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维修养护工程招标预告(泗洪县水利局2025)



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预公告

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
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已经宿水发[2025]9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即将进行公开招标,现对项目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的意见或建议。
一、发包方案
1.招标条件:满足招标必要条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已完成,资金来源已落实。
2.招标范围:主要内容为徐洪河左堤5.66千米堤顶道路维修;洪泽湖迎湖挡洪堤K8+700位置处排水设施完善。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3.标段划分等:共分为1个标段,标段划分科学合理,未存在肢解招标,规避或部分规避招标。
二、标前市场调查
1、调查方式:通过咨询方式选择4个及以上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招标项目历史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2. 推荐品牌情况:无。
三、招标文件
1.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3.投标人具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员C类);
4.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5.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10%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同时承包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同比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施工期间完成工程量5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40%,工程量完成8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6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价经财政审核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余款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6.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发包方案、标前市场调查、招标文件编制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资质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未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充分竞争。
五、相关要求
1.请各潜在投标人于2025年06月05日 17 时 30 分前通过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或以下电子邮箱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招标人邮箱:shxsljggk@163.com
或招标代理邮箱:736219449@qq.com    
监管部门邮箱:ggzyjyzxfgk@163.com
2.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建议人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二)建议项目的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明确的请求;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提起建议的日期。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泗洪县水利局
地  址:泗洪县人民北路14号
联系人:施昌州
电  话:15896097930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泗洪县明德紫郡东门往南50米
联系人: 刘欣
电  话:18851398356

附件:

征求意见稿--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文件正文.doc
图纸、清单等.rar
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docx

1

宿迁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

宿迁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名称:
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

招标编号:

招标人:
泗洪县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2025年05月30日

目 录
3第一章 招标公告/邀请书

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1.总则

192.招标文件

203.投标文件

224.投标

225.开标

236.评标

257.定标

268.合同授予

27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710.标后监管

2811.纪律和监督

30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第三章 评标办法

31综合评估法

40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0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83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92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92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95附件二:廉政合同(一)

98附件三:资金安全合同及工程安全生产合同

103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04第六章 图 纸

105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06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7封面

108目录

109一、投标函

11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1三、授权委托书

112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113五、投标保证金

115六、投标人基本情况

116七、项目负责人简历

117八、社会保险证明

118九、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19十、企业业绩

120十一、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23十二、施工组织设计

126十三、关于不违规投标的承诺书

127十四、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偏离表

128十五、用工承诺书

129十六、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130十七、开标一览表

131十八、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第一章 招标公告/邀请书
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招标公告/邀请书

招标编号:

1. 招标条件

泗洪县水利局的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已经宿水发[2025]9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出资比例为100%,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泗洪县境内

2.2工程规模:主要内容为徐洪河左堤5.66千米堤顶道路维修;洪泽湖迎湖挡洪堤K8+700位置处排水设施完善。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347.145314万元。

2.3工期要求:150日历天。

2.4工程质量:合格
2.5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10%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同时承包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同比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施工期间完成工程量5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40%,工程量完成8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6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价经财政审核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余款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2.6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主要内容为徐洪河左堤5.66千米堤顶道路维修;洪泽湖迎湖挡洪堤K8+700位置处排水设施完善。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主要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3.1.2 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3.1.3 投标人具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员C类);
3.1.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1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3.1.5其他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c、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②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相关同意材料原件扫描件须上传在投标文件中),可以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 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b、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c、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d、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e、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③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2.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2.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2.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2.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2.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2.8投标人近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3.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4. 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合理低价法。具体评标细则请从附件中下载。

5. 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月日 09:00至2025年月日 17:30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 http://ggzy.xzspj.suqian.gov.cn/ ) 的投标人业务系统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5.2投标人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前,需自行选择服务商申领数字证书(https://ggzy.xzspj.suqian.gov.cn/bszn/005008/20191029/39bd4dc7-2788-44aa-b2b1-e4e69f3ac6d4.html),并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简称江苏省统一主体库,网址:http://49.77.204.17:7082//jsztk/#/login?redirect=%2F)注册完善企业信息。因投标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 投标文件的提交
6.1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月日 09:30;
6.2开标地点:采用网上开标,需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ggzy.xzspj.suqian.gov.cn/ )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6.3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到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异议投诉联系方式:
(1)异议事项联系方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2)投诉事项联系方式:
①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咨询电话:0527-89883662。
②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泗洪县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人民北路14号
地址:泗洪县明德紫郡东门往南50米

