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药饮片及中药颗粒配送招标预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2026)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播州区妇幼保健院中药饮片及中药颗粒配送采购项目(B包中药颗粒三次)
项目编号:GZWH-2026-1631C-2
采购预算:500000元
最高限价:500000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时间:2026年03月16日至2026年03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预算确定依据:播州区政府采购计划书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
项目联系人:白老师
联系电话:0851-27221960
2、代理机构
代理全称: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路茜、赵军、邹燕
联系方式:18285044354
五、附件

附件信息:

【需求发布稿】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播州区妇幼保健院中药饮片及中药颗粒配送采购项目(B包中药颗粒三次).pdf669.8K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6-1631C-2竞争性磋商文件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播州区妇幼保健院中药饮片及项目名称:中药颗粒配送采购项目(B包中药颗粒三次)项目编号:GZWH-2026-1631C-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类别:服务采购人: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遵义市播州区妇幼保健院代理机构: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16日严谨、守法、高效、和谐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6-1631C-2重要提示一、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1、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采用加密电子文件,请各供应商下载专业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地址: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下载中心——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贵州省版)2、全电子投标学习地址: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通知公告栏——点击《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启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通知》有供应商、代理机构业务操作指南。3、该项目投标供应商可自主选择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供应商通过投标系统中“不见面开标手册"进行学习。开标时间到后请选择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供应商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开标期未实行远程解密造成投标失败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过程中遇见问题的请及时联系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如果投标供应商选择见面开标,请携带CA等到现场进行电子响应文件解密。二、投标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缴纳金额:本项目无需缴纳保证金。三、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请各供应商按照以下操作1.参加投标之前,供应商应确认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库档案是否办理,以免出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库档案不能被使用等问题。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导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2.供应商参加投标前,应当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交易中心设立的办理点,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3.采用电子投标的具体要求:3.1电子文件要求: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壹份(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指定位置上传)。严谨、守法、高效、和谐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6-1631C-23.2签字或盖章要求:(1)电子版要求:响应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或签字。(2)所有要求签字或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企业制作该项目响应文件(造价人员除外)的CA印章签章。(3)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的CA印章。4、递交响应文件地点:(1)各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指定位置。“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文件是否完整、正确。(2)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如下地点及网址: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网(3)供应商因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平台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在工作间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遵义市现场技术部联系。联系方式:15085588378QQ:2786826482(如有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内拨打)。5、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需使用更正公告后最新发布的电子采购文件来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否则投标时将无法正常提交电子响应文件。6、电子响应文件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且取得成功提示。逾期送达或错误投递方式送达的响应文件交易中心恕不接收。7、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GZWH-2026-1631C-2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一、说明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磋商和评定程序、方法及标准六、授予合同七、其他第三章竞争性磋商资料表第四章评定程序、方法及标准一、评审原则二、磋商程序及方法三、评定(分)标准四、定标原则五、其他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二、技术参数(规格)要求三、商务要求第六章通用合同条款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八章合同格式第九章响应文件格式1,严谨、守法、高效、和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以下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响应文件参与报价一、采购项目内容1、项目编号:GZWH-2026-1631C-22、项目序列号:3、项目名称: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播州区妇幼保健院中药饮片及中药颗粒配送采购项目(B包中药颗粒三次)4、项目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项目预算:B包中药配方颗粒500000.00元;6、最高限价:B包中药配方颗粒500000.00元;二、供应商资格要求具体内容以“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资格性审查内容”为准。三、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详见采购公告2、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3、采购文件的价格:免费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详见采购公告2、磋商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9楼)五、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项目一部地址: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D座电话:0851-85801822传真:0851-85801799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一、说明1.本次采购的方式1.1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适用范围2.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邀请中所叙述的工程、货物及相关服务招标。3.定义3.1“采购人”系指获得资金或贷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3.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成交后,即为“成交供应商”。3.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竞争性磋商须知表”中所述采购代理机构。3.4“制造商”(或称“生产企业”、“生产制造商”、“开发商”)系指产品的直接生产创造者或开发者,不包括委托加工、委托生产制造等企业。3.5“货物”系指“采购需求”中所列的所有产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3.6“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包括设计、开发、集成等)、培训、验收、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3.7“授权代表”系指供应商针对本次项目所授权的、能全权代表供应商处理本次项目有关事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供应商的授权代表”。