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通途路 拓宽改造工程施工 通途路拓宽改造工程施工 拓宽改造工程招标预告(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6)



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预公示
 

 
1.招标条件
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已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甬发改审批〔2026〕6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出资比例为100%,项目业主为宁波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招标人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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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约15971.79万元,工程费用约5865.65万元,建设规模:本工程道路全长约1320米,道路标准路段宽50米,道路建设标准为城市主干道,设双向八车道,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建设地点:本工程位于海曙区,西起萧甬铁路,东至新芝路东侧蔡家河桥,与永丰桥拓宽改造工程衔接。
2.2 招标范围: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附属配套工程等的施工总承包。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约5800万元。
2.3 施工总工期:366日历天(2026年4月10日-2027年4月10日)。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 □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未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

3.投标人资格要求

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

(一)投标人:
3.1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4 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三)其他:
3.5 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3.6 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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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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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青莲路528号(原宁穿路3399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574-89161213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8楼
联系人:朱雪洋、范少亮、唐虹波(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0574-89086898
电子邮件:/

招标文件预公示(签章).pdf

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pdf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pdf

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招标编号:(A3302010220026372001001)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招标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2026-02-121/256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2/256第一章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3/25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青莲路528号(原宁穿路3399号)联系人:王工电话:0574-89161213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8楼联系人:朱雪洋、范少亮、唐虹波(项目负责人)电话:0574-89086898、177578382801.1.4项目名称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1.1.5工程建设地点本工程位于海曙区,西起萧甬铁路,东至新芝路东侧蔡家河桥,与永丰桥拓宽改造工程衔接1.1.6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1.2.1资金来源及比例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要求计划工期:366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4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4月10日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1.3.4安全目标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2(4)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要求(1)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a.各项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按工作内容分配;□b.各项费用由招标人按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成员;□c.中标后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d.其他约定:。(2)其他:。1.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4/256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9.1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以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为准。分包内容要求:路灯工程。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分包金额要求:约万元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他:/1.12.2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控制价及明细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方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修改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1投标文件的组成(1)组成形式: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2)组成内容:①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5/256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②技术标: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保证金投标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③资信标:资信标自评分表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④商务标: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有)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3.2.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法3.2.4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适用于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2)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下限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中作出未低于其成本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适用于设置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的)。(3)其他:根据《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文。本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4)投标人可参考以下依据,自行组价:①本工程施工图;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7-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8-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③工程量清单;④其他资料,如: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招标人提供的其它资料等;⑤定额套用:按以下顺序优先套用定额:a、《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b、《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c、《浙江省通6/256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d、如无法直接套用定额的,可参考其他部委类似定额自行补充。⑥工程费用取费标准:1)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有关取费标准。2)建筑渣土处置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具体按照工程量清单总说明。⑦人工、材料单价的报价参考依据:1)人工价格:最高投标限价中,人工单价按照2026年第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发布的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取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2)非甲供材料价格:最高投标限价中,有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均按照2026年第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6年第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版)发布的信息价、2026年第月刊《浙江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信息价取定,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当期市场价取定。以上所有材料价均为除税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3)甲供材料:无。(5)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办理并支付费用,此项费用不纳入本次投标报价。(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中除综合单价计算表(表10.2.2-17)、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10.2.2-18),其他内容均须编入投标文件中;上述二项内容待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正式文本。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整(2)形式: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②投标保证保险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7/256入投标文件。③银行保函a.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④担保保函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3)其他要求: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将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送达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8楼联系人:范少亮联系电话:17757838280其他:/☑(4)根据本项目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施工企业(市政工程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选择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免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不要求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8/(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①以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256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8/②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③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④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3.5资格审查资料(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的复印件,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和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的复印件。