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招标预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2026)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表
 
现对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招标文件进行预公示,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对预公示的招标文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出后3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项目名称
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

招标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李工:0871-68163287

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段秋祺、沈少餘、张嘉铭、熊媛联系电话:0871-63331741转7506

备注:实际内容以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相关附件:请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传预公示招标文件全文、PDF格式。

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预公示
创建时间

1
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
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招标文件(预公示).pdf
2026-03-17 15: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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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预公示表、委托发布登记表3.17.PDF
2026-03-17 15: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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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预公示表、委托发布登记表3.17.PDF

项目编号:YDZFF20252801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服务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项目编号:YDZFF20252801)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项目(重新招标)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运营管理公共排水管网长度553.513公里,雨水292.04公里,污水261.473公里,污水泵站2座(洛羊、石龙坝),雨水泵站1座(贵昆路)。洛羊污水泵站收集洛羊片区及马料河周边的污水,提升污水到倪家营水质净化厂。石龙坝污水泵站收集螺蛳湾加工区、王家营货场、大冲片区及石龙坝水库周边的污水进入经开区(倪家营)污水处理厂处理,避免服务区内污水直接进入石龙坝水库或河道。提升污水到倪家营水质净化厂。贵昆路雨水泵站抽排贵昆路下穿昆河米轨铁路K5+876.247处桥洞雨水。2.2招标范围: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完成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运营管理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养运行服务,服务期限3年,自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合同一年一签。2.3招标规模:12149649.51元/年,总金额约36448948.53元。2.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2.5项目实施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6服务期:3年,自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合同一年一签。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8其他:2.8.1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2.8.2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及市级、招标人考核管理办法。3.投标人资格要求3.1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招标人等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3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或2025年以后成立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情况说明。3.4信誉要求:投标人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结果证明材料。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以网上公告时间为准),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在网上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需要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4.2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09:00。5.2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5.3其他(开标规定等):本项目采用网上智能开标远程解密。投标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网上智能开标远程解密操作指南(投标人)》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开标一览表等相关操作。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上解密,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6.公告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871-68163292招标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人:段秋祺、沈少餘、张嘉铭、熊媛联系电话:0871-63331741转7506监督部门名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度创新部联系电话:(0871)6816393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871-68163292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人:段秋祺、沈少餘、张嘉铭、熊媛联系电话:0871-63331741转75061.1.4标段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1.1.5招标范围完成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运营管理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养运行服务,服务期限3年,自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合同一年一签。1.1.6实施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标段概况详见招标公告1.3.2服务期详见招标公告1.3.3质量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1.4.2投标人合格条件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切换至“昆明市”),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由招标人以补遗书方式提交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人发布,且投标人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1.11分包不允许违法分包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根据招标文件第1.10款、第2.2款和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切换至“昆明市”),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切换至“昆明市”)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切换至“昆明市”)获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2投标报价(1)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填报投标单价报价和总价;投标人3.2投标报价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为固定价格,填报的单价和总价均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详见第五章“服务要求”);(2)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合同约定的设备维护、维修及更换及其他情形外,投标人的中标价格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3)投标报价不含电费,维护管养服务期限内项目运行发生的电费据实际发生金额单独申报结算,投标人不进行电费报价;(4)投标报价为为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日常维护维修费、设备保养费、化验费、水费、人工费、材料费、在线仪表维护费、清淤及运输处置费、管理费、规费、保险、利润、税收、智慧化建设费用,与水厂管网河道联合调度及相关项目工作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5)本招标限价充分考虑了当前市场价格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因素,并结合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拨付情况、支付条件及风险因素等,按照12个月账期综合考虑进行编制;(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3.4.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5.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保证金的提交方式有三种: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一)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二)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三)投标保证保险:应符合《关于在全省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0〕65号)、《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建招〔2020〕116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3.5.1投标保证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入电子保函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平台建管〔2021〕1152号)的相关要求。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保证金,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号时间为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银行保函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确认,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投保人应当在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金融机构成功购买投标保证保险,未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成功购买的投标保证保险视为未提交。