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中标结果公示(河池市宜州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总站2022)


广西永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编号:HCZC2022-C2-000014-GXYD)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CZC2022-C2-000014-GXYD
二、项目名称: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大化县大化镇红河南路116号
中标(成交)金额:人民币叁佰零肆万贰仟壹佰柒拾陆元叁角陆分(¥3,042,176.3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 施工范围:新建浆砌石护岸2530m,生态护坡2355m2,新建生产道路920m,步道612m,太阳能路灯8盏,绿化广场4处,改造桥涵1座,排水沟140m,场地硬化360m2,乔木450株,草皮铺种5164m2,封育疏幼林11.60km2,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施工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经理:李朝庆 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4144009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韦肖林、赖伟平、梁乘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1980号。
收费金额:24295.235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http://ggzy.jgswj.gxzf.gov.cn/hcggzy/)。
2.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托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河池市宜州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总站
地 址:宜州区庆远镇龙岗路1号
联系方式:倪嘉聪 0778-32111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广西永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州区西屏路龙塘社区村委会旁桂秋公寓楼三楼
联系方式:0778-32319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德林
电  话:0778-323191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中小企业声明函

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采购文件).doc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采购文件).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广西永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1日

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日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永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项目编号:HCZC2022-C2-000014-GXYD采购文件期:二〇二二年一月河池市宜州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总站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永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河池市宜州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总站项目编号:HCZC2022-C2-000014-GXYD采购文件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一、总则…………………………………………………………………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目录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七、磋商…………………………………………………………………12六、开标…………………………………………………………………12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1四、响应文件的编制……………………………………………………9三、磋商报价说明………………………………………………………8二、采购文件……………………………………………………………7评标办法前附表……………………………………………………………………18第三章评标办法…………………………………………………………………18十一、纪律和监督………………………………………………………16十、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6九、授予合同……………………………………………………………15八、评标…………………………………………………………………14第七章技术标准及要求…………………………………………………………78第六章图纸……………………………………………………………………78第五章工程量清单………………………………………………………………7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否决投标条件………………………………………………………………………22评标办法正文部分…………………………………………………………………19项目概况竞争性磋商公告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编号:HCZC2022-C2-000014-GXYD)广西永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公告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79预算金额:3092011.01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编号:HCZC2022-C2-000014-GXYD一、项目基本情况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http://ggzy.jgswj.gxzf.gov.cn/hcggzy/)和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2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合同履行期限:180日历天。采购需求:最高限价:3092011.01元标项序号标项名称简要规格描述质量要求1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新建浆砌石护岸2530m,生态护坡2355m²,新建生产道路920m,步道612m,太阳能路灯8盏,绿化广场4处,改造桥涵1座,排水沟140m,场地硬化360m²,乔木450株,草皮铺种5164m²,封育疏幼林11.60km²,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合格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1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方式: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http://ggzy.jgswj.gxzf.gov.cn/hcggzy/)和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按规定流程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逾期下载无效。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模块获取的采购文件制作,供应商需根据本项目编号进一步前往“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模块下载采购文件。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http://ggzy.jgswj.gxzf.gov.cn/hcggzy/)和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时间:公告发布后至竞标截止时间止。三、获取采购文件3.5本项目不接受未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竞标。3.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间:2022年2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时供应商无需委托代理人到现场开标。供应商需要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必须用数字证书CA锁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截止时间:2022年2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售价:0元。2.信息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http://ggzy.jgswj.gxzf.gov.cn/hcggzy/)。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开标。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附件《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立即办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http://zfcg.gxzf.gov.cn/OfficeService/DownloadArea/2455918.html?utm=sites_group_front.b8b6c91.0.0.c51f9820a48111eabb9bcbdf01af125e);电子竞标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指南可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服务中心-帮助文档-最新指南”下载或详见附件《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通过政采云平台参与在线竞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竞标响应(电子竞标),供应商需要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3.在线竞标响应(电子竞标)说明:名称:广西永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联系方式:倪嘉聪0778-3211137地址:宜州区庆远镇龙岗路1号名称:河池市宜州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总站1.采购人信息广西永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778-3231915项目联系人:黄德林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黄德林0778-3231915地址:河池市宜州区西屏路龙塘社区村委会旁桂秋公寓三楼l、工程说明一、总则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022年1月27日项号条款号内 容 规 格11.1工程综合说明:1.项目名称: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2.项目编号:HCZC2022-C2-000014-GXYD 3.项目地点:宜州区北山镇4.合同估算价:3092011.01元5.工期:180日历天6.质量要求:合格7.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包含的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21.1合同名称: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32资金来源:一般政府债券资金43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1.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未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竞标。 6.人员要求: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岗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相关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如下:(1)项目经理:持有 二 级或 二 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 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机构) 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技术负责人:持有 中 级或 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4)安全管理员: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机构)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质量管理员: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6.其他要求(1)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提供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2021年10-12月社保费用证明材料复印件。513.1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之日后 60 天(日历日)614.1磋商保证金:不收取。716.1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在线上传提交一份。817.5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采云平台;开评标地点:代理机构将在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新区肯旺桥西侧北面市工人文化宫办公大楼五楼)通过“政采云”系统进行开评标。920.1竞标截止时间:2022年2月10日北京时间09时00分。1027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129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1215现场踏勘:供应商自行踏勘。13本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14推荐的中标候选人:3名15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在领取中标通知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16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叁佰零玖万贰仟零壹拾壹元零壹分(¥3,092,011.01)17监督部门:河池市宜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电 话:0778-318877918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补遗或澄清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91.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采购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采购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投标的自然人本人。3.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4.自然人投标的,采购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5.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20竞标前准备:1.本项目实行网上竞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竞标,自行承担竞标的一切费用。2.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网站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竞标或竞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 端 进 行 响 应 文 件 制 作 。 