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的复印件。省外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进浙备案信息截图的复印件。《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2)“业绩汇总表(资格审查业绩的汇总)”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3)款规定的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职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特别说明事项:①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告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或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②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有关规定;③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7.3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9/256(1)盖章要求位章和(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2)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3)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3.7.3(2)电子投标文件制做要求(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2)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3)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不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的,不要求编制资格审查资料,制作投标文件时,导入空白文档即可。(4)不要求编制资信标,制作投标文件时,导入空白文档即可。(5)其他:/3.7.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业绩证明材料:资格审查业绩:资信评分业绩:4.1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4.2.1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4.2.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4.2.3投标文件退还投标截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1)投标人少于3个的;(2)其他:/。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1)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的除外),视为拒收:①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②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③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4)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6)其他:/5.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开标地点: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地址:5.1开标时间和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具体详见大厅大屏当日公告)(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4)其他:若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第二个信封开标时间为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束后。5.2开标程序11/5.2.1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3)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4)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的内容;(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如有);(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8)开标结束。5.2.2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特别说明事项:①多标段项目,投标文件统一开标,按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评审,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1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评审。②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③开标结果确认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④随机抽取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和随机确定的数值、排序。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和随机确定的数值、排序,抽2565.2开标程序11/取过程现场直播。通过摇球确定排序的,投标人对应球号以投标人在本项目交易平台开标系统中“开标结果记录表”中的序号为准。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5.4特殊情况处置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的,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推迟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或延长解密时间。推迟开标时间和推迟时间重新开标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延长解密时间的,在线告知投标人。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6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人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7.4.1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甬资交管办〔2024〕3号)的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定标方法、因素和程序确定中标人。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和因素,不作为定标依据。7.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7.7.1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8.1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8.1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5.2(1)投诉受理部门投诉受理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595号住建局大厦12楼1237室电话:0574-8938567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作否决投标处理:(1)形式评审内容:①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不一致的;②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的;③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或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④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⑤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同一投标函出现两个以上且其中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安全、项目负责人信息填写不一致的;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的;⑦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⑧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含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0100_0000_0000_0000或0000_0100_0000_0000或FFFF_FFFF_FFFF_FFFF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或互联网接入IP地址;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⑨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⑩其他:/。(2)资格评审内容:①投标人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②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业绩条件及其他要求(如有)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13/256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③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④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禁止投标情形的;⑤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更新资料或提交的更新资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⑥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⑧其他:/。(3)响应性评审内容:①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款规定的;②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的;③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的;④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⑤权利义务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⑥投标文件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款规定的;⑦技术标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a.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要求的;b.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c.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d.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满足施工需要的;e.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f.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g.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b.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c.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d.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14/256e.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f.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g.