三、投标保证金的办理程序(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项目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开户名称: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600078501742012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2楼联系电话:0871—67432024保证金金额:50000元。办理程序:潜在投标人转账到保证金专项银行账户后,潜在投标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投标保证金模块找到对应项目进行确认并打印确认回执;若保证金出现未绑定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19187160207或0871-67432024。(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项目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保证金金额:50000元。办理程序:潜在投标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投标保函模块找到对应项目进行保函信息的录入,录入完成后及时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工作人员确认后可在投标系统打印保证金缴纳回执。(三)采用投标保证保险方式:项目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保证金金额:50000元。(四)注意事项:1、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法人基本账户划出;2、保证金转账方式仅限电汇、网银方式,其他转账方式视为无效;3、保证金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无效;4、拒绝私人账户汇款及银行存现;5、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请潜在投标人在跨行转账时考虑以下因素:1、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跨行转账在工作日下午4点半前办理手续,可以保证实时跨行到账;2、跨行转账尽量采用电汇方式。3.7.3投标文件的签署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注: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3.7.4投标文件递交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3.7.5投标文件的加密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4.1.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2楼)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人数:五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1)否。(2)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打分结果,并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10.1评标结果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10.2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非现金形式保函;2、履约担保的金额:按1年度服务合同总价的10%一次性提交;3、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履约担保开具之日起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成前一直有效,中标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30日前办妥延期手续,否则招标人将暂停结算支付并有权立即对履约担保行使索赔权。10.3注意事项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若经招标人查询存在行贿犯罪情形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失信信息查询和提供工作的通知》昆政务局〔2019〕44号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没有“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失信信息的,提供声明函。10.4“暗标”评审不采用10.5本次招标约定中标人需承担以下费用:①中标人须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相关规定,费用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的规定计算,即以中标金额(1年度金额)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计算标准下浮20%。10.5②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账号:2502038009024579141财务电话:(0871)6333859210.6服务期限内,如因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政策规定或通知等,使本项目存在的前提条件消失、现有功能彻底改变、现状管理模式变化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本维护管养运行服务合同,招标人因前述原因中止或终止本维护管养运行服务合同的,不视为招标人违约,且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依法选定中标人。1.1.2本标段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标段的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1.2.1本标段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标段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项目概况、服务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标段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被责令停业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1.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1.5.2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依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相关规定,费用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的规定计算,即以中标金额(1年度金额)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计算标准下浮20%。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文件中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考虑相关费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1.10投标预备会1.10.1招标人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若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答疑,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提出。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服务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切换至“昆明市”),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切换至“昆明市”)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无论对评标办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作何种变更,都要重新制作电子招标文件,并重新备案,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2.3.2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切换至“昆明市”)”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四部分组成。3.2投标报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货币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3.4投标有效期3.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5投标保证金3.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3.5.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5.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3.5.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人若有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工程建设其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投标文件的签署: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投标文件的加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6中标人投标文件份数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需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文档标书(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副本内容需与正本投标文件一致,且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3.7.7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7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4.投标4.1投标文件的递交4.1.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1.2网上上传:投标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根据拟要投标的项目,上传投标文件,文件必须使用《工程建设其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并完成最后的“确认并签名”,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表明投标人网上上传投标文件成功。4.1.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1.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4.1.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4.2.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2.2.2。4.2.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1.10.3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截止时间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2.