/BA等)

31

刹车辅助(EBA/BAS/BA等)
具备


牵引力控制(ASR/TCS/TRC等)

32

牵引力控制(ASR/TCS/TRC等)
具备


车身稳定控制(ESC/ESP/DSC等)

33

车身稳定控制(ESC/ESP/DSC等)
具备


上坡辅助

34

上坡辅助
具备


陡坡缓降

35

陡坡缓降
具备


自动驻车

36

自动驻车
具备


驾驶模式切换

37

驾驶模式切换
具备


倒车雷达及影像

38

倒车雷达及影像
具备


定速巡航

39

定速巡航
具备


刹车优先

40

刹车优先
具备


无钥匙进入

41

无钥匙进入
具备


无钥匙启动

42

无钥匙启动
具备


主驾座椅调节

43

主驾座椅调节
前后 高低 靠背


后排座椅放倒

44

后排座椅放倒
比例放倒


远近光光源

45

远近光光源
LED


电动车窗

46

电动车窗
具备


2、车辆附属设施及零部件

序号
重要性
指标项
指标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

涂装要求

1

涂装要求
车身需喷涂警用外观,按照现行《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警车外观制式涂装用定色漆》等涂装要素、涂装方式、检验规则等标准执行。


警示系统标准要求

2

警示系统标准要求
符合GB 1395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标准要求(包含警灯、警报器等);要具有红蓝色长排警灯:长度≥1.2米, LED 光源 ;配备4只八角警灯,选用红蓝爆闪灯, LED 光源 ;配备警报器,含喊话功能,分体式主机, 功率≥400W ;符合所投车型。


五、服务要求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服务要求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服务要求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质量要求

#

在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除人为损坏造成)和零配件损坏问题,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质保期满后,如需更换零配件,保证原厂配件。



2
质保期



整车质保不低于5年或者行驶里程1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有效期自供应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3
售后服务响应



车辆配备到位提供一次交装培训,质保期内每年提供一次巡修巡检服务;供应商提供7×24小时技术响应,48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上述车辆使用范围维修现场。



4
售后服务地点

#

售后服务必须由车辆所在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如车辆所在地没有(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则售后服务将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公司负责,提供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


5
包装和运输



按照采购人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产品应确保完整无损伤,由车辆供货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接收车辆并协助验货。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规定的包装要求。



6
其他费用



二次运输费及其他本项目履约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均应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后续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



六、实施方案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实施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实施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投标人所投车型技术参数附件



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投标文件附件,若所投产品中标,采购人将以投标人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签订合同标的依据,并要求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参数附件、合同进行供货,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付款,并要求投标人赔偿相应损失。请各投标人对所投车型的参数认真负责,确保其真实有效。


七、付款方式

序号
付款节点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或金额)
备注

1
一次性付款
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付款至总合同金额100%

八、评分细则需求

九、其他文件

十、中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第4包
一、商务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投标人资质
投标人应为所投车辆生产企业或具有所投车辆销售资格的汽车经销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

2
投标产品资质
所投产品必须是已获进入国家颁布汽车产品目录和3C 认证的汽车,需提供证明材料。

3
核心产品


4
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要求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针对响应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对其产品的响应价格给予10%(10-20%)的扣除;针对项目允许联合体,且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4-6%)的价格扣除。

5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6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
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2)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8
是否需要现场考察


9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0
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联系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系电话:0471-6514433,电子邮箱:597658889@qq.com

11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495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495万元

12
项目履约时间
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交车,所提供车辆为90日内生产车辆,并具备验收条件(车辆需随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且所有内容与工信部公告目录中的内容相符)。

13
项目履约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14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
其他事项
配合采购方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交强险办理及牌证办理等后续工作。

二、项目概述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项目背景
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法执勤任务重,基层单位点多、线长,辖区面积大、路况差,因形势任务需要,公务用车长期行驶在沙石路,草原路和西部地区的沙漠路上,使用环境相对恶劣,车辆运行和保障存在明显地域特点,对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较高。现有车辆老旧、缺编严重,难以满足任务需求,基层单位反映极为强烈,为进一步提升总站运输保障能力,规避车辆安全风险,有效缓解全区公务用车性能老化、数量短缺实际,急需配备车辆。

2
执行依据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1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1〕99 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3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3〕52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4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4〕173 号)

