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预告(普宁市卫生健康局2026)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YC026FGG01005GD
一、采购项目名称:
普宁市卫生健康局2026-2027年度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
二、采购品目名称:
C18049900 其他保险服务
三、本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 2026-01-20 17:17:10 至 2026-01-27 23:59:59
四、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开始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五、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
普宁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
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建设路中段
联系人:
许先生
联系电话:
0663-2920080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普宁市普宁大道商业街南侧林青段西起第13幢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0663-6186588
发布人:
普宁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6-01-20 17:17:10
1.采购需求公告附件.pdf
2026-2027年度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项目一、项目内容1、中标单位接受投保人投保,并按规定及时出具保险单。2、投保人名称:普宁市卫生健康局。3、预计2026-2027年普宁市在册在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3100人。(此为预计数,结算时以实际人数结算)4、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方案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方案包括招标文件中保险框架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内容;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保障方案;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纠纷处理及补偿实施细则等。(1)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保障方案明细表项目内容投保人名称普宁市卫生健康局被保险人名称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附加被保险人普宁市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及其它利益相关方本地区投保档次3级以下患者监护人统一投保档次:第一档;3级以上患者监护人统一投保档次:第三档。保险费第一档:100元/年/人;第三档:300元/年/人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制承保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保险责任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由第三者向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费、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费、尸检费用、伤残鉴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合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但经诊断或者鉴定为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补偿。(4)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补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含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补偿限额补偿限额补偿类别补偿限额(适用于每一监护人)第一档第三档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及累计补偿限额5000万6000万其中每次事故每人死亡补偿限额60万100万每次事故每人残疾补偿限额70万110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看护费用合计补偿限额10万20万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限额6万10万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及累计补偿限额10万精神障碍医学诊断、医学鉴定、尸检费用、伤残鉴定费等调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法律费用每次仲裁/诉讼的法律费用补偿限额10万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补偿限额3000万免赔额无保险期限共24个月,自202年月日0时起至202年月日24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附加条款(1)责任保险附加错误遗漏特别约定条款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非因故意而错误、遗漏向保险人申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标的变更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错误、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事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补交相应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与错误、遗漏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2)责任保险附加违反义务特别约定条款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分别适用于每一保障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保障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仅承担该违反部分约定的后果,不影响其他保障风险的合同效力。(3)责任保险附加违反义务特别约定条款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分别适用于保险单载明的每一被保险人,视同每一被保险人都持有单独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针对所有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5.特别约定(1)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共治,预防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综治网格员、见义勇为人员、精防人员、协助监护人、公安民警、残联人员、民政人员、社区工作站人员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补偿限额及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对应“补偿限额”的1.5倍。其中,“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保险事故中经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精防人员”是指在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15.特别约定“协助监护人”是指根据《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综治〔201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由居委会、村委会等在村居干部、民警、医务人员、志愿者等人员中选择确定的,通过走访、检查等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开展监护工作的人员。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在保险期间内,在已投保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区域内,上述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给予人道主义补偿,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补偿限额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及累计医疗费补偿限额1万元;住院津贴100元/天,每次事故最高补偿60天,累计最高补偿180天。