客 户 端 请 自 行 前 往 广 西 政 府 采 购 网 下 载 并 安 装(http://zfcg.gxzf.gov.cn/OfficeService/DownloadArea/2455918.html?utm=sites _group_front.b8b6c91.0.0.c51f9820a48111eabb9bcbdf01af125e),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进行咨询。3.1有资格获得本合同的供应商,至少应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最低资格标准。3、供应商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本工程的资金来源为一般政府债券资金,资金已落实,并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目的合格支付。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1.2工程概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工程的说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整顿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1、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5、磋商费用按照本采购文件第五、六章所提供工程量清单、图纸要求。4、招标范围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2)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正处在停业整顿或暂停投标期间的。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7.1本合同的采购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15条所述的补遗文件。7、采购文件的组成二、采购文件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考察,供应商可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各种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6、现场考察第六章图纸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9、采购文件的修改供应商在收到采购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8、采购文件的解释7.2供应商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中所有的磋商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图纸。如果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不能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实质上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采购人拒绝。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技术标准及要求10、竞标报价三、竞标报价说明9.4补充通知须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3如果采购文件原定的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没有考虑因采购文件修改而引起响应文件修改必须的时间,采购人可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9.2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采购人必须在磋商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9.1在磋商截止日期前,采购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采购文件,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补充通知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响应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10.3竞标货币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0.2计算依据有效报价范围:供应商的竞标报价不得高于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不低于成本价的。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使用相应的造价软件进行编制,其他不按规定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将被拒绝。10.1本工程竞标报价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资格文件: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组成,三部分合并成一册。12、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往来的与磋商有关的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1、响应文件的语言四、响应文件的编制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7.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小企业声明函复印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3.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2.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竞标报价表;1.竞标函;报价文件:10.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9.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若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8.供应商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近三年来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如有,请提供);1.施工组织设计;商务技术文件: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磋商保证金13.2在原定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仍然适用。13.l响应文件在磋商截止日期后60天(日历天)内有效。13、磋商有效期12.3供应商必须使用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和顺序进行编制响应文件,否则作废标处理,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磋商保证金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办。12.2根据规定,供应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入相关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一旦其承包的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相关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磋商保证金少于50万元且不足中标价2%的,须按2%补足差额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磋商保证金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交纳。14.6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其磋商保证金:14.5中标的供应商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5天内,采购人将退还其磋商保证金。14.4未中标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退回。14.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而予以拒绝。14.2磋商保证金在磋商截止日期前递交,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到指定的磋商保证金专用账户。14.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此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5.3补遗文件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须在前附表第7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招标补遗文件。15.2供应商提出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收到采购文件和图纸等资料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将通过“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答复。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问题未得到采购人的书面解答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否则,将视为提出的问题不再需要答复。15.1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5、勘察现场和磋商答疑14.6.2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4.6.l中标的供应商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签订承包合同;16.5CA签章上关于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信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线下【签好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或【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使用CA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亦可。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未按要求签字的,提供的材料视为无效。16.4电子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采购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3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否则修改无效。16.2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要求签署姓名的地方亲笔签署姓名,在有盖章要求的位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16.l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2.2如有特殊情况,本项目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17.2.1供应商进行电子竞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17.2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17.1所有响应文件应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截标时间前上传递交至政采云平台。17、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9.1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撤回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19、响应文件的撤回18.3采购人在竞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绝。18.2采购人可以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在竞标截止时间以前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竞标截止时间。18.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18、竞标截止期(3)响应文件解密;(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名单;(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一)程序:20、开标六、开标七、磋商特别说明: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2)响应文件解密结束后,采购活动组织人员在线开启响应文件。(1)采购代理机构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在线解密时间为30分钟。(二)响应文件的解密(4)开标会议结束。(5)磋商小组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4)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供应商。(3)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定好下列事项:磋商的具体程序,如磋商轮次及每个轮次的磋商重点;拟磋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工期、质量承诺等,明确磋商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2)磋商小组首先对响应文件的资格和符合性进行评审,参加的供应商首先要通过资格和符合性评审后才能获得磋商资格。(1)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组成共3人,采用封闭方式评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在整个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将负责对全部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及评标工作。(一)磋商说明(11)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终报价。(10)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9)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8)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7)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磋商小组成员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内容包括技术条件及磋商小组认为需要磋商的内容。当磋商采购文件在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其中涉及价格内容应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报价。(二)磋商程序(15)磋商小组一致确定响应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磋商,以此类推。(14)供应商在竞标过程中,如果有力图影响评标结果或干扰磋商秩序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权判定其竞标无效。(13)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12)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八、评标(3)在磋商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2)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1)磋商小组应当从工期、供应商资质和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按最终报价低的优先;报价也相同时,以企业用于该项工程投标的资质高的优先;企业用于该项工程投标的资质也同等的,由评审小组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并编写评审报告。