联系人:施昌州
联系人:刘欣

电话:15896097930
电话:18851398356

传真:/
传真:/

邮编:223900
邮编:223900

E-mail:/
E-mail:736219449@qq.om

2025年05月30日
(招标代理电子印章)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未尽事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有关内容的修改、增加,对同一事项两者要求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同一条款下的选择项目以其中已勾☑选项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特别声明
本招标文件中“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指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7月10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5年12月07日

1.3.3
质量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详见招标公告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详见招标公告

1.5.2
费用承担
1.综合交易服务费: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7个工作日内按洪发改价发(2024)2号文规定的标准向泗洪县政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综合服务费。账户名:泗洪县政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2001777442050814315 、开户行:建行泗洪泗州大街支行。数字人民币钱包编号:0052283430829415、开户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代为招标人支付贰万元代理费。投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并在投标报价中载明,如未载明的或未按标准计取代理服务的,均视同按标准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历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可数字人民币支付。

1.9.1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 不组织
□ 组织:/

1.11
分包
□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不允许

1.12
偏离
重大偏差:不允许;细微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 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2.2.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2.2.2
招标人书面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详见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

3.2.3
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3471453.14元

3.2.5
投标报价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价。综合单价需调整时,按合同约定执行。
2.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合价。每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写的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6万元。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及要求:

(现金(转账支票、电汇、银行转账、网银支付等):

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提交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系统中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本单位的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江苏省统一主体库。以未经审核备案的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接受。投标人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户名: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或江苏省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由投标人投标时自行选择);
(3)账号:由系统随机生成,各投标人的每个标段均不同,请各投标人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系统,点击“投标保证金账号获取”模块中对应已报名的标段查询。 缴退查询电话:0527-89889051。
(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将保函原件电子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 数字人民币:以数字人民币方式缴纳的,使用投标企业数 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至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 ID:0092118799300008,运营机构: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备注为: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的投标保证金。采用数字人民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在标准基础上优惠20%(金额四舍五入到千元)。投标人将转账记录回单完整截图上传至投标文件作为缴纳凭证。
□ 担保保函:不接受
□ 保险保单:不接受
☑ 信用承诺:采用信用承诺替代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应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格式填写提交《信用承诺书》。
□ 其他:/
相关要求:
(1)以上打√ 四种形式任选其一;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存在未履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被列入江苏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列入信用承诺失信单位的,并且自记录之日起至保证金兑付之日止,参与省内其他招投标活动时,均以现金方式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3)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有效期应包括投标有效期的范围,银行保函须为无条件支付保证,不接受一般责任保证。
(4)投标保证金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银行保函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采用数字人民币缴纳保证金的,相关操作指南详见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数字人民币应用操作指南。
(6)投标保证金不得债权转让。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提供
☑ 不提供

3.6.1
投标文件编制
本项目要求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从江苏省统一主体库中链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居民身份证、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否则视为符合本招标文件无效标条款情形,按无效标处理。
友情提醒:请投标人对以上材料自查,及时更新,避免材料无效。

3.6.3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份。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4份与网上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投标文件(含链接的所有扫描件)。

3.7.4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1.是否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否
2.是否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是
2.1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是否计入总分:
□ 合格性评审,不计入总分;
☑ 评分评审,计入总分。
2.2施工组织设计篇幅(包括目录、正文、图表)最多不超过80页,最少不低于40页。
2.3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形式:
□ 否
☑ 是,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单位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4.1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
电子投标文件按照交易平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要求加密