累计补偿人数不得超过当地投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总人数1%;全市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①在从事精防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致伤害);②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③在从事精防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被保险人自身及患者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残疾,保险人给予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人道主义补偿: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所投保档次第三者人身伤亡对应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并不设免赔。(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之间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视为两个独立的保险事故,且相互间应承担的补偿责任不相互抵消。保险人按照各自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4)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孕妇流产或者胎死宫内,受害方向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索赔的,保险人按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进行补偿。(5)在每一自然年度内,未在政府登记在册人员名单但经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普宁市行政辖区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赔付:该区域投保率≥80%(投保人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在册人数),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事故发生地所投保最高档次第三者人身伤亡对应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补偿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补偿限额为事故发生地所投保最高档次第三者人身伤亡对应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该区域投保率<80%(投保人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在册人数),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补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人民币5000元,全市累计补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每次事故补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未在政府登记在册人员名单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其家庭成员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付。出现该类案件的索赔时,政府相关部门需提供相关盖章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需体现该区域案发时间在册总人数及投保率、所投保最高档次。(6)在每一自然年度内,本项目设立全市人民币20万元限额的公共援助基金。已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于第三者实际产生医疗费超过本保险医疗费补偿限额且经过重症监护(ICU)治疗的,适用本公共援助基金,并在限额内对超过本协议项下每一保险合同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看护费用合计补偿限额部分的医疗费进行赔付。上述公共援助基金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补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广东省内发生肇事肇祸案件造成第三者死亡,如第三者没有补偿权利人,保险人不负责补偿死亡补偿金,但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殡殓费及公告费等,保险人负责补偿,其中冷藏柜停放费用以30天为限。(8)在保险期间在册在管的患者增加,其监护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应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险费,保险期限少于一年的,按月费率计算短期保险费。乙方按出具的保单或者批单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监护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发生肇事肇祸案件的,适用本特别约定第5条的约定。(9)在保险期间内已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造成第三者死亡或残疾的,经司法鉴定程序评定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受害方向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索赔,保险人按每次事故每人20万元限额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按精神抚慰金限额全额支付,残疾按精神抚慰金补偿限额×伤残等级系数计算。(10)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如事故情况不属于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但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人道主义救助标准,对已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限额负责赔偿人道主义救助费用。已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增加丧葬补助金、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具体补偿限额见下表: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若已使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第三方途径报销后的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0元免赔、100%比例进行补偿;若未使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第三方途径报销的,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0元免赔、80%比例进行补偿。补偿限额补偿类别补偿限额(适用于每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第一档第三档每次事故每人丧葬补助金0.5万0.5万每人每次事故及累计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限额0.5万(2)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纠纷处理及补偿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为及时、准确处理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致第三人损害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合理补偿受害方,引导受害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促进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齐抓共管机制建立,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机制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①补偿原则按照政府鼓励与引导,合理补偿的原则,通过市场运作,建立“保险补偿”模式,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受害方予以一次性补偿。