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的规定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⑨其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低于低限值的(低限值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10.2电子招标投标(1)交易主体信息登记: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主体登记;(2)CA数字证书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CA互认;(3)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4)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5)特别说明事项: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③投标人应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MAC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IP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WIFI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IP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10.3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1)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a.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b.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c.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15/256为该合同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拟派项目负责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a.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b.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已经更换的,现任的项目负责人。(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业主同意更换证明的复印件,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的复印件,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10.4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15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10.6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行贿犯罪和失信联合惩戒查询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1)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近三年(2023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5)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10.7定标前核查定标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效的,取消其中标资格。(2)核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最新发布的,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并加盖16/256单位章,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招标人:送达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8楼(邮箱:576196707@qq.com)联系人:范少亮联系电话:17757838280其他:/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取消其中标资格。□(3)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核验中小企业身份。身份不符合的,取消其中标资格。10.8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不要求提交要求提交,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具体要求如下: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商务标纸质书面文件:一式伍份电子版文件:(1)技术及资信标(不加密)贰份,其中一份为光盘,一份为U盘;(2)商务标: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提供以下三种格式,共贰份,其中一份为光盘,一份为U盘: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评标版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导出的excel格式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套价软件版②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外的其它商务标内容提供贰份,其中一份为光盘,一份为U盘。装订要求:建议技术及资信标按A4或A3纸(技术标封面扩展成A3纸格式)印刷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提倡使用软封面,一本投标文件厚度超过5CM需分册装订。建议商务标按A4纸印刷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提倡使用软封面,一本投标文件厚度超过5CM需分册装订。10.9特别说明(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②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3)暂估价:17/256①内容:;②金额:(金额逐项列明);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④招标计划及内容:。(4)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参照DB33/T1248-2021《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相关要求执行,满足但不限于标准要求。(6)价款结算方式: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按划分(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①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②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9)实施BIM的内容:。(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12)建筑垃圾处置内容: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处理。(13)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14)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15)招标代理费:招标人支付。中标人支付,。(16)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7〕46号)的规定支付。18/256(17)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以下简称《2018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18)社保证明: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9)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0)其他:①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的资质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除存在理解争议内容外),除否决投标外,还应将其作为涉嫌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问题线索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②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4项增加内容“⑤采用免交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投标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补交投标保证金。”。19/2561.总则①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①正文内容不得修改。20/256(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21/256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差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定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及其他资料;(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256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和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56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2)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3.5.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3.6备选投标方案3.6.1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4/2563.6.2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电子投标的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单位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25/256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4特殊情况处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3评标及补救措施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26/256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7.4.1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除评定分离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4.2定标活动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7.4.3①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因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是否需要考察、质询,以及考察、质询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4②招标人可在定标会议中对所有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是否开展现场面试,以及现场面试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5③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①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②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③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27/256(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7.4.6①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6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7.7履约担保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8.4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报价。①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28/256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9.2.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2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异议和投诉9.5.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29/256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9.5.2投诉(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投诉受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9.5.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0/256附表一:开标记录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2021年版)项目名称交易登记号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工期其他内容投标人确认备注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家。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2.电子开标,各方主体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确认开标记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制31/256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在线开标室“远程询标”窗口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上传。