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预告(广元市元盈水利建设有限公司2026)
广元市昭化区2026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施工标段招标文件征求意见公告
广元市昭化区2026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标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现对拟定的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并向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范围
(一)招标文件
1.项目需求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倾向性条款;
2.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分标准是否存在排他性条款;
3.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条款;
4.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二)招标需求
1.招标项目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相关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招标项目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3.招标项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时限等要求;
4.招标项目验收标准;
5.招标项目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意见的提交方式
请各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社会公众于2026年3月19日18:00前将书面意见送至广元市元盈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邮编:628021。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3528064204@qq.com。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元市元盈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158号(中央峰景6栋一单元9楼
联系人:王先生(异议联系人)
电 话:15881131183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2幢1-3楼2-5号
联系人:岳先生
电 话:028-85374888
四、合格的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明确有意见的招标文件内容所在页次和行数,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2.潜在投标人须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
3.对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的,将不予接受。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招标正常秩序的,按规定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广元市元盈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6日
附件下载:
2026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招标正文.doc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0年版)二〇二〇年九月使用说明一、《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依法招标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小型等其他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二、《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已有文字下加有下划线的,为参考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修改。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布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四、招标人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五、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提供“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范(标准)以及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七、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出了清单编制的格式和要求,招标人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八、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提出了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有关要求,是参考性文本。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本章要求编制,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九、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参考性文本,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采用“参照或相当于×××技术标准”字样。“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供招标人参考使用。十一、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十二、《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四川省水利厅建设处反映。项目编号:招标编号:广元市昭化区2026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广元市元盈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编制单位: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2026年月日目录7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1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1.总则332.招标文件343.投标文件374.投标385.开标396.评标407.合同授予42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39.纪律和监督4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5附件一:开标记录表46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47附件三:问题的澄清48附件四:中标通知书49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50附件六:确认通知5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2评标办法前附表611.评标方法612.评审标准623.评标程序644.补充6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3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325.1工程量清单说明1345.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365.3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格式137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141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4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49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50二、授权委托书151三、联合体协议书152四、投标保证金153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54六、施工组织设计163七、项目管理机构165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66九、资格审查资料171十、其他资料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广元市昭化区2026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目广元市昭化区2026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昭发改审批(2025)19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元市元盈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元市元盈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昭发改审批(2025)193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2.1.1建设地点:广元市昭化区。2.1.2建设规模及内容:对高峰、会果、老埝湾、平定寺、洪水堰、福家阁等6座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整治,主要内容包括:整治挡水建筑物、溢洪道、放水设施及附属工程。2.1.3计划工期:180日历天。2.1.4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简要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工期、标段划分等)。2.2招标范围2.2.1标段名称:施工。2.2.2招标范围与内容: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2.2.3合同计划工期:180日历天。(简要说明本次招标标段名称、招标范围与内容、合同计划工期等)。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近/年((已完工的(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或新承接的)/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合同标段中的1个(具体数量)合同标段投标。招标人(允许(不允许投标人拟派的同一批项目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2个及以上标段任职。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月日00时00分至2026年月日23时59分(不少于5日),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网址:http://www.gyggzyjy.cn)下载招标文件。4.2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月日10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网址:http://www.gyggzyjy.cn)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5.2逾期送达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上发布。7.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电话:0839-6280257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75号8.招标人承诺本招标文件已经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因招标文件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的相应后果,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负责。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广元市元盈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158号(中央风景6栋1单元9楼)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2幢1-3楼2-5号
邮 编: 628021
邮 编: 620000
联 系 人: 王先生(异议受理人)
联 系 人: 岳先生
电 话: 15881131183(异议受理电话)
电 话: 028-85374888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2026年月日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广元市元盈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158号(中央风景6栋1单元9楼)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1588113118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2幢1-3楼2-5号
联系人:岳先生
电 话:028-85374888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2026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广元市昭化区
1.2.1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
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注: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应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明确
约定,没有“技术标准和要求”章节时,应在此处明确约定。
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18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6年 月 日
除上述工期要求外,有关进度计划的详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10.1款合同
进度计划的约定。
1.3.3
质量要求
质量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的要求,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