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4.3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说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4.4.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4.4.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开标会由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部门;(4)检查投标文件的加密情况;(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顺序当众开标,导入有效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同时,对网上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提供现场解密,解密完成后,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承诺、服务期限承诺,并记录在案。本项目采用网上智能开标远程解密。投标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网上智能开标远程解密操作指南(投标人)》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开标一览表等相关操作。本项目解密时间为30分钟,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上解密,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因开标系统、开标现场网络、设备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解密投标文件的,经核实和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再次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来延长解密时间。(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5.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5.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网上上传或现场送达的;5.3.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4.1条的要求递交的;5.3.3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3.7.1项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5.4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5.4.1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5.4.2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授予7.1定标方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书7.2.1在本章第3.4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合同的签订7.3.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7.3.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7.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3.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质量检测,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给他人。7.3.4投标人中标后,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合同约定。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可以否决全部投标。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串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市招监办依法予以处罚:(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人编制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9)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人员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11)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9.6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审查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财务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信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其他要求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书面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投标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相关要求初步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签署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投标文件格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写,投标文件使用《工程建设其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报价唯一投标人未有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名哪一个有效的情形服务期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量要求投标文件中的质量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相关资料未有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相互混装的情形串通投标、行贿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未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否决投标条件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的规定综合评估法分值构成满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25分,技术部分65分,商务部分10分。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技术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若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评标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中标候选人顺序。详细评审评分标准及要求条款内容编列内容投标报价评分(满分25分)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总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投标总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25分,投标总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向上浮动1%或向下浮动1%扣0.2分,分数扣完为止,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点四舍五入。投标报价评分(满分25分)注:(1)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数量小于5家时,基准价为有效投标人投标总价的平均值;(2)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含5)家时,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总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总价的平均值。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满分65分)运营维护方案(满分30分)(1)运营维护方案内容全面,其中运营维护工作计划科学合理,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设备运营维护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得20-30分;(2)运营维护方案内容基本全面、其中运营维护工作计划基本合理,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设备运营维护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欠缺的,得10-19分;(3)运营维护方案内容简单,其中运营维护工作计划不合理,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缺少针对性,可操作性差的,得1-9分。应急抢险预案(满分15分)(1)有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预警因素和应急措施考虑充分,并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响应有具体的应对措施、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强的,得10-15分;(2)有基本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预警因素和应急措施考虑不充分,应对措施不全面,针对性欠缺的,得5-9分;(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具体,预警因素和应急措施考虑不充分,应对措施不全面,缺乏针对性的,得1-4分。质量保障措(1)运营维护质量目标明确,有具体的保障措施,运营维施及管理制度(满分5分)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物资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健全,能保障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管养优良的,得4-5分;(2)运营维护质量目标基本明确,有基本的保障措施,运营维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物资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基本健全,基本能保障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得2-3分;(3)运营维护质量目标不明确,缺少保障措施,运营维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物资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不全面,不能保障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得0-1分。运维服务承诺(满分5分)(1)运维服务承诺详细,对服务质量、安全、响应及时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的,得4-5分;(2)有基本的运维服务响应承诺,对服务质量、安全、响应及时性有承诺不具体的,得2-3分;(3)运维服务响应承诺不可行,缺少违约责任承诺或不具体的,得0-1分。智慧化管理方案(满分5分)(1)智慧化管理方案内容阐述详细、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目标明确且方案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承诺具体明细得4-5分;(2)智慧化管理方案内容基本全面、基本切实可行,实施计划基本合理,目标基本明确且方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欠缺的,承诺不够具体明细得2-3分;(3)智慧化管理方案内容简单,实施计划不合理,目标不明确且方案缺少针对性,可操性差的,无承诺或承诺不清晰得0-1分。