②适用范围1)参加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广东省范围内肇事肇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案件的保险补偿;2)参加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广东省外、承保区域范围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肇事肇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案件的保险补偿;3)未投保本项目但经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在普宁市行政辖区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案件的保险补偿;4)普宁市范围内参加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的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被保险人自身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案件的保险补偿。③效力本细则规定之内容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与之产生抵触的,以变动后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细则同时应做相应修订或补充规定。④纠纷处理及损失认定保险公司负责组建及管理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项目赔偿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赔偿处理中心”),负责对发生的严重精神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进行损失评估及协助被保险人后续索赔。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对因被保险人的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所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促成纠纷当事人达成一致,妥善解决纠纷,协助被保险人提起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医调委或赔偿处理中心出具的补偿建议及当事人达成的补偿协议或补偿确认书,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款;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也可直接向肇事肇祸受害方直接支付补偿款。⑤纠纷处置及保险补偿办理程序1)出险报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发生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案件受害方及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目睹或者知悉案件发生的群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协助监护人、收治、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卫生机构或医疗机构人员等。2)公安机关处置及查明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后,依法处置、查明肇事肇祸人员是否属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保险人或受害方应向公安机关索取相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受害方损害、损失的事故证明。3)精神障碍诊断与鉴定精神障碍诊断和鉴定工作原则上由广东省内经司法部门认定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对于发生肇事肇祸且未登记在册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必须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学诊断或鉴定,否则不得进行保险补偿。具体实施过程中,先行进行医学诊断,如当事各方有异议,可提请医学鉴定。4)医调委受理补偿案件及调解引导医调委在接到公安机关转来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后,应完成以下工作:4.1、案件登记。医调委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受理登记,必要时还应向公安机关、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核实和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核实案件信息。4.2、通知保险机构立案。医调委应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告知赔偿处理中心,由赔偿处理中心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立案。4.3、安抚疏导。医调委应及时联系受害方,安抚受害方情绪,宣贯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下一步纠纷解决程序,并完成案件资料的收集,提交赔偿处理中心认定损失。4.4、引导鉴定。除涉及刑事案件外,对于受害方不认可医学诊断结论的案件,医调委应引导、协助受害方向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提起精神障碍鉴定;并告知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配合。4.5、纠纷调解。医调委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诊断或鉴定意见、以及赔偿处理中心出具的赔偿处理意见进行调解,促进受害方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或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4.6、补偿确认及理赔协助。协助受害方签署补偿确认书,协助被保险人完成理赔申请资料填写和搜集整理,并推送相关索赔资料给赔偿处理中心审核。⑤保险补偿核赔结算1)核赔流程赔偿处理中心依据案件事实,以及医调委提交的相关案件资料,按照《广东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补偿保险条款,以及本细则厘算补偿金额,并出具损失补偿认定意见。如经医调委调解后,受害人与被保险人认同补偿处理意见,赔偿处理中心在完成对医调委推送的索赔资料审核后,提交保险公司复核理赔,保险公司依据赔偿处理中心的损失补偿认定意见及受害人签署的补偿确认书确定的补偿金额,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将补偿款拨付至被保险人或受害方指定账户。2)医疗费预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中,若受害方仍处于治疗阶段,对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受害方或涉事被保险人均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据证明材料及赔偿处理中心意见(含暂未出具精神障碍医学诊断书/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书的情形),按照已确定的医疗费金额,在本项目医疗补偿限额内预付。如最终出具的精神障碍医学诊断书/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书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预付赔款在核定后直接支付至垫付方账户;如无垫付方,预付赔款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治伤者的医疗机构账户。3)小额快赔机制对于经由赔偿处理中心核损认定补偿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下,赔偿处理中心可提请保险公司启动小额快赔机制,简化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制作小额快赔处理单,明确简化提交的理赔材料,并对资料齐备的案件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应被保险人要求直接向受害方支付保险金。适用小额快赔的案件,由普宁市卫生健康局协助被保险人完成相关资料收集及申请资料填报。4)独立补偿原则本保险合同基于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损害第三者权益事实之补偿,不因司法诉讼、仲裁裁决或法院调解结果中断或变更,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项目及金额/限额予以补偿。⑥补偿项目、单证要求及支付标准1)补偿项目普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项目包括:死亡补偿金、伤残补偿金、医疗费、看护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第三者财产损失、医学诊断及鉴定费用、法律费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丧葬补助金和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附加被保险人意外情形补偿费用等。2)申请补偿单证被保险人或受害方提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申请应提供完整、真实的理赔资料,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2.1、索赔申请单(含事故情况说明);2.2、***门出具的事故证明;2.