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标预告(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2026)



盐边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开征求《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促进盐边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我局起草了《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3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来访及信函邮寄。地址: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5号一楼专卖管理综合服务厅,邮政编码:617100,信封请注明“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箱。可将意见建议发送至:350253660@qq.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

三、相关说明

(一)反馈意见请尽量具体、明确,并说明理由或依据。

(二)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联系,请注明反馈者姓名(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感谢社会各界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单元规划表.xlsx

附件2: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

附件3: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盐边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2月11日

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实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规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第三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盐边县辖区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规定,其中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地零售”的适用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第四条雪茄烟零售点与卷烟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距离参照点,在总量控制区域内分开独立计算;零售点变更或增加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的合理布局规定,且同一地址只能持有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五条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经营企业(不含加盟店、挂名店)申请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本规定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对最小网格单元进行合理布局。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盐边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管理。第二章普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第八条本规定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距离”控制的模式。距离控制:指对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零售点与已设的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总量控制:指对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达到市场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受总量和距离的双重控制。第九条网格单元划分依据盐边县居民分布实际,参照城乡特点、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区域地理和交通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照地域依次分为城区、乡镇、行政村、特殊区域网格单元。网格单元作为零售点布局控制基础单元,结合人口、商圈、市场、路段等特点,按照城镇居住区、农村居住区、工矿厂区、商业区等市场单元模块细分,形成市场单元网格(详见附件1)。后期,将根据该区域城市建设、市场状态,定期对零售点规划总量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一)一类网格单元为盐边县城主要街道。指人口密度高,人流数量大,卷烟消费需求大,零售户的销售能力强,商业密集地带。(二)二类网格单元为盐边县城次要街道、乡镇,人口密度相对一类网格较低,人流数量一般。(三)三类网格单元为行政村。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依法划定的村民委员会法定管辖区域(行政村),或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纳入统一管理的自然村落区域。(四)四类网格单元为特殊区域。过境公路沿线及乡镇(村)间道路沿线、居民小区、综合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机构、加油站等主要服务于内部驻留人员或特定流动人群的经营场所区域。第十条各网格单元的新设零售点应按以下布局标准设置。(一)一类网格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得小于40米。(二)二类网格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三)三类网格单元:以行政村为独立单元均衡分布行政村内各零售点布局。在村“两委”驻地、主要聚居点(集中户数50户)、集市等村民日常活动频繁的区域可设零售点1个。(四)四类网格单元:1.封闭式住宅小区(以围墙和大门形成明确边界,以固定大门进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住户在500户以内的设零售点1个,住户在5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居民小区分期开发且各期相对独立的,每期单独设置零售点,且申请的经营场所属于平层一楼,对外经营面积占产权面积60%以上;封闭式住宅小区临街独立门户的商铺按照所在网格单元布局。2.城镇商业区、综合性市场内,固定商铺(铺面)20个以内的设零售点1个,固定商铺(铺面)在20个以上的设置零售点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3.监狱、看守所等封闭式机构及人才公寓(经营场所属于平层一楼)等设零售点1个。4.工业园区和大型厂矿内人口在500人以内设零售点1个,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零售点2个。5.建筑工期在1年以上且常态化施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的生活区、项目部,为满足工人日常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6.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单向),设置零售点2个。7.国、省、县道等过境公路及乡镇(村)间道路沿线区域按以下标准执行(道路途经集镇、街道建成区的路段,按其所经区域的网格单元标准布局)。国、省、县道沿途商业活跃路段:道路沿线单侧或双侧合计,连续分布有10个以上正常经营的固定商铺,形成稳定商业氛围的路段,每10个固定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可行最短距离不得小于30米。第十一条娱乐服务类业态及其他类业态设置零售点,其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不得小于150米,并受所在市场单元格总量限制。第三章普通零售点放宽情形第十二条以下场所及情形可不受合理布局网格单元规定总量及间距标准的限制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也不计入所属网格单元的总量:(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在原址经营提出变更申请的。(二)商场经营面积达到2000㎡,城区超市实际经营面积达到300㎡,乡镇超市实际经营面积达到200㎡。(三)持证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因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需在原经营场所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文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属于旅游景区、乡村振兴、促进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及实施产业规定调整等政策部署的重点区域,且自主经营的便民服务载体,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所属网格总量控制基础上增设1个零售点。(五)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设、搬迁或通道进出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有零售点距离校园不足50米而搬迁的经营场所,在以上客观情况消除后,持证人申请将新址许可证歇业并搬回原址经营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按照申请所在区域距离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数核定,受所在区域规划总量限制:(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经营地址改变,无法在原址继续经营,原持证人在原市场单元或其他市场单元内申请变更。(二)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设、搬迁或通道进出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限制范围内无法经营,持证人申请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三)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由持残疾证的自然人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以上残疾类型的其他等级不予优待。如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同样的残疾优待标准或达到该单元内一般主体的申办要求。(四)本辖区户籍三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且持有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文书,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在全市范围内给予一次不距离减半的优待;如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主体的申办要求。(五)品牌连锁便利店、直营连锁便利店。第十四条当采用总量控制模式网格单元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布局总量时,暂停新办许可。申请人可申请排队轮候,按轮候顺序依次受理(详见附件2)。第四章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第十五条雪茄专业店设置不受距离限制,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全县总量设置不超过30户。(二)仅限于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得经营其他烟草制品及电子烟)。(三)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许可范围变更,如申请变更的,应符合变更后许可范围所对应的布局规定。(四)申请点应当具备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的设备设施,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独立区域、专用工具及良好通风的品鉴环境。第五章不予设置情形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申请资格方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经营场所方面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三)经营方式方面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四)特殊区域方面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区域内的经营场所;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六章距离测量标准第十七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及标准》(附件3)执行,确保测量过程规范、结果公正。第七章术语定义第十八条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说明如下:“主要街道”:指有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道路。“次要街道”:指除主要街道外的其他城市、乡镇道路。“封闭式居民小区”:指设有围墙、围栏或门禁系统的住宅区域,分期开发且相对独立的,每期单独核定。“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指校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正门、侧门、边门、车辆道闸等)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区域。“最近零售点”:指在应用本规定进行间距符合性审查时,与申请点之间可供行人安全步行通过距离最近的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距离”:指两个经营场所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可供行人安全通行的最短步行距离。具体测量按照《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3)。“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法定代表人,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直营连锁便利店”只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经营面积”:是指产权证明中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或者搭建部分、与经营场所相独立的仓储、办公、住宿、车库等区域不计算在内。“固定经营场所”: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不可移动、具备商品展示条件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危房及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专用于商业零售经营的售货亭(不含报刊亭)等,可视同固定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指经营或存放药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如农药、兽药、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液化气、炸药等),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以及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烟花爆竹销售场所。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关于业态具体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若后续出台新规定,从其新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有涉及数量、范围、程度或等级的界限性描述,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均包含本数或本级。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盐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将在履行完相关制定程序后,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表2.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3.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盐边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2月1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