3.8公告媒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即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贵州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3.9“书面”表示有收到证明的书面通讯(如传真、信函)。3.10“天”、“日”系指日历天数。4.合格的供应商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材料。4.2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4.3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供应商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并只能组建一个联合体,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5.合格的货物及服务5.1供应商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提供)的货物(服务)或代理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响应报价文件承诺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有效期及时供货。5.2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及服务,其来源地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官方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通过有关监督部门审批的产品,接受原装进口产品参与响应报价。5.3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属性,如:货物采购(含伴随、配套服务)、服务(包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设等)。5.4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产品包清单”范围且标注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实施强制采购。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响应报价处理。6.竞争性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7.1要求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施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7.1.1竞争性磋商邀请7.1.2竞争性磋商须知7.1.3竞争性磋商资料表7.1.4评定程序、方法及标准7.1.5招标需求7.1.6合同条款及格式7.1.7响应文件格式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报价无效。8.供应商的澄清要求8.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到的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进行回答,在规间内不提交书面澄清要求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内容。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现场考察(答疑)9.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9.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改)公告。9.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会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9.5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会,未参加的供应商视同完全认可和理解考察或答疑的有关事项。不接受潜在供应商单独申请或进行的现场考察。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0.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0.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或矛盾时以中文翻译件为准。10.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1.响应文件构成11.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九章规定了“响应文件格式”内容,其中包括“资格审查部分”“价格部分”、“商务部分”、“其他部分”,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报价文件应对上述五个部分的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12.报价书和报价表12.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书等响应文件。13.报价13.1供应商应在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如适用),报价应为包括货物(或服务)价格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内的包干总价。13.2分项报价表将报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3.3供应商所报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13.4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14.报价货币14.1供应商应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15.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5.1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资料表”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5.2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15.3保证金应按“竞争性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方式提交。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保证金的响应,应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作无效响应报价处理。15.5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15.6成交人的保证金,在成交人前往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并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若公示期间发生质疑或投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将延长,待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之后予以办理。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7.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15.7.2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15.7.3供应商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产品包给他人的;15.7.4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15.7.5有严重扰乱磋商会场秩序的情况;15.7.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上报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通报。16.有效期16.1响应文件应自本须知“竞争性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并在“竞争性磋商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不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的响应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报价。16.2特殊情况下,在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不影响保证金的退还。接受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报价,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7、递交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供应商须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的响应文件,不接受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18、开标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楼大厅LED屏显示的具体开标室)。地址: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19、递交要求19.1响应文件份数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壹份(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指定位置上传)。19.2签字或盖章要求:(1)电子版要求:响应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或签字。(2)所有要求签字或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企业制作该项目响应文件(造价人员除外)的CA印章签章。(3)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的CA印章。19.3响应文件的编制、递交方式及地点(该内容与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规定的方式不一致的,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规定的为准)(1)电子响应文件用专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加密及非加密两份响应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20、投标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具体要求按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规定的方式执行;(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21.