项目管理机构(满分5分)(1)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附人员责任及管理制度),实现专人责任化管理;人员素质强、专业配备合理,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5分;(2)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度基本明确(附人员责任及管理制度),实现专人责任化管理;人员素质一般、专业配备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2-3分;(3)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附人员责任及管理制度),基本能实现专人责任化管理;人员素质一般、专业配备不合理,难以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1分。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满分10分)类似业绩(满分10分)每承担过1个合同金额大于500万元且合同内容包含排水设施维护管养服务的业绩的,得5分,本项满分10分。注:提供合同的原件扫描件,若合同内容不能体现上述指标的,需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附件否决投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否决投标条件二、评标方法及标准2.1评标过程的保密2.1.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资料。2.2资格审查评审标准2.2.1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2.2.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只有全部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资格审查评审标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2.3初步评审标准2.3.1开标后,经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中,出现“评标办法前附表:初步评审标准”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2.3.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3.3如果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4计算错误的修正原则2.4.1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应按下述原则: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4.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说明:在评标办法中,所评审的价格均为通过算术性修正后的价格。2.5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2.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2.2、2.3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2.5.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5.3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5.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2.3条的规定,初步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投标文件仍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投标文件不具备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2.5.5评标办法招标人将仅对按照第三章2.2、2.3条规定确定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2.6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7评分要求和统计分数原则2.7.1评标委员会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2.7.2详细评审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各评委的评分应在评标委员会内进行公示。2.7.3统计分数原则:所有评委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分值为投标人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其他要求/。附件:否决投标条件1.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部分的规定为准。2.否决投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2.1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3在清标、资格审查评审、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2.4投标文件中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投标文件的签署的。2.5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2.6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2.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2.8无投标人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9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10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11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2.1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1项规定的或开标现场无法读取导入的。2.1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电子签名的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的电子签名人员为同一人的。2.14投标报价超过最高单价限价的;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9)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人员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11)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注:本合同格式及内容仅作为范本参考,不参与评标审查,具体合同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确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合同书甲方(发包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约时间:年月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合同甲方(发包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为了加强本项目的科学规范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云南省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DBJ53/T-33-2011)、《云南省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评定标准》(DBJ53/T-34-2011)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本合同中:1.1“项目”指由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实施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服务项目。1.2“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派出的项目监督协调检查人员。1.3“承包人代表”指由承包人派出的具有本项目服务能力和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须持有与维护管养服务内容相关专业助理及以上职称证书。1.4“第三方”指除发包人、承包人以外与本项目有关的当事方。1.5“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指本项目中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维护管养服务的污水、雨水管网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两种管网系统中的管道、沟、渠、井、涵、阀/闸门以及中途提升泵站等)。第2条项目管理与质量控制2.1项目移交2.1.1由发包人牵头会同交接各方,由承包人具体对拟定维护管养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进行清查统计(包括现场实物、相关的基础资料和辅助资料以及相关手续等),经发包人、承包人以及移交人共同确认具备移交条件的,上述各方代表共同签署移交文件。最终交付承包人维护管养的排水管网配套设施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移交。2.1.2项目移交的标准和要求:标准:移交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为新建项目,须竣工验收合格且已通水运行;已建成且正在运行的须达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等行业相关要求且已通水运行。要求:所有移交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存在功能性、结构性缺陷或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须由发包人会同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产权方、原管理者或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等修复完成且满足使用条件后再移交。2.1.3除非本合同或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拒绝接收发包人移交的符合移交标准和要求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并应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签字完成后视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已移交承包人,移交文件签字当日为移交日,自移交之日起,承包人即应承担相应的维护管养责任。2.2项目管理2.2.1合同履行双方代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发承包人代表,作为双方日常联络负责人。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代表人有变动时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2.2承包人全面负责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服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合同生效后十四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的维护管养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等向发包人报备。