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2/256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3/256附表四:中标通知书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2021年版)项目名称交易登记号(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内容范围:;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内容范围:。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送交易中心核对并统一打印,由招标人负责发放。2.本中标通知书一式份,招标人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制34/256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35/256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6/256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审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优先。若投标人数量≥20家的,评标委员会先对资信标和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11家投标人,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评审通过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为中标人,评审不通过的,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技术标进行评审,以此类推。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序在前;投标报价也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序在前。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形式评审内容。2.1.2资格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响应性评审内容。37/256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资信分100分,权重15%;商务分100分,权重85%。2.2.2评分标准(1)资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资信标评分标准”;(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商务标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评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幅度;(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其他评审和商务标得分的计算。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资信标计算出得分A。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计算出得分B。3.2.3评审得分=A×15%+B×85%。3.2.4投标人的资信标、商务标、评审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适用38/256于未设置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的)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下限,且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5项的规定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或者不能合理说明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适用于设置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的)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9/256附表二:资信标评分标准资信标评分标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最低分最高分1基本分值投标人统一得40分40402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以投标截止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施工企业(市政工程领域)信用等级为准。本项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A级,得60分B级,得55分C级,得40分D级,得30分其他情形,得0分0.0060.00注:投标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料。40/256附表三:商务标评分标准商务标评分标准评审项,评审标准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1)投标评审价的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其他不可竞争费)(2)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为1元至1元(含区间上下限本数)(3)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范围: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的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均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范围,参与公式计算。(4)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公式一: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公式二: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1+次低投标评审价×权重B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1-权重B2);公式三: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1-C);公式四: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次低投标评审价)/2;公式五:评标基准价=低于各投标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式六:评标基准价=最低投标评审价。其他计算公式:式中: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从1、1、1、1、1、1、1、1、1、1、1中随机确定;权重B:从30%、32%、34%、36%、38%、40%、42%、44%、46%、48%、50%中随机确定;权重B1、权重B2:从15%、16%、17%、18%、19%、20%、21%、22%、23%、24%、25%中随机确定;次低投标评审价:指从低到高的第二个投标评审价,当出现投标评审价相同时,相同的投标评审价仅计取1次参与排序,若投标评审价均相同时,次低投标评审价即为该投标评审价;C为下浮系数:从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00%、1.10%中随机确定。随机确定的数值应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分别抽取,并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标段项目,各标段随机确定的数值应分别抽取。(5)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的确定:41/256①当投标人的数量<N家时,选择公式一;当投标人的数量≥N且<100家时,选择公式一,公式二,公式三;当投标人的数量≥100家时,选择公式一,公式二,公式三,公式四,公式五,公式六。其中,N=45。②选择公式六。③选择。选择多种计算公式的,在开标现场从选择的计算公式中随机确定一种,并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标段项目,各标段计算公式应分别抽取。不平衡报价评审商务标得分计算(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则商务标得分=100-2×100×(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不平衡报价扣分;(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则商务标得分=100+1×100×(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不平衡报价扣分;注:随机抽取,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下浮系数、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对应球号如下:公式抽取对应关系球号公式代号1公式一2公式二3公式三4公式四5公式五6公式六公式一对应关系球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元)权重B1130%2132%3134%4136%5138%6140%7142%42/2568144%9146%10148%11150%公式二对应关系球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元)权重B1权重B21115%15%2116%16%3117%17%4118%18%5119%19%6120%20%7121%21%8122%22%9123%23%10124%24%11125%25%公式三对应关系球号下浮系数C(%)10.1020.2030.3040.4050.5060.6070.7080.8043/25690.90101.00111.1044/25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海曙区,西起萧甬铁路,东至新芝路东侧蔡家河桥,与永丰桥拓宽改造工程衔接。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甬发改审批〔2026〕6号。4.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5.工程内容:本工程道路全长约1320米,道路标准路段宽50米,道路建设标准为城市主干道,设双向八车道,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附属配套工程等。6.工程承包范围: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附属配套工程等的施工总承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45/256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6/256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宁波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十份,承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发包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青莲路528号地址:(原宁穿路3399号)邮政编码:315101,邮政编码:电话:0574-83882301,电话:传真:0574-83882186,传真:开户银行: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0010122000063509账号:税号:913302007960219655税号:47/25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48/256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49/256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50/256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预公示一.招标条件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已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甬发改审批〔2026〕6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出资比例为100%,项目业主为宁波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招标人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约15971.79万元,工程费用约5865.65万元,建设规模:本工程道路全长约1320米,道路标准路段宽50米,道路建设标准为城市主干道,设双向八车道,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建设地点:本工程位于海曙区,西起萧甬铁路,东至新芝路东侧蔡家河桥,与永丰桥拓宽改造工程衔接。2.2招标范围: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附属配套工程等的施工总承包。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约5800万元。2.3施工总工期:366日历天(2026年4月10日-2027年4月10日)。2.4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否2.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是☑否,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未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三、投标人资格要求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一)投标人:3.