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设备 教室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2022)



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0705-1040
二、项目名称: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
1472837.00元
上海上粤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951号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1
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
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
详见投标文件
1
1472837.00
详见投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玉珍,金佩,张士英,孙孟炜,吴嘉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3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地 址:联航路1515号
联系方式:021-347965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
联系方式:134725361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小瑛
电 话:13472536163

附件信息:

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pdf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pdf451.7K

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HXM-00-20220705-1040委托单位: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代理单位: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2年7月招标文件目录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第四部分评标方法第五部分采购人需求第六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委托,对“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HXM-00-20220705-10402、项目名称: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3、预算编号:1222-803804、采购预算金额:1,479,900.00元(国库资金:1,479,900.00元;自筹资金:0元);5、最高限价:1,479,900.00元6、采购需求: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采购,包括数学教学仪器、科学教学仪器等,详见清单附件。7、合同履约期限:供货期15天(最晚8月20日前完成,具体进度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其他资格要求:3.1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采购。3.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投标。三、招标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2-07-11至2022-07-19,00:00:00~12:00:00,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3、方式:网上获取。4、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8月02日09:30(北京时间)2、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3、开标时间:2022年08月02日09:304、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地点为: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楼9110开标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纸质投标文件。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15号联系人:周玲电话:1391863989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代理机构: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项目联系人:王小瑛联系方式:64130696-80313472536163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名称编列内容编列内容编列内容编列内容编列内容编列内容编列内容编列内容编列内容编列内容编列内容1、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1、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XM-00-20220705-10402、招标人采购单位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13472536163、3项目预算资金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4、合格投标人资质条件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见《招标公告》5、招标答疑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6、踏勘现场///////////7、投标有效期90天90天90天90天90天90天90天90天90天90天90天8、投标保证金///////////9、投标文件份数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本项目为电子投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2、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0、投标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8月2日上午9:30地点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10、投标楼9110开标室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投标地点: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9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12、评标方法见《评标办法》13、电子招投标系统使用说明电子招投标系统使用说明网上投标说明(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单位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单位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投标单位须在投标前详细了解电子招投标系统公告页面中的“常见问题”:①如何报名?②如何获取招标文件?③如何投标?④投标文件编写要求?(3)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使用须知:投标单位应确保CA证书在本投标项目进行过程自始至终处于有效状态,中途不得对证书进行任何更换及更新,并严格按照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要求及步骤进行报名投标,任何由于投标单位自身CA证书及电子招投标系统信息录入错误等导致的项目挂起均由投标单位承担相关责任。(4)参加开标会议: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网上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和纸质投标文件当面递交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网上投标回执出席开标仪式。网上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单位应在网上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和时间填写完所有网上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加密方式提交网上投标文件,同时下载投标成功的投标回执。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单位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网上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网上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投标。投标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递交纸质或网上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为无效标。(三)投标内容填写说明网上报名成功且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先以word编辑器编辑,按招标文件要求:1、填写好内容后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JPG格式,再嵌入word文档,最终转换成pdf格式,此pdf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软件抽取目录。相关表格详见招标文件模板。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单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后应制作相应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2、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相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中格式文件留有空项的,将被视为不完整相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经专家评审有可能被拒绝。3、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4、电子投标特别提醒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线服务”---“供应商”下载教学视频和投标工具。15、项目类别项目类别定义:货物☑服务□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当其他文件就“项目类别”定义与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冲突时,以财政部门文件为准。16、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若无财政针对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批复,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若为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精神,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所谓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7、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格式详见附件)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次采购执行以下规则:(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必须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文件规定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规定。(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可以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文件规定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5)若联合体存在大中型企业,联合协议应明确陈述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投资关系。(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性资料。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18、一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投标人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投标人为自然人时自然人身份证;2.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较大数额罚款定义为,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3)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为税收处罚类较大数额罚款。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要求的由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颁布的行业资质资格证明文件资质;5.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详见《投标人声明函》对该项要求)(格式详见附件)。6.其它资格要求:1)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注明的其他资格要求。19、质疑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附件范本,下载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位置:“首页-在线服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d事实依据;e必要的法律依据;f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20、否决报价的情形有下列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将评定为无效标:1.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方),资格条件详见本表“投标人资格要求”。未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且没有相关说明,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相关资质证明不一致的,或有伪造,或不符合要求的;2.政策功能相关条款:1)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2)采购标的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所投产品不是财政部和发改委颁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产品;3)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的;(附表一)投标函致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根据贵方,(项目名称)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单位的名称),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为(大写)元人民币。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商务部分(2)技术部分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全部澄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自本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我方不再因对招标文件有不明或误解而提出任何辩解或异议。2、一旦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3、一旦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4、本次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日历日。5、除投标文件中已载明不响应的内容(包括偏离、保留等)外,我方完全同意并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规定、要求和内容。6、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我方对已提供的和将可能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联系方式如下: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件:,日期:—33—(附表二)报价表2-1报价汇总表投标人名称(盖章):上师大闵行实验学校专用教室设备包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供货期质保期最终报价(总价、元)最终报价(总价、元)2-2报价明细表投标人名称(盖章):1、分项报价明细格式投标人按报价清单进行填报;2、总报价应当等于各项明细报价之和,且应当与开标一览表中的相应报价一致;—34—(附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35—(附表四)采购需求偏离表投标人名称(盖章):序号招标要求偏离情况及说明对应页码1按采购需求中“采购产品清单参数要求”逐条说明注:1.投标人须针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逐条响应。2.如果投标文件的响应对招标文件有偏离,请在此表中清楚地列明,并加以说明。3.如果表格叙述不下,可另附页说明,但要便于招标人查阅。4.若投标文件无服务指标偏离内容,此表可省略。—36—(附表五)资格声明函在参加本次投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37—(附表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如供应商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注:各行业划型标准:—38—(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9—(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表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40—(附表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41—(附表9)公司近年承接与本需求类似项目一览表序号年份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万元)备注123...—4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设备 教室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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