2.3质量控制目标2.3.1质量标准: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服务质量标准按照《云南省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DBJ53/T-33-2011)、《云南省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评定标准》(DBJ53/T-34-2011)、《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排水(再生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运营管理制度》(试行)以及其他现行相关标准执行;若服务期内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标准、规程和办法的,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同时,若承包人服务质量承诺高于以上标准的,执行承包人承诺标准。第3条维护管养范围和要求3.1维护管养范围3.1.1承包人服务范围:负责甲方移交的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养服务。3.1.2目前具备移交条件的管网及设施为:,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移交书为准,若在合同履约期有新移交排水设施,以与乙方签订移交书。3.1.3雨污水管网涉及外围沟渠的,为避免外围沟渠对管网造成影响,承包方应对管网外围10米沟渠进行免费维护管养服务。3.2维护管养技术规定承包人应确保在整个维护管养服务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维护管养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3.2.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与本项目维护管养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与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3.2.2本合同附件资料所载明的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等以及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要求;3.2.3本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3.3维护管养服务内容3.3.1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的主要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保持委托服务管理范围内的污水管网系统完好和持续正常运行,确保泵站内污水应收尽收。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和污水中途提升泵站维护管养服务工作主要内容分别如下:3.3.1.1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管网定期拉网式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管道、沟、渠的清捞、疏通及正常运行;污水管道沿线排放污水的收集、污水收集相关情况的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提出以及污水排放的监管;管道有害气体监测及危害防治;污水收集口清淤、清渣及疏通;检查井、沉砂井、截流井等井室的清捞及疏通;及时检修、更换或补装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使用安全或道路外观的井盖、井框、井环、爬梯等;所有露出地面的井内已安装尼龙安全网的维护或更换;确保收集口、截污口、排放口的正常运行;截污口格栅清理、疏通并及时维护格栅;潮闸门、拍门、闸门井及各种闸阀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检修;封堵管道或拆除管堵;应急抢险;中、小型管道局部翻修(包括地面及其附着物拆除恢复);检查井内下药;污泥及弃渣的外运弃置等;污水管网信息台账的建立及管理。3.3.1.2污水中途提升泵站维护管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泵站需24小时值守,运维单位运维人员要求持证上岗,负责排水泵站及相关设施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泵站正常、安全运行。泵站维护管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泵站的值守、泵站的日常运行;泵站的日常巡查与检查;泵房、进出水建筑物的清洁与维护保养;集水池、进出水口及配套管网的清淤及疏通;格栅垃圾、泵房污泥的清理及外运和弃置;清污设备、各种泵类等电气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日常养护及检修;发电、配电设备的养护及抢修;闸门与启闭设备的日常养护及检修;仪表与自控设备的清洁、保养、维修及更换;其它设施的日常养护及检修;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抢修及应急抢险;泵站维护管养信息台账的建立及管理等。3.3.1.3维护管养工作具体要求(1)服务期内的所有污水管网系统要求服务期内每年至少清淤两次;回淤超过1/5的管段应适当加大清疏频率;委托维护服务期内确保污水系统通畅、有效,泵站设备、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委托服务期内的所有雨水管道要求服务期内每年至少清淤两次;回淤超过1/5的管段应适当加大清疏频率;委托服务期内确保雨水管网系统通畅、有效、运行正常。每年年初制定清淤计划上报水务公司,同时按照清淤计划开展清淤工作,在清淤工作中做好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清理管(渠)污泥时应妥善装运,不得污染路面。污泥运输应采用罐车或密封的自卸卡车运输,运输前宜脱水,运输时不得沿途污染。排水设施清淤产生的污泥应按规范交由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污泥处置前应对污泥检测评估,污泥转由第三方处置的应出具接收证明材料。(2)自觉接受发包人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发包人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及迎检等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发包人所分配或安排的工作。(3)应配备充足的人员、设备及物资,以满足不同环境条件下的清淤、检测和维护管养要求。(4)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维护管养制度,保证污水管网及配套污水泵站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受发包人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维护管养状况、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养台帐,并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5)应编制《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手册》并在开始维护管养之前报送备案,该手册应包括:日常巡查、设备维护与检修、维护管养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程序与标准化工作流程;紧急情况下的维护管养;应急抢修及抢险救灾的操作流程等。(6)在服务期间按要求设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检修,对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运行、故障排除和维修保养记录进行分类汇总存档。针对每月的维护管养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内容要详尽。同时须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7)应建立并实施符合项目各项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如因维护管养质量问题以及维护不当或自身管理原因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8)相关部门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进入管理人的工作地点检查其维护管养手册、安全质量计划及其它与安全质量相关的文件的实施情况。(9)其它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规定执行。3.3.2雨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服务内容3.3.2.1维护管养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保持维护管养范围内的雨水管网系统完好和持续正常运行。雨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管网定期拉网式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清捞、疏通检查井、进水口、雨水口、雨水篦等;管道清淤、疏通及正常运行;管道有害气体监测及危害防治,通风;及时维护、检修、更换或补装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使用安全或外观的井盖、井框、井环、爬梯等;修理检查井及进水口,中、小型管道局部翻修(包括地面及其附着物拆除恢复);潮、闸门维护及保养;检查井及进水口内下药;污泥、弃渣外运及弃置;封堵管道及拆除管堵;抢修及应急抢险;管网信息台账的建立及管理等等。3.3.2.2维护管养工作具体要求(1)委托服务期内的所有雨水管道要求服务期内每年每年至少清淤两次;回淤超过1/5的管段应适当加大清疏频率;委托服务期内确保雨水管网系统通畅、有效、运行正常。每年年初制定清淤计划上报水务公司,同时按照清淤计划开展清淤工作,在清淤工作中做好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清理管(渠)污泥时应妥善装运,不得污染路面。污泥运输应采用罐车或密封的自卸卡车运输,运输前宜脱水,运输时不得沿途污染。排水设施清淤产生的污泥应按规范交由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污泥处置前应对污泥检测评估,污泥转由第三方处置的应出具接收证明材料。(2)雨水提升泵站维护管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泵站需24小时值守,运维单位运维人员要求持证上岗,负责泵站及相关设施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泵站正常、安全运行。泵站维护管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泵站的值守、泵站的日常运行;泵站的日常巡查与检查;泵房、进出水建筑物的清洁与维护保养;集水池、进出水口及配套管网的清淤及疏通;格栅垃圾、泵房污泥的清理及外运和弃置;清污设备、各种泵类等电气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日常养护及检修;发电、配电设备的养护及抢修;闸门与启闭设备的日常养护及检修;仪表与自控设备的清洁、保养、维修及更换;其它设施的日常养护及检修;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抢修及应急抢险;泵站维护管养信息台账的建立及管理等。(3)应配备充足的人员、设备和物资,以满足不同环境条件下的清淤、检测和维护管养要求。(4)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维护管养制度,保证雨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维护管养状况、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养台帐,并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5)应编制《雨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手册》并在开始维护管养之前报送备案,该手册应包括:日常巡查、维护与检修、维护管养等方面的工作程序与标准化工作流程;紧急情况下维护管养、应急抢修及抢险救灾的操作流程等。(6)在委托服务期间按要求设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检修,对雨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运行、故障排除和维修保养记录进行分类汇总存档。针对各主干管每月运行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内容要详尽。同时须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7)应建立并实施符合项目各项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因维护管养质量问题及维护不当或自身管理原因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8)相关部门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进入管理人的工作地点检查其维护管养手册、安全质量计划及其它与安全质量相关的文件的实施情况。