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引导母基金设立方案 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招标预告(第五师双河市审计局2025)
关于《第五师双河市政府产业引导母基金设立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第五师双河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师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第五师双河市政府产业引导母基金设立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第五师双河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10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师市财政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新疆双河市银华路210号第五师财政局(83340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引导基金意见征集”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dwsjrb@163.com。
联系电话:0909-2296536
附件:
1.第五师双河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征求意见稿)
2.第五师双河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1附件1.2.doc
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7日
附件1第五师双河市政府产业引导母基金设立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基金名称双河市高质量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名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二、基金期限产业基金存续期20年,其中投资期15年,退出期5年。各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超过该存续期限的,需经子基金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三、基金注册地址第五师双河市辖区内。四、基金织形式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五、基金规模产业基金规模10亿元,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首期安排1100万元用于工商设立、基金业协会备案和首期项目投资,后续资金根据项目需要分期实缴到位。(一)有限合伙人。新疆双河国投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9.98亿元,占比99.8%,首期实缴出资1000万元。(二)普通合伙人。一是双河国投公司子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比0.1%;首期实缴出资100万元。二是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比0.1%。六、投资方式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子基金和项目直投的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一)设立子基金投资。母基金选择搭配不同的政策性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资本、行业龙头企业等产业资本、疆内其他政府出资产业产投基金、外部股权产投基金及其他合格的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再由子基金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产投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产投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且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二)直接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意向项目,促进第五师双河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带动被投企业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贷款或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实现投贷联动。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认缴规模的20%,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是第一大股东。(三)其他方式。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政府履行相关决策机制后,可以不受上述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七、基金投向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以实体经济为根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绿色低碳转型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和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农副产品加工、有色金属加工、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低空经济等产业。八、基金架构产投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架构,具体如下图所示:新疆双河国投运营集团有限公司LP指定国有企业GP1基金管理人GP2建设资本战略资本双河市高质量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国有资本其他资本农副产品加工金属冶炼加工......生物医药项目低空经济项目子基金子基金九、项目返投对于第五师双河市外部的优质项目,母基金或子基金对项目进行投资,项目方应承诺将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将外部优质项目迁入产投基金要求的行政区域内,基金投资第五师双河市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产投基金出资金额的1.2倍。十、基金投决会产投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5席,双河国投运营集团占2席,双河国投子公司(合伙人1)占1席位,基金管理人占2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须由应参会成员全票同意方可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产投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在引导基金理事会的监督指导下,主要负责审议批准产投基金投资项目、收益分配、退出及终止清算等事项。十一、风险防控机制(一)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机构,托管人履行资金的保管和监督职能,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基金每年聘请有资格的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二)信息披露机制。基金管理人定期将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上报政府出资方;每季度向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报送《产投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及产投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尽快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十二、收益分配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收益分配,待基金进入清算期后,按照如下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分配:1.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2.在按照前述约定进行分配后,仍有剩余可分配收入的为投资收益,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每笔实缴出资额自其划转至托管户之日起至分配日(含当日)止的取得的收益达到单利4%(年利率);3.在按照前述两项的约定进行分配后,仍有剩余可分配收入的为投资的超额收益,向普通合伙人分配20%后,剩余超额收益按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十三、基金退出原则上产投基金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约定程序办理。(一)二级市场退出。被投标的实现沪深交易所等板块上市,产投基金可以根据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择机出售股票,实现退出;(二)被并购退出。被投标的由行业龙头或其他实力主体收购,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市场评估价格转让股权,实现产投基金退出;(三)实控人回购。被投标的触发对赌协议等协议安排,由被投标的实控人或控股股东回购产投基金持有的股权,实现产投基金退出;(四)公募REITs退出。对被投资项目进行孵化培育、运营提质,底层资产获得稳定现金流后,转换为Pre-REITs基金,形成公募REITs前端资产供应,再通过公募REITs上市实现基金退出。十四、注意事项(一)投资容错。产投基金要遵循基金投资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产投基金激励和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发展耐心资本。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不将正常投资风险和不可抗力作为追责依据。对于依照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投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不追究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不做负面评价。(二)投贷联动。为充分支持第五师双河市产业发展,通过政府牵头,由母基金与多家商业银行展开合作,建立“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融资新模式。围绕不同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渠道、产品、客户等不同层面展开合作,运用丰富的金融工具,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为企业打造一站式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助力企业快速发展。附件2第五师双河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的引导扶持和助力招商引资作用,加快建设第五师双河市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第五师双河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第五师双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第五师双河市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业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本办法所称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以及所属符合条件的第五师双河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多元筹资、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注册资本认缴年限20年,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以实体经济为根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绿色低碳转型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和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农副产品加工、有色金属加工、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低空经济等产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第五师双河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职责。