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冬季清洁取暖招标预告(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2025)



一、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YC)000893
项目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2025年兴庆区月牙湖乡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预留方式: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

预留比例:
100.00
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二、采购标段

分包名称:
2025年兴庆区月牙湖乡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标段
分包类型:
货物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多年期错茬项目总概算
2425500.00

多年期错茬性项目本年预算:
2425500.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中小企业申明函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货物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是否进口
标的详细参数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备注

是否应当实施政府强制采购
是否应当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是否应当实施政府强制采购
是否应当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1
A02061808-取暖器
民用取暖器6P空气源热泵

147
16500.00

标的1-取暖器:1、★额定电压220v;★名义制热工况:环境-12℃/-13.5℃,出水温度41℃,制热量:≥12KW,制热功率≤5KW;★低温制热工况:环境-20℃,出水温度41℃,制热量:≥10.5KW,制热功率≤5.1KW;★制冷工况:环境35℃,出水温度7℃,制冷量:≥15KW,制冷功率≤5.5KW;★机组-30℃正常启动,制冷剂:环保冷媒R410A;★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3.2;★噪声:≤62dB(A);2、缓冲水箱:60L搪瓷水箱;3、循环泵:流量≥ 2.5m3/h,扬程≥ 10m;4、管件:ф32PPR管、PR球阀、PPR过滤器、管道保温;5、电缆:NLYV-2*10mm2;6、设备支架:4#镀锌角铁;7、含安装辅材:与室内供暖管道对接,但不包含室内散热器;8、防冻液参数要求:1.名称:空气能专用防冻液、乙二醇型、 2.冰点:≤-25℃3.沸点:≥106.5℃、4.PH值:7.5~11.0、5.空气能防冻液成分项目:①采用聚酯级乙二醇型(含质检报告),②纯水的电导率小于10,③防腐剂为全有机复合剂,对设备无腐蚀,用量450KG;9、需含设备安装及调试。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参数.docx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货物类
标的物
履约保证金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货物类细则类别

货物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30.00
所有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除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被拒绝外。实际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30。 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 注:为避免恶意竞价,当投标报价低于采购 预算 90%时,投标人需列出所投产品详细的 成本计算清单,包含投标人的分析、成 本分析等,说明理由并须提供近三个月以来 所投产品的进货发票作为成本说明凭证。

2
技术标响应情况(技术指标、参数)价
25.00
完全满足本项目技术标参数要求得 25 分。每有一项重要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扣 1 分(★重要技术参数) 。每有一项一般参数不满足要求扣 0.5 分。注:技术规格偏离表★重要技术参数要求必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例如产品手册或铭牌。代理经销商投标的,佐证材料需经生产厂家加盖公章) 。对通过虚假材料中标者,货到验收技术参数与 投标文件不符时,中标无效,采购人可以拒收货,拒付款,并且供货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供货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10.00
(1) 计划与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 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有保证进度计划的有力 措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10 分; (2) 计划与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 体描述,制定了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7 分; (3) 计划与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进度计划保 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的得 3 分; (4) 未提供不得分。

4
质量管理方案与保证措施
10.00
(1) 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制定了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10 分; (2) 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 的具体描述,有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7 分; (3) 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质量管 理制度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质量管理体系的得 3 分; (4) 未提供不得分。

5
包装与货运计划及保证措施
6.00
(1) 包装与货运计划内容完整、科学合理, 有针对本项目的具 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 当,非常细致、全面,包装与货运计划能 够 保证本项目设备和货物安全无损运送和交 货,制定了完善的风 险预案的得 6 分; (2) 包装与货运计划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 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科学合理的风险预案,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4 分; (3) 包装与货运计划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 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风险预案的得 1 分; (4) 未提供不得分。

6
售后服务及保证措施
10.00
(1) 投标人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及售 后服务承诺函 (质保期内、外服务计划,服 务措施、质保期限及范围、零配件供应保障 措施等) ,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具体,完全 满足采购人且有售后服务承诺函(其中售后 响应时间为 1 小时,到场时间为 8 小时)的得 10 分; (2) 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质保期内、 外服务计划,服务措施、质保期限及范围、零配件供应保障措施 等) ,售后服务方案内容简略、笼统,基本能满足采购人要求且 有售后服务函(其中售后响应时间为 1 小时,到场时间为8 小时) 的得 7 分; (3) 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质保期内、 外服务计划,服务措施、质保期限及范围、零配件供应保障措施 等) ,售后服务方案内容简陋、不切合实际需求,刚刚符合采购 人且有售后服务承诺函 (其中售后响应时间为 1 小时,到场时间 为 8 小时) 的得 3 分; (4) 无售后服务措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的不得分。