(三)磋商结果确认(2)本项目采用多次报价方式,作最终报价时磋商小组将通过政采云系统告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谈判通知(开启新一轮报价)后在政采云平台设定的时间内进行响应,否则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终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供应商的二次或最终报价与前一轮报价相比发生变动的,应上传对应的工程量清单(PDF版本),不能只填报总价,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23、响应文件的符合性鉴定22.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本次磋商的单位均要通过资格后审才能获得磋商资格。22、资格审查21.2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磋商资格。2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1、评标内容的保密25.1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5、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为了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供应商澄清其响应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24、响应文件的澄清23.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响应文件,应该与采购文件的所规定的工程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力及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23.1在磋商之后详细评标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26.2磋商小组将依照本须知第25条对通过符合性鉴定的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进行校核与修正。26.1磋商小组将仅对依照本须知第2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26、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25.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磋商书中的磋商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则其磋商将被拒绝,视为无效磋商。。25.1.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5.1.1如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汉语文字表示的数额(人民币大写)不一致时,以汉语文字数额(人民币大写)为准。28、合同授予标准九、授予合同如所有的磋商报价均超过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则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如磋商小组认定所有报价均为不合理报价,则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由采购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在评标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磋商,报价严重不平衡、不合理,其磋商应作废标处理。有效报价范围: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不得高于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不低于成本价的。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使用相应的造价软件进行编制,其他不按规定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将被拒绝。27、报价30、成交通知书29.3质疑供应商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9.2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9.1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1个工作日。29、中标公示采购人将把本合同授予其响应文件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评选出的中标人,确定为中标的中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工程合同的能力和资源。31.2、如果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31.1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31.1供应商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采购人进行签订合同。31、合同协议书的签署30.3采购人应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供应商。30.2成交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0.1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后,采购单位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成交通知书”)中给出采购人对成交的供应商按本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33、重新招标十、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无。32、履约保证金31.4、如供应商中标后不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31.3、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送一份副本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34、不再招标(3)其他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供应商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磋商报价;(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35、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十一、纪律和监督(1)供应商之间协商磋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36、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37、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9)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1.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40、特别说明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39、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38、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磋商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合格。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文件签署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评审标准资质等级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资格评审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竞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评审标准财务报表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资格评审标准完税证明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资格评审标准诚信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资格评审标准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资格评审标准专职安全员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资格评审标准质量管理员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资格评审标准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资格评审标准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符合性评审标准签字盖章符合采购文件对于签字盖章的要求符合性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性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有效报价符合性评审标准磋商内容施工图范围内包含的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标准工期180日历天 符合性评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符合性评审标准磋商价格按规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且磋商报价为有效报价。二、评标方法(四)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进行价格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三)评标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二)评标依据:磋商小组将以采购文件以及响应文件为评标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业绩按百分制打分。(一)磋商小组构成: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评标原则某供应商磋商报价金额(元)某供应商报价分=×30分评标基准价(元)(2)其他供应商价格分计算公式:(1)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最低的评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得分为30分。(一)价格分………………………………………………30分良(4分):投入计划满足施工需要。差(0分):投入的主要施工方法不能满足施工需要。(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优(6分):投入的计划完全满足施工需要。中(2分):投入的主要施工方法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良(4分):投入的主要施工方法满足施工需要。(1)主要施工方法………………………………………………………………7分优(7分):投入的主要施工方法完全满足施工需要。(二)技术分………………………………………………65分差(0分):投入计划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中(2分):投入计划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良(4分):投入计划满足施工需要。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6分优(6分):投入计划完全满足施工需要,采用目前较先进的机械设备。差(0分):投入计划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中(2分):投入计划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良(4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能确保工程质量。(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施………………………………………7分优(7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完全确保工程质量。差(0分):投入计划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中(2分):投入计划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良(4分):投入计划满足施工需要。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优(6分):投入的计划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差(0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不能确保安全生产。中(2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基本能确保安全生产。良(4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能确保安全生产。(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7分优(7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完全能确保安全生产。差(0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不能确保工程质量。中(2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基本确保工程质量。良(4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能确保文明施工。(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优(6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完全能确保文明施工。差(0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不能确保工期。中(2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基本能确保工期。良(4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能确保工期。(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7分优(7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完全能确保工期。差(0分):投入的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不合理。中(2分):投入的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基本合理。良(4分):投入的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合理。(9)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7分优(7分):投入的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完全合理,且有针对性。差(0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不能确保文明施工。中(2分):投入技术组织措施基本能确保文明施工。供应商近三年(指从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起,至本工程开标之日止3年)完成过的业绩: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业绩每个得2.5分,本条满分为5分。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附以下三种材料:①中标(成交)通知书;②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③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业绩分………………………………………………5分差(0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不合理。中(2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基本合理。