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预告(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



关于公开征求《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6 10:20:26
来源:生态环境局科室
作者:监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等文件要求,草拟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4月14日前以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反馈到指定邮箱。
电子邮箱:glsthj_wryjkzx@guilin.gov.cn
联系电话:0773-3837298

附件:1.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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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1.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实施区域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灵川县全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三、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或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应急、抢险工程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五、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六、本通告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6月29日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20〕18号)同时废止。桂林市人民政府2025年X月X日附件2关于《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20〕18号)实施有效期即将期满,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上级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局重新组织起草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3.《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的通知》(桂环发〔2022〕27号)。5.广《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23〕57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的有力贯彻落实,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功能区划的要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要求“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管和排放控制区管控,加强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监管,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排放情况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均要求“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严禁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在控制区内使用”。(三)2020年6月29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20〕18号)即将到期,新通告与原通告先后衔接,能够保持延续性,便于管理。本次重新印发的《通告》,在保留原有合理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延续关键规定,在机械类型、禁用区范围和管控要求等方面,与原通告保持一致。原有通告中要求禁用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前,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达9100余辆,其中,装用柴油机且排放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机械约占比18.23%,符合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机械约占比26.91%。若此次将禁用区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标准提高至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超过4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无法在禁用区使用,可能导致工程建设、物流运输等领域设备短缺、工程进度受阻、企业成本增加等问题出现。考虑到政策执行需要具备稳定性与可操作性,为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现阶段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标准仍按照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执行,暂不进行调整。二是细化高排放界定。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将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范围。三是原《通告》管理要求中的“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在禁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内容有重复,所以在新《通告》中不再保留相关内容。四是明确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三、起草过程(一)立项。2024年12月申报2025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2025年3月立项获批。(二)征求意见。我局于2025年2月完成《通告》起草工作,拟以桂林市政府名义对全市进行通告。为确保《通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局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与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征求。2月18日,向局各科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征求意见,2月26日完成意见收集,并对《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3月5日将《通告》(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3月14日完成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收集,我局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并对《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3月26日在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全市征求意见。(三)审查和审议。经我局法规部门审查并修订,2025年X月X日通过集体审议后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出通告发布申请。四、本通告具体内容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1.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实施区域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灵川县全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三)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或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应急、抢险工程等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五)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六)本通告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6月29日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20〕18号)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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