1.4.1
投标人
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2.其他: / 。
财务要求:
(无财务要求。
(近3年(2022年~2024年)无亏损(限定在3年以内)。
业绩要求:
(无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 (已完工的(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或新承接的)不少于个(1至3 个)类似项目。
注: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超过1个类似项目的业绩,业绩宜为已完工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 (应同投标人须知10.1条描述一致)。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限制投标的情形。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定后至完工验收(关键性项目节点)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其他要求: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2. 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中其他组成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人员【以最近6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项目经理若为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材料、劳务合同,无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也不得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银行信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或非行政许可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和其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设置资质要求,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资质等级:资质等级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应的可承包范围确定。允许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是入门资格不是中标的资格。招标人设定的资质等级高于建市〔2014〕159 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参与开标活动;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6)“业绩要求”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7)需要类似项目业绩的,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及其他主要工程特征来确定,即以投标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等(不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而以潜在投标人的身份)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类似项目业绩指标应当符合项目的主要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
(8)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投标人的业绩可以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
1.4.1
投标人
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4.3(17)
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年份要求
最近三年2022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内
1.4.3(18)
投标人不得
存在的其他情形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1.4.3”同时被列入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0.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0.2
投标人在
投标预备会
前提出问题
时间: /
形式:/
1.10.3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
时间和形式
时间: 2026年 月 日17时00分前
形式:网络形式
1.11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2
偏离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补遗、澄清等相关文件(若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2026年 月 日 时 分
2.2.2
投标
截止时间
2026年 月 日 时 分
2.2.3(A)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由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网址:http://www.gyggzyjy.cn)查阅、下载答疑澄清文件,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文件。
2.2.3(B)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的时间
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无需确认。
2.3.2(A)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由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网址:http://www.gyggzyjy.cn)查阅、下载答疑澄清文件,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文件。
2.3.2(B)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的时间
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无需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投标人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中的信用等级网络查询截图
(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按招标文件要求可作为评标量化的参考因素)
3.2.3
投标最高限价
(没有
(有,投标最高限价 元,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元,安全生产措施费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暂列金额 元。(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注: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经批复的投资,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在造价编制单位提交的工程最高限价(项目须财政评审时,指财政评审批复的最高限价,财政评审不得违背川财投(2015)36号文规定)基础上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投标最高限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最高限价中已列明的费用)。
3.2.4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2. /
3.3.1
投标有效期
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元(小写),
元(大写)。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从工程建设业务栏目“查看保证金”模块中查看该标段保证金缴纳子账号信息,从基本账户缴纳保证金(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转帐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该标段指定保证金缴纳子账户。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电子交易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注意:
⑴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未按模块中显示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⑵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需打印银行缴纳凭据,并按要求附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交。
⑶开标时,系统自动获取保证金缴纳情况、电子保函开具情况,若因服务器故障、网络故障、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数据无法获取的,可采取延长或变更开标时间等应急措施。
3.4.3
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款程序按照《关于持续优化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工作的通知(试行)》(广发改〔2022〕260号)执行。
3.4.4
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下: 见投标人须知总则 3.4.4
3.5.2
近年财务
状况的
年份要求
近3年(2022年至2024年)
注:1 需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复
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可不附财务报
表附注说明;
2 没有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时可不填写和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近 / 年 ( 至投标截止时间)
注:没有要求时不填写。
3.5.4
正在施工和
新承接的的
类似项目的
日期要求
正在施工的:指至投标截止时间,监理人已发出开工通知并正在施工的;新承接的:指至投标截止时间,已签定合同协议书,但监理人尚未发出开工通知的。
注:没有要求时不填写。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其中所附“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3)的要求办理,投标人准备上述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备评标委员会核验。
(7)本次投标使用数据电文投标文件,需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广元版)制作。
3.7.3
签字、盖章
要求
电子(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签字(名)的地方都应用电子签字(名),特殊要求手写签字节点可手写签字(名)后导入扫描件,并再行加盖电子签字(名)。
(2)电子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则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需签字。
3.7.4
投标文件
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电子投标:
在线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开标时使用投标人在线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线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无法正常读取或无法正常导入电子开评标系统,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7.5
刻盘要求
3.7.6
电子投标文件
编制要求
本次投标使用电子投标文件,需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广元版)制作。
4.1.1
投标文件的
包装和密封
4.1.2
封套上
应写明的内容
4.1.4
电子投标文件的
加密要求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需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4.2.29(B)
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网址:http://www.gyggzyjy.cn)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4.2.3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否
(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5.1(B)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电子交易系统,从“在线开标”菜单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在线开标。
5.2
开标程序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电子交易系统,并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线上签到,等待开标。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
(3)投标文件解密。(开标主持人下达解密指令后,投标人须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线上解密)
(4)将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5)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10分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开标系统或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7 人,组建时可根据评标工作量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号第二十二条、川办规〔2022〕8号第(十)条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6.3.1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名(1~3名)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1