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二)拟派项目负责人:3.4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三)其他:3.5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3.6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公告发布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五、联系方式招标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青莲路528号(原宁穿路3399号)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74-89161213电子邮件:/招标代理机构: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8楼联系人:朱雪洋、范少亮、唐虹波(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0574-89086898电子邮件:/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目录1.总则2.概述2.1工程描述2.2主要工程内容3.工程要求3.1安全要求3.2工程质量3.3工期及关键节点要求4.工程施工管理4.1施工管理4.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4.3临时工程4.4环境保护4.5线外工程4.6成立发包人应急抢险救援队4.7农民工工资管理4.8其他要求5.测量和监测5.1现场施工测量5.2地面建筑物监测6.技术规范及标准6.1设计与技术规范6.2施工与验收规范6.3材料规范6.4安全规范6.5其它规范1.总则1.1本技术要求中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本技术要求中任何条款的叙述中没有特定规定的,都应被认为指的是采用我国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习惯做法或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1.2对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同样能够保证工程达到相同质量或更高的质量时,承包人报经监理人、设计单位、发包人批准后,也可使用,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关于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与所建议改用的其他标准或规范之间的差异,应由承包人在向监理人的报告中详细说明,并在期望监理人批准的日期前至少28个工作日提交。如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所建议改用的其他标准或规范不能保证工程达到相同的质量时,则仍应执行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1.3本技术要求在执行中,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应属于发包人,但须符合合同文件中的相应规定。1.4除本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标准、规范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以要求高的为准。1.5各分项(分部)工程均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的规定和要求,及监理人的指令进行施工。1.6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新颁,监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时,在报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如有必要)批准后,方可执行。1.7各节的标题及用词术语(1)本技术要求为使用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使用时应将本技术要求视作一个整体,各章节的标题仅起提示作用,不是本技术要求的一部分内容,也不应作为解释本技术要求的考虑因素。(2)监理人一词是指包括监理人代表在内的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总称。(3)天: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2.概述2.1工程描述本工程位于海曙区,西起萧甬铁路,东至新芝路东侧蔡家河桥,道路全长1320米,道路标准路段宽50米,道路建设标准为城市主干道,设双向八车道,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附属配套工程等。2.2主要工程内容通途路(萧甬铁路~蔡家河桥)拓宽改造工程,具体建设范围及内容如下:2.2.1建设主要范围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绿化景观(含绿化迁移)等基础设施,路灯照明、交通设施、公交站台、环卫设施等附属设施,电力(含新建)、通信、燃气等配套管线的迁改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投用。2.2.2建设主要内容(1)市政道路恢复施工,恢复的道路与既有道路平顺衔接。(2)道路工程、部分道路面层施工。(3)人行道侧平石。(4)雨污水管线工程,产权类管线迁改及新建配合工程。(5)部分道路铣刨、沥青、铺装。(6)各类检查井井盖抬升及井盖更换。(7)绿化迁移及养护。(8)全线中央隔离带以及重点路段、人流量较大路段处设置绿化隔离带护栏。上述范围具体以施工设计图纸为准。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场内施工用水场内施工用电施工区域内障碍物清除及处理等施工区域内管线调查、迁移配合等工作施工区域内拆迁、临时借地等配合工作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保护等临时工程的施工、安装及拆除施工区域内,现有路灯、各类信号灯、监控等杆件迁移施工设备:为完成本工程所有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需要的一切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工程要求3.1安全要求确保不发生管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被上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等部门通报,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无人员伤亡影响类事故。3.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3.3工期及关键节点要求本工程计划工期如下,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合同内容施工并通过验收。工期要求:本标段施工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2027年4月10日。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工期进行调整,合同价不做调整。4.工程施工管理4.1施工管理本标段施工专业性较强,现场交叉施工多,因此要求承包人对各项工程内容的施工工艺和工作流程有较深入的了解,同时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承包人应该根据工程特点、工期和质量需求,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确保合同工期的顺利实现。4.1.1施工场地(1)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仅作为施工生产用地,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位置、面积可能会调整,但对合同工期和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如承包人根据施工安排,认为发包人所提供场地不足,承包人自费解决满足生产及生活所需增加的临时用地。(2)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内的管理工作,不得任意砍伐树木、拆除或损坏管线或建筑物,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对施工现场的用水、用电、安全与卫生、施工协调等负全部责任。(3)因施工用地紧张对工程施工和工期造成的不利影响时,合同价不作调整。承包人完成施工后,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恢复场地,如发包人无特别的要求,承包人应原样恢复场地。(4)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实施全过程对场地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环境卫生、冬季除雪、污水排放、文明城市等考核配合、各类大中型考点考试配合等负全责,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应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如不清退,发包人将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办理。(5)承包人进场后,应按照发包人管理要求做好周边施工项目之间的施工场地协调及相互配合工作,现场施工材料及机具必须安排专人看管,不得随意占用施工场地,否则造成的所有损失自行承担。4.1.2施工准备(1)在工程招标阶段,发包人提供的管线等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进行确认,对有疑议的部分应自行现场考察、组织补充管线和障碍物调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这部分费用。(2)熟悉设计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3)复测控制桩和水准点,并制定测量方案和监控量测方案。(4)按监理人要求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交通疏解方案,并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5)做好技术交底和培训,安排好检验和试验工作。(6)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程序,协调各工序和各专业间的配合工作。(7)组建施工管理机构和专业作业队伍,并进行进场前的施工教育培训。(8)编制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并做好供应。安排好预制构件和非标准件加工以及施工机具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9)核实场内拆迁项目的情况,并报监理人交发包人与有关部门处理。(10)架设供电线路,接通施工用水管路,确定材料、设备和土方及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包括泥浆在内的土方及建筑垃圾外运的方案和措施。(11)做好场区的临时排水、车辆、车轮冲洗设施及场地、道路硬化。(12)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13)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14)落实安全、消防和保安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15)办理工程项目可能需要的相关部门许可证及申报。4.1.3相关制度(1)承包人应建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文明施工及社会和谐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和有效的运转机制,明确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班组)的职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按规定提取并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建立项目调度指挥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的调度部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上体系或管理制度在中标后1个月内编制、成立完成。(2)建立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文件的审批制度,承包人的实施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综合应急预案等,均须由承包人法人的技术负责人签署后方可上报,其中需要组织专家组论证的重要施工方案和安全论证方案,参照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2018】31号文件要求执行。其余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文件,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双重签署后方可上报。(3)质量控制①质量程序要求:应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配备专职的现场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经验丰富、熟悉规范和图纸的技术人员负责各级质量自检工作,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作业程序,保证工程施工质量。②道路施工:遵照设计线位施工,严格控制道路路面高程,确保纵向路面曲线缓和、通行顺畅;车行道路面应从施工温度、运输、摊铺、压实、接缝等各环节加强施工管理。③相关安全质量问题的违约处理,总体按照发包人相关安全质量违约管理规定执行。(4)风险监控管理地下工程施工风险监控按《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监控管理办法》执行。4.1.4承包人的组织机构(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及工程特点、难点,选派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人员从事本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项目领导组织机构,该机构主要领导均必须常驻现场,指挥生产。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承包人应提交详细及完整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资质、职权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编制项目组织机构图表。此组织机构要涵盖合同所有各个领域,并明确组织机构表中每个人的相应职能、职责和职权及工作流程。管理人员名单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职管理人员: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环保管理及健康、进度计划的编制及管理、测量及放样管理、工程协调、管线迁移管理、设计管理、造价管理。