4.2.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5.2
开标程序
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满足三家进入开标程序。
(1)监督人身份确认;
(2)播放开标会议纪律;
(3)公布投标单位名单;
(4)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5)网上随机抽取评标基准值;
(6)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7)导入电子投标文件;
(8)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9)开标会议结束。
投标人应当保持在线并及时完成相应的网上操作。
二、电子投标文件按时完成解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的,中止招标投标活动并按招标失败处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8.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5%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7 □ 14□ 21 日历天内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以下三种形式任选其一:
1、以转账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从中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到保证金专用账户。
(1)户名: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开户行:江苏省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3)账户:3213240011010000070033。(汇款时备注: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履约保证金)
2、以数字人民币方式缴纳的,使用投标企业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至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 ID:0092118799300008,运营机构: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备注为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履约保证金。
3、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其有效期应包括本项目施工工期的范围,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须为无条件支付保证,不接受一般责任保证。 以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等非现金方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招标人。
注:
(1)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8.2条款;
(2)履约保证以数字人民币或转账支票、电汇、银行转账、 网上银行支付等现金方式缴纳的由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代收、代管、代退。采用以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等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由招标人进行收退、管理。
(3)履约保证金缴退咨询电话:0527-89889051;
(4)履约保证金不得债权转让。
(5)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如工期延长其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的期限相应延长。
数字人民币缴纳相关操作指南详见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通知公告—数字人民币应用操作指南。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合理低价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体评标办法及细则见第三章内容)

1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投标人如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费用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及所存在的投标风险,如因投标人未踏勘现场或对项目现场情况考虑不周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后果自负。
2、本项目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综合服务费等费用后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履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作为无效标条款的,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条件否决投标。
4、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执行苏建建管〔2016〕707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接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98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4号)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如有)。按月申请按月支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本项目涉及施工单位的义务及风险请投标人投标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相关约定。
6、投标人不得出借资质投标,不得转包、非法分包本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挂靠资质、转包或非法分包行为的可以无责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清退其出场,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追偿;同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7、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十条(资格预审中的惩戒措施)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联合体的惩戒)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
第十四条(只出不进原则)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者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补充:按《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信用办〔2018〕23号)要求,以“信用中国 ”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准。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款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单位及其人员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所承建项目等。
施工组织设计篇幅为建议页数,投标人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减,此条不作为无效标要求。
9、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描述不一致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0、异议受理机构:泗洪县水利局 ;联系人:施昌州;联系电话:15896097930。
11、投诉受理单位: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0527- 89883662;行政执法监督邮箱:ggzyjyzxfgk@163.com。
12、友情提醒: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的,请投标人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规定自查,避免电子证书无效。
1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4.2.5 内容修改为“投标人应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在系统约定时间内使用CA 证书解密,未成功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
14、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更正为:“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5、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六条评标程序(五)更正为:评委会撰写评标工作报告,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单位作为第一候选中标人,报送招标人。
16、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资质,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中标候选人的资质并截图保存,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3签订合同“ 8.3.4 ”现修改为:8.3.4 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电子押证制度。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电子化系统对中标项目负责人自动锁定,同时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示。履约保证金退付和项目负责人解锁两项流程合并进行,招标人在发起履约保证金退付联系单中可同步勾选项目负责人解锁。