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无需递交纸质响应文件)2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装入响应文件袋加以密封,并在每一封贴处密封签章(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21.2纸质响应文件袋封套应:21.2.1清楚标明递交至“竞争性磋商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21.2.2注明“竞争性磋商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竞争性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五、磋商和评定程序、方法及标准22.磋商22.1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须知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会议,邀请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参加的授权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22.2参加磋商会议的授权代表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用于身份验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授权代表参加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23.磋商小组23.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23.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前应当保密。24.响应文件的澄清24.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但相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以书面形式作出。24.2响应文件算术错误将按以下顺序及方法更正:若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大写)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小写)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数值(大写)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将作无效响应处理。25.评审25.1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以“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资格性审查内容”为准,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最后报价,合格的供应商不满足3家的,项目磋商工作结束。25.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以“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符合性审查内容”为准,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审程序,合格的供应商不满足3家的,项目磋商工作结束。25.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5.4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是否为实质性响应,仅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得寻求外部的证据。25.5供应商或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25.5.1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25.5.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盖章的。25.5.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质)要求的(或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质)要求的)。25.5.4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涂改处未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25.5.5供应商与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单位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不一致,不能提供权利义务转移的合法有效证明的。25.5.6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若有)的。25.5.7响应报价的范围、质量、数量、技术要求和交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25.5.8不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的。25.5.9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报价的合理性,或不能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的。25.5.10未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25.5.11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报价、串通报价、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参与响应报价的。25.5.12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5.5.1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5.5.14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且标注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实施强制采购的,未提供或未提供齐全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25.5.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5.6异常低价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25.6.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50%。25.6.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50%。25.6.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购项目最高限价×45%。25.6.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前述第25.6.1至25.6.4项情形,磋商小组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属于第25.6.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26.响应文件的评价26.1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将对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6.2评价时对所有列入评审范围的响应文件使用相同计算口径,在同一基准上进行评价。26.3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须知表”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26.4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须知表”规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27.磋商过程的保密27.1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7.2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进行力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活动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六、授予合同28.合同授予标准28.1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8.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28.2.1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28.2.2经质疑,磋商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确认因成交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28.2.3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情况,并得到磋商小组确认的。29.中标(成交)公告29.1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公告媒体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9.2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列举具体理由及有效证据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9.3供应商行使质疑权利时,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在过错方交纳相关的调查论证费用后,再退还磋商保证金。29.4无论是质疑方还是被质疑方,均须主动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寻找相关证据,并承诺同意延长磋商保证金及样品(机)(若有)的退还时间。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的证据材料,供应商不能无故推脱或者不予配合,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支持退还其磋商保证金。29.5不接受口头方式或电话方式或未经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的质疑,书面质疑函参照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否则将不予接受。30.追加采购的权力30.1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时,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1.成交通知书31.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1.3在合同未履行前,出现影响成交结果的情况,对于成交供应商的经济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1.4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响应文件。32.