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身份证明;2.4、被保险人及其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系证明;2.5、精神障碍医学诊断书或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书,或系统查询证明;2.6、补偿依据:保险补偿协议书/小额快赔处理单/法院裁判文书/法院或其他部门调解书/仲裁裁决书;2.7、受害人身份证明;2.8、死亡证明/残疾程度证明;2.9、对于受害者死亡的,需提交其法定赔偿权利人证明;对于赔偿权利人授权他人处理的,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2.10、涉及相关赔偿项目的证明材料;2.11、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1、死亡补偿金3.1.1、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补偿限额方案所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死亡限额内依法计算补偿。死亡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2021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前述计算依据文件如有更新的,按照最新版本执行。3.1.2、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3.1.3、特别约定:受害人没有赔偿权利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金。3.2、残疾补偿金3.2.1、补偿标准:以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补偿限额方案所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残疾补偿限额为限,按补偿限额×伤残等级系数计算。3.2.2、证明材料:伤残程度鉴定证明。3.2.3、残疾等级确定标准:残疾等级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期实施)确定。如涉及多处伤残,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确定。3.2.4、伤残等级及其对应赔偿系数伤残等级对应赔偿系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3.3、医疗费3.3.1、补偿标准:以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补偿限额方案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限。3.3.2、补偿内容:医疗费仅限补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凭票据支持。包括:3.3.2.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3.3.2.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医疗护理费等。3.3.2.3、就(转)诊交通费,单程就(转)诊交通费以1000元/次为限,每人累计不超过3次。急救车费用实报实销,不受该限额影响。3.3.2.3、就(转)诊交通费,单程就(转)诊交通费以1000元/次为限,每人累计不超过3次。急救车费用实报实销,不受该限额影响。3.4、误工费误工费用的补偿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用按如下标准补偿: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对超过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市平均水平)三倍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补偿。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用的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印发的《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为准,统一按照一般地区(全市平均水平)计算。计算公式为:误工日损失(元/天)×误工天数,最长赔付天数为180天。若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参照上述标准计算误工费至评残前一天,最长计算180天(日工资计算按照自然日,365天/年)。3.5、看护费看护费用的补偿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或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核定。核定标准:看护费原则上按照标准120元/天进行核定。受害方主张看护费标准高于120元/天的:如看护人员为受害人亲属的,需提供请假证明、单位扣款证明/银行工资流水账;如看护人员为受害人亲属以外的,需提供看护费发票。看护费每次事故每人补偿限额以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市平均水平)的50%为限,年均工资标准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印发的《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为准。证明材料:出院小结,根据出院小结核定住院天数。其中,对于受害人在ICU住院期间不予支持看护费。3.6、精神抚慰金补偿标准:以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补偿限额方案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限额为限,残疾按精神抚慰金补偿限额×伤残等级系数计算,死亡按精神抚慰金限额全额支付。3.7、第三者财产损失3.7.1、补偿标准:按照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补偿限额方案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补偿限额额确定。3.7.2、补偿方式(任一方式):3.7.2.1、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3.7.2.2、赔偿受损财产基本修复至原状的费用;3.7.2.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3.7.3、证明材料:财产损失清单+受损财产价值证明或修复费用票据。3.8、医学诊断及鉴定费用3.8.1、补偿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3.8.2、补偿情形及内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涉及精神障碍医学诊断、医学鉴定费、伤残鉴定,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3.9、法律费用3.9.1、补偿标准:以保单载明的法律费用限额为限。3.9.2、补偿情形及内容: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1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丧葬补助金、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若已使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第三方途径报销后的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0元免赔、100%比例进行补偿;若未使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第三方途径报销的,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0元免赔、80%比例进行补偿。医疗费仅限补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凭票据支持。包括∶3.10.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就(转)诊交通费;3.10.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医疗护理费等。证明材料∶病历+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如涉及住院)。3.11、附加被保险人(综治网格员、见义勇为人员、精防人员、协助监护人、公安民警、残联人员、民政人员、社区工作站人员)意外情形补偿费用3.11.1、申请补偿单证附加被保险人提起保险申请应提供完整、真实的理赔资料,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3.11.1.1、索赔申请单(含事故情况说明);3.11.1.2、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需提供相关盖章证明材料,证明此工作人员出险时在从事或主要负责精防工作。3.11.1.3、涉及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3.11.1.4、死亡证明/残疾程度证明;3.11.1.5、涉及相关赔偿项目的证明材料;3.11.1.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11.2、死亡补偿金3.11.2.1、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3.11.2.2、特别约定:受害人没有赔偿权利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金。