若组织机构成员需变动,均应事先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2)项目组织机构主要人员要求:①工地的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于中标时的承诺应一致,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②承包人的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应到位;③未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更换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序号人员资历要求数量备注1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同招标公告。1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1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14施工员/1序号人员资历要求数量备注5质量员/1注:1.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高人员配置情况。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因实际工程需要需投标人增加人员的,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配备人员。2.投标人应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填报项目管理机构成员。3.若投标人中标,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对其中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自有人员指投标人单位在职人员。(3)分包商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承包人。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只能将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人。分包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将分包商相关资料呈报监理人审批。尽管承包人对所分包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制造、运输、交货、安装、竣工、测试和维修的相关事务始终负有责任,监理人始终保留直接与分包商联系的权利,这种联系并不解除承包人的总体责任。监理人直接与分包商联系的往来函件的副件应提供给承包人。而且,所有关于设计事宜的最终决定必须通过承包人转达。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所有权利和要求均包含在分包合同条款之中。分包管理要求按发包人相关分包管理规定执行。4.1.5工程报告单(1)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单,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力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验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原始现场测绘资料,以及需说明的事项等,该报告单需经监理人审批后,才能开工。(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下列工程报告单审批:测量报告单、试验报告单、材料检验报告单、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报告单、工程计量报告单、工程事故报告单以及监理人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等。4.1.6施工技术文件(1)施工图正式开工前,由监理人组织并主持设计交底。发包人、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承包人共同参加。(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将审批后的本标段工程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内容应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或要求执行,应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机构、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附网络图、横道图)、施工方法和技术、施工设备和材料计划、供水供电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工程测量和监测、安全措施、质量计划和保证体系、风险源分析、风险管理体系及预案,以及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交通疏解、管线改移配合控制措施等。监理人将组织并主持施工组织设计讨论。承包人应在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下,编写“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实施前14天报监理人审批(一式4份)。经批准后,由技术负责人向施工人员交底,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规定施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应由承包人法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交。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应附送一套电子文档。(3)临时设施的施工文件承包人应在临时设施实施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监理人报送该临时设施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文件(一式3份)。大型临时设施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绘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后提交监理人审批。(4)竣工图在本合同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按发包人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及宁波市的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或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要求竣工图描述与实物相符,竣工图需加盖竣工图章。4.1.7施工测量(1)测量本标段测量控制网由发包人负责建立,在由承包人负责对交桩后的控制点维护保管工作。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和监理人交桩。承包人应根据图纸和测设基准资料和测量标志作为施工放样依据,其精度按现行规范等有关规定,恢复定线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提交监理人及测控中心核查。在每段(项)测量完成并经监理人核查前(需测控中心检测的应经测控中心核查前),该段(项)工程不得动工。测量工作应由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主持,并配有符合规范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发包人将定期组织专业测绘单位、承包人对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核,承包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对相关的测设基准资料进行修正,以保证各施工阶段测量工作的准确性。(2)标桩的保护对于所有的永久性标桩,包括特征点、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等,承包人应树立易识别的标志并认真加以保护。在工程竣工前,如有永久性标桩发生损坏或位移,承包人应根据测量监理人的指示,立即和准确的进行恢复,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3)标桩位置的变动由施工而引起的标桩位置的变动,包括把标桩暂时移到附近点,承包人应及时将这些变化通知监理人,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控制放线标桩及设计标高的修正如承包人在现场放线测量中,认为发包人或设计部门提交的现场控制坐标点、水准点或图纸某些设计坐标、标高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请监理人核查确认后报发包人处理,在测量监理人做出正确判断前,对上述有争议坐标、标高的标桩和现有地面不应扰动,并暂停使用。(5)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施工放样和竣工测量等测量工作,并对施工测量设计、施工放样和竣工测量等测量工作的质量负责。(6)合同段衔接的测量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个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7)施工测量未尽事宜按照发包人相关测量管理规定执行。4.1.8施工方法与工艺(1)所有操作工艺应与现行的市政工程、工民建工程方法相符。(2)监理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有关部分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的详细说明,以供监理审批。监理的上述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3)承包人应对场区的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及设计文件有充分的认识及了解: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及采取的技术措施。(4)承包人必须明确本工程的关键工期、特殊工序、关键工序以及工程中的难点、重点;并拟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以及确保关键工期实施的保证措施,但这不意味着免除承包人的责任。(5)路面破除和路面恢复施工的具体要求:①路面破除前应调查清楚破除区域内地下管线等情况,承包人根据图纸要求进行放样并切割或破除所需的路面结构层。②路面恢复按照施工图纸的具体要求和各行政区对路面恢复所需达到的验收标准或对应规范,恢复实施前后均需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原则上本工程路面恢复应以规则形状或一条车道等进行修复,同时在路面恢复过程中涉及的新旧路面接缝等处理选满足施工规范要求。③路面恢复施工前回填土应达到施工图纸相关填方技术要求的路基压实度等方面的要求。④施工中应建立质量检查等相关制度,凡检验不合格的作业段均应及时进行补救和整修,如相关单位有实验要求应做好相应实验。⑤沥青路面和砼路面施工应满足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同时满足宁波市的相关规程和要求。⑥及时做好工程移交和交接工作。⑦如果路面恢复范围部分水稳层(不包含土建标及盾构标实施内容)不满足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承包人需按设计要求实施。4.1.9工程的总体筹划(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严格执行发包人下达的各项计划、指令;发包人为了统筹全线工程的各项施工衔接而设立“关键工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施工组织中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确保“关键工期”的完成;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的情况,确立新的“关键工期”项目,承包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调整施工组织安排,建立新的网络工序线路计划,配合发包人完成新的“关键工期”项目。(2)承包人的工程筹划应使用Project2002及以上编制。(3)承包人的工程筹划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管线以及施工影响区内的障碍物状况调查;场地准备(含大临设施、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工程施工顺序;工程材料计划;工程管理人员及劳动力配备计划;工程机械的计划(特别是大型的起重设备、挖土设备、脚手架支撑等大宗周转材料配备的配备计划);交通占道、改道及还道计划;施工用水用电计划、前期工程计划;竣工验收及归档等。(4)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向监理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2日提供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及本季度进度统计报表,在每月22日递交下月的施工计划,其内容包括拟按期完成的工程量、材料的耗用量、劳动力安排、材料(设备)的计划安排等;每月22日递交质量安全月报。以上进度计划报告文件(一式4份)报送监理审批。具体计划与进度统计工作要求参见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进度管理规定。(5)承包人向监理递交的当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和质量安全月报(一式4份)应附有适当的说明以及形象进度示意图和照片,以满足监理有效地审议工程进度,并有可能批准修订实施进度。否则监理有权退还报告或要求重新修改后递交。工程进度实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包括临时工程在内的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②材料的实际进场、消耗和储存量;③以上两项按项目逐项统计的总计、逐月累计和计算百分比;④机械设备的进场和使用安排;⑤工程实施的形象进度;⑥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排除这些因素的影响重新达到原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等。