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公示媒介及期限
执行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规定: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实行电子评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实行电子评标的,评标结果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公示评标结果应严格按标准文本执行。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按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7.4
是否授权
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否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7.6
技术成果
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7.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以保函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支票、保函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
(4)保函形式采用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险, ((其它形式,由招标人自行填写),招标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8.1
重新招标的
其他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家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0
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注:(1)类似项目指标应根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及其他主要工程特征,参照以下原则提出。
1)库容 / 亿立方米【按不同水库总库容对应大型(≥1亿m3)、中型(<1亿m3,≥0.1亿m3)、小型(<0.1亿m3)提出】以上或坝高米【按不同坝高对应高坝(70m以上)、中坝(30m至70m)、低坝(30m以下)提出,选填70或30m或不填】以上( (土石坝、 (混凝土坝、( 浆砌石坝、)大坝;
2)过闸流量大于立方米/秒的拦河闸;
3)总装机容量MW以上水电站;
4)总装机容量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
5)洞径大于米、长度大于米的水工隧洞;
6)单项合同额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7)其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定)
注:上述选项一般不超过2个,业绩指标不得超过3项。
(2)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评审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不超过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工程规模、总投资等量化指标,原则上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2/3以内。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须知”第3.5.3项和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若上述证明材料对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10.2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审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评审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审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85%(折算为以元为单位进行比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价)算术平均值 95 %(不超过95%,折算为以元为单位进行比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注:①合格投标人是指:采用综合评估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投标人;
②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报价中已列明的费用),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③上述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的评审价算术平均值按相应百分比计算后,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3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4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 / 。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根据七部委2013年4月修订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10.5
建设资金
拨付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中标合同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6
合同履行
过程中
物价波动
引起的
价格调整
(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1款处理。
(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
(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年4月修订的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10.7
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合同签订后,应按照相关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及时录入参建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10.8
严禁转包和
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业主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10.9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
管理
(1)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时至完工验收(关键性项目节点)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应说明原因,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对该工程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注:关键性项目节点由招标人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等规定确定。
10.10
合同备案
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10.11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报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2的原则处理。
10.12
招标文件的
解释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3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4
知识产权
招标文件的所有资料,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用于非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5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6
中标后须
提交的纸质
投标文件
份数:6份
10.17
招标代理
服务费
(招标人支付。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元。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合同约定: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0.18
是否采用
电子招投标
( 否
(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0.19
农民工工资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签订合同后的规定时间内,中标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0.20
其他要求
本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一律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导致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释义,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1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2)存在控股、管理(隶属)关系的不同单位。(14)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时不需单独提供查询结果)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对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进行加密,只提示参与的投标人是否达到法定的三家,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人均不能获取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信息。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A)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A)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中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A)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中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A)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招标人设有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原件。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或预验收)鉴定书(或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或预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同时应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扫描件(或复印件)。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纸质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在线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开标时使用投标人在线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线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无法正常读取或无法正常导入电子开评标系统,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3.7.6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A)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2(B)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A)投标人完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需进行模拟解密,确认加密ca锁无误,防止因副锁无法正常解密。4.2.5(A)逾期送达的加密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2.5(B)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3.2(A)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自行撤回、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无需通知招标人。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A)5.1开标时间和地点(B)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电子交易系统,并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线上签到,等待开标。(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3)投标文件解密。(开标主持人下达解密指令后,投标人须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线上解密)(4)将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5)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4开标补救措施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项目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应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并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7.7履约保证金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
号
投
标
人
密封
(加密)
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
标准
工
期