签订合同32.1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三十天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32.2“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32.3成交供应商如未能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可以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合同授予排名次高的候选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2.4在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成交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与响应报价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成交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七、其他33.代理服务费33.1按照3年中标金额参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下浮54.5%进行收费。34.供应商的严重违法行为34.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1.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34.1.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4.1.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34.1.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4.1.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34.1.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34.1.1)至(34.1.6)项情形之一的,响应报价或成交资格无效。35.本项目如果存在资质、专利、授权、经营、经济等各类纠纷、仲裁或诉讼问题的,采购人、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36.解释权36.1本章标注★条款或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无效响应。36.2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贵州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有违反,将依法处理。36.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36.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第三章竞争性磋商资料表本表关于所要采购的具体资料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补充或修改,两者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序号内容说明1采购人: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遵义市播州区妇幼保健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2采购代理机构: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本次项目联系事项:地址: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D座电话:0851-85801822传真:0851-85801799联系人:项目一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本项目为服务采购。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5报价应包括即投标报价包括:药品费用、服务、运输费用、人员费用、保险、验收、培训费、各种税费等能正常投入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总价包干。6本项目共1个产品包。7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8投标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9项目编号:GZWH-2026-1631C-2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播州区妇幼保健院中药饮片及中药颗粒配送采购项目(B包中药颗粒三次)10(1)响应文件递交至:上传至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2)响应文件递交地址: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1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序号内容1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采购公告磋商与评定方法13磋商时间:详见采购公告磋商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9楼)地址: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9楼)14评定程序、方法及标准:详见第四章。15评定将以项目为基础。授予合同16合同授予标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人。其他171、按照3年中标金额参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下浮54.5%进行收费。2、缴纳账户:开户名称: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账号:2402000329200068912第四章评定程序、方法及标准一、评审原则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2.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4.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5.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推荐评审结果。二、磋商程序及方法1.实质性响应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磋商小组汇总并讨论审核情况,未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将不进入最后报价环节。序号资格性审查内容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至今任意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2026年的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自拟)。(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25年6月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②提供2025年6月至今任意1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5)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①投标供应商自行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评审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承诺自拟)。②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号文件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现场根据贵州信用联合惩戒平台反馈信息,查询投标供应商是否属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如被列入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7)投标供应商对下列情形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②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本产品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为药品生产企业,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生产范围须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和颗粒剂(或中药配方颗粒);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4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代理人时必须提交)。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序号符合性审查内容1服务要求实质性响应审查: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一部分服务要求”。2商务要求实质性响应审查: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二部分商务要求”。3无效响应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25.5条款认定为无效响应的情形。3.磋商小组确定磋商轮次(不超过两轮),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报价、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售后服务等。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4.响应文件的澄清: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由授权代表签字,或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确认。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进行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详细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7.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8.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本项目不适用)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分)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三、评定(分)标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是:价格、技术、商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评标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投标报价【满分10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1.1投标报价分(客观分)1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最高下浮率)作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投标报价)×10对“下浮率(投标报价下浮率)”注释为:①本项目只能报价一个下浮率,采购清单包含的所有产品均执行相同的下浮率,无须另行报价。