3
项目目标
购置车辆配备基层一线单位,有效解决车辆紧缺问题。

4
项目内容
19-23座大型客车11辆

三、集成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集成需求


四、货物、指标要求

产品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是否为核心产品
单位
数量
产地

1
19-23座大型客车




11

国产

1
19-23座大型客车




11

国产

1
19-23座大型客车




11

国产

产品信息以本表为准,未按本表要求投标的供应商,投标将被拒绝。

参数指标要求
①指标按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优质优价指标,#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提供包含相关指标项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使用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内容与所填报指标不一致的,该指标按不满足处理。
③除技术、服务、实施方案需求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承诺的事项外,其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指标中,提供投标人承诺作为应答的不予认定。

1、19-23座大型客车

序号
重要性
指标项
指标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

车辆公告

1

车辆公告
车型必须为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中的产品(提供截图并盖公章),且能在内蒙古地区正常上户上牌。


车身尺寸

2

车身尺寸
长≥7000mm、宽≥2000mm、高≥2600mm


发动机

3
#
发动机
汽油,排量≥3.0 L,排放标准国Ⅳ及以上


悬架

4
#
悬架
前独立悬架后少片簧或前后独立悬架


制动系统

5
#
制动系统
前盘后盘刹车,有缓速器辅助,有ABS、ASR功能


变速箱

6
#
变速箱
≥10档自动变速箱


轴距

7
#
轴距
≥3900mm


最大功率

8
#
最大功率
≥230kw


最大扭矩

9
#
最大扭矩
≥580Nm


整备质量

10
#
整备质量
≥4100kg


最高车速

11
#
最高车速
≥130km/h


取暖装置

12
#
取暖装置
非独立水暖装置+三盒式散热器+水暖除霜


座椅

13
#
座椅
≥17座,座椅靠背可调(车辆最后一排除外),配备安全带


后视镜

14
#
后视镜
高级电子内视镜(带8寸高清高亮显示屏,集成车前路况显示及录制、右前路况显示)


空调

15
#
空调
双区自动空调,制冷量≥14000Cal/h


司机窗

16
#
司机窗
电动升降玻璃


整车防腐

17
#
整车防腐
整车采用阴极电泳防腐(车身+底盘)工艺并保证车辆8年以上不锈蚀


轮胎

18

轮胎
真空轮胎


车身配置

19

车身配置
钢化玻璃外摆自吸门,门向前开;浅灰色全封闭普通玻璃(副驾铝合金推拉窗);


天窗

20

天窗
可透视安全天窗(带遮阳帘)


多媒体

21

多媒体
≥7英寸音频播放器(含收音机、多媒体)


油箱

22

油箱
电控加油口盖, 油箱≥100L


方向盘

23

方向盘
多功能方向盘


车身图案

24

车身图案
按客户要求定制


驾驶辅助

25

驾驶辅助
有倒车雷达


车灯

26

车灯
整体式前大灯;整体式后围灯,高位刹车灯


五、服务要求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服务要求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服务要求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质量要求

#

在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除人为损坏造成)和零配件损坏问题,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质保期满后,如需更换零配件,保证原厂配件。



2
质保期



整车质保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有效期自供应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3
售后服务响应



车辆配备到位提供一次交装培训,质保期内每年提供一次巡修巡检服务;供应商提供7×24小时技术响应,48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上述车辆使用范围维修现场。



4
售后服务地点

#

售后服务必须由车辆所在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如车辆所在地没有(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则售后服务将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公司负责,提供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


5
包装和运输



按照采购人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产品应确保完整无损伤,由车辆供货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接收车辆并协助验货。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规定的包装要求。



6
其他费用



二次运输费及其他本项目履约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均应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后续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



六、实施方案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实施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实施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投标人所投车型技术参数附件



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投标文件附件,若所投产品中标,采购人将以投标人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签订合同标的依据,并要求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参数附件、合同进行供货,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付款,并要求投标人赔偿相应损失。请各投标人对所投车型的参数认真负责,确保其真实有效。


七、付款方式

序号
付款节点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或金额)
备注

1
一次性付款
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付款至总合同金额100%

八、评分细则需求

九、其他文件

十、中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车辆采购项目第5包
一、商务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投标人资质
投标人应为所投车辆生产企业或具有所投车辆销售资格的汽车经销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

2
投标产品资质
所投产品必须是已获进入国家颁布汽车产品目录和3C 认证的汽车,需提供证明材料。

3
核心产品


4
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要求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针对响应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对其产品的响应价格给予10%(10-20%)的扣除;针对项目允许联合体,且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4-6%)的价格扣除。