(9)其它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规定执行。3.3.3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的其他要求3.3.3.1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普查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单位应对经开区范围内的存量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检查以下问题:雨污混流、污水漏接、管道错接乱排、断头管、倒坡排放、管道破损和其他不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相关排水管道、给水管道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污水排放标准的情况。承包人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的管网普查季度报告汇编成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普查年度报告提交发包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普查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能使承包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据此判断对存在问题部位的管道进行大修/改造/更新的必要性与紧迫程度,并对本年度管网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报告和提供下年度管网建设的建议。3.3.3.2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管理应用(1)根据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普查情况对管网实际情况与地理信息系统存在差异以致影响地理信息系统真实性、准确性的,承包人应对存在差异的管网进行测量提供信息修正更新数据所涉及的相关管网原始数据或变动数据,并配合完成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3.3.3.3排水设施智慧化、物联化、专业化系统建设根据移交排水设施情况及运行情况,建设智慧化、物联化、专业化系统建设,提高运行维护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需要结合技术要求进行完善,费用在投标费用中)3.3.3.4工作内容与质量标准(1)承包人对已移交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养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公共排水(再生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排水(再生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运营管理制度》(试行)及相关规范规定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每一项规定。(2)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对于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养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承包人承诺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执行承包人承诺标准。(3)国家或者地方已经颁布实施的和将来颁布实施的有关排水设施维护管养的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中若有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之处时应适用相对较为严格的标准。该情形并不视为发包人违约。3.3.3.5管理制度及接受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维护管养的服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维护管养状况、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维护管养管理制度,保证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2)建立健全维护管养管理台帐,并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3.3.3.6维护管养手册在开始维护管养以前,承包人应编制污水、雨水、再生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维护管养手册,并报送发包人备案,该手册应包括:(1)日常巡查、检查、设备及设施维护与检修、维护管养等方面的工作程序、标准化工作流程、维护管养岗位设置与岗位工作职责;2)紧急情况下维护管养、抢险救灾的应急预案与操作流程。3.3.3.7服务机构组建与人员配置承包人应按照投标人员配置到位。承包人为本项目组建的服务机构应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为该服务机构配备的专业人员应专门从事本项目的维护管养工作。3.3.3.8记录和储存承包人应对维护管养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并进行保存。发包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对承包人的各项工作记录随时进行抽检,承包人应全力予以配合。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数据,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当月考核分5-10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发包人有权全额扣除当月服务费,甚至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3.3.9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修(1)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维修(含局部破损维修)是指日常保养及根据检查观测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小的维修养护和局部修补。为保持管网及泵站正常运行而对排水设施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为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井盖、盖板、井(圈)框、爬梯以及雨水篦子等;其他需要即时进行维修且单处维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修;所有因被盗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需维修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因承包人维护不善,未及时监督检查并第一时间上报,导致人为破坏(指未经批准)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需维修恢复所产生的费用。(2)大、中、小型维修是指当设施发生较大损坏或按规定的年限而进行的维修工作以及在原设计范围内对设施进行的局部改造的工程项目,小型维修指单项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内容,中型维修指单项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维修内容,大型维修指单项维修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维修内容。维修申报程序均由运维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编制维修方案后上报水务公司审核,水务公司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程序开展维修工作。(3)承包人应于每年11月20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年度的维修计划。年度维修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实施,若由第三方实施,承包人应全力配合。3.3.4对委托维护管养界面的管理3.3.4.1污水和雨水管网上、下游服务界面以外的污水和雨水排放设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通过这些设施收集的污水和雨水通过所维护管养的管道进行排放,承包人不得人为限制其收集和排放功能。同时,承包人的维护管养不得影响污水和雨水管网下游服务界面以外的污水和雨水排放设施的使用。因这些设施有可能给所维护管养的污水和雨水管网维护管养带来影响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出建议,以便发包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在此过程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3.3.4.2特殊情况为保障排水管网和配套设施的运行安全,承包人须对污水和雨水管网上、下游服务界面以外的污水和雨水排放设施进行清理、疏通的,应按应急抢险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未履行3.3.5.1款所约定的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3.4.3管网涉及外围沟渠的,延伸10米纳入承包人维护服务范围,免费服务。3.3.5用户管理3.3.5.1承包人应对维护管养区域内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及再生水需求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排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接管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排水主管部门排水许可并办妥了排水管道接管手续的排水用户和已经办妥再生水供水手续的用户办理管道接入的相关事宜。3.3.5.2对于已经接入市政污水、雨水管网的排水户以及接入再生水管网的再生水用水户,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其排水、用水进行监管。3.3.5.3对于没有取得排水主管部门排水许可的排水用户,私自接入排水管网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由排水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3.3.5.4对于取得排水许可的排水户,若未按相关规定接入市政排水设施违规排放污水的,承包人应及时将该情况反馈至发包人及排水主管部门并协助排查排放源,同时承包人有义务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管道封堵或封堵拆除。3.3.6抢修和应急抢险3.3.6.1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造成的重大突发事件而发生的损坏必须即时进行维修以恢复其设计功能的为抢修。抢修产生的工程量由水务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核算,经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程序予以拨付。3.3.6.2防汛工作:按《昆明市主城区防洪应急预案》中昆明市城市防洪预警级别划分标准规定,水务公司或区防汛办发布预警,运维服务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运维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移交管理范围的易涝淹积水点排水工作,确保移交管理排水设施正常排水。其他情形下,承包人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排水管网及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转。3.3.6.3承包人除了参与事故抢修外,同时应针对紧急事故(如水管爆管、水管沉降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以及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预见的其他情形,制订抢修和应急抢险预案,各种预案应提前报发包人和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制定抢修和应急抢险预案,并建立与之相应的组织、质量、安全等保障体系。3.3.6.4承包人应组建抢修和应急抢险队伍,并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及抢修、抢险设备。