备
注
签
名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
万 元
招标人代表:_____招标代理机构代表:_____记录人:_____监标人:_______年月日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加密)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有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或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_______(中标人名称):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______________元。工期:_______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_______(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3.7.3项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要求
2.1.2
资格评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
响 应 性
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
成本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2款规定
2.1.5
否决投标标准
不符合2.1.1、2.1.2、2.1.3、2.1.4、2.1.5项评审要求或依据
3.1款规定可否决其投标,其他情况不得否决其投标。经过
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为有效投标,其报价为有效投
标报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0分)
施工组织设计:20.0 分;
项目管理机构:15.0 分;
投 标 报 价:60.0 分;
其他评分因素:5.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随机系数法
S=(A×k1+B)÷2×(1+k2) ;
其中k1=0.95;
S—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1位四舍五入;
A—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投标最高限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为投标最高限价中已列明的费用);
B—各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为投标报价中已列明的费用);
k1—取值为0.90、0.91、0.92、0.93、0.94、0.95,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k2—随机抽取系数(取值为:-1%、-0.75%、-0.5%、-0.25%、0、0.25%、0.5%、0.75%、1%,由开标现场抽取);
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按以下公式计算:
n大于等于3且小于等于5时,B=(a1+a2+...+an)/n;n大于等于6且小于等于10时,B=(a1+a2+...+an-Mmax-Nmin)/(n-2);n大于10时,B=(a1+a2+...+an-(M1+M2+...+Mt+1)-(N1+N2+...+Nt+1))/(n-2*(t+1))。
n—有效投标人数量;
t—不大于n/10的最大自然数;
ai(i=1,2,…,n)—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
Mmax—所有评审价中最高报价;
Nmin —所有评审价中最低报价;
Mi(i=1,2,…,t+1)—所有评审价中最高的t+1个报价;
Ni(i=1,2,…,t+1)—所有评审价中最低的t+1个报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 分 标 准
2.2.3
(1)
施工组织
设计
项目理解、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0~3)分
对项目内容编制完整,项目理解通透得3分,良好得2.5分,中等得2分,无得0分。
施工总体布置
(0~3)分
施工总体布置优秀得3分,良好得2.5分,中等得2分,无得0分。
施工导流与防洪度汛
(0~2)分
施工导流与防洪度汛措施编制优秀得2分,良好得1.5分,中等得1分,无得0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0~2)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编制优秀得2分,良好得1.5分,中等得1分,无得0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0~2)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编制优秀得2分,良好得1.5分,中等得1分,无得0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0~2)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优秀得2分,良好得1.5分,中等得1分,无得0分。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
(0~2)分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优秀得2分,良好得1.5分,中等得1分,无得0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体系与措施
(0~2)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体系与措施编制优秀2分,良好得1.5分,中等得1分,无得0分。
资源配备计划
(0~2)分
资源配备计划优秀得2分,良好得1.5分,中等得1分,无得0分。
2.2.3
(2)
项目管理机构
主要人员
(0~15)分
1.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满足资格要求得8分。
2.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满足资格要求得7分。
其他人员
(0~0)分
注: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合理确定对投标人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2.2.3
(3)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得分
(0~60)分
(1)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有效投标人报价的评审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按四舍五入原则,偏差率精确到0.01%)
(2)①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Fi=投标报价满分-偏差率绝对值×100×E1(E1=0.6);②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Fi=
投标报价满分-偏差率绝对值×100×E2(E2=0.5);③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Fi=投标报价满分 Fi—第 i 个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大于 E2,E1、E2 取值为 0.5~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投标报价最低得分为0分。
2.2.3
(4)
其他因素
信用评价
(0~0)分
施工类信用评价:
(1)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时,按下列标准评分:
①AAA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②AA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③A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④其他得0分;
(2)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资质作为最低资格条件时,按下列标准评分:
①A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得 分;
②A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③B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④其他得0分;
注:1.获得的市场信用等级应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告的等级为准,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书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截图(以评标时查询结果为准);
2.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信用等级低的计算;
3.具体分值设置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总分值设置不超过10分;
4.各信用等级之间分差应保持相对一致,且原则上不低于1分。
企业资质
(0~5)分
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奖项
(0~0)分
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人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的主要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以内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近5年以内的,个数不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注:(1)采用电子评标的,评标专家依据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纸质形式投标文件仅在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评审。(2)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如2.1.2“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它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8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3)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上述核验范围之外的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6)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A)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2(B)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A)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B)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3、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B)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3(1)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2)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3)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补充4.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4.2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低于成本价评审),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符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不符合”,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否决其投标,不再评审该投标文件。4.3招标人应对本评标办法正文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评标办法前附表允许补充的部分(以“……”表示)进行补充,不需要的评标办法可以删除,但不得修改。否则抵触内容无效。4.4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审标准、量化标准中,所有的评审标准、量化标准必须是客观标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完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定前和签定时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进行支付。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增加招标文件中未包括的新需求而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2.8.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载明了建设投资资金来源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作为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8.2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除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它用。承包人依法依规足额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在完工验收后,应全额返还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发包人核实确认,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并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4.1.11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具体退还方式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承包人应按约定的要求实施。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除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
扣除
预付款
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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