5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6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
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2)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8
是否需要现场考察


9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0
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联系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系电话:0471-6514433,电子邮箱:597658889@qq.com

11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500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498万元

12
项目履约时间
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交车,所提供车辆为90日内生产车辆,并具备验收条件(车辆需随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且所有内容与工信部公告目录中的内容相符)。

13
项目履约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14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
其他事项
配合采购方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交强险办理及牌证办理等后续工作。

二、项目概述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项目背景
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法执勤任务重,基层单位点多、线长,辖区面积大、路况差,因形势任务需要,公务用车长期行驶在沙石路,草原路和西部地区的沙漠路上,使用环境相对恶劣,车辆运行和保障存在明显地域特点,对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较高。现有车辆老旧、缺编严重,难以满足任务需求,基层单位反映极为强烈,为进一步提升总站运输保障能力,规避车辆安全风险,有效缓解全区公务用车性能老化、数量短缺实际,急需配备车辆。

2
执行依据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1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1〕99 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3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3〕52号)、《关于同意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4 年度购置车辆的批复》(国移后装〔2024〕173 号)

3
项目目标
购置车辆配备基层一线单位,有效解决车辆紧缺问题。

4
项目内容
7座商务车20辆

三、集成需求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集成需求


四、货物、指标要求

产品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是否为核心产品
单位
数量
产地

1
7座商务车




20

国产

1
7座商务车




20

国产

1
7座商务车




20

国产

产品信息以本表为准,未按本表要求投标的供应商,投标将被拒绝。

参数指标要求
①指标按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优质优价指标,#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提供包含相关指标项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使用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内容与所填报指标不一致的,该指标按不满足处理。
③除技术、服务、实施方案需求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承诺的事项外,其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指标中,提供投标人承诺作为应答的不予认定。

1、 7座商务车

序号
重要性
指标项
指标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

能源类型

1

能源类型
汽油(或汽油+轻混)


排放标准

2

排放标准
国VI


排量(L)

3

排量(L)
2.0


车身结构

4

车身结构
7座MPV


座椅布局

5

座椅布局
2+2+3


变速箱

6

变速箱
自动变速箱


最大功率kw

7
#
最大功率kw
≥170


最大扭矩N·m

8
#
最大扭矩N·m
≥350


轴距(mm )

9
#
轴距(mm )
≥3080


挡位

10
#
挡位
≥9档


换挡模式

11
#
换挡模式
手自一体


车长(mm)

12
#
车长(mm)
≥5230


多功能方向盘

13
#
多功能方向盘
真皮、多功能控制、换挡


主动安全

14
#
主动安全
车况实时检测、碰撞自动求助


电动侧滑门

15
#
电动侧滑门
具备


被动安全

16
#
被动安全
前排正面、侧面安全气囊、一体式侧安全气帘


胎压监测

17
#
胎压监测
胎压显示


ABS防抱死

18
#
ABS防抱死
具备


制动力分配(EBD/CBC等)

19
#
制动力分配(EBD/CBC等)
具备


刹车辅助(EBA/BAS/BA等)

20
#
刹车辅助(EBA/BAS/BA等)
具备


牵引力控制(ASR/TCS/TRC等)

21
#
牵引力控制(ASR/TCS/TRC等)
具备


车身稳定控制(ESC/ESP/DSC等)

22
#
车身稳定控制(ESC/ESP/DSC等)
具备


上坡辅助

23
#
上坡辅助
具备


驻车雷达

24

驻车雷达
前后具备


影像

25

影像
360全景


发动机启停

26

发动机启停
具备


无钥匙进入

27

无钥匙进入
具备


无钥匙启动

28

无钥匙启动
具备


远程启动

29

远程启动
具备


电动后备箱

30

电动后备箱
具备


主驾座椅

31

主驾座椅
前后、靠背、高低调节


前排座椅

32

前排座椅
加热


二排座椅

33

二排座椅
独立座椅,前后、靠背调节


后排座椅放倒

34

后排座椅放倒
具备


远近光光源

35

远近光光源
LED


日间行车灯

36

日间行车灯
LED


大灯延时关闭

37

大灯延时关闭
具备


自动大灯

38

自动大灯
具备


电动天窗

39

电动天窗
具备


大灯高度调节

40

大灯高度调节
配备


外后视镜调节

41

外后视镜调节
电动调节、电动折叠


电动车窗

42

电动车窗
前后排电动


后雨刷

43

后雨刷
具备


五、服务要求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服务要求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服务要求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质量要求