报出不同下浮率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②后期合同执行中,产品单价=预算单价*(1-报价下浮率)。备注:(1)磋商基准价为:1-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高下浮率;(2)投标报价为:1-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形式体现);(3)投标报价须按下浮率进行报价,未按下浮率报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4)评标基准价指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下浮率(或扣除后的下浮率)最高的投标下浮率,投标报价指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下浮率;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1.1投标报价分(客观分)10分审。说明:(1)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2.技术分【满分15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2.1售后服务方案(主观分)8分评审小组小组针对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人员配备、有效期药品、滞销药品、破损药品的调换等及知识培训等服务内容):(1)方案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涵盖服务内容全面且切实可行,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8分;(2)方案内容较为完整,条理基本清晰,涵盖服务内容较为全面且可行,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3)方案内容涵盖内容较为全面,但具体内容不够详细,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4)方案内容涵盖内容较为全面,但具体内容不够2.1售后服务方案(主观分)8分详细,少部分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5)方案有较大瑕疵,方案可实施性小得1分;(6)无方案或方案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得0分。2.2整体供货保障及服务方案(主观分)7分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整体供货保障及服务方案的,且包含配送计划、运输、仓储、搬运、个性化的服务解决方案、验收计划、售后退换等各个环节等方面进行打分。(1)方案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涵盖服务内容全面且切实可行,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7分;(2)方案内容较为完整,条理基本清晰,涵盖服务内容较为全面且可行,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4分;(3)方案内容涵盖内容较为全面,但具体内容不够详细,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4)方案内容涵盖内容较为全面,但具体内容不够详细,少部分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5)方案有较大瑕疵,方案可实施性小得1分;(6)无方案或方案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得0分。3.商务分【满分75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3.1医保产品数量评价(客观分)5分根据本项目招标配方颗粒产品在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示获取医保编码产品数量:>85%得5分,85%~80%得3分,<80%得1分。注:须提供在贵州省上市备案或跨省备案凭证,同时在贵州省处于启用状态的凭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证明材料。3.2综合实力评价(客观分)5分(1)供应商具有国家行政机关GAP认证的药材基地得3分。(2)供应商具有CNAS实验室得2分。注:以上均需要提供证明材料。3.3业绩评价(客观分)15分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2023年1月1日至今的中药颗粒配送业绩进行评审:每提供1份有效的同类业绩得1分,最高可得15分。注:以上业绩提供完整的合同和合同期任意一张对应的销售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单子上能体现中药颗粒名称),发票上能清晰辨别购销双方名称,以上证明材料缺一项不得分。3.4拟派团队人员评价18分(1)项目经理为执业药师(中药学专业)的得3分。(2)技术负责人为执业药师(中药学专业)且是大学本科及以上中药学或药学专业毕业的得3分。(3)拟投入团队人员(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外)中为执业药师(中药学专业)的每提供1人得2分,满分12分,须提供人员清单及相关证书证明;注:以上(1)(2)(3)提供供应商为其购买的2025年6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毕业证、身份证、要求为执业药师(中药学专业)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单位为投标供应商)等证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员不缴纳社保的提供返聘证明(退休证和返聘协议)。3.5配送能力评价9分(1)配送承诺评价:①配送承诺(周末、节假日照常配送),保障按时、足额完成配送,3小时内到达,得8分;②配送承诺(周末、节假日照常配送),保障按时、足额完成配送,6小时内到达,得6分;③配送承诺(周末、节假日照常配送),保障按时、足额完成配送,12小时内到达,得4分④配送承诺(周末、节假日照常配送),保障按时、足额完成配送,24小时内到达,得2分⑤超过24小时送达不得分。备注:提供相关可行性证明材料及承诺函(格式自拟,3.5配送能力评价9分加盖公章)。(2)提供退换货承诺,在药品出现破损、临近有效期三个月的情况下,无条件退换货,得1分。备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3.6产品查询评价2分产品包装袋有查询码便查信息,资料齐全可操作得2分;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7物流管理系统评价8分(1)具有温湿度监控系统及设备得1分。(2)具有现代物流系统及设备:包括①自动分拣台②出入库及盘点的无线手持设备③24小时温湿度记录及报警设备④空调控制系统⑤监控系统⑥全仓库视频实时监控系统,以上①~⑥项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6分。(3)物流中心采用自动化箱式输送分拣系统得1分。注:上述设备及系统须提供投入运行的照片或相关系统截图。3.8质检能力评价10分供应商或厂家具备在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质检能力,供应商能自行检测以下①农残及重金属;②黄曲霉毒素;③含量及水分;④性质及饮片内部结构;⑤挥发物等检测项目,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注:(1)出具检测设备的彩色图片、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2)从事质检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3)提供检验报告作为以上检测内容的佐证材料,以上3项内容缺一项不得分。3.9无经营假药、劣药评价3分供应商承诺自营业以来无经营假药、劣药被行政处罚行为,2年内未被各级医保部门在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中列为“特别严重”和“严重”评级结果的情形,提供承诺函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注: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具体规定外,供应商须提供与评分标准有关的证明材料供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四、定标原则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排名最靠前的供应商。综合优势明显的供应商有可能中标,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者中标。2.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3.1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3.2经质疑,磋商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确认因成交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3.3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采购人发现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要求的情况并得到竞争性磋商小组复审确认的。五、其他1.磋商小组应在评审结束后编写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1.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1.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1.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1.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6采购人在选择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供货时,应顺序选择成交供应商。第一成交供应商因自身或产品原因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方使用需求时,可顺序选择其他交候选供应商进行供货。2.