(6)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各类资料的同时,应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的需要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4.1.10试验与检测(1)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程设备,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选定相应的检验和试验手段,进行检验和试验,未经验证合格的物资不得投入使用。材料的搬运和贮存满足相关标准要求。(2)本工程项目设计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和进场施工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根据发包人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受托代建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检测金额每半年核算一次,由发包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后、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减,支付给检测机构。(3)承包人中标后,承包人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设计要求及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送至发包人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承担试件制作、养护、取样、送样、检测等职责,并承担相关费用。(4)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合同中不包含的其他检测项目,按相关规定要求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内。如上级部门或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合同中不包含的其他检测项目也涉及结构安全,需要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送至本节(3)条发包人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承担相关费用。(5)取样送验与试验具体按照《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定》执行。(6)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材料试验取用的材料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7)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检验和试验发现有一般性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或不合格项目通知书后,按照监理人的意见和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缺陷进行改正,直至发包人或监理人满意为止。4.1.11承包人的施工机械(1)一般要求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安全、配套完整、并能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同时满足《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要求,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及施工安全的要求,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邻近的道路、结构物、公用设施或财产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若监理人发出了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变更通知执行。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过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试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3)所有施工机械应定期保养、调试和维护,以保证他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调试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承包人随时应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充足的备用机械和工器具,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4)承包人的运输车辆应做到:工地汽车出入门口均应设置冲洗槽,用水枪将外出的汽车冲洗干净,确认不会对外部环境产生污染后,方可让车辆出门:装运建筑材料、土方石、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若有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己承担。(5)特殊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按照附件《特殊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执行。4.1.12材料本合同工程的材料与器材、工具等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除发包人供应外的发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经发包人认定后由承包人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如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制止使用,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无论发包人和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全责。承包人需在2个月前明确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性能等,且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规定采购而被发包人和监理人清退时,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干材料如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调换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为发包人认可的品牌。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采购前二个月报计划给发包人、监理人,并由发包人、监理人派员参加选点、看样,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参考品牌由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需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采购设备、材料或未及时采购发包人已确定参考品牌、规格的设备、材料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任何设备、材料的进场都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承包人不得因为发包人未确定无价材料的价格而拒绝施工,也不得以此作为影响工期的借口。(l)质量要求①凡将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一切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符合本要求的规定,并预先经监理人批准的合格材料,承包人在这些材料的定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须附有材料的样品及材质、使用的有关说明和质量保证书。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②凡本要求未就某些材料的质量要求作出说明时,则该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③没有监理人的事先同意,不得采取任何代用材料。④监理人对材料的料源及送检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已被批准合格,也不应妨碍监理人在任何时候拒绝采用未经批准合格的材料。⑤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检验或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均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而且可按未检验或未批准的作业不予验收和支付。(2)进货检验与试验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程设备,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选定相应的检验和试验手段,进行检验和试验,未经验证合格的物资不得投入使用。(3)搬运与贮存①一切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害,环境不受污染,使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能在施工现场准确地接受。②材料的贮存方式,应保证其质量并适应工作的要求,应注意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洪、防风,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③贮存起来的材料应置于便于检查的地方。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将任何已进场材料存储到现场特定的位置④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并平整全部堆存场地。堆存场地一旦利用完毕,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将地面尽可能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⑤对易燃易爆物品应遵守有关规定严加保管使用。并应在使用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去主管部门办理贮用审批手续。(4)取样送验与试验①所有材料运抵现场时,都应附有厂商的材质检验合格证书,或经监理人认可的试验室的试验证书。②所有材料取样与试验应符合合同和规范规定,如果监理人提出作补充检验,承包人应予以执行。③承包人应安排持证上岗的取样员负责取样,并应保持取样人员的相对稳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④建材取样送检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宁波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要求。⑤除非另有规定和准许,试样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验,所有试验结果,都应一式两份提供给监理人。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材料试验取用的材料费用和试验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5)参考品牌①钢筋品牌:为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发包人已设立正线建设钢筋品牌库,承包人单独采购拟用于本项目永久工程的钢筋,需从以下16个参考品牌中选取:沙钢、中天、永钢、西城、杭钢、中新、柳钢、三宝、三钢、西林、马长江、萍钢、誉鑫、联鑫黄海、冷钢、华宏。PE缠绕B型品牌:管浙江中财、浙江伟星、广东联塑、宁波波尔管业或欧美斯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②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也可采购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的其他品牌产品,并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③按照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满足本次采购要求的同档次产品均纳入本参考品牌表。4.1.13工程的检验承包人应有各级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对施工中每道工序按本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检验报告单,向监理人申请检验,经监理人签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为加快施工进度,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工序检验,对检验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监理人发出的指令进行修改。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检验和试验发现有一般性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或不合格项目通知书后,按照监理人的意见和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缺陷进行改正,直至发包人或监理人满意为止。4.1.14计量支付证书和统计报表根据发包人相关计量支付管理规定执行。4.1.15工程记录承包人应保存有关工程进度、质量检验、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重要工程会议记录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和录像,包括材料、设备的来源、施工日志等,以备监理人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这些原始记录(含照片和录像)将和竣工图纸一起,经监理人审核后复制一式四份(二份原件)提交监理人确认并转报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照片和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的工程记录副本提交给监理人。4.1.16界面协调(l)各专业或合同工程接口界面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有专人负责接口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的及时实施。