#

在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除人为损坏造成)和零配件损坏问题,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质保期满后,如需更换零配件,保证原厂配件。



2
质保期



整车质保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10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有效期自供应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3
售后服务响应



车辆配备到位提供一次交装培训,质保期内每年提供一次巡修巡检服务;供应商提供7×24小时技术响应,48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上述车辆使用范围维修现场。



4
售后服务地点

#

售后服务必须由车辆所在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如车辆所在地没有(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则售后服务将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公司负责,提供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


5
包装和运输



按照采购人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产品应确保完整无损伤,由车辆供货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接收车辆并协助验货。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规定的包装要求。



6
其他费用



二次运输费及其他本项目履约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均应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后续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



六、实施方案
①重要性分为“★”、“#”和“△”。★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②“证明材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填“是”的,投标人须按“实施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重要性
实施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1
投标人所投车型技术参数附件



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投标文件附件,若所投产品中标,采购人将以投标人提供所投车型的详细参数作为签订合同标的依据,并要求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参数附件、合同进行供货,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付款,并要求投标人赔偿相应损失。请各投标人对所投车型的参数认真负责,确保其真实有效。


七、付款方式

序号
付款节点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或金额)
备注

1
一次性付款
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付款至总合同金额100%

八、评分细则需求

九、其他文件

十、中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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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_9d799ee2a8c57dcae75d239ea8b03f03_676d24960b9f007242875ec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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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合同编号: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 项目信息
(1)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8)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9)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一次性付款,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3. 合同履行
(1)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交车,并具备验收条件(除项目涉及采购人采购的警用外观喷涂、警灯警报、电动绞盘以外,车辆需随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且所有内容与工信部公告目录中的内容相符)。
(2)履约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详细地址及车辆分配信息见附件5)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乙方可以以银行转账、支票、汇款、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期限:乙方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履约完毕
4. 合同验收
(1)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
(5)履约验收的内容:甲方或其代表将对车辆进行外观、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查验,对照合同清单技术参数,从设备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功能实现、测试结果等多方面进行实地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乙方所供车辆与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内容相符。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陈宏军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代表(签字或签章):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
地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1508 6430 4776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1.2(6)项
联合体具体要求


第二节
第1.2(7)项
其他术语解释

第二节
第4.4款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第二节
第4.6款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
第5.4款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二次运输费及其他本项目履约的相关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配合采购方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交强险办理及牌证办理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第6.1款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交货-验收-付款

第二节
第7.1款
包装特殊要求
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规定的包装要求。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车辆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车辆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车辆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指定现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第二节
第7.2款
运输特殊要求
按照采购人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产品应确保完整无损伤,由车辆供货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接收车辆并协助验货。

第二节
第7.3款
保险要求
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节
第8.2(1)项
质量保证期
整车质保不低于XX年或者行驶里程XXXX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有效期自供应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在质保(履约)期内,成交供应商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除人为损坏造成)和零配件损坏问题,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质保期满后,如需更换零配件,保证原厂配件。

第二节
第8.2(3)项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供应商提供7×24小时技术响应,48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上述车辆使用范围维修现场。

第二节
第11.1款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节
第12.2款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第二节
第13.2款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若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的,如果中标供应商在与甲方签定合同以后,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甲方将有充分理由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
第13.3款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
第14.1(3)项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第二节
第14.1(5)项
货物回收的约定


第二节
第14.1(6)项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逐车提供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发票、发票查验截图电子版扫描件;车辆VIN、发动机号统计表。车辆配备到位提供一次交装培训,每年提供一次巡修巡检服务。售后服务必须由车辆所在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如车辆所在地没有(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则售后服务将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公司负责。

第二节
第15.1款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第二节
第15.2(2)项
迟延交货赔偿费
如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逾期超过120天的,甲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第二节
第15.3款
逾期付款利息


第二节
第15.4款
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参数、材质、质量、硬件等不符合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更换约定货物,由乙方负责包换或保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如乙方在30日内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供货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供货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供货期相应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未按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延误一日,乙方的赔偿费按合同总额的0.3%计收,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额的30%。如延误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在其他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5%计算,同时,甲方无条件解除合同。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乙方还应当补足相应差额。乙方还需向甲方承担因追偿上述费用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责险费、差旅费、交通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7.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每延期1天,按照履约保证金金额的0.1%承担违约赔偿,本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20%。