3.11.2.3、保险赔偿界定:在保险期间内,附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3.11.3、残疾补偿金3.11.3.1、证明材料:伤残程度鉴定证明。3.11.3.2、残疾等级确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3.11.3.3、补偿标准:以每次事故每人残疾补偿限额为限,按补偿限额×伤残等级系数计算。3.11.3.4、保险赔偿界定:在保险期间内,附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保险人按残疾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3.11.4、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因意外伤害需门急诊治疗,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因意外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予以支持。3.11.4.1、计算公式:损害发生后的个人自负的、且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以保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3.11.4.2、证明材料: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3.11.4.3、特别约定:医疗费计算以提供医疗发票原件为原则。特殊案件如无法提供医疗发票原件可按照以下步骤区分处理:a.就诊第一联发票原件遗失的,需提供登报声明/报警回执+医院留底联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凭发票复印件核定医疗费。若发票已有社保统筹,则按剰余部分社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若发票没有显示社保统筹,则按照未经社保赔付方式进行给付。b.对于就诊医疗费医保报销后,既无第一联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又无社保机构出具的报销回执的案件,可提供发票第二联(原件或者复印件)即存根联作为医疗费证明。若发票显示已有社保统筹,则按剩余部分社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若发票没有显示社保统筹,则按照未经社保赔付方式进行给付。3.11.4.4、保险赔偿界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3.11.5、住院津贴3.11.5.1、理赔金额: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对应保单载明标准,每次事故最高补偿60天,累计最高补偿180天。3.11.5.2、证明材料:住院病历+疾病诊断书。3.11.5.3、保险赔偿界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毁物补偿材料单证要求1)案件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案件:1.1、经核实案件肇事方为参保精神障碍患者的,需提供由公安机关/社区工作站/村居委/镇街综治/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故说明,无需提供报警回执,精病患者的疾病诊断有则提供。1.2、经核实案件肇事方为非参保精神障碍患者的,需提供精病患者的疾病诊断。2)案件金额在2万元以上案件(含肇事方为参保/非参保精神障碍患者的案件):2.1、一般伤人毁物案件,需提供相关事故说明及精病患者疾病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说明/处警经过说明有则提供;2)案件金额在2万元以上案件(含肇事方为参保/非参保精神障碍患者的案件):2.1、一般伤人毁物案件,需提供相关事故说明及精病患者疾病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说明/处警经过说明有则提供;2.2、死亡、残疾或重大伤害案件,需提供精病患者的精神障碍医学诊断书/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说明/处警经过说明有则提供。除上述材料,还需根据案件涉及的补偿项目提供本实施细则中第六点“补偿项目、单证要求及支付标准”中所要求的单证申请材料。⑧特殊案件处理1)涉及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监护人,或无法联系上监护人的保险补偿对于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监护人,或无法联系上监护人的,由赔偿处理中心、揭阳市医调委指导本项目附加被保险人按照本操作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2)精神抚慰金补偿适用范围扩展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孕妇流产或者胎死宫内的,赔偿处理中心根据受害方病历、公安机关/社区工作站/村居委/镇街综治/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故说明核实后,提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补偿。3)涉及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保险补偿经司法鉴定程序评定,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赔偿处理中心予以补偿核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约定在补偿保险限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款或应被保险人要求直接向受害方支付补偿款。本条所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在发生危害行为时,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4)涉及保险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形为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管控及维稳需要,在每个自然年度内,对于乙方首席承保人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案件,以甲方评估的补偿方案为准进行赔付。甲方可申请赔付金额上限为每自然年度20万元,每次事故限额5万元。⑨保险补偿办理时效1)小额快赔案件医调委协助受害方签署小额快赔处理单及资料收集,并自资料收集完毕的1个工作日内提交赔偿处理中心。赔偿处理中心自收到相关资料的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递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备理赔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被保险人或受害方支付补偿金。2)一般案件赔偿处理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资料齐全且补偿金额在300万(含)以下的案件,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害方支付补偿金;对资料齐全且补偿金额在300万以上的案件,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害方支付补偿金。7、服务要求1、上门办理承保及理赔、保费结算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2、专项理赔服务要求:为了确保保险服务的连续性,避免因承保、理赔脱节而造成对保险服务不必要的误解,专项理赔服务小组人员在本保险项目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以上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专项理赔服务小组,保险公司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采购人。3、理赔权限(1)投标人投标代表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理赔权限。(2)小额快赔处理权限及医疗费用预付。对于以招标结果确定数额以下的小额赔案,投标人应简化理赔程序,制作小额快赔处理单,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指定账户拔付赔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中,若受害方仍处于治疗阶段,对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受害方或涉事被保险人均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据证明材料及赔偿处理中心意见(含暂未出具精神障碍医学诊断书/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书的情形),按照已确定的医疗费金额,在本项目医疗补偿限额内预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补偿金额后,先予支付的金额予以扣减。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