抢修、抢险期间应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相关救助电话应向全社会公布。3.3.6.5由于因泵站低压线路突发性停、断电事件等引起水浸,必须做好应急抢险工作,要求确保市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做好交通疏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抢修线路和设备,尽快恢复泵站正常运行。如因高压线路突发性停、断电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及供电局,并积极配合抢修。3.3.3.6发包人在协调管辖区域内防汛、排涝以及保障本区域内排水通畅的相关工作时有权调派承包人为应急抢修、应急抢险专门设立的人员与设备,无论该抢修或应急抢险任务是否在委托运营地域范围内,承包人均应积极响应,不得拒绝。承包人的人员或者设备若被发包人指定用于非委托运营管理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补偿为此发生的相关成本,该要求应不迟于任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3.3.7发包人安排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3.3.7.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承包人应于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上月维护管养台账、报表、总结等相关资料,每月30日前报下月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排水主管部门、发包人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3.3.7.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其他相关的质量标准完成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项目”相关的其他服务。第4条禁止转包与分包4.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所承担的维护管养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主要维护服务工作不得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给任意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5条维护管养的监管5.1随时抽检5.1.1随时抽检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排水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进行的抽检,承包人不得拒绝随时进行的抽检,并应全力配合抽检工作。5.1.2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派出监管人员对项目的维护管养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或者令承包人对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5.1.3发包人有权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对项目的维护管养水平、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养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5.1.4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的,则应当由承包人负担该费用。5.2抽检处理5.2.1发包人在对承包人维护管养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工作进行抽检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列入当月考核;若因此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2.2发包人执行本条规定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5.3承包人定期报告5.3.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做出如下定期报告:(1)在本年12月20日前提交本年度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检查及大修执行情况报告;(2)本年11月20日前提交下一年的年度维护管养计划,包括日常维护管养计划、管网维修计划等;(3)每月30日前报下月的管网维护工作计划;(4)每月5日前报上月维护维修情况报告;5.4承包人特别事项报告5.4.1承包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备案报告:(1)签署可能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者意向书;(2)其他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5.5维护管养绩效日常考核发包人每月组织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发包人应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排水(再生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运营管理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的维护管养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发包人的考核工作。第6条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3年,自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合同一年一签。第7条发包人权利和责任、义务7.1发包人权利7.1.1依照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现状条件,制订管网维护管养标准。发包人授权一名代表,负责与承包人联系,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承包人的维护管养的服务和管理工作。7.1.2监督承包人履行维护管养合同,对承包人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7.1.3发包人负责对本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超出承包人负责范围,需要发包人支付相关费用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排水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执行。7.1.4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期内任何时候根据新增管网在具备委托维护管养条件时移交承包人维护管养,也可根据管网实际运行情况在管网失去使用功能时,取消该部分管网运行维护。该情形并不视为发包人违约。7.1.5承包人未按相关标准、规定维护管养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达不到运行维护质量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在合理的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管网维护质量标准。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其对应月份考核分3-5分;任何一个年度周期内,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累计超过3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对应月份的全额服务费,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1.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发包人应享有的其它权利。7.2发包人责任、义务7.2.1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服务费。7.2.2发包人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对承包人正常维护管养服务及管理工作造成影响。7.2.3发包人对承包人报告的污染源排查结果进行落实并查实,并向主管部门上报。7.2.4发包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8条承包人权利和责任、义务8.1承包人的权利8.1.1申请发包人支付维护服务费的权利。8.1.2因执行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指令承担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造成承包人额外增加管理成本,发包人给予相应补偿。8.1.3承包人有权参加将要移交其管理的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初验、竣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8.1.4安全维护管养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权利。8.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8.2承包人的责任、义务8.2.1自接收文件签署后,承包人制定并实施维护管养计划,全面负责本项目及其设备、设施、建筑物的管理、运行、养护、修理,因承包人维护管养不当,出现管道缺陷等相关问题,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8.2.2拟定年度设备维护、维修计划,对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维护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发包人。当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发包人可单独或委托第三方对出现设备事故的原因及设备损坏情况进行调查,若确定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相应的费用和损失等应由承包人承担。8.2.3对维护管养服务内容中包含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提供定期和正常的维修和养护,维护和养护内容还包括本项目内的绿化、照明、道路等设施。8.2.4维护有关测量、记录设备,确保测量及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包括财务报表)、报告和资料。8.2.5采购保持本项目正常维护管养所需的药剂、配件、水以及其它低值易耗品等。8.2.6承包人进行维护管养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前款2.3条款约定及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的补充服务质量标准条款。8.2.7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与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管网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提供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责任:承包人进行维护管养工作时因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承包方人员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8.2.8积极配合排水主管部门批准排水的新增用户办理管道接入,发现违法、违章排污用户向排水设施排污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排水主管部门报告。8.2.9配合发包人共同进行污染源排查,禁止违法、违章用户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污,对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的行为及时报请发包人、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查处。8.2.10承包人应制定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并建立与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安全保障体系,报发包人备案。