废标条款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项目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一部分服务要求一、采购清单序号药品名称结算单位单价限价(元)1艾叶配方颗粒g0.242白花蛇舌草配方颗粒g0.153白前配方颗粒g0.164北沙参配方颗粒g0.575草豆蔻配方颗粒g0.386炒白扁豆配方颗粒g0.117炒川楝子配方颗粒g0.118炒鸡内金配方颗粒g0.299穿山龙配方颗粒g0.3610醋鳖甲配方颗粒g1.6211醋乳香配方颗粒g0.6812醋三棱配方颗粒g0.2613醋郁金配方颗粒g0.6914醋莪术配方颗粒g0.1715大黄配方颗粒g0.2516大血藤配方颗粒g0.2117淡附片配方颗粒g0.4318地骨皮配方颗粒g0.519地龙配方颗粒g1.1720地榆配方颗粒g0.2621鹅不食草配方颗粒g0.4622法半夏配方颗粒g0.623粉萆薢配方颗粒g0.224凤仙透骨草配方颗粒g0.1725瓜蒌皮配方颗粒g0.5826桂枝配方颗粒g0.2227红花配方颗粒g0.828红景天配方颗粒g0.5429化橘红配方颗粒g0.3730姜半夏配方颗粒g0.7131姜黄配方颗粒g0.2432姜竹茹配方颗粒g0.4233焦谷芽配方颗粒g0.2434酒黄精配方颗粒g0.5835芦根配方颗粒g0.0936路路通配方颗粒g0.0937鹿衔草配方颗粒g0.1738马齿苋配方颗粒g0.1739麦冬配方颗粒g0.8540蔓荆子配方颗粒g0.3741牡丹皮配方颗粒g0.4142木通配方颗粒g0.3743南沙参配方颗粒g0.3744佩兰配方颗粒g0.245砂仁配方颗粒g0.9146沙苑子配方颗粒g0.5747山豆根配方颗粒g1.0248山药配方颗粒g0.249伸筋草配方颗粒g0.1750生石膏配方颗粒g0.0851石菖蒲配方颗粒g0.6652锁阳配方颗粒g0.3753烫水蛭配方颗粒g7.8454威灵仙配方颗粒g0.5155五味子配方颗粒g1.0256细辛配方颗粒g1.4457仙鹤草配方颗粒g0.1958小通草配方颗粒g0.9759小茴香配方颗粒g0.360辛夷配方颗粒g0.3261盐益智仁配方颗粒g0.3262银柴胡配方颗粒g0.663玉竹配方颗粒g0.7164浙贝母配方颗粒g0.4265紫苏叶配方颗粒g0.2366豨莶草配方颗粒g0.1167茯苓配方颗粒g0.268葶苈子配方颗粒g0.1769藁本配方颗粒g0.4370枸杞子配方颗粒g0.471麸煨肉豆蔻配方颗粒g0.4注:中药配方颗粒目录是除集采外的品种,单价是中药颗粒折合成中药饮片的价格。二、技术要求:1.中标方须协助医院完成医院现有的中药配方颗粒库存的调配使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供货期内采购人本项目采购范围内积压的近效期药品、饮片、颗粒供应商无条件退换货,并提供供货换货承诺。3.需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的调配人员两名,自动调配配方颗粒机一套。第二部分商务要求1、服务期:本次预算的服务供货时间为一年,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的具体期限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配送时间要求: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5个日历日内按采购人要求的数量完成批次供货,供货期内产品价格保持不变。4.验收标准、规范及方式4.1验收标准、规范:4.1.1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4.1.2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投标承诺书、采购合同等条款;4.2验收方式:产品到货后,采购方组织人员进行申请采购清单数量、单价、金额进行逐项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退回中标(成交)方,中标(成交)方收到退回产品后必须在当日进行补货。4.3其他: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终验收报告。若验收不合格,则所有责任及复检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4.4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的管理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结束公告》”)第十二点“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备案号、名称、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保质期、贮藏、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4.5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所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统一标识,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对部分有破损、缺损、包装不完整、虫蛀、生霉等有质量问题的中药应及时调换。4.6在验收合格后发现霉变、走油、虫蛀、变色等质量问题,采购人可要求退货或者换货,一切损失由中标投标人负责。如因配送中药质量等原因所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中标(成交)人承担。5、质保期:5.1质保期:交付后1年(特殊产品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5.2在中药配方颗粒质保期内,中标(成交)投标人对任何缺陷的劣变药品应实施更换,并承担需要更换的药品所承担所需费用,更换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6、付款方式:1年1付,即服务期满1年后据实支付当年的费用。7、质量要求7.1供应配送的中药配方颗粒按规定应由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所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符合国家的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7.2院方在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7.3中标人配送中药配方颗粒需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的有效期来送货。以中药配方颗粒到货之日起计算,其使用效期应占中药配方颗粒有效期的三分之二(特殊品种除外),并必须保证是符合质量要求。7.4药品包装标准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中药配方颗粒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中药配方颗粒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8、在供货期内,因国家、贵州省相关政策变化或采购人内部文件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药品集中采购,则纳入集采部分产品在本次采购合同中提前终止合同。9、采购药品清单目录中,有国省标的必须按照国标或省标报价,未执行国省标的品种可按企标报价,投标人需按采购人需求,供应符合法定标准及采购人管理要求的合格产品。10、中标(成交)投标人应遵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相关要求,按要求执行本项目。11履约保证金:无12、投标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13、中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某些产品进入国家、省集采或政府带量情况,将自动终止该产品的采购。如与国家相关政策冲突的,与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为准。14、投标人对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根据单价限价进行整体下浮率报价,投标文件中不允许出现多个不同下浮率,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15、中药配方颗粒目录是除集采外的品种,单价是中药颗粒折合成中药饮片的价格。若清单中有集采目录内产品或后期纳入集采目录的产品,本次候选不作为成交依据,集采目录产品按集采规定执行。16、其他未尽事宜在双方签订和同时约定。第六章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包括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与安装、调试等标准伴随服务的费用。1.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1.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1.5“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1.1.6“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1.1.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卖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1.1.8“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其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且具备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或凭证。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6.知识产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7.履约保证金7.1根据合同需要,买方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应根据“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的形式、期限和金额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由此蒙受的损失。7.2在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无息退还卖方。8.检验和测试8.1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服务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买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8.7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项目成果提交时限10.1卖方应按照“采购需求”规定的条件提供项目成果。11.运输11.1卖方负责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并承担运费。12.伴随服务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2.1.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12.1.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12.1.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12.1.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2.1.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2.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无事先约定的,上述卖方应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2.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3.备件13.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3.1.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3.1.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13.1.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3.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4.保证14.