(2)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场调查资料和其经验,充分考虑施工接口的部位及内容,并制定可能引起接口部位安全质量问题的预防措施;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工程需其他专业或合同工程提供接口的细目清单,交由监理人统一协调:或接受监理人的接口指令,及时实施接口指令作业。(3)本合同承包人与其他工程承包人之间有关施工设计、施工接口、测量控制网点、预埋件(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等资料应及时互通信息,中级控制桩点应贯通测定,水准点应相互闭合,并应彼此协调,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4)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接口协调细目清单或未及时实施监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或其他损失,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对于未及时执行监理人指令造成其他承包人工程延误、返工或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承包人应做好与本标段内及与本标段相邻标段的其他承包人的协调工作。这些协调工作将包括提供进入工地的道路及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给在同一标段的其他承包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4.1.17建(构)筑物调查与保护(1)概述发包人负责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面以上房屋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发包人已将搜集到的有关建(构)筑物及基础调查的图纸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强调这些资料可能并不完善,承包人必须负责调查和完善这些资料,并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决定是否对建(构)筑物及地层进行加固或桩基托换。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要拆迁的建(构)筑物、地上或地下设施、道路、铁路、树木、光缆、通讯等其他财产免遭损坏,相关施工及控制参数必须满足有关部门的规定。(2)建(构)筑物调查①承包人应拥有专业摄影员以在施工前对既有建(构)筑物状况进行记录和摄影。②调查方式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建(构)筑物进行目检并记录工程影响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在施工前的状况,确定既有建(构)筑物的已有破损及其状况(如有的话),以作为可能由道路恢复提升工程施工所引起的既有建筑物损坏(如有的话)而进行讨论和赔偿的基础。必要时,建筑物调查应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包括直接调查和物理调查。③调查内容a.制订并填写每栋建筑物的调查表。每栋建筑物应给一记录号以便鉴别,列出一般情况以及有关材料、状况和已有损坏或在目检中发现的损伤等特殊情况。b.对建筑物的内外构件(包括表面修整和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目检。摄影资料应包括各种缺陷如裂缝、抹面脱落和其他损坏。已有裂缝应用光学裂缝仪量测并予以记录。c.记录并拍摄主要结构裂缝、开裂和磨损的混凝土、外露或锈蚀的钢筋。给重要照片加示意草图或说明,以显示相应拍摄物的位置。d.调查四层或更高层建筑物垂直度。e.如建筑物的一部分位于工程影响范围内,则应对整栋建筑物进行调查。f.承包人应负责安排进入调查涉及的所有地产。发包人对此将作出必要协调和帮助。g.监理人可以在施工中甚至完工后有选择地要求承包人对道路恢复提升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予以记录。h.建筑物调查表应有承包人、建筑物拥有者签名。④提交资料a.承包人应在可能引起建筑物损坏的主要工程开工前进行调查。调查开始前承包人应就可能引起地层位移或振动的设备的使用获取监理人的批准。b.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交调查成果,包括图上标示的(拟拆迁建筑物除外)在工程影响范围以内建筑物的调查表、照片、示意图和底片。c.监理人可以要求在施工中或施工完成之后对建筑物进行补充调查。(3)建筑物的保护方案①在提交各种调查资料、成果和报告的同时,承包人应在道路恢复提升工程施工之前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专门报告,向发包人指明需要进行保护的建筑物,根据建筑物实际状态进行风险分析,指明所需进行的保护类别。②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继续进行建筑物状态调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并在掘进时根据现场观测结果对这些建议不断更新。(4)建筑物保护①承包人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的损坏负全责。承包人应负责建筑物保护的方案制订及实施。②建筑物保护必须在早期进行设计且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观测结果和新资料不断修正。4.1.18管线调查、迁改与保护(1)概述①发包人承担施工区域范围内对工程实施有影响的管线迁移费用,承包人自行借地范围内的管线迁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在施工前邀请有关管线单位进行协商,明确施工范围,确定管线迁移或保护方案。对要迁移与恢复的管线,发包人负责并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对于施工现场需要保护的管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安排并给予必要的配合,并对其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负全部责任。如因某些原因导致个别管线迁移迟于计划时间,承包人应充分估计到管线改移不能按时完成而对施工进度的影响,且承包人应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发包人将不因此增加费用。②承包人只有在准确确定了现场的管线之后才能进行开挖作业。③承包人对工程有影响的或迁移完成后剩余的不明管线,由承包人进行登报公示,取得相关单位认可后予以废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④施工期间应配合管线改移相关单位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⑤承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⑥承包人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管线种类、重要性及现状自行做出分析,并把情况、结论及下一步措施的建议报告给监理人和发包人。⑦发包人承担管线迁移费用的管线(另有规定的管线除外)指施工区域内对工程有影响并需要迁移、恢复、废除的地上地下管线。在施工用地线内对涉及到的管线检查井、管沟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等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对检查井所采取的升降、加固等措施由承包人负责,按变更方式办理。⑧发包人有权委托承包人实施管线迁移工作,承包人应保证管线迁移实施后通过产权单位的验收并产权移交。⑨车站范围内的现状雨污水管道,由高新区委托的单位负责CCTV检测,发包人有权根据该检测报告委托承包人对其中破损管道进行修复,按变更方式办理。(2)地下管线调查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了解的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资料,同时发包人强调这些资料可能不完善,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应进行调查及补充探查,结果应取得相关产权单位认可,并将结果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做书面报告,承包人应对补充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施工现场内新发现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采用开挖探坑等探查手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对发包人认为需要迁移的,由发包人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发包人认为不需迁移的,承包人应给出详细的保护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在施工中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监测,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施工期间内承包人未探明或探查不准确,导致管线在施工中遭到破坏,由此发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第三方责任)。②在施工前,承包人应对位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种类、位置、形状和尺寸及材质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递交有关部门确认,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存档。(3)地下管线的极限变形量与监测①不同的地下管线其容许变形量是不同的,承包人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监理人备案。②本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对沿线影响范围内管线(包括架空线)进行周密的调查,在施工前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变形进行监测控制,一旦发现变形过大,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沿线影响范围内管线(包括架空线)的正常使用。(4)管线的保护①说明a.承包人应对施工影响范围的管线的损坏负全责。根据管线的调查结果,由承包人制定需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在监理人的主持下,由承包人和管线单位讨论确定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b.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区域及周边范围内现状及计划迁移的管线的影响,避免因设置施工便道、堆场、临时用房等临时设施影响管线保护或迁移。c.现有管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诸项:1)供水和排污系统及辅助设施2)供电设施及附属设备3)公用、警用和军用通讯设施4)燃气管道系统及辅助设施5)临时和永久交通信号6)临时和永久街灯7)热力管道和设施②质量控制各项工作应按实用规程和各类管线及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③与管线有关单位的协调a.负责施工区域和周边管线监测和保护,并与各管线产权单位建立联系机制,签订管线安全保护协议。必要时请有关管线单位到现场进行交底。联系网络、管线安全保护协议及交底记录报监理人备案。b.遵守有关机构的规范及操作规程。④应急预案承包人开工前应查明所有涉及的管线,并与管线产权单位协调后,分别编制各类管线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公示应急网络并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负责对施工人员就管线保护要求和应急预案进行交底,必要时组织演练。⑤相关工作承包人负责工程范围内管线迁移后对施工有影响的废弃管线的拆除、弃置工作。拆除或弃置前,承包人应确认拟废弃的管线已被妥善迁移或相应的处理,完成管线废除确认单会签,必要时请相关单位到场确认,若因废弃管线产生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除专门指定就地废弃或按有关机构要求进行废物利用外,承包人应清除废弃管线并按发包人要求处理。(5)管线迁移施工协调和配合①承包人对管线迁移实施的协调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管线迁移综合设计以后的各项协调工作。承包人有义务主动协调和联络管线单位、市政、交通等部门,确保及时签订协议、办理管线施工手续、组织管线施工和验收等各项工作。承包人在组织管线迁移过程中,有责任提出管线优化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可按程序实施。②承包人负责办理管线迁移所涉及的交通疏解、占道挖掘等一切手续,并承担施工用地线范围内的管线迁移涉及的道路及地面附着物迁移及恢复等工程费用,技术标准满足市政工工程规范要求,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③承包人负责管线迁移施工过程中的交通疏解工作(包括提供临时交通疏解设施(如钢板、麻袋等))并做好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必要时请交通部门派人协助。承包人负责管线迁移的现场组织和协调,合理安排管线迁移时序,保障管线迁移顺利实施。④管线迁移实施过程中,如需破除交通疏解路面,该项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按变更方式处理。⑤承包人负责向管线迁改实施单位提供管线迁改工程所需临时施工围挡,且该围挡需满足发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⑥承包人应配备专职的管线工程师,不得兼职;管线工程师职责如下:应全面准确地掌握工程周边管线情况;有计划地统筹管线迁移工作,统筹协调各类管线迁移施工;在工程现场动土前对周边管线情况汇总并向施工班组交底,并在《动土前管线确认表》上签字确认;需全过程跟踪管线施工,确保管线和土建施工期间的管线安全。⑦以上工作(除已有约定的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含在投标报价内。4.1.20房屋安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途路 拓宽改造工程施工 通途路拓宽改造工程施工 拓宽改造工程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波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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