1.总则
1.1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等内容见招标公告。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相互任职(或工作);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有效期内;
(6)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需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10)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人参与投标,即视为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所有内容,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1.3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同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业务系统发送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条款要求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及时登录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获取澄清答疑文件,如因投标人原因未能及时下载澄清和修改,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指网上电子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招标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
3.4.2采用现金(转账支票、电汇、银行转账、网银支付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通过汇款渠道退至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采用数字人民币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按汇款渠道推至企业数字人民币钱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4.3.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3.4.3.2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4.3.3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等弄虚作假行为;
3.4.3.4投标人连续 12 个月内在宿迁市有两次及以上投诉,经查实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均被驳回投诉的;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
3.4.3.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3.4.3.5.1放弃中标的;
3.4.3.5.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3.5.3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3.4.4.6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3.5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1要求从江苏省统一主体库中选择相应扫描件(本招标文件扫描件指对证书等原件通过扫描等方式进行数字化的可被网上招投标系统识别的数字文件,下同)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及时更新其企业诚信库中的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要求提供与网上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投标文件。
3.6.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形式、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是否计入评标总分、施工组织设计篇幅等具体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6.5网上投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地方,需加盖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3.6.6网上投标文件的制作软件由投标人从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系统下载中心下载,并更新至最新版本。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人应使用经网上招投标系统认可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对其网上投标文件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并认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拒绝接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对应的本次开标标段中,未及时上传的,招标人不再受理。
4.2.5对在开标时三次解密不成功或者解密后无法导入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网上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重新提交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5.1.2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要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为授权委托人。
5.1.3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时,投标人需在系统中登记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系统设置只能输入1人信息)。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在系统中自行变更参与开标评标活动人员信息。
5.1.4在市级开标评标活动现场,仅允许投标人确认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刷二代身份证进入开标评标区参与开标评标活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因不能进去开标评标区参与开标评标活动而被判为无效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5.1.5采用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须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系统(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并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即自动签到,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5.1.6开标现场解密的CA锁应为该投标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CA锁。
5.1.7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设置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内容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答辩,未携带本人身份证的不允许答辩,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5.1.8开标会议上应当众公布投标总价、工期、质量、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等。
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投标文件的澄清
6.2.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由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澄清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2.2对通过系统实施的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须盖电子印章;
6.2.3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中出现报价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有差别时,均以“投标函”中的报价金额、工期、质量要求为准。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共同确认,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3投标文件的审查
6.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6.3.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3.3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6.3.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6.3.4.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6.3.4.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6.3.4.3 网上投标文件中,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6.3.4.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6.3.4.5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3.4.6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6.3.4.7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6.3.4.8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3.4.9 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6.3.4.10 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6.3.4.11 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6.3.4.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6.3.4.1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6.3.4.1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3.4.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6.3.4.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6.3.4.1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6.3.4.1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6.3.4.19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3.4.20 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7.定标
7.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2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可行、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人员满足需要,投标总价比较合理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此过程由评标委员会专题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
7.3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如投标人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均被推荐为中标人,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该投标人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出现递补中标人中标价高于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等减损招标人权益的情形,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如实说明的除外。
7.4定标顺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在建工程等)违法行为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合同授予
8.1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向中标人在线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2履约担保
8.2.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2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由牵头人提交。
8.3签订合同
8.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网签)。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3.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8.3.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3.4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电子押证制度。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电子化系统对中标项目负责人自动锁定,同时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办理解锁手续。因非中标人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120天的,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解锁手续。
8.3.5中标人选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原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
8.3.6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原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9.1.1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9.1.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无效标处理的;
9.1.3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9.2不再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不再招标。

10.标后监管
10.1中标结果进工地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记入履约考核档案。
10.2强化现场管理
10.2.1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以及现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指纹考核制度,具体由招标人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10.2.2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招标人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批后,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10.2.3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报告。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

11.纪律和监督
11.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1.1.1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1.1.2 招标人应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业绩、奖项等相关内容,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招标失败、异议投诉等责任和风险。
11.1.3 招标文件编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提高资质等级,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资格审查条件,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性、排他性或明显倾向性条款。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文件内容和约定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法律责任。
11.1.4 委派业主评委。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一般只能委派 1 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工程类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11.1.5 开标评标组织。招标人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并可以就项目的概况及招标需求向评标委员会进行阐述。招标人应委派代表参与开标,并进入评标直播室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见证。
11.1.6 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1.1.7 异议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负责对异议事项、内容等进行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3日内给予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或答复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11.1.8 履约审查。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如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11.1.9 中标通知书签发。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原则上,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应于公示结束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11.1.10 合同签订及备案。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提交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备案。中标人未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11.1.11 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承包人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 号)文件规定,将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等内容纳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
11.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1.2.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1.2.1.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1.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11.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参与串通招投标或者违反评标纪律。
11.4对监管人员的纪律要求
监管部门及人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11.5异议与投诉
11.5.1具体投诉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办理。
11.5.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1.5.3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及细则
为规范本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切实做好本次评标工作,特制定本评标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3、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4、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5、《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7、本招标文件。
二、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标机构: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7名评标专家组成。另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清标工作小组,主要工作是按照评标委员会的安排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符合性、有效性、完整性检查并进行整理和汇总。工作小组不参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是纯事务性质。
四、评标办法及评审内容: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评审主要内容有: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投标报价及其报价的合理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施工能力、投入的设备、现场施工人员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落实保证措施,检测方案、手段及配备的检测设备,安全、文明工地建设等;企业施工业绩、资信情况等。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是指:(一)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及提供有关材料;(二)投标文件有无重大偏差或保留。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可行、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人员满足需要,投标总价比较合理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此过程由评标委员会专题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
五、评审细则:
1.初步评审:

评委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进行审查,剔除废标。

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算术修正,并以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为基础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找出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

1.1.1形式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网上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须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1.1.2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
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1.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2.详细评审标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0.01):

评审赋分汇总表

序号
赋分项目
赋分依据
赋分值

1
投标报价

70

2
施工组织设计及能力

22

3
企业业绩及信用等级

4

4
答辩及其他

4

合计赋分

100分

2.1投标报价(满分70分):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分配
评分办法

1
投标报价
70.00分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S=T×α+B×(1-α) 式中 : S—评标基准价; T—最高投标限价; α—T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取值范围为:0.6、0.65、0.7,开标现场抽取; B—投标人有效报价(指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存在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指已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和补正并被认可的报价)平均值,计算方法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5时,全部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当5≤有效投标人数量<10时,需去除最高投标报价和最低投标报价各一个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当10≤有效投标人数量时,需去除最高投标报价和最低投标报价各20%(四舍五入取整)后计算算术平均值。 (2)投标价(算术修正后,下同):在评标基准价98%~100%(含98%、100%)范围内,得满分70分;在评标基准价100%以上和98%以下的,在上述计分基础上,每高一个百分点(例如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101%)扣1分;每低一个百分点(例如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97%),扣0.5分。不足1%采用内插法,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数字“四舍五入”,最低得分为0分。 评标结束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2.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能力(满分22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赋分

1
施工布置
3.00分
工场布置和其它临时设施布置方案合理可行的得3分。有缺陷酌情扣分,无 表述不得分。

2
施工进度
2.00分
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工期 保证措施可行得2分。有 缺陷酌情扣分,无表述不 得分。

3
土方工程
2.00分
河道土方工程施工方案 可行,工艺合理、质量有 保证的得 2 分;有缺陷酌情扣分,无表述不得分。

4
工程围堰
2.00分
工程围堰筑拆、维护方案

与技术措施可行,安全有 保障得2分。有缺陷酌情 扣分,无表述不得分。

5
砼工程(含钢筋及预制砼)
3.00分
砼生产、浇筑工艺及组织 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并 能保证砼内外质量,有特 殊要求部位处理方案合

理,措施可行得3分。有 缺陷酌情扣分,无表述不 得分。

6
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及机电 设备购置安装
2.00分
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及机电 设备购置安装施工方案可 行,工艺合理、质量有保证得2分。有缺陷酌情扣 分,无表述不得分。

7
质量保证措施
2.00分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方案 可行、措施得力得2分。 有缺陷酌情扣分,无表述不得分。

8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 保及环保措施
2.00分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 保及环保措施方案可行、 措施有保障得 2 分。有缺 陷酌情扣分,无表述不得 分。

9
安全度汛保证措施
2.00分
度汛预案方案合理、可行,质量保证措施得力的 得2分。有缺陷酌情扣 分,无表述不得分。

10
沟通及协调措施
2.00分
主动协调各方关系(含清 障、交通、接电等),方 案合理得 2 分。有缺陷酌情扣分,无表述不得分。

⑴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可得该项分值的90%以上;
⑵内容较完整、措施较可靠、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可得该项分值的70%~90%;
⑶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可得该项分值的50%~70%;
⑷内容不完整、措施差、针对性差,得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此项须详细说明理由)

⑸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此项应经评标委员集体研究,共同确认)

2.3业绩、信用:

业绩及信用等级及其他赋分表

序号
赋分项目
赋分依据
最高赋分

1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自2022 年 1 月 1 日(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150万以上类似水利工程业绩的,每有一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注:(1)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鉴定书为准。 (2)时间以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鉴定书为准。如果金额不一致的,以合同金额为准。如有建设单位的名称、施工单位的名称、工程名称前后不一致的,请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原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3)投标人需将以上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并以链接方式编入投标文件中,系统中未按要求链接或未提供扫描件或系统中提供扫描件不全或扫描件模糊不清的不予认可。(4)业绩中如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不予认可。
4.00

合计赋分

2.4答辩及其他(4分):

序号
赋分项目
赋分依据
最高赋分

1
项目负责人经历及项目部组织

机构
1、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

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 2、除项目负责人以外

的项目部其他成员(技术负责

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

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一

人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备

注: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

员,同一人不得重复计分。提

供有效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或

电子证书作为评审依据(如职称

专业不能体现相关专业的,须

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

表》,以评审专业为准;须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及投标前 6 个

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 1

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

缴纳证明,证明以社会养老保

险或医疗保险的官方网址查询

信息截图,或者以本单位当地

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或未提供社保证明,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不予计分。
4.00

合计赋分

六、评标程序:

(一)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投标文件。
(二)根据本细则,各评委对合格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找出各投标书的细微偏差,需要投标人补正或澄清的,按规定补正或澄清。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并按规定逐项进行打分。

(四)工作人员对各位评委的打分进行统计,计算算术平均值(去掉最高打分和最低打分各一个后),作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得出综合得分高低顺序,向评委会报告。

(五)评委会撰写评标工作报告,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单位作为第一候选中标人,排序第二名作为第二候选中标人,排序第三名作为第三候选中标人,报送招标人。

七、招标、评标工作纪律:

1、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未公布前保密;
2、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不得对招标人、编标人、评委等施加影响,导致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定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3、开标直至签约过程中的所有文字材料(含草稿)不得带出评标现场,由专人保管及处理。

4、在评标期间,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不得与外界接触,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暂由专人保证,由于工作需要对外联络时,要有监督人员陪同。

5、各评标组独立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相互交流,在工作以外的时间不得谈论与编标、评标有关的话题,不得有任何为投标人说情、行贿等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招标结束后,编标、评标工作情况不得向外界泄露。

6、编标、评标人员违反以上纪律的,一经发现,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编标或评标资格;投标人违反以上纪律的,取消投标人的投标及进一步参加评审的资格,并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7、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将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本节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4章第1节相应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业合同条款中指明并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它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求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押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卫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承包人项目经理

4.4.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7.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7.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 承包人现场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
扣除
预付款
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施工;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项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项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预留金

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定值权重A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

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泗洪县2025年度洪泽湖周边蓄滞洪区堤防维修养护工程已经宿水发[2025]9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即将进行公开招标,现对项目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的意见或建议。一、发包方案1.招标条件:满足招标必要条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已完成,资金来源已落实。2.招标范围:主要内容为徐洪河左堤5.66千米堤顶道路维修;洪泽湖迎湖挡洪堤K8+700位置处排水设施完善。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3.标段划分等:共分为1个标段,标段划分科学合理,未存在肢解招标,规避或部分规避招标。二、标前市场调查1、调查方式:通过咨询方式选择4个及以上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招标项目历史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2.推荐品牌情况:无。三、招标文件1.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3.投标人具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员C类);4.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5.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10%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同时承包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同比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施工期间完成工程量5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40%,工程量完成8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6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价经财政审核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余款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6.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发包方案、标前市场调查、招标文件编制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资质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未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充分竞争。五、相关要求1.请各潜在投标人于2025年06月05日17时30分前通过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或以下电子邮箱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招标人邮箱:shxsljggk@163.com或招标代理邮箱:736219449@qq.com监管部门邮箱:ggzyjyzxfgk@163.com2.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建议人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二)建议项目的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明确的请求;(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四)提起建议的日期。六、联系方式招标人名称:泗洪县水利局地址:泗洪县人民北路14号联系人:施昌州电话:15896097930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泗洪县明德紫郡东门往南50米联系人:刘欣电话:1885139835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堤防维修养护工程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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