7
安装调试方案
6.00
(1) 安装调试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 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制定了有效的培训方案,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合理,架构完整,各岗人员配置齐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6 分; (2) 安装调试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 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培训方案,但项目管理机构不完善,人员配置没有针对性,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得4分; (3) 安装调试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培训方案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项目管理机构的得1分; (4) 未提供不得分。

8
商务部分
3.00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得 3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商务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合计:
100.00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宁夏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民用取暖器6P空气源热泵1、★额定电压220v;★名义制热工况:环境-12℃/-13.5℃,出水温度41℃,制热量:≥12KW,制热功率≤5KW;★低温制热工况:环境-20℃,出水温度41℃,制热量:≥10.5KW,制热功率≤5.1KW;★制冷工况:环境35℃,出水温度7℃,制冷量:≥15KW,制冷功率≤5.5KW;★机组-30℃正常启动,制冷剂:环保冷媒R410A;★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3.2;★噪声:≤62dB(A);2、缓冲水箱:60L搪瓷水箱;3、循环泵:流量≥2.5m3/h,扬程≥10m;4、管件:ф32PPR管、PR球阀、PPR过滤器、管道保温;5、电缆:NLYV-2*10mm2;6、设备支架:4#镀锌角铁;7、含安装辅材:与室内供暖管道对接,但不包含室内散热器;8、防冻液参数要求:1.名称:空气能专用防冻液、乙二醇型、2.冰点:≤-25℃3.沸点:≥106.5℃、4.PH值:7.5~11.0、5.空气能防冻液成分项目:①采用聚酯级乙二醇型(含质检报告),②纯水的电导率小于10,③防腐剂为全有机复合剂,对设备无腐蚀,用量450KG;9、需含设备安装及调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切实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行为,完善政府采购活动闭环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采购结果物有所值,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第四条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合同当事人其他有效约定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组成部分。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五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第二章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第六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履约验收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单位内控管理体系。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依法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合同履行纠纷,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违约失信行为,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反馈,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代理机构和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是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机构。第八条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的,应当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采购人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认真审查,并对验收意见进行书面确认。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验收意见真实有效;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第三方机构不得以不真实的验收数据和证明材料影响验收质量,不得串通合谋合同当事人进行虚假验收。第十条供应商应当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第三方机构做好验收工作,及时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明证据材料。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指导和督促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等行为。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第十二条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启动履约验收程序,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附件1),未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供应商。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前期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采购需求制定人员、实际使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由采购人从本单位自行选择,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验收。第十六条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履约验收需要采用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验收时由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供应商自行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仅作为参考。第三方机构委托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采购人确认同意。第十七条履约验收方式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和分期验收方式等。(一)一次性验收。供应商履约完成,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验收条件进行一次性验收。对单一类别采购数量特别大的项目,可以采用抽样验收办法;非单一类别的采购项目,应当对所有采购标的进行验收。(二)分节点验收。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过程的特定节点或多个节点的履约情况进行分别验收。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分节点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节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整改或依约定解除合同。节点验收结果应当形成书面验收材料,作为采购项目验收档案组成内容。(三)分期验收。适用于“一次采购、按期续约,采购合同一期一签”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和履约周期较长需分期管理的采购项目。分期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分期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整改或依约定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续签采购项目的,应当终止续签合同。第十八条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采购项目验收职责,确保采购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履约验收应当采用节点建档模式,实现验收工作总体可追溯。验收建档环节包括:归集验收依据、明确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一)归集验收依据。实施验收前,验收小组应当将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验收依据进行归集。(二)明确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方案内容包括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其中,验收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三)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验收方案和验收证明资料,对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验收证明资料可以为现场展示、技术说明、测评测试、音视频、检验检测、专家论证、调研分析、争议纠纷解决、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资料、工作量、问卷调查等,验收印证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四)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意见报告,列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和供应商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应当自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送采购人。供应商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签字前向验收小组说明情况,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异议的验收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后供应商仍不认可验收意见报告结论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采购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对验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报送的验收意见报告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异议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第二十条采购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验收内容和标准,合同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达成补充约定;不能协商一致也不能按采购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但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第二十二条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零星采购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第二十三条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信用评价指标,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至履约验收期间双方履约情况,在“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相互进行评价。第二十五条履约验收相关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重新验收费用。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委托费用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复杂程度及验收工作量协商确定。履约验收小组成员中邀请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以参照《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执行。由采购人承担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采购人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第二十六条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或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向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不包括按规定已支付的款项或合理比例的预付款等):(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三)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四)合同履行中未订立补充合同或未按规定条件及标准订立补充合同的追加采购部分。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档案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通过项目全流程检查、部分验收指标抽检、部分产品抽检等方式开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第三方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阻挠、欺骗或者消极应付。第三十一条采购人、第三方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第三十三条相关人员对履约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最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或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采发〔2014〕686号)同时废止。附: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文本)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参考文本)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冬季清洁取暖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银川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