第二节
第19.2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第23.1款
其他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23.1款
附件
1.技术参数表(偏离表)
2.中标通知书
3.售后服务承诺
4.供货方案
5.详细收货地址及分配数量
6.售后服务网点详情
7.授权委托书(如有)

2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合同编号: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 项目信息
(1)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8)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9)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一次性付款,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3. 合同履行
(1)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交车,并具备验收条件(除项目涉及采购人采购的警用外观喷涂、警灯警报、电动绞盘以外,车辆需随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且所有内容与工信部公告目录中的内容相符)。
(2)履约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详细地址及车辆分配信息见附件5)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乙方可以以银行转账、支票、汇款、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期限:乙方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履约完毕
4. 合同验收
(1)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
(5)履约验收的内容:甲方或其代表将对车辆进行外观、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查验,对照合同清单技术参数,从设备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功能实现、测试结果等多方面进行实地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乙方所供车辆与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内容相符。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陈宏军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代表(签字或签章):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
地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1508 6430 4776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1.2(6)项
联合体具体要求


第二节
第1.2(7)项
其他术语解释

第二节
第4.4款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第二节
第4.6款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
第5.4款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二次运输费及其他本项目履约的相关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配合采购方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交强险办理及牌证办理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第6.1款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交货-验收-付款

第二节
第7.1款
包装特殊要求
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规定的包装要求。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车辆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车辆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车辆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指定现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第二节
第7.2款
运输特殊要求
按照采购人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产品应确保完整无损伤,由车辆供货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接收车辆并协助验货。

第二节
第7.3款
保险要求
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节
第8.2(1)项
质量保证期
整车质保不低于XX年或者行驶里程XXXX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有效期自供应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在质保(履约)期内,成交供应商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除人为损坏造成)和零配件损坏问题,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质保期满后,如需更换零配件,保证原厂配件。

第二节
第8.2(3)项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供应商提供7×24小时技术响应,48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上述车辆使用范围维修现场。

第二节
第11.1款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节
第12.2款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第二节
第13.2款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若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的,如果中标供应商在与甲方签定合同以后,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甲方将有充分理由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
第13.3款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
第14.1(3)项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第二节
第14.1(5)项
货物回收的约定


第二节
第14.1(6)项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逐车提供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发票、发票查验截图电子版扫描件;车辆VIN、发动机号统计表。车辆配备到位提供一次交装培训,每年提供一次巡修巡检服务。售后服务必须由车辆所在地(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负责,如车辆所在地没有(汽车生产厂家)认定的经销店,则售后服务将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公司负责。

第二节
第15.1款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第二节
第15.2(2)项
迟延交货赔偿费
如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逾期超过120天的,甲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第二节
第15.3款
逾期付款利息


第二节
第15.4款
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参数、材质、质量、硬件等不符合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更换约定货物,由乙方负责包换或保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如乙方在30日内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供货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供货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供货期相应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未按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延误一日,乙方的赔偿费按合同总额的0.3%计收,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额的30%。如延误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在其他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5%计算,同时,甲方无条件解除合同。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乙方还应当补足相应差额。乙方还需向甲方承担因追偿上述费用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责险费、差旅费、交通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7.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每延期1天,按照履约保证金金额的0.1%承担违约赔偿,本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20%。

第二节
第19.2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第23.1款
其他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23.1款
附件
1.技术参数表(偏离表)
2.中标通知书
3.售后服务承诺
4.供货方案
5.详细收货地址及分配数量
6.售后服务网点详情
7.授权委托书(如有)

2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合同编号: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 项目信息
(1)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8)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9)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一次性付款,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履约地),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3. 合同履行
(1)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交车,并具备验收条件(除项目涉及采购人采购的警用外观喷涂、警灯警报、电动绞盘以外,车辆需随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且所有内容与工信部公告目录中的内容相符)。
(2)履约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详细地址及车辆分配信息见附件5)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乙方可以以银行转账、支票、汇款、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甲方将在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履约问题,无相应扣除;采购人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期限:乙方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履约完毕
4. 合同验收
(1)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
(5)履约验收的内容:甲方或其代表将对车辆进行外观、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查验,对照合同清单技术参数,从设备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功能实现、测试结果等多方面进行实地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乙方所供车辆与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内容相符。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陈宏军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代表(签字或签章):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
地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1508 6430 4776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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