由第五师双河市主要领导任理事长,分管领导任副理事长,成员包括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文体广旅局、经开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理事会职责:(一)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负责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子基金投资方案;(三)审查批准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五)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等;(六)统筹协调产业引导基金筹建工作;(七)审议与产业引导基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主要职责:(一)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拟定引导基金相关制度;(二)监督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三)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四)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引导基金的筹建工作;(五)牵头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六)对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七)负责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指导;(八)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一)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充实产业引导基金项目储备库;在投决政策审查时,发挥行业监管优势,提出审核意见;(二)做好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对接服务,并开展相关行业指导;(三)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但不干预产业引导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第九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专业化、市场化的基金管理人,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营,建立规范的产业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二)按照重点产业发展要求通过指定或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并对子基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三)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以及产业引导基金从子基金的退出及清算;(四)积极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并对储备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五)负责对子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六)负责对拟投资的直投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进行投资尽职调查考察、分析,前期投资谈判等,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投资方案及意见;(七)拟定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方案报理事会办公室,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应包括基金规模、出资来源、投资方向、基金架构、投资决策、风险防控等主要内容;(八)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会议,进行投资谈判、签订章程或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九)按报告制度及时报送产业引导基金季度运作报告和经审计的产业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十)办理基金登记备案等手续,执行理事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及国企出资人委派人员组成,成员总人数为5人。其中,国企出资人委派3人、基金管理人委派2人,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能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须由应参会成员全票同意方可通过。主要职责:(一)对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二)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投资退出及终止清算等;(三)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一条国企出资人主要职责:(一)经政府授权、代财政对产业引导基金履行出资义务;(二)参与出资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签署产业引导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三)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报告、签署等工作;(四)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第三章基金投资运作第十二条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母子基金+直投”的方式运作,子基金(参股基金)由产业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按基金规定的投向具体支持产业项目。产业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分别设立N只参股基金(包含投资单一项目的项目基金)、股权直投项目等,打造“1+N”产业引导基金集群。第十三条原则上产业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占比不超过产业引导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且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产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公司的,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引导基金认缴规模的20%,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第十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在第五师双河市注册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返投比不低于1.2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第五师双河市企业的资金:(一)基金投资双河市的资金,是指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第五师双河市范围内;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位于第五师双河市范围内;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设立或迁入第五师双河市范围内;在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第五师双河市内注册的企业收购。(二)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投资于第五师双河市内已有企业的资金匡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新增股本方式投资本地已有企业的,若为非控股投资本地企业的,以投资额计算投资金额;若为控股投资本地企业的,以投后所控股公司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的净资产额与企业实收资本额孰高计算投资金额。以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在本地投资的,以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投资金额。(三)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投资活动吸引外地企业迁入第五师双河市内或在第五师双河市内新增投资项目、新设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挥主要作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相关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以企业迁址或新设公司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的净资产额与企业实收资本额孰高计算,或以新增项目投资额计算。第十五条产业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出资人按照协议约定,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根据子基金投资项目进度,按约定比例出资。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向子基金出资时,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应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第十六条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该存续期限的,需经子基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第十七条为更好发挥产业引导基金的功能作用,以产业引导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第五师双河市企业金额达到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2倍和2.5倍的,产业引导基金可分别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第四章终止与退出第十八条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一)子基金方案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首期约定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二)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或未按相关约定投资的;(四)基金管理人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其违规行为,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六)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第十九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在实现产业工作目标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产业引导基金可以按约定提前退出。子基金投资人优先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再按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分配业绩奖励。第二十条产业引导基金应及时收回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中退出的本金和收益。收回的资金及产业引导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原则用于产业引导基金滚动发展。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二)具有托管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管理运作和财务状况,当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要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应接受第五师双河市审计局、财政局或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检查。对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第二十六条对于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行规定审批程序作出决策依法履职、创新推进的投资项目,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以及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投资效果,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理事会办公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出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不承担相关责任。第六章绩效考核与费用收益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产业引导基金的监督和考核,建立产业引导基金监督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监督、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产业引导基金规范运行。第二十八条产业引导基金按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用,并在相关协议里约定。第二十九条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效益和风险程度等,给予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第三十条产业引导基金不得向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其中,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新增地**府隐性债务。第三十一条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引进优质项目,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根据基金投资的具体领域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对于“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财政出资可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投资收益等让利措施,但必须控制财政风险,并确保本金不受损失。第七章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理事会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报送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向理事会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提交产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第三十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子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报告子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可能影响产业引导基金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第三十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子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第三十五条产业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理事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履行相关决策机制后,可以不受上述规模、出资比例、返投要求等条款限制。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以及第五师双河市有关规定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进行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业引导母基金设立方案 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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