良(4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6分优(6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完全合理,且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A0总则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二)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有效磋商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一)磋商小组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时,以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单位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质量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余以此类推。三、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四)总得分=(一)+(二)+(三)A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A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A1.1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A1否决投标条件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1.9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作为独立法人资格但就本工程提交一个以上的响应文件的;A1.8供应商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条的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的;A1.7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A1.6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A1.5不按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2.1条内容提供资料的;A1.4在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A1.14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款。A1.13属于无效报价的;A1.12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的;A1.11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磋商报价的;A1.10供应商没有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的;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o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时间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3法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其他合同文件。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3图纸的修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H.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监理人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8其它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2履约担保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1.10其它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补充地质勘探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饮用水源。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水土保持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防汛度汛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完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时间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为准,没有标明验收日期的则以印发鉴定书的日期为准)。11.2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提供图纸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承包人的赶工措施。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4.试验和检验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项目经理参加验收工作组。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专项验收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参加。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7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完工验收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6报告义务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24.争议的解决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保修期的起算日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一年。1.1.4日期:。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标通知书;2.发包人义务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填写文件送达地点)。1.7联络其他合同文件。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宜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集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75号)的精神,发包人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主管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水利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2.8其它义务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签订合同时商定。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2.3提供施工场地3.监理人(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发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义务、持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2)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的2%交存保证金,单项工程保证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有关保险。4.1.10其他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按照《建筑法》规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宣传、监督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履约担保执行自治区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采用的模板、支撑及脚手架以钢模板、钢支撑为主,木质模板及仿材尽量就地采购,避免长途转运。鼓励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工程建设。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分包金额限额:/。工作内容:/。工程项目:/。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4.3分包无。4.7.2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驻工程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月,否则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每少1天处500元/天.人的罚款;对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按每少1天处300元/天.人的罚款。在工地现场实行每日签到上班制度,签到必须是本人签字,发现有代签弄虚作假的,每人次按缺勤10天处罚,发包人现场检查发现人员不到位的一次按缺勤10天处罚,发包人在每月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中直接扣除;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连续2个月少于合同规定驻工地时间,发包人将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若第3个月依然不能履行合同规定驻工地时间,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按本合同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并无条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招标人按未履职处理,由招标人报上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后报请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7.1中标人根据响应文件的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不得更换(除因故去世、严重疾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且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等不能正常履职外,因病的必须有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根据响应文件的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更换(除因故去世、严重疾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且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等不能正常履职外,因病的必须有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如承包人不经批准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6承包人人员管理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4.11不利物质条件7.交通运输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或无)。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施工合同中约定(或无)。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测设。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施工合同中约定。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1.开工和竣工(完工)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9.7文明工地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或无)。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或无)。9.2.8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投标时不得做竞争调整。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10级以上的持续1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1)日降雨量大于150㎜的雨日超过1天;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2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年月日。(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7)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6)6级以上的地震;(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2天。(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2天;11.6工期提前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11.5承包人工期延误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工程完工 年 月 日1000元/天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政策性调整和发包人等因素暂停施工所产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照计。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前工期奖金或本合同工程的提前工期奖金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约定。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及监理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设计要求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设计要求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的优良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项目划分结果确定。13.7质量评定13.工程质量15.变更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钢筋、砂、碎石、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因承包人保管和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者遗失的,由承包人照价赔偿或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数。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查收设备规格及数量,并保管设备。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无论多少,关键项目:所有关键,单价调整方式: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协商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报河池市宜州区政府性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最终以河池市宜州区政府性投资评审中心确定的单价或合价为准,若存在争议时按第15.4执行。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6.1.2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商品砼进行补差,其他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16.1.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合同实施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只限于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商品砼)的平均值在施工招标预算主要材料价格±10%以内(含±10%)波动不作调整,若超过±10%时,超过±10%以上部分作价格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为依据。其他材料价格不作调整。