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买方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4.2本保证应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情况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期限最长的为准。14.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4.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4.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5.索赔15.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5.1.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15.1.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15.1.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16.付款16.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17.价格17.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8.变更指令18.1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8.1.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18.1.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18.1.3服务地点;和/或18.1.4卖方提供的服务。18.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9.合同修改19.1除了合同条款第18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0.转让20.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1.分包21.1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21.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分包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1.3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1.4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22.卖方履约延误22.1卖方应按照“采购需求”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2.3除了合同条款第26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3.误期赔偿费23.1除合同条款第2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4.卖方其他违约责任24.1卖方出现除第23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24.1.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24.1.2如买方根据第7.1条的规定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将在24.1条第一款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支付违约金,其增加支付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24.1.3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24.1.4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24.2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25.违约终止合同25.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25.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5.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25.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6.不可抗力26.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其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7.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7.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8.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8.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8.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经买方确认后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28.2.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8.2.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9.争端的解决29.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29.2仲裁应由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29.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9.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9.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30.适用法律3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31.通知31.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1.2本合同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31.2.1如以挂号信邮寄,在投邮后三天后视为收讫;31.2.2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31.2.3如以特快专递发送,在发出二天后视为收讫。32.有关税费3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税费由卖方承担。33.合同生效及其他33.1本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合同正文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33.2本合同条款有附件(见“合同条款资料表”),本合同条款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条款号内容1买方: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播州区妇幼保健院10项目成果提交时限:按“第五章采购需求”16付款:按“第五章采购需求”33.2本合同条款附件为:(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2)卖方相应的响应文件;(2)本项目成交通知书;(3)本项目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文件。第八章合同格式(仅供参考)甲方(采购人):乙方(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签署本合同。一、合同金额甲方通过,方式(项目编号:,)获得乙方提供的服务,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二、服务内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三、服务交付1.服务期限:。2.服务地点:。3.服务质量:。四、付款方式……五、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六、履约保证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中标政府采购成交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服务最终验收合格且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后(即按剩余货款支付时点)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履约保证金缴纳信息: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全称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七、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将被扣除履约保证金。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八、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十、其他约定1.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通用合同条款;(2)合同条款附件;(3)招标(采购)文件(含更改文件)、投标(响应)文件;(4)其他约定文件。3.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4.验收之后对服务质量产生争议、买卖双方认为有必要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请在发生争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5.背离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有关文件(包括合同条款附件)所签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6.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名称:账户信息: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注:本合同为参考范本,具体以采购人跟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的为准。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第九章响应文件格式(此页为响应文件封面格式,制作标书时,删去本行文字)响应文件(请在此位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公章)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药饮片及中药颗粒配送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遵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