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预告(2025)
关于广泛征求《林芝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强化审批责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林芝实际,起草了《林芝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请结合工作实际,研提宝贵意见建议,于7月13日前书面反馈至林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lzszjjjgk@163.com;通讯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广州大道南段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林芝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林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5年7月7日
(联系人:林芝市住建局建管科 联系电话:0894-5821023)
林芝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林芝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审批程序,强化审批责任,规范审批行为,推进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林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窗受理、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第五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牵头,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联合验收工作具体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出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具体组织协调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竣工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第六条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设备安装等建设内容的,已完成联合试运转和设备试运行,具备验收条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质量、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第八条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当整个项目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时,对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提前以单体为单位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3.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5.供热、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第九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应当在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发起竣工联合验收预约,确定现场验收预约时间;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十条确定具体现场验收日期成功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各责任部门(机构)按预约验收时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第十一条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各参与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联合验收通过意见,由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综合服务窗口依法依规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第十二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第十三条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第十四条对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第十五条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各部门(机构)出具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不影响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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