□本项目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时,对其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A0---基准期主要材料价格A---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Q---结算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其中:△A---主要材料补差款;16.1.3主要材料补差的计算方法:按公式“△A=Q*[A-A0*(1±5%)*(1+P%)]”进行计算补差。定额人工单价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对应相关定额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进行调整。17.2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只限于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商品砼)的平均值在施工招标预算主要材料价格±10%以内(含±10%)波动不作调整,若超过±10%时,超过±10%以上部分作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16.1.4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P---相应税率(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本工程无材料预付款。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分/次支付给承包人。17.2.1预付款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无。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无。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S——签约合同价格;每个付款周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而增加的造价必须通过地方财政评审等部门审核后,同期支付变更量的60%),但余款不能少于关键工程未完工程量造价的2倍;余款在工程完工结算经河池市宜州区审计局确认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在一个月内付清。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约定。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17.4.1.3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7.4.1.2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7.4.1.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7.4质量保证金17.7竣工财务决算(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4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17.5.3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主体部分工程,其余由监理主持。18.2分部工程验收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6专项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5阶段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3单位工程验收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1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组织;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18.9试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8施工期运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承包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投保内容: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3‰,由发包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垫支,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20.1工程保险20.保险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起算日按通用条款19.1和19.7的约定,终止日按专用条款1.1.4.5约定。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由承包人自行投保;20.5其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投保。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20.4第三者责任险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条件:/。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自行投保;24.争议的解决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有供应商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额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5.1对承包人的要求25.附加条款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采购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8.凡采购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挪用、扣减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且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按规范做好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发包人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每次罚款5000至20000元),连续三次不整改的,发包人终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25.3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商定。25.2发包人所有付款(含预付款)均转入如下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签订施工合同时标明),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改变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10.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70%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书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o附件二:履约保函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o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响应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保函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公章)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担保人必须是供应商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注:年月日传真: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o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函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公章)(另册发放)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担保人必须是供应商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注:年月日(项目名称)响应文件格式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发放)第六章图纸目录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项目编号:响应文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3.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2.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文件:1.竞标函;报价文件:10.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9.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若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8.供应商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7.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小企业声明函复印件)2.近三年来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如有,请提供);1.施工组织设计;商务技术文件: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竞标报价表;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格文件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签署(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二、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供应商:(盖公章)三、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盖章)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_______工作岗位名称姓名性别职称专业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相关工作年限工作简历1.项目经理2.技术负责人3.安全管理员4.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附身份证、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颁发的C类岗位考核合格证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社保部门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社保部门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颁发的B类岗位考核合格证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社保部门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质量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本表所列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可按以上格式扩展为多页填写。注:2、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1、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一旦我方所承包的该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由劳动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从我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作为参与(工程名称)的投标方,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采购人承诺:致(采购人名称):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质量管理员应附身份证、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颁发的质检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社保部门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致:(采购人)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日期:年月日供应商:(盖单位章)4、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使用竹脚手架。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3、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致:(采购人)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公章):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谈判,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单位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且不存在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特此声明。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小企业声明函复印件。七、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日期:供应商(公章):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竞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特此声明。致:{采购单位名称}一、磋商函报价文件十、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若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八、供应商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文件规定提交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3、我方承认磋商函附录是我方磋商函的组成部分。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采购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采购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磋商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等级。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供应商:(盖章)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币种:人民币二、磋商报价表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一、二、.....合计一、施工组织设计;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日期:年月日供应商:(盖单位章)(项目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附件:三、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近三年来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如有,请提供);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河池市宜州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总站的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50人,营业收入为69707.480928万元,资产总额为26324.41459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2年2月8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土保持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