组建应急抢修、急救队伍,并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及抢修、急救设备。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通报发包人,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8.2.11保持管网设施持续运行,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中断管网设施的运行、解散企业、歇业。8.2.12接受发包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管理和其他管制措施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8.2.13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8.2.14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为员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工伤保险费等,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8.2.15承包人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承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管网维护管养不善造成的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8.2.16承包人配置人员应保证正常运营,符合相关规定和满足投标承诺的配置要求,主要人员的更换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发包人批准,拟更换人员不低于原岗位配置人员的资格、资历、业绩等标准。8.2.17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移交维护的管网进行出租、出借、质押、抵押、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项目维护服务,承担因实施项目维护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8.2.18应尽的其它合理义务;本项目招标人配备了两台专业排水管网维护设备供中标人使用,维护服务期间,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上述两台设备的租赁费:(1)车载式真空吸泥车,规格2105CB,年租赁费:223200.00元/年;(2)车载式下水道冲洗车,规格F6015,年租赁费223200.00元/年。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以上两台设备租赁费外,承包人还须自行承担以上两台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及保管费、人燃料动力费、保险年检费等使用过程中必须或应当发生的所有费用。第9条计量9.1污水、雨水管网系统(包含各自系统中的管道、井、涵、阀门等)不论其材料种类、规格、埋深和上部结构等情况,均以实际移交时确定的维护管养边界为界,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数量以米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管网系统计量时以起点和终点之间距离计量,管网系统中包含的井、涵视为管道,不另行计量。管网系统连接外围沟渠的,延伸维护的10米范围不计量。9.2因管网废除、迁移或其他原因取消委托维护管养服务的,如发生在当月15日前的,当月不计入计量计费;如发生在当月15日后的,当月仍计入计量计费。9.3污水中途提升泵站和雨水加压泵站(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以及属于产权范围内的其他水电设施等)以座计。9.4防汛抢险按照年度中标单价,以固定费用进行结算。管理费不列入计量计费范围。第10条委托运营维护费10.1委托运营费10.1.1委托运营费按运营维护费和运营电费两部分分别单独结算:(1)运营维护费:暂定运营维护费用为:¥:元/年(大写:)(中标价);运营维护费按照中标固定综合单价(不含管理费)据实际管养数量计算,并应用月度考核扣减,按自然季度结算支付,每自然季度应付运营维护费的支付账期为12个月,自该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算。运营维护费为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日常维护维修费、设备保养费、化验费、水费、人工费、材料费、在线仪表维护费、清淤及运输处置费、管理费、规费、保险、利润、税收、智慧化建设费用,与水厂管网河道联合调度及相关项目工作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运营电费:维护管养服务期限内项目运行发生的运营电费据实际发生金额单独申报结算,申报时提供电费缴费依据等有效证明资料;运营电费按自然季度结算支付,每自然季度应付运营电费的支付账期为12个月,自该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算。10.1.2税率计取按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执行。10.1.3以上为运营维护全部费用,乙方申请款项时须提供支撑资料,如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发生费用时,甲方有权对该费用不予计取及支付。10.2抢修或应急抢险费抢修或应急抢险费根据所发生的具体工程量,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核算。上述费用不包括抢险结束后,为了维护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改良和修理等后续支出。该费用发生后,承包人按规定编制预算,经发包人按照程序进行审定后,按审定价予以支付。第11条保密11.1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掌握的本项目所有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商业秘密和图纸资料、合同复印文本。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表现对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招标文件进行预公示,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对预公示的招标文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出后3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项目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招标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李工:0871-68163292招标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段秋祺、沈少餘、张嘉铭、熊媛联系电话:0871-63331741转7506备注:实际内容以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相关附件:请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传预公示招标文件全文、PDF格式。-1-招标计划(招标文件预公示)委托发布登记表合同估算金额招标项目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约1215万元/年(万元)合同估算金额标段(包)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约1215万元/年(万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运营管理公共排水管网长度553.513公里,雨水292.04公里,污水261.473公里,污水泵站2座(洛羊、石龙坝),雨水泵站1座(贵昆路)。洛羊污水泵站收集洛羊片区及马料河周边的污水,提升污水到倪家营水质净化厂。石龙坝污水泵站收集螺蛳湾加工区、王家营货场、大冲片区及石龙坝水库周边的污水进入经开区招标内容(倪家营)污水处理厂处理,避免服务区内污水直接进入石龙坝水库或河道。提升污水到倪家营水质净化厂。贵昆路雨水泵站抽排贵昆路下穿昆河米轨铁路K5+876.247处桥洞雨水。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完成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运营管理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养运行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预计招标方式,2026年3月□发布时间□邀请招标联系人:李工招标人名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联系电话:0871-68163292联系人:段秋祺、沈少餘、张嘉招标代理机构名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铭、熊媛称联系电话:0871-63331741转7506受理项目进场的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交易中心招标人(盖章)2026年3月17日—1—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表现对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招标文件进行预公示,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对预公示的招标文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出后3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项目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招标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李工:0871-68163292招标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段秋祺、沈少餘、张嘉铭、熊媛联系电话:0871-63331741转7506备注:实际内容以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相关附件:请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传预公示招标文件全文、PDF格式。-1-招标计划(招标文件预公示)委托发布登记表合同估算金额招标项目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约1215万元/年(万元)合同估算金额标段(包)名称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重新招标),约1215万元/年(万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运营管理公共排水管网长度553.513公里,雨水292.04公里,污水261.473公里,污水泵站2座(洛羊、石龙坝),雨水泵站1座(贵昆路)。洛羊污水泵站收集洛羊片区及马料河周边的污水,提升污水到倪家营水质净化厂。石龙坝污水泵站收集螺蛳湾加工区、王家营货场、大冲片区及石龙坝水库周边的污水进入经开区招标内容(倪家营)污水处理厂处理,避免服务区内污水直接进入石龙坝水库或河道。提升污水到倪家营水质净化厂。贵昆路雨水泵站抽排贵昆路下穿昆河米轨铁路K5+876.247处桥洞雨水。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完成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运营管理的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养运行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预计招标方式,2026年3月□发布时间□邀请招标联系人:李工招标人名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联系电话:0871-68163292联系人:段秋祺、沈少餘、张嘉招标代理机构名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铭、熊媛称联系电话:0871-63331741转7506受理项目进场的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交易中心招标人(